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都议定书全文

上传人:枕*** 文档编号:127479619 上传时间:2022-07-30 格式:DOCX 页数:22 大小:24.6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京都议定书全文_第1页
第1页 / 共22页
京都议定书全文_第2页
第2页 / 共22页
京都议定书全文_第3页
第3页 / 共2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次缔约国会议于1997年12月10目在京都通过。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秦华孙代表中国政府。于1998年5月29日农联合国秘书处签订了该议定书。本议定书缔约方,作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一如下简称公约一缔约方,根据公约第二条所声明的最后目的,忆及公约的规定,在公约第三条的指引下,按照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在第l/CP.l号决定中通过的“柏林授权”兹合同如下:第一条为本议定书之目的,应合用公约第一条中所载定义。此外:1.“缔约方会议”指公约缔约方会议。2.公约指1992年5月9日在纽约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3.“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指世界气象组织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1988年联合设立的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4.“蒙特利尔议定书”指1987年9月16日在蒙特利尔通过的、后来经调节和修订的有关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5.“出席并参与表决的缔约方”指出席会议并投票赞成或反对的缔约方。6.“缔约方”指本议定书缔约方,除非案文中另有阐明。7.“附件一所列缔约方”指公约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其中所列缔约方可由公约缔约方会议随后作出修正,或指根据公约第四条第2款(g)项作出告知的缔约方。第二条1.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为履行第三条中有关排放量限制和削减指标的承诺以增进可持续发展,均应:(a) 根据本国状况执行和/或进一步精心制定政策和措施,诸如:增强国家经济有关部门的能源效率;保护和增强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汇和库。同步考虑到其依有关的国际环境合同作出的承诺;增进可持续森林管理做法、造林和重新造林;在考虑到气候变化的状况下增进可持续农业形式;增进、研究、发展和增长使用可再生能源、二氧化碳螯合技术和对环境无害的先进新技术;逐渐减少或逐渐消除市场缺陷、对违背公约目的和采用市场手段的所有温窒气体排放部门的财政鼓励、免税攒施和补贴;鼓励在有关部门作出合适改革,旨在增进用以限制或削减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排放的政策和做法;采用措施在运送部门限制和/或削减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排放在废物管理部门以及在能源的生产、运送和销售方面藉回收和使用以减少甲烷的排放;(b) 根据公约第四条第2款(e)项第(一)目,同其她此类缔约方合伙增强它们依本条通过的政策和措施的个别和合并成效。为此目的。这些缔约方应采用环节分享它们有关这些政策和措施的经验并交流信息。涉及设法改善这些政策和措施的可比性、透明度和成效,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第一届会议上或在此后一旦实际可行时审议便利这种合伙的措施,同步考虑到所有有关状况。2.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分别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和国际海事组织一起谋求限制或削减飞机和船舶用燃油产生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排放;3.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依本条努力执行政策和措施,尽量减少多种不利影响,涉及对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以及对其她缔约方一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公约第四条第8款和第9款中所指明的那些缔约方的社会、环境和经济影响,同步考虑到公约第三条。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可以酌情采用进一步行动增进本款规定的实行。4.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如决定就上述第1款(a)项中所指任何政策和措施进行协凋是有益助的,同步考虑到国家状况和潜在作用不一,则应考虑设法推动对这些政策和措施的协调。第三条1.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个别地或共同地保证附件A所列温室气体的其人为二氧化碳当量排放总量不超过按照附件B中所记其排放量限制和削减承诺和根据本条的规定所计算的其分派数量,以期此类气体的其所有排放量在至承诺期间削减到1990年水乎之下5。2.