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建筑相关法律问题的探讨

上传人:da****ge 文档编号:136074700 上传时间:2022-08-16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20.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违章建筑相关法律问题的探讨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违章建筑相关法律问题的探讨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违章建筑相关法律问题的探讨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违章建筑相关法律问题的探讨在司法实践中,违章建筑纠纷案件越来越多,对此类案件如何处理存在许多争议。因此,从违章建筑的权属及占有理论的角度,探讨违章建筑的租赁问题和侵权索赔问题确有必要。一、违章建筑的权属问题有人认为,违章建筑是指未经主管部门的许可而擅自动工兴建的各种建筑物。这种观点虽有一定道理,但不尽科学,其未指明“违章建筑”中“违章”的本质,只是一个笼统的定义,容易在指导司法实务中出现差错。有人认为,违章建筑人对违章建筑物享有所有权,即使其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或未经政府部门许可,但其所有权的取得并不因是违章建筑而被全部否认,只是这种权利因欠缺某些要素,应是有瑕疵的所有权或不完全的所有权。这种观点对于所有权的概念和意义有曲解。所有权是一种全面的概括的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利,是一种统一的支配力,并不是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各项权能的简单的量的相加。“仅仅是部分的或暂时的归我使用,以及部分的或暂时的归我占有,是与物本身的所有权有区别的。所有权本质上是自由的,完整的所有权。”按照现代民法理论,不自由或不完全的所有权,就不是所有权。从严格意义上讲,不存在不完全的所有权或有瑕疵的所有权这一说法,认为违章建筑人对违章建筑享有有瑕疵的所有权也是不科学的。 还有人认为,虽违章建筑人对违章建筑不能享有所有权,但应享有使用权。因一般违章建筑人建造建筑物后自己都要使用,一般别人不得侵犯其对违章建筑的占有与使用。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也是不正确的。关于使用权能,也就是所有权中的使用权能,须将其与实际生活中的“使用”区别开来。使用是指依物的性能或用途对物加以利用。实际生活中物的使用人通常都是使用权人。但也有例外,即无权使用。使用权是基于所有权而产生的一项权能,不存在所有权即失去了使用权的意义。违章建筑人享有对违章建筑使用权的观点,也是不正确的,它混淆了使用权能与现实生活中的“使用”。从严格意义上讲,违章建筑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动工建造的房屋及设施。违章建筑依其“违章”的程度不同,有各种不同情况。从违章建筑建筑人有无土地使用权方面,违章建筑大体可分两种:一是建筑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因而也无法取得建筑许可证;二是在自己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违章建筑物,即虽有利用该建筑物占有范围内的土地建造房屋等建筑物的权利,但未取得建筑许可证而擅自建设的建筑。 (一)关于违章建筑的归属与利用问题。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不动产说。即认为违章建筑为不动产,建筑人享有产权。(2)动产所有权说。即认为作为违章建筑整体,因其具有违法性,所有权及其它派生的权利不被承认,但构成违章建筑的建筑材料本身作为动产是合法的,应受法律的保护。(3)占有说。即认为建筑人对违章建筑的占有,作为一种事实状态受法律保护,除执法机关依法处理外,建筑人对建筑物可以占有与使用,禁止他人侵犯建筑人对违章建筑的占有。根据上述分析,不动产说是不可取的。动产所有权说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有一定缺陷。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即占有说符合物权法原理,是可取的。通说认为,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而非权利。“占有是主体对于物基于占有的意思进行控制的事实,占有首先是对物的一种事实上的控制。不管占有人对物的控制是否具有据为己有的意思,只要客观上的控制状态形成就可以构成占有。”占有可以是有本权的占有,也可以是无本权的占有。建筑人对违章建筑物虽不享有所有权(本权),但由于其实际的管理与控制,形成了一种占有,受法律的保护,他人不得随意侵犯。 (二)关于对违章建筑的拆除问题。笔者认为,违章建筑并不是简单的未经相关主管部门许可而动工兴建的建筑物,其本质上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建造的房屋及设施。根据我国新修订的民法总则的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须符合法律的明文规定,违章建筑不能被认为是合法财产,也不存在权利。对违章建筑的拆除无须补偿,国家对公民的非法行为所带来的损失不承担责任。否则,公民不但不会因自己的违法活动而承担责任,反而还可获得补偿利益。二、违章建筑的租赁问题 (一)关于违章建筑租赁合同的效力。随着房屋租赁纠纷的日益增多,违章建筑的租赁纠纷案件也呈上升趋势。对违章建筑租赁合同的效力,存在争议。有人认为,违章建筑的租赁合同应是有效的。首先,我国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没有明确出租人应是租赁物的所有权人;其次,违章建筑的建造人对建筑的占有,还可附带有使用、收益的权能,因而违章建筑人也可把建筑物出租而获得收益。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可取的。首先,我国合同法虽未明确规定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应是所有权人,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2条却明文规定了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应是租赁物的所有权人,而且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及一些地方性法规也都有明文规定违章建筑不得出租。所以,我国的立法例是不承认违章建筑租赁合同效力的。