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理工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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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理工大学资产经营有限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试行)为规范南京理工大学资产经营有限企业(如下简称资产企业)财务管理,明确财务管理体制、财务管理责权划分、规范工作程序,强化财务监督和会计控制,根据国家有关制度及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制度合用范围为资产企业本部及所投资独资和控股子企业(如下统称为子企业)。第二条 各子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既受子企业领导,也要接受资产企业财务总监和财务审计部监管。第三条 资产、负债、权益及收入与成本费用、资金等财务管理各个环节均实行严格预算管理。第四条 坚持“控制与效率”并重原则,明确各级管理者在财务管理中权利和责任,适度处理好财务管理权限划分。第五条 执行会计核算、财务信息原则化、统一化原则,执行国家颁布企业会计准则,按准则规定进行各项资产、负债、权益及损益会计核算。资产企业和各子企业实行统一会计政策、核算措施,逐渐采用统一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软件,一经确定,未经资产企业书面同意,各子企业不得随意变化。第六条 财务管理必须以提高企业效益为中心,为企业业务开展提供良好服务和支持。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第七条 资产企业总经理对企业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在董事会领导下负责组织实行全企业平常财务管理工作。第八条 资产企业财务总监执行企业财务总监工作条例,接受董事会和总经理双重领导,加强对资产企业财务及各子企业财务监督管理。第九条 资产企业财务审计部详细负责财务管理各项详细工作。第十条 各子企业总经理对我司(含下属企业,下同)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各子企业财务主管在我司总经理、资产企业财务总监和财务审计部领导下,负责组织实行我司财务管理工作(条件成熟后 各子企业财务主管实行资产企业委派制)。第十一条 各子企业应根据会计准则和资产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建立我司财务管理制度体系,包括会计核算措施、财务管理制度、会计内控制度(财务工作手册)、预算管理实行措施及其他专题管理制度,并报资产企业财务审计部立案。第三章 资产营运管理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根据风险与收益均衡等原则和经营需要,确定合理资产构造,并实行资产构造动态管理。第一节 货币资金第十三条 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现金及各项存款内控制度,加强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保证现金帐面余额与库存金额相符,银行存款与银行对帐单金额查对相符。第十四条 现金及各项存款管理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企业现金支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使用范围,属于范围以外,应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二)现金收付和保管,应指定专人负责经管,并按照钱帐分管原则,现金出纳和会计不得由一人兼办,收款员和保管员也不得互相兼做;(三)多种备用金经同意发放后,必须列入库存定额以内。有关人员对其经管备用金应妥善保管,不得缺乏、挪用或白条顶库;(四)现金销货款必须当日解缴银行,如解缴不及,必须放入保险箱内;(五)认真执行银行核定库存现金定额,多出部分及时存入银行。库存现金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挪用或白条顶库。现金支付应设置日志帐,按序时记载,日结月清;(六)支票预留印鉴章必须分开保管和使用,并安全放置;(七)领用支票应填写申请表,定明用途,并经总经理签字同意。支票领用后应在七天内交财会销帐。领用支票应由财会人员写明日期、收款单位及用途,空白支票不准出门。领用支票应妥善保管,万一遗失应立即报各部门负责人及发出支票财会部门,以便及时采用措施;(八)妥善调度银行存款,严禁签发空头支票;(九)设置银行存款日志帐,按照业务发生次序逐日逐笔登记。银行存款应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名称和存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十)企业银行存款帐与银行对帐单必须逐笔勾对,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整表,调整相符。未达帐必须逐笔查明原因,并应在一种月以内处理完毕。(十一)企业办理新增银行开户需经总经理同意。财务部应将各银行存款余额定期上报企业总经理和财务总监。第十五条 经企业财务总监审核、总经理同意,企业与下属子企业之间、子企业与子企业之间可以进行资金调剂使用。企业与子企业未经同意,不得向资产企业投资以外单位出借资金,同意权限和程序按照企业章程对外投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波及金额在董事会权限如下由董事长同意。第十六条 企业及各子企业财务主管和财务部门应严格审查对外资金支付与否符合企业规定,对不符合规定资金支付申请,必须予以拒绝。第十七条 建立提高收益能力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值管理计划,在保证经营运转顺利前提下,通过协议存款、定期存款等无风险理财方式增长资金收益。