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经济法重要笔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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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主管护师考试外科护理学冲刺模拟试题及答案解析(1)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体系()(P23)1、经济法是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宏观)和市场规制关系(微观)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主要调整两类社会关系,即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因此,经济法的体系包括两大部分,即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也称市场监管法)。2、财税调控法、金融调控法、计划调控法,构成了宏观调控法的三大类别。【解释】财税法包括财政法和税法两个具体的部门法。其中,财政法包括财政体制法和财政收支法,具体包括预算法、国债法、政府采购法、转移支付法等;税法包括税收体制法与税收征纳法。3、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构成了市场规制法的三大类别。银行、证券、保险、能源等领域的监管法律规范,也属于市场规制法。【解释】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可以大略概括为“财金计划调控法,两反一保规制法”。二、经济法的渊源()(P36)1、宪法2、法律【解释】全国人大每年审批通过的年度预算和年度计划,从法理上说,应与其他法律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3、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解释】企业所得税法属于“法律”的范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由国务院制定,属于“行政法规”的范畴。4、部门规章5、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解释】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第二节 经济法的主体一、经济法主体的分类()(P7)1、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2、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两类。其中,宏观调控法主体可以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市场规制法主体可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解释1】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还可以进一步分为立法主体(如全国人大)和执法主体(如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检验局)。【解释2】在我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等是重要的调控主体;而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等是重要的规制主体。【解释3】企业(包括商业银行)、经营者、消费者,可以成为经济法上的受控主体或者受制主体。【解释4】民法强调主体之间的平等(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二者地位平等),而经济法则正好相反,主要是强调主体的差异性(工商局对企业进行规制时,二者的地位不平等)。二、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1、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律依据的差异性(P8)(1)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主要是立法机关和部分执法机关,其主体资格需要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特别是专门的组织法的规定才能取得。(2)接受调控或规制的企业等市场主体的资格,一般不需要有专门的法律作出特别规定。【解释】只有某些特殊行业(如银行、保险、证券)有严格的市场准入条件。哪些企业可以卖西瓜,法律没有限制,老老实实接受规制、依法纳税即可;想开银行,则需要严格遵守商业银行法的限制。2、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特殊性(P9)虽然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主要由民商法确定其资格,但不排除在市场准入方面,基于产业政策的考虑,由专门的经济法规范对其主体资格或者资质条件等作出专门的限定。第三节 经济法主体的行为一、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属性()(P1011)1、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属于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能够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2、经济法主体所从事的行为,可能是合法的行为,也可能是违法的行为。二、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基本分类()发动和实施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主体,其所从事的调控行为和规制行为,简称为“调制行为”;对于宏观调控行为和规制行为,接受调控或规制的市场主体,可以选择是否接受或遵从,其行为可称为“市场对策行为”。【解释】根据法律授权,猫负责抓捕偷吃粮食的老鼠,抓到后就地正法。猫(执法主体)惩治老鼠(受制主体)的行为属于“调制行为”,既然偷吃粮食要面临法律的严惩,是否继续偷吃粮食,老鼠的选择属于“市场对策行为”。1、调制行为的分类(P11)从调制行为的领域来看,可以分为宏观调控行为和市场规制行为。【解释】宏观调控行为又可以分为财税调控行为、金融调控行为、计划调控行为。2、对策行为的分类(P12)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所从事的具有经济法意义的博弈行为,它可以分为横向对策行为(老鼠与老鼠之间的博弈)和纵向对策行为(老鼠与猫之间的博弈)两类。【解释】调制行为的效果如何,则在很大程度上与对策行为有关。三、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其他分类()1、从主体角度作出的分类(P12)从主体的角度,可以把法律行为分为单方行为和非单方行为、自为行为和代理行为。【解释1】调制行为是国家单方的法律行为,不需要在形式上与接受调控和规制的经济法主体达成合意(猫抓老鼠不需要事先征求老鼠的同意)。【解释2】市场主体的横向对策行为发生于多个市场主体之间,属于非单方行为。2、从行为对象角度作出的分类(P13)根据行为对象,可以把法律行为分为抽象行为和具体行为。其中,调制行为往往被看作是抽象行为(任何偷吃粮食的老鼠都将面临猫的严惩,不是针对某一个老鼠制定的政策),而对策行为则一般属于具体行为(每一个老鼠的对策各不相同,有的选择不再偷吃,有的选择在猫睡着的时候偷吃,有的宁可不要命也要偷吃)。【解释】调制行为一般属于要式行为(有明文立法,否则猫抓老鼠有些出师无名),而市场主体的对策行为法律一般不作特别的形式要求(老鼠无需将自己的行动方案上报给猫)。3、从行为效果角度作出的分类(P13)(1)调制行为有可能是积极的(由于猫的积极工作,增加了粮食产量),也可能是消极的(老鼠遭受灭门之灾,破坏了生态平衡)。(2)调制行为和对策行为,从合法性的角度来看,既可能合法,也可能非合法。四、行为的四个要素()(P14)经济法主体基于一定的认知能力,为实现一定的目的,而采取一定的手段,会在客观上形成一定的结果。1、行为目的(1)从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来看,在其调制行为中,首先要实现促进和保障经济稳定增长的“经济目标”,进而实现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社会目标”,在此基础上,实现促进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最高目标”。(2)从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来看,其市场对策行为的目标,主要是实现利润最大化或者效用最大化。同时,在同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博弈过程中,也要力图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对效率、利益的追求,恰恰是其进行相关对策行为的动因。【解释】由此来看,猫的压力更大(要考虑多重目标),老鼠的目标比较单一(在不被猫抓到的前提下偷到更多的粮食)。2、认知能力(1)对于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认知能力,在经济法上应当特别强调,它尤其关系到对经济规律、对客观形势的分析和把握,关系到调制行为的成败得失。(2)如果企业的行为超过了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并且利用消费者在认知能力上的弱势来从事违法行为,就会涉及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解释】如果企业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执行手段【解释】对于老鼠偷吃粮食的违法行为,派猫去抓还是派狗去抓,这是执行手段的选择。4、行为结果【解释】经过猫的不懈努力,老鼠偷吃粮食的现象基本(未)消除,这就是行为的结果。五、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层级性()(P15)1、在税收领域,税收的征收行为是基础性的行为,而税收调控行为则是高层次的行为。2、在金融领域,货币的发行直接影响货币供应量,是基础性的行为;而通过货币市场调控金融市场上的货币供应量,则是高层次的行为。【解释】基础性的行为早已存在(货币的发行),随着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加强(中央银行对货币供应量进行宏观调控),才使得调制行为更加突出了。而调制行为的实施必须有依托,它必须通过具体的基础性的行为才能实施(没有前面的货币发行,何来后面的调控数量),因此,在理论上才有了两类不同层次的行为。六、对经济法主体行为的评价()(P16)1、评价标准分为政治标准、经济标准、法律标准。法律评价的重心,是对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判断。