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届时在履行依本议定书规定的其承诺中作出可予证明的进展。3.在自1990年以来直接由人引起的土地运用变化和森林活动 限于造林、重新遣林和砍伐森林 产生的源的温室气体排放和汇的清除方面的净变化,作为每个承诺期间贮存方面可核查的变化来衡量,应用来达到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在本条中的承诺。与这些活动有关的源的温窒气体排放和汇的清除应以透明且可核查的方式作出通报,并依第七条和第八条作出审查。4.在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之前,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应提供数据供附属科技征询机构审议,以便拟定其1990年的碳贮存并能对后来各年的碳贮存方面的变化作出估计。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第一届会议或在其后尽早实际可行时。就与农用土壤和土地运用变化和森林等类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方面变化有关的哪些因人引起的其她活动与否应加到附件一所列缔约方的分派数量中或从中减去的模式、规定和指南作出决定,同步考虑到多种不拟定性、报告透明度、可核查性、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措施、附属科技征询机构根据第五条提供的征询意见以及公约缔约方会议的决定。这一决定应在第二个和后来的承诺期合用。一缔约方可为其第一种承诺期间就这些额外的因人而引起的活动作出这一决定,但这些活动须自1990年以来己经进行。5.其基准年或期间系根据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二届会议第9/CP.2号决定拟定的、正在向市场经济过渡的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在履行其本条中的承诺时应以该基准年或期间为准。正在向市场经济过渡但尚未依公约第十二条提交其第一次国家信息通报的附件一所列任何其她缔约方也可告知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它故意为履行依本条规定的承诺使用除1990年以外的某一历史基准年或期间。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就这种告知的接受作出决定。6.考虑到公约第四条第6款,在履行其除本条中那些承诺以外的承诺方面,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容许正在向市场经济过渡的附件一所列缔约方某种限度的灵活性。7.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的分派数量,在从至第一种排放量限制和削减承诺期,应等于在附件B中对附件A所列温室气体在1990年或按照上述第5款拟定的基准年或期间内其总的人为二氧化碳当量排放总量所记的其比例乘以5。土地运用变化和林业对其构成1990年温室气体排放净来源的附件一所列这些缔约方,应为了计算它们的分派数量,在它们的1990年排放基准年或基如期涉及人为二氧化碳当量排放总量减去1990年士地运用变化产生的清除。8.附件一所列缔约方,为了上述第7款所指计算的目的,可使用1995年作为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和六氟化硫的基准年。9.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对后来期间的承诺应在对本议定书附件B的修正中加以拟定,此类附件应根据第二十条第7款的规定予以通过。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至少在上述第7款中所指第一种承诺期结束之前七年开始审议此类承诺。10.一缔约方根据第六条和第十六条之二规定从另一缔约方获得的任何排放削减单位或一种分派数量的任何部分。应计入该缔约方的分派数量。11.一缔约方根据第六条和第十六条之二转让给另一缔约方的任何排放削减单位或一种分派数量的任何部分,应从该缔约方的分派数量中减去。12.一缔约方根据第十二条规定从另一缔约方获得的任何经证明的排放削减单位应记入该缔约方的分派数量。13.如附件 所列在 承诺期间内的排放少于其依本条拟定的分派数量,这一差额。经该缔约方的规定,应记入该缔约方后来的承诺期的分派数量。14.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应以将对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特别是公约第四条第8款和第9款所指那些缔约方不利的社会、环境和经济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的方式履行上述第1款中所指的承诺。根据公约缔约方会议有关履行这些条款的有关决定,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本议定书生效后在其第一届会议审议可采用何种必要行动尽量减少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和/或依这些条款采用的相应措施对缔约方的影响。须予审议的问题应是资金筹措、保险和技术转让。第四条1.凡批准共同履行第三条规定的其承诺的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只要附件A中所列温室气体的其合并人为二氧化碳当量排放总量不超过附件B中所记根据其排放量限制和削减承诺和根据第三条规定计算的分派数量,就应被觉得履行了这些承诺。分派给合同各缔约方的各自排放水平应载明于该合同。2.任何此类合同的各缔约方应在它们交存批准、挂受、核准或加入文书之日将合同条件告知秘书处。秘书处应接着将合同条件或修正或撒销合同的任何决定告知公约缔约方和签订方。3.合同应在第三条第7款所指承诺期的持续期间继续实行。