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文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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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献湘建建【】318号文有关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措施和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的告知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局,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为增进我省建筑市场进一步规范,遏制围标串标,推动建筑施工安全质量原则化,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和评标活动,我厅在充足调查研究的基本上,制定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措施和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各地务必严格遵循执行。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十二月六日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措施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本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措施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措施。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行为合用本措施。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涉及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家融资投资的工程。国有资金(含国家融资资金)为主的工程是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虽局限性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第三条 资格审查分为开标前资格审查和开标后资格审查。开标前资格审查,是指在开标前714日内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开标后资格审查,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投标人是指参与投标的法人公司或单位;合格投标人是指满足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入围投标人是指被招标人接受参与投标的合格投标人。第四条 当公开招标工程的招标文献发售时间截止时投标人数量仍局限性7家时,招标人一般应当在保证满足法定资格条件的前提下合适减少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并重新发布招标公示或延长招标文献发售时间。倡导实行开标后资格审查。当投标人数量在9家以上时,可以实行开标前资格审查;当投标人数量在9家如下(含9家)时,应当实行开标后资格审查。第五条 资格审查及其有关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招标人编制资格审查文献和招标文献(可以不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并在开始发售的3个工作日前报送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二)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售资格审查文献和招标文献;(三)投标人编制资格审查申请文献和投标文献(可以不提供资格审查资料),并在规定期间内同步提交招标人;(四)实行开标前资格审查的按下列规定继续进行:1招标人组织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活动一般涉及:审查准备工作,初步审查,具体审查,澄清、阐明或补正,拟定合格投标人和入围投标人及提交资格审查报告;2招标人组织在推荐入围以外的合格投标人中随机抽取其他的入围投标人,并作出书面记录;3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资格审查成果告知书,并在资格审查成果告知书发出的2个工作日前,将资格审查报告、随机抽取入围投标人书面记录一并报送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五)实行开标后资格审查的,按评标程序有关规定进行。第六条 开标前资格审查由招标人依法组织进行,招标人应当组织涉及招标人代表、技术和经济类等评标专家构成的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投标人资格进行评审;评审应当按照资格审查文献的规定和规定进行。开标后资格审查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承当,由评标委员会按照资格审查文献和招标文献的规定和规定进行。资格审查一般采用集体评议的方式;资格审查地点一般选择有形建筑市场。资格审查委员会一般由59人的单数构成,招标人代表应当具有评标专家相应的或者类似的条件;其她技术、经济类等评标专家从政府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评审工作,主任委员由资格审查委员会推举产生。第七条 资格审查活动应当接受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第八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的性质和特点以及有关规定编制资格审查文献。资格审查文献一般应当涉及下列内容:(一)资格审查公示(或招标公示);(二)投标人须知。涉及招标项目基本状况;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人提交资格审查申请文献的地点和截止时间等;对投标人没有如实反映和提供有关状况、文献、证明等资料或者弄虚作假的解决措施;(三)资格审查措施。涉及入围投标人的数量和产生措施;对合格投标人进行评审的内容、原则和方式;推荐入围的原则和措施;随机抽取入围的地点、方式、时间等内容;(四)资格审查申请文献格式;(五)项目建设概况。资格审查文献中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内容应当与招标公示或资格审查公示相一致。招标人应当合理设立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将工程获奖状况、公司管理体系认证、项目负责人的类似项目经验状况等设立为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设立其她排斥潜在投标人条款。第九条 合用开标前资格审查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拟定入围产生措施及投标人数量,并在资格审查文献中予以载明。入围投标人从合格投标人中产生。通过评审的合格投标人数量在9家如下(含9家)时,应当拟定所有合格投标人为入围投标人;通过评审的合格投标人数量超过9家时,应当采用下列措施之一拟定数量不少于9家的入围投标人。