2、无论是调制行为还是对策行为,都涉及到合法性的问题,这既涉及形式上的合法性,也涉及实质上的合法性。3、对于合法行为的肯定性评价,与对违法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二者所产生的激励和导向作用不同,因此,应当有效利用相关手段,去约束、引导各类经济法主体的行为。【解释】对遵纪守法的老鼠授予荣誉称号、对偷吃粮食的老鼠就地正法,恩威并施,综合利用各自手段,去约束、引导老鼠的行为。第四节 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一、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调制权)()1、宏观调控权(P18)宏观调控权可以分为宏观调控立法权和宏观调控执法权。2、市场规制权(P18)市场规制权可以分为市场规制立法权和市场规制执法权。3、调制权的分配(P19)(1)调制立法权目前,我国在调制立法权方面,实行的是“分享模式”。不仅全国人大享有立法权,而且国务院依法也可以制定行政法规,甚至国务院的某些职能部门都可能在事实上进行相关的立法。(2)市场规制权目前,我国主要由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等享有市场规制权。【解释】商务部既在外贸政策方面享有宏观调控权,又在市场流通秩序、反倾销等方面享有市场规制权。二、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市场对策权)()(P21)市场对策权可以分为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对策权,以及市场主体对调制行为的对策权两大类。1、企业 在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可以体现为相关企业的“竞争权”,包括公平竞争权和正当竞争权。2、消费者 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基本权利,是消费者从事市场对策行为所必不可少的。三、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义务()(P22)1、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义务市场主体虽然享有市场对策权,但对于那些具有法律约束力、强制执行力的调制行为,则应当接受,而不能从事违法的博弈活动。2、依法竞争的义务四、经济法主体权利义务的特殊性()(P23)1、在宏观调控法的部门法中,往往是有关调控主体的权利规定较多,而对受控主体的权利则规定较少;而在市场规制法中,往往是对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的受制主体的义务规定较多。2、由于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并非平等主体,因此,二者的权利义务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对等性。【解释】如果猫和老鼠的权利义务对等,就谈不上“规制、调控”了。第五节 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一、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与特殊性()(P25)1、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并不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简单相加,而是有其独立性。【解释】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应当有自己独立的责任。或者说,经济法责任在整个责任体系中,应当有其独立的地位。2、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1)责任承担上的双重性经济法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双重性,是指经济法主体具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可能由“本法责任”和“他法责任”构成。其中,“本法责任”是经济法主体违反了经济法规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即经济法责任;而“他法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在违反了经济法规定的同时,也违反了其他部门法规范,从而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责任可能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因而不属于经济法责任。【解释】私自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解析】只有“本法责任”才属于经济法责任,“他法责任”恰恰是经济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上的责任,经济法主体在责任的具体承担上具有“双重性”,并不是经济法责任本身具有“双重性”。(2)责任承担上的非单一性经济法主体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而且还可能受到刑事制裁。【解释】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对上市公司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责任),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金(刑事责任)(3)经济法责任的经济性经济法主要是通过引导人们的“趋利避害”的行为来实现其调整目标,经济性责任能够在规范人们的行为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并确保经济法的实效。二、经济法责任的具体类型()(P2627)1、根据责任的性质,可以把经济法责任分为经济性责任(如损害赔偿)和非经济性责任(如赔礼道歉),或称为财产性责任和非财产性责任。2、根据追究责任的目的,可以把经济法责任分为赔偿性责任和惩罚性责任。三、不同主体的责任差异与司法救济()(P2728)1、在宏观调控领域,由于调控主体的行为往往被认为属于抽象行为,在现行制度中不可诉,要追究其责任比较困难。【解释】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的抽象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2、对企业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对调控主体予以关闭不具有可行性。3、对企业予以罚款,受到惩罚的是企业;对调控主体予以罚款,由全体纳税人买单,调控主体主要承担政治性责任。四、赔偿性责任与惩罚性责任()1、赔偿性责任(P2829)(1)国家赔偿责任主要是由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来承担的,但经济法上的国家赔偿,不是狭义上的行政赔偿或者司法赔偿,而可能更主要的是立法赔偿。(2)民事责任中的损害赔偿一般要求等额赔偿,因而具有补偿性;现行的狭义的国家赔偿制度,一般实行少额赔偿(即受偿主体往往不能得到等额或足额补偿);而在经济法上,则主要强调超额赔偿,包括市场规制法中的双倍赔偿、三倍赔偿制度等。【解释1】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按照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承担“双倍赔偿”责任。【解释2】三倍赔偿制度可见于美国的反托拉斯制度(美国和中国有12个小时左右的时差,听起来很美,跟咱没关系)。2、惩罚性责任(P29)经济法上的惩罚性责任,不仅体现为罚款,还体现为信用减等(列入“黑名单”)、资格减免(如吊销营业执照)等惩罚性措施。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本章考情分析第一节 公司法律制度概述一、公司的种类()(P33)1、母公司和子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虽然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的组织关系,但它们都具有法人资格,在法律上是彼此独立的企业。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总公司和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领取营业执照(而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二、公司法人财产权1、对外投资()(P35)(1)对外投资的规模公司章程对投资总额及单项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解释】公司法对公司对外投资的规模并没有限制,公司章程可以自己限定。(2)对外投资的决议方式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释】公司法只是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在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之间选择,具体由公司章程规定。2、对外担保()(P35)(1)对外担保的规模公司章程对担保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解释】公司法对对外担保的规模并没有限制,要看公司章程是否有限制。(2)对外担保的决议公司为“他人”(非股东、非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大于1/2)通过。【解释1】公司为“非股东、非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总经理、董事长不行。【解释2】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1)必须由“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不行;(2)股东大会在表决时,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应当回避,不得参加表决;(3)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而非全体股东)“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而非人数)的“过半数”(大于1/2)通过。第二节 公司的登记管理一、登记事项1、法定代表人()(P37)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解释】公司章程只能在“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中3选1,公司章程不能约定由副经理、副董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2、股东出资()(P38)(1)股东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2)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二、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1、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公司的成立日期。