第二节 应收及预付款项第十八条 应收及预付款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预付帐款和应收补助款等。第十九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按实际发生额记帐,并按照往来户名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资产企业和各子企业对应收款项必须做到及时催讨;对数额大,时间长应收款项,应发函询证,必要时上门催讨或起诉。第二十条 资产企业及各子企业必须在年终对应收及预付款项进行一次全面彻底清理,并将清理成果报资产企业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审计部。第二十一条 资产企业和各子企业在中期和年终,对“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余额,按帐龄分析法结合个别认定法计提坏帐准备金。对未到期应收票据,如有确凿证据证明不可以收回或收回也许性不大时应将其帐面余额转入应收帐款,并计提对应坏帐准备。对预付帐款如有确凿证明表明其不符合预付帐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品,应将其转入其他应收款并计提对应坏帐准备。坏帐准备计提和核销按企业有关规定执行。对于个人原因导致坏帐损失,应追究个人经济责任。第三节 存 货第二十二条 存货是指企业在平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发售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材料和物料等。包括库存材料、库存商品、低值易耗品、物资采购、开发成本、开发产品等。对每件单价在200 元以上 元如下物品列入低值易耗品核算,并采用五五摊销法进行摊销。第二十三条 存货按照实际成本初始计量,领用和发出存货按实际成本及个别计价法核算。第二十四条 资产企业及子企业应建立严格存货采购制度,明确审批权限、责任,减少采购成本;并建立严格存货实物保管、领用制度,保证存货安全。第二十五条 资产企业和各子企业应在年终,对由于存货遭受毁损、所有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应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对存货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必须在每年终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并将清查成果报资产企业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财务审计部。存货减值准备计提和核销按企业有关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对于个人原因导致资产损失,应追究个人经济责任。第四节 固定资产和投资性房地产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寿命超过一种会计年度,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送工具以及其他设备、器具、工具等劳动资料和其他物质资料。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持有房地产。第二十七条 资产购置、处置实行预算管理,并严格根据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及企业财产管理制度规定决策权限,履行对应决策程序。各子企业预算内购进金额或处置原值单项金额超过20 万元和预算外购进或处置,需报资产企业审批。第二十八条 建立工程概预算制度,对概预算编制、审核等做出明确规定,保证概预算编制科学、合理;建立工程管理制度,规范工程招投标、材料设备采购等业务活动,控制工程成本,保障工程质量;建立竣工决算管理制度,对竣工决算、竣工审计、竣工验收等做出明确规定,保证竣工决算真实、完整、及时,所有项目竣工后,必须编制竣工结算汇报,报原审批领导审核。第二十九条 在建工程以工程实际发生支出为计价基础,按项目分类核算,并以其到达预定可使用状态作为转入固定资产时点。为工程借款而发生利息支出,在到达预定可使用状态前计入工程成本,到达预定可使用状态后计入当期损益。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和投资性房地产折旧和摊销采用平均年限法,从投入使用次月起按月计提折旧。各子企业应按资产企业固定资产目录规定折旧年限,确定固定资产和投资性房地产折旧率和残值率。目录未列出,应填制折旧年限核定表,报资产企业财务审计部确定折旧率。固定资产残值率统一确定为 5%。第三十一条 资产企业和各子企业应在中期和年终对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在建工程进行逐项检查,假如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帐面价值,应当将可收回金额低于其帐面价值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并且必须在每年十二月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盘点清查,并将清查成果报资产企业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财务审计部。对盘盈、盘亏、毁损和需要提前报废固定资产,必须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汇报,并根据企业有关规定审批程序和权限进行处理。第三十二条 资产企业及各子企业应加强对固定资产管理。因管理不善,使用不妥导致损失,应追究负责人经济责任。第五节 投资管理第三十三条 投资包括购置股票、债券、基金等短期投资、股权及债权长期投资、新设分子企业等分支机构。