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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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1事项类型行政许可2基本编码3实施编码4事项名称主项名称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子项名称5实施主体隆安县人民政府6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7承办机构隆安县政务服务国土资源分中心窗口8联办机构无。9办理地点隆安县城厢镇蝶城路201号隆安县政务服务国土资源分中心窗口10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夏季) 上午9: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1咨询及监督电话咨询电话07716525570监督电话0771652219012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公布,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第二次修正)第六十第第一款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13实施对象申请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14行使层级县级15权限划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7号)第43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超过0.3公顷不超过3公顷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自治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6行使内容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7号)第43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超过0.3公顷不超过3公顷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自治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7通办范围无。18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19实施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第44条、59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审批条件为:(一)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三)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20申请材料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表、示范文本详见附件1-2、1-3。21特殊环节(含中介服务)环节名称无。办结时限无。22审查方式及标准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1.格式要求:详见附表1-3。2.材料要求:凡是要求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提交的图纸必须按原件比例复印,不能缩印。23办理流程详见附件1-1。24数量限制有数量限制,按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农用地转用指标控制数量。25收费标准及其依据是否收费不收费。收费标准无。收费依据无。26结果名称建设用地批准书。27结果样本详见附件1-4。28办件类型承诺件。29办理形式窗口办理。30预约办理不可预约。31网上支付不可网上支付。32物流快递自取。33运行系统政务服务3.0系统。34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1.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需办理什么手续?答: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照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2. 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需要哪些部门审批?答: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超过0.3公顷不超过3公顷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自治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3. 申请人建设需要使用土地是否有限制?答: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按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农用地转用指标控制数量。35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36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2.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5.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6.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37备注附件:1-1. 权力运行流程图1-2. 申请材料目录1-3. 申请报告附件1-1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权力运行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提出申请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 服务窗口对申请审核作出处理意见(限当日)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机关申请审批办副主任审核,汇总提出审查意见(限5个工作日)审批组组长审查(限1个工作日)局业务会审议(限5个工作日);若会审会不通过,则作退件处理,并告知退件理由。审批办主任审签、局长审批(限2个工作日)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县政府审批阶段挂起)主办部门制作用地批复、建设用地批准书、用地红线图(限1个工作日)核发用地批复文件(限1个工作日) 5 附件1-2申请材料目录序号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材料依据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是否需电子材料份数规格必要性及描述来源渠道签名签章要求备注1申请报告原件否1份A4纸必要申请人自备申请人签名、加盖申请人公章2申请人资格认定材料复印件(原件备查)否1份A4纸必要申请人自备加盖申请人公章3有批准立项权的部门出具的批文或备案登记表、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0条第1款复印件(原件备查)否1份A4纸必要有批准立项权的部门部门盖章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单、规划定点红线图或规划局出具的用地批复、选址意见书、蓝线图、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或总平面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0条第1款复印件(原件备查)否1份A4纸必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加盖申请人公章5用地预审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0条第1款复印件(原件备查)否1份A4纸必要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加盖申请人公章6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0条第1款复印件(原件备查)否1份A4纸必要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加盖申请人公章7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并签订的书面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0条第1款复印件(原件备查)否1份A4纸必要申请人自备加盖申请人公章8所属区域派出所出示的农业人口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0条第1款原件否1份A4纸必要所属区域派出所9所在村委会出具现有的产业用地的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0条第1款原件否1份A4纸必要所在村委会 7 附件1-3申请报告隆安县国土资源局:我 (单位)因使用 县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 企业(兴建公共设施、公益事业)需要,申请使用位于 的土地(其中集体建设用地 公顷,集体未利用地 公顷,共计 公顷集体土地)作为 项目建设用地。请批准。 单位(章) 年 月 日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1事项类型行政许可2基本编码3实施编码4事项名称主项名称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子项名称5实施主体隆安县人民政府6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7承办机构隆安县政务服务国土资源分中心窗口8联办机构无。