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报材料第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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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兴证资管金麒麟5号申报材料第三部分 集合计划合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报材料第三部分兴证资管金麒麟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管理人: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目 录一、前言3-1二、集合计划合同当事人3-3三、集合计划基本情况3-4四、设立推广期间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3-8五、存续期间委托人的参与和退出3-11六、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的特别约定3-16七、集合计划资产托管3-17八、集合计划账户管理3-18九、集合计划费用支出3-19十、集合计划投资收益与分配3-21十一、集合计划信息披露3-25十二、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3-28十三、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3-29十四、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3-31十五、合同变更安排3-33十六、集合计划的展期3-34十七、集合计划的终止和清算3-36十八、管理人不能履行职责时的处理方式3-38十九、不可抗力3-39二十、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3-40二十一、合同的组成3-41二十二、风险揭示3-42二十三、合同的成立与生效3-44二十四、合同签署人3-45特别约定本兴证资管金麒麟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集合计划合同”)以电子签名方式签订,管理人、托管人作为本合同签署方,已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委托人(即兴证资管金麒麟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作为本合同一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委托人完全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同时本合同成立。一、前言为规范兴证资管金麒麟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运作,明确兴证资管金麒麟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集合计划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出具了批准文件(关于核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兴业证券金麒麟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097号),但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参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二、集合计划合同当事人自然人委托人姓名: 身份证件名称: 身份证件号码:联系人: 联系电话:E-mail:联系地址及邮编:机构委托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公司营业执照: 联系人: 联系电话:E-mail:管理人: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志辉 网址: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现场指挥部办公大楼一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民生路1199弄3号楼 邮编:200135联系人:龚苏平 联系电话:021-38565866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网址: 联系人:杨扬 联系电话:021-62677777-212036 公司住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邮编:350001三、集合计划基本情况(一)集合计划名称兴证资管金麒麟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简称“金麒麟5号集合计划”。(二)集合计划类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三)集合计划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式转债)、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债券正回购和逆回购、资产支持证券、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其中(占资产总值比例):(1)权益类品种包括二级市场股票、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包括ETF、LOF基金)、权证等,投资比例为:0-100%,其中权证投资比例不超过3%;(2)股票(包括一级市场申购及定向增发)和一级市场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含分离式转债),投资比例为:0-50%,其中定向增发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20%;(3)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型开放式基金、可转换债券(含分离式转债)、期限超过7天的债券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和协议存款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固定收益类品种,投资比例为:0-100%;(4)短期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银行活期存款、货币市场基金、7天及7天以下的债券逆回购、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短期金融工具,投资比例为:0%-100%;(5)本集合计划参与证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40%。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管理人应当在本集合计划开始投资运作之日起3个月内使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规定。因证券市场波动、投资对象合并、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外部因素致使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四)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及适合推广的对象本集合计划属于“中等风险等级”的理财产品,适合向“中等风险承受能力”及高于“中等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推广。(五)集合计划存续期限本集合计划不设固定存续期限。(六)封闭期、开放期与流动性安排本集合计划设立开放参与期和开放退出期。1、开放参与期本集合计划自成立之日起3个月为封闭期,封闭期满整3个月后的每个工作日为开放参与期,委托人可在开放参与期申请参与本集合计划。2、开放退出期本集合计划自成立之日起3个月为封闭期,封闭期满整3个月后的3个工作日为首个开放退出期,从首个开放退出期的下个月起,每个月最后3个工作日为开放退出期,委托人可在开放退出期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由于委托人在开放期退出而导致的管理人自有资金被动超限,应在被动超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调整到合同约定的范围,由于自有资金被动退出而引起的特殊开放退出期由管理人公告确定。例:本集合计划2011年1月18号成立,则成立后封闭3个月,封闭期满整3个月后,从2011年4月19日起(含当日)的每个工作日为开放参与期,从2011年4月19日起(含当日)的3个工作日(4月19日、4月20日、4月21日)为首个开放退出期,从2011年5月起,每个月的最后3个工作日为开放退出期。(七)集合计划推广期募集目标规模本集合计划推广期募集目标规模不超过80亿份(含参与资金利息结转的计划份额)。(八)集合计划存续期内的份额限制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不设规模上限。