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清源街道滨河街背街小巷风貌提升整治项目(第二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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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清源街道滨河街背街小巷风貌提升整治项目(第二包)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BJYM20GC010 招 标 人:北京市大兴区清源街道办事处 招标代理: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日 期:2019年3月目 录第一章 投标单位须知第二章 合同文件第三章 技术规范第四章 评标办法第五章 附件投标邀请日期:2020年3月31日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北京市大兴区清源街道办事处的委托,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拟对“大兴清源街道滨河街背街小巷风貌提升整治项目(第二包)”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邀请国内合格投标人参加投标。一、 招标编号:BJYM20GC010二、 资金来源:财政资金三、 预算金额:29.45万元。四、 采购内容:滨河街南入口2层商业楼改造、4层商业楼改造(科贸城)、绿化工程、围墙工程及路面铺装等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工程的监理工作。五、 采购用途:自用六、 项目性质:工程七、 投标人资格要求(须同时满足):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相关经营范围,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本国供应商,包括法人、其他组织;2) 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丙级(含)以上资质证书;3) 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需具有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4)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相关规定,即:(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5) 供应商被“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6) 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7)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八、 本项目扶持中小企业及监狱企业发展,鼓励节能环保产品,促进残疾人就业、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等,具体政府采购政策落实情况详见招标文件。九、 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有意向的投标人可从2020年4月1日起至2020年4月8日止,每天9:0011:00、14:0016:0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将报名材料发至指定的电子邮箱(2081849717),并经招标代理机构审核和登记备案后,获得招标文件。每本/包售价人民币200元,线上办理。所有潜在投标人须将以下报名材料发至2081849717邮箱,经招标代理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报名并获取招标文件(电子版)。(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和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2)授权委托书(报名人为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加盖单位公章;(3)投标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的承诺书原件加盖单位公章;备注:上述资料均须加盖投标单位公章,以电子版(PDF或JPG格式)形式发至招标代理机构电子邮箱(2081849717),邮件内需以文字形式明确下列内容:1)单位名称;2)单位联系人;3)座机、手机;4)电子邮箱等。有一项资料不全者均不接受报名。十、 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2020年4月22日9:00(北京时间),届时请参加投标的单位派代表出席开标仪式。十一、 开标地点: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9号院国投财富广场3号楼15A13十二、 投标文件的递交:投标文件请于开标当日、投标截止时间之前由专人送达开标地点,以电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形式递交的投标文件将不予接受,逾期收到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十三、 本项目招标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十四、 公告期限:自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十五、 招标人信息:名 称:北京市大兴区清源街道办事处地 址:北京市大兴区滨河西里17号联 系 人:谢先生联 系 方 式:010-81295015十六、 招标代理机构信息:名 称: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9号院国投财富广场3号楼15A13联 系 人:刘工、于工联 系 电 话:18513530677邮 箱:2081849717QQ.com传 真:010-63268382第一章投标须知投标须知前附表序号内容说明与要求1项目名称大兴清源街道滨河街背街小巷风貌提升整治项目(第二包)2项目地点北京市大兴区3项目规模29.45万元4预算金额29.45万元5本项目预算金额29.45万元。(报价超出财政预算金额的为无效投标)6招标人北京市大兴区清源街道办事处7招标代理机构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联系人:刘工、邢工、于工电话:185135306778投标人资格要求本项目实行资格后审,房屋建筑工程监丙级(含)以上资质9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1)报名及招标文件购买时间: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8日(节假日除外),每日9时00分至12时00分,13时30分至16时00分 (北京时间)。(2)报名及招标文件购买地点:投标人须将报名材料发至指定的电子邮箱(2081849717),并经招标代理机构审核和登记备案后,获得招标文件。(3)招标文件发售价格:人民币200元/包,招标文件售后不退。(4)所有潜在投标人须将以下报名材料发至2081849717邮箱,经招标代理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报名并获取招标文件(电子版)。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和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2)授权委托书(报名人为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上述文件中需明确项目名称及包号,加盖单位公章;3)投标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的承诺书原件加盖单位公章;备注:上述资料均须加盖投标单位公章,以完整的扫描件电子版(PDF或JPG格式)形式发至招标代理机构电子邮箱(2081849717)纸质原件邮寄至“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9号院国投财富广场3号楼15A13”。另邮件内需以文字形式明确内容:单位名称;单位联系人;座机、手机;电子邮箱等。有一项资料不全者均不接受报名。10勘察现场时间投标人自行现场踏勘11答疑递交截止时间2020年4月8日16时00分12投标预备会时间不组织投标预备会。13投标有效期为90天(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14投标保证金人民币 / 元,详见文件第九条相关要求。15投标文件一式 伍 份,壹份 正本,肆份 副本。投标文件应当正反面打印。投标文件电子版1份,投标人电子版扫描件应与正本文件内容一致。16投标截止日期及投标文件递交地点投标截止日期:2020年4月22日9时00分递交地点: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9号院国投财富广场3号楼15A13会议室17开标时间及地点时间:2019年4月22日9时00分地点: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9号院国投财富广场3号楼15A13会议室18评标详见评标办法17第一条 概述1.1 项目概况1.1.1 项目名称:大兴清源街道滨河街背街小巷风貌提升整治项目(第二包)1.1.2 项目建设地点:北京市大兴区1.1.3 规模: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1.1.4 开竣工日期:2020年4月29日至2020年8月31日,具体以招标人指定日期为准。