其次,从占有方面来看,占有只是一种事实状态,它是“一种使人可以充分处分物的,同物的事实关系,它同时要求具备作为主人处分的实际意图。占有这个词的含义是指真正的掌握,一种对物的事实的控制。”占有不同于所有权,所有权应由法律来保障,占有是通过事实关系来保障的。因此,占有并不是一种权利,不可能衍生出使用与收益的权能。从使用角度来看,使用只是一种事实状态,是一种无权使用,它与所有权之使用权能是不同的,而收益没有权利依据,是不当得利。综上所述,违章建筑的租赁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是无效的。我国大多农村为了发展经济,积极招商引资办厂,未经任何规划、报批、报建,就建起了大量的厂房、工棚,表面上是以厂房出资与外商合作办厂,实际上是出租厂房收取租金。从上述分析来看,这种租赁行为是非法的,不应受法律的保护。而在现实中,农村集体的大部分收入是靠这种违章建筑出租获得的,村民的分红主要靠这一部分。但很多外商赚足了钱后,有的长期拖欠租金,有的人走楼空,有的甚至留下大笔债务要集体来承担。这种现象较突出,如起诉到法院,法院也无法依法保护,村民怨气大,法院处于两难境地。一方面,不能明知是违法建筑出租,也给予保护。另一方面,法院作为地方经济秩序与经济稳定的维护者,又不忍心看到村民受到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因为法院的依法办事导致村民对法院工作的误解,是任何法官所不愿看到的。对于此类案件,在审判实践中究竟如何处理,是困扰法院的一个难题。从宏观的依法治国的理念来看,这类问题并不难处理,法院并不是简单的地方经济的维护者,而应是整个社会秩序的维护者。只是在处理这类问题的手段与措施上应灵活、机动,对当事人晓之以礼、动之以情。另一方面,依法办案对于遏制当前农村盛行的建造违章建筑之风也会有利。 (二)关于违章建筑租赁合同中的租金问题。有人认为,租金应适当保护。即认为虽租赁合同应无效,但实际上承租人已租用了房屋或场地,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仍应给出租人一定补偿。而且租赁合同的无效不像买卖合同,可以返还,租赁是一种事实行为,租赁合同是一种继续性合同,当宣告无效时也没有溯及力,利益无法返还。在计算补偿费标准时可参照房管部门评定的租金标准计算。但笔者认为,不管采用何种计算方法,只要对出租人的租金请求予以支持,就等于承认了违章建筑租赁合同的效力,承认了违章建筑的合法性。从本质上说,违章建筑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并不是所有权人,不应享有租金的请求权。这是违章建筑的租赁合同不同于一般租赁合同之处。违章建筑的租赁合同是没有本权的租赁合同,出租方(一般是建造人)并不当然享有租金的请求权。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出租违章建筑的租金属于非法活动的所得,应予以收缴,以惩罚乱租、冲击、扰乱正常的房屋租赁市场的行为。从法理上避免承租人的不当得利也是合适的。对于中国农村的情况,从村民角度看,这样的措施从感情上讲也是难以接受的,但法院的职责是依法办事,且这样处理对于遏制违章建筑之风,维护农村经济的良性发展也是更有利的。 (三)关于违章建筑的侵权索赔问题。当违章建筑遭受他人侵害时,侵害人是否学要负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责任,司法实务中有不同的意见。有一种意见认为,国家(法院)保护的应是合法权益,对违法的民事行为带来的权益,法院不应保护。违章建筑未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违反了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此产生的利益,国家不应予以保护。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片面的。违章建筑虽在未得到相关部门批准之前不是合法建筑,但违章建筑不是人人皆可毁损,对于违章建筑只能通过法定程序由法律授权的相关部门处理。拆除、没收违章建筑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是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执法行为。除此之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擅自拆除、侵占或毁损违章建筑的做法显然于法无据。从另一个方面说,非法财产并不能因为其非法而可被他人任意剥夺,若法律允许的话,则会造成私权的泛滥。因此,擅自拆除、毁损或侵占他人占有的违章建筑也是违法行为,构成了民事侵权,由此违法行为而给他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行为人理应承担民事责任。 当违章建筑遭受侵害时,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又有何法律依据呢?笔者认为,当事人提起的是占有之诉。对于违章建筑,尽管不能产生权利,但可以占有(一般是建造人)。占有只是一种事实状态,不是权利,更不是物权,如何能够获得物权法上的保护呢?占有作为一种事实状态体现了财产秩序,占有的现状也构成了一种社会生活秩序。法律之所以要保护占有,并不一定为了寻求对真正权利的保护,而是为了维护一种财产秩序和生活秩序的稳定。为了达到维护经济秩序的目的,法律要对占有现状进行维护,制止侵夺他人的占有行为(包括不法占有行为),以贯彻占有制度所体现的“任何人不得以私力改变占有的现状”的原则。在审判实践中应注意把握以下两个问题:第一,违章建筑的占有之诉与一般的占有之诉有所区别。首先,当事人向法院提起占有之诉时,并不能要求行为人恢复违章建筑的原状,或者法院不能支持恢复原状的请求。违章建筑本身具有违法性,一般需要被拆除或没收,法律不允许它存在。其次,违章建筑受侵害后的赔偿范围也有其特殊性,因为违章建筑具有违法性,行为人所侵害的并不都是法律所保护的合法权益。所以,赔偿的数额具有有限性,不是全额赔偿,而是部分赔偿,即只对擅自毁损行为扩大的损失,进行适当的赔偿。第二,当违章建筑受到他人的不动产侵害或侵害他人的不动产时,处理此类纠纷,是否适用相邻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笔者认为,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一方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享有要求另一方提供便利或者接受限制的权利。因此,相邻关系的主体不管是公民还是法人都必须是相邻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对不动产享有民法权益。由于违章建筑不能产生所有权也不能产生使用权,因此,处理此类纠纷不能适用相邻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图纸专区 > 小学资料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