(九)集合计划单位份额面值本集合计划单位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十)单个委托人最低参与金额委托人在集合计划推广期和开放参与期内可以多次参与本集合计划。单个委托人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含参与费),每次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十一)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和时间推广期结束时,若本集合计划符合以下条件,则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本集合计划宣告成立并开始运作:1、 推广过程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2、 募集资金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不包括管理人参与的自有资金);3、 客户不少于2人(不包括管理人);4、 符合本合同及集合计划说明书的相关约定;5、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推广期内,若参与资金接近目标规模人民币80亿元(含参与资金利息结转的计划份额)且委托人不少于2人,管理人可以提前终止推广期。本集合计划成立前,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只能存入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机构指定的专门账户,不得动用。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集合计划成立之前所产生的利息折算成集合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集合计划成立的时间以成立公告为准。(十二)集合计划设立失败推广期结束时,若集合计划未符合上述成立条件或设立推广期内发生使本集合计划无法设立的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战争、自然灾害)事件,则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时,管理人将承担全部推广费用,并将委托人参与资金本金及期间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给委托人,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十三)关联交易本集合计划投资于本公司及与本公司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不得超过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7%。发生关联交易时,管理人应以临时报告的形式通过管理人网站()和推广网点等及时公告,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委托人同意本集合计划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管理人无须再另行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四、设立推广期间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一)推广期集合计划的参与时间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对集合计划出具批准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启动推广工作,并在启动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集合计划的推广、设立。具体推广时间以集合计划的推广公告为准。推广期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的时间为推广期内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二)推广期集合计划的参与方式委托人在推广期内可根据推广机构指定的程序,以现金方式参与本集合计划。(三)推广期每份集合计划的参与价格推广期内每份集合计划参与价格为人民币1.00元。(四)推广期委托人参与金额限制委托人在集合计划推广期内可以多次参与本集合计划。单个委托人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含参与费),每次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五)推广期集合计划的参与原则1、“金额参与”原则,即参与以金额申请。单个委托人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含参与费),每次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2、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集合计划成立之前所产生的利息,按参与价格折成集合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3、委托人在设立推广期可以多次参与本集合计划;4、当集合计划接近目标规模时,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也可以根据“时间优先”的原则对委托人的参与申请进行确认,参与时间以注册登记人注册登记系统的确认结果为准;当计划达到目标规模后,管理人有权暂停接受委托人的参与申请。(六)推广期参与集合计划的参与费率委托人在推广期参与本集合计划,按照单笔参与金额的不同而收取相应的参与费用,具体标准详见下表:参与金额推广期参与费率单笔100万元1.0%100万元单笔300万元0.8%300万元单笔500万元0.5%单笔500万元每笔1000元(七)推广期集合计划参与份额的计算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集合计划成立日之前产生的利息(按照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将折算为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推广期参与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净参与金额参与金额/(1+参与费率)参与份额(净参与金额+推广期利息)/1.00其中:1、份额计算时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0.01份,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集合计划资产;2、多笔参与时,按上述公式进行逐笔计算。(八)推广期集合计划的参与程序1、申请方式委托人到推广机构网点书面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之后,可以到集合计划推广网点柜台申请参与本集合计划,也可以登录推广机构指定网络系统以自助下单的方式申请参与本集合计划。2、支付参与款项委托人办理参与手续,应先在指定资金账户上存入足额参与款,然后签署集合计划合同。 委托人指定资金账户作为办理红利款项、退出款项、清算款项的收款账户。委托人在集合计划合同有效期内,不得撤销该账户,并妥善保管账户资料。 委托人提出参与申请时,应全额缴付参与资金。若参与资金未在规定期限内全额到账,但到账部分资金符合最低参与金额限制条件,则仅限到账部分资金的参与申请为有效申请。3、参与申请的确认委托人于T日提交参与申请后,一般可于T+2日到办理参与手续的网点或通过推广机构指定的网络系统查询申请受理情况,委托人应当及时查询和确认参与申请的相关信息。经管理人确认无效的申请,管理人将退还委托人已交付的参与资金本金,并解除合同关系。(九)拒绝或暂停参与的情形及处理方式1、在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期内,推广机构将根据委托人的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资金来源及用途性质等决定是否拒绝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况:(1)经注册登记人注册登记系统确认的集合计划份额已达到80亿份(含参与资金利息结转的计划份额);(2)自然人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或法人用筹集的资金参与集合计划但未能提供合法筹集资金的证明文件;(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本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载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2、发生拒绝或暂停接受参与的情况时,管理人应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将拒绝或暂停接受参与的原因和处理办法在管理人网站公告或告知委托人本人。 3、委托人的参与申请被拒绝时,管理人应将被拒绝的参与款项及时退还给委托人。4、在暂停参与的情况消除时,管理人将及时恢复参与业务的办理,并在推广机构网点公告。 (十)超规模的检测集合计划接近目标规模时,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也可以根据“时间优先”的原则对委托人的参与申请进行确认。五、存续期间委托人的参与和退出(一)委托人参与、退出集合计划的时间、次数、方式、价格和程序1、参与、退出时间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委托人可于开放参与期办理参与申请,于开放退出期办理退出申请,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集合计划按规定限制或暂停参与、退出的情况除外。2、参与、退出方式委托人到推广机构网点书面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之后,可以到集合计划推广网点柜台申请参与、退出本集合计划,也可以登录推广机构指定网络系统以自助下单的方式申请参与、退出本集合计划。集合计划的参与、退出申请提交后,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前撤销。3、参与、退出价格存续期本集合计划的参与、退出价格遵循“未知价”原则,即参与、退出集合计划的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单位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4、参与、退出原则(1)“未知价”原则,即参与、退出集合计划的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单位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2)“金额参与、份额退出”原则,即参与以金额申请,退出以份额申请;(3)“先进先出”原则,即委托人先退出较早参与的份额;(4)委托人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前撤销参与、退出申请;(5)委托人在开放参与期可以多次办理参与申请,在开放退出期可以多次办理退出申请;(6)单笔退出最低份额的约定:委托人单笔退出最低份额为1000份。若某笔退出导致该委托人在该推广机构持有的份额少于1000份,则余额部分必须一起退出。5、参与、退出费本集合计划的参与、退出费由委托人承担。委托人存续期内参与本集合计划,按照单笔参与金额的不同而收取相应的参与费用,具体标准详见下表:参与金额存续期参与费率单笔100万元1.2%100万元单笔300万元1.0%300万元单笔500万元0.6%单笔500万元每笔1000元退出费率根据持有时间的不同而不同,具体费率见下表:持有时间退出费率持有时间1年0.5%1年持有时间2年0.2%持有时间2年06、参与、退出程序(1)参与、退出申请:委托人到推广机构网点书面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之后,可以到集合计划推广网点柜台申请参与、退出本集合计划,也可以登录推广机构指定网络系统以自助下单的方式申请参与、退出本集合计划;(2)参与、退出的确认与查询:管理人在T+1日(参与、退出申请日为T日)对参与、退出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委托人通常可在T+2日到集合计划推广网点或通过推广机构指定的网络系统查询参与、退出的确认情况,委托人应当及时查询和确认参与、退出申请的相关信息;(3)参与份额、退出金额的计算:i开放参与期参与份额计算方法如下:净参与金额参与金额/(1+参与费率)参与份额净参与金额/参与价格ii开放退出期退出金额计算方法如下:退出金额=有效退出份额退出价格(1-退出费率),退出金额根据四舍五入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4)参与、退出金额的支付:委托人参与(T 日)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参与成功,T+2 日内参与款划往集合计划托管专户。若参与不成功或无效,经确认后,管理人应将参与款项退回委托人账户。委托人退出申请经确认有效后,管理人指示托管人于T+2日内将退出款项从集合计划托管专户划出,通过推广机构划往委托人指定的资金账户。但发生巨额退出情形时,按本章第(三)条处理。7、参与、退出的注册与过户登记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委托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委托人自T+2日(含该日)后的开放退出日有权退出该部分集合计划份额。委托人的退出申请经确认有效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委托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该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和托人的参与与关益特征及适合推广的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和 资者需根据集合计划推广网点规定的手续,在指定参与划按规定限制退(二)在集合计划存续期间,管理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理推广机构不得为委托人办理集合计划份额转让事宜,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三)在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委托人巨额退出集合计划时的处理办法1、巨额退出、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标准在单个开放退出日,委托人申请退出的净份额(退出申请份额总数扣除参与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10%时,即为发生了巨额退出。本集合计划连续两个开放退出日以上发生巨额退出,即为发生了连续巨额退出。2、巨额退出的处理方式当出现巨额退出时,管理人可以根据本集合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和巨额退出情况,采取如下不同的处理方式:(1)全额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而不会损害委托人利益时,按正常退出程序执行。(2)部分顺延退出:管理人在发生巨额退出当日接受退出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退出申请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对于当日退出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退出申请量占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退出份额;未能受理的退出部分,除委托人在提交退出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工作日退出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工作日退出处理。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工作日的退出不享有退出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退出为止。(3)暂停退出:如本集合计划发生连续巨额退出时,管理人可暂停接受退出申请。已经接受的退出申请,按申请退出日期先后可顺延至不超过20个工作日内完成。当已接受的退出申请完成退出后,本集合计划重新开始办理退出申请。3、巨额退出的报告当发生巨额退出并部分顺延退出时,管理人应立即通知托管人,并于3个工作日内在管理人网站及推广机构网点进行公告,说明有关处理方法。4、巨额退出价格确定退出价格以巨额退出申请获得确认当日的退出价格为准,即:当日确认退出的部分以当日的退出价格为准,顺延退出部分以顺延退出获得确认当日的退出价格为准。5、巨额退出款项支付委托人巨额退出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有效后,管理人指示托管人于T2日内将确认部分退出款项从集合计划托管专户划出,通过推广机构划往委托人指定的资金账户。6、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的预约申请当委托人一次申请退出份额超过2000万份(包括2000万份)时,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管理人提出书面预约。如构成巨额退出的,应按巨额退出程序办理。(四)拒绝或暂停退出的情形及处理方式1、出现下列情形,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或暂停本集合计划委托人的退出申请:(1)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战争、自然灾害)的原因导致计划无法正常运作;(2)证券交易场所或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无法计算;(3)发生巨额退出,根据集合计划合同的规定,可以暂停接受退出申请的情况;(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2、暂停本集合计划退出的处理方式。发生上述暂停退出情况的,管理人应在管理人网站上披露暂停公告。