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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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法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法规制度和技术标准制度和技术标准主要内容一、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法规制度和技术标准一、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法规制度和技术标准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下一步思路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下一步思路 主要由以下五个部分组成:主要由以下五个部分组成:(一)法律(一)法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最基本的依据。如: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最基本的依据。如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等。(二)行政法规(二)行政法规: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三)部门规章(三)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各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在职权:是由国务院各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并以法定方式对外公布的具有普遍约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并以法定方式对外公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如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如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一、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制度框架一、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制度框架(四)规范性文件:(四)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指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指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国家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具有国家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具有更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在实际工作中应用较广泛。如更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在实际工作中应用较广泛。如水利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等。(五)技术标准:(五)技术标准:是指为了保证水利工程质量,满足标准化要是指为了保证水利工程质量,满足标准化要求,国家和水利行业制定的一系列工程技术规范、操作工艺规程、求,国家和水利行业制定的一系列工程技术规范、操作工艺规程、验收标准、质量标准等技术文件。如验收标准、质量标准等技术文件。如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SL176-2007等。等。水利行业全面系统、具有水利特色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标水利行业全面系统、具有水利特色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标准体系,是水利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的基础。准体系,是水利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的基础。一、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制度框架一、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制度框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大的一个亮点是明确最大的一个亮点是明确了参建各方的质量责任。了参建各方的质量责任。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责任体系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责任体系 (一)建设单位责任和义务(一)建设单位责任和义务1 1、关于发包与招标;、关于发包与招标;2 2、关于提供原始资料;、关于提供原始资料;3 3、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压缩合理工、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暗示违反强制性条文;期,不得明示或暗示违反强制性条文;4 4、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5 5、关于委托监理;、关于委托监理;6 6、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办理质量监督手续;7 7、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含甲供);、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含甲供);8 8、关于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装修工程;、关于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装修工程;9 9、组织竣工验收;、组织竣工验收;1010、建立、移交工程档案。、建立、移交工程档案。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责任体系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责任体系 (二)勘察、设计单位责任和义务(二)勘察、设计单位责任和义务1 1、资质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出借资质、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资质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出借资质、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2 2、按照强制性标准勘察、设计,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执、按照强制性标准勘察、设计,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执业人员对设计文件负责;业人员对设计文件负责;3 3、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4 4、设计单位根据勘察成果进行设计,设计文件符合深度要求;、设计单位根据勘察成果进行设计,设计文件符合深度要求;5 5、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应注明技术指标、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应注明技术指标、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一般不得指定厂家;一般不得指定厂家;6 6、向施工单位就施工图文件作说明;、向施工单位就施工图文件作说明;7 7、参与质量事故分析,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参与质量事故分析,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技术处理方案。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责任体系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责任体系 (三)施工单位责任和义务(三)施工单位责任和义务1 1、资质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出借资质、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资质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出借资质、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2 2、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界定;、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界定;3 3、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4 4、必须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进行检验;、必须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进行检验;5 5、必须建立健全质量检验制度;做好隐蔽工程质量检查和记录;、必须建立健全质量检验制度;做好隐蔽工程质量检查和记录;6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见证取样,送具有资质的、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见证取样,送具有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检测;质量检测单位检测;7 7、返修不合格工程;、返修不合格工程;8 8、建立教育培训制度;、建立教育培训制度;9 9、履行保修义务,并承担赔偿责任。、履行保修义务,并承担赔偿责任。