(一)拟定所有合格投标人为入围投标人(此措施合用于所有工程);(二)拟定评审计分由高至低排序的合格投标人为入围投标人(此措施合用于二级及以上施工资质才干承当的工程,或工程复杂、技术难度大和专业性较强的工程);(三)从所有合格投标人中随机抽取入围投标人(此措施合用于具有通用技术的一般性工程);(四)按评审计分从高至低排序由资格审查委员会推荐数量不超过5家的合格投标人直接入围;其她的入围投标人由招标人从其他的合格投标人中随机抽取产生(此措施合用于所有工程)。对合格投标人进行评审计分应当按照本措施的评审内容和原则(附件)的规定采用集体评议的方式;计分相似时由资格审查委员会通过表决决定排序。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审查文献中规定投标人提交的资格审查申请文献涉及如下内容:(一)资格审查申请函;(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附身份证的复印件)或授权委托书(附身份证的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联合体合同书(合同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四)投标人基本状况表;(五)近年财务状况表;(六)近年的类似项目状况表(以提交资格审查申请文献截止时间前36个月内竣工验收的工程为有效,附合同合同书和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复印件);(七)正在施工的和新承办的项目状况表(附合同合同书或者中标告知书复印件);(八)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状况表(时间以提交资格审查申请文献截止时间前36个月为准,诉讼和仲裁状况仅限于认定投标人有违法行为的,且与履行施工承包合同有关的案件,不涉及调解结案以及未裁决的仲裁或未终审判决的诉讼);(九)其她材料;1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的复印件;拟任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复印件;拟任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复印件;2拟任项目负责人与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和类似项目经历(附竣工验收文献复印件);3拟投入项目管理人员状况;4拟投入重要施工机械设备状况;5公司通过有关认证的状况(附有关证明文献复印件);公司信用状况(附有关证明文献复印件);6公司及拟任项目负责人所承当工程近3年获奖状况(以提交资格审查申请文献截止时间前36个月内发布的表扬文献或证书,拟任项目负责人所承当工程为拟任项目负责人在其她项目中以项目负责人职务承当的工程,附有效加分的证明文献或证书复印件);7公司及拟任项目负责人的不良行为记录发生状况(其中公司以提交资格审查申请文献截止时间前发布的6个月内记录为准,附有关文献或资料复印件;拟任项目负责人以提交资格审查申请文献截止时间前发布的24个月内记录为准,附有关证明文献和资料复印件);8承诺书(投标申请书保证其提供有关信息真实和精确,并乐意承当其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状况,按照下列条件和原则,在资格审查文献中拟定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获得公司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在有效期;(二)依法获得公司资质,资质类别、级别达到有权机关规定的规定和原则;拟任项目负责人依法获得注册执业资格,资格类别、级别达到有权机关规定的规定和原则,执业资格注册单位与投标人一致;(三)公司依法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拟任项目负责人依法获得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证书注明单位与投标人一致;(四)公司没有被有权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资质、责令停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以及财产被接管或冻结;拟任项目负责人没有处在被有权机关吊销注册执业资格、停止执业、收回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取消投标资格、尚在其她工程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等状况;(五)以联合体形式申请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为符合有权机关规定的独立法人,联合体各方的资质以及拟任项目负责人注册执业资格达到有权机关规定的规定和原则,并附有各措施定代表人签订并加盖各措施人公章的联合体合同书;(六)不属于在本招标项目或本招标项目准备阶段为项目业主或本招标人提供设计、征询服务的任何法人(设计、施工合并招标的专业工程除外);(七)不属于已被聘任或将被聘任为本招标项目提供工程项目管理(勘察设计及征询、招标代理、造价征询、工程监理、代建工程验收及试车管理等)的任何法人;(八)按照资格审查文献的规定和规定如实反映和提供有关状况、文献、证明等资料,资格审查申请文献中对评审成果有影响的内容齐全且没有失实或者弄虚作假;(九)符合法律、法规和资格审查文献规定的其她条件。第十二条 投标人采用下列方式通过了资格审查,被拟定为合格投标人或入围投标人的,招标人应当视为弄虚作假,取消其相应资格,并在资格审查文献中予以载明。(一)在资格审查申请文献中没有按照资格审查文献的规定和规定如实反映和提供有关状况、文献、证明等资料,且对其有利的;(二)所提供的状况、文献、证明等资料与经查实的事实不符,且对其有利的;(三)隐瞒事实或者弄虚作假,且对其有利的。第十三条 实行开标前资格审查的招标项目,由资格审查委员会在资格审查会上检查资格审查申请文献的密封状况,由工作人员当场启封;在对投标人进行评审的过程中,资格审查委员会可以规定投标人对资格审查申请文献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澄清,对其觉得重要的内容进行核算,并对澄清和核算工作作出书面记录。第十四条 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下列纪律:(一)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有下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应积极提出回避:1系投标人重要负责人或者拟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的近亲属;从政府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属招标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下属单位的人员;2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或其监管机构的人员;3与投标人存在利益关系,也许影响公正评审的人员。(二)评审开始后,应当关闭一切通讯设备;评审过程中,应当客观公正,不得刊登偏离资格审查措施作出的倾向性、诱导性意见,不得对其她成员的评审意见施加影响;(三)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状况,应及时向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反映;(四)资格审查成果告知书发出之前,不得与本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或者其她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不得向外界透露本招标项目的资格审查及其有关状况;(五)不得收受投标人和其她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她好处。