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知识点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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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建筑工程一切险:物质损失部分: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2、物质损失部分:建筑工程:业主提供的物料及项目:安装工程项目:施工机械及设备:场地清理费:工地内形成的建筑物:业主或承包商在工地上的其他财产:3、建筑保险责任的开始:工程破土动工之日:保险公司材料、设备运抵至工地时。4、保险责任的终止:工程的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验收证书和验合格时;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或使用或接受该部分或全部工程时;5、保险期限:建筑期;试车期;保证期;保险期限延长;6、保险人三种赔偿方式:现金支付;修得或重置;赔付修理费用;7、安装工程一切险被保险人:业方;承包商;供货商;制造商;技术顾问;其他关系方;8、安装工程保险期开始:投保工程动工之日;保险财产运到施工地点;9、工程项目可分为单位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10、工程项目的特点:投资额巨大,建设周期长;整体性强;具有固定性;11、工程项目按建设性质分:新建项目;扩建项目;改建项目;迁建项目;恢复项目;12、工程项目按投资作用分;生产性工程项目;非生产性工程项目;13、工程项目按规模划分:大型、中型、小型;14、工程项目按经济效益、社会需求和市场需求分类:竞争性分类、基础性项目和公益性项目三类;15、工程项目按项目投资来源划分:政府投资和非政府投资;16、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为例,其建设周期包括项目选定、项目准备、项目评估、项目谈判、项目实施和项目总结评估六个阶段;17、工程设计分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阶段;18、工程项目投资决策阶段的工作内容:编制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投资决策审批制度;19、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任务是控制项目目标(造价、质量、进度),最终实现项目功能以满足使用者要求。20、工程项目管理的类型:业主方项目管理;工程总承包方项目管理;设计方项目管理;施工方项目管理;供货方项目管理;21、工程项目管理的任务:合同管理;组织协调、目标控制、风险管理和信息管理、环境保护等。22、工程项目管理发展趋势:集成化趋势;国际化趋势;信息化趋势;23、建设工程监理的范围: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国家规定心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24、组织的心要条件;目标是组织存在的前提;没有分工与协作就不是组织;没有不同层次的权利与责任制度就不可能进行组织活动并实现组织目标;25、组织的基本内容:组织设计;组织联系;组织运行;组织调整;26、组织构成要素;管理层次;管理跨度、管理部门、管理职责四个方面;27、组织活动的基本原理;要素有用性原理;动态相关型原理;主观能动性原理;28、工程项目承发包模式:传统承发包模式;新型承发包模式;29、传统承发包模式:总分包模式;平行承包模式;联合体承包模式;合作体承包模式;30、总分包模式的特点:有利于项目的组织管理;有利控制工程造价;有利于缩短建设工期;对总承包商而言,责任大、风险大,需要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31、平行承包模式的特点:有利于业方择优选择承包商;有利于控制工程质量;有利于缩短建设工期;组织管理和协调工程量大;工程造价控制难度大;相对于总承包商而言,平行承包模式不利于发挥那些技术水平高、综合管理能力强的承包商的综合优势;32、新型承发包模式:EPC模式称项目总承包,是指一家总承包商联合体对整个工程的设计、材料设备采购、工程施工、实行全面、全过程的交钥匙承包。33、EPC模式的特点:业主组织协调工作量少,但合同管理难度大;有利于控制工程造价;有利于缩短建设工期;对总承包商而言,责任大、风险大,需要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34、CM承包模式的特点:采用快速路径法施工;有代理型(不负责与分包商签合同)和非代理型(直接与分包商签定合同)两种;CM合同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35、Partnering模式的特征:出于自愿;高层管理的参与;Partnering协议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合同;信息的开放性;36、Partnering的组成要素:长期协议;资源共享、风除分担;相素信任;共同的目标;合作;37、工程项目的管理组织机构:直线制(结构简单、权力集中、易于统一指挥、隶属关系明确、职责分明、决策迅速);职能制;(强调管理业务的专业化、注意发挥各类专家在管理中的作用、管理人员工作单一,易于提高工作质量,同时可减轻领导者的工负担,但容易形成多头领导);直线职能制(集中领导、职责清楚、有利于提高管理效益);矩阵职(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机动性,实现了集权与分权的最优结合,机构变动稳定性差,双层领导,容易拆皮);38、建设单位编制的计划体系包括工程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工程项目进度总计划、工程项目年度计划;39、工程项目总进度计划表格部分包括工程项一览表、工程项目总进度计划、投资计划年度分配表和工程项目进度平衡表;40、工程项目年度计划表格部分包括年度项目计划表、年度竣工投产交付使用计划表、年度建设资金表、年度设备平衡表;41、施工单位的计划体系包括:投标之前编制的项目管理规划大纲、签定合同之后编制的项目管理实施规划;42、项目管理规划大纲由企业管理层在投标前编制,主要内容:项目概况实施条件分析;项目投标活动及签订施工合同的策略;项目管理目标;项目管理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项目质量目标和施工方案;项目工期目标和施工总进度计划;项目成本目标及管理措施;项目风险预测及安全生产目标及措施;现场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措施;项目现场管理和施工平面图;43、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同项目经理主持编制,主要同容:工程概况;施工部署;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资源供应计划;施工准备工作计划;施工平面图;技术组织措施;项目风险管理;信息管理;技术经济指标分析;44、控制的基本程序(事物发展过程分类):事前计划预控(设定项目目标、编制项目计划);事中过程控制(按计划实施、收集实施绩效、实施结果与预定目标进行比较);事后纪偏控制(纠偏);控制按是否形成闭环回路分为开环控制和闭环控制;按照纠正措施或控制信息的来源分为前馈控制和反馈控制;45、控制的基本环节:投入、转换、反馈、对比、纠正;46、工程项目目标控制内容:工程项目质量控制;工程项目进度控制;工程项目造价控制;47、工程项目目标控制的措施:组织措施;技术措施;经济措施;合同措施;48、工程项目目标控制的主要方法:网络计划法;S曲线法;香蕉曲线图;排列图法;因果分析图法;直方图法;控制图法;49、常见的非正常型图形有四种类型:折齿型分布(作频数表时分组不当或级距确定不当);绝壁型分布(操作者的主观因素造成);孤岛型分布(由于少量材料不合格或短时间内工人操作不数造成);双峰型(由于抽样检查以前,数据分类工作不够好使两个分布混淆在一起造成);50、项目风险的差异性包括损失的不确定性和收益的不确定性;51、工程项目风险分类:A、按风险来源划分:自然风险、社会风除、经济风险、法律风险、政治风险;B、按风险涉及的当事人划分:业主的风险(人为风险、经济风险、自然风险);承包商的风险(决策错误风险、缔约和履约风险、责任风险;按风险可否管理划分为:可管理风险、不可管理风险;按风险范围划分:局部风险;总体风险;52、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程序(环节):风险识别;风险分析与评估;风险应对策略的决策;风险对策的实施;风险对策实施的监控;53、风险识别的主要内容:识别引起风险的主要因素;识别风险的性质;识别风险可能引起的后果;54、风险识别的方法;专家调查法(头脑风暴法、德尔菲法和访谈法);财务报表法;初始风险清单法;流程图法;风险调查法;55、风险识别的最主要成果是风险清单;56、风险分析与评价的任务:确定单一风险因素发生的概率;分析单一风险因素的影响范围大小;分析各个风险因素的发生时间;分析各个因素的风险结果;控制这些风险因素对项目目标的影响程度;在单一风险因素量化分析的基础上,考虑多种因素对项目目标的综合影响;评估风险的程度并提出可能的措施作为管理决策的依据;57、项目风险分析与评价的方法:调查打分法;蒙特卡洛模拟法、计划评审技术、敏感分析法等;58、项目风险分析应对策略包括:风险回避;风险自留;风险控制;风险转移;59、监控风险管理计划实施过程的主要内容:评估风险控制措施的效果;及时发现和度量新的风险因素;跟踪和评估风险的变化程度;监控潜在风险的发展、监控风险发生的征兆;提供启动风险应急计划的时机和依据;60、经济法律法规调整的对对象: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经营调控关系;社会经济保障关系;61、经营法律关系同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国家、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个体经营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自然人)、经营法律关系客体(行为、物、财、智力成果)和经济法律关系内容(经营权利和经