4.如果缔约方在 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框架内连同该组织一起共同行事,该组织的构成在本议定书通过后的任何变化不应影响到依本议定书拟定的既有承诺。该组织在构成上的这一变化只应用于继该变化后通过的依第三条规定的这些承诺。5.如此类合同的缔约方未能达到它们的合并排放削减水平,这一合同的每一缔约方应对合同中载明的它的排放水平负责。6.如果缔约方在一种自身为议定书缔约方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框架内连同该组织一起共同行事,该区城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每一成员国单独地和连同按照第二十三条行事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一起,如未能达到总计合并排放削减水平,则应依本条作出的告知对其排放水平负责。第五条1.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应在不迟于第一种承诺期开始前一年,确立一种估算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所有温室气体的多种源的人为排放和多种汇的清除的国家制度。应体现下述第2款所指措施的此类国家制度指南应由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决定。2.估算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所有温窒气体的多种源的人为排放和多种汇的清除的措施应是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接受的措施,并且是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三届会议所议定的。如不使用这种措施。则应根据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议定的措施作出合适调节。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基于特别是政府闻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和附属科技征询机构提供的征询意见。定期审查和酌情修订这些措施和作出调节,同步充足考虑到公约缔约方会议作出的任何有关决定。对措施或调节的任何修订应只用于为了在继该修订后通过的任何承诺期查明避守第三条规定的承诺。3.用以计算附件A所列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多种源的人为排放和多种汇的清除的全球升温潜能值应是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按受的升温潜值。并且是由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三届会议议定的。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基于特别是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和附属科技征询机构提供的征询意见。定期审查和酌情修订每种此类温室气体的全球升温潜能值,同步充足考虑到公约缔约方会议作出的任何有关决定。对全球升温潜能值的任何修订应只合用于继该修订后通过的任何承诺期依第三条规定的承诺。第六条1.为了履行依第三条规定的承诺。附件一所列任一缔约方可以向任何其她此类缔约方转让或从它们获得由旨在任何经济部门削减温窒气体的多种源的人为排放或增强多种汇的人为清除的项目产生的任何排放削减单位,但:任何此类项目须经有关缔约方批准;任何此类项目须能削减源的排放,或增强汇的清除,这一削减或增强是对任何以其她方式发生的任何削减或增强的补贴;缔约方如果不遵守其依第五条和第七条规定的义务,则不可以获得任何排放削减单位;排放削减单位的获得应是对为履行第三条规定的承诺而采用的本国行动的补充。2.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在第一届会议或在其后尽早实际可行时为履行本条、涉及为核查和报告进一步制定指南。3.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可以授权法律实体在该缔约方的负责下参与可导致依本条产生、转让或获得排放削减单位的行动。4.如依第八条的有关规定查明缔约方执行本款所指的规定有问题,排放削减单位的转让和获得在查明间题后可继续进行,但任何缔约方直到任何此类遵守问题获得解决之前不可使用任何排放削减单位来履行依第三条规定的其承诺。第七条1.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应在其根据公约缔约方会议的有关决定提交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多种源的人为排放和多种汇的清除年度清单内载列将根据下述第4款拟定的为了保证遵守第三条的目的而必要的补充资料。2.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应将根据下述第4款的规定,在其依公约第十二条提交的国家信息通报中提供必要的补充资料以阐明其遵守依本议定书所规定承诺的情形。3.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应依上述第1款每年提交信息,于本协定书对该缔约方生效后依公约应就承诺期第一年提交第一次清单。每一该缔约方应提交依上述第2款所规定的信息,作为在本协定书对该缔约方生效后和在按下述第4款规定通过的指南后应提交的第一次国家信息通报的一部分。后来提交依本条所规定的信息的间隔时间应由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拟定,同步考虑到公约缔约方会议就提交国家信息通报决定的时间表。4.