苯类精制产品公司企业制度手册_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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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泓域/苯类精制产品公司企业制度手册苯类精制产品公司企业制度手册xx投资管理公司目录一、 项目简介3二、 产业环境分析7三、 市场规模8四、 必要性分析18五、 公司概况18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19公司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19六、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19七、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和设立方式21八、 公司制企业设立概述24九、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和公司章程27十、 公司设立登记的概念和意义29十一、 公司设立登记的内容和程序30十二、 中国公司法对监事会的规定33十三、 公司监督机构设置的国内外比较34十四、 董事会的地位与职权38十五、 新兴的首席执行官制度41十六、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42十七、 股东的资格及权利45十八、 企业制度的历史演进47十九、 企业的基本特征52二十、 原始的公司制度54二十一、 近代的公司制度55二十二、 股份公司的本质是社会资本57二十三、 现代公司制度的特征与历史作用61二十四、 组织机构管理66劳动定员一览表67二十五、 SWOT分析说明69一、 项目简介(一)项目单位项目单位:xx投资管理公司(二)项目建设地点本期项目选址位于xxx,占地面积约41.00亩。项目拟定建设区域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规划电力、给排水、通讯等公用设施条件完备,非常适宜本期项目建设。(三)建设规模该项目总占地面积27333.00(折合约41.00亩),预计场区规划总建筑面积46923.53。其中:主体工程31280.32,仓储工程8150.70,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4630.20,公共工程2862.31。(四)项目建设进度结合该项目建设的实际工作情况,xx投资管理公司将项目工程的建设周期确定为12个月,其工作内容包括:项目前期准备、工程勘察与设计、土建工程施工、设备采购、设备安装调试、试车投产等。(五)项目提出的理由1、符合我国相关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近年来,我国为推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先后出台了多项发展规划或产业政策支持行业发展。政策的出台鼓励行业开展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的研发,促进行业加快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有利于本行业健康快速发展。2、项目产品市场前景广阔广阔的终端消费市场及逐步升级的消费需求都将促进行业持续增长。3、公司具备成熟的生产技术及管理经验公司经过多年的技术改造和工艺研发,公司已经建立了丰富完整的产品生产线,配备了行业先进的染整设备,形成了门类齐全、品种丰富的工艺,可为客户提供一体化染整综合服务。公司通过自主培养和外部引进等方式,建立了一支团结进取的核心管理团队,形成了稳定高效的核心管理架构。公司管理团队对行业的品牌建设、营销网络管理、人才管理等均有深入的理解,能够及时根据客户需求和市场变化对公司战略和业务进行调整,为公司稳健、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4、建设条件良好本项目主要基于公司现有研发条件与基础,根据公司发展战略的要求,通过对研发测试环境的提升改造,形成集科研、开发、检测试验、新产品测试于一体的研发中心,项目各项建设条件已落实,工程技术方案切实可行,本项目的实施有利于全面提高公司的技术研发能力,具备实施的可行性。目前粗苯仍是苯加氢行业的主要原料,2019年以后粗苯供给进入平台期,导致加氢苯原料不足,2021年国内粗苯产量457.78万吨,同比下降2.28%。虽然纯苯产量逐年递增,但纯苯仍然存在较大的进口量。2021年国内进口纯苯260.14万吨,处在历史高位。同时纯苯下游精细化工发展拉动纯苯需求持续增长。根据隆众化工数据,2021年苯乙烯对于纯苯的需求量约占国内纯苯总需求量的45%,己内酰胺占17%,苯酚占14%,苯胺占12%,己二酸占7%,其他5%。2021年苯乙烯产量1,086.96万吨,同比增长11.13%;己内酰胺产量336.44万吨,同比增长2.41%;苯酚产量264.85万吨,同比增长24.02%。(六)建设投资估算1、项目总投资构成分析本期项目总投资包括建设投资、建设期利息和流动资金。根据谨慎财务估算,项目总投资14864.19万元,其中:建设投资12193.70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82.03%;建设期利息149.64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01%;流动资金2520.85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6.96%。2、建设投资构成本期项目建设投资12193.70万元,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和预备费,其中:工程费用10606.20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1258.43万元,预备费329.07万元。(七)项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1、财务效益分析根据谨慎财务测算,项目达产后每年营业收入24400.00万元,综合总成本费用21037.09万元,纳税总额1740.54万元,净利润2447.88万元,财务内部收益率10.12%,财务净现值-543.93万元,全部投资回收期7.19年。