营义务)三大要素构成;62、经济法律事实的内容:行为;事件;63、代理的特征:代理人以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为职能;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的表示自己的意志;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64、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65、代理的适用范围:代理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进行其他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代理进行拆讼;66、无权代理的几和表现形式:无合法授权的代理;越权代理;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67、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被代理人的追认权;被代理人的拒绝权;68、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代理人死亡;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69、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关系的终止: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单位取消指定;同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70、财产所有权的内容:对财产的实际掌握-控制的占有权,可分为所有人的占有和非所有人的占有;为满足生产和生活需要,按照财产的性能和用途对财产进行利的使用权;在财产上取得某种经营利益的收益权;对财产进行处置、决定财产命运的处分权;71、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原始取得;继承取得;72、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包括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和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73、财产所有权的消灭:所有权转让;所有权抛弃;所有权客体消灭;所有权主体的消灭;所有权因强制程序而消灭;74、债的发生根据: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75、债的担保: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76、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拆讼时效期间为2年。对于下列拆讼,其时效期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示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产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合同法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或者申请仲裁的,其拆讼时效为4年;77、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原则;78、合同形式: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其他合同形式;79、要约应当符合以下规定:内容具体确定;表时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接受该意思表示约束;79、要约不得撤消的情形: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消;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消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80、要约的失效: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消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81、合同的主要内容:当事人的名称或性名及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的期限;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82、合同的有效条件: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合同的内容合法;合同的内容确定、可能;83、三种效力待定的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代理权人以他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84、无效合同的情形:一方以欺诈、协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85、可变更可撤消合同特征:可撤消合同的效力取决于撤消权人;可撤消合同在未被撤消前有效;可撤消合同一旦撤消自始无效;86、构成可变更可撤消合同的条件:因重大误解定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示公平的合同;欺诈、协迫的合同;87、对因履行无效合同和被撤消合同而产生的财产后果应当依法进行如下处置: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赔偿损失;追缴财产,收归国有;88、合同履行的原则:全面适当履行原则;诚实信用原则;89、全同履行的一般规则: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执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规定履行;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在地履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履行费用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90、合同履行的特殊规则:价格调整;代为履行;提前履行;部分履行;91、合同履行中的抗辨权:同时履行抗辨权;后履行抗辨权;不安辨权权;92、合同法规定,应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合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有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93、合同法规定了三种不得转让的债权:根据合同性质不可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94、合同终止的几处情形: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解除;债务相互抵消;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个人;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95、合同解除的条件:约定解除的条件(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法定解除的条件(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已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96、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颔;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97、违约责任有以下主要特征:以有效合同为前提;以违反合同义务为要件;可由当事人在法定范围内约定;是一种民事赔偿责任;98、违约责任构成要件:违约行为客观存在;抗辩事由不能成立;99、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100、其他违约的情形:未防止损失的扩大;双方都违反合同;在第三人原因都造成违约;侵害对方权益;101、合同争议的解决:和解;调解(民间调解、仲裁机构调解、法庭调解);仲裁;诉讼;102、建筑许可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从业资格许可;103、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具备如下条件:已办理工程用地手续;在城市规划区划内,已取得规划许可证;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已确定建筑施工单位;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10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3个月内组织施工;因故不能开工的,应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自中止施工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恢复施工前应当报验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105、从业资格制度包括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单位资质制度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