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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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0号)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2月8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部 长 陈 竺二一年三月四日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餐饮服务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不适用于食品摊贩和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食品半成品的单位和个人。餐饮服务实行许可制度。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并依法承担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责任。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纳入餐饮服务许可管理的范围。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申请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申请的程序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二、许可程序(一)受理(二)告知、承诺、申请登记(三)审查(四)批准(五)发证(一)受理 申请:管理相对人提出申请。对象: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不适用于食品摊贩和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食品半成品的单位和个人。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纳入餐饮服务许可管理的范围。受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2条的规定,依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事项依法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二)告知、承诺、申请登记 行政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告知行政许可须知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行为规范和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当向行政部门作出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的承诺,保证其提供的资料准确、真实、合法、有效。受理部门将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内容与所提供的资料核对无误后予以登记并签名。告知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应提交真实、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资料。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应全部补正申请资料,本机关方可受理申请,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注:本卡仅作告知使用,不作正式受理通知使用)。许可材料 1、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2、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复印件(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身份证明复印件;董事会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复印件(1849周岁,流动人口系指非安徽省人口);4、生产经营场所、场地的使用证明(产权证、租赁合同等);5、生产经营场所、场地的平面布局图(标明面积及功能分区);6、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及餐饮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中医院、县医院、疾控中心)7、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和制度;8、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时提交)。(三)审查1.资料审查 承办人在接到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后,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2.现场审查 在资料审查的基础上,进行现场审查。现场检查时,核查人员不少于2人。检查人员应当填写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现场核查表、现场检查笔录、采样记录、现场监督意见书等),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项目按其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程度,分为关键项、重点项和一般项。现场核查结果实行综合判定。关键项是对食品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必须全部合格;重点项是对食品安全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其余项目为一般项。现场检查内容 1、餐饮服务许可证(近期包括食品卫生许可证)及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2、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和制度(特别是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3、厨房各功能间的布局、卫生设施、设备及食品用工具、设备、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洗涤剂、消毒剂的卫生;4、生产经营场所内外环境;5、生产经营人员的个人卫生;6、食品及其原料采购、索证、登记情况;7、食品原料储存、加工、制作、菜肴存放,特别是凉菜加工制作过程情况;8、餐(饮)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现场检查,进行必要的采样;9、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10、用水的卫生情况;11、其他需要重点检查的情况。(四)批准 经办人提出审查意见,逐级报批。对符合条件的,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准予行政许可的,制作餐饮服务许可证。许可证号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餐证字4位年份数6位行政区域代码6位行政区域发证顺序编号 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临时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同一餐饮服务提供者在不同地点或者场所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应当分别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五)发证 经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批准的餐饮服务许可事项,必须在十日内发给餐饮服务许可证,并予以公开。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统一登记、编号、制作和发放。申请人逾期30日不领证的,作自动放弃申请处理。经办人员在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同时,应要求申请人签收并有记录。将有关资料汇总整理后归档保存。餐饮服务提供者取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不得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行政许可法规定:从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于已办结的餐饮服务许可事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有关许可材料及时归档。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申请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第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餐饮服务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餐饮服务许可信息和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取得或者注销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名录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餐饮服务许可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三)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条件和食品安全培训的有关要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第十条 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二)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三)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不属于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情形的说明材料;(见法律责任)(五)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符合本办法第九条有关条件的材料;(六)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一条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行政许可法,对申请人提出的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分别做出以下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餐饮服务许可,或者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接收申请的原因;(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签章确认;(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四)申请事项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做出受理决定。第三章 审核与决定 第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核查的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许可期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餐饮服务许可证。第四章 变更、延续、补发和注销第十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或者地址门牌号改变(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记载内容变更申请,并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有关核准证明。