2、主要数据及技术指标表主要经济指标一览表序号项目单位指标备注1占地面积27333.00约41.00亩1.1总建筑面积46923.53容积率1.721.2基底面积15306.48建筑系数56.00%1.3投资强度万元/亩284.822总投资万元14864.192.1建设投资万元12193.702.1.1工程费用万元10606.202.1.2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万元1258.432.1.3预备费万元329.072.2建设期利息万元149.642.3流动资金万元2520.853资金筹措万元14864.193.1自筹资金万元8756.333.2银行贷款万元6107.864营业收入万元24400.00正常运营年份5总成本费用万元21037.096利润总额万元3263.847净利润万元2447.888所得税万元815.969增值税万元825.5110税金及附加万元99.0711纳税总额万元1740.5412工业增加值万元6325.2513盈亏平衡点万元11928.88产值14回收期年7.19含建设期12个月15财务内部收益率10.12%所得税后16财务净现值万元-543.93所得税后二、 产业环境分析综合判断,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我区发展机遇与挑战并存,机遇大于挑战,发展形势总体向好有利,将通过全面的调整、转型、升级,步入发展的新阶段。知识经济、服务经济、消费经济将成为经济增长的主要特征,中心城区的集聚、辐射和创新功能不断强化,产业发展进入新阶段。三、 市场规模煤气净化量与焦炭产量正相关。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2021年我国焦炭产量4.64亿吨,同比下降2.20%。经估算,2021年国内焦炉精制煤气产量约为1,983.24亿立方米。煤气净化为焦化企业的配套工序,其供需主要受焦炉产量和开工率影响。根据统计,2021年国内焦化产能5.26亿吨,其中1/3产能属于钢铁联合企业,2/3产能属于独立焦化企业。我国焦炭年产量自2000年至2014年持续增长,达到历史顶峰,之后由于焦化行业亏损严重,企业倒闭以及淘汰落后产能,产量开始回落。另外环保限产也对焦炉开工率产生影响。2021年国家发布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十四五”焦化行业一方面面临节能、降碳压力,另一方面迎来延伸焦炉煤气利用产业链、开拓焦炉煤气应用新领域的机遇,同时叠加下游钢铁产量增速放缓,国内焦炭产量也进入了平台期,与之配套的煤气净化业务将进入稳定发展期。焦油深加工是指将煤焦油通过化学及物理加工,分离成化工、能源等产品的过程。焦油深加工过程是现代煤化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煤综合循环利用的有效途径之一。煤焦油深加工过程得到的化学品是合成塑料、合成纤维、农药、染料、医药、涂料、助剂及精细化工产品的基础原料。其中许多产品无法从石油化工中得到,煤焦油深加工可促进这些行业的发展,提高资源利用率,有利于环境保护,发展循环经济。煤焦油延伸深加工得到改质沥青、针状焦、沥青基碳纤维、等静压石墨等,再进一步能够加工成电池负极材料、石墨电极、碳纤维材料等,能够满足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以新能源、军工等为代表的战略新兴产业对材料的需求。焦油深加工的原材料煤焦油是干馏煤制焦炭和煤气时的副产物。煤焦油产量约占炼焦装炉煤的3%-4%,与焦炭产量正相关。与国内焦炭产量变化同步,根据统计,2014年国内煤焦油产量达到新高,实现产量1,897.53万吨,之后进入平台期,煤焦油产量小幅下滑,2018年降到1,724.29万吨,之后随着焦炭产量回升,煤焦油小幅攀升,2021年煤焦油产量达到1,826.81万吨。煤焦油深加工的初级产品包括煤沥青、蒽油、工业萘、洗油四大类产品,根据焦油深加工发展潜能披露的数据,国内煤焦油深加工产品中煤沥青占比50%-60%,蒽油占比17%-20%,工业萘占比10%-13%,洗油占比9%,其他酚油占比1%-2.5%。各产品占比与炼焦煤配比、荒煤气温度相关。基于煤焦油原材料供给,煤焦油深加工产品产量与焦炭产量趋势一致。根据隆众化工统计,2016年-2021年煤焦油加工量较为平稳,呈小幅波动;2021年四大产品产量1,032.79万吨,同比下降1.26%;其中煤沥青产量598.51万吨,同比增长1.90%;蒽油产量261.94万吨,同比下降8.93%;工业萘产量115.14万吨,同比增长1.56%;洗油产量57.20万吨,同比下降0.63%。2010年以来国内煤焦油深加工产能整体呈现稳步增长态势,根据隆众化工统计,2021年中国煤焦油四大类产品深加工产能2,525.40万吨。其中煤沥青产能1,427.40万吨,蒽油产能686.25万吨,工业萘产能274.50万吨,洗油产能137.25万吨。煤焦油深加工作为煤化工的初级产品工序,其工艺技术较成熟。大型独立炼焦企业的化产单元、钢铁联合企业下属的煤化工企业拥有稳定的煤焦油资源供给保障,其开工受到的原材料不足的影响较小。部分中小炼焦企业由于资源不足,叠加焦炉限产等因素,其煤焦油深加工生产持续性难以保证,开工率往往较低。行业内拥有稳定煤焦油资源保障的深加工企业具备相对的竞争优势。1、炭黑炭黑是橡胶补强填充剂,主要用于橡胶工业中的轮胎制造,是仅次于生胶的第二原材料。除了橡胶工业外,炭黑也作为着色剂、紫外光屏蔽剂或导电剂,广泛用于塑料、油墨、涂料和干电池等制品中。根据隆众化工统计,2016-2018年,我国炭黑产量呈现持续增长势头,2018年,全国炭黑产量为571.00万吨,创阶段新高。2019年受下游汽车产销下滑的影响,炭黑产量减少至440.00万吨。2020年炭黑产量回升至479.00万吨。随着2021年国内经济复苏,全国制造业生产保持着上行的势头,轮胎和汽车行业行情上行提升了炭黑需求,2021年国内炭黑产量为590.14万吨。近十年国内炭黑产能稳步增长,产量受需求端变化有阶段性波动。炭黑的主要用途中用量最大的是橡胶用炭黑。橡胶用炭黑约占炭黑总量的89%,橡胶用炭黑中又以轮胎用炭黑用量最大,约占橡胶用炭黑的67%。非橡胶用炭黑约占11%。因此,炭黑生产的下游主要为轮胎行业,其应用比重约占炭黑总量的60%。根据统计,2015年以来国内炭黑消费需求随着汽车产量和保有量的增长稳步上升,2015-2021年,表观消费量由435.06万吨增加到528.22万吨,复合增速3.29%;2019年受炭黑原料油价格高位运行、行业利润水平下降,同时汽车前期减税政策退出,轮胎行业需求下滑,叠加轮胎贸易摩擦的影响,轮胎行业对炭黑需求大幅下滑,导致当年出现负增长。2020年、2021年汽车销售逐步走出低谷,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数据,2021年中国汽车产销分别为2,608.20万辆和2,627.50万辆,同比增长3.4%和3.8%,汽车产销结束了自2018年以来的下降趋势;同时海外轮胎产能持续向国内转移,炭黑需求重归增长,2021年国内炭黑表观消费量达到528.22万吨,创历史新高。国内汽车保有量的持续增长和全球轮胎产业向中国转移的双重拉动下,国内轮胎行业保持了持续增长,从而带动了国内炭黑行业的发展。炭黑生产的主要原材料为煤焦油、蒽油、乙烯焦油等原料油。其中,煤焦油和蒽油为炼焦生成的副产品;乙烯焦油为石油精炼生成乙烯的副产品。因此,炭黑行业的上游为煤化工行业和石油化工行业。根据中国橡胶工业协会炭黑分会的统计,炭黑原料油中煤焦油、蒽油、乙烯焦油的比例分别为49.20%、34.20%、16.60%。煤焦油和蒽油占原料油的比例超过80.00%,是最主要的原料油。因此,炭黑行业受煤化工行业的影响较大。上游行业对炭黑行业的影响主要表现为煤焦油及蒽油的供给和价格对炭黑供给的影响。