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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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课教师:黄瑞春合同法教案目 录第一章 合同的概述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 第一节 合同的变更 第二节 合同的转让 第三节 合同的终止第六章 合同的违反与救济第七章 转移财产的合同第八章 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第九章 提供劳务的合同第十章 技术合同第十一章 其他合同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第一节第一节 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1.合同变更的概念与类型2.合同变更的要件3.合同变更的效力一、合同变更的概念与类型1.合同变更的概念 合同的变更有广、狭义之分。广义指合同主体和内容的变广义指合同主体和内容的变更,前者指合同债权或债务的转让,即由新的债权人或债务人更,前者指合同债权或债务的转让,即由新的债权人或债务人替代原债权人或债务人,而合同内容并无变化;后者指合同当替代原债权人或债务人,而合同内容并无变化;后者指合同当事人不变,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发生变化。狭义的合同变更指事人不变,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发生变化。狭义的合同变更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内容的变更。从我国合同法的第五章的有关规定看,合同的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主体的变更称为合同的转让。合同变更是合同关系的局部变化,如标的数量的增减、价款的变化、履行时间、地点、方式的变化,而不是合同性质的变化,如买卖变为赠与。合同性质的变化使合同关系失去了同一性,此为合同的更新或更改。合同标的变更是否属于合同变更,理论界有不同看法,关键在于变更协议是否以原合同的主要权利义务为基础。合同的变更,从其原因与程序上着眼,在我国法上可以有以下类型:1)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变更合同。如债务人违约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履行合同的债务变为损害赔偿债务;2)在合同因重大误解而成立的情况下,有权人可诉请人民法院变更或撤销合同,法院裁决变更合同;3)在情势变更使合同履行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当事人诉请变更合同,法院依职权裁决变更合同;4)当事人各方协商同意变更合同;5)形成权人行使形成权使合同变更。2.合同变更的类型合同变更的概念与类型二、合同变更的要件 合同变更须满足4个要件:1)原已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 合同的变更,是改变原合同关系,无原合同关系便无变更的对象。所以,合同变更以原已存在合同关系为前提。同时,原合同关系若非合法有效,如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追认权人拒绝追认效力未定的合同,也无合同变更的余地。2)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合同内容的变化包括:标的物数量的增减;标的物品质的改变;价款或者酬金的增减;履行期限的变更;履行地点的改变;履行方式的改变;结算方式的改变;所附条件的增添或除去;单纯债权变为选择债权;担保的设定或取消;违约金的变更;利息的变化。3)经当事人协商一致,或依法律直接规定及法院裁决,有时依形成权人的意思表示 基于法律直接规定而变更合同,法律效果可直接发生,例如因债务人违约使履行合同的债务变为损害赔偿的债务。经法院裁决而变更,主要适用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如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基于形成权人的单方意思表示而变更,可以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为例。4)须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 对合同的变更,法律要求采取一定方式的,须遵守这种要求。如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必须经过法院的裁决。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合同的变更须采取特定的方式如书面形式,当事人必须遵守这种约定。债务人违约而变更合同一般不要求特定方式。合同法第77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合同变更的要件三、合同变更的效力 合同变更的效力表现为以下5个方面:1)合同的变更的实质在于使变更后的合同代替了原合同。因此,合同变更后,当事人应按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履行;2)合同的变更以原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是合同部分权利义务的变化,未变更的部分继续有效;3)如无约定,合同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的变更而失去合法性。因此合同变更后不发生恢复原状的问题;4)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权利。原则上,提出变更的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因合同变更所受损失应负赔偿责任;5)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合同变更的效力第二节第二节 合同的转让合同的转让1.合同转让的概念与要件2.债权转让3.债务的转移4.概括转让1.合同转让的概念合同转让的概念与要件 合同转让即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即合同主体的合同转让即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即合同主体的变更。变更。具体有:1)以新的债权人代替原合同的债权人;2)以新的债务人代替原合同的债务人;3)新的当事人承受债权,又承受债务。第一种情况叫债权转让,第二种情况叫债务转移,第三种情况叫概括承受。2.合同转让的要件 合同转让必须具备以下4个要件:1)须有有效合同 无效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不为法律所承认,因此它们的转让也不为法律所承认。2)该合同须有可转让性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或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不能转让。