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责任体系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责任体系 (四)工程监理单位责任和义务(四)工程监理单位责任和义务1 1、资质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出借资质、不得转让;、资质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出借资质、不得转让;2 2、回避原则;、回避原则;3 3、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4 4、选派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驻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不得使、选派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驻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不得使用材料、设备;未经总监签字,不得拨付工程款,不得竣工验收;用材料、设备;未经总监签字,不得拨付工程款,不得竣工验收;5 5、按照监理规范,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按照监理规范,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责任体系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责任体系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是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纲领性文件。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增加了一些内容: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增加了一些内容:(一)(一)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同同时规定,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查体系,根据工时规定,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查体系,根据工程特点建立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管理制度。程特点建立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管理制度。(二)在设计单位方面,一是应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解决(二)在设计单位方面,一是应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解决有关设计问题,大中型工程应在现场设立代表机构或派驻设代;二是设有关设计问题,大中型工程应在现场设立代表机构或派驻设代;二是设计单位应在各个验收阶段对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计单位应在各个验收阶段对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三)明确建筑材料、设备采购的质量管理责任由采购单位承(三)明确建筑材料、设备采购的质量管理责任由采购单位承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采购单位自主采购的权利。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采购单位自主采购的权利。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责任体系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责任体系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对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进对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规定。行了规定。1 1、资质范围内承揽业务;不得出借资质;不得转包质量检测业务;、资质范围内承揽业务;不得出借资质;不得转包质量检测业务;2 2、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质量检测活动;、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质量检测活动;3 3、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有关规定;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有关规定;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4 4、按照合同和有关标准及时、准确地向委托方提交质量检测报告并对质量、按照合同和有关标准及时、准确地向委托方提交质量检测报告并对质量检测报告负责。不得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质量检测报告;检测报告负责。不得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质量检测报告;5 5、应将存在工程安全问题、可能形成质量隐患或者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检、应将存在工程安全问题、可能形成质量隐患或者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检测结果以及检测过程中发现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测设计单位、施工单测结果以及检测过程中发现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时报告委托方和具有管位、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时报告委托方和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6 6、检测单位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检测单位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责任体系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责任体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对对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作了具体规定。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作了具体规定。工程质量行政领导人责任制。工程质量行政领导人责任制。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三、质量监督制度三、质量监督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明确: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管理制度。条例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三、质量监督制度三、质量监督制度 条例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应当支持第五十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应当支持和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和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关于关于监督检查的内容监督检查的内容,条例条例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是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是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关于关于监督检查的主体监督检查的主体,条例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可由建设行第四十六条规定,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施。三、质量监督制度三、质量监督制度 (一)监督范围:(一)监督范围:在我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各类水在我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和城镇供水、滩涂围垦等工程(以下简称水利工程)及利水电工程和城镇供水、滩涂围垦等工程(以下简称水利工程)及其技术改造,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均必须由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其技术改造,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均必须由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工程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构负责质量监督。工程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段,必须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二)监督定位:(二)监督定位: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监督管理。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三、质量监督制度三、质量监督制度 (三)监督依据(三)监督依据:1 1、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2 2、水利水、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电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3 3、经批准的设计文、经批准的设计文件。