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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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办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施工项目及施工现场, 包括与我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各类分包单位。第二章 环境保护基本原则第三条 环境保护遵循“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开发与保护并重”的原则。因此须从减少植被破坏,节省临时占地,及时恢复地形原貌,搞好环保,防止水土流失等多角度出发,合理安排生产及生活场地和房屋布局,做好环境保护。第四条 环境保护坚持与工程“三同步”原则。环境保护与工程设计同步,环境保护与工程施工同步,环境保护与工程的完工同步。第三章 环境保护保证体系第五条 建立健全环境保护体系和管理机构,强化管理。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的环境保护领导小组,项目经理部设环保监察部,为环保的专职机构,制定环保措施,各施工队配专职或兼职环保监督员,负责检查、监督各项环保工作的落实。第六条 根据工程特点及业主、监理的要求,制定施工现场和施工队伍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建立健全施工过程中环境保护和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第四章环境保护的基本规定第七条 施工人员的基本规定:严格限制施工人员活动范围和机械作业的范围及行进线路,设置醒目的标示牌、边界线;严禁施工人员猎捕野生动物和采摘、践踏及随意铲除植物。第八条 施工单位驻地、仓库、施工机具及堆料场等小型临时设施设置的基本规定:场址应选择在荒地、植被稀少的地带和施工及取土场中,避免在植被发育良好地带设置,并尽量减少场地的设置数量和占地面积。第九条 施工便道设置的基本规定:尽量利用路基做便道,减少新开施工便道数量;尽量选在无植被或植被稀疏处,并结合工程结构物位置尽可能把便道取短;施工便道宽度严格按设计要求控制,做到少占土地。第十条 取、弃土场设置的基本规定:严禁侵占河道及湿地等环境敏感地带;取弃土场应选在无植被和植被稀少的地带,取土场的距离应远离路基本体500m,并遵循集中取土的原则,最大限度的减少取土场数量;桥基施工的弃土弃渣及隧道弃渣尽量用作填方,不能利用的应优先回填于临近取土坑(包括公路废弃的取土坑)中,或在设计指定的弃土场进行先挡后弃,并及时平整;严格按照路基土石方调配设计做好施工组织安排,严禁随意增加设计之外的弃土弃渣场。第十一条 砂石料场设置的基本规定:采集砂石料的地点应尽量选择在基岩裸露地带和无植被的河滩地,并尽量远离公路、铁路线路,严禁在河流常水位以下采砂采石;砂石料的开采要严格按设计指定的位置和规模进行,严禁随意乱开乱挖;制定合理的开采计划和开采的恢复措施,坚持随采随平整的原则,在河滩采料时,应及时做好河道疏通和平整工作;砂石料场址变更时,应严格履行设计变更手续,并办理相关土地使用证和开采许可证;坚持逐级审批,持证开采。第十二条 废(污)水处理的基本规定:含有害物质的施工物料不得堆放在河流、沟渠等水体附近,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水体;桥梁施工中应采取措施防止石油类等污染物排入水体;对桩基施工中的泥浆废水必须加强施工过程控制,泥浆废水就地采用静置沉淀法进行固液分离,沉渣经干化后清运至弃土场,分离出的水应重复利用或用于降尘等;采砂场的洗砂废水,应设置污水沉淀池,经沉淀后重复利用;施工过程中提倡清洁生产,尽量选用先进的设备、机械,以有效减少跑、冒、滴、漏的数量及维修次数,从而减少含油污水的产生量。机械设备及运输车辆的维修保养尽量集中进行,所产生的含油污水应集中收集,经澄清、吸附除油后回用;生活污水要设置污水沉淀池,并经处理后采用散排的形式用于施工降尘等。第十三条 固体废弃物处理的基本规定:机械设备油污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固态浸油废物,施工过程产生的废弃机具、配件、包装物等应集中收集、封装,运至垃圾场进行处理或回收利用;生产和生活垃圾应统一分类(可降解和不可降解)收集,不可降解垃圾及时清运至垃圾场处理、可降解垃圾就地在指定位置进行及时填埋。第十四条 大气污染防治的基本规定:扬尘污染严重的施工路段、混凝土拌和场地、运输便道等应定时洒水,粉状材料(石灰、水泥)运输应使用袋装或罐装,禁止散装,堆放时设蓬盖;施工营地的生活、采暖尽量利用电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减少对大气环境的污染。第十五条 场地恢复的基本规定:施工完毕后,对施工营地、施工场地必须进行彻底清理,清除各种生活、生产垃圾,并平整恢复场地;取土场在施工过程中要求随取随平整,做到场地周界规划;对弃土场要求保持顶面平整,坡面平、顺、直,严禁无序堆弃;弃于取土坑(包括公路取土坑)中的弃土弃碴应及时平整、碾压,并且弃土顶面不得高于坑顶平面;对景观恢复中的工程措施和植被措施,要严格按照要求施工,确保质量和效果。第十六条 文物保护的基本规定:在施工中发现文物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立即封闭施工现场。派专人保护现场的同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并尽快报告建设单位和当地文物保护部门,并积极协助配合好文物部门的工作。第五章 环境保护教育第十七条 加强环保专职管理人员的自身建设,制订培训计划,建立培训、考核、上岗程序,定期对直接参与环保管理的人员进行环保专业知识培训。第十八条 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教育与管理,使人人心中都明确环保工作的重大意义,积极主动地参与环保工作,自觉遵守环保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 在驻地和施工现场设置宣传栏、宣传牌,时刻提醒广大施工人员重视环境保护,加强全员的环保意识。 第二十条 定期开展环保知识竞赛活动,加强全员的环保意识。使其懂得环境保护是我们每一位公民的应尽职责。第六章奖励与惩处第二十一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或对污染和破坏环境人员进行检举、控告并挽回损失的个人由项目经理部给予奖励。第二十二条 对污染和破坏环境人员或因玩忽职守造成环境破坏的环保监督人员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工程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和业主、监理及上级部门规定不相符时,按国家和业主、监理及上级部门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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