第十五条 在资格审查中,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因存在回避事由、健康等因素不能继续评审,或者擅离职守的,应当及时更换。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更换后,退出审查的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已完毕的审查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有关规定中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产生方式另行拟定替代者进行审查。第十六条 资格审查活动结束后,资格审查委员会应按规定向招标人提交书面审查报告。招标人应当将资格审查报告按规定报送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审查报告应涉及如下内容:(一)基本状况和数据表;(二)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三)不能通过资格审查的状况阐明;(四)审查原则、措施或者审查因素一览表;(五)审查成果汇总表;(六)入围投标人名单;(七)澄清、阐明或补正事项纪要。资格审查报告由资格审查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审结论持有异议的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论述其不批准见和理由。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回绝在资格审查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批准见和理由的,视为批准评审结论,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阐明并记录在案。第十七条 开标前资格审查完毕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投标人发出资格审查成果告知书,资格审查成果告知书应当告知投标人与否入围及向入围投标人确认开标时间、地点。第十八条 投标人觉得资格审查活动明显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按规定及时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也可以向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投诉。招标人或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对收到的异议或投诉进行答复。对实行开标前资格审查的工程,招标人未对异议作出答复的,不得进行开标活动。第十九条 工程投标活动的授权委托人一般为拟任项目负责人本人。省外公司凭有效的入湘施工登记证在我省境内参与工程投标。招标人在对有省外公司参与投标的项目进行资格审查时,应规定省外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场,其中,国有投资项目省外公司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场。法定代表人确因出国、住院等特殊因素不能到场的,必须提供有关证明并由法定代表人对本项目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到场。第二十条 在我省境内超高层、地铁等项目投标中,鼓励省外有业绩的公司与省内公司以联合体形式申请投标。省重点工程项目和省内所有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投资为主的大型工程项目的招标,必须有列入“湖南省优选承包商名录”的省内优势骨干公司参与。第二十一条 本措施合用范畴以外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可以参照本措施执行。第二十二条 本措施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措施自一月二十日起施行。原湖南省建设厅湘建建102号文中发布的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本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措施同步废止。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本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活动,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南省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措施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措施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措施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活动合用本规定。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涉及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家融资投资的工程。国有资金(含国家融资资金)为主的工程是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虽局限性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第三条 评标措施是指对投标文献等进行评审和比较、拟定投标人的排名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原则和措施。评标是指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献等载明的评标措施对投标文献等进行评审和比较、拟定投标人的排名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过程。本规定所称的评标活动是指涉及拟定评标措施、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等所有活动的统称。 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其过程和成果。第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评标现场的工作人员应当对评标状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她状况保密。第五条 鼓励履行招标文献编制和发放、投标文献编制和递交、评标和评标报告编制等工作采用电子化方式。第六条 评标活动及其参与人应当接受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第二章 评标措施分类及采用第七条 评标措施的分类和采用范畴及具体内容(涉及技术标、投标函和商务标评审、综合得分计算、投标人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等)按照本规定附表1执行。