3)须符合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87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4)须有受让人和转让人之间的协议 让与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合同的转让达成合意。合同转让的概念与要件1.债权转让的概念 债权转让是债权人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债权转让是债权人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合同权利的转让可以分为全部转让或者部分转让。在后者场合,受让的第三人加入合同关系,与原债权人共享债权,因此,原合同债变为多数人之债。按照转让合同约定,原债权人与受让部分合同权利的第三人或者按份分享合同债权,或者共享连带债权。如果转让合同无此约定,以共享连带债权论。债权转让须债权人与受让人达成合意。这种让与的合意叫债权让与合同。二、债权转让2.对债权转让的限制 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债权转让A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所谓“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是指根据合同权利的性质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权利,如果转让给第三人,将会使合同的内容发生变更。通常有以下5种情形:1)根据特殊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雇佣、租赁);2)根据特殊目的而发生的债权(如公益赠与);3)以当事人特殊能力为基础发生的债权(如演出、培训);4)不作为债权,是相对于合同相对人不作为义务而言(如竞业禁止),如债权人发生变化,则合同的基础丧失;5)不能独立存在的从权利(如保证债权)。此外,处于诉讼阶段的债权不得转让,否则会导致诉讼当事人的变更,破坏合法的诉讼程序,浪费司法资源。债权转让B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权利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对权利的转让做出特别的约定,禁止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这种约定只要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同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那么对当事人就有法律的效力。债权人应当遵守该约定不得再将权利转让给他人,否则其行为构成违约。但是合同当事人的这种特别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如果债权人不遵守约定,将权利转让给了第三人,使第三人在不短实情的情况下接受了转让的权利,该转让行为就有效,第三人成为新的债权人。转让行为造成债务人利益损害的,原债权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债权转让C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如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合同一方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如果该批准机关为批准,该合同转让无效。债权转让3.债权转让的通知 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债权转让 在合同的转让上各国做法不同,主要有自由主义、通知主义和债务人同意主义。我国合同法采取的是通知主义。其理由在于,合同的转让合同权利的转让要涉及到两种关系: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原合同关系,二是转让合同关系。转让合同关系作为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完全可由当事人在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自由约定,因此应当允许合同权利的转让。但是就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而言,尽管债权人转让权利乃是根据其意志和利益处分其权利的行为,但此种处分通常有涉及到债务人的利益,这就产生了一个法律上的权益冲突现象。即从保护和尊重权利人的权利、鼓励交易出发,应当允许权利人在不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及合同约定的前提下自由转让起权利,但是从维护债务人的利益出发,又应对权利转让哪个作出适当限制,即转让应征得债务人同意或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 转让债权的通知是不能撤销的,债务人接到债权人权利转让的通知后,权利转让就生效,随之会引起合同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系列变化。原债权人被新的债权人替代或者新债权人的加入使原债权人已不能完全享有原债权。因此,债权人一旦发出转让权利的通知,就意味着合同的权利已归受让人所有或者和受让人分享,债权人不得再对转让的权利进行处置,因此,原债权人无权撤销转让权利的通知。只有在受让人同意的情况下,债权人才能撤销其转让权利的通知。债权转让不以债务人同意为前提,只须通知。法律有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或按照债权性质不必通知的除外(如具有高度流通性的证券化债权)。债权转让4.债权转让的效力A内部效力 债权转让的内部效力是指债权转让在让与人(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债权让与合同的效力。债权全部让与的,让与人脱离债权债务关系,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有权要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义务;部分让与的,原债权人就转让的部分丧失债权,与受让人一起就各自的部分独立享有债权。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债权转让B外部效力 债权转让的外部效力是指债权让与合同之外有关法律关系的效力,包括让与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效力和受让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效力。债权全部转让的,让与人与债务人完全脱离关系;部分转让的,让与人就转让的部分与债务人脱离关系。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债务人是受让人的债务人,受让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消。债权转让三、债务转移1.债务转移的概念 债务转移又叫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将合同的全部债务转移又叫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将合同的全部义务或者部分义务转移给第三人。