1.1.5 预算金额: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1.1.6 资金来源:财政资金1.1.7 项目性质:设备监理1.2 招标范围:滨河街南入口2层商业楼改造、4层商业楼改造(科贸城)、绿化工程、围墙工程及路面铺装等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工程的监理工作。1.4 本工程质量标准:合格第二条 招标人2.1 名称:北京市大兴区清源街道办事处2.2 联系人:谢先生 联系方式: 010-812950152.3 法定地址:北京市大兴区滨河西里17号第三条 代理机构3.1 名称: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3.2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9号院国投财富广场3号楼15A133.3 联系人:刘工、于工3.4 联系电话:185135306773.5 传真:010-63268382第四条 投标人资质要求 4.1 投标人必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 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丙级 (含)以上资质;总监理工程师具有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及总监任命书;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4.2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项目的承包人;(3)为本项目监理招标提供招标代理服务;(4)为本项目的前期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5)与本项目的承包人(供应商)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6)与本项目的承包人(供应商)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7)主要负责人与本项目的承包人(供应商)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8)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影响招标公正性;(9)与本项目其他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10)被责令停业、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财产被接管、冻结,处于破产状态;(11)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所监理工程出现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且监理人应当承担责任。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第五条 投标费用5.1 投标人应当承担其投标书准备和递交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第六条 招标文件6.1 招标文件包含下述文件6.1.1 投标单位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6.1.2 合同文件6.1.3 技术规范6.1.4 投标书的格式6.1.5 附件6.2 投标人应当认真审阅和全面理解招标文件中所有的须知、条件、格式、条款和图纸,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责任由投标人承担。 6.3 招标文件的澄清及答疑文件投标人如果需要招标单位对招标文件的内容进行澄清,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地址以书面(传真)的方式通知招标代理机构。凡是在本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0条约定的时间前提出澄清的问题,招标单位均予以书面答复。形成答疑文件或招标文件补充文件。答疑文件或招标文件补充文件将于开标前15日之前发送给所有已经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答疑文件或招标文件补充文件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6.4 场地勘察与招标预备会6.4.1 场地勘察:招标单位组织投标人对工程现场及其周围环境进行现场考察,以获取那些需投标人自己负责的有关投标准备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和信息。(本项目不适用)按照本投标须知前附表第9条约定的现场勘察时间到达在施工现场,如时间有变动以招标人另行通知为准,投标人最多可派2名代表参加。考察现场的费用由投标单位承担。6.4.2 投标单位对工程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现场考察,以获取有关投标准备和签署本监理合同所需要的资料。考察现场的费用由投标单位承担。6.4.3 招标单位准许投标单位及其代表为了考察而进入工程现场和有关场地,但是投标单位及其代表应当对现场考察而引起的人身伤亡、财产的损失或者损坏以及任何其它损失、损坏的费用负责,招标单位不负任何责任。6.4.4 投标预备会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1条约定的时间在投标须知前附表所示地点举行。投标单位派 12 位代表参加会议。投标预备会的目的是澄清、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投标单位提出的与投标有关的任何问题,必须在投标预备会召开的2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招标代理单位。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如果属于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的,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的效力。(本项目不适用)6.5招标文件的修改6.5.1 招标单位如果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将在投标截止日期前 15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6.5.2该修改文件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单位应当以书面方式确认收到的修改文件。第七条 投标书的编制7.1投标书的语言7.1.1投标书及投标人和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之间来往的函电和文件,均应当以汉语为主导语言。7.2投标书的组成7.2.1 投标书(格式见本招标文件附件1);(1) 监理费用报价及其依据;7.2.2 授权委托书(格式见本招标文件附件2);7.2.3 监理大纲。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进度控制目标及措施;(2) 质量控制目标及措施;(3) 投资控制目标及措施;(4) 合同和信息管理措施;(5) 安全监督措施(包括总体措施及分部措施)。7.2.4 投标人需要招标单位提供的条件(格式见本招标文件附件3);7.2.5 监理机构人员资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拟派本项目主要监理人员一览表(格式见本招标文件附件4);(2) 拟派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基本情况一览表(格式见本招标文件附件5);(3) 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国家级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复印件;(4) 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聘用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5) 拟派本项目监理工程师基本情况一览表(格式见本招标文件附件6);(6) 拟派本项目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证书复印件;7.2.6 拟在本项目使用的主要仪器、检测设备一览表(格式见本招标文件附件7);7.2.7 监理企业证明材料及反映监理单位自身信誉和能力的资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监理单位综合情况一览表(格式见本招标文件附件8);(2) 投标人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 投标人监理资质证书复印件;(4) 投标人质量认证及其他有关认证(如有)证书复印件。