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买卖合同的欺诈及其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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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作题纲一、 概述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 (二)买卖合同欺诈的概念(三)买卖合同欺诈的主要类型二、买卖合同中的欺诈行为(一) 虚假的质量欺诈行为(二) 虚假合同主体的欺诈行为(三) 虚假的价格行为 (四)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欺诈行为(五) 长线大鱼欺诈行为(六) 买卖双重欺诈行为(七) 广告宣传欺诈行为(八) 传真机欺诈行为三、买卖合同欺诈的法律后果 (一)买卖合同欺诈的刑事后果 (二)买卖合同欺诈的民事后果 (三)买卖合同欺诈的行政后果四、防范买卖合同欺诈行为的措施(一)加强企业合同管理(二)严格合同签订前的审查(三)认真审查合同主要条款(四)监督合同的履行内容摘要买卖合同是商品生产和交换在法律上一典型表现形式,在各种合同中,买卖合同应用最普遍最广泛。合同的签订是确立合同关系的第一步,只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以固定的形式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定下来,才谈得上合同的履行和违反合同的法律责任,也才能实现当事人的经济目的,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它不但是联系各企业中生产者问的桥粱,而且对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生活消费有巨大作用。关键词:买卖合同;防范意识;欺诈浅议买卖合同的欺诈及其防范随着人们经济交往的日益增多,合同的应用也日益广泛与普遍。与此同时,利用合同这种法律形式进行欺诈的案件也大量出现。由于买卖合同适用范围广,所以利用买卖合同进行违法活动也时有发生,影响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人们的正常经济生活。本文将对买卖合同中欺诈行为进行分析并探讨相对的防范措施。一、概述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 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将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他方,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财产所有权的协议。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交付财产转移财产所有权的一方称为供方或卖方,约定支付款价接受供方财产的一方称为需方或买方,协议转移的财产为买卖合同的标的。 买卖合同是当今社会经济生活和社会经济交往中最常见、最基本、最典型的商品交换形式和法律关系。它不但在国民经济运作的各个环节中起着重要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而且也是公民日常生活活动中最为常见的法律关系。买卖合同欺诈的主要类型有以下三种: (二)买卖合同欺诈的概念买卖合同欺诈,是指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用歪曲或隐瞒事实真相进行虚假陈述,从而使对方陷于错误认识,以达到使对方同意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的行为。(三)买卖合同欺诈的主要类型1、利用合同主体欺诈。买卖合同主体欺诈, 是指合同一方不具有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 而采取伪造、假冒他人名义或虚构假合同主体的国际买卖合同欺诈行为。例如以未注册或根本不存在的公司名义对外订立合同, 伪造假证明文件, 骗取对方的信任, 使其与之签订欺诈性的合同。2、利用合同条款欺诈。利用合同条款的模糊性、歧义性、不完备进行欺诈。钻合同条款表达形式的空子,利用被欺诈方的疏忽进行诈骗,牟取非法利益是欺诈人常用伎俩之一。在日常贸易操作中, 出口商一般用货物名称来笼统的代替这一项,但殊不知货物的名称一般只能反映交易商品的一般特征,如某一工艺品、某种电器等,其实产品的具体品质则需要用更详细的描述加以界定。品质条款的内容如有疏漏, 一方就很有可能对另一方进行欺诈, 而且很难有办法处理此种欺诈。3、利用合同履行欺诈。利用合同履行欺诈的法律形态, 主要表现在履行地点、履行标的上, 包括以次充好欺诈和假冒欺诈。最常见的是采取伪造、假造、变造其适销或紧销的进口货物合同或其他供货合同之手段与国内多家企业订立购销合同,骗取大量货款;有的皮包公司以合法的供货合同为依据, 向供货方表明其销售有对象, 货款有保证, 骗取信用,并以高比例的违约金使对方上当, 与其签订购货合同。二、买卖合同中的欺诈行为(二) 虚假的质量欺诈行为这种欺诈行为一般是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标的物的质量条款,而履行时却以次品或残品代替;还有些欺诈方是出示合同标的的质量标识,使对方相信产品质量合格,而与之订立合同,事后受欺诈方才发现所谓的质量标识是伪造的。