义务或者部分义务转移给第三人。债务承担的发生,通常由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协议,该协议就是债务承担合同,第三人为债务承担人。债务的转移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因为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2.债务转移的种类 债务转移(承担)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A.免责的债务承担 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将其全部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由该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地位。免责的债务承担特点为:1)债务的全部移转是新债务人对原债务人的全部债务的承担,新旧债务在内容上是完全相同的。2)在债务全部移转的情况下,原债务人已经脱离了原来的合同关系,新的债务人代替了其地位。原合同关系消灭,产生了新的合同关系。债务转移 免责的债务承担分为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和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两种方式:1)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 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时,债务于债务承担合同成立时移转于该第三人。该第三人成为债务人,原债务人则脱离合同关系,不再向债权人承担债务。2)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 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的债务承担合同,自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关于移转债务于第三人的合意时成立。债务转移B.并存的债务承担 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将其合同债务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与原债务人一起承担同一债务。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可以是按份承担债务,或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该债务人与第三人连带地向债权人负责,则按连带之债的规则处理;如果该债务人与第三人各自按份负其责任,则按按份之债的规则处理。因此并存的债务承担又称债务加入,债务人并不脱离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并存的债务承担成立后,债务人与第三人成为连带债务人。并存的债务承担以原已存在的有效的债务为前提。原来的合同关系虽有可撤销或解除的原因,但在撤销或解除以前,仍可成立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所承担的债务应与承担时的原债务具有同一内容,不得超过原债务的限度。承担后发生的利息及违约金、损害赔偿等,应一并承担。债务转移3.债务转移的条件 债务转移须满足4个条件:1)免责的债务转移,须存在有效的合同义务;2)合同义务具有可转移性;3)第三人须与债务人达成协议;4)应当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债务转移4.债务转移的效力A对免责的债务承担 1)原债务人对转让的债务全部免责,新债务人产生,原债务人对新债务人没有担保责任。2)抗辩权转移,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3)从债务转移,除专属于原债务人的从债务外,新债务人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4)新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对债务所作的担保不经担保人认可,随债务转移而消失。没有转让的部分,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B对并存的债务承担 新债务人是连带债务人,债权人既可以向原债务人主张债权,也可以向新债务人主张债权。债务转移四、概括转让1.概括转让的概念 概括转让又叫概括承受,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将概括转让又叫概括承受,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移转与第三人,由第三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移转与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继受这些债权债务。人概括继受这些债权债务。合同法第8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2.概括转让的类型A全部的概括转让和部分的概括转让 和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一样,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也可以分为全部的概括转让和部分的概括转让。部分的概括转让,可以因对方当事人的同意而确定原当事人和承受人的份额。如无明确约定,在原当事人和承受人之间发生连带关系。B意定的概括承受和法定的概括承受 意定的概括承受又叫合同承受,是基于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的转让合同而产生的。法定的概括承受是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产生的,主要是当事人的分立与合并。概括转让3.概括转让的要件 合同承受的生效必须具备以下4个要件:1)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 合同承受以存在有效的合同为前提。在可撤销合同,原则上可成立合同承受。但合同承受时,原合同当事人享有的撤销权视为已经抛弃,承受人也不得因承受前的原因主张合同的撤销,否则将给他方当事人带来不测的损害。2)承受的合同须为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中只能成立单纯的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故不能成为合同的标的。3)须原合同当事人与第三人达成合同承受的合意 关于合同承受的合意,应适用民法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但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有关机关批准的合同,其合同承受也必须经过原批准机关的批准。