7.2.8 近三年完成及目前正在监理的主要工程,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近三年内完成类似工程项目一览表(格式见本招标文件附件9);(2) 近三年内完成类似工程项目的监理合同复印件;(3) 目前正在监理的工程项目一览表(格式见本招标文件附件10);(4) 目前正在监理的工程项目的监理合同或中标通知书;7.2.9 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其他内容。7.3 类似工程是所监理项目的的已竣工的与本项类型金额类似的工程。企业近3年类似工程经历是指2017年3月至今已完的工程。7.4 投标单位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以及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无论投标结果如何,招标单位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7.5 投标人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所有的内容,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实质性地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将按废标处理。第八条 投标价格8.1 投标人的投标价格应当是在监理服务期内,监理单位按照合同规定的范围所提供全部服务所需要的费用。8.2监理服务财政预算金额29.45万元。8.3 投标价格不包括监理额外工作报酬、附加工作报酬、其它技术咨询服务报酬和招标单位给付的奖金,以及质量保修阶段的相关服务收费。第九条 投标书的有效期及投标保证金9.1投标书的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日后的90日历天,在此期限内,所有的投标书均保持有效。9.2 本项目投标人不需递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金额: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4条,递交方式为电汇等非现金方式。应将成功汇款或转账的截图附在投标文件中。采用其他方式提交保证金的,应在开标前3个工作日完成缴纳,并将缴纳凭证或回执复印件附在投标文件中。其中: 1.汇款时请备注“BJYM19FW012+投标保证金”字样。2.保证金须从投标单位基本户汇出。3.投标保证金汇款账户(如需汇款购买招标文件或缴纳服务费,请咨询我单位索要相关账号):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陶然亭支行开 户 名: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账 号: 11 0926 7352 107029.21 投标保证金用于保护采购人免受因投标人行为而蒙受的损失。9.22 采购人有权拒绝接受未按规定提交保证金的投标文件。9.23 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按规定予以退还。9.24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9.25 发生以下情况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1)投标后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申请; (2)作为中标人未能做到按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3)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4)本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没收投标保证金的情形。第十条投标书的签署10.1投标人应当向招标单位提供一式 伍 份投标书,其中一份正本,四份副本,当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另外提供投标文件电子版1份,投标人电子版扫描件应与正本文件内容一致。10.2 投标书应当使用不褪色的墨水书写或者打印,由投标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并将授权委托书附在其内。同时,参加开标会议的授权代表还应随身携带一份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盖单位公章),以便在开标时交给招标人验证身份。10.3投标书的任何一页均不得涂改、行间插字或者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不论何种原因造成的,必须在改动处盖公章。10.4 投标文件应当正反面打印,不可为活页装订,文件书脊部分标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及投标人名称。第十一条 投标书的送达11.1投标书的密封和标记11.1.1投标人应当将投标书文件的正本和副本注明“正本”或者“副本”字样,装入投标文件袋内密封。电子版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应单独密封递交,并注明“电子版投标文件”、“ 投标保证金”字样。11.1.2投标文件袋及封条由投标人自制。当一个投标袋不能满足投标文件封装要求时,招标人允许投标人使用同规格的其他密封袋和封条将投标文件分装。11.1.3用封条将投标文件袋背面开口处密封,封条上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在投标文件袋正面按照规定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11.2投标书的截止期11.2.1投标人应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4条约定的时间将投标书报送到指定地点,并于同一时间开标。11.2.2招标人届时派专人接收投标文件。11.3迟到的投标书11.3.1超过11.2.1款规定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书,招标人将不予接受。11.4 投标书的更改与撤回11.4.1在递交投标书截止日期以前,允许投标单位更改或者撤回投标书,此种要求必须书面提出,并且经投标书签字人签署。11.4.2 在投标书有效期内,投标书不得更改或者撤回。第十二条 开标与评标12.1开标日期及地点与投标截止日期、地点相同,各投标单位派12人出席开标会。如开标时间有变,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另行通知。12.2投标人拟派的授权代表必须参加开标会议。参加开标会议的授权代表(即还应随身携带一份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盖单位公章),以便在开标时交给招标人验证身份。12.3 开标时应当当场对投标书是否按11.1.3款的密封要求进行密封进行核查,以确定投标文件密封的符合性。12.4 招标人对符合要求的投标书开标。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并在招标主管单位的监督下进行。12.5 招标人负责开标的会议记录,存档备查。12.6 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不予受理:12.6.1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12.6.2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12.7按照招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组成评标委员会。12.8评标委员会按照本工程评标办法进行综合评定。12.9评标过程中评表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单位澄清或者说明其投标书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但是有关的澄清或者说明,不允许对报价或者其它实质性内容进行更改。12.10中标通知书 招标代理机构将评标结果报经招标人确认并公告后,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12.11合同订立12.11.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30天内,中标人应当与招标人订立委托监理合同。12.11.2 合同采用本市颁布的监理合同示范文本。12.11.3 根据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在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建立中推行廉政责任书的通知及京建市【2002】244号文件的规定,在签订相关合同是,将同时签订廉政协议书作为合同的附件。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服务费及其它费用13.1 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的招标代理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规定的服务类招标标准的收费原则,在中标通知书发布后由招标人一次性支付中标服务费,最高不超过中标金额的2%。