另外一些行骗者利用对方信任名牌产品或名优企业,而谎称自己的产品是名牌产品或专利产品,使对方与之签订合同,推销自己的伪劣产品。(三) 虚假合同主体的欺诈行为这种欺诈行为的主要表现是欺诈方利用有些企业领导法制观念淡薄,不学法,不懂法,在签订合同时不认真审查对方身份,而出示的虚假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骗取对方与之签订合同。虚假单位有的是行骗者通过非法途径盗取其他单位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或空白合同书进行欺诈。有的是根本不存在或未经合法注册的单位,也称“皮包公司”。这种单位没有注册资金,没有固定的场所,没有经营管理设施,甚至连从业人员都是虚假的。(四) 虚假的价格行为这种欺诈行为是欺诈方在价格方面想方设法使被诈方相信自己的产品价格是优惠而与之订立合同,而被欺诈方在履行时才发现所谓的优惠价格要比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要高得多。具体来说:欺诈一方一般是商场、商店中的销售人员。这些销售人员本身并不是商场或商店的内部人员,他们只是租赁商场或商店的柜台,定期向商场或商店交付租金。欺诈方往往是通过举行“大削价”、“大甩卖”、“大清仓”、“大放血”等促销活动,对每种商品均标出两种价格:原价和现价,而实际上,这两种价格都是随意编造的。 (四)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欺诈行为这种行为是当事人一方在自身元履约能力或虽有一定履约能力的情况下,自订立合同起。就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而是想通过欺诈手段使对方履行合同,在骗取对方履行合同之后,非法占有已对方履行的钱或产品,而自己却不再履行合同,使对方造成重大损失。 (六) 长线大鱼欺诈行为 即“放长线钓大鱼”。这种欺诈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欺诈方在实施欺诈行为之前已先与被欺诈方签订履行了几份小额合同,付小额定金,且履约积极、顺利、制造本身履行能力强、重合同守信誉的假象,骗取对方的信任。然后谎称因生产生活需要,签订大额买卖合同,骗取大量货物或大额货款之后销声匿迹。(七) 买卖双重欺诈行为这种行为欺诈方先后以卖方和买方两种身份出现。欺诈方先派人以卖方或推销方的身份出现。意欲出卖某种商品,使受欺诈方产生有多人要买这种商品且价格较高的假象。欺诈方在与受欺诈方签订完某种买卖合同后,等受欺诈方付清货款后就携款逃走。(八) 广告宣传欺诈行为欺诈方首先在大众传播媒介上广告自己的产品的不实品质、特性、用途、原产地、价格等事项,使广大消费者产生对该产品的信任而签订买卖合同,待提货之后,才发现产品质量有假。(九) 传真机欺诈行为 欺诈方先电告被欺诈方需要订购某种货物,然后利用两地之问的汇款时间差,先通过当地银行向被欺诈方汇去少量款项,获取盖有银行公章的汇款单。继而用涂改液为大额汇款,用传真发往欺诈一方。被欺诈方看到汇款单时即发货,而知道上当受骗后,所发货物已被提出。总之,形形色色的合同欺诈行为,不是违反了交货义务,就是违反了质量保证义务或者是支付货款义务,严重违反了民法通则自愿、公乎、诚实信用的民事活动原则,有的甚至是诈骗犯罪行为,应受到刑法制裁。因此,要增强足够的防范意识,避免造成损失。三、买卖合同欺诈的法律后果 (一)买卖合同欺诈的刑事后果 买卖合同欺诈的刑事后果主要有合同诈骗罪及仿造公文、证件、印章罪。由于买卖合同涉及金额可大可小,在生活实践中应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一般来说,数额较大或巨大的行为才构成合同诈骗罪,应承担刑事后果,否则只能要求诈骗方承担行政的或民事的法律后果。如已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对其提起刑事诉讼后,受害人可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被侵害的权利进行补救。 在欺诈过程中仿造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是欺诈人用以达到欺诈目的的手段行为。如欺诈人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对其行为不再适用仿造公文、证件、印章罪与诈骗罪数罪并罚,而仅适用诈骗罪从重处罚。 (二)买卖合同欺诈的民事后果 由于欺诈的行为而订立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依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欺诈人应承担如下民事后果。 1、返还财产。对以虚假身份等形式进行买卖合同欺诈所得的财产,欺诈人负有返还给被欺诈人的义务。例如:欺诈所得的是实物,欺诈人已将实物出卖的,而且该实物已经不可能再追回,欺诈人则需要返还相当于原物的价款。返还范围应包括原物及其应有孳息。应当注意的是,由于欺诈人对欺诈所得物的占有是非法的,所以不适用善意取得,被欺诈人可基于所有权要求占有该物的第三人予以返还。 2、赔偿损失。欺诈人因欺诈获得被欺诈人财产,是一种侵权行为。欺诈人对因其欺诈行为给被欺诈方造成的损失应予以赔偿。赔偿范围应包括直接损失及间接损失。 3、继续履行。对于在履行过程中出现的欺诈行为,如以劣质产品冒充优质产品的行为,欺诈人并无 4、支付违约金。对于在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的情况下,欺诈发生在合同履行阶段的,则被欺诈方可要求欺诈方支付违约金,包括合同约定的具有惩罚性的违约金,不以是否客观上对被欺诈方造成损失为根据。 