煤焦油的价格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炭黑的生产成本,对炭黑生产的影响最为明显。自2010年发布橡胶行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指导纲要、2017年发布炭黑行业准入技术规范以来,国家从产能、能耗、环保等方面推动炭黑行业竞争结构优化。随着国家供给侧改革和环保趋严因素的持续性影响,环保超低排放仍将是炭黑行业未来几年的主要政策基调,行业开工率随着落后产能淘汰将会逐步上升,同时伴随着优质产能的投入,炭黑产量预计会稳定释放且逐渐集中于大型炭黑企业,炭黑市场集中度将进一步提升。目前,国内炭黑行业在产品结构、技术与管理、质量与成本、设备与规模、节能与环保等方面与发达国家炭黑行业仍存在一定差距,中低端、低毛利产品产能过剩的产品结构,在某种程度上影响炭黑行业发展。随着下游轮胎企业对炭黑质量要求的提高和市场竞争的加剧,规模小、能耗高、质量差的企业将逐渐被淘汰,而技术先进、节能环保、有循环经济模式的企业将发展良好。2、改质沥青改质沥青主要用于生产铝电解槽的预焙阳极块、制造高功率电极的粘结剂,也可作为负极材料粘结剂或包覆材料。早在20世纪四、五十年代,工业发达国家已经开始对改质沥青作为阳极粘结剂进行研究。20世纪80年代,我国因引进国外电解铝产能,开始生产改质沥青满足电解铝项目需求。我国对改质沥青的研制及其在炭-石墨制品领域的应用相当重视,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就尝试用改质煤沥青替代中温沥青试制石墨电极、阳极糊等,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目前国内煤沥青改质处理的工业化方法主要为高温热聚法和真空闪蒸法(减压蒸馏法)。生产改质沥青的工艺重点是调整煤沥青的软化点、甲苯不溶物、喹啉不溶物和树脂含量等指标。煤沥青是由煤干馏得到的煤焦油,再经蒸馏加工制成的沥青,其中以改质沥青为主。作为煤焦油深加工的第一大产品,煤沥青产量与焦炭产量趋势一致。根据隆众化工统计,2015年以后国内煤沥青产量进入平台期,2015年-2021年国内煤沥青产量在556.82万吨-604.37万吨之间小幅波动,2021年煤沥青产量为598.51万吨。改质沥青的主要消费下游为预焙阳极61%、炭黑用原料油8%、石墨电极5%、煤系针状焦1%、其他13%、出口12%。电解铝是预焙阳极的主要应用领域。电解法生产原铝的原理是将氧化铝溶解在熔融冰晶石中,用碳素体作为阳极、铝液作为阴极进行电解;电解过程中阳极碳被氧化消耗,阴极铝离子被还原成金属铝。目前在电解铝行业内,电解槽的阳极普遍使用改质沥青作为粘结剂。对改质沥青消费需求直接拉动最大的因素是电解铝产量。2015年以来,中国电解铝产量呈现持续增长态势。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1年中国电解铝产量3,850.30万吨,改质沥青消费在270万吨左右。随着国内新能源车等行业的高速发展,对铝等轻量化材料需求增加,电解铝产业将维持着稳定的增长趋势,预焙阳极需求增加,直接拉动改质沥青需求。改质沥青需求在未来仍将维持稳定增长的趋势。改质沥青的供给与焦炭及煤焦油产量趋势一致。在碳达峰和钢铁去产能的大背景下,国内焦炭供给进入平台期,改质沥青供给将整体趋稳。企业生产开工主要取决于原材料供给,在下游需求稳定增长的趋势下,拥有资源保障优势的企业竞争力增强。3、针状焦针状焦是煤沥青延伸加工产品,是优质炭素材料,具有低热膨胀系数、低空隙度、低硫、低灰分、低金属含量、高导电率及易石墨化等一系列优点,是制作高功率及超高功率石墨电极、锂电负极材料、特种碳素制品的原材料。根据原料来源的不同,针状焦分为油系针状焦和煤系针状焦两大类,两类针状焦的生产工艺各有特点,性能上也有一定的差异。油系针状焦技术由美国在上世纪60年代开发成功,1995年,我国锦州石化公司2万吨/年油系针状焦生产装置投产,开启我国针状焦技术工业化的序幕。日本在上世纪70年代开发成功煤系针状焦技术,1998年鞍山沿海化工产能2万吨/年的煤系针状焦工业装置的建成,是我国煤系针状焦技术工业化的开端。煤系针状焦生产工艺要点是:首先对煤沥青原料进行预处理,去除原料中不利于中间相小球体成长、融并的一次喹啉不溶物和高活性组分,得到精制沥青;精制沥青在460-510的温度及一定的时间、压力条件下进行成相反应生成针状焦生焦;生焦经1,45050的高温煅烧得到针状焦。2017年以来国内针状焦供需呈现高速增长态势。根据百川盈孚统计,2021年针状焦产量为108.39万吨,同比增长98.41%,其中煤系为28.24万吨,油系为80.15万吨;2017年-2021年国内针状焦总产量复合增速达到63.63%。2021年针状焦表观消费量130.94万吨,同比增长93.15%。受益于动力电池、电化学储能需求强劲增长,2017年-2021年针状焦表观消费复合增速达到54.87%。针状焦主要应用于锂电负极材料和高功率、超高功率石墨电极的制造。其中石墨电极主要用作电炉炼钢和转炉炼钢LF精炼工艺上。受益于废钢资源的释放,2016年以来国内电炉钢产量呈现高速增长。根据鑫椤咨询统计,2021年国内电炉钢产量约1.18亿吨,2016年-2021年复合增速达到18.30%。2021年中国粗钢产量10.33亿吨,电炉钢占比约11.43%,随着钢铁行业高质量和双碳发展的推进,我国电炉钢占比持续提升,对超高功率石墨电极的需求将持续增加,有效拉动上游针状焦消费进一步上升。负极材料主要用在动力电池、电化学储能、消费电子领域;根据百川盈孚统计,其中动力电池消费占比近60%,2010年以后随着政策驱动和相关配套设施的完善,国内新能源车进入了高速发展阶段。根据中国汽车动力电池产业创新联盟统计,2021年国内新能源车销量约300万辆。新能源车的快速普及也拉动动力电池消费快速增长,2021年,我国动力电池累计产量为219.70GWh,同比增长163.40%;销量为186.00GWh,同比增长182.30%;装车量为154.50GWh,同比增长142.80%。受益于全球各领域锂离子电池需求大幅增长,尤其是新能源车销量的高增长,据高工产研锂电研究所(GGII)调研数据显示,2021年中国锂电负极市场出货量72万吨,同比增长97%,2017-2021年复合增长率达48.26%;随着国内新能源汽车渗透率的增长,动力电池装车量及上游针状焦市场空间将进一步上升。受益于负极材料和石墨电极增长对针状焦需求拉动,针状焦行业迎来了高景气度;国内企业纷纷进行扩建及新建针状焦装置,根据百川盈孚统计,2021年中国针状焦产能约为229万吨,其中油系针状焦产能130万吨,煤系针状焦99万吨。生产总量基本上可以满足国内高功率、超高功率石墨电极以及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的需求。但是,目前国产针状焦在质量上与国外企业相比仍然有一定差距,尤其是超高功率石墨电极接头焦以进口为主。2020年和2021年国内进口针状焦分别是13.20万吨和22.60万吨,占表观消费量比重分别是19.42%和17.22%。随着国内部分企业在原料制备、成焦工艺控制、出焦方法和生焦煅烧方式等方面的技术工艺的突破,国产针状焦正逐步替代进口。受成本、环保、资源供给等因素影响,国内针状焦历年供给存在一定波动。上游煤焦油和石油渣油等受能源价格影响,会推动针状焦成本端上涨,进一步影响针状焦企业开工率。