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登记审批工作制度工商登记不宜由审批局负责!——论行政许可权相对集中怎样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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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审批工作制度工商登记不宜由审批局负责!论行政许可权相对集中怎样集中? “加紧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支持地方开展相对集中许可权改革试点”是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1)作出的明确布署,各地也有很丰富的实践。地方实践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设置专门的行政审批局;另一类是经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前台统一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笔者认为,不论详细采取何种方法,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行可权工作,关键在于“相对集中”怎样集中?“相对集中”所指的能够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权必需满足一定条件集中的必需是行政许可权。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要求,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依据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也就是说,行政许可是“标准严禁、经同意例外”,不一样于行政机关对其它机关或对其直接管理的机关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也不一样于宣示性公告的登记、立案、通知承诺等,更不一样于行政确定。从这个意义上说,工商部门的登记行为多数不属于行政许可,也就不在能够集中之列。集中必需符正当定条件。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五条要求,经国务院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精简、统一、效能的标准,能够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相关行政许可权。依据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标准,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权,必需符合以下条件:经国务院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标准。以此审阅部分地方设置行政审批局的做法,大多数没有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标准对集中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系统计划和设计,部分地方甚至集中了很多民生服务事项。集中必需重视相对性。从事项上看,应该是相类似的行政许可进行集中,不然会很杂乱,不符合统一的标准;从权限上看,必需是同一层级的行政许可进行集中,不然会造成内部步骤混乱,违反效率标准;从步骤上看,以书式审查为主的事项不能和以实质审查为主的事项集中,不然会相互干扰,要么降低审查标准,要么无故加重申请人负担;从相互关系上看,串联式的许可项目不能集中,并联式的许可项目能够集中,因为在串联式的许可项目中,前一许可是后一许可的前提和条件,没有取得前一许可,后一许可就无法开启,强行集中,申请人无法确定逻辑起点。“相对集中”并不意味着行政许可权限下放,也不应新增“工作人员是否胜任工作岗位”的问题行政许可的设定,是国家对特定行业管理的需要。首先,行政许可是行政管理的起点;其次,部分特定领域经过事中事后监管方法难以完全实现管理目标,需要采取设定行政许可的方法辅助达成。所以,行政许可必定带有相当的专业性,不一样层级的审批权限背后是不一样的专业要求。比如,地铁项目标许可,牵涉到国土、计划、环境、建设等多个领域,属于对地域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必需由国家层面的各领域专业机构审批,经国务院同意才能实施。而能够下放到基层的审批权限,也意味着该审批事项技术含量不高,应予精简甚至取消。同时,“相对集中”集中的是行政许可事项,目标在于方便申请人,并不意味着审批机关内部人员的精简合并,以减员为目标的改革导向不是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追求的目标。“相对集中”改革并不意味着审批和监管割裂上文已述,行政许可是行政管理的开端,也是行政管理的主要步骤。单纯地将行政许可作为一个独立步骤,和其它行政管理步骤割裂,许可脱离了管理的目标,管理失去了源头,不但仅是对原有管理秩序的破坏,更存在着不可调和的逻辑矛盾。其一,对不妥获取行政许可的处理,本身就含有两个层面内容。一个是对行政许可行为本身的纠正,这由许可部门负责处理,在实践中争议不多。另一个是追究破坏许可秩序的行政责任,由哪个部门开启就出现了逻辑悖论。如由集中行政许可部门开启,那该部门的职能就不限于单纯的行政审批 ,这又背离了设置行政审批局的初衷;如由原许可管理机关开启,则没有权力。其二,对取得许可后的日常监管,当然能够遵照“谁主管谁负责”的标准强行划定监管部门,但因为许可部门和监管部门分属不一样的部门,对事物的判定标准不一,实施尺度不一,很可能影响相对人的利益。比如,对餐饮业油烟扰民问题,许可部门通常从宽,管理部门通常从严,这是不一样的价值考量,没有对错之分。其三,管理部门丧失了对许可的界定权,也就丧失了管理的基础。比如,对“我国贸易”这一经营范围所包含的内容解读,许可部门才是权威和法定部门,管理部门必需取得许可部门的正确意见后,才能对相关行为依法监管。以前,这是一个部门内循环的过程,一旦变成系统外循环,显然有悖于高效的管理标准。对某一行为的监管要少部分函来函往,“请贵局作出解释”“请贵局作出处理意见”更不应成为常态。笔者认为,行政许可权相对集中,不能把许可和监管割裂开来,必需考虑管理的特点,系统设计集中的方案。一是从管理出发,系统设计行政许可的去留。一个行业一个行业地梳理,成熟一项推出一项,聚集多方意见,重视顶层设计,通常能用立案、通知承诺、信息披露或其它事中事后监管方法处理的,果断取消行政许可;能够市场化方法处理的,取消审批;对确需保留的,进行归类,能合并的合并,能简化的简化,尤其是对应一个管理部门推行监管职责的事项,果断合并。二是将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进行有效区分,分别管理。对行政许可的集中,要尊重科学,注意到层级、权限、区域的不一样,不能随意下放,要从管理需要倒推行政许可权集中。对于非行政许可事项,也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公告性的登记立案,比如工商登记、身份证登记等,在保留必须的证照管理职能基础上,能够进行区域性集中,统一标准,提升效率;一类是纯粹的便民服务事项,完全能够下放到基层各网点办理。三是大力推进数据服务。目前,需要确立行政机关在工作中采集、加工的数据产权属于国家的标准,加强数据规范化建设。能够考虑成立专门的数据服务部门,各行政部门根据不一样需求、权限获取数据,打通各许可部门的数据壁垒,方便行政管理,也降低相对人重复提交材料,达成精简、高效的许可目标。江苏省无锡市工商局魏磊大家全部在看工商总局再次剑指审批局:外资企业只能由总局授权的工商部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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