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护队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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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护队安全生产责任制救护队是解决矿井火、瓦斯、煤尘、水、顶板等灾害事故的专业队伍。救护队必须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进行资质认证,获得合格证后方可从事矿山救护工作。一、部门职责第1条 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原则和技术规范。第2条 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第3条 贯彻职工安全技术培训筹划,强化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救护队员的安全操作技能。第4条急救井下遇险、遇难人员,解决井下水、火、瓦斯、煤尘和顶板事故,参与危及井下人员安全的灭火工作。第5条参与排放瓦斯、疏通溜煤眼、启封火区、反风演习和其她需佩用呼吸器的安全技术工作;参与审查矿井灾害避免和解决筹划,协助搞好安全及事故解决。第6条做好井下的避免检查工作,掌握井下的巷道布置、工作地点和避灾路线,协助矿井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第7条实行军事化管理,按筹划进行严格的军事训练。第8条组织本单位新队员签订师徒合同,并监督执行。第9条按规定配备救护装备,做好仪器装备的维护保养工作。第10条根据服务矿井重要灾害类型制定预解决方案,并进行训练演习。第11条负责本单位各岗位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第12条执行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安全会议,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问题。第13条负责井下消防器材库的使用和管理。二、责任追究第14条 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原则和技术规范的,救护队负直接责任。第15条 未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执行各项管理制度的,救护队负直接责任。第16条未贯彻职工安全技术培训筹划的,救护队负直接责任。第17条凡有下列状况之一者,应按其情节、导致后果的性质、损失大小,予以经济制裁、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一)急救遇险遇难人员及解决多种事故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导致严重事故者;(二)当事故发生后,应召不到或逃避出动及畏缩不前、临阵逃脱或拒不执行战斗命令者;(三)对在矿山救护工作中,因玩忽职守而贻误战机,导致严重后果者;(四)对在解决事故和急救遇险遇难人员中,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灾情,导致指挥失误,导致不良后果者。第18条未做好井下的避免检查工作,不熟悉井下巷道而导致不良后果的,救护队负直接责任。第19条救护队装备不符合国标或行业原则导致事故的,救护队负重要责任。第20条救护队配备解决矿井多种灾害事故的技术装备和训练器材局限性的,救护队应负重要责任。第21条救护装备、仪器维护、保养不完好,救护队负直接责任。第22条未组织本单位新队员签订师徒合同的,救护队负直接责任。第23条未根据服务矿井重要灾害类型制定预解决方案,进行训练演习的,救护队负直接责任。第24条本单位各岗位工、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救护队负直接责任或重要责任。第25条未执行安全办公会议制度的,救护队负直接责任。第26条 井下消防器材库管理不善或器材局限性的,救护队负直接责任或重要责任。第27条救护队未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资质认证,获得合格证从事救护工作,救护队负重要责任。第28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限度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经济惩罚。救护队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救护队队长是救护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救护队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必须具有领导救护队解决矿井各类灾害事故的能力,依法通过培训,获得安全资格证。一、岗位职责第1条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原则和技术规范。第2条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按规定进行考核。第3条组织贯彻职工安全技术培训筹划,强化业务培训,坚持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动,不断提高救护队员的安全操作技能。第4条根据集团公司救护大队的工作筹划及矿分管领导安排,结合本队实际状况,制定、实行救护队行动筹划。第5条准时参与矿井安全生产会议,定期组织召开本单位安全会议,传达上级安全批示精神,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问题。第6条参与审查矿井灾害避免和解决筹划,掌握矿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协助矿井搞好安全和消除事故隐患的工作。第7条坚持积极避免的原则,有筹划地组织小队下井熟悉巷道,理解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状态,在熟悉巷道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解决。第8条 解决事故时,负责向急救指挥部领取任务,制定救护队的行动筹划,并向各小队下达战斗任务。第9条 在事故解决过程中,与工作小队常常保持联系,掌握工作进展,及时向她们供应装备和物资。第10条必要时,下井领导小队去完毕任务。第11条负责管理救护队使用的装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标或行业原则。