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第一届会议通过有关编制依本条所规定资料的指南,并在其后定期作出审查,同步考虑到公约缔约方会议通过的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届家信息通报编制指南。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也应在第一种承诺期之前就计算分派数量的模式作出决定。第八条1.附件 所列每 缔约方依第七条提交的国家信息通报应由专家审查组根据公约缔约方并根据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根据下述第4款为此目的通过的指南作出审查。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依第七条第1款提交的信息应作为排放清单和分派数量年度汇编和计算的一部分作出审查。此外。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依第七条第2款提交的信息应作为信息通报审查的一部分作出审查。2.专家审查组之间的协调应由秘书处进行,审查组的成员应从公约缔约方和酌惰由政府间组织提名的人选中。根据公约缔约方会议为此目的通过的指引甄选。3.审查过程中应对缔约方履行本议定书的状况的所有方面作出彻底且全面的技术评估。专定审查组应编写一份报告提交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在报告中评估缔约方履行承诺的情形并查明在履行承诺方面任何潜在的问题以及影响到承诺履行情形的多种因素。此类报告应由秘书处分送公约的所有缔约方。秘书处应列明此类报告中指明的任何履行间题供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作出进一步审议。4.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第一届会议通过有关由专家审查组审查履行状况的指南,并在其后定期作出审查。同步考虑到公约缔约方会议的有关决定。5.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附属履行机构并酌情在附属科技征询机构的协助下审议:缔约方按照第七条提交的信息和专家审查组有关按照本条进行的审查的报告;秘书处根据上述第3款列明的那些履行问题,以及缔约方提出的任何问题。6.根据对上述第5款所指信息的审议状况,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就本议定书的履行所必要的任何事项作出决定。第九条1.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根据有关气候变化及其影响的最佳可得科学资料和评估以及有关的工艺、社会和经济资料,定期审查本议定书。这些审查应同依公约、特别是公约第四条第2款(d)项和第七条第2款(a)项所规定的那些有关审查进行协调。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基于这些审查成果采用合适行动。2.第一次审查应在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二届会议上进行。进一步的审查应定期适时进行。第十条所有缔约方,考虑到它们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以及它们待殊的国家和区域发展优先顺序、目的和状况,在不规定未列入附件一的缔约方作出任何新承诺的情形下,重申公约第四条第1款中的承诺,并继续增进履行这些承诺以实现可持续发展,同步要考虑到公约第四条第3款、第5款和第7款。均应:在有关时且尽量制定符合成本效益的国家方案和在合适状况下制定区域方案以改善可反映每一缔约方社会经济状况的地方排放因素、活动数据和/或模式用以编制和定期增订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多种源的人为排放和多种汇的清除的国家清单。同步采用将由公约缔约方会议议定的可比措施,并根据公约缔约方会议通过的国家信息通报编制指南;制定、实行、出版和定期增订载有减缓气候变化措施和增进适应气侯变化措施的国家方案,在合适状况下制定、实行、出版和定期增订这样的区城方案:(一) 此类方案将除其她外,波及能源、运送和工业部门以及农业、林业和废物管理。此外,适应技术和改善空间规划的措施也可有助于对气候变化的适应:(二) 附件 所列缔约方应根据上述第八条拟定的指南就依本议定书采用的行动。涉及国家方案提交状况;其她缔约方应设法在它们的国家信息通报中酌情阐明载有缔约方觉得有助于减缓气候变化及其不利影响涉及削减温室气体排放和增强汇及汇的清除、能力建设和适应措施等措施的方案;合伙增进有效模式用以发展、应用和传播有关气候变化的无害环境技术、专知、做法和过程。并采用一切实际环节增进、便利和酌情资助将此类技术、专知、做法和过程转让给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或使它们有机会获得,涉及制定政策和方案便利有效转让国有或公有的无害环境技术,为私营部门发明有利环境增进和增进获得和转让无害环境技术。在科技研究、增进维持和发展有系统的观测系统和发展数据库以减少与气候系统有关的不拟定性、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和多种反映战略的社会经济后果等方面进行合伙,并增进发展和加强本国能力参与国际及政府间有关研究和系统观测的努力、方案和网络,同步要考虑到公约第五条;在国际一级进行合伙,酌情运用既有机构,增进拟订和实行教育及培训方案,涉及加强国家机构,特别是加强人才和机构能力,交流或调派人员培训这一领域的专家,特别是培训发展中国家的专家,并在国家一级增进公众意识和公众获得有关气候变化的信息。应当制定合适模式通过公约的有关机构贯彻这些活动,同步考虑到公约第六条;根据公约缔约方会议的有关决定。在国家信息通报中阐明按照本条进行的方案和活动;在履行本条中的承诺方面,应充足考虑到公约第四条第8款。第十一条1.在履行第十条方面,缔约方应考虑到公约第四条第4款、第5款、第7款、第8款和第9款的规定。