5、没收财产。对欺诈行为已构成欺骗罪的,可没收其已经取得的或约定取得的财产或孳息。 (三)买卖合同欺诈的行政后果 对买卖合同欺诈行为造成的行政后果情况大致如下: 1、对实施了买卖合同欺诈行为的行政法人,可追究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 2、对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实施的买卖合同欺诈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对行为主体予以警告或责令停业整顿、罚款等行政处罚。 3、对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实施的买卖合同欺诈行为,当不足以构成犯罪,无法追究刑事责任,但不予处理显然失当的情况下,可对行为人予以罚款或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 此外,对在买卖合同订立过程中玩忽职守,疏忽大意的工作人员,应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按内部规章制度追究行政责任。四、防范买卖合同欺诈行为的措施 预防买卖合同欺诈,进一步加强和提高企业领导和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尤为重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办事,依法管理,依法治企。通过规范企业自身行为,杜绝和避免在买卖活动中可能出现的疏漏,使得欺诈者没有可乘之机。(一)加强企业合同管理首先应设立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负责检查、监督和指导、审核企业的种类合同和签订、履行,参与每份重大买卖合同的可行性研究,审批企业对外签订的重大买卖合同:对企业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合同文本进行严格的管理和控制;建立合同档案,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其次是建立和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中的一个重要方面。有了企业的合同管理制度,才能保证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的顺利进行,才能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因此合同管理制度主要应包括规范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制度、审查制度、监督检查制度等。第三应配备懂经济、会管理、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专门人员管理合同,参加本企业各类买卖合同的谈判签约活动。(二)严格合同签订前的审查主要应该做好四方面的审查:主体资格审查、信誉审查、履约能力审查以及合同承办人的资格审查。主体资格审查。主要是签约方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两方面的审查,只有具备了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才具有法律上的主体资格,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不同的主体,对其资格审查时注意点应有所不同。首先对企业法人主体资格的审查要注意企业虽具有法人资格并领取企业营业执照,并不代表该企业就必然能够签订该合同,还应考虑该企业是否具有与订立的合同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这个能力,取决于两个因素:首先是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其次是已取得相关的民事权利,如经营特殊项目(行业)的法人必须取得特许权,持有行政机关颁发的许可证。另外,要注意企业的经营范围,一般地说,超越经营范围或者违反经营方式所签订的合同应是无效合同。其次,对非企业法人主体资格的审查。这类主体包括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三类。 机关法人依法不得从事经营活动;社会团体法人如社会公益、文学艺术、学术研究等法人,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性活动;事业单位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必须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才具有经营资格。再次,对其他经济组织的审查。这类组织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但依法又能从事一定生产经营活动,在审查时主要应注意是否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是否领取营业执照以及是否在经核准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内从事经营活动。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或超越经营范围、违反经营方式的不能从事经营活动,其签订合同也是违法的。最后,对个体工商户的资格审查。