根据持故意图和风险管理目,将投资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发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有关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政策规定进行资产确实认和计量。第三十四条 企业各项投资及其处置,应严格根据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及企业投资管理制度规定决策权限,履行对应决策程序,并建立多种投资后续管理制度,保证投资安全,提高投资收益。所有对外投资必须报经董事会审议同意。第六节 无形资产及其他长期资产管理第三十五条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没有实物形态可辩认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以获得时实际成本计价,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开始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应当反应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使用寿命有限,在使用寿命期内分期平均摊销;使用寿命不确定无形资产不应摊销,但应当在每个会计期间对使用寿命不确定无形资产使用寿命进行复核,假如有证据表明无形资产使用寿命是有限,应当估计其使用寿命并进行摊销。第三十六条 无形资产购置、处置实行预算管理,预算内购进(或通过其他方式获得)或处置权限和预算外购进或处置,必须按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规定审批程序和权限进行处理。第三十七条 资产企业及各子企业应在中期和年终,检查各项无形资产估计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能力,对估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帐面价值应计提减值准备。计提和核销减值准备按企业有关规定审批程序和权限进行处理。第三十八条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各项费用。长期待摊费用(除筹建期间费用)从费用发生次月起在受益期内平均摊销,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费用,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当月损益。第四章 负债管理第三十九条 企业负债包括长期负债和流动负债。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限在一年或超过一年一种营业周期以上负债。流动负债是指将在一年或超过一年一种营业周期内偿还债务。第四十条 资产企业长期负债必须报经董事会审议同意。资产企业向金融机构流动资金借款(短期负债),总额在200万元人民币以内,由财务总监审核,董事长授权总经理核准;总额超过200万元在300万元以内借款额度,由董事长核准;总额超过300万元在500万元以内报董事会同意;总额超过500万以上由校经管委同意。第四十一条 波及抵押担保,按企业章程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第四十二条 子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总额在200万元以上额度和预算外借款,需向资产企业提交书面汇报,并按上款权限核准。第四十三条 或有负债管理。或有负债重要包括企业对外担保、未决诉讼、未决仲裁和索赔、税务纠纷、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等很也许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潜在债务。对外担保应严格根据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及企业担保管理制度规定决策权限,履行对应决策程序。同步建立或有负债汇报制度,各子企业应在诉讼和索赔、税务纠纷等发生时及时汇报资产企业,并在每月报送财务报表同步将所有或有负债项目作为补充材料一并报资产企业财务审计部。第五章 收入、成本和费用管理第一节 收入管理第四十四条 收入是指企业在平常经营活动中形成、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长、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经济利益总流入。包括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各类补助及政府机构奖励等多种性质收入。所有收入必须归企业所有,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业务活动中获取回扣不入帐。第四十五条 收入管理基本管理规定(一)预算管理,根据销售战略,建立销售预算管理制度,制定销售方略、销售管理责任制,将预算指标层层贯彻,保证预算指标完毕;(二)建立销售和收款内控制度,结合应收款管理,建立信用管理制度,规范各环节操作流程,保证销售收入足额及时回收;(三)销售定价管理,商业开发销售定价方略等必须按规定程序报资产企业审批后执行;(四)销售折扣和折让管理,商业开发销售折扣政策必须事先报资产企业同意;其他行业销售折扣政策必须报资产企业立案。第二节 成本费用管理第四十六条 成本费用包括经营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及其他各项支出,资产企业及各子企业要制定措施严格控制成本及费用开支。第四十七条 成本费用实行预算管理。各子企业须根据本企业实际状况及资产企业有关全面预算管理规定,制定费用预算管理实行措施,对成本费用实行严格预算管理,在资产企业核定预算内严格控制成本费用开支。企业应制定业务招待费、差旅费、通讯费等费用开支范围和原则。第四十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建导致本管理,包括土地和配套成本、建筑和安装、公共设施配套费和基础设施费等工程间接成本。