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状况按照附表1的规定拟定评标措施;选择拟定综合评估法的,招标人还应当选用投标报价评审计分措施附表6(1)(3)和权数取值(附表7);除采用最低投标报价法和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外,应当按规定设立启动成本评审工作的警戒线;并将上述评标措施有关内容在招标文献中载明。工程复杂、技术难度大、专业性强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特点在法律法规容许的范畴内另行提出评标措施。第八条 投标文献由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及投标函部分构成。技术部分为技术标,其内容为招标文献规定投标文献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部分;商务部分为商务标,其内容为招标文献规定投标文献提供的投标报价部分;投标函部分为招标文献规定投标文献提供的技术标和商务标以外的其他部分。招标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及招标项目已拟定的评标措施的具体规定,在招标文献中对投标文献的构成和内容及有关规定作出明确规定。第九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献中应规定投标人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原则和规定配备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核心岗位人员。投标人在参与投标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特点和招标文献规定,在投标文献中明确施工项目部核心岗位人员的配备状况。核心岗位人员数量不得低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文献规定。各核心岗位人员应持有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岗位资格证书注明了单位名称的,应与本人执业单位一致。第十条 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根据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根据和措施,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招标控制价应当按规定编制。合理价应当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的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措施、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并下浮,房屋建筑工程的下浮幅度一般应当控制在3%5%以内。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的,招标人应当设招标控制价;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的,招标人应当设合理价。招标控制价和合理价应当由招标人按照规定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其内容涉及:(一)工程总造价;(二)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如建筑工程:土石方工程、砖石工程、混凝土工程、钢筋工程等)(三)各措施项目清单费(其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夜间施工增长费、二次搬运费等)(四)其她项目费(其中: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总承包服务费)(五)规费(其中:养老保险费、职工教育经费)(六)税金;(七)人工工资、重要材料、机械台班数量汇总表。招标控制价和合理价的总价文献应当在递交投标文献截止时间10天前发送给所有投标人。距提交投标文献截止时间72小时前投标人可以对招标文献载明的招标控制价或合理价及其构成内容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作出阐明及与否采纳的决定;招标人对招标控制价或合理价及其构成内容所作出的调节,应当在距提交投标文献截止时间24小时此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应当接受并响应最后的招标控制价、合理价及其构成内容。招标控制价、合理价最后体现的工程造价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措施费不得低于规定原则,规费和税金应当按国家规定执行,人工工资单价不得低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最低人工工资单价。第十一条 投标报价文献由投标人自行编制的,应当由注册在本公司的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投标人委托她人编制投标报价文献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征询机构编制并在投标文献中附有委托合同,其投标报价文献应当注明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并加盖各自法人公章,同步由被委托人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签字盖章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单位应当与被委托人一致。未按本规定提供的投标报价文献无效。工程造价征询机构在同一招标项目中,只得接受一种投标人的委托编制投标报价文献,否则其编制的投标报价文献无效。第十二条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其技术标实行暗标,并遵守下列规定:(一)由招标人统一提供技术标的专用封面、封底、装订、规定的纸张和内层密封袋等;技术标的表格外文字采用3号仿宋字体,表格内文字采用5号仿宋字体,CAD绘图按制图规范,不设图签;技术标要编页码号;(二)投标人只能在技术标封底规定处(密封线内)填写投标人名称并加盖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且必须按密封线将其封贴严实;(三)不得在技术标内浮现投标人名称,不得在技术标内浮现任何也许导致判断出投标人名称的内容。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献中按照本规定对技术标的格式、装订、密封、严禁内容等作出具体规定。未按照招标文献规定提供的技术标,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后对其酌情扣分,但在技术标内浮现投标人名称或者浮现任何也许导致判断出投标人名称内容的技术标计零分。技术标封底应当在其她评审结束之后综合得分计算之前打开。第十三条 投标人采用下述方式获得了中标候选人资格的,招标人应当视其弄虚作假,取消其相应资格,并在招标文献中予以载明。(一)在投标文献中没有按照招标文献的规定和规定如实反映和提供有关状况、文献、证明等资料,且对其有利的;(二)所提供的状况、文献、证明等资料与经查实的事实不符,且对其有利的; (三)隐瞒有关事实或者弄虚作假,且对其有利的。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献中按照本规定将评标措施及有关事项单列一章予以载明,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发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督促规定招标人纠正:(一)招标文献没有载明评标措施、废标条件或有关事项不明确;(二)评标措施具有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的内容;(三)评标措施具有明显的定向指向性,导致阻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正常竞争的;(四)评标措施存在明显的矛盾和错误,将导致评标无法进行的。