主要是审查个体工商户是否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且该营业执照是否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使用期限内以及是否符合其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二是审查对方的信誉。签约方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并不表明他们签订买卖合同之后就一定能认真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为减少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损失,在签订买卖合同之前,调查对方当事人的商业信誉也是很有必要。三是审查对方的履约能力。对卖方而言,应通过审盘对方的经营范围和经营能力或进行必要的实地参观,从而衡量对方交付货物和保证货物质量的能力。对买方而言主要通过审查其注册资金和归其所有的财产以确定能否按时足额支付货款。四是对合同承办人的资格审查。主要包括对法定代表人的审查、划法人工作人员的审杳和对委托代理人的资格审查。重点是对委托代理人签约资格的审查,即对委托代理人要进行三方面的审查:审查其委托证明、代理权限及签约时是否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三)认真审查合同主要条款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是买卖合同的核心部分,是明确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当事人履行买卖合同的基本依据。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除合同法规定的台同主要条款以外,要特别注意审查质量条款,除合同法规定的台同主要条款之外,要特别注意审查质量条款,要看产品的质量标准是否模糊不清,有无缺陷和错误。要确定质量标准,注意强制性规定。如果质量标准以样品为准,要在合同中,并且把样品保存好,即可以避免产生欺诈现象,又可以在纠纷发生时便于解决。审查数量条款,主要审查数字是否准确、计量尊位是否属于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计量方法是否符合规定。对于成套产品,要明确规定成套供应的范围,对方是否提供了成套供应清单。价格条款中,要审查价格表述是否模糊,注意产品本身的价格之外,是否加上了额外费用如运输费、保险费、装卸费以及保管费。要注意审查具体的交货地点、交货期限和具体的验货地点、检验标准。另外对结算条款和违约责任条款的审查不能大意。结算条款要明确恰当合理的结算方式和时间。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不当是不法分子假签合同进行欺诈而骗取定金或预付款的主要原因。在违约条款中注意约定不履行义务条款应当承担的责任,同时要严格审查免责条款,以防不法分子利用欺诈手段逃避违约责任制裁。(四)监督合同的履行能够完全履行台同,才是签订合同的目的。买卖合同签订的正确完备,是顺利履行的前提。然而并不能保证合同在履行中不会出现欺诈的问题。一是按照合同约定,买卖双方有先后履行义务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约其履行要求,如果先履行方迟延履行,则后履行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二是先履行方在履行中发现,后履行的一方财产状况明显恶化或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自可能在将来不能支付贷款或交付货物,则应及时要求其先行履行或提供担保,并可基于情势变更规则解除合同。三是如果发现对方无履约能力或根本不准备履约,签订合同的目的,就是骗取定金或预付款的,要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方有固定住所和财产的,可先按照民事诉讼程序申请财产保全。如果对方已逃之夭夭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以减少或挽回损失。随着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和繁荣,在买卖交易活动中,买卖合同欺诈行为或许将以不同的形式出现,这就需要经营者不断加强管理,提高法律意识。依法经营管理,严格的规范行为,使欺诈者无机可乘,从而保证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在激烈竞争的市场经济中良好而有序的运行。参考文献1、谢良权主编合同法新释与例解,同心出版社,2000年8月1日版2、李建平主编合同签订技巧与反欺诈,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2月版3、刘东升主编最新合同法操作指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10月版4、陈正云主编合同欺诈及其防治,法律出版社,1998年6月1日版5、孙进丰、王燕华编著合同原理与应用,立信会计出版社,2000年8月1日版6、黄运焘、曾学龙、唐明勇、徐佩红编著新合同法精解及实用指南,广东人民出版社,999年10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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