第二章合同条款BF20140206(范本,以实际签订为准)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委托人:监理人:项目名称:合同编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四年四月 制定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委托人(全称):北京市大兴区清源街道办事处监理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项目概况1. 项目名称: ;2. 项目地点: ;3. 项目规模: ;4. 项目范围: ;5. 预算金额: 。二、词语定义合同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合同通用条款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三、组成合同的文件1. 合同协议书;2.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 投标文件中的拟投入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设备计划、监理大纲及相关服务方案(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5. 合同专用条款;6. 合同通用条款;7. 本项目适用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有关的规范、规程,及其他合同文件。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四、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身份证号码: ,注册号: 。五、签约酬金与补偿费用(一) 签约酬金(大写): 元( 元)。包括:1. 监理酬金: 元 。2. 相关服务酬金: / 。其中:(1)保修期服务酬金: / 。(2)其他相关服务酬金: / 。(二) 委托人不提供或部分提供相应的人员、房屋、资料、设备、设施时的补偿费用(大写): 元( )。六、期限1. 监理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天。2. 相关服务期限:(1)保修期服务期限自实际竣工日期至 年 月 日止。(2)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七、双方承诺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人员、房屋、资料、设备、设施,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酬金。八、合同订立1. 订立时间: 年 月 日。2. 订立地点: 。3. 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委托人: (盖章) 监理人: (盖章) 营业执照号: 营业执照号: 资质证书编号: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代理人: (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第二部分 合同通用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除根据上下文另有意义或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当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工程”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1.1.2 “合同”是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拟投入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设备及监理大纲及相关服务方案(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3 “委托人”是指合同协议书中指明,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4 “监理人”是指合同协议书中指明,具备相应资质的,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当相关服务包括勘察、设计等相关服务时,承包人包括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6 “监理”是指监理人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及合同约定职责的服务活动。1.1.7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施工阶段监理以外的其他服务,包括保修期提供的服务等。1.1.8 “正常工作”是指合同订立时约定的监理人在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和范围内的工作。1.1.9 “附加工作”是指合同约定正常工作以外的监理人工作。1.1.10 “项目监理与相关服务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负责履行合同的组织机构。1.1.11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合同、主持项目监理与相关服务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1.1.12 “委托人代表” 是指由委托人任命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代表委托人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并履行约定义务的委托代理人。1.1.13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4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当给付监理人并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1.1.15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当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6 “补偿费用”是指委托人不提供或部分提供相应的人员、房屋、资料、设备、设施时应当补偿的费用。1.1.17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1.1.18 “书面形式”是指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9 “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是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监理人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期限。1.1.20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1.1.21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1.2 解释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当以中文为准。1.3 合同文件组成与解释顺序组成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当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投标文件中的拟投入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设备计划、监理大纲及相关服务方案(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5)合同专用条款;(6)合同通用条款;(7)本工程适用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有关的规范、规程,及其他合同文件。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但招标工程的补充协议不得背离合同的实质性内容。1.4 通知与合同有关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当签收或回复。1.5 保密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及保密期限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1.6 著作权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及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2. 