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免疫规划预防接种管理办法(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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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办法(草案)二九年十二月八日精品文档正文依据及参照第一条为加强长春市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提高流动儿童国家免疫规第一条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划疫苗接种率, 有效预防和控制相关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确保流动儿童享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免疫保健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病预防、控制的需要,制定传染病预防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条例及预防接种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流动儿童免疫规划接种对象, 是指非长春市户籍在预防接种服务单位辖区内居住的 0-7 周岁儿童。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制定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流动儿童和户籍人口数量与分布情况,保障免疫规划工作所需经费。第二条1. 预防接种工作规范6.1 流动儿童是指户籍在外县、在暂居地居住满 3个月的 7 周岁儿童; 6.2对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实行现居住地管理,流动儿童与本地儿童享受同样的接种服务。2. 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卫 生 部 文 件卫疾控发 2007305 号)在现行全国范围内使用的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麻疹疫苗、白破疫苗等6 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基础上,以无细胞百白破疫苗替代百白破疫苗,将甲肝疫苗、流脑疫苗、乙脑疫苗、麻腮风疫苗纳入国家免疫规划,对适龄儿童进行常规接种。3.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意见(吉政发 200836号)第二条。 4. 根据吉林省扩大免疫规划实施方案(吉卫发 2008203号)确定的疫苗种类对流动儿童实施预防接种。第三条1.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实施国家扩大免疫规划的预防接种所需经费,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乡村医生和其他基层预防保健人员给予适当补助。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困难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疫苗和有关物资的储备,以备调用。第三十九条各级财政安排用于预防接种的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有关单位和.精品文档正文个人使用用于预防接种的经费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2.吉林依据及参照第四条卫生、财政、食品药品监督、教育、公安、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广电、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要按照国家免疫规划规定的职责做好本部门工作。(一)卫生部门负责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二)财政部门要将流动儿童免疫规划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并保证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工作经费的落实。(三)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疫苗质量的管理工作。(四)教育部门负责流动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对学校和托幼机构目标考核的内容, 发现未按免疫程序接种儿童或未办理接种证的, 应当向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流动人口儿童居住地预防接种单位通报,并督促其监护人及时到预防接种单位补证、补种。(五)公安部门每个季度末向卫生部门通报流动人口信息资料,在办理流动儿童的暂住证和新生儿落户手续时, 应查验预防接种证, 发现未办理预防接种证的儿童, 应责成监护人及时到现居住地预防接种单位补办预防接种证后办理居住手续。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意见(吉政发 200836 号)第一条、第三条。3。按照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意见(长府发 20096 号)第一条、第三条。4。舟山市流动人口儿童免疫规划管理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免疫规划工作,将流动人口的免疫规划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制定流动人口儿童免疫规划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辖区内流动人口和户籍人口数量与分布情况,合理配置工作人员,增加经费投入,确保免疫规划工作所需经费的落实。及时组织、 督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切实抓好免疫规划工作各项措施的落实。第四条 1.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意见(吉政发 2008 36 号)第二条、 2.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意见(长府发 20096 号)第二条 3舟山市流动人口儿童免疫规划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4. 汉阴县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督促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在开展计生普查等经常性管理工作中, 协助查验并及时反馈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情况。 5.攀枝花市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办法第五条6. 五华区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实施细则第四条。.(六)人口和计生部门在开展计生普查工作中配合卫生部门查验预防接种证并督促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工作。正文(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办理职业介绍工作时,责成职业介绍机构督促流动儿童家长办理适龄儿童预防接种证。(八)工商部门配合卫生部门做好经营业户的流动儿童建证和预防接种工作。(九)广电部门应通过媒体宣传儿童免疫规划知识, 提高群众自我防病意识,引导社会各界主动参与儿童免疫接种工作。(十)各乡(镇) 、街道办事处负责收集辖区内流动儿童迁出和迁入及死亡情况,每月向辖区内接种单位提供详细流动儿童信息资料,配合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向群众宣传免疫规划知识、 发放预防接种通知单, 督促适龄儿童及时到接种单位接种疫苗。(十一)社区居民委员会应会同接种单位的工作人员定期对辖区进行流动儿童的巡访, 发现未纳入免疫规划管理的流动儿童, 应按照免疫程序为其接种相应免疫规划疫苗,同时建卡建册,纳入日常管理。第五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流动儿童的疫苗计划、冷链管理、技术培训与指导、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诊断与处理、 儿童预防接种信息化建设、统计监测、质量控制、效果评估等业务工作。