设备物资采购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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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设备物资采购管理规定的通知局属各单位、局直各处室: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设备物资采购行为,构建集团采购管理平台,根据集团公司设备物资集中采购招标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要求,制定了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设备物资采购管理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附件:1. 年(季)度采购招标计表 2. 年(季)度采购招标计调整表 3.设备(物资)采购申请表 4. 年 季度设备物资招标采购备案表 二七年五月十日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设备物资采购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的设备物资采购行为,构建集中采购管理平台,实现规模采购效益,根据集团公司设备物资集中采购招标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要求,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的设备物资采购是指施工用机械设备、工程成套设备、安全防护及环境监测设施、施工用原材料、周转材料、机械配件、燃料等的采购供应。第三条 采购设备的选型应遵循技术先进、性能稳定、经济适用、环保节能、安全可靠的原则,严禁采购国家公布的淘汰机型;采购材料应坚持在满足质量需要、保证生产的前提下,追求采购效益最大化的原则。第二章 采购决策和审批第四条 局、二级单位、项目部(包括局直管项目部)成立相应的以行政一把手为组长、主管领导、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的设备物资采购领导小组及以设备物资部门牵头、由相关业务部门组成的工作小组,对本单位的设备物资按不同权限实施采购和集体决策。第五条 二级单位、局直管项目报局审批采购范围(一)单台10万元及以上的设备;(二)批量50万元及以上的设备物资采购。即需采购10万元及以上设备、批量50万元及以上的物资时,需填报设备采购申请表及材料采购申请报告,经局物资设备处审核,在全局范围内不能调剂时报局有关部门审核后再报局主管领导审批,经局领导批准后根据采购权限和程序组织采购。第六条 国际工程部报局审批采购范围(1)单台5万美元及以上;(2)批量10万美元及以上的设备物资。即国际工程部所属项目需采购单台5万美元及以上和批量10万美元及以上的设备物资时,需填报相应的采购申请,并根据采购权限和程序组织采购。第三章 采购权限第七条 由集团公司采购中心组织招标采购的权限范围。(一)国内工程单台150万元及以上设备;(二)国内工程批量300万元及以上的设备物资;(三)国际项目单台20万美元及以上设备;(四)国际项目批量40万美元及以上设备物资;第八条 由局物资设备处组织招标采购的权限范围。(一)国内项目单台15万元(局直管项目10万元)及以上和单台150万元以下的设备;(二)国内项目批量50万元及以上和批量300万元以下的设备物资;(三)国际项目单台20万美元以下和5万美元及以上的设备;(四)国际项目批量40万美元以下和10万美元及以上的设备物资。第九条 对第七、八条以外的所有设备及安全防护和环境监测设施、物资的采购,由二级单位或项目部(包括国外项目部)以招标或询价形式组织采购。第十条 二级单位、局直管项目、国际工程部按季度(季末5日前)向局物资设备处报本季度设备采购情况表及物资招标采购情况表(见附表四)。第四章 采购计划第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局直管项目部、国际工程部应根据现有资源状况并结合下年度工程进度和施工需要编制年度设备物资采购计划,在每年的12月15日前报局物资设备处(见附表一格式)。第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局直管项目部、国际工程部应在每季度末5日前向物资设备处报下一季度的归局和集团公司采购权限的设备及物资采购计划表(见附表一格式),如有变更的应及时上报采购计划调整表(见附表二格式)。第十三条 各所属单位对需采购设备或物资应至少在需要进场时间15个工作日前报采购申请表(见附表三格式)。第五章 采购形式第十四条 公开招标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适用于无特殊要求的通用性设备的采购。第十五条 邀请招标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函的方式邀请三家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局及二级单位采购权限范围的设备招标多可选用此形式。第十六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指招标人直接邀请二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报价、磋商、谈判的采购方式。适用于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设备,或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设备的采购。第十七条 询价采购指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或同一产品的三个代理商)发出询价单进行报价,在提供报价基础上进行比较,以确定最优供应商的采购方式。适用于小型或少量且价格弹性不大的现货设备的采购;适用于紧急采购、种类单一、货源充足的或种类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设备的采购。第十八条 单一来源采购指招标人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适用于只能从特定的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它合适替代的;原采购的后续维修和需要配件的供应、更换和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第六章 招标采购第十九条 招标采购每次成立评标委员会,在物资采购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招标采购工作。局评标委员会主任由局主管领导兼任,使用单位主管设备物资副职和局主管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评委由有关技术、经济、法律方面人员和效能监察小组成员组成,成员人数应5人以上,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第二十条 按照采购权限,招标人对所需采购的设备性能、技术质量要求、安全环保要求及供应渠道等进行初步落实。对于大型设备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应组织人员进行实地考察和技术论证。