()(P38)【解释】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成立日期均为“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2、变更登记()(P39)(1)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自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2)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3)变更实收资本: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解释】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3、注销登记()(P40)公司解散应当申请注销登记,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解释】(1)因合并、分立而解散公司,因其债权债务由合并、分立后继续存续的公司承继,在解散时不需要清算;(2)公司债权债务无人承继的,在解散时应当清算。三、年度检验()(P41)公司登记机关于每年3月1日6月30日(单选题)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1、出资期限()(P42)“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解释1】只要某一个股东的首次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的20即可,不要求所有股东都达到20的要求。【解释2】首次出资额需要同时满足“20和3万元”的规定。2、出资形式()(P42)(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2)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3)“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解释1】只要某一个股东的货币出资达到注册资本的30即可,不要求所有股东都有货币出资。【解释2】公司法取消了“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的规定,而是变换角度,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3、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4、出资不实()(P44)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解释1】只是由“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与设立后再加入的新股东无关。【解释2】发起人股东的资本充实责任是法定责任,不得以发起人协议的约定、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会的决议而免除。5、抽回出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股东会1、股东会的职权()(P45)(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解释】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属于董事会的职权。(2)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解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所有的监事会(不管是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均应包括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会人数的1/3。【董事会】只有“国有独资公司”、“由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才必须包括职工代表;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中可以不包括职工代表。成员中必须有职工代表,且其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会成员的1/3(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解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不需要由股东会决议通过。2、董事会的职权()(P46)董事会的一般职权是“制订方案”,提交股东会表决通过。但是,董事会有权直接“决定”的事项包括:(1)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2)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3)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解释】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由董事会任免。(4)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解释】公司的具体规章由经理制定。3、股东会的会议制度()(P45)(1)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解释】在2010年教材中,只有该条款与“最多”二字有关。(2)以后的股东会会议公司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履行职责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履行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3)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条件(P45)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召开。【解释】(1)设立监事会的,只能由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1个监事不行;(2)未设立监事会的(小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如果该公司只设立1名监事,该监事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4)会议通知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解释】先看公司章程是否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是否另有约定。(5)表决权(P45)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解释】股东会在表决时,先看公司章程是否有约定,只有公司章程未约定的,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6)股东会的特别决议(P45)下列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解释】(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特别决议必须经“全部”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二)董事会1、董事会的组成()(P46)(1)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由313人组成。(2)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也可以有职工代表(也可以没有)。(3)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解释】(1)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设副董事长;(2)合营企业、合作企业:“必须”设副董事长,一方担任董事长的,他方担任副董事长。(4)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合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合作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合作章程规定。(5)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连选可以连任。【解释】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只要不超过3年即可;监事任期为法定制,就是3年。2、董事会的召集和主持()(P46-47)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3、小公司的特别规定()(P47)(1)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2)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解释】(1)小公司可以不设立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2)小公司不设立监事会的,可以不考虑职工代表的问题。【相关链接】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三)监事会1、监事会的组成()(P47-48)(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的,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只设12名监事。(2)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3)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5)监事任期为3年,连选可以连任。2、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监事)的职权()(P48)(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7)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8)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调查费用由公司承担)。