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许可类别、备注项目以及布局流程、主要卫生设施需要改变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手续。原发证部门应当以申请变更内容为重点进行审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准予变更餐饮服务许可证记载内容或者准予办理变更手续的,颁发新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原餐饮服务许可证证号和有效期限不变。变更 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或者地址门牌号改变(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记载内容变更申请,并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有关核准证明。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许可类别、备注项目以及布局流程、主要卫生设施需要改变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手续。原发证部门应当以申请变更内容为重点进行审核。地址变更的,按照新办办理。经审查,准予变更餐饮服务许可证记载内容或者准予办理变更手续的,颁发新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原餐饮服务许可证证号和有效期限不变。一、变更申请材料1、变更“企业名称”的需提供:(1)、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申请书;(2)、原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相关证明;(3)、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及其复印件;(4)、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或其他名称变更的有效证明;(5)、属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6)、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需提供的材料。2、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业主”需提供:(1)、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申请书;(2)、原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相关证明;(3)、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及其复印件;(4)、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资格证明(董事会决议、任命文件等)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5)、属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6)、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需提供的材料。3、变更“地址名称(实际地址为改变)”需提供”:(1)、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申请书;(2)、原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相关证明;(3)、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及其复印件;(4)、有关部门地址名称改变的证明文件(实际地址未发生改变);(5)、属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6)、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需提供的材料。4、变更“许可类别”需提供:(1)、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申请书;(2)、原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相关证明;(3)、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及其复印件;(4)、“许可类别”变更的有关资料;(平面布局图)(5)、属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6)、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需提供的材料。5、变更“备注内容”需提供:(1)、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申请书;(2)、原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相关证明;(3)、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及其复印件;(4)、“备注内容”变更的有关资料;(平面布局图)(5)、属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6)、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需提供的材料。6、变更“布局流程、卫生设施”需提供:(1)、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申请书;(2)、原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相关证明;(3)、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及其复印件;(4)、“布局流程”、“卫生设施”等其他重大许可事项变更的有关资料;(5)、属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6)、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需提供的材料。第四章 变更、延续、补发和注销第十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或者地址门牌号改变(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记载内容变更申请,并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有关核准证明。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许可类别、备注项目以及布局流程、主要卫生设施需要改变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手续。原发证部门应当以申请变更内容为重点进行审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准予变更餐饮服务许可证记载内容或者准予办理变更手续的,颁发新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原餐饮服务许可证证号和有效期限不变。延续(换证)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办理。一、延续申请程序流程二、延续申请材料 1、餐饮服务许可证延续申请书;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5、原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卫生设施内容有变化或无变化的说明材料(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许可项目);6、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及餐饮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明;7、属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三、审批发证 凡符合要求的提出书面复核意见,逐级报批。经批准同意延续的,制作餐饮服务许可证,原餐饮服务许可证证号和有效期限不变。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第四章 变更、延续、补发和注销第十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或者地址门牌号改变(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记载内容变更申请,并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有关核准证明。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许可类别、备注项目以及布局流程、主要卫生设施需要改变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手续。原发证部门应当以申请变更内容为重点进行审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准予变更餐饮服务许可证记载内容或者准予办理变更手续的,颁发新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原餐饮服务许可证证号和有效期限不变。补证 餐饮服务提供者遗失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当于遗失后60日内公开声明餐饮服务许可证遗失,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餐饮服务许可证毁损的,凭毁损的原证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第四章 变更、延续、补发和注销第十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或者地址门牌号改变(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记载内容变更申请,并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有关核准证明。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许可类别、备注项目以及布局流程、主要卫生设施需要改变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手续。原发证部门应当以申请变更内容为重点进行审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准予变更餐饮服务许可证记载内容或者准予办理变更手续的,颁发新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原餐饮服务许可证证号和有效期限不变。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部门应当依法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一)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二)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终止的;(三)餐饮服务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被吊销的;(四)餐饮服务提供者主动申请注销的;(五)依法应当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注销需提供材料 1.餐饮服务许可证注销申请表;2.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4.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注销证明;5.