第三章 评标委员会组建及其工作规则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依法依规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一般由59人的单数构成并应当满足招标项目的评标规定。进入评标委员会的招标人代表应当具有评标专家相应的或者类似的条件和水平,其他技术、经济类等评标专家从政府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采用最低投标价法或综合评估法()、()或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中工程技术类评标专家不得少于40%,但至少要有2名从政府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产生的工程经济类评标专家;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中工程经济类评标专家不得少于50%。工程复杂、技术难度大、专业性强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根据具体状况另行提出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一)系投标人重要负责人或者拟任项目负责人的近亲属;从政府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属招标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下属单位的人员;(二)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或其监管机构的人员;在本招标项目投标人编制投标文献过程中有过参与、指引、征询等行为的人员;(三)与投标人存在利益关系,也许影响公正评审的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积极提出回避。 第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主任委员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评标由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第十七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因存在回避事由、健康等因素不能继续评标,或者擅离职守的,应当及时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更换后,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已完毕的评标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有关规定的评标委员会产生方式另行拟定替代者进行评标。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下列纪律:(一)接到参与评标的告知后,应及时自觉关闭一切通讯工具,按照告知时间准时达到指定地点,不得无端回绝参与评标,不得委托她人替代,不得询问与本招标项目有关的状况;进入评标现场时应当积极将通讯工具交出临时封存保管; (二)评标中不得刊登偏离评标措施作出的倾向性、诱导性意见,不得对其她成员的评审意见施加影响,不得将投标文献擅自带离评标现场;评标结束后不得复印或带走与本招标项目评标内容有关的资料;(三)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若发既有违法违纪状况,应及时向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反映;(四)从接到参与评标的告知到中标告知书发出之前,不得与本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或者其她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不得向外界透露本招标项目的评标及其有关状况;(五)不得收受有关投标人和其她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和其她好处。第十九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提交评标委员会讨论的问题,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如下原则及时解决:(一)属于招标文献明确规定的问题,按照招标文献执行,但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除外; (二)属于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理解不一致或不熟悉的问题,应当提请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作出解释;属于对招标文献存在不同理解的问题,应当提请招标人作出解释;(三)属于投标文献中存在重大偏差的问题,且属于法律法规、招标文献明确规定的废标情形,应当作废标解决;属于投标文献中存在细微偏差的问题,应当书面规定投标人作出澄清、阐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报价中存在算术错误的问题,应当修正成果并书面规定投标人确认;(四)对上述情形以外的问题,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意见不一致时,评标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并记录在案。 第四章 评原则备与初步评审第二十条 评原则备工作涉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评标委员会分工、熟悉文献资料等。在评原则备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献,至少应理解和熟悉如下内容:(一)招标的目的;(二)招标项目的范畴;(三)招标文献中规定的重要技术规定、原则和商务条款;(四)招标文献中规定的评标措施和在评标中应当考虑的有关因素。评标委员会成员进入评标现场后,招标人可以简介招标项目有关状况,但不得刊登偏离评标措施作出的倾向性、诱导性意见。评标开始后,除评标委员会成员、1名招标人工作人员、1名招标人监督代表及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人员以外,其她人员应当离开评标现场。评标过程中,除行政监察人员可以进入评标现场巡视以外,其她人员不得擅自进入评标现场。第二十一条 初步评审的程序:(一)根据招标文献逐项审查投标文献,进行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等,判断投标与否为废标(或不合格投标人); (二)检查投标报价与否存在算术错误,对投标报价中存在的算术错误进行修正,书面规定其投标人书面确认修正成果;(三)检查投标人最后投标价的构成状况;(四)书面规定投标人对投标文献中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阐明或者补正,书面规定投标文献中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五)拟定不合格投标人和进入具体评审比较阶段的投标人名单。