四、 必要性分析1、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项目的投资,引入资金的到位将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补充流动资金将提高公司应对短期流动性压力的能力,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水平,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促进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同时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将为公司未来成为国际领先的产业服务商发展战略提供坚实支持,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五、 公司概况(一)公司基本信息1、公司名称:xx投资管理公司2、法定代表人:彭xx3、注册资本:1430万元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5、登记机关:xxx市场监督管理局6、成立日期:2016-10-27、营业期限:2016-10-2至无固定期限8、注册地址:xx市xx区xx(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项目2020年12月2019年12月2018年12月资产总额6480.815184.654860.61负债总额2635.252108.201976.44股东权益合计3845.563076.452884.17公司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项目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营业收入18673.0714938.4614004.80营业利润2942.492353.992206.87利润总额2414.701931.761811.02净利润1811.021412.601303.93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811.021412.601303.93六、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一)发起设立程序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因各国的法律制度和各个公司采取的设立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在公司设立的法律制度上,在采取核准制的国家,公司设立必须经过国家行政专管机关的核准程序;在采取准则制的国家,公司设立就不必经过行政机关的审核。在公司设立方式上,采取发起方式比较简单,采取募集方式则比较复杂。我国实行的是核准制。按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如采取发起设立方式,其程序主要包括:(1)申报批准。公司法第77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2)制定公司章程。公司法第73条规定,发起人应当制定公司章程。(3)认购股份和缴纳股款。公司法第82条规定,采取发起方式设立的公司,发起人以书面认定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份后,应即缴纳股款;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抵作股款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4)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在发起人交付全部股款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出资者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5)设立登记。董事会成立后,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设立公司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报设立登记。(二)募集设立程序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时;其程序与发起方式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还要经过向社会公开招募股份及与之相关的一些步骤。具体的程序包括:募股申请与审批,公开招募与认购股份,缴纳股款,等等。这些内容将在“股份的发行”部分加以详细介绍。(三)国有企业改建股份公司的程序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既可以是各投资主体投资新设,也可以通过对原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而建立。按照新公司法第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国有企业改建股份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程序后,即可按照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一般规定,采取发起方式或者募集方式进行公司设立。七、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和设立方式(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基本条件我国原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一概念同各国通行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是一致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含义,决定了它的一些特征:(1)公司的股东人数较多,一般为5人7人以上;(2)资本划分为等额的股份;(3)实行有限责任原则;(4)公司的股份可以向社会招募,股份可采取股票的形式。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特点,决定了它的设立比有限责任公司更为复杂。