其基本管理规定:(一)实行项目预决算制度,所有项目动工前项目企业要编制项目概算汇报,报资产企业审批,项目竣工后项目企业要编制竣工决算汇报,报资产企业审批;(二)项目建设过程中,要根据实际状况定期更新项目概算(至少六个月一次),如项目概算超过本来概算5%以上,须报资产企业重新审批;(三)须建立科学招投标制度、设备采购管理措施等系列合约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成本;(四)资产企业应逐渐建立多种成本费用参照原则信息库并及时更新,为后来成本控制提供基准。第四十九条 各项成本费用报销原始凭证必须合法、真实、有效。报销费用时,需有经手人签字,经财务部门审核,报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方可报销。企业应制定各项费用和工程款支付审批权限及程序,并严格执行。第六章 利润及利润分派管理第五十条 企业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期间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第五十一条 资产企业及各子企业应当实事求是地计量收入,全面合理地核算成本费用,保证利润真实可靠。第五十二条 资产企业下属各事业部财务由资产企业财务审计部统一管理。第五十三条 年度终了,各子企业应根据税后净利润 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但当法定盈余公积金合计额到达企业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以不再提取。提取完法定盈余公积金,经企业股东会决策,还可以合适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第五十四条 各子企业对提取各项基金后未分派利润,根据董事会另有决策,按企业各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派。第七章 财务会计汇报管理第五十五条 企业应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和管理工作规定,编制和提供真实、完整财务会计汇报。第五十六条 企业财务会计汇报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状况阐明书以及财务分析汇报构成。资产企业下属子企业必须按企业统一规定会计报表格式编报会计报表,上报资产企业会计报表各单位不得自行增减项目。第五十七条 企业财务会计汇报分为年度、六个月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汇报。子企业应报送财务报表和报送时间:报表名称编报日期上报日期备注1.资产负债表月报次月5日前会企 01 表2.利润及利润分派表月报次月5 日前会企 02 表3.现金流量表月报次月5 日前会企 03 表4.费用表 月报次月5 日前会企内表1-15.收支表 月报次月5 日前会企内表1-26.税金表月报次月5 日前会企内表1-37.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中期、年度中期、年度末10 日前会企 01 表附注 18.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中期、年度;中期、年度末10 日前会企 01 表附注2资产企业财务审计部或企业管理部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布置有关财务报表和有关资料汇报,各子企业应当及时精确报送。第五十八条 财务分析规定(一)资产企业及各子企业财会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10日内撰写财务分析汇报,对所属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专题或全面分析。年度分析必须是全面财务分析汇报;(二)财务分析以会计报表为基础,根据财务预算指标或上年实际有关数据,对企业经营活动过程和成果进行全面、真实、认真剖析和评价;(三)财务分析措施可以用比较分析法、比率分析法、趋势分析法和原因分析法,财会人员要提高财务分析能力,在数据中发现问题、提出提议、当好参谋;(四)财务分析汇报要对企业经营成果、财务状况进行文字上分析阐明,从收入、成本费用、利润、资产、负债、股东权益等方面进行分析阐明;(五)对特殊财务状况和经济事项,财会人员要进行不定期财务分析,以便管理部门及时掌握企业经营状况;(六)建立季度财务分析交流会制度,资产企业及各子企业在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集中召开经营及财务状况分析会议,提出问题,发掘长处,总结过去,展望未来。会议结束将财务分析汇报交资产企业财务审计部。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九条 各子企业应根据本制度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状况,制定对应制度规定和内控制度,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体系,并报送资产企业立案。第六十条 企业各部门、各子企业应严格执行本制度。资产企业贯彻有关部门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执行状况检查,对检查发现问题汇报企业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对违反规定视状况进行严厉处理,对有关负责人进行对应惩罚。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自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修改时亦同。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由资产企业财务审计部负责不停修订完善和解释。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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