9办理地点隆安县城厢镇蝶城路201号隆安县政务服务国土资源分中心窗口10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夏季) 上午9: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1咨询及监督电话咨询电话07716525570监督电话0771652219012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公布,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第二次修正)第六十第第一款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13实施对象申请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14行使层级县级15权限划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7号)第43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超过0.3公顷不超过3公顷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自治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6行使内容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7号)第43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超过0.3公顷不超过3公顷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自治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7通办范围无。18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19实施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第44条、59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审批条件为:(一)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三)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20申请材料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表、示范文本详见附件1-2、1-3。21特殊环节(含中介服务)环节名称无。办结时限无。22审查方式及标准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1.格式要求:详见附表1-3。2.材料要求:凡是要求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提交的图纸必须按原件比例复印,不能缩印。23办理流程详见附件1-1。24数量限制有数量限制,按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农用地转用指标控制数量。25收费标准及其依据是否收费不收费。收费标准无。收费依据无。26结果名称建设用地批准书。27结果样本详见附件1-4。28办件类型承诺件。29办理形式窗口办理。30预约办理不可预约。31网上支付不可网上支付。32物流快递自取。33运行系统政务服务3.0系统。34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1.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需办理什么手续?答: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照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2. 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需要哪些部门审批?答: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超过0.3公顷不超过3公顷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自治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3. 申请人建设需要使用土地是否有限制?答: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按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农用地转用指标控制数量。35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36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2.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5.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6.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37备注附件:1-1. 权力运行流程图1-2. 申请材料目录1-3. 申请报告附件1-1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权力运行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提出申请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 服务窗口对申请审核作出处理意见(限当日)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机关申请审批办副主任审核,汇总提出审查意见(限5个工作日)审批组组长审查(限1个工作日)局业务会审议(限5个工作日);若会审会不通过,则作退件处理,并告知退件理由。审批办主任审签、局长审批(限2个工作日)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县政府审批阶段挂起)主办部门制作用地批复、建设用地批准书、用地红线图(限1个工作日)核发用地批复文件(限1个工作日) 13 附件1-2申请材料目录序号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材料依据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是否需电子材料份数规格必要性及描述来源渠道签名签章要求备注1申请报告原件否1份A4纸必要申请人自备申请人签名、加盖申请人公章2申请人资格认定材料复印件(原件备查)否1份A4纸必要申请人自备加盖申请人公章3有批准立项权的部门出具的批文或备案登记表、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0条第1款复印件(原件备查)否1份A4纸必要有批准立项权的部门部门盖章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单、规划定点红线图或规划局出具的用地批复、选址意见书、蓝线图、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或总平面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0条第1款复印件(原件备查)否1份A4纸必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加盖申请人公章5用地预审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0条第1款复印件(原件备查)否1份A4纸必要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加盖申请人公章6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0条第1款复印件(原件备查)否1份A4纸必要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加盖申请人公章7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并签订的书面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0条第1款复印件(原件备查)否1份A4纸必要申请人自备加盖申请人公章8所属区域派出所出示的农业人口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0条第1款原件否1份A4纸必要所属区域派出所9所在村委会出具现有的产业用地的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0条第1款原件否1份A4纸必要所在村委会 15 附件1-3申请报告隆安县国土资源局: 我 (单位)因使用 县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 企业(兴建公共设施、公益事业)需要,申请使用位于 的土地(其中集体建设用地 公顷,集体未利用地 公顷,共计 公顷集体土地)作为 项目建设用地。请批准。 单位(章) 年 月 日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延期动工审批1事项类型行政许可2基本编码3实施编码4事项名称主项名称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延期动工审批子项名称5实施主体隆安县人民政府6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7承办机构隆安县政务服务国土资源分中心窗口8联办机构无。9办理地点隆安县城厢镇蝶城路201号隆安县政务服务国土资源分中心窗口10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夏季) 上午9: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1咨询及监督电话咨询电话07716525570监督电话0771652219012设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2001年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7号发布)第四十九条:非农业建设项目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用地合同约定或者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动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用地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动工的,可以向原批准用地的机关申请延期,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二年:(一)不可抗力;(二)国家政策重大调整;(三)政府和政府部门行为;(四)其他正当理由。