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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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一、在双轨制保护体系中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提出:“加强司法保护体系和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各有优势,但司法保护具有终局性。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对于发挥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效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二、江苏法院的知识产权管辖体系省法院:1995年成立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知识产权庭(又称民三庭),。中级法院:13个中院均设立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知识产权庭。7个中院具有专利民事案件管辖权:南京、苏州、无锡、南通、常州、镇江、盐城中院。南京中院管辖权限最大:1、南京及上述专利管辖法院辖区以外的专利案件;2、植物新品种案件;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4、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案件。,基层法院:16个基层法院有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审理除专利、植物新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以外的普通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南京市鼓楼、玄武、江宁法院;苏州市工业园区、虎丘、常熟、太仓、昆山法院;无锡市江阴、滨湖、宜兴法院;常州市武进、天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镇江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法院;南通市通州法院。为加大对南通家用纺织品市场知识产权保护,省法院将被告住所地及侵权行为地位于海门市三星镇、天补镇的家用纺织品类著作权案件指定由通州法院管辖。,三、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三审合一”改革试点工作知识产权审判“三审合一”改革试点工作是指人民法院探索建立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统一归口由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的审判工作机制。2008年1月1日开始在我省南京市鼓楼区、昆山市、南通市通州区法院以及相对应的南京市、苏州市、南通市中级法院进行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审判“三审合一”改革试点工作。2008年7月,省法院批准常州市中级法院为改革试点单位。,2009年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进行知识产权审判“三审合一”改革试点工作。2009年6月10日,省法院下发了二个重要文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开展知识产权审判“三审合一”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知识产权审判“三审合一”改革试点工作中刑事司法保护若干问题的意见,“三审合一”试点法院的确定全省具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各级法院(常州市辖区内的相关基层法院除外)。具体方案:1、常州市中级法院继续进行中院知识产权庭集中提级管辖试点行政、刑事一审案件的试点工作。在试点期内,常州市武进区、天宁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知识产权庭暂不受理试点案件。2、除常州市外,其他各市具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知识产权庭管辖本辖区内的试点行政、刑事一审案件。,相对应的中级法院知识产权庭管辖其余试点行政、刑事一审案件和不服基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的上诉案件。3、辖区内基层法院不具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由中级法院知识产权庭集中管辖试点行政、刑事一审案件。4、省法院知识产权庭管辖不服中级法院作出的试点行政、刑事一审判决的上诉案件。5、具有专利民事案件管辖权的中级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专利试点行政、刑事一审案件。,公安对试点刑事案件的管辖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等规定行使试点刑事案件的侦查权,依照刑事诉讼法等规定向同级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应由县级公安机关管辖的试点刑事案件,地(市)级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直接立案、侦查;地(市)级公安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由地(市)级公安机关向同级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对试点刑事案件的管辖1、同级基层法院具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由受理检察院直接向同级基层法院提起公诉。2、同级基层法院不具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受理检察院应报请地(市)级检察院提起公诉。地(市)级检察院可以直接向同级法院提起公诉,或指定相关下级检察院向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同级基层法院提起公诉。,试点案件的范围试点行政案件是指对行政机关就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试点刑事案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二十条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罪案件。下列案件不列入试点范围:涉外(涉港澳台、涉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数罪中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刑事案件其他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刑事案件(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非法经营罪),四、江苏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一)案件基本情况2006年新收一审民事案件994件;2007年新收一审民事案件1364件,同比上升37%;2008年新收一审民事案件1839件,同比上升25%。今年1-5月份,新收民事案件1017件,同比上升35.96%。