根据我国新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包括:(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原公司法为1000万元,新公司法规定最低注册资本为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要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如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6)有公司住所、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主要有三点不同:一是设立人的人数限制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人数有1人的下限和50人的上限限制,而股份有限公司只有5人的最低限制;二是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不同,有限责任公司一般的最低限额为10万元50万元,而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限额要在1000万元以上;三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可以向社会募集。(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按新公司法第7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的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的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就某个股份有限公司而言,是采取发起方式还是采取募集方式,可以由发起人根据情况自由选择。一般说来,当设立规模较大的公司时,必须向社会广泛募集资金,迅速扩大企业的经济实力。但通过社会募集而设立公司,手续比较复杂,而且所设立的是公共公司,必须实行财务公开化,公司不能很好地保护自己的财务秘密。采取发起方式设立公司,手续简单,财务可以保密,但筹集的资金有限。八、 公司制企业设立概述(一)公司设立的含义与认可方式公司设立是指公司设立人组建公司并使之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一系列法律行。为。公司设立的法律意义有:(1)公司设立的目的在于实现设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即成立公司,使之取得法人资格,并领取营业执照。严格地讲,公司的设立与公司的组建、开办、建立等是不相同的,因为其他概念是非法律用语,多属经济用语,表明生产力的形成过程。(2)公司设立行为应该是合法行为,不仅设立行为的形式和内容都应符合法律要求,还应得到一定的法律形式的认可,如最终设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等。从历史上看,公司设立的法律认可形式主要有特许方式、审核方式、准则方式和严格准则方式。强调公司设立的法律意义十分重要,它既使公司受到公司法的约束,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同时又是对公司的法律保护,如防止第三者侵害公司名誉,保护企业法人地位和法人财产权等。从公司制发展的历史看,公司设立行为的法律认可形式是不断发展和改进的。基本可概括为以下四种主要形式:(1)特许方式。指设立公司要经过皇室或政府的特别许可。17世纪的英国、荷兰等国就是如此。这种认可方式过于严格,政治权力对企业的干预过多,阻碍了公司制的发展。(2)核准方式。即公司必须经政府授权的行政机关审核批准方可设立。这种方式在18世纪的法、德等国最先实行,它比特许方式有了很大改进,但仍显烦琐。(3)准则方式。即通过法律规定公司设立的条件,凡符合条件者无需政府授权部门批准,只要到公司登记机关注册登记即可。准则方式较特许、核准方式简便易行,促进了公司制的发展,但也出现了滥设公司、欺诈行为过多的问题,因而又出现了严格准则制。(4)严格准则制。即严格规范设立条件和加强设立监督的准则方式。一方面;加强设立条件的限制及设立人的责任;另一方面,加强对设立行为的法律和行政的外部监督。目前,多数国家采取这种法律认可方式。我国在公司制试点开始时,采取的是特许方式,如北京天桥、上海飞乐后来采取核准方式,股份制试点由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体改委批准;在1994年公司法实施后,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可采取严格准则方式,但股份有限公司仍采取核准方式。原公司法第77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为鼓励创业,促进发展和扩大就业,国家进一步放松了对股份公司的准入限制。2005年通过的新公司法:规定,对于股份公司同样实行严格准则的原则,并降低了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二)公司的设立发起人和设立方式从事公司设立活动的人称为设立发起人。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它的设立发起人就是全体股东;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来说,如果采取发起方式,发起人也是全体股东,如果采取募集方式,发起人只是公司的创立人。公司的设立人和发起人的主要职责是起草公司章程,完成申请设立手续,认缴一定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设立责任。设立人和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国家(或国家授权部门)。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形式。发起设立是指设立人全部认足股本额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指设立人(发起人)要认购拟发行股份的一定部分,但不能认购全部股本,同时必须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而设立公司。我国原来规定的定向募集方式已被取消。有限责任公司由其自身特点决定,必须采取发起设立方式,公司设立人即全体股东,必须全部认足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则可采用两种设立方式:发起设立方式程序较为简单,但所筹集的资金有限;社会募集方式可筹集大量社会资金,但设立程序较为复杂。九、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和公司章程(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按我国原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应采取发起方式,但国有独资公司可由国家单独出资设立。新公司法实际上仍然坚持这一原则,但在设立条件方面有了许多的更为宽泛的规定。