第12条负责井下消防器材库的使用和管理,满足矿井安全生产的需要。第13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进行安全管理交接,保证矿井安全生产。第14条工作中尽职尽责,培养一支具有无私奉献和自我牺牲精神的特别能战斗的队伍。二、责任追究第15条未执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原则和技术规范,救护队队长负直接责任。第16条未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执行各项管理制度,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救护队队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第17条未组织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的,救护队队长负直接责任。第18条从事救护工作过程中,没有按照有关措施组织施工的,救护队长负直接责任。第19条凡有下列状况之一者,应按其情节、导致后果的性质、损失大小,予以经济制裁、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一)急救遇险遇难人员及解决多种事故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导致严重事故者;(二)当事故发生后,应召不到或逃避出动及畏缩不前、临阵逃脱或拒不执行战斗命令者;(三)对在矿山救护工作中,因玩忽职守而贻误战机,导致严重后果者;(四)对在解决事故和急救遇险遇难人员中,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灾情,导致指挥失误,导致不良后果者。第20条未参与审查矿井灾害避免和解决筹划,掌握矿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救护队队长负直接责任。第21条未有筹划地组织小队下井熟悉巷道,理解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状态的,救护队队长负直接责任。第22条 在事故调查解决、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救护队队长或授意有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救护队队长负直接责任。第23条未准时参与矿井安全生产会议,定期组织召开本单位安全会议,传达上级安全批示精神,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问题的,救护队队长负直接责任。第24条救灾过程中决策失误导致她人受伤害或事故扩大导致损失的,救护队队长负直接责任。第25条使用的装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不符合国标或行业原则而导致事故的,救护队队长负直接责任。第26条井下消防器材库装备局限性或管理不善的,救护队队长负直接责任。第27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的,救护队队长负直接责任。第28条对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限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分、经济惩罚、追究刑事责任。救护队副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救护队副队长应积极协助队长开展好矿山救护工作,负责救护队战斗准备、技术训练和后勤管理工作。必须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有关的专业知识,依法通过培训,获得安全资格证。一、岗位职责第1条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原则和技术规范。第2条协助贯彻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第3条协助队长工作,负责战斗准备、技术训练和后勤管理。当队长不在时,履行队长职责。第4条参与制定矿井救护管理制度和救护行动筹划、安全技术措施,并负责贯彻贯彻。第5条参与救护队管理,重点抓好分管范畴内的管理工作,做好战备训练及平常装备管理、保养,保证“闻警即到,速战能胜”。第6条参与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管理水平,积极协助技术人员制定矿井救护行动筹划、措施。第7条参与需要佩戴氧气呼吸器的安全技术工作,带领救护队员搞好排放瓦斯、启封盲巷等工作。第8条监督救护队使用的装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标或行业原则。第9条 协助队长做好搞好矿井职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宣教工作。第10条 在解决事故时,直接在井下领导一种或几种小队从事救护工作。 第11条 在解决事故过程中,及时向急救指挥部报告所掌握的事故解决状况。二、责任追究第12条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原则和技术规范,救护队副队长负直接责任。第13条 未协助贯彻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救护队副队长负直接责任。第14条 分管范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浮现失误,救护副队长负直接责任。第15条 因管理不当或失职、失职导致的安全事故及损失,救护副队长负直接责任。第16条 从事救护工作过程中,没有按照有关措施组织施工的,救护副队长负直接责任。第17条使用的装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不符合国标或行业原则,救护副队长负重要责任。第18条 救灾过程中,决策失误导致她人受伤害或事故扩大导致损失的,救护副队长负直接责任。第19条凡有下列状况之一者,应按其情节、导致后果的性质、损失大小,予以救护队副队长经济制裁、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一)在急救遇险遇难人员及解决多种事故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导致严重事故者;(二)当事故发生后,应召不到或逃避出动及畏缩不前、临阵逃脱或拒不执行战斗命令者;(三)对在矿山救护工作中,因玩忽职守而贻误战机,导致严重后果者;(四)对在解决事故和急救遇险遇难人员中,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灾情,导致指挥失误,导致不良后果者。