,其中:著作权案件440件,上升26.44%;商标权案件215件,上升44.30%;专利权案件169件,上升11.92%;不正当竞争案件52件,上升6.12%;技术合同案件39件,上升34.38%;其他案件102件,上升363.64%(二)精典案件1982年南京中院就受理了全省首例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原告北京工业大学诉被告南京集成电路研究所科技协作纠纷案1983年受理了全省首例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原告南京纺线厂诉被告闻庆冒用商标纠纷案1984年省法院受理了全国首例著作权纠纷案件十六号病房剧本著作权纠纷案这些案件的审理当时在全国均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江苏长江影业有限责任公司虚报票房收入违约案宜兴市太湖电瓷电器厂诉前禁令案苏州龙宝生物工程实业公司请求确认不侵权案如皋市轶德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隐性反向假冒商标案袁利中诉江苏省扬中市通发气动阀门执行器厂专利侵权恶意诉讼案上述案件在全国产生了广泛影响,为审理好类似案件提供了范本。自1990年以来,全省法院先后有13件知识产权案例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用。,五、当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一)重要文件2009年3月25日最高法院下发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的意见2009年4月21日最高法院下发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2009年8月26日省法院下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意见2009年3月2日省法院下发关于在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进一步做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促进自主创新的指导意见,(二)专利权保护从我国国情出发,根据我国科技发展阶段和产业知识产权政策,依法确定合理的专利司法保护范围和强度。正确适用专利侵权判定原则和方法。正确解释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准确界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既不能简单地将专利权保护范围限于权利要求严格的字面含义,也不能将权利要求作为一种可以随意发挥的技术指导,应当从上述两种极端解释的中间立场出发,使权利要求的解释既能够为专利权人提供公平的保护,又能确保给予公众以合理的法律稳定性。,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所做的实质性放弃或者限制,在侵权诉讼中应当禁止反悔,不能将有关技术内容再纳入保护范围。严格适用等同侵权的适用条件,防止不适当地扩张保护范围。现有技术抗辩。先用权抗辩。,(三)商业标识的保护既以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核准使用的商标为基础,加强对商标专用权核心领域的保护,又以市场混淆为指针,合理划定商标权的禁用范围,确保经营者之间在商标的使用上保持清晰的边界。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除构成合理使用的情形外,认定侵权行为时不需要考虑混淆因素。认定商品类似和商标近似,要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程度和市场知名度,对于显著性越强和市场知名度越高的注册商标,给予其范围越宽和强度越大的保护。,鼓励商标使用,激活商标资源,防止利用注册商标不正当地投机取巧。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未实际投入商业性使用,以责令停止侵权为主,除为维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外,如果确无其他实际损失和其他损害,一般不根据被控侵权人的获利确定赔偿。注册人或者受让人并无实际使用意图,仅将注册商标作为索赔工具的,可以不予赔偿。注册商标已构成商标法规定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情形的,可以不支持其损害赔偿请求。,加强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判前审核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原则:个案认定被动认定严格把握严禁扩张认定范围和降低认定条件凡商标是否驰名不是认定被诉侵权行为要件的情形,不应认定商标是否驰名凡是能够在认定类似商品的范围内给予保护的注册商标,均无需认定驰名商标。,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的冲突处理原则:诚实信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保护在先权利在工商登记等的合法形式,但实体上构成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认定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在中国境外取得的企业名称等商业标识,即便其取得的程序符合境外的法律规定,但在中国境内的使用行为扰乱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的,按照知识产权的独立性和地域性原则,依照我国法律认定其使用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企业名称因突出使用侵犯在先注册商标专用的,按商标侵权处理。企业名称未突出使用,但足以产生市场混淆、违反公平竞争的,按不正当竞争处理。对于因历史原因造成的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权利冲突,当事人不具有恶意的,应当视具体情况,在考虑历史因素、使用现状的基础上,公平合理地解决冲突,不宜简单地认定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对于权属已经清晰的老字号等商业标识,要尊重历史和维护已经形成的法律秩序。对于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已实际具有商号作用的字号、简称,视为企业名称给予制止不正当竞争的保护。,因使用企业名称而构成商标侵权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令停止使用,或者对该企业名称的使用方式、使用范围作出限制。因企业名称不正当使用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注册商标,不论是否突出使用均难以避免产生市场混淆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判决停止使用或者变更该企业名称。,(四)防止知识产权滥用(一)确认不侵权诉讼因知识产权人针对他人正在或即将实施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行为,以警告函、律师声明等形式要求行为人停止侵权,行为人遂诉之法院要求确认其行为不构成侵权的诉讼。具体情形:1、知识产权权利人针对特定主体发出侵权警告且未在合理期限内依法提起诉讼。2、正在实施或准备实施投资建厂等经营活动的当事人,受到知识产权权利人以其他方式实施的有关侵犯专利权等的警告或者威胁,主动请求该权利人确认其行为不构成,侵权,且以合理的方式提供了确认所需的资料和信息,该权利人在合理期限内未作答复或者拒绝确认的,也可以提起确认不侵权诉讼。(二)知识产权滥诉反赔专利恶意诉讼是指明知不符合授权条件仍然申请专利,故意以他人受到损害为目的,在缺乏正当实体权利或者事实根据和正当理由的情形下提起民事诉讼,致使相对人在诉讼中遭受损失的行为。扬中市通发气动阀门执行器厂、扬中市通发实业有限公司与袁利中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申请财产保全错误应予赔偿。权利人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申请诉前或诉中财产保全,但在权利人败诉,则被控侵权行为人以前案申请财产保全错误为由,在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江苏拜特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省淮安市康拜特地毯有限公司诉许赞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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