暂停结束重新开放退出时,管理人将及时在推广机构网点对重新开放退出进行公告,并通告最新的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五)集合计划的非交易过户、冻结1、集合计划的非交易过户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参与、退出等集合计划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集合计划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转移到另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的行为。集合计划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如继承、捐赠(包括出国赠与、死亡赠与以及福利性捐赠等)、司法执行,以及因机构分立、合并或其他形式的财产分割与转移等原因引起的集合计划份额非交易过户。委托人需到计划注册登记人处,按注册登记人相关业务规定,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非交易过户的有关手续。2、集合计划的冻结与解冻集合计划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集合计划份额的冻结与解冻。集合计划的冻结与解冻需至注册登记人处办理。六、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的特别约定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的:1、自有资金参与的条件: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应符合管理办法、细则、规范和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相关规定。2、自有资金的参与方式:管理人承诺在本集合计划推广期间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3、自有资金参与的金额和比例:(1)自有资金参与金额为本集合计划成立规模(含自有资金参与部分)的5%,且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2)存续期,管理人自有资金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不高于集合计划总份额(包括自有资金参与份额)的20%,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3)若法律法规关于自有资金投资比例和退出条件发生变化,参照最新法律法规要求执行。4、自有资金的收益分配:自有资金按照等额等权的原则,参与收益分配。5、因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被动超限时的处理原则及处理措施:自有资金参与金额不超过本集合计划总份额的20%,当开放期有客户退出时,使自有资金占比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20%,应在被动超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申请退出直至不高于20%占比,由于自有资金被动退出而引起的特殊开放退出期、退出方式和程序由管理人公告确定。6、信息披露:管理人及时在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超限情况,并在自有资金退出前五个工作日告知客户及托管机构。七、集合计划资产托管本集合计划资产由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托管,管理人与托管人必须按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签订托管协议。签订的托管协议已经明确了托管人与管理人之间在本集合计划委托人名册登记、资产的保管、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以确保集合计划资产的安全,保护集合计划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委托人在此确认其已知悉并了解管理人和托管人所签署的托管协议的内容,并认可托管协议有关管理人和托管人职责分工、责任分配等规定。八、集合计划账户管理托管人负责为本集合计划资产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证券账户名称为“兴业证券兴业银行兴业证券金麒麟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人以托管人的名义在托管银行开设托管专户,保管集合计划的银行存款,该托管专户是指托管人在集中清算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包括集合计划在内的托管资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托管人负责,集合计划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退出金额、支付计划收益、收取参与款,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管理人和托管人对集合计划资产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集合计划资产独立于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集合计划资产与其他客户资产、不同集合计划的资产相互独立。管理人、托管人不得将集合计划资产归入其自有资产。管理人、托管人破产或者清算时,集合计划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九、集合计划费用支出(一)集合计划费用的种类、计提标准及支付方式集合计划费用支出包括:在存续期间投资运作所发生的管理人的管理费、托管人的托管费、国家规定的交易税费、审计费、律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等。1、管理人的管理费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只收取固定管理费,不对集合计划投资收益提取业绩报酬。本集合计划管理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HE1.5%当年实际天数,其中:H为每日应计提的集合计划管理费E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集合计划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集合计划管理费划付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的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时,支付日期顺延。2、托管人的托管费集合计划托管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HE0.2%当年实际天数,其中:H为每日应计提的集合计划托管费E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集合计划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集合计划托管费划付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的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托管人。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时,支付日期顺延。3、证券交易税费本集合计划运作期间因投资所发生的交易手续费、印花税等有关证券交易税费,作为交易成本直接扣除。因集合计划运作期间投资所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由托管人按照管理人的指令,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从集合计划资产中支付,列入集合计划费用。4、集合计划审计费、律师费和信息披露费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注册登记费、与集合计划相关的会计师审计费和律师费、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等,由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照管理人的指令,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从集合计划资产中支付,列入集合计划费用。5、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二)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的项目1、集合计划成立前的推广费用、律师费、注册登记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2、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发生的与推广有关的费用;3、管理人、托管人、注册登记人、推广机构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从而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而发生的费用,均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三)费用调整管理人、托管人、推广机构可调低集合计划管理费、托管费的收取标准,但无需征得委托人同意。