新公司法第23条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的规定主要有:厂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即由50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一般为250人,包括自然人与法人。国有独资公司可由国家单独出资设立,一大公司也可由一个自然人设立,但对它们公司都有特殊的规定。(2)股东出资额达到法定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其中一人公司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共同签字、盖章。(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在我国新公司法中增加了“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公司章程就由投资的个人自己制定。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由于是一人公司,不设股东会,不过可设监事会。为了更好地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降低交易风险,防范一人公司可能出现的问题,新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做了特别的限制性规定,即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1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等。(二)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股份公司最基本的文件,是公司运作的最根本的行为规范。公司的全体股东和经营管理者,都应遵守公司章程。同时,公司章程必须符合公司法和有关的法规,如果公司章程中有违背法律、法规的条例,股东可以提出意见并要求按程序进行修改。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要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并经所有股东签名、盖章方能生效。这与股份有限公司不同,股份有限公司是由发起人起草,由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法25条):(1)公司的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7)公司的法定代表人;(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十、 公司设立登记的概念和意义设立公司的程序,自申请发起开始,到设立登记结束。公司设立登记是指将公司设立的主要文件呈报登记机关审核,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活动。我国于1988年6月由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于1994年6月又参照公司法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各国对公司设立登记所采取的立场不同,有的采取设立要件主义,即将公司设立登记作为公司设立的要件,如英国、中国的公司法;也有的采取对抗要件主义,即公司的登记不为公司设立的要件,仅为公司设立后对抗第三人的要件,如比利时的公司法。我国公司设立登记的法律意义表现在:(1)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公司法人资格;(2)未经公司登记机关批准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3)公司法第135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只有在登记成立后,才能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4)公司登记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行为。十一、 公司设立登记的内容和程序(一)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公司登记条例规定,设立公司必须在报送审批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审批。任何公司都必须有名称,它是该公司区别于其他公司的标志,并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公司的性质和特征。公司名称必须用汉语文字表示,使人可以称呼,而不能像商标那样,用符号、外文、数字、图形或者汉语拼音表示。公司名称一般由三部分构成:一是公司登记所在的行政管辖地区,如中国、北京、北京市海淀;凡是有“中国”、“中华”等字样的公司,须由国家工商管理局负责登记。二是公司的具体名称,它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公司只准登记使用一个名称;公司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害的名称,也不得使用外国国家(或地区)和国际组织的名称。三是公司的种类,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联合公司等,而不能只使用公司二字。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2)股东或者发起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3)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公司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10日内做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预先核准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在保留期内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二)公司申请设立登记1.申请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公共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公司章程;(4)具有法律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5)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6)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和住所的文件及有关委派、选举和聘任的证明;(7)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9)公司住所证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审批的,还应提交有关批准文件。