属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6、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或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二十条申请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餐饮服务许可证延续申请书;(二)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三)原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卫生设施等内容有变化或者无变化的说明材料;(四)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一条原发证部门受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延续申请后,应当重点对原许可的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卫生设施等是否有变化,以及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核。准予延续的,颁发新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原餐饮服务许可证证号不变。第二十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遗失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当于遗失后60日内公开声明餐饮服务许可证遗失,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餐饮服务许可证毁损的,凭毁损的原证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部门应当依法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一)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二)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终止的;(三)餐饮服务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被吊销的;(四)餐饮服务提供者主动申请注销的;(五)依法应当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第五章许可证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类别、备注、许可证号、发证机关(加盖公章)、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内容。第二十八条餐饮服务许可证样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规定。许可证号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餐证字4位年份数6位行政区域代码6位行政区域发证顺序编号。第二十九条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临时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第三十条同一餐饮服务提供者在不同地点或者场所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应当分别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餐饮服务经营地点或者场所改变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第三十一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取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不得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规定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的,应当责令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限期纠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第三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餐饮服务许可职责,应当自觉接受餐饮服务提供者以及社会的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有关违反规定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的举报,应当及时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纠正。第三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的,由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对有关工作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时,按照下列原则:(一)申请人不符合餐饮服务许可条件,承办人出具申请人符合餐饮服务许可条件的意见的,追究承办人行政责任;(二)承办人认为申请人不符合餐饮服务许可条件,主管领导仍然批准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追究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三)承办人和主管领导均有过错的,主要追究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证:(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超越法定职权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四)依法可以撤销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决定的其他情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后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该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撤销;该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聘用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第三十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已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不符合餐饮经营要求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餐饮服务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经营场所,指与食品加工经营直接或者间接相关的场所,包括食品加工处理和就餐场所。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业态,指各种餐饮服务经营形态,包括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等。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根据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单位。用语及定义l餐饮服务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及设施的服务活动。l餐饮服务提供者餐饮服务提供者指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指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单位和个人。l餐馆(又称酒家、酒楼、酒店、饭庄餐馆(又称酒家、酒楼、酒店、饭庄等)等)指以饭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韩指以饭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韩餐等)为主要经营项目的提供者,包括火锅店、餐等)为主要经营项目的提供者,包括火锅店、烧烤店等。烧烤店等。l快餐店快餐店指以集中加工配送、当场分餐食用并指以集中加工配送、当场分餐食用并快速提供就餐服务为主要加工供应形式的单位。快速提供就餐服务为主要加工供应形式的单位。用语及定义l小吃店小吃店指以点心、小吃为主要经营项目的指以点心、小吃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单位。l饮品店饮品店指以酒类、咖啡、茶水或者饮料为指以酒类、咖啡、茶水或者饮料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l食堂食堂指设于机关、学校指设于机关、学校(含托幼机构含托幼机构)、企、企事业单位、工地等地点(场所),为供应内部事业单位、工地等地点(场所),为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就餐的单位。职工、学生等就餐的单位。l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根据服务对象订购指根据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但不提供就餐场所就餐场所的单位。的单位。用语及定义 加工经营场所加工经营场所 指与食品制作供应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场所,包括指与食品制作供应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场所,包括食品处理区、非食品处理区和就餐场所。食品处理区、非食品处理区和就餐场所。l 食品处理区食品处理区指食品的粗加工、切配、烹饪和指食品的粗加工、切配、烹饪和备餐场所、专间、食品库房、餐用具清洗消毒和备餐场所、专间、食品库房、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洁场所等区域,分为清洁操作区、准清洁操作保洁场所等区域,分为清洁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一般操作区。区、一般操作区。l 非食品处理区非食品处理区指办公室、厕所、更衣场所、指办公室、厕所、更衣场所、大堂休息厅、歌舞台、非食品库房等非直接处理大堂休息厅、歌舞台、非食品库房等非直接处理食品的区域。食品的区域。l 就餐场所就餐场所指供消费者就餐的场所,但不包括指供消费者就餐的场所,但不包括供就餐者专用的厕所、门厅、大堂休息厅、歌舞供就餐者专用的厕所、门厅、大堂休息厅、歌舞台等辅助就餐的场所。台等辅助就餐的场所。用语及定义 食品处理区食品处理区 l清洁操作区清洁操作区指为防止食品被环境污染,指为防止食品被环境污染,清洁要求较高的操作场所,包括专间、备餐清洁要求较高的操作场所,包括专间、备餐场所。场所。l专间专间指处理或短时间存放直接入口食品指处理或短时间存放直接入口食品的专用操作间,包括凉菜间、生食海产品加的专用操作间,包括凉菜间、生食海产品加工间、裱花间、备餐专间、集体用餐分装专工间、裱花间、备餐专间、集体用餐分装专间等。间等。l备餐场所备餐场所指成品的整理、分装、分发、指成品的整理、分装、分发、暂时置放直接入口食品的专用场所。暂时置放直接入口食品的专用场所。用语及定义 食品处理区食品处理区l准清洁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指清洁要求次于清洁操指清洁要求次于清洁操作区的操作场所,包括烹饪场所、餐用具作区的操作场所,包括烹饪场所、餐用具保洁场所。保洁场所。l一般操作区一般操作区指其他处理食品和餐具的指其他处理食品和餐具的场所,包括粗加工操作场所、切配场所、场所,包括粗加工操作场所、切配场所、餐用具清洗消毒场所和食品库房等。餐用具清洗消毒场所和食品库房等。用语及定义l中心温度中心温度指块状食品或有容器存放的指块状食品或有容器存放的液态食品的中心部位的温度。液态食品的中心部位的温度。l冷藏冷藏指为保鲜和防腐的需要,将食品指为保鲜和防腐的需要,将食品置于冰点以上较低温度条件下贮存的过程,置于冰点以上较低温度条件下贮存的过程,冷藏温度的范围应在冷藏温度的范围应在001010之间。之间。l冷冻冷冻指将食品或原料置于冰点温度以指将食品或原料置于冰点温度以下,以保持冰冻状态的贮存过程,冷冻温下,以保持冰冻状态的贮存过程,冷冻温度范围应在度范围应在202011之间。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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