做出此类调整时,管理人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管理人网站及其他场所刊登公告。(四)集合计划的税收本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应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履行其纳税义务。十、集合计划投资收益与分配(一)集合计划收益的构成集合计划收益包括:1、集合计划投资所得的利息、红利;2、买卖证券的价差;3、银行存款利息;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二)集合计划净收益集合计划净收益为集合计划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规定可以在集合计划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三)收益分配原则1、每份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2、T日参与的计划份额不享有当日分红权益,自下一工作日起享有分红权益;T日退出的计划份额享有当日分红权益,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分红权益;3、集合计划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的,不进行收益分配;4、集合计划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才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5、自成立日起,集合计划在满足当期不出现净亏损,并且当期收益弥补上期亏损后尚有盈余的收益分配原则下,管理人可对计划收益进行分配,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收益分配后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不能低于1.00元;6、现金红利于红利发放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转到委托人的资金账户;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收益分配方案1、收益分配方案载明集合计划的净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金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2、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经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并在确定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由管理人以约定的披露方式进行信息披露。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按相关规定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五)收益分配方式集合计划收益的分配采用两种方式,委托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分红日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计划份额进行再投资;集合计划份额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计入集合计划资产的损益;委托人未作选择的,本集合计划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红利方式。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收益分配中发生的银行转账等费用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委托人自行负担。十一、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一)投资限制为维护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集合计划投资遵循以下限制性投资事项:1、将集合计划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2、将本集合计划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3、集合计划申购新股,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的现金总额,且申报的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4、不得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5、不得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的资金不得超过本集合计划净值的7%;7、本集合计划对权证的投资比例不得超过集合计划净值的3;8、不得从事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合计划合同禁止从事的其他投资。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集合计划投资不符合本规定的,管理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以符合上述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二)禁止行为为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管理人禁止从事以下行为:1、向客户作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2、挪用集合计划资产;3、募集资金不入账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4、募集资金超过计划说明书约定的规模;5、接受单一客户参与资金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限额;6、使用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7、内幕交易、利益输送、操纵证券价格、不正当关联交易及其他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行为;8、超出公司经营范围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9、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十二、集合计划信息披露(一)信息披露的原则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本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事项将以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本合同指定的方式进行披露,管理人网站()为本集合计划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二)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时间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1、定期报告包括集合计划净值公告、集合计划对账单、集合计划的季度(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季度(年度)资产托管报告和年度审计意见。(1)集合计划单位净值公告集合计划成立后,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在管理人网站发布集合计划净值公告,披露截止前一个工作日的集合计划单位净值。(2)集合计划对账单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管理人按季度向委托人寄送集合计划对账单,集合计划对账单在每个季度结束后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寄送委托人。集合计划对账单内容包括委托人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数量及净值,参与、退出明细,及收益分配情况,但相关信息应当以注册登记人的登记信息为准。