2.在履行公约第四条第1款的范畴内,根据公约第四条第3款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并通过公约资金机制的经营实体。公约附件二所列发达国家缔约方和其她发达缔约方应:提供新的和额外资金协助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支付在增进履行第十条(a)项所指公约第四条第1款(a)项规定的既有承诺方面引起的议定的所有增长费用。还应提供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在增进履行第十条所指公约第四条第1款中规定的和发展中国家缔约方与公约第十一条所指国际实体根据该条议定的既有承诺方面为支付议定的所有增长费用而所需的资金,涉及技术转让。这些既有承诺的履行应考虑到资金流量必需充足和可以预测以及发达国家缔约方之间合适分肩负坦的重要性。公约缔约方会议有关决定中的公约资金机制指引。涉及本议定书通过之前商定的那些指引,应经必要修正合用于本款的规定。3.公约附件二所列发达缔约方和其她发达缔约方也可以通过双边、区城和基她多边渠道为履行第十条提供资金。供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运用。第十二条1.兹此规定一种清洁发展机制。2.清洁发展机制的目的是协助未列入附件一的缔约方实现可持续发展和增进公约的最后目的。并协助附件一所列缔约方遵守其依第三条规定的排放量限制和削减承诺。3.依清洁发展机制:未列入附件一的缔约方将获益于产生经证明的排放削减的项目活动;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可运用通过此种项目活动增长的经证明的削减增进遵守由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拟定的依第三条规定的其排放量限制和削减承诺。4.清洁发展机制须由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授权和指引,并由清洁发展机制的执行理事会监督。5.每一项目活动产生的排放削减须经作为本议淀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授权决定的经营实体根据如下各项作出证明:经每一有关缔约方批准的自愿参与;与减缓气候变化有关的实际、可衡量的长期效益;排放削减是对在无经证明的项目活动的状况下会发生的任何排放减少的额外补贴。6.如有必要,清洁发展机制应协助安排经证明的项目活动的筹资。7.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第一届会议上拟订程序以期通过项目活动的独立审计和核查保证透明度、效率和会计责任。8.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保证通过经证明项目活动产生的收益份额应用以支付行政开支和协助特别易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之害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支付适应费用。9.对于清洁发展机制的参与,涉及上述第3款(a)项所指的活动及获得经证明的排放削减,可涉及私有和/或公有实体,并需遵循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也许提出的任何指引。10.在自起直至第一种承诺期开始这段时期内实现的经证明的排放削减可用以协助在第一种承诺期内遵约。11.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第四届会议分析上述第10款所涉影响。第十三条1.公约缔约方会议一公约的最高机构,应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2.非为本议定书缔约方的(公约缔约方可作为观测员参与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任何会议的议事工作。在公约缔约方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行使职能时,依本议定书规定的决定只应由当时为本议定书缔约方成员的缔约方作出。3.在公约缔约方会议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行使职能时,公约缔约方会议主席团中代表公约缔约方但在当时非为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成员,应由本议定书缔约方从本议定书缔约方中选出的另一成员替代。4.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常常审查本议定书的履行惰况,并应在其权限内作出为增进本议定书得到有效履行而必要的决定,缔约方会议应履行本议定书交托给它的职能,并应:基于依本议定书的规定向它提供的所有信息,评估缔约方履行本议定书的状况、根据本议定书采用的措施的全面影响,特别是对环境、经济、社会的影响和它们的合计影响,以及正在实现公约目的的进展限度;定期根据公约的目的、在履行中获得的经验以及科技知识的演进审查依本议定书规定的缔约方的义务;同步合适顾及公约第四条第2款(a)项和第七条第2款规定的任何审查,并在这方面审议和通过有关本议定书履行状况的报告;增进和便利交流有关缔约方为解决气候变化及其影响而采用的措施的信息,同步考虑到缔约方的状况、责任和能力不一以及它们各自依本议定书作出的承诺;在两个或更多缔约方提出规定期,增进它们为缓和气候变化及其影响而采用的措施得到协调,同步考虑到缔约方的状况、责任和能力不一以及它们各自依本议定书作出的承诺;根据公约的目的和本议定书的条款,并充足考虑到公约缔约方会议的有关决定,增进将由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为编制和定期改善便利有效履行本议定书而议定的可比措施,并就此提供指引;就履行本议定书所必要的任何事项作成建议;设法根据第十一条第2款调动额外资金;设立为了履行本议定书而被觉得必要的附属机构;征求和酌情运用各主管国际组织和政府间及非政府机构提供的服务、合伙和资料;行使为履行本议定书所需要的其她职能,并审议公约缔约方会议作出的决定产生的任何任务。