13实施对象不能在约定(规定)的期限内动工、竣工的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申请延期动工、竣工的单位和个人。14行使层级县级15权限划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7号)第49条的规定,非农业建设项目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用地合同约定或者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动工。有法定情形,致使用地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动工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16行使内容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7号)第49条的规定,非农业建设项目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用地合同约定或者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动工。有法定情形,致使用地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动工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17通办范围无。18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8个工作日。19实施条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7号)第49条的规定,该项行政审批的条件为:(一)属本机关审批权限;(二)符合本级政府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要求;(三)不可抗力;(四)政府和政府部门行为;(五)其他正当理由。20申请材料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表、示范文本详见附件1-2、1-3。21特殊环节(含中介服务)环节名称无。办结时限无。22审查方式及标准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1.格式要求:详见附表1-3。2.材料要求:凡是要求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提交的图纸必须按原件比例复印,不能缩印。23办理流程详见附件1-1。24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25收费标准及其依据是否收费不收费。收费标准无。收费依据无。26结果名称延期开竣工补充协议。27结果样本详见附件1-5。28办件类型承诺件。29办理形式窗口办理。30预约办理不可预约。31网上支付不可网上支付。32物流快递自取。33运行系统政务服务3.0系统。34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1. 用地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动工的,可以向原批准用地的机关申请延期最长不超过几年?答:2年。2.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过什么方式进行约定监督?答:通过增加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条款或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对申报内容进行约定监管。3. 哪些情形可以申请延期?答:不可抗力;国家政策重大调整;政府和政府部门行为;其他正当理由。35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并信息公开。6.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36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2.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5.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6.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37备注附件:1-1. 权力运行流程图1-2. 申请材料目录1-3.隆安县建设用地开工竣工延期申请表1-4.申请书附件1-1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延期动工审批权力运行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8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提出申请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 服务窗口对申请审核作出处理意见(限当日)审批办副主任审核,汇总提出审查意见(限7个工作日)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机关申请审批组组长审查(限1个工作日)局业务会审议(限5个工作日);若会审会不通过,则作退件处理,并告知退件理由。审批办主任审签、局长审批(限2个工作日)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县政府审批阶段挂起)主办部门制作延期开竣工补充协议(限2个工作日)核发用地批复文件(限1个工作日) 22 附件1-2申请材料目录序号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材料依据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是否需电子材料份数规格必要性及描述来源渠道签名签章要求备注1申请报告和申请表原件否1份A4纸必要申请人自备申请人签名、加盖申请人公章2申请人资格认定材料复印件(原件备查)否1份A4纸必要申请人自备加盖申请人公章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历次签订的补充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9条复印件(原件备查)否1份A4纸必要申请人自备加盖申请人公章4国有土地使用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9条复印件(原件备查)否1份A4纸必要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加盖申请人公章5相关符合延期建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9条复印件(原件备查)否1份A4纸必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加盖申请人公章6隆安县交通图(标注用地位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9条原件否1份A4纸必要申请人自备7宗地红线图及其它关于宗地情况的图纸、规划两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9条复印件(原件备查)否1份A4纸必要国土、规划等部门部门盖章 23 附件1-3隆安县建设用地开工竣工延期申请表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申请单位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地址区 道(路、街) 号法人或负责人办公电话移动电话单位联系人办公电话移动电话E-mail邮政编码拟建项目用地情况项目名称项目地址 区 道(路、街) 号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文号土地用途宗地号土地证书号四至范围东至: 西至: 南至:北至: 实际用地面积 m2地上建筑面积 m2容积率建筑密度约定开工日期约定竣工日期申请开工日期申请竣工日期延期开工竣工原由可另附纸张。申请人承诺: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真实,并对其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任何虚假,将承担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与行政管理机关无关。申请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备注: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延期开工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附件1-4申请书(模板)隆安县国土资源局:由于 的原因,我单位位于 的 平方米用地(宗地号: 、土地证书号: )一直未动工建设,现特向贵局申请办理该宗地的延期动工手续,并重新约定该宗地的动、竣工时间(即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请批准。 单位(章) 年 月 日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审批1事项类型行政许可2基本编码3实施编码4事项名称主项名称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审批子项名称5实施主体隆安县人民政府6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7承办机构隆安县政务服务国土资源分中心窗口8联办机构无。9办理地点隆安县城厢镇蝶城路201号隆安县政务服务国土资源分中心窗口10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夏季) 上午9: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1咨询及监督电话咨询电话07716525570监督电话0771652219012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第40条第1款: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3实施对象申请补办出让的单位或个人。