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聚餐申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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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广兴镇农村群体性聚餐申报备案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农村群体性聚餐食品安全监管, 防止食物中毒的发生,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及广兴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群体性聚餐是指农村地区因婚丧嫁娶或传统节庆等活动而在非经营场所举办的一种集体性聚餐活动。第二章申报与监管第三条农村举办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的群体性聚餐的,举办者须提前2 天向所在村村委会申报,村委会在聚餐前1 天,派人到现场指导,提出指导意见和注意事项,填写农村群体性聚餐现场审查表,并上报镇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备案。第四条农村举办 100 人以上群体性聚餐的, 须提前 3 天向所在村村委会申报, 村委会接到报告经初审后,上报镇食品安全领导小组。镇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在聚餐前1 天,组织镇卫生、工商、畜牧兽医等业务人员到现场指导,提出指导意见和注意事项。因特殊原因临时举办的群体性聚餐, 事主要在当日向村委会报告,村委会根据参宴人数按以上规定进行备案和指导。第五条农村聚餐举办者在申报时需填写农村群体性聚餐申报表,内容包括举办者姓名、地址、聚餐事由、举办时间、宴请人数、联系方式,主厨及帮厨者姓名、地址,菜谱等。第六条现场指导包括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对聚餐现场的卫生条件、厨师健康状况、菜谱、食品原料的采购、贮藏加工及聚餐消毒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如实记录归档。聚餐的菜肴实行48 小时留样备查制度。对于查出的不合格食品,就地销毁,发现有可能造成食物中毒或传染病传播的情况应责令举办者停止聚餐活动。第七条 如申报地有急性传染病正在流行的, 禁止举办群体性聚餐;如申报地邻近有急性传染病正在流行的, 限制举办群体性聚餐。第八条凡操办农村群体性聚餐的乡村厨师,应经镇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登记备案,要求持有健康等相关证件,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食品加工工作。第三章责任与责任追究第九条农村群体性聚餐食品安全实行辖区负责制,各村(居)对本辖区内乡村群众举办的群体性聚餐食品安全负责。镇食品安全领导机构要明确群体性聚餐审核及现场指导人员, 建立健全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 政府做好经费保障工作, 将农村群体性聚餐申报与监管工作经费纳入本地财政预算, 确保农村群体性聚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落实到位。第十条主办农村群体性聚餐的事主和具有食品经营活动资格的承办厨师是食品卫生安全的直接责任人, 为就餐者提供安全食品。第十一条 镇食品安全委员会要切实加强对农村饮食卫生的监督管理,指导村委会开展农村 50 人以上集体聚餐申报备案管理。对农村集体聚餐引发的食物中毒或可疑食物中毒事件, 应严格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做好调查、报告、处理、控制及救治工作。第十二条 发生食物中毒事件时,宴席举办者、村委会、镇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当地医疗单位要采取应急救治措施,保护好现场,迅速向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卫生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食物中毒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对达到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响应条件的,事发地政府要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确保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第十三条 实行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卫生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于事主举办 50 人以上聚餐不按本办法申报登记而擅自操办聚餐,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由事主和承办厨师承担事故责任;对接到农村集体聚餐申报后不履行登记、报告、指导职责,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相关人员, 由所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群体性聚餐引发的食物中毒事件迟报、瞒报、谎报的单位,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本规定由镇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农村群体性聚餐卫生规范农村群体性聚餐卫生规范第一章环境与设施卫生要求第一条宴席的食品加工场所周围不得靠近粪坑、猪圈、垃圾堆放场、有毒有害企业等开放性污染源。第二条加工场所布局合理, 按流程划分相对独立的原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烹调、待菜、仓贮区域等。第三条 用于加工的场所预先进行环境清洁, 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孳生条件。第四条宴席厨房应设于固定用房内(如临时搭建宴席厨房,要保证有充足的操作空间,建有顶盖、围栏) ,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排污及存放废弃物的设施以及清洗水池和餐具保洁等设施, 并尽可能创造条件配备有冷冻冷藏设施。第五条 因原料清洗、 整理、餐具清洗消毒需要临时搭建的简易棚,应选择地势较高的地方,地面平坦、硬化。第六条用于加工的刀、墩、板、桶、盒、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 应当按原料、 半成品、成品区分开使用, 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第七条 承办厨师自备或专供宴席租 (使)用的餐具在存放、运输过程中应保持洁净,餐具保洁设施定期清洗。第八条 宴席用水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若直接取用河水、井水、水窖水等未经检验合格水源水的,要进行药物消毒。第二章食品的采购和贮存第九条 承办厨师应对举办人采购食品提出指导性意见, 禁止采购下列食品:(一)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酸败、霉变、污秽不洁、混有异物和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二)无检疫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三)列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范畴而无QS标志,食品标签标注内容不全,或超过保质期的定型包装食品产品;(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第十条宴席外购的熟制食品要当日采购,存放在保洁的容器中备用。第十一条食品应分类存放于清洁、干燥的室内场所, 需冷藏条件下保存的食品应当及时冷藏。第三章加工过程的卫生第十一条 承办厨师必须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及原料, 发现腐败变质、感观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使用。第十二条 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洗净,蔬菜、肉类、水产品分类清洗后应使用流动水进行冲洗。第十三条 需加热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 其中心温度不低于 70,加工后的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半成品分开存放。第十四条 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较长时间 (超过 2 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 60或低于 10条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热食品应当冷却后再冷藏。 凡隔餐或隔夜的熟制品必须再次充分加热后方可食用。第十五条 受加工条件限制, 农村集体聚餐不得食用生或半生水产品(冷盘)。第十六条对宴席供餐的食物,每种采集50 克以上用洁净容器或食品袋盛放留样24 小时,尽可能冷藏于冰箱中。第十七条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流动水冲洗;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食品用产品卫生要求和标准。第四章乡村厨师卫生要求第十八条 乡村厨师应经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登记备案,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 (包括病原携带者) ,活动性肺结核、 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食品加工工作。第十九条 乡村厨师应经过县(镇、区)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 掌握相关食品卫生要求和卫生法律法规知识, 并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承办农村集体聚餐。第二十条乡村厨师个人卫生要求(一)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持证上岗;(二)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用流动清水洗手;(三)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四)不得有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五)不得在加工场所内吸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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