5.公约缔约方会议的议事规则和公约的财务规则,应依本议定书规定经必要修正予以合用,除非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以协商一致方式此外作出决定。6.秘书处应结合本议定书生效后预定举办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召开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此后应每年并且与公约缔约方会议常会结合举办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常会,除非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另有决定。7.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的特别会议应在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觉得必要的时间举办,或应任何缔约方的书面规定而举办,但须在秘书处将该规定转达给各缔约方后半年内得到至少三分之一缔约方的支持。8.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和国际原子能机构以及未加入本公约的上述组织的成员国或观测员国均可派代表作为观测员出席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的各届会议。任何在本议定书所涉事项上具有资格的团队或机构,无论是国家或国际的、政府或非政府的团队或机构,经告知秘书处其乐意派代表作为观测员出席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的某届会议,均可予以接纳”除非出席的缔约方至少三分之一反对。观测员的接纳和参与应按照上述第5款所指的议寥规则。第十四条1.依公约第八条设立的秘书处应作为本议定书秘书处。2.有关秘书处职能的公约第八条第2款和有关就秘书处行使职能作出的安排的公约第八条第3款,应经必要修改合用于本议定书,秘书处还应行使根据本议定书为其指派的职能。第十五条1.公约第九条和第十条设立的附属科技征询机构和附属履行机构应作为本议定书的附属科技征询机构和附属履行机构。与这两个机构依公约行使职能有关的规定应经必要修改合用于本议定书。本议定书的附属科技征询机构和附属履行机构的届会应与公约的附属科技征询机构和附属履行机构的会议同步举办。2.非为本议定书缔约方的公约缔约方可作为观测员参与附属机构任何届会的议事工作,在附属机构作为本议定书附属机构时,本议定书所规定的决定只应由为本议定书缔约方的成员作出。3.公约第九条和第十条设立的附属机构行使它们的职能解决波及本议定书的事项时,附属机构主席团中代表公约缔约方但当时非为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成员,应由本议定书缔约方从本议定书缔约方中选出的另一成员替代。第十六条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参照公约缔约方会议也许作出的任何有关决定,在尽早实际可行时考虑并酌情修改对本议定书合用公约第十三条所指的多边协商程序,合用于本议定书的任何多边协商程序的运作不应损害依第十七条设立的程序和机制。第十六条之二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就特别是有关排放贸易的核查、报告和会计责任规定有关原则、模式、规则和指南。为了履行其依本条规定的承诺,附件一所列任何缔约方可参与排放贸易。这种贸易应是对为了履行这些承诺的目的而采用的本国行动的补充。第十七条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第一届会议通过合适且有效的程序和机制用以断定和解决不遵守本议定书的情势,涉及就后果列出一种批示性清单,同步考虑到不遵守的因素、类型、程序和次数,依本条可引起具拘束性后果的任何程序和机制应以本议定书修正案的方式通过。第十八条公约第十四条的规定应经必要修改合用于本议定书。第十九条1.任何缔约方均可对本议定书提出修正。2.对本议定书的修正应在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常会上通过,对本议定书提出的任何修正案文应由秘书处在拟议通过该修正的会议之前至少半年送交各缔约方。秘书处还应将提出的修正送交公约的缔约方和签订方,并送交保存人以供参照。3.缔约方应尽一切努力以协商一致方式就对本议定书提出的任何修正达到合同。如为谋求协商一致已尽一切努力但仍未达到合同,作为最后的方式,该项修正应以出席会议并参与表决的缔约方四分之三多数票通过。通过的修正应由秘书处送交保存人,再由保存人转送所有缔约方供其接受。4.对修正的接受文书应交存于保存人,按照上述第3款通过的修正,应于保存人收到本议定书至少四分之三缔约方的接受文书之后来第九十天起对接受该项修正的缔约方生效。5.对于任何其她缔约方,修正应在该缔约方向保存人交存其接受该项修正的文书之后来第九十夭起对其生效。第二十条1.本议定书的附件构成本议定书的构成部分,除非另有明文规定,凡提及本议定书时即同步提及其任何附件。本议定书通过后生效的任何附件,应限于清单,表格和属于科学、技术、程序、行政性质的任何其她阐明性材料。2.任何缔约方可对本议定书提出附件并可对本议定书的附件提出修正。3.本议定书的附件和对本议定书附件的修正应在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的常会上通过。建议的任何附件或对附件的修正案文应由秘书处在拟议通过该项附件或修正的届会之前至少半年送交各缔约方。秘书处还应将提出的任何附件或对附件的任何修正送交公约缔约方和签订方,并送交保存人以供参照。4.缔约各方应尽一切努力以协商一致方式就建议的任何附件或对某一附件提出的任何修正达到合同。