第二十二条 形式评审是评标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招标文献规定,对投标文献的形式进行检查和评价。有下述状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为不合格投标人:(一)投标文献无公司法人公章的,无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二)投标文献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的,内容不全或核心笔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三)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献的;在一份投标文献中对招标项目有两个或多种投标报价,且未在投标文献中声明哪一种有效的(按招标文献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四)联合体投标未附有效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合同的;(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献有关形式规定的。第二十三条 资格评审是评标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招标文献和资格审查文献等规定,对投标文献的证明文献、资格文献、投标担保等进行检查和评价。已完毕开标前资格审查资料内容,可以不再另行审查。有下述状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为不合格投标人:(一)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她人的名义投标的;串通投标的;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状况、文献、证明等资料及以其她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二)投标人拒不按照规定对投标文献进行澄清、阐明或者补正的;(三)没有按照招标文献的规定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的;投标人不能提供合法的、真实的材料证明其投标文献的真实性或证明其为合格投标人的;(四)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符合招标文献和资格审查文献规定的;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资格规定的。对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和解决,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响应性评审是评标委员会审查每一投标文献与否对招标文献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规定和条件作出响应。有下述状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为不合格投标人:(一)投标文献载明的投标范畴不不小于招标文献规定的招标范畴的;(二)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献规定的招标控制价的;投标人没有接受招标人的合理价及其构成内容的;(三)投标报价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低于规定原则,规费和税金没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价的;(四)投标报价中最后体现的人工工资单价低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最低人工工资单价的;(五)投标文献载明的工期超过招标文献规定且无合法理由阐明的;(六)投标文献载明的质量原则低于招标文献规定的,投标文献载明的检查原则和措施不符合招标文献规定的,投标文献载明的保修承诺不符合招标文献规定的;(七)施工项目部核心岗位人员没有按规定配备的;(八)其她未能实质响应招标文献提出的实质性规定和条件的。第二十五条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本规定(附表2),对投标人的技术标和项目管理机构进行评审。技术标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视为不合格投标人。第二十六条 投标文献实质响应招标文献提出的实质性规定和条件,但投标报价存在算术错误,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下述原则修正:投标文献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献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评标委员会对算术错误的修正应当向投标人作书面澄清。投标人对修正成果应当书面确认。投标人对修正成果有不批准见或未作书面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重新复核修正成果。再次按上述程序分别进行确认、复核。投标人2次对修正成果有不批准见或未作书面确认,但评标委员会觉得确认修正无误,应当对该投标文献作不合格解决并认定该投标人为不合格投标人。第二十七条 在初步评审和具体评审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献中存在不明确或细微偏差的内容,规定投标人予以澄清、阐明或者补正。澄清、阐明或者补正应在评标结束前以书面方式提交,并不得超过投标文献范畴或者变化投标文献的实质性内容,澄清、阐明或者补正的书面材料应当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评标委员会不得接受投标人积极提出的澄清、阐明或补正。技术标实行暗标的,对技术标不予澄清、阐明或者补正。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完毕初步评审所有内容后,应当作出初步评审结论,分别拟定不合格投标人和进入具体评审阶段的投标人。第五章 具体评审及推荐中标候选人第二十九条 具体评审应当按照如下程序进行:(一)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1按照招标文献规定的价格折算措施,以及算术错误修正成果,对投标报价进行价格折算,计算出评标价;2判断投标报价与否低于投标人公司成本,不低于其成本的为有效投标报价;3对有效投标报价从低至高依次进行评审,直至拟定出3个有效投标报价或3个中标候选人;4澄清、阐明或补正;5对有效投标报价从低至高排序并据此拟定投标人的排序。(二)采用综合评估法()的:1对信誉(附表5)评审计分;2对投标报价(附表6)评审计分,并判断投标报价与否低于成本;3澄清、阐明或补正;4计算各投标人的综合得分(附表7、附表8);5按综合得分从高至低拟定投标人的排序。(三)采用综合评估法()的:1对技术标(附表3)评审计分;2对项目管理机构和信誉(附表4、附表5)评审计分;3对投标报价(附表6)评审计分,并判断投标报价与否低于成本;4澄清、阐明或补正;5打开技术标封底拟定各投标人技术标得分;6计算各投标人的综合得分(附表7、附表8);7按综合得分从高至低拟定投标人的排序。(四)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的:1检查技术标合格的投标人对合理价及其构成内容的书面确认文献与否涵盖所有招标项目的范畴和内容;2澄清、阐明或补正;3拟定通过了评审的合格投标人并推荐进入公开随机抽取中标候选人程序。