2.申请设立登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申请登记时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2)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3)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4)公司章程;(5)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6)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7)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8)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及有关委托、选举或聘用的证明;(9)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1)公司住所证明。公司申请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有关部门审批,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3.公司设立登记的程序。公司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符合公司登记条例规定的全部文件后,发给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后30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应当自核准登记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发给、换发或者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应当自做出决定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发给公司登记驳回通知书。十二、 中国公司法对监事会的规定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一般要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公司可设1至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监事会,其主要职能是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业务监督和财务监督,但不参与公司的业务决策和管理。我国公司法第11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设主席1人,可以设副主席。为了保持监事会的独立性,公司的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有关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也适应监事。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从理论上说,应由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但为了缓解公司中的劳资矛盾,维护公司职工的利益,有些国家的公司法规定在监事会中必须有一些职工的代表。我国公司法就规定: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的职权主要包括:(1)检查公司的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行使职权,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律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等专业人员协助,委托费用由公司承担。可见,我国公司法对监事会的设置与德国监事会的设置有着本质的区别。十三、 公司监督机构设置的国内外比较(一)西方国家公司的监督机制比较以上分析说明,西方国家的公司法在公司监督机构的设置上是有较大差异的。导致上述差别的原因,既包括文化传统和公司理念方面的因素,也包括对公司产权治理安排的理解方面的原因。从这个意义上说,在比较和确定一国的公司机构设置模式时,无法简单地按某个国家的模式进行移植或抄袭,而必须将国外立法同本国的文化传统、公司理念、法律制度等因素相互交融,在借鉴他国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具有本国特色的公司法。实现公司的资本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和激励,是各国公司机构设置的共同出发点,但对各国具体的监督模式的优劣现在还很难下结论。英美法系的公司法采取了一元结构,其根源是深受信托法制度的影响。其主流的公司理论认为,董事是依信托法产生并行使职权的受托人,完全可以通过市场机制对受托人进行监督。以美国为例,理论界认为,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信评估机构、行业监管机构等市场中介组织对公司经营者进行监督,不仅是十分有效的,而且可以大大节约监督成本。这些市场中介组织被称为不拿工资的“经济警察”。大陆法系之所以采取二元结构,与它们不属于信托制起源的国家有关,主要是要求在公司内部寻求权力的平衡。在此前提下,公司权力机构设置的理论基础是,假定任何人都会犯这种或那种错误,都会出现相互抵触的价值趋向,必须借助必要的制衡机制,才能实现公司权力的动态平衡。缺乏制衡机制约束的公司制度,潜在的风险是巨大的。因此,德国等国家更多地借助监事会制度实现分权与监督。还值得一提的是日本的监察人制度。日本的公司法也是采取一元结构,公司不必设监事会。但是,在日本的许多公司中设有监察人,监察人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主要职责是代表股东会对公司的财务进行检查。监察人有权对公司的营业,状况、财务收支、财务报表进行查询,如发现重大财务问题,可以要求董事会作出解释,甚至可以要求召集股东临时大会进行讨论。监察人制度既可以加强对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又不必支付太多的费用,这种方式也值得借鉴。