并根据采购设备的性能及使用要求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组织招标人员筹备招标工作。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采用公开或邀请招标的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或向特定的供应商发出招标邀请书。招标公告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及内容,实施地点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投标时间、地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和需要公告的有关事项。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内容应包括:(1)投标人须知;招标项目的名称、性质、数量、质量要求、技术规范、安全环保要求;(2)投标价格要求及计算方式;(3)交货、竣工或提供服务的时间;(4)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等文件,起重设备必须具有生产许可、安全资格、安装维修资格证书;(5)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及格式;(6)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7)采购合同的主要条款及格式;(8)其它要求及应当注意的事项。第二十三条 发售标书及投标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并按要求的时间提交投标文件。第二十四条 开标及评标(1)开标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进行;(2)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委在详细阅读投标文件后,对文件中的疑点和不详之处应向投标人当面澄清,对质量和技术要求方面的内容作最终核实,并在此过程中对投标文件中的报价、售后服务及其它条件向投标人作最终核实。在满足招标文件各项要求的情况下,分别评出质量、价格等优选方案,报物资采购领导小组审核、确定最佳中标人。(3)在评标过程中根据需要可对2-3个意向中标产品再进行生产厂家和用户等实地考察。第二十五条 中标及其它(1)中标人由采购领导小组确定后,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同时具有法律效力。(2)双方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谈判,订立书面合同。(3)招标采购全过程的书面资料(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记录、考察报告、中标通知、合同等)应由招标人整理保管并填写采购记录表一份上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一份报同级工会组织实行政务公开。(4)使用单位应严格履行合同,严格执行设备到货验收,确保采购设备质量。第七章 其它采购第二十六条 除公开和邀请招标采购外的其它采购程序和要求。(1)成立相应的至少三人及以上的工作小组;(2)确定询价或邀请的供应商名单。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二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单让其报价或邀请其参加谈判。(3)根据报价结果,在满足采购需要的前提下,确定价格、质量、服务等最优的供应商报领导批准。第二十七条 对涉及到危险品的采购应严格按国家和项目所在地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二十八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不限于本办法:(1)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2)因生命财产安全遭受危险需要紧急采购的;(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要紧急采购的;(4)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殊要求的;(5)政府指定或认定的其它情形;(6)集团公司许可范围的国际项目的当地采购。第八章 合同及供应商管理第二十九条 采购过程结束后,最迟应在5-10个工件日内完成合同签订工作。合同的签订由采购单位组织进行并负责执行。第三十条 在采购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合同签订、付款、实物进场、验收、质保期内的使用等全过程),如有变更内容或其它问题应及时反馈到组织采购单位,以利于合同的有效履约。第三十一条 在集中招标采购活动中所选择的供应商原则上应是列入集团公司合格供应商信息库的供应商。如拟选择的供应商未列入集团公司合格供应商信息库但确有专业技术特点,应及时上报待审查合格并纳入合格供应商信息库后方可选用。第三十二条 对集中招标采购外的主要工程材料、工程成套设备、安全防护及环保设施等的采购管理同时应满足管理体系程序文件运行的要求。第九章 管理和监督第三十三条 局物资设备处负责全局设备物资采购的管理、监督检查和服务工作,各级物资设备部门负责相应权限范围内的设备物资采购管理,并接受纪监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 对招标采购和重大物资的采购,监察部门应全程参与,对整个招标过程有无以下情形者进行监督。(一)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的行为;(二)招评标工作人员是否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履行职责;(三)投标人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第三十五条 对采购过程中的以下违规行为应对其单位相关领导人和责任人给予处罚。执行并参照中国水利水电集团公司企业领导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实施。(一)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采购的;(二)将项目拆分肢解,化整为零,规避集中采购招标的;(三)低报预算价值,规避集中采购招标的;(四)以工程急需为借口,规避招标程序的;(五)向不合格供应商采购设备物资的;(六)相互串通、暗箱操作,搞虚假招投标的;(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局各单位所发生的设备采购行为。其招标办法也适用于废旧设备和物资的处理。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若与其它规定发生抵触执行本规定。本规定由局物资设备处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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