【解释】考生应注意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职权的区别,注意多选题。3、监事会的会议制度()(P48)(1)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2)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1、注册资本(P48)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为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不允许分期缴付。【相关链接】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为3万元,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2、“计划生育”原则(P48)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1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3、公示(P48)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时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营业执照中载明。4、股东会(P49)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决议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5、财务监督(P49)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相关链接】(所有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6、法人的人格否定原则(P49)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解释】一人公司属于法人,股东一般情况下只承担有限责任。只有“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股东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董事会(P49)(1)董事会中必须包括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他董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2)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也可以不设副董事长)。(3)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解释】董事长、副董事长并非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而是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4)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公司兼职。【相关链接】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5)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3、监事会(P50)(1)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相关链接】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2)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3)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相关链接】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第四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一、股东权利(一)股东权利的分类()(P50)1、共益权和自益权(以行使目的划分)(1)共益权是指股东基于公司利益同时兼顾个人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股东大会参加权、提案权、质询权、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累积投票权、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和自行召集权、查阅公司账簿权、提起诉讼权等。(2)自益权是指股东仅以个人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如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权、新股认购优先权、股份质押权和股份转让权等。2、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以行使条件划分)(1)单独股东权是指即使只持有一股股份的股东也可以单独享有的权利,如自益权、表决权。(2)少数股东权是指必须持有一定数额以上股份的股东方可行使的权利,如单独或者合并持有股份有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才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二)股东权利的滥用()1、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P51)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原则(P5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解释1】公司老老实实做人,就承认它是法人:(1)法人独立地位:公司以公司的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2)股东有限责任: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解释2】公司不好好做人(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就不承认它是法人: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解释】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第四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P51-52)(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2)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3)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4)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5)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即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作出与公司法不同的规定。【解释1】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先看公司章程的规定,只有公司章程未规定,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解释2】“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时”的顺序:(1)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公司章程未约定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3)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2、股权转让中的股东会(P52)(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不需要经过股东会的决议。(2)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相关链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3、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股东股权(P52)人民法院依照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相关链接】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公司(异议股权的回购请求权)()1、法定条件(P52-5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2、法定程序(P53)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1、出资期限()(P54)(1)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2)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解释】募集设立不允许分期出资,注册资本即为实收股本总额。2、抽回股本()(P56)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解释】投资人可以抽回出资的情形:(1)未按期募足股份;(2)发起人未按期(30日)召开创立大会;(3)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相关链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成立”前,可以抽回出资。3、股东的知情权()(P56)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4、发起人的义务()(P56)(1)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2)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不包括认股人)承担连带责任。【相关链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股东大会1、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P5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5人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解释】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即为实收股本总额。