第20条 在事故调查解决、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救护副队长或授意有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救护副队长负直接责任。第21条对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视状况严重限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分、经济惩罚、追究刑事责任。救护队技术主管安全岗位责任制救护队技术主管是救护队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对救护队的技术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必须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有关的专业知识,依法通过培训,获得安全资格证。一、岗位职责第1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原则和技术规范。第2条 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矿山救护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第3条 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协助队长按规定进行考核。第4条 负责组织编制救护工作的行动筹划。第5条 负责本单位技术资料的收集、整顿工作。第6条 负责组织编制职工安全技术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救护队员的安全操作技能。第7条 参与审查矿井灾害避免和解决筹划,掌握矿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协助矿井搞好安全和消除事故隐患的工作。第8条 坚持积极避免的原则,协助队长有筹划地组织小队下井熟悉巷道,理解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状态,在熟悉巷道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解决。第9条 积极参与多种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装备的推广应用及技术革新活动,不断提高矿井救护装备水平。第10条 贯彻救护安全质量原则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工作。第11条 负责督促检查各类安全仪器、仪表、安全装备的使用和校验工作。二、责任追究第12条 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原则和技术规范的,救护队技术主管负直接责任。第13条 未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矿山救护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救护队技术主管负直接责任。第14条 未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执行各项管理制度,未协助队长按规定进行考核的,救护队技术主管负直接责任或重要责任。第15条 未组织制定行动筹划或行动筹划编制错误的,救护技术主管负直接责任或重要责任。第16条 技术档案管理工作混乱的,救护技术主管负直接责任。第17条未组织编制、贯彻职工安全技术培训筹划的,救护队技术主管负直接责任。第18条 未参与审查矿井灾害避免和解决筹划,掌握矿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救护队技术主管负重要责任。第19条 未协助队长有筹划地组织小队下井熟悉巷道,理解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状态的,救护队技术主管负重要责任。第20条未贯彻救护安全质量原则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的,救护队技术主管负重要责任。第21条未做好各类安全仪器装备的校验管理工作的,救护队技术主管负重要责任。第22条 凡有下列状况之一者,应按其情节、导致后果的性质、损失大小,予以经济制裁、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一)在急救遇险遇难人员及解决多种事故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导致严重事故者;(二)当事故发生后,应召不到或逃避出动及畏缩不前、临阵逃脱或拒不执行战斗命令者;(三)对在矿山救护工作中,因玩忽职守而贻误战机,导致严重后果者;(四)对在解决事故和急救遇险遇难人员中,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灾情,导致指挥失误,导致不良后果者。第23条 在事故调查解决、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救护队技术主管或授意有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救护队技术主管负直接责任。第24条对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视状况严重限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分、经济惩罚、追究刑事责任。救护队技术员安全岗位责任制救护队技术员对分管范畴内的技术工作负责,必须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有关的专业知识,依法通过培训,获得安全资格证。一、岗位职责第1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原则和技术规范。第2条 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矿山救护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第3条 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协助队长按规定进行考核。第4条 协助队长制定救护工作的行动筹划。第5条 负责分工范畴内技术资料的收集、整顿工作。第6条 协助技术主管搞好职工安全技术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救护队员的安全操作技能。