(二)我国监事会制度的特点及基本评价1.我国公司的机构设置是特殊的二元结构。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四个权力机构。其基本模式应是二元结构,其基本理念是所有权、经营权和监督权的“三权分立”,以便更好地实行民主管理。这种理念同国外公司法的态度是一致的,也比较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适用于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革。但是,如果将我国的二元模式同大陆法系的二元结构进行比较,就会发现二者的明显差别。大陆法系的二元制是垂直式的结构,即公司的董事会是监事会的派生机构并对监事会负责,董事会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监事会的制约。而我国采取的是平行的二元制模式,董事会和监事会均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董事会仅对股东大会负最终责任,而无需对监事会负责;与此相对应,的是,监事会只有监督权,而无决策权。2.对我国平行式二元结构的基本评价。在大陆法系的垂直式二元结构中,监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董事会是监事会的派生机构,却掌握着较大的实际权力。这种模式的基本理念是:实际权力较大的人,其法律地位应当低于实际权力,较小的人;实际权力较小的人,其法律地位应稍高于实际权力较大的人。只有这样,才能更接近于权力的平衡与均衡。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监事会的实际地位是非常低的。从理论上分析,我国的平行式二元制模式存在着明显的缺陷。一方面,股东大会作为以会议形式行使职能的最高权力机构,不可能经常举行股东会议对董事会进行跟踪式的监督。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必须提前20日通知股东;在董事会遇到急需解决的问题时,根本无法及时召集股东大会,只能自己作出决策。所以,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控制实际上是很弱的。另一方面,监事会虽然是常设机构,理论上可以随时监督董事会的活动,但董事会既不是监事会的派出机构,也无需对它负责,监事会最有效的监督手段依然是提请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所以,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看,监事会都未能很好地发挥其监督职能。为了消除公司立法带来的缺陷,国务院曾经不得不借助委派特别稽查员或监事会主席等行政性手段,对董事会进行外部监督。十四、 董事会的地位与职权(一)董事会的性质与地位董事会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的全体董事组成,是以公司的名义进行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的常设机构。各国公司法都规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但股东大会的决议只有通过董事会才能执行。同时,董事会要代表股东的利益,聘任公司的经理,并监督其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行为。董事会的性质和地位的确立,是公司法人制度的具体体现,它有效地解决了资本社会化与经营管理集权化的矛盾,提高了资本的运营效率。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出现了董事会职权扩大的倾向。西方许多国家公司法都出现了削弱股东大会或经理人员的权限,加强董事会权限的趋势,这是加强公司管理,追求更高利润的需要。例如,美国标准公司法第35条规定:除本法令或公司法另有规定外,公司的一切权力都应由董事会行使或由董事会授权行使,公司的一切业务活动和事务都应在董事会的指示下进行。德国法律授予董事会以“专属权限”,无论是公司章程还是股东大会决议,都不能限制董事会的专属权限。英国公司法规定:凡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属于董事会权限范围的事宜,董事会可不受股东大会决议的约束,股东大会的决议不能推翻董事会在其权限范围内作出的决定。(二)董事会的组成与职权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应由519人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全体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以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可代表公司开展业务活动,对内是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主席。董事长的职权是:(1)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3)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和职权范围内的文件。公司可设副董事长1名2名,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在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我国公司法第47条和第110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公司章程的其他职权。(三)董事会的召集与决议董事会的召集人原则上是董事长,但每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应由股东大会中得票最多的董事召集。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召集董事会,应在会议召开前10日以前向各董事发出通知,通知中应载明召集事由。但遇到紧急情况,可不经上述程序,随时召集。通知方式可由公司章程规定。所有董事都应参加董事会会议,如果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以明确责任。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原则,董事会决议不再分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我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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