监理人的义务2.1 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工程范围和服务内容2.1.1 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工程范围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2.1.2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内容指监理人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法定及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2.1.3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委托的下列内容,应当作为监理相关服务内容:2.1.3.1保修期内定期回访,调查和确认缺陷原因及责任,检查缺陷修复质量;2.1.3.2委托人要求监理人外出考察;2.1.3.3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2.1.3.4委托人要求监理人组织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2.1.3.5其他相关服务的内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 监理依据包括:(1)适用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4)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5)国家及本市监理服务规范、规程。双方可根据工程的行业特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补充约定具体监理依据。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2.3 项目监理与相关服务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与相关服务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与相关服务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2.3.2 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2.3.3 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与相关服务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当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与相关服务其他监理人员,应当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2.3.4 监理人应当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1)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2)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3)有严重过失行为的;(4)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5)涉嫌犯罪的;(6)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2.3.5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与相关服务机构人员。2.4 履行职责监理人应当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合同履行职责。2.4.1 在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当及时处置并回复。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当协调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2.4.3 监理人应当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当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2.4.4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更换。2.4.5 监理人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承包人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承包人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委托人。承包人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人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2.5 守法诚信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2.6保险监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规定,为派驻现场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机构人员办理相关保险,保证现场监理人员的安全。2.7 提交报告监理人应当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2.8 文件资料在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当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2.9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免费使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由委托人提供的人员、房屋、设备、设施。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设备、设施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当妥善使用和保管,在合同终止时将这些设备、设施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3委托人的义务3.1 告知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与相关服务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3.2 提供资料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资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当及时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最新资料。3.3 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当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3.3.1 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提供相应的人员、房屋、设备、设施,供监理人免费使用。3.3.2 委托人应当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3.4 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当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在合同约定的监理和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当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3.6 答复委托人应当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3.7 支付委托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3.8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委托人应当予以奖励。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3.9 保障监理人的权利委托人应当保证监理人为履行合同而正常行使合同授予的对工程的监督、管理相应权利。4. 违约4.1 监理人的违约4.1.1 监理人的违约情形4.1.1.1 监理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4.1.1.2 监理人违反合同的约定,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任何部分转让或分包;4.1.1.3 违反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4.1.2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4.1.2.1 监理人违反合同约定,在第6.3款约定的时间内,拒绝改正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4.1.2.2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4.2 委托人的违约4.2.1 委托人的违约情形4.2.1.1 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4.2.1.2 未按合同约定支付酬金;4.2.1.3 违反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4.2.