第7条 积极参与多种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装备的推广应用及技术革新活动,不断提高矿井救护装备水平。第8条 贯彻救护安全质量原则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工作。第9条 负责督促检查各类安全仪器、仪表、安全装备的使用和校验工作。二、责任追究第10条 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原则和技术规范的,救护队技术员负直接责任。第11条 未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矿山救护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救护队技术员负直接责任。第12条 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救护队技术员负直接责任。第13条 从事救护工作过程中,没有制定行动筹划的,救护技术员负直接责任或重要责任。第14条 分工范畴技术档案管理工作混乱的,救护技术员负直接责任。第15条未协助贯彻职工安全技术培训筹划的,救护队技术员负重要责任。第16条未贯彻救护安全质量原则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的,救护队技术员负重要责任。第17条未做好各类安全仪器装备的校验管理工作的,救护队技术员负重要责任。第18条 凡有下列状况之一者,应按其情节、导致后果的性质、损失大小,予以经济制裁、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一)在急救遇险遇难人员及解决多种事故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导致严重事故者;(二)当事故发生后,应召不到或逃避出动及畏缩不前、临阵逃脱或拒不执行战斗命令者;(三)对在矿山救护工作中,因玩忽职守而贻误战机,导致严重后果者;(四)对在解决事故和急救遇险遇难人员中,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灾情,导致指挥失误,导致不良后果者。第19条 在事故调查解决、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救护队技术员或授意有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救护队技术员负直接责任。第20条对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视状况严重限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分、经济惩罚、追究刑事责任。救护队小队长安全岗位责任制救护队小队长是本小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负责本小队的安全管理工作。必须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有关的专业知识,具有领导本小队解决煤矿各类事故的能力,依法通过培训,获得安全资格证。一、岗位职责第1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原则、技术规范。第2条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矿山救护规程、救护行动筹划作业。第3条负责组织本小队人员学习业务技术、体质锻炼、军事训练和演习等工作。第4条负责检查本小队各类安全仪表、仪器装备的平常维护、保养和校验工作,保证仪器、装备完好。第5条负责战前检查和队员下井准备工作。进入灾区前,必须清点人数、检查装备,理解队员的身体状况及情绪,合理安排各项工作。第6条负责组织小队成员学习掌握行动筹划,布置本小队所要肩负的任务。第7条解决事故时,负责指挥本小队的一切战斗行动,带领全队完毕作战任务。第8条解决事故时,随时与指挥部联系,注意队员的疲劳限度,指引对的使用救护装备,检查队员氧气呼吸器的氧气消耗。第9条从灾区撤离后,应立即向指挥员报告小队任务完毕状况和灾区状况。并拟定摘掉氧气呼吸器口具的地点。第10条准时参与安全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二、责任追究第11条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原则和技术规范的,救护队小队长负直接责任。第12条未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救护规程、救护行动筹划作业的,救护队小队长负直接责任。第13条未及时组织本小队职工进行业务培训、安全学习、体质锻炼、军事训练的,救护队小队长负直接责任。第14条在解决各类事故时,本小队因仪器、设备浮现故障而导致后果的,救护队小队长负重要责任。第15条未按规定进行战前检查和队员下井准备工作的,进入灾区前未检查人数和仪器的,救护队小队长负直接责任。第16条未组织小队成员学习掌握行动筹划,布置本小队任务的,救护队小队长负直接责任。第17条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处分;导致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多次违章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用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检查指令的。第18条凡有下列状况之一者,应按其情节、导致后果的性质、损失大小,予以经济制裁、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一)在急救遇险遇难人员及解决多种事故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导致严重事故者;(二)当事故发生后,应召不到或逃避出动及畏缩不前、临阵逃脱或拒不执行战斗命令者;(三)对在矿山救护工作中,因玩忽职守而贻误战机,导致严重后果者;(四)对在解决事故和急救遇险遇难人员中,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灾情,导致指挥失误,导致不良后果者。第19条 在事故调查解决、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救护队小队长或授意有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救护小队长负直接责任。第20条从灾区撤离后,未立即向指挥员报告小队任务完毕状况和灾区状况的,救护小队长负直接责任。第21条未准时参与安全技能培训的,救护队小队长负直接责任。