精品文档依据及参照第五条 1.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意见(吉政发 2008 36 号)第四条。 2.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意见(长府发 2009 6 号)第四条。.精品文档正文依 据及 参 照第六条预防接种单位职责。第六条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第一章(一)根据责任区域内预防接种工作需要,按照各项技术规范要求,具体实施预防接种工作。(二)制订第一类疫苗使用计划和第二类疫苗购买计划。做好疫苗管理,保证疫苗冷藏。(三)按照有关规定对新生儿建立预防接种卡(证),及时发现流动人口中的儿童,并按规定建卡,给予接种或补种。(四)开展接种率常规报告和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针对传染病的报告工作。(五)开展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对预防接种后的一般反应进行处理。(六)开展健康教育和有关咨询活动。(七)收集与预防接种有关的基础资料。(八)接种单位必须主动搜索辖区内流动人口非住院分娩的婴儿,发现非住院分娩婴儿, 应及时给予预防接种, 同时建立预防接种卡 、预防接种证 。第七条托幼机构、学校在为流动儿童对象办理入托、入学手续时,应第七条1. 传染病防治法十五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当查验预防接种证 ,发现无证或漏种儿童,应当告知到居住地预防接种单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位进行补种、补证,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种免疫规划疫苗者拒绝入托、入学。预防、控制的需要, 制定传染病预防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 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精品文档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2.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报告,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在儿童入托、入学后及时到接种单位补种。正文依据 及参 照第八条 流动儿童其监护人应到辖区预防接种单位办理预防接种证。第八条 预防接种工作规范3.1.2在儿童出生后 1 个月内,其监护人应流动儿童进入我市时,应持有原 预防接种证 或原免疫规划服务单位出当到儿童居住地的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5.1.1.4 主动搜索流动人口和计划外生育儿童中的受种对象,具的既往免疫规划接种证明到居住地接种单位办理接种转证、转卡手续, 并按与本地儿童同样免疫程序完成预防接种。离开时应到接种单位办理迁出手续。管理; 6.5 接种单位应主动掌握责任区内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管理情况。对主动搜索到的适龄流动儿童,应当及时登记,建立接种卡(簿)、证,实行单独流动儿童的监护人接到预防接种通知后,应及时将流动儿童送往指定接种的卡(簿)管理,并及时接种。单位接受预防接种。 流动儿童的监护人离开居住地时应到接种单位办理迁出手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五条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续。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 3.1.2在儿童出生后 1 个月内,其监护人应当到儿童居住地的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第九条流动儿童与本地儿童享受同等权利的预防接种服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适龄儿童提供免疫服务。接种单位应对居住3 个月以上的流动接种对象建立预防接种卡和预防接种证,对居住3 个月以下的流动接种对象建立临时预防接种卡,并按免疫程序进行接种,做好接种登记。第九条预防接种工作规范6.2对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实行现居住地管理,流动儿童与本地儿童享受同样的接种服务;户籍在外地的适龄儿童寄居当地时间在3 个月及以上,由现寄居地接种单位及时建立预防接种卡(簿),无预防接种证者需同时建立预防接种证;要向流动儿童监护人宣传,及时到寄居地接种单位办理接种卡( 簿) 和接种证。.第十条社区居民委员会会同接种单位的工作人员定期对辖区进行流动儿童的巡访, 发现未纳入免疫规划管理的流动儿童, 应按照免疫程序为其接种相应免疫规划疫苗,同时建卡建册,纳入日常管理。精品文档第十条1. 预防接种工作规范主动搜索流动人口和计划外生育儿童中的受种对象,与本地儿童同样管理;6.5接种单位应主动掌握责任区内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管理情况。对主动搜索到的适龄流动儿童,应当及时登记,建立接种卡(簿) 、证,实行单独的卡(簿)管理,并及时接种。2. 五华区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实施细则第五条九款各街道、乡应通过社区、居(村)委会及时收集并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预防接种单位提供所需的流动人口儿童有关资料、 信息。向群众宣传计划免疫知识,督促适龄儿童及时到预防接种单位接种疫苗。 协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预防接种单位完成适龄流动人口儿童调查及预防接种任务。 。正文依据及参照第十一条流动儿童预防接种过程中出现的异常反应和事故,应遵照预第十一条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卫生部第60 号令)。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卫生部第60 号令)执行。第十二条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第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城镇流动适龄儿童免疫服务和管理工作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县级以上人督导和考核。民政府应当对承担预防接种工作并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接种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奖励。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流动适龄儿童免疫规划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取第十三条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承担预防接种工作并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接种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奖励。.精品文档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违反本办法相关部门和责任人,依据传染病第十四条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七章法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给予通报律责任。批评,并责令改正。第十五条对流动儿童家长或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儿童实施免疫规划第十五条传染病防治法七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预防接种的 , 应当批评教育, 督促落实疫苗的接种,若因此造成传染病流行的,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十六条本办法由长春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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