件。(四)监督方式(四)监督方式: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方式以抽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大型水利工程应设置项目站,中小型水利工程可根据需为主。大型水利工程应设置项目站,中小型水利工程可根据需要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站(组),或进行巡回监督。从工程开工要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站(组),或进行巡回监督。从工程开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始,到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同意工程交付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始,到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同意工程交付使用止,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期。使用止,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期。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三、质量监督制度三、质量监督制度 (五)监督内容:(五)监督内容:1 1、对监理、设计、施工和有关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对监理、设计、施工和有关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2 2、对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体系和施工、对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体系和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设计单位现场服务等实施监督检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设计单位现场服务等实施监督检查。3 3、对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的划分进行监、对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的划分进行监督检查。督检查。4 4、监督检查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5 5、检查施工单位和建设、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检验和质量评定、检查施工单位和建设、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检验和质量评定情况。情况。6 6、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定,编制工程质、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定,编制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并向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工程质量等级的建议。量评定报告,并向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工程质量等级的建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三、质量监督制度三、质量监督制度 (六)监督权限:(六)监督权限:1 1、对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资质等级、经营范围进行核查,发现越、对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资质等级、经营范围进行核查,发现越级承包工程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成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并向水行政主管级承包工程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成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部门报告。2 2、对工程有关部位进行检查,调阅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检测试、对工程有关部位进行检查,调阅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检测试验成果、检查记录和施工记录。验成果、检查记录和施工记录。3 3、对违反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或设计文件的施工单位,通知建设、对违反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或设计文件的施工单位,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采取纠正措施。问题严重时,可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整顿单位、监理单位采取纠正措施。问题严重时,可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整顿的建议。的建议。4 4、对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等,责成建、对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等,责成建设单位采取措施纠正。设单位采取措施纠正。5 5、提请有关部门奖励先进质量管理单位及个人。、提请有关部门奖励先进质量管理单位及个人。6 6、提请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究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的、提请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究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经济、刑事责任。行政、经济、刑事责任。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三、质量监督制度三、质量监督制度 1 1、关于质量监督机构设置,不再局限设为三级,二是改成了、关于质量监督机构设置,不再局限设为三级,二是改成了“县级以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可以委托其设立的水利工程质量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可以委托其设立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一是与。一是与条例条例表述一致,二是与当前民生水利工程表述一致,二是与当前民生水利工程多由基层实施的实际情况相符合。多由基层实施的实际情况相符合。2 2、增加了关于质量检测的有关内容,明确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增加了关于质量检测的有关内容,明确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施工单位、项目法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质以及有关材料,施工单位、项目法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质量检测,同时规定了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同其他参建单位相平量检测,同时规定了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同其他参建单位相平行。行。3 3、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草案)(草案)四、质量检验与评定制度四、质量检验与评定制度 (一)工程项目划分(一)工程项目划分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应当进行项目划分。项目按级划分为单位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应当进行项目划分。项目按级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序)工程等三级。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序)工程等三级。项目划分应结合工程结构特点、施工部署及施工合同要求进行,划分结项目划分应结合工程结构特点、施工部署及施工合同要求进行,划分结果应有利于保证施工质量以及施工质量管理。果应有利于保证施工质量以及施工质量管理。项目划分程序: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进行工程项目项目划分程序: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划分,并确定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项目法人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将项目划分表及说明书面报相应工程单元工程。项目法人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将项目划分表及说明书面报相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收到项目划分书面报告后,应当在质量监督机构确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收到项目划分书面报告后,应当在1414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划分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书面通知项目法人。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划分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书面通知项目法人。