4)须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 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合同承受不发生效力。概括转让4.概括转让的效力 合同承受的效力为首先在于承受人取得原合同当事人享有的一切权利和负担的一切义务,原合同当事人完全脱离合同关系。依附于原当事人的全部权利义务均移转于承受人,包括在合同权利转让或合同义务的转让中,与原债权人或者原债务人的利益不可分割的权利如撤销权、解除权,一并移转。在这一点上,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和合同权利转让或者是合同义务转让不同。嗣后合同的履行或者不履行以及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概与原合同当事人无关。其次,因合同承受为无因行为,承受人得对抗原合同当事人的事由,不得用以对抗对方当事人。概括转让第三节第三节 合同的终止合同的终止1.合同终止概述2.合同的解除3.合同终止的其他原因1.合同终止的含义一、合同终止概述2.合同终止的原因 合同的终止即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是指由于一定法律合同的终止即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是指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发生,使合同设定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事实的发生,使合同设定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合同法第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消;(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二、合同的解除1.合同解除的概念与特征A合同解除的概念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在一定条件下通过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在一定条件下通过当事人的单方行为或者双方合意终止合同效力或者溯及地消当事人的单方行为或者双方合意终止合同效力或者溯及地消灭合同效力的行为。灭合同效力的行为。B合同解除的特征 合同解除的法律特征表现在以下4个方面:1)合同解除是对有效合同的解除 合同解除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标的,其目的在于解决有效成立的合同提前消灭的问题。这是合同解除与合同无效、合同撤销及要约或承诺的撤回等制度的不同之处。2)合同的解除必须具有法定或约定解除事由 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这是合同法的重要原则。只是在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情况下,才允许解除合同。这不仅是合同解除制度的存在依据,也表明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否则便构成违约。对合同解除的条件,我国合同法既有一般性规定,又有适用于个别合同的特殊规定。3)合同解除必须通过解除行为实现 具备合同解除的条件,合同并不必然解除。要使合同解除,一般还需要解除行为。解除行为有两种类型:一是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一是享有解除权一方的单方意思表示。4)合同解除的效果是使合同关系消灭 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是使合同关系消灭,但其消灭是溯及既往,还是仅向将来发生,各国立法主张和学术见解不尽相同。我国通说认为,合同解除无溯及力。但也有学者认为,对此问题应具体分析,才能一概而论。合同的解除C合同解除的类型 合同解除可作如下分类:1)单方解除与协议解除 单方解除是指依法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依单方意思表示解除合同关系,协议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同意将合同解除的行为。2)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 合同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者,称为法定解除。在法定解除中,有的以适用于所有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有的则以仅适用于特定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前者称为一般法定解除,后者称为特别法定解除。约定解除,是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约定一方或双方保留解除权的解除。其中,保留解除权的合意称为解约条款。解除权可以保留给当事人一方,也可以保留给当事人双方。保留解除权,可以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也可以在以后另订保留解除权的合同。合同的解除2。合同解除的条件A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 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合同的解除 据此,有以下5种情形时合同可以解除: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的不能实现,该合同失去意义,应归于消灭。在此情况下,我国合同法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消灭合同关系。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此即债务人拒绝履行,也称毁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作为合同解除条件,它一是要求债务人有过错,二是拒绝行为违法(无合法理由),三是有履行能力。合同的解除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此即债务人迟延履行。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中非属特别重要时,即使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后履行,也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在此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当事人立即解除合同,而应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履行催告,给予一定的履行宽限期。债务人在该履行宽限期届满时仍未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对某些合同而言,履行期限至为重要,如债务人不按期履行,合同目的即不能实现,在这种情形下,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也应如此。