(3)集合计划的季度资产管理报告、年度资产管理报告管理人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及每年度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人网站向委托人提供季度资产管理报告和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并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集合计划成立不足一个月时,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的季度报告;集合计划成立不足一个季度时,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的年度报告。资产管理报告内容包括: 计划产品概况:计划简称、合同生效日、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业绩比较标准、管理人和托管人名称等; 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指标:计划本期净收益、计划份额本期净收益、期末计划资产净值、期末计划份额净值等; 结合宏观经济及证券市场情况,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做出详细说明; 披露备查文件的目录、存放地点及查询方式。(4)集合计划的季度托管报告、年度托管报告托管人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及每年度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人网站()向委托人提供季度资产托管报告和年度资产托管报告,对本报告期的资产管理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等内容发表复核意见。集合计划成立不足一个月时,托管人可以不编制当期的季度报告;集合计划成立不足一个季度时,托管人可以不编制当期的年度报告。 (5)审计意见管理人按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集合计划的运营情况单独进行年度审计。集合计划审计报告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60日内,按照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委托人和托管人提供,审计意见应当在管理人网站披露,并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及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2、临时报告对关系委托人利益的重大事项,管理人或托管人将以临时报告的形式通过管理人网站()和推广网点等及时公告,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1)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2)重大诉讼、仲裁事项;(3)决定提前终止集合计划;(4)变更投资主办人员;(5)变更推广机构;(6)拒绝或暂停受理参与或退出申请,及拒绝或暂停结束重新开放受理参与或退出时;(7)巨额退出时发生部分顺延退出或暂停退出,及暂停结束重新开放退出时;(8)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9)管理费、托管费的调整;(10)集合计划终止报告和清算结果报告;(11)管理人或托管人认为需披露的其他可能对集合计划的持续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三)信息披露备查文件的查阅地点本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经过托管人审核的集合计划单位净值、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报告、资产托管报告和年度审计意见及其他临时报告将存放于管理人所在地、托管人所在地、有关推广机构及其网点,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布,供委托人查询。如委托人需要,可在支付工本费后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印件。对委托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管理人和托管人保证其内容与所披露的内容完全一致。委托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询电子签名合同签署情况:(1)至推广机构营业网点提供相关证件请柜台工作人员协助查询;(2)登录推广机构指定的网络系统查询电子签名合同的签署情况;(3)登录中登公司网站()进行查询。十三、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一)委托人的权利1、分享集合计划收益;2、知悉有关集合计划投资运作的信息,包括集合计划的资产配置、投资比例、损益状况等;3、按照合同约定,参与、退出集合计划;4、参与分配集合计划清算后的剩余资产;5、因管理人、托管人过错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得到赔偿;6、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授权管理人、托管人代其进行追偿的权利;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二)委托人的义务1、承诺委托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向管理人或代理推广机构如实提供财务状况及投资意愿等基本情况;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用筹集的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应当向管理人或代理推广机构提供合法筹集资金的证明文件; 2、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委托资金,承担相应税费,支付合同约定的管理费、托管费和其他费用;3、按照合同约定,承担集合计划可能的投资损失;4、不得转让集合计划份额(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十四、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一)管理人的权利1、按照本计划合同约定,独立运作集合计划的资产;2、按照本计划合同约定,收取管理费等相关费用;3、按照本计划合同约定,停止或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参与,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退出事宜;4、按照本计划合同约定,终止集合计划的运作; 5、监督托管人,并针对托管人的违约行为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委托人的利益;6、行使集合计划资产投资形成的投资人权利;7、集合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二)管理人的义务1、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义务,以专业技能管理集合计划的资产,为委托人利益服务,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2、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委托人寄送对账单,说明委托人持有计划份额的数量及净值,参与、退出明细,以及收益分配等情况,并按规定出具资产管理报告;3、依法对托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托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托管协议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4、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不泄露集合计划的投资安排、投资意向等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5、按照合同约定向委托人分配集合计划的收益;6、及时向退出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支付退出款项;7、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客户资料、交易记录、业务档案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8、在集合计划到期或因其他原因解散时,与托管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9、因自身或其代理人的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10、因托管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时,代委托人向托管人追偿;11、因管理人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给委托人、托管人造成经济损失时,对委托人、托管人予以赔偿;12、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每个集合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并将集