项目划分是整个质量检测和评定过程的基础性工作。项目划分是整个质量检测和评定过程的基础性工作。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SL1762007 1 1、承担工程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具有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工程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具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颁发的资质证书。2 2、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中使用的计量器具、试验仪器仪表、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中使用的计量器具、试验仪器仪表及设备应定期进行检定,并具备有效的检定证书。检测人员应及设备应定期进行检定,并具备有效的检定证书。检测人员应熟悉检测业务,了解被检测对象性质和所用仪器设备性能,经熟悉检测业务,了解被检测对象性质和所用仪器设备性能,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3 3、工程质量检验项目和数量应符合、工程质量检验项目和数量应符合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单元工程评定标准规定。工程质量检验方法,应符合规定。工程质量检验方法,应符合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和国和国家及行业现行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家及行业现行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二)施工质量检验的基本规定(二)施工质量检验的基本规定 4 4、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和工程质量监督等单位根、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和工程质量监督等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据工程建设需要,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5 5、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实、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资料由施工单位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资料由施工单位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二)施工质量检验的基本规定(二)施工质量检验的基本规定 6 6、工程中出现检验不合格的项目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工程中出现检验不合格的项目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 1)原材料、中间产品一次抽样检验不合格时,应及时对同)原材料、中间产品一次抽样检验不合格时,应及时对同一取样批次另取两倍数量进行检验,如仍不合格,则该批次原材料或一取样批次另取两倍数量进行检验,如仍不合格,则该批次原材料或中间产品应当定为不合格,不得使用。中间产品应当定为不合格,不得使用。(2 2)单元(工序)工程质量不合格时,应按合同要求进行处)单元(工序)工程质量不合格时,应按合同要求进行处理或返工重作,并经重新检验且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工程施工。理或返工重作,并经重新检验且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工程施工。(3 3)混凝土(砂浆)试件抽样检验不合格时,应委托具有相)混凝土(砂浆)试件抽样检验不合格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机构对相应工程部位进行检验。如仍不合格,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机构对相应工程部位进行检验。如仍不合格,由项目法人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由项目法人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4 4)工程完工后的质量抽检不合格,或其他检验不合格的工)工程完工后的质量抽检不合格,或其他检验不合格的工程,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合格后才能进行验收或后续工程施工。程,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合格后才能进行验收或后续工程施工。(二)施工质量检验的基本规定(二)施工质量检验的基本规定 1 1、施工单位:应当依据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施工单位:应当依据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结合合同约定,结合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单元工程评定标准的规定确定检验项目及的规定确定检验项目及数量并进行自检,自检过程应当有书面记录,同时结合自检情数量并进行自检,自检过程应当有书面记录,同时结合自检情况如实填写况如实填写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2 2、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单位:应根据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和抽样检测和抽样检测结果复核工程质量。其平行检测和跟踪检测的数量按结果复核工程质量。其平行检测和跟踪检测的数量按监理规监理规范范或合同约定执行。或合同约定执行。3 3、项目法人:应对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单位抽检过程进、项目法人:应对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单位抽检过程进行督促检查,对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的工程质量等行督促检查,对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的工程质量等级进行认定。级进行认定。(三)质量检验职责(三)质量检验职责 4 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项目法人、监理、勘测、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项目法人、监理、勘测、设计、施工单位以及工程其他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物质计、施工单位以及工程其他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物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公布,并书面量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公布,并书面通知有关单位。通知有关单位。5 5、临时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临时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参照设计及施工等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参照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和其它相关标准确定,并报相应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和其它相关标准确定,并报相应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三)质量检验职责(三)质量检验职责 1 1、质量检验包括施工准备检查,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质量检验包括施工准备检查,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检验,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质量检查,单元(工序)检验,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质量检查,单元(工序)工程质量检验,质量事故检查和质量缺陷备案,工程外观质量检工程质量检验,质量事故检查和质量缺陷备案,工程外观质量检验等。验等。2 2、主体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组织人员对施工准备检、主体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组织人员对施工准备检查,并经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确认合格且履行相关手续后,才能查,并经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确认合格且履行相关手续后,才能进行主体工程施工。进行主体工程施工。3 3、施工单位应按、施工单位应按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及有关技术标准及有关技术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报监理单位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报监理单位复核。不合格产品,不得使用。复核。不合格产品,不得使用。(四)质量检验内容(四)质量检验内容 4 4、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应按有关、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应按有关合同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安装前,施工单位应检查产品是否有合同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安装前,施工单位应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作好记录,并进行妥善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作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处理。