第22条对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视状况严重限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惩罚、追究刑事责任。救护队员安全岗位责任制救护队员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负责矿井各类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必须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有关的专业知识,依法通过培训,获得安全资格证。一、岗位职责第1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原则、技术规范。第2条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矿山救护规程、救护行动筹划作业。第3条负责做好个人装备的检修、维护、保养工作,保证其始终处在完好状态,满足战备规定。第4条积极参与业务学习,进行体能锻炼、军事训练和演习。第5条按规定参与战备值班工作,坚守岗位、保证仪器完好,随时做好出动准备。第6条准时参与安全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第7条必须掌握矿井巷道布置及避灾路线。第8条对的佩带劳动保护用品。第9条 工作中杜绝违章行为。二、责任追究第10条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原则和技术规范的,救护队员负直接责任。第11条未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矿山救护规程、救护行动筹划作业的,救护队员负直接责任。第12条未做好个人装备的检修、维护、保养工作,影响救护工作的,救护队员负直接责任。第13条未参与业务学习,进行体能锻炼、军事训练和演习的,救护队员负直接责任。第14条未做好战备值班工作,救护队员负直接责任。第15条未准时参与安全技能培训的,救护队员负重要责任。第16条未掌握矿井巷道布置及避灾路线的,救护队员负直接责任。第17条未按规定佩带劳动保护用品的,救护队员负直接责任。第18条凡有下列状况之一者,应按其情节、导致后果的性质、损失大小,予以经济制裁、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一)在急救遇险遇难人员及解决多种事故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导致严重事故者。(二)当事故发生后,应召不到或逃避出动及畏缩不前、临阵逃脱或拒不执行战斗命令者。(三)对在矿山救护工作中,因玩忽职守而贻误战机,导致严重后果者。(四)对在解决事故和急救遇险遇难人员中,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灾情,导致指挥失误,导致不良后果者。第19条 在事故调查解决、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救护队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救护队员负直接责任。第20条对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视状况严重限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惩罚、追究刑事责任。救护队仪器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救护队仪器维修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负责救护队各类装备、仪器的维修保养工作。必须纯熟掌握有关专业知识并依法通过培训,获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一、岗位职责第1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原则、技术规范。第2条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矿山救护规程及有关规定维修保养仪器。第3条负责全队安全装备、仪器的检修、维护、保养工作,保证维修使用的工具、仪表等正常工作。第4条认真填写仪器检查、维修、保养记录,建立维修档案。第5条积极参与业务学习,进行体能锻炼、军事训练和演习。第6条按规定参与战备值班工作,坚守岗位,随时做好出动准备。第7条对的佩带劳动保护用品。第8条准时参与安全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二、责任追究第9条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原则和技术规范的,仪器维修工负直接责任。第10条未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矿山救护规程及有关规定维修保养仪器的,仪器维修工负直接责任。第11条所维修的仪器、设备浮现故障的或维修使用的工具、仪表等不正常的,仪器维修工负直接责任。第12条未认真填写仪器检查、维修、保养记录,建立维修档案的,仪器维修工负直接责任。第13条未参与业务学习,进行体能锻炼、军事训练和演习的,仪器维修工负直接责任。第14条未按规定参与战备值班工作的,仪器维修工负直接责任。第15条未准时参与安全技能培训的,仪器维修工负直接责任。第16条 凡有下列状况之一者,应按其情节、导致后果的性质、损失大小,予以经济制裁、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一)在急救遇险遇难人员及解决多种事故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导致严重事故者;(二)当事故发生后,应召不到或逃避出动及畏缩不前、临阵逃脱或拒不执行战斗命令者;(三)对在矿山救护工作中,因玩忽职守而贻误战机,导致严重后果者;(四)对在解决事故和急救遇险遇难人员中,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灾情,导致指挥失误,导致不良后果者。第17条解决事故过程中,对因忽视安全或工作失误、失职导致的事故,仪器维修工负重要责任。第18条未对的佩带劳动保护用品的,仪器维修工负直接责任。第19条对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视状况严重限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惩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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