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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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意义(一)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虽然都属于行政行为。但二者也存在本质区别,表 现在:实施行政行为的主体不同。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委托的组织; 而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及地方各级立法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引起行政诉讼;而抽象行政行为不能引起行政诉讼。(二)两者的概念和分类不同1、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及 这些组织中的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具 体行政行为可以分为:行政处罚。即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对有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者所给予的一种法 律制裁。如行政拘留、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没收等。行政检查。即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守法情况作单方面了解的行政行为。如海 关检查、税务检查、卫生防疫检查等。行政许可。即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依法赋予相对人从事某种法律所一般性允许 的活动的权利和资格。如颁发许可证或执照。行政强制执行。即行政机关依法强制行政管理相对人履行一定义务的行政行为。如查封、 扣押、冻结等。2、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制定发布普遍性行为规则的行为。行政主体实施抽象行 政行为的结果,就是导致行政法规的出现。抽象行政行为分为:羁束行为,即法律、法规对实施行政行为的条件、程序和手续等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 行政主体只能严格按照这些规定实施行政行为。自由裁量行为,即法律法规对如何实施行政行为只作了原则性或留有余地的规定,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除遵守这些规定外,还必须根据自己意见来决定的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即符合法律特定方式才能成立的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二、抽象行政行为法规、行政规章和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具体包括:(1)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行为;(2)国务院各部委制定部门规章的行为;(3)省级人民政府、省会市的人民政府、经济特区所在市的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规章的行为。(4)行政机关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诉讼法没有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受案范围的原因是:(1)抽象行政行为可以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行政机关监督的方式确保其合法性。2)抽象行政行为的对象范围大、不确定,其合法性问题不适合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公务员权利 义务的各类决定的统称。行政诉讼法没有将这类内部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主要原因是:这类行为往往涉 及高度经验性的判断,例如机关领导对工作人员日常工作态度和水平的印象,需要靠日积月 累形成,人民法院没有这方面的条件。另外,这类行政行为不涉及公民的基本权益。行政调解。这是指行政机关劝导发生民事争议的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的一种行政活动。 行政调解针对的是发生了民事权益争议的当事人,没有强制性。仲裁是法定机构以中立身份按照法定程序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作出有法律拘束 力的裁决的行为。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机关具有行政机关和侦查机关的双重身份,可以对刑事犯罪嫌疑 人实施刑事强制措施,也可以对公民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指导行为是行政机关以倡导、示范、建议、咨询等方式,引导公民自愿配合而达到 行政管理目的的行为,属于非权力行政方式。其特点是自愿性、灵活性、简便性和经济性。重复处理行为是指以行政机关根据公民的申请或者申诉,对原有的生效行政行为作出的 没有任何改变的二次决定。重复处理行为实质上是对原已生效的行政行为的简单重复,并没 有新形成事实或者权利义务状态。三、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可以提起诉讼有确凿的事实证据这一要件的直接意义,是要求行政决定应当有确实可靠的证据。证据是客观存在的、关联行政的和依法收集和认定的事实。这一要件的内容有以下几点:第一,作出行政决定首先要有事实,即存在需要行使行政职权的客观事实。事实是行使 行政职权的第一个法定条件,是判断行政合法性的第一个条件,也是保证行政职权不滥用的 第一个条件。否则就无异于放纵任性的行政职权,国家利益和公民权利就没有安全保障。安 全来自于将行政职权联系在一定的事实条件上。没有事实不能行使权力;事实不变,行政决 定就不能变。没有充分的证据就不能行使国家行政职权,没有证据就是违法行使行政权力。 事实和证据有约束和稳定行政活动的功能。第二,事实应当是确实充分的。只是有事实还不够,事实必须是客观的、合法的和与行 政相关联的。对于行政活动中的事实证据问题,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一些重要的制度。第一是证据的法 定种类,回答什么属于证据和证据表现为什么形式的问题。第31 条规定了七种证据,如果 行政机关使用的证据材料不符合该条规定的证据特征和形式,那么在诉讼上就不能作为证据 使用;第二,证据应当是充分的,不是零散的,残缺不全的,能够足以证明采取行政行为是 正确合法的。在诉讼中,如果法院认为证据不够,法院有权向当事人、向有关行政机关、其 他的公民和组织收集证据。法院还可以组织证据的鉴定。经过取证和鉴定,法院确定行政机 关所依据的证据不可靠不充分,就可以判决行政机关败诉。正确地适用法律法规第一,行政管理是一种适用法律的国家活动。如果行政机关打算使自己的意志产生预定 的法律效果,必须依法处理行政事务。第二,将法律法规作为处理行政事务的根本准则和依据。行政机关的活动应当服从上级 的指示、命令,执行国家发布的关于行政管理的文件,但是根本的依据是宪法和根据宪法制 定的法律法规。将法律法规作为处理行政事务的准则和依据,是讲它的最高性,而不是讲它 的惟一性。第三,正确适用还表现于正确把握法律法规与调整对象的联系。法律法规的适用是有条 件的。法律是对社会关系的调整,社会关系的性质和状况是适用法律的条件。适用法律不能 取决于行政官员的任意和偏好,而必须以法律所要求的事实条件作为适用法律的根据;第四,只能适用有效的法律。适用法律的含义之一,是对现行有效法律的遵守。已经失 去效力的法律和尚没有生效的法律,都不得适用。如果行政机关在上述有关方面有缺陷,法 院就可以在行政诉讼中以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撤销行政决定,判决行政机关败诉。遵守法定行政程序程序是实现行政管理目标过程中的行政方法和形式。法定程序赋予这些方法和形式以权 利义务的法律属性,要求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成为判断行政行为是否正确合法的 重要标准。例如行政决定送达至当事人,是行政决定生效的必要程序。送达之日是行政决定 生效之时,生效的内容限于送达的内容。没有完成送达这一程序,行政决定的法律效力就是 有缺陷的。行政诉讼法规定法定程序是行政行为合法的必要条件,在我国立法史上第一次将 程序法提到与实体法同样重要的地位。行政法中对行政程序规定的比较好的和体现时代精神的,是行政处罚法。该法规定了行 政处罚的决定程序和执行程序。决定程序有简易程序、听证程序和一般程序,这三个决定程 序中有一个共同的地方,就是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必须得到满足,即当事人的了解权、陈述权 和申辩权必须得到行政机关的尊重。如果行政机关不尊重不满足当事人的程序权利,行政处 罚决定就无效。所以这种对程序权利的尊重和满足,具有法律强制性。四、不得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除了上面讲的三个基本条件以外,行政诉讼法还对行政机关提出了两个禁止性要求,即 不得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侵犯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法院可以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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