5 5、施工单位应按、施工单位应按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单元工程评定标准检验工序及单元检验工序及单元工程质量,自检合格后填写工程质量,自检合格后填写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报报监理单位复核。监理单位根据抽检资料核定单元(工序)工程质监理单位复核。监理单位根据抽检资料核定单元(工序)工程质量等级。发现不合格单元(工序)工程,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进量等级。发现不合格单元(工序)工程,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进行处理,合格后才能进行后续单元工程施工。行处理,合格后才能进行后续单元工程施工。(四)质量检验内容(四)质量检验内容 6 6、施工单位应及时将原材料、中间产品及单元(工序)、施工单位应及时将原材料、中间产品及单元(工序)工程质量检验结果报监理单位复核。并应按月将施工质量情况报工程质量检验结果报监理单位复核。并应按月将施工质量情况报送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汇总分析后报项目法人和工程质量监督送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汇总分析后报项目法人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机构。7 7、注意:在检测数据处理中,混凝土、砂浆有专门的数、注意:在检测数据处理中,混凝土、砂浆有专门的数据统计办法。据统计办法。(四)质量检验内容(四)质量检验内容 1 1、在施工过程中,因特殊原因使得工程个别部位或局部发、在施工过程中,因特殊原因使得工程个别部位或局部发生达不到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但不影响使用),且未能及时生达不到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但不影响使用),且未能及时进行处理的工程质量缺陷问题(质量评定仍为合格),应以工进行处理的工程质量缺陷问题(质量评定仍为合格),应以工程质量缺陷备案形式进行记录备案。程质量缺陷备案形式进行记录备案。2 2、质量缺陷备案表由监理单位组织填写,内容应真实、质量缺陷备案表由监理单位组织填写,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各工程参建单位代表应在质量缺陷备案表上签字,准确、完整。各工程参建单位代表应在质量缺陷备案表上签字,若有不同意见应明确记载。质量缺陷备案表应及时报工程质量若有不同意见应明确记载。质量缺陷备案表应及时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工程竣工验收时,项目法人应向竣工验收委员监督机构备案。工程竣工验收时,项目法人应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备案资料。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备案资料。(五)质量缺陷备案(五)质量缺陷备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等级分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等级分为“合格合格”、“优良优良”两级。两级。合格标准是工程验收标准。只有达到合格标准后,合格标准是工程验收标准。只有达到合格标准后,才能进行后续工程施工或验收。才能进行后续工程施工或验收。优良等级是为工程项目质量创优而设置。优良等级是为工程项目质量创优而设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对单元对单元(工序)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工程项目的施工质(工序)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合格、优良标准有具体规定。量合格、优良标准有具体规定。(六)施工质量评定(六)施工质量评定单元(工序)工程施工质量合格标准单元(工序)工程施工质量合格标准A A、单元(工序)工程施工质量评定标准按照、单元(工序)工程施工质量评定标准按照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单元工程评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合格标准执行。或合同约定的合格标准执行。B B、单元、单元 (工序工序)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时,应及时处理。处理后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时,应及时处理。处理后的质量等级按下列规定重新确定:的质量等级按下列规定重新确定:a.a.全部返工重做的,可重新评定质量等级。全部返工重做的,可重新评定质量等级。b.b.经加固补强并经设计和监理单位鉴定能达到设计要求时,其质量经加固补强并经设计和监理单位鉴定能达到设计要求时,其质量评为合格。评为合格。c.c.处理后的工程部分质量指标仍达不到设计要求时,经设计复核,项处理后的工程部分质量指标仍达不到设计要求时,经设计复核,项目法人及监理单位确认能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可不再进行处理;或目法人及监理单位确认能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可不再进行处理;或经加固补强后,改变了外形尺寸或造成工程永久性缺陷的,经项目法人、经加固补强后,改变了外形尺寸或造成工程永久性缺陷的,经项目法人、监理及设计单位确认能基本满足设计要求,其质量可定为合格,但应按规监理及设计单位确认能基本满足设计要求,其质量可定为合格,但应按规定进行质量缺陷备案。定进行质量缺陷备案。(六)施工质量评定(六)施工质量评定 1 1、单元(工序)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报监理单位复、单元(工序)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报监理单位复核,由监理工程师核定质量等级并签证认可。核,由监理工程师核定质量等级并签证认可。2 2、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经施工单位自评合、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经施工单位自评合格、监理单位抽检后,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监理、设计、施工、格、监理单位抽检后,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监理、设计、施工、工程运行管理(施工阶段已经有时)等单位组成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工程运行管理(施工阶段已经有时)等单位组成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3 3、分部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报监理单位复核,项、分部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报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由项目法人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目法人认定。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由项目法人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由项目法人报工程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施工质量评定的主要程序施工质量评定的主要程序 4 4、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单位工程完工后,项目法人组、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单位工程完工后,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及工程运行管理等单位组成工程外观质织监理、设计、施工及工程运行管理等单位组成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进行工程外观质量检验评定并将评定结论报工程量评定组,进行工程外观质量检验评定并将评定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质量监督机构核定。5 5、单位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单位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单位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由项目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单位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由项目法人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人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施工质量评定的主要程序施工质量评定的主要程序 6 6、工程项目质量,在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合格后,由监理单、工程项目质量,在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合格后,由监理单位进行统计并评定工程项目质量等级,经项目法人认定后,报位进行统计并评定工程项目质量等级,经项目法人认定后,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质量监督机构核定。7 7、阶段验收前,质量监督机构应提交工程质量评价意见。、阶段验收前,质量监督机构应提交工程质量评价意见。8 8、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当有工程质量是否合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当有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的明确结论。