如为谋求协商一致已尽一切努力但仍未达到合同,该项附件或修正应以出席会议并参与表决的缔约方四分之三多数票通过。通过的附件或修正应由秘书处送交保存人,再由保存人送交所有缔约方供其接受。5.根据上述第3款和第4款通过或修正的附件,除附件A和附件B之外,应于保存人向本议定书的所有缔约方发出有关通过或修正该附件的告知之日起半年后对所有缔约方生效,但在此期间书面告知保存人不接受该项附件或修正案的缔约方除外。对于撤回其不接受告知的缔约方,该项附件或修正案应自保存人收到撤回告知之日第九十天起对其生效。6.如果附件或对附件的修正案波及对本议定书的修正,则该附件或对附件的修正应待对议定书的修正案生效之后方可生效。7.对本议定书附件A和附件B的修正应根据第十九条中规定的程序予以通过并生效,但对附件B的任何修正只应以有关缔约方书面批准的方式通过。第二十一条1.除下述第Z款所规定外,每一缔约方有一票表决权。2.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在其权限内的事项上应行使票数与其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的成员国数目相似的表决权。如果一种此类组织的任一成员国行使自己的表决权,则该组织不得行使表决权,反之亦然。第二十二条联合国秘书长应为本议定书的保存人。第二十三条1.本议定书应开放供签订并须经属公约缔约方的各国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批准、接受或核准。本议定书自1998年3月16日至1999年3月15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开放供签订,并自本议定书签订截止日之次日起开放供加人。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书应交于保存人。2.任何成为本议定书缔约方而其成员国均非缔约方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应受本议定书各项义务的约束。如果此类组织的一种或多种成员国为本议定书的缔约方,该组织及其成员国应决定各国履行本议定书义务方面的责任。在此种状况下,该组织及其成员国无权同步行使本议定书规定的权利。3.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应在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书中声明其在本议定书所规定事项上的权限。这些组织还应将其权限范畴的任何重大变更告知保存人,再由保存人告知各缔约方。第二十四条1.本议定书应在不少于55个公约缔约方、涉及附件一所列缔约方一其合计二氧化碳排放总量至少占附件一所列缔约方的1990年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的55一已经交存其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之后来第九十天起生效。2.为了本条的目的,“附件一所列缔约方1990年合计二氧化碳排放总量,”指在通过本议定书之日或之前这些公约缔约方在其按照公约第十二条提交的第一次国家信息中通报的数量。3.对于依上述第1款中规定的生效条件达到之后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议定书的每一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本议定书应自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书交存之后来第九十天起生效。4.为本条之目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交存的任何文书不应被视为该组织成员国所交存文书之外的额外文书。第二十五条对议定书不得作任何保存。第二十六条1.自本议定书对一缔约方生效之日.起三年后,该缔约方可随时向保存人发出书面告知退出本议定书。2.任何此种退出应自保存人收到退出告知之日起一年期满时生效,或在退出告知中所述明的较迟日期生效。3.退出公约的任何缔约方,应被视为亦退出本议定书。第二十七条本议定书正本应交存于联合国秘书长,其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文本同等作准。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日订于京都。附件A温窒气体o 二氧化碳(CO2)o 甲烷(CH4)o 氧化亚氯(N2O)o 氢氟碳化物 ( HFCS)o 全氟化碳(PFCS)o 六氟化硫(SF6)部门/源类别能源 燃料燃烧o 能源工业o 制造业和建设o 运送o 其她部门o 其她o 燃料的易散性排放o 固体燃料o 石油和天然气o 其她工业流程o 矿产品o 化工业o 金属生产o 其她生产o 碳卤化合物和六氟化硫的生产o 碳卤化合物和六氟化碳的消费o 其她溶剂和其她产品的使用农业o 肠道发酵o 粪肥管理o 水稻种植o 农用土壤o 对热带大草原进行有规定的燃烧o 对农作物残留物的田阎燃烧o 其她废物o 陆地固体废物o 处置废水o 处置废物焚化o 其她附件B缔约方 排放量限制或削减承诺(1990年起的比例变化)澳大利亚 108奥地利 92比利时 92保加利亚 92加拿大 94克罗地亚 95捷克共和国 92丹麦 92爱沙尼亚 92欧洲经济共同体 92芬兰 92法国 92德国 92希腊 92匈牙利 94冰岛 110爱尔兰 92意大利 92日本 94拉脱维亚. 92列支教士登 92立陶宛. 92卢森堡 92摩纳哥 92荷兰 92新西兰 100挪威 101波兰 94葡萄牙 92罗马尼亚 92俄罗斯联邦 100斯洛伐克 92斯洛文尼亚 92西班牙 92瑞典 92瑞士 92乌克兰 100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92美利坚合众国 93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解决方案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