(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2、会议通知(P58)(1)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提前20日通知各股东。(2)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3)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相关链接】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3、股东的临时提案权(P58)(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2)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4、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P58)第五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5、股东大会的决议(P58)(1)普通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2)特别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相关链接】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6、累积投票制(P58)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7、会议记录(P59)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而非股东)签名。【相关链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二)董事会(P59-60)1、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为519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而非必须)有公司职工代表。【相关链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由313人组成。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职工代表。2、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相关链接1】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相关链接2】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3、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4、董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相关链接1】合营企业、合作企业的董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1次。【相关链接2】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5、临时董事会的召开条件(P59)(1)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2)1/3以上董事提议(3)监事会提议【解释】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董事会与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条件基本相同。6、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7、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而非出席)董事的“过半数”(1/2)通过。8、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不能口头)委托其他“董事”(不能是非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9、董事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相关链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而非股东)签名。10、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P59)【解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三)监事会(P61)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基本相同,主要区别如下:1、会议频率: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2、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3、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立监事会;而股份有限公司则必须设立监事会。(四)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1、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事项(P62)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解释】非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事项为4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议决事项为“41”项。2、独立董事制度(2010年新增)(P62)(1)独立董事的基本任职条件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2)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3、上市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P62-63)董事会秘书是董事会设置的服务席位,既不能代表董事会,也不能代表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是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4、增设关联关系董事的表决权排除制度(P63)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股东大会对“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应当回避。【董事会】上市公司董事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第六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与转让一、股份发行()(P63-65)1、“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2、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照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3、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二、股份转让的限制()1、发起人(P66)(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P66-67)(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25)。(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4)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3、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法定条件(P67)(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回购程序】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回购程序】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回购程序】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回购程序】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4、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接受以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P67)第七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P67-68)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解释】3岁的小孩还没“懂事儿”,当然不能做“董事”。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解释】(1)只有上述五类特定的犯罪行为,才受5年的限制;(2)某人被判有期徒刑10年,被剥夺政治权利3年,刑满被释放后,需要反省8年(35)才能担任董事、监事。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解释】第3条的范围包括“董事、厂长和经理”,第4条的范围仅限于“法定代表人”;第3、4条的前提均为“负有个人责任”。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禁止()(P68-69)1、挪用公司资金。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解释】(1)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2)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而非董事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解释1】如果公司章程事先有规定,或者事先经股东大会同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同本公司进行交易。【解释2】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5、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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