格的明确结论。施工质量评定的主要程序施工质量评定的主要程序单元工程是日常工程质量考核的基本单位。单元工程是日常工程质量考核的基本单位。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包括土石方工程、混凝土工程、地基处理与基础工程、包括土石方工程、混凝土工程、地基处理与基础工程、堤防工程、水工金属结构安装工程、水轮发电机组安装堤防工程、水工金属结构安装工程、水轮发电机组安装工程、水力机械辅助设备系统安装工程、发电电气设备工程、水力机械辅助设备系统安装工程、发电电气设备安装工程、升压变电设备安装工程九个分册。安装工程、升压变电设备安装工程九个分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填表说明与示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填表说明与示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水利部令第3030号)号)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2008SL 2232008五、水利工程验收制度五、水利工程验收制度(一)验收分类(一)验收分类按验收主持单位,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可分为按验收主持单位,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可分为法人验收法人验收和和政府验收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水电站(泵站)中间机组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水电站(泵站)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等;启动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等;政府验收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政府验收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验收主持单位可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设验收的类别和具体要求。验收主持单位可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设验收的类别和具体要求。1 1、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2 2、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情况;的质量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情况;3 3、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4 4、检查工程投资控制和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工程投资控制和资金使用情况;5 5、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6 6、对工程建设做出评价和结论。、对工程建设做出评价和结论。(二)工程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二)工程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1 1、政府验收应由验收主持单位组织成立的验收委员会负责;法人、政府验收应由验收主持单位组织成立的验收委员会负责;法人验收应由项目法人组织成立的验收工作组负责。验收委员会(工作组)验收应由项目法人组织成立的验收工作组负责。验收委员会(工作组)由有关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由有关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2 2、验收的成果性文件是验收鉴定书,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验收的成果性文件是验收鉴定书,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应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将保留意见在验应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3 3、工程验收结论应经、工程验收结论应经2/32/3以上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同意。以上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同意。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应由验收委员会(工作组)协商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应由验收委员会(工作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若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若1/21/2以上的委员(组以上的委员(组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法人验收应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法人验收应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府验收应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三)工程验收工作的基本要求(三)工程验收工作的基本要求 4 4、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应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验收工作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应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验收工作应相互衔接,不应重复进行。应相互衔接,不应重复进行。5 5、工程验收应在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的基础上,对工程质、工程验收应在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的基础上,对工程质量提出明确结论意见。量提出明确结论意见。6 6、验收资料制备由项目法人统一组织,有关单位应按要求、验收资料制备由项目法人统一组织,有关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完成并提交。项目法人应对提交的验收资料进行完整性、规及时完成并提交。项目法人应对提交的验收资料进行完整性、规范性检查。范性检查。(三)工程验收工作的基本要求(三)工程验收工作的基本要求 分部工程验收: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主持;验收工作分部工程验收: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主持;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组应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运行管理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参加;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运行管理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参加;质量监督机构宜派代表列席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监督机构宜派代表列席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会议。会议。单位工程验收: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勘单位工程验收: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运行管理等单位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上述单位以外的专家参加。法人验收监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上述单位以外的专家参加。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可视情决定是否列席验收会议,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应派督管理机关可视情决定是否列席验收会议,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验收会议。员列席验收会议。(四)各项工程验收的主持和参加单位(四)各项工程验收的主持和参加单位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应由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以及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目法人以及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阶段验收: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阶阶段验收: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阶段验收委员会应由验收主持单位、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段验收委员会应由验收主持单位、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地方人民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参加。工程参建单位作为被验收单位在验收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参加。