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4.2.2.1 委托人违反合同的约定并造成监理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监理人赔偿,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4.2.2.2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当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监理人可依据第6.3.2项解除合同,逾期付款利息按下述方法确定: 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酬金总额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4.3 除外责任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5. 支付5.1 支付货币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5.2 首付款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签订合同后,且受托人开展监理工作之日起 30 天内向受托人支付首付款,额度为签约监理酬金的 50 %。5.3 中期支付5.3.1监理酬金委托人采用总价平均、分期支付的方式按月向监理人支付监理酬金。具体支付方式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5.3.2相关服务酬金相关服务酬金按合同约定的人工日费用,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支付。具体支付方式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5.3.3附加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经双方确定后按月支付。具体支付方式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5.3.4补偿费用补偿费用的支付方法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5.3.5合理化建议奖励监理人提出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的支付方法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5.3.6竣工支付项目竣工验收时,委托人累计支付的酬金比例应当不少于合同约定酬金总和的90%。如委托人未按约定支付,监理人可不签署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竣工文件。5.3.7支付申请监理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每个支付周期结束后的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酬金和费用总额及细目、金额。支付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应当支付的酬金;(2)根据第4.1、4.2款确定的违约金和赔偿金;(3)根据第5.3.4项约定的补偿费用;(4)根据第5.3.5项约定应当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奖励;(5)根据第6.2款应当增加或扣减的变更金额;(6)根据合同应当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5.3.8支付时限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当在收到监理支付申请后7天内予以审批,在批复后14天内向监理人支付酬金。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当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5.5 结算项目竣工后,监理与相关服务结算价款依据本合同文件约定的结算方法进行调整,并于项目竣工结算后28天内一次性支付剩余监理与相关服务酬金。6.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6.1 生效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6.2变更6.2.1 附加工作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视为附加工作,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支付附加工作酬金。除下列第6.2.1.4目的情形外,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为:a. 因非监理人原因项目工期延长,按下列方法确定:附加工作酬金=增加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b. 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履行中的合同全部或部分中止,监理人完成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前准备工作的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附加工作酬金=善后或准备工作的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6.2.1.1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项目工期延长;6.2.1.2因非监理人原因监理与相关服务受到延误或阻碍或暂停;6.2.1.3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进行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准备工作,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时间不得超过28天;6.2.1.4监理与相关服务内容增加,附加工作酬金应该按照增加的内容占正常工作范围内监理与相关服务内容的比例计算,具体比例由双方根据增加的内容通过协商确定。6.2.2 合同签订后,遇有与项目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当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当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6.2.3因非监理人原因,项目投资额(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正常工作酬金应当按以下方法调整: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项目投资(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额正常工作酬金项目概算投资额(建筑安装工程费)6.2.4因非监理人原因项目投资额(建筑安装工程费)减少,正常工作酬金应当按以下方法调整:正常工作酬金减少额项目投资(建筑安装工程费)减少额正常工作酬金项目概算投资额(建筑安装工程费)。因非监理人原因监理与相关服务内容减少,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减少金额按照减少的内容占正常工作范围内监理与相关服务内容的比例计算,具体比例由双方根据减少的内容通过协商确定。项目投资额(建筑安装工程费)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内容未发生变化,项目提前竣工,不减少监理人酬金。6.2.5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6.3 暂停履行与解除6.3.1 委托人发出通知当监理人发生第4.1.1项情况时,委托人应当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发出通知后7天内没有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合同解除。6.3.2 监理人发出通知当委托人发生下列情况时,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当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合同解除日。6.3.2.1 监理人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合同约定应付的酬金,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6.3.2.2 在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项目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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