(五)采用最低投标价法的:1按照招标文献规定的价格折算措施,以及算术错误修正成果,对投标报价进行价格折算,计算出评标价;2检查技术标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具体内容与否涵盖招标项目的范畴和内容,拟定有效投标报价;3澄清、阐明或补正;4对有效投标报价从低至高排序并据此拟定投标人的排序。 第三十条 除采用最低投标报价法和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的外,一般将低于招标控制价8%或投标人有效报价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5%作为启动成本评审工作的警戒线。对低于招标控制价或投标人有效报价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8%或5%的投标报价,除招标文献另有规定外,评标委员会可以通过如下措施之一对投标报价作出评审结论:(一)直接作出投标报价与否低于其公司成本的评审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提供书面理由);(二)觉得无法直接对投标报价作出评审结论的,对其投标人进行询价,规定该投标人作出书面阐明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投标人回绝提交阐明和证明材料的,应当直接作出其投标报价低于其公司成本的评审结论。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具体评审的成果对投标人进行排序,2个及以上投标人综合得分相似时,按照其投标报价由低至高的顺序进行排序。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投标人排序推荐13个中标候选人。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的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应当推荐所有通过了所有评审的合格投标人进入公开随机抽取中标候选人程序。招标人应当通过公开随机抽取方式拟定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完毕所有评标工作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招标人应当将评标报告按规定报送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评标报告应当涉及如下内容:(一)基本状况和数据表;(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三)开标记录;(四)符合规定的投标一览表;(五)废标状况阐明;(六)评标原则、评标措施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七)经评审的价格一览表(涉及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记载评标成果、结论的表格、阐明、记录等文献);(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解决的事宜;(十)澄清、阐明或补正事项纪要。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论述其不批准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回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批准见和理由的,视为批准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阐明并记录在案。第六章 其她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合用范畴以外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活动,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一月二十日起施行。原湖南省建设厅湘建建102号文中发布的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本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同步废止。附表1:评标措施分类表采用范畴技术标类型和评审投标函和商务标评审综合得分计算投标人排 序中标候选人类型评审措施评审内容、原则评审措施项目管理机构和信誉评审内容、原则投标报价评审内容、原则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具有通用技术的一般性工程明标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后,评标委员会成员分别自主作出书面评审结论,作合格性评审评审内容、原则见附表项目管理机构的评审措施同相应的技术标,其她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评审内容、原则见附表2对合格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从低至高依次评审并判断投标报价与否低于成本将有效投标报价(不低于投标人公司成本)由低至高进行排序推荐13个中标候选人并予排序综合评估法()所有工程明标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后,评标委员会成员分别自主作出书面评审结论,作合格性评审评审内容、原则见附表2项目管理机构的评审措施同相应的技术标,其她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评审内容、原则见附表2、5评审内容、原则见附表6各单项得分的权数取定见附表7,综合计算见附表8按综合得分由高至低进行排序推荐13个中标候选人并予排序综合评估法()二级及以上施工资质才干承当的工程,或工程复杂、技术难度大和专业性较强的工程暗标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后,评标委员会成员分别自主作出书面评审结论,作评审计分评审内容、原则见附表3项目管理机构的评审措施同相应的技术标,其她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评审内容、原则见附表4、5评审内容、原则见附表6各单项得分的权数取定见附表7,综合计算见附表8按综合得分由高至低进行排序推荐13个中标候选人并予排序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合同估算价在1500万元如下并具有通用技术的一般性工程。在此范畴内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状况拟定本地限额明标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后,评标委员会成员分别自主作出书面评审结论,作合格性评审评审内容、原则见附表项目管理机构的评审措施同相应的技术标,其她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评审内容、原则见附表2检查合格投标人对合理价及其构成内容的书面确认文献作出与否涵盖所有招标范畴和内容的评审结论评标委员会推荐所有通过了所有评审的投标人进入公开随机抽取的中标候选人程序招标人按照评标委员会的推荐名单公开随机抽取13个中标候选人并予排序最低投标价法土石方、园林绿化等简易工程明标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后,评标委员会成员分别自主作出书面评审结论,作合格性评审评审内容、原则见附表项目管理机构的评审措施同相应的技术标,其她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评审内容、原则见附表2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从低至高依次检查并作出其具体内容与否涵盖所有招标范畴和内容的评审结论将有效投标报价(涵盖所有招标范畴和内容)由低至高进行排序推荐13个中标候选人并予排序备注:1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的,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献中按照招标文献规定的招标项目范畴、合理价及其构成内容以及具体清单、工程量增减的计价原则等予以书面确认,投标人不提出书面确认的不得推荐进入公开随机抽取程序。