合计划审计报告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60日内,向委托人和托管人提供,并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13、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十五、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一)托管人的权利1、依法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托管;2、按照合同的约定收取托管费;3、监督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予以制止,并拒绝执行;4、监督管理人,并针对管理人的违约行为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委托人的利益;5、集合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6、查询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情况;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二)托管人的义务1、在集合计划托管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义务,保管集合计划的资产,确保集合计划资产的独立和安全,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2、依法为每个集合计划开立专门的资金账户和专门的证券账户;3、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非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集合计划资产;4、执行管理人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负责办理集合计划名下的资金往来;5、监督管理人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6、复核、审查管理人计算的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7、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8、按规定出具集合计划托管报告;9、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少于20年; 10、在集合计划到期或因其他原因解散时,与管理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11、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委托人和管理人;12、因自身过错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13、因管理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代委托人向管理人追偿;14、因托管人单方解除本合同给委托人、管理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对委托人、管理人予以赔偿;1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十六、合同变更安排(一)集合计划存续期内,管理人对集合计划说明书及合同进行修改,应当取得托管人同意。管理人应当就修改事项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方式答复管理人。(二)管理人、托管人就修改事项书面达成一致之日起30日内,管理人应当通过网站公告和书面方式通知委托人,征询委托人的意见,委托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明确意见。同意的,按照公告载明的方式回复管理人;不同意的,应当在公告15个工作日期满后的首个开放退出期退出;不表示意见,且在公告15个工作日期满后的首个开放退出期不退出的,视为同意合同变更。管理人应及时将变更后的合同报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三)合同变更后,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四)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等任何方式,约定保证集合计划资产投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十七、集合计划的展期本集合计划不设具体存续期限,无展期安排。十八、集合计划的终止和清算(一)集合计划应当终止的情形1、集合计划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的;2、集合计划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的;3、集合计划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取消业务资格,或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而管理人未能在合理时间与新的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的;4、集合计划存续期内委托人少于2人;5、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项,使集合计划合同无法继续履行;6、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二)集合计划的清算1、集合计划终止的,管理人应当在发生终止情形之日起5日内开始清算集合计划资产。2、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托管人应当根据管理人的指令,将计划资产扣除清算费用、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后的余额,划付至集合计划资金归集专门账户,由管理人按照全体委托人持有的计划份额占总份额的比例或者集合计划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全部分配给委托人。如遇个别证券或权益由于特殊原因无法变现(包括但不限于获配新股处于冻结期内、已缴款但尚未上市交易的配股或增发新股、已进行股权登记但未上市交易的红股或转增股份、现金红利权或应收股息、被停牌的证券等,以下统称“停牌证券”)的特殊情况,停牌证券应在可上市交易之日起(含当日)的20个工作日内变现,并按照全体委托人持有的份额比例再进行分配。3、计划终止,托管人应当办理注销集合计划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相关手续,管理人应配合托管人办理账户注销事宜并提供相关资料。4、管理人应在清算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5、管理人、托管人和代理推广机构应当妥善保管集合计划合同、客户资料、交易记录、业务档案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销毁。上述文件、资料和数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十九、管理人不能履行职责时的处理方式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在集合计划存续期间,管理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及时向委托人和托管人报告,并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二十、不可抗力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系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生效之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自然灾害、非因管理人或托管人自身原因导致的技术系统异常事故、政策法规修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可能及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不可抗力事件对其履行合同义务的影响。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各方应立即通过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如在不可抗力事件消除或其影响终止后,本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则各方须继续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若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则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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