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针对某此具体合同规定了特别法定解除条件的,从其规定。合同的解除B.合同协议解除的条件 合同协议解除的条件,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原合同关系。其实质是在原合同当事人之间重新成立了一个合同,其主要内容为废弃双方原合同关系,使双方基于原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归于消失。约定解除有两种方式:一是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二是当事人约定了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当条件成就时,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解除权人未行使解除权或解除权消灭的,合同不解除。协议解除采取合同(即解除协议)方式,因此应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强行法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并采取适当的形式。合同的解除3.合同解除的程序A.单方解除的程序 单方解除,即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解除权属形成权,不需对方当事人同意,只需解除权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但解除权的行使并非毫无限制,合同法对其行使期限和行使方式均有明确规定。关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合同法第95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关于解除权的行使程序,合同法第96条规定:“(1)一方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遵循其规定。”合同的解除B.协议解除的程序 协议解除实质为原合同当事人之间重新成立一个以解除原合同为目的的合同,因此,应遵循由要约到承诺的一般缔约程序及其他相关要求,以实现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合同的解除4.合同解除的效力A.一般规定 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该条规定确立了合同解除的两方面效力:一是向将来发生效力,即终止履行;二是合同解除可以产生溯及力(即引起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学者认为,非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有溯及力,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无溯及力。合同的解除B.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 民法通则第115条和合同法第97条均规定,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可以并存。但对于损害赔偿的范围,有不同观点。其一认为,无过错一方所遭受的一切损害均可请求赔偿,既包括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也包括因恢复原状所发生的损害赔偿;其二认为,对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应具体分析,在许多情况下,损害赔偿与合同解除是相互排斥的,选择了其一便足以使当事人利益得到充分的保护,没有必要同时采取两种方式,例如协议解除、因不可抗力而解除。合同的解除三、合同终止的其他原因1.履行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在学理上称为清偿。清偿,是按照合同约定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清偿,是按照合同约定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清偿和履行的意义相同。合同是当事人为达到其利益要求而达成的合意,合同目的实现,有赖于债务的履行。债务按照合同约定得到履行,一方面使合同债权得到满足,另一方面也使得合同债务归于消灭,产生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后果。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指债务人按照约定的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全面履行。债务得到部分履行,或者在双务合同中,只有一方履行了合同债务,在这些情况下,合同债权未得到完全实现,合同部分终止。2.抵销A抵销概念 抵销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一方通知抵销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一方通知对方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或者双方协商以债权充对方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或者双方协商以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以使双方的债务在对等数额内消灭的当债务的清偿,以使双方的债务在对等数额内消灭的行为。行为。合同终止的其他原因B抵销的类型:法定抵销与合意抵销 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此为法定抵销。合同法第100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此为合意抵销。合同终止的其他原因 法定抵销与合意抵销在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双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和互负的债务不是按照合同性质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这三个方面与法定抵销相同。但两者有不同,主要表现在:1)抵销的根据不同:法定抵销是基于法律规定,只要具备法定条件,任何一方可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合意抵销,双方必须协商一致,不能由单方决定抵销。2)对抵销的债务的要求不同:法定抵销要求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而合意抵销标的物的种类、品质可以不同。合同终止的其他原因 3)对抵销的债务的期限要求不同:对于法定抵销,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必须均已到期;对于合意抵销,双方互负的债务即使没有到期,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愿意在履行期到来前将互负的债务抵销,也可以抵销。