14行使层级县级15权限划分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七章“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规定,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应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16行使内容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七章“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规定,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应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17通办范围无。18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8个工作日。19实施条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行政审批条件为:(一)申请事项属本级政府权限范围;(二)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四)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六)符合土地供应年度计划的要求;(七)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办理出让的,已办理个人房产转让变更的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20申请材料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表、示范文本详见附件1-2、1-3。21特殊环节(含中介服务)环节名称无。办结时限无。22审查方式及标准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1.格式要求:详见附表1-3。2.材料要求:凡是要求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提交的图纸必须按原件比例复印,不能缩印。23办理流程详见附件1-1。24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25收费标准及其依据是否收费收费。收费标准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收费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第15条: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26结果名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27结果样本详见附件1-4。28办件类型承诺件。29办理形式窗口办理。30预约办理不可预约。31网上支付不可网上支付。32物流快递自取。33运行系统政务服务3.0系统。34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1. 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补办哪些手续?答: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 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办理出让的前提条件是什么?答:已办理个人房产转让变更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3. 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标准?答:根据市场评估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35责任事项1.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3.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 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送达并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5. 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36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材料不予受理、许可的;2.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交的全部内容的;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37备注附件:1-1. 权力运行流程图1-2. 申请材料目录1-3.申请报告附件1-1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审批权力运行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8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提出申请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 服务窗口对申请审核作出处理意见(限当日)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机关申请审批办副主任审核,汇总提出审查意见(限7个工作日)审批组组长审查(限1个工作日)局业务会审议(限6个工作日);若会审会不通过,则作退件处理,并告知退件理由。审批办主任审签、局长审批(限2个工作日)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县政府审批阶段挂起)主办部门制作用地批复、建设用地批准书、用地红线图(限1个工作日)核发用地批复文件(限1个工作日) 30 附件1-2申请材料目录序号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材料依据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是否需电子材料份数规格必要性及描述来源渠道签名签章要求备注1申请报告和申请表原件否1份A4纸必要申请人自备申请人签名、加盖申请人公章2申请人资格认定材料复印件(原件备查)否1份A4纸必要申请人自备加盖申请人公章3原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宗地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第1款复印件(原件备查)否1份A4纸必要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加盖申请人公章4房屋所有产权证、房屋共有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第1款复印件(原件备查)否1份A4纸必要房屋主管部门核发加盖申请人公章5涉及转让的,须提供房屋土地转让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第1款复印件(原件备查)否1份A4纸必要房屋主管部门核发加盖申请人公章6隆安县交通图(标注用地位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第1款原件否1份A4纸必要申请人自备7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第1款复印件(原件备查)否1份A4纸必要规划部门部门盖章8委托有资质单位出具并经县国土部门确认的勘测定界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第1款原件否1份A4纸必要有资质单位单位盖章 31 附件1-3申请报告隆安县国土资源局:我 李五 (单位、公司、个人)申请办理位于 隆安县城厢镇东鸣路12号 的地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请批准。 申请人: 李五 (章) 2015 年 01 月 01 日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1事项类型行政许可2基本编码3实施编码4事项名称主项名称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子项名称5实施主体隆安县人民政府6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7承办机构隆安县政务服务国土资源分中心窗口8联办机构无。9办理地点隆安县城厢镇蝶城路201号隆安县政务服务国土资源分中心窗口10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夏季) 上午9: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1咨询及监督电话咨询电话07716525570监督电话0771652219012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公布,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13实施对象申请改变国有土地使用用途的单位或个人。14行使层级县级15权限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第56条的规定,该项行政许可项目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原批准人民政府批准。16行使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第56条的规定,该项行政许可项目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原批准人民政府批准。17通办范围无。18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8个工作日。19实施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第4条、第56条的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改变国有土地建设用途的审批条件为:(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二)符合城市规划。20申请材料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表、示范文本详见附件1-2、1-3。21特殊环节(含中介服务)环节名称无。办结时限无。22审查方式及标准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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