2招标人应当根据所采用评标措施的具体内容和规定,在招标文献中对投标文献的编制作出具体规定。附表2:技术标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序号项 目评审原则评审成果1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合 格不合格2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合 格不合格3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合 格不合格4环保管理体系与措施合 格不合格5工程进度筹划与措施合 格不合格6资源配备筹划合 格不合格7重要项目管理人员合 格不合格8施工设备合 格不合格9实验、检测仪器设备合 格不合格10评审结论备注:1序号中有缺项的为不合格; 2序号6、8、9为一般项,其他为保证项,保证项一项不合格为不合 格,一般项两项不合格为不合格;3三分之二的评标专家认定合格的技术标和项目管理机构为合格;4技术标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视为不合格投标人。附表3: 技术标评审计分表序号项 目评 审 标 准评审计分1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完整、水平高5欠完整、水平一般3-42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先进、可靠30可行25-28欠合理21-233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完善、可靠15欠完善、欠合理10-134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完善、可靠15欠完善、欠合理10-135环保管理体系与措施完善、可靠10欠完善、欠合理6-86工程进度筹划与保证措施筹划合理、措施可行15欠合理10-137资源配备筹划合 理10欠 合 理6-88合 计备注:1实行暗标时技术标内浮现投标人名称或者浮现任何能引起判断出投标人名称的内容的,技术标计零分。2技术标中应当具有的项目缺项的,该项目计零分。3有下列状况之一者,该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所有单项评审计分为无效分:(1)单项评审计分高出规定最高分或低于规定最低分的;(2)同一项目有2个或2个以上评审计分的。4格式在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中评审计分,每浮现一类格式错误扣1分,最多扣5分。附表4:项目管理机构评审计分表 序号项目评审原则评审计分1项目负责人任职资格与业绩任职资格满足规定50基本满足规定40-48承当过类似项目5每项省创立安全质量原则化示范工地0.3每项省优质工程或省安全质量原则化示范工程1每项AAA级安全文明原则化诚信工地或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或全国金杯示范工程或芙蓉奖工程等2每项鲁班奖32技术负责人任职资格与业绩任职资格满足规定20基本满足规定16-19承当过类似项目33其她重要人员人员配备合理、专业齐全30人员配备状况一般、专业基本齐全25-28人员配备欠合理、专业不够齐全21-244合 计备注:1任职资格的评价因素重要为执业资格、职称、学历等内容;2其她重要人员指项目重要管理人员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外的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原则员、机械员、材料员、资料员等。附表5:信誉评审计分表 序号项目评 审 标 准评审计分1类似项目经历每项省内工程加5分,每项省外工程加4分,最多合计加两项工程2工程获奖状况每项省创立安全质量原则化示范工地0.3每项省优质工程或省安全质量原则化示范工程1每项AAA级安全文明原则化诚信工地或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或全国金杯示范工程或芙蓉奖工程等3每项鲁班奖53公司通过安全认证省级优秀8合格6市级优秀5合格34不良行为记录状况拟任项目负责人没有不良行为记录25每发生一次一般不良行为记录扣3分每发生一次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扣5分投标人没有不良行为记录75每发生一次一般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每发生一次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扣分5合 计备注: 1类似项目经历、工程获奖状况、公司通过安全认证、不良行为记录状况、联合体投标等除本规定另有规定外均按照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措施有关规定执行,加分和扣分的有效期限计算以提交投标文献截止时间为准。(涉及附表4)2鲁班奖、AAA级安全文明原则化诚信工地、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全国金杯示范工程加分合计不超过3项;当芙蓉奖、省优质工程、省安全质量原则化示范工程、省创立安全质量原则化示范工地等加分合计不超过7项时,按附表中原则打分;当芙蓉奖、省优质工程、省安全质量原则化示范工程、省创立安全质量原则化示范工地等合计超过7项时,超过7项部分按表中原则的1/5加分。3省外公司不按招标文献规定提供相应的状况、证明、文献等资料,其拟任的项目负责人、投标人的不良行为记录状况单个子项得分分别为10、50分;投标人提供相应的状况、证明、文献等资料与经查实的事实不相符合,且对该投标人有利的,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认定其为不合格投标人。附表6(1):投标报价评审计分表序号项 目评分原则备 注1 最后投标价基准价 从0开始每升1%减2分,即100-2*100XX为最后投标价升、降率百分点数的绝对值,即最后投标价基准价 100% 基准价2最后投标价=基准价100分3 最后投标价基准价 从0开始每降1%加1分,即100100X投标人投标报价最后投标价基准价X值投标报价得分对投标报价的调节记录:备注:1投标报价得分,基本分100分。2除经初步评审为不合格投标人(涉及投标报价文献无效)的和被认定为最后投标报价低于其公司成本的外,其她的最后投标报价均应按规定进入最后投标价的算术平均。3符合招标控制价最后投标价0.9最后投标价的算术平均值的最后投标价进入基准价计算。4基准价公式:A1+A2+Ai+An基准价= N i=1in; Ai为进入基准价计算的最后投标价; N为进入基准价计算的最后投标价的个数。5投标报价加分最多加3分,投标报价最高得分为103分。6最后投标价以人民币万元为单位,计算保存至小数点后2位(比例亦然),小数点后第3位采用4舍5入。附表6(2):投标报价评审计分表序号项 目评分原则备 注1 最后投标价基准价从0开始每升1%减2分,即100-2*100XX为最后投标价升、降率百分点数的绝对值,即最后投标价基准价 100% 基准价2最后投标价=基准价100分3 最后投标价基准价 从0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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