4)程序要求不同:在法定抵销,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未到达对方,抵销行为不生效;在合意抵销,双方达成抵销协议时,发生抵销的法律效力,不必履行通知义务。合意抵销的基本效力与法定抵销基本相同,即消灭当事人之间同等数额的债权。但是因合意抵销更多地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因此,当事人还可以约定合意抵销的一些特别效力。合同终止的其他原因C债务抵销应当具备的条件 债务相互抵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抵销发生的基础在于当事人双方既互负债务,又互享债权,只有债务而无债权或者只有债权而无债务,均不发生抵销。2)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权债务,须均合法 其中一个债为不法时,不得主张抵销。3)按照合同的性质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权不得抵销合同终止的其他原因 法定抵销的要件为: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2)双方互负的债务,必须与其给付种类相同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但是此为合意抵销,不是法定抵销。3)必须是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 4)必须是非依债的性质不能抵销合同终止的其他原因 所谓非依债的性质不能抵销,是指依给付的性质。如果允许抵销,就不能达到合同目的。依照法律规定,不能抵销的债务有:(1)因侵权行为所付的债务,债务人不得以其债权为抵销。(2)法律禁止扣押的债权,例如劳动报酬、抚恤金等,债务人不得主张抵销。(3)约定应向第三人为给付的债务,第三人请求债务人履行时,债务人不得以自己对于他方当事人享有债权而主张抵销。他方当事人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时,债务人不得以第三人对自己负有债务而主张抵销。合同终止的其他原因合同终止的其他原因D.抵销的效力 因法定抵销而产生的抵销权属于形成权,抵销权人只要以通知的方式告诉对方抵销即可生效。但是,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因为附条件的抵销只有在条件成就时才能实行,而条件有可能不成就;附期限的抵销在期限尚未到来时也不能实现。抵销附条件和附期限,使得抵销不确定,不符合设立抵销制度的目的,并可能损害一方当事人的权利。抵销为债的绝对消灭,所以抵销成立以后不得撤回。双方等额的债权因抵销而消灭,如果双方债权的数额不符时,对未抵销的部分,债权人仍有向债务人受清偿的权利。当抵销生效时,双方债权的消灭效力溯及到抵销权发生之时。因此,抵销权发生后支付的利息应按照不当得利返还,如果如果互生利息的,因抵销的溯及力同归消灭;抵销权发生后的迟延给付责任,归于消灭;抵销权发生后,免除债务人的违约责任。E.抵销制度的意义 抵销制度的意义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免除了当事人双方实际履行的行为,方便了当事人节省了履行费用,另一方面,当互负债务的当事人一方财产状况恶化,不能履行所负债务时,通过抵销,起到了债的担保的作用,特别是当一方当事人破产时,对方履行交付的财产将作为破产财产,而未收回的债权要在各债权人间平均分配,显然不利于对方当事人,而通过抵销,可以使对方当事人的债权迅速获得满足。合同终止的其他原因3.提存A提存的概念 提存是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或者难以履行债务的情提存是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或者难以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将标的物交由提存机关保存,以终止合同权利义况下,将标的物交由提存机关保存,以终止合同权利义务的行为。务的行为。合同法第10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合同终止的其他原因 提存的主体,又称为提存的当事人,包括提存人、债权人(提存受领人)和提存部门。提存人,是指为履行给付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提存部门申请提存的人,是提存之债的债务人。提存受领人,是指提存之债的债权人。提存部门,按我国提存公正规则规定为公证处,但有的法律法规规定,在加工承揽中,债权人所在地的银行可办理提存事务。合同终止的其他原因 债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应当产生债务消灭的法律效力,但债权人拒绝受领或者不能受领,债务不能消灭。让债务人无期限地等待履行,承担债权人不受领的后果,显失公平。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明确规定提存是债消灭的原因。该意见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债务人履行义务,债务人将履行的标的物向有关部门提存的,应当认定债务已经履行。因提存所支出的费用,应当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财产收益归债权人所有,风险责任由债权人承担。”合同法将提存作为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之一,对提存制度作了原则规定。合同终止的其他原因B提存发生的情形 根据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指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间,债务人提出履行债务的请求,债权人能够接受履行,却无理由地不予受领。构成拒绝受领的正当理由可以是以下5种情形:(1)债权人受到了不可抗力的影响;(2)债权人遇到了难以克服的意外情况,无法受领。比如得了传染病入院治疗,又无可代为受领人;(3)债务人交付的标的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甚至与合同约定根本不符;(4)债务人迟延交付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合同被解除、被确认无效等等。如果债权人拒绝受领提出了正当理由,债务人不能将标的物提存。合同终止的其他原因合同终止的其他原因 以下情况不能认为是债权人拒绝受领:(1)债务履行期间债务人没有提出履行请求;(2)债务履行期限没有届至,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债权人没有接受履行。2)债权人下落不明 所谓下落不明,并不需要构成债权人失踪,只要债权人的下落为债务人在通常情况下所无法知道,即可构成“债权人下落不明”。如果债务人知道债权人的下落,但是债权人所处的地方使其无法受领,解释上也应当发生债务人提存的权利。3)债权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而未确定继承人或者监护人 当债权人为自然人时,如果死亡,应当由其继承人管理其生前的财产,当其继承人接受履行的,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果债务人交付履行时,债权人死亡当时没有确定继承人的,债务人的履行无法受领,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消灭债务,保护债务人的利益,债务人应当将标的物提存。