工程参建单位作为被验收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鉴定书上签字。(四)各项工程验收的主持和参加单位(四)各项工程验收的主持和参加单位专项验收:主持单位按照国家和相关行业的有关规定确定。专项验收:主持单位按照国家和相关行业的有关规定确定。竣工技术预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组织的专家组负责。竣工技术预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组织的专家组负责。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委员会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有关地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委员会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质量方人民政府和部门、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工程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工程投资方代表可参加竣工验收委员会。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投资方代表可参加竣工验收委员会。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和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应派代表参加竣工验理、施工和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应派代表参加竣工验收,并应作为被验收单位代表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收,并应作为被验收单位代表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四)各项工程验收的主持和参加单位(四)各项工程验收的主持和参加单位一、水利建设管理工作的新特点和新形势 2011年,中央以一号文件形式印发了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召开了中央水利工作会议,水利建设进入了大规模建设的新阶段。“十二五”剩余时间,水利投资将基本维持现有水平,年均水利投资规模维持在3600亿元左右。总体来看,水利建设任务量将继续维持高位,可以说目前以及今后一段时期仍是水利发展的黄金时期。水利建设也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带来了新的挑战。建设任务翻番,各级水利建设管理部门的工作建设任务翻番,各级水利建设管理部门的工作任务量急剧放大。任务量急剧放大。大规模水利建设的实施也带来了社会各界对水大规模水利建设的实施也带来了社会各界对水利行业的高度关注。利行业的高度关注。水利建设已经成为纪检、审计等国家相关部门水利建设已经成为纪检、审计等国家相关部门监督检查的重点。监督检查的重点。(一)建设管理任务重,社会关注度高(一)建设管理任务重,社会关注度高(二)水利建设投资转向民生水利和中西部地区(二)水利建设投资转向民生水利和中西部地区 民生水利的特点:点多、面广、规模小、非标准。民生水利的特点:点多、面广、规模小、非标准。民生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主体基层化,绝大多数由县级或民生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主体基层化,绝大多数由县级或县级以下水利部门负责实施,技术人员数量少,管理力量薄弱。县级以下水利部门负责实施,技术人员数量少,管理力量薄弱。项目大量集中在中西部地区,地方配套资金的压力非常大,项目大量集中在中西部地区,地方配套资金的压力非常大,给水利建设管理带来很大的难度。给水利建设管理带来很大的难度。现有的水利工程建设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大多是针对大中现有的水利工程建设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大多是针对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制定的,民生工程在应用这些制度和标准方面存在型水利工程建设制定的,民生工程在应用这些制度和标准方面存在不适应之处。不适应之处。(三)市场经济发展给水利建设管理带来新情况(三)市场经济发展给水利建设管理带来新情况 工程投资主体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某些投资方片工程投资主体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某些投资方片面追求收益,不遵守基本建设程序、抢进度抢工期等违背面追求收益,不遵守基本建设程序、抢进度抢工期等违背科学规律的做法科学规律的做法 建设市场中出现了转包、非法分包、挂靠等违规现建设市场中出现了转包、非法分包、挂靠等违规现象,总承包企业以包代管,质量保证体系难以有效运转;象,总承包企业以包代管,质量保证体系难以有效运转;农民工大量涌入建设行业,施工现场操作人员质量农民工大量涌入建设行业,施工现场操作人员质量安全及岗位技能培训远远不够。安全及岗位技能培训远远不够。关于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水(水建管建管20112011627627号)号)大力推广集中建设管理模式,县级人民政府原则上统一组建一个专大力推广集中建设管理模式,县级人民政府原则上统一组建一个专职的项目法人。职的项目法人。规范项目法人组建程序,项目法人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同级规范项目法人组建程序,项目法人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健全项目法人机构,有效整合现有专业技术力量,解决基层建设管健全项目法人机构,有效整合现有专业技术力量,解决基层建设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缺乏的困难。理专业技术人员缺乏的困难。明确项目法人是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明确项目法人是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设的全过程负责。(一)大力推广新型项目法人组建模式(一)大力推广新型项目法人组建模式 1 1、关于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入公共资源关于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要全部按照属地管理和权限管明确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要全部按照属地管理和权限管理原则进入公共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理原则进入公共交易市场进行交易。明确提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时限明确提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时限要求。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依法必须招标的、大中型或总投资要求。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依法必须招标的、大中型或总投资30003000万元以上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于万元以上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于20132013年年1 1月月1 1日起全部进入公共日起全部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交易,其他必须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于资源交易市场交易,其他必须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于20132013年年7 7月月1 1日起全部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交易。日起全部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交易。明确要求尚未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地方积极做好进明确要求尚未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地方积极做好进场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一旦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立,立即全面进场场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一旦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立,立即全面进场交易。交易。(二)探索招标投标监管新模式(二)探索招标投标监管新模式(二)探索招标投标监管新模式(二)探索招标投标监管新模式 加大督促力度,推动水利建设项目更多更好地进场交易。加大督促力度,推动水利建设项目更多更好地进场交易。(1 1)不折不扣执行中央和水利部工作部署,推进水利工程)不折不扣执行中央和水利部工作部署,推进水利工程全面按照属地管理和权限管理原则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交易。全面按照属地管理和权限管理原则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交易。(2 2)进入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统一规)进入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统一规范的几个特征:不隶属于任何主管部门,直接由政府组建;定位范的几个特征:不隶属于任何主管部门,直接由政府组建;定位于服务;不剥夺行业主管部门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权。于服务;不剥夺行业主管部门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权。(3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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