制度;106、企业单位条件要求: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金;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107、建筑工程发包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建筑工程发包分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原则;108、招标投标法规定下列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从安全的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贷款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109、招标方式: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110、投标文件的重大偏差: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投标文件载明的如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栓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111、评标方法:经评审的最低价法;综合评估法;中标通知书发出30内双方签定合同;112、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出评标报告的内容有:基本情况和数据表;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开标记录;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废标情况说明;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推荐中标侯选人名单与签定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113、工程和服务的形为包括: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114、政府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115、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116、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国;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117、政府采购的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方式;118、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119、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政府采购,应遵循下列程序:成立谈判小组;制定谈判文件;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不少于3家);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120、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具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121、采取询价方式,应当遵循下列程序:成立询价小组;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确定成交供应商;122、价格法中的价格包括商吕价格和服务价格;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信的原则;其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变化;123、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如下权利: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按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124、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侵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除降价处理鲜活、季节性、积压商品外,为排挤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侵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等等;125、对下列商和服务的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与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重要的工用事业价格;重要的公益服务性价格;126、土地的分类: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127、土地总体利用规划的编制原则: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可持续利用;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128、征收下列用地,有由国务院批准: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高70公顷;129、对下列情形之一,有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用权:为公共利益使用土地(需适当补偿);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适当补偿),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得批准的;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肜原划拔的国有土地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130、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用拍买、招标或双方协议的方式;131、下列土地使用权,确属必要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拔:国这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132、房地产交易的内容: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133、标准化法将我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四级;134、保险公司依法破产的,在破产财产优先支付其破产费用后,清偿顺序为: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135、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保险标的、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订立合同时间、保险期间及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136、保险合同分人生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137、纳税人有下列情形时,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依照法律法规可以不设置帐薄,或应设置帐薄但未设置的;虽设立帐薄,但帐目混乱或资料、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找的;擅自销毁帐薄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规定的期限输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又无正当理由的;138、我国现行税率有三种: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要据征税对象区分,税收可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资源税等五类;139、流转税特征:流转税与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联系紧密;流转税与商品价格联系紧密;流转税的缴纳者和税收的实际负担者往往是分离的,纳税人纳税后可将税负转嫁出去,由他人负担;140、流转税类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城市建设维护税等;141、所得税特征:征税客体是纳税人全年实际收益额;以纳税人实际负担为征税朱则,所得多则多征,所得少则少征,无所得则不征;除适用比率税率外,还适用超额比率税率;142、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外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143、财产税主要包括:房产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契税等;144、行为税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屠宰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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