同样,当债权人丧失行为能力,而没有确定监护人,债务人也应当提存标的物。合同终止的其他原因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对提存问题有规定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比如,本法第70条规定,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终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担保法第69条和第70条也规定了提存,虽然在提存的方法与程序上和合同法上规定的提存接近,但是其提存的目的却与合同法上规定的提存完全不同。合同终止的其他原因 具备提存的情形之一的,必须是构成难以履行债务才应当提存。所谓难以履行,指债权人不能受领给付的情形不是暂时的、无法解决的,而是不易克服的。以下情况不能认为是难以履行:(1)债权人不是拒绝受领而是迟延受领,并且迟延时间不长;(2)下落不明的债权人有财产代管人可以代为接受履行;(3)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很快可以确定。合同终止的其他原因C提存的法律后果 自提存之日起,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债务人将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视为已交付给债权人,标的物的风险移转到债权人,由债权人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提存物在提存期间所产生的孳息归提存受领人所有。但如果取回提存物的,孳息归提存人所有。提存的不动产或其他物品的收益,除用于维护费用外,剩余部分应当存人提存帐户。提存费用由债权人承担。费用主要包括办理提存时的有关费用,如债务人运输提存标的物的运输费、提存公正费、公告费、评估鉴定费以及在提存期间的保管费,处理提存物的费用等提存部门为合理保管、处理提存物所发生的费用。债权人或者其他提存受领人如继承人、监护人在未支付提存费用的,提存部门有权留置提存物。合同终止的其他原因4.免除 A.免除的概念 免除是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是债权人免除是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是债权人以消灭债务人债务为目的的意思表示。以消灭债务人债务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105条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合同终止的其他原因B.免除的特征 免除具有以下5个特征:1)免除是无因行为 债权人免除债务,不论是为了赠与;和解,还是别的什么原因,这些原因是否成立,都不影响免除的效力。2)免除为无偿行为 免除债务表明债权人放弃债权,不再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因此,债务人不必为免除为相应的对价。合同终止的其他原因 3)免除不需要特定的形式 免除的意思表示不需特定方式,无论以书面或言词为之,或者以明示或默示为之,均无不可。4)免除为债权人处分债权的行为,因而需要债权人具有处分该债权的能力 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得为免除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免除或征得其同意。5)免除的债务可以到期也可以未到期,可以是金钱债务也可以是非金钱债务。合同终止的其他原因C免除的行使及其效力 免除的行使及其效力如下:1)免除由债权人向债务人以意思表示为之 向第三人所为免除债务的意思表示,不发生免除的法律的效力。2)免除适用民法关于法律行为的规定 免除可以由债权人的代理人为之,也可以附条件或期限。3)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 因为免除为单独行为,自向债务人或其代理人表示后,即产生债务消灭的效果。因而,一旦债权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即不得撤回。合同终止的其他原因4)免除发生债务绝对消灭的效力免除全部债务时全部债务绝对消灭。免除部分债务时部分债务消灭,合同不终止。因免除使债权消灭,故债权的从权利,如利息债权、担保债权等,也同时归于消灭。5)免除为处分行为,仅就各个债务成立免除仅免除部分债务的,合同关系仅部分终止。同时免除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已就债权设定质权的债权人不得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而以之对抗质权人。保证债务的免除不影响被担保债务的存在,被担保债务的免除则使保证债务消灭。6)免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无效7)免除侵害第三人利益的,第三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免除行为合同终止的其他原因5.混同 混同是债权债务归属于同一人的事实。混同是债权债务归属于同一人的事实。合同法第106条规定:“债权和债务归于同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债权债务的混同,由债权或债务的承受而产生,其承受包括概括承受和特定承受两种。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例如企业合并,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企业合并后,债权债务因同归于一个企业而消灭。由特定承受而发生的混同,系指债务人由债权人受让债权,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混同为债的消灭的独立原因,合同权利义务因混同而绝对消灭,但涉及第三人的利益的除外。混同也使从权利也归于消灭,如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担保权等。为保护第三人的利益情况例如债权为他人质权的标的,为了保护质权人的利益,不使债权因混同而消灭。合同法规定,合同终止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不终止。合同终止的其他原因6.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即除了上述原因以外的其他的可以作为合同解除原因的情形,比较常见的有合同的撤销、作为合同主体的自然人的死亡而其债务又无人承担、作为合同主体的法人解散而没有履行债务的继受者、有期限的合同终期届至等。合同终止的其他原因谢谢观看/欢迎下载BY FAITH I MEAN A VISION OF GOOD ONE CHERISHES AND THE ENTHUSIASM THAT PUSHES ONE TO SEEK ITS FULFILLMENT REGARDLESS OF OBSTACLES.BY FAITH I 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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