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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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二月目 录一、前言1二、释义2三、基金的基本状况5四、基金份额的发售6五、基金备案7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8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15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1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28十、基金的托管30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30十二、基金的投资31十三、基金的财产37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38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44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派45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47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48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结与基金财产的清算52二十、违约责任54二十一、争议的解决55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55二十三、其她事项56一、前言(一)签订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根据和原则1.签订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2.签订本基金合同的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如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如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措施(如下简称“运作措施”)、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措施(如下简称“销售措施”)、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措施(如下简称“信息披露措施”)和其她有关法律法规。3.签订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足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献,其她与基金有关的波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献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不一致或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她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当义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获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自身即表白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三)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她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如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白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白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根据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赚钱,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波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波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不一致或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二、释义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基金管理人: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5.托管合同: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合同及对该托管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6.招募阐明书:指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阐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7.基金份额发售公示:指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示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发布实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献、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策、告知等9.基金法:指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6月1日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0.销售措施:指中国证监会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措施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1.信息披露措施:指中国证监会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措施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2.运作措施:指中国证监会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措施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当义务的法律主体,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16.个人投资者:指年满18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她可以投资基金的自然人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公司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队或其她组织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容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她投资人的合称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阐明书合法获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23.直销机构: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措施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她条件,获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合同,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25.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26.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涉及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27.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华商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28.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状况的账户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状况的账户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31.基金合同终结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结事由浮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成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示的日期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结之间的不定期期限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期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她业务申请的工作日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涉及T日)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她业务的工作日38.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她交易的时间段39.业务规则: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阐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规定将基金份额兑换为钞票的行为43. 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支付基金销售代理人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营销广告费、促销活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她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行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47.元:指人民币元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她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省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她资产的价值总和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拟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53.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她媒体54.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订之后来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所有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涉及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她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她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三、基金的基本状况(一)基金的名称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三)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四)基金的投资目的 本基金在追求基金资产稳定增值的基本上,力求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3%,具体费率状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阐明书中列示。(七)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八)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赎回时收取认购费用/申购费用、赎回费用的,称为A类;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B类。本基金A类、B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立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1.发售时间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示。2.发售方式通过基金销售网点(涉及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示)公开发售。3.发售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二)基金份额的认购1.认购费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不超过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的3%。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阐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重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2.募集期利息的解决方式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措施在招募阐明书中列示。(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1.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容许撤销。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阐明书。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合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解决措施请参看招募阐明书。五、基金备案(一)基金备案的条件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及招募阐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任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献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示。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二)基金募集失败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当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祈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当。(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持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持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阐明浮现上述状况的因素并提出解决方案。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一)申购和赎回场合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阐明书或其她有关公示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状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措施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示。(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示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阐明书中载明。基金合同生效后,若浮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她特殊状况,基金管理人将视状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节,但应在实行日前根据信息披露措施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示。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90日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示中规定。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90日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示中规定。在拟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根据信息披露措施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示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商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商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天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顺序进行顺序赎回;4.当天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状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节。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行前根据信息披露措施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示。(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状况下,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后来(涉及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她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状况。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期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涉及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措施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解决。(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初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阐明书。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阐明书。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合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阐明书。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状况,在法律法规容许的状况下,调节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节前根据信息披露措施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存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入基金财产。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示。遇特殊状况,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合适延迟计算或公示。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解决方式: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阐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天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成果均按四舍五入措施,保存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入基金财产。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阐明书。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以申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基金申购费用。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解决方式: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天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阐明书,上述计算成果均按四舍五入措施,保存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入基金财产。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当,不列入基金财产,重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他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她必要的手续费。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3%,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措施、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措施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拟定,并在招募阐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商定的范畴内调节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行日前根据信息披露措施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示。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商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状况制定基金促销筹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有关监管部门规定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合适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七)回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发生下列状况时,基金管理人可回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天基金资产净值。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状况。4.基金管理人觉得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也许会影响或损害既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她也许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既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她情形。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示。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回绝,被回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状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天基金资产净值。3.持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状况。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她情形。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天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临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派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后来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根据计算赎回金额。若持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示。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天也许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状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示。(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解决方式1.巨额赎回的认定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觉得是发生了巨额赎回。2.巨额赎回的解决方式当基金浮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觉得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所有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觉得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觉得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也许会对基金资产净值导致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天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他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天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拟定当天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种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所有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天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解决,无优先权并如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本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所有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解决。(3)暂停赎回:持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觉得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示。3.巨额赎回的公示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阐明书规定的其她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阐明有关解决措施,同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示。(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示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示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状况的,基金管理人当天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示。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示,并发布近来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示,并公示近来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示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持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示,并公示近来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当持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刊登暂停公示的频率进行调节。(十一)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她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有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示,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有关机构。(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结算机构承认、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状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队;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根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她自然人、法人或其她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规定提供的有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原则收费。(十三)基金的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原则收取转托管费。(十四)基金的冻结和解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规定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结算机构承认、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她状况下的冻结与解冻。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一)基金管理人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6号国际投资大厦C座15层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6号国际投资大厦C座15层邮政编码:100034法定代表人:李晓安成立时间:12月20日批准开业机关及批准开业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60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壹亿元存续期间:长期经营经营范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二)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邮政编码:100032法定代表人:郭树清成立时间:9月17日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经营范畴:吸取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她业务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存续期间:持续经营(三)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阐明书获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自身即表白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根据基金法及其她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2.根据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她收入;3.发售基金份额;4.根据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和调节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畴内决定和调节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有关费率构造和收费方式;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背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她当事人的利益导致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用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有关当事人的利益;7.在基金合同商定的范畴内,回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8.在法律法规容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登记结算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登记结算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根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她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她权利。(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根据基金法及其她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她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互相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6.除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她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8.计算并公示基金资产净值,拟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9.采用合适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措施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献的规定;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她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筹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她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她人泄露;15.按照基金合同的商定拟定基金收益分派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派收益;16.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她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她有关资料;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行其她法律行为;19.组织并参与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派;20.因违背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当补偿责任,其补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1.基金托管人违背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告知基金托管人;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策;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她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26.根据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她义务。(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根据基金法及其她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1.依基金合同商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她收入;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背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她当事人的利益导致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用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有关当事人的利益;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7.按规定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她权利。(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根据基金法及其她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规定的营业场合,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立账户,保证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4.除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她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她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她人泄露;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阐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与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阐明基金托管人与否采用了合适的措施;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她有关资料;10.按照基金合同的商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14.按规定制作有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15.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7.因违背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当补偿责任,其补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18.基金管理人因违背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19.参与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派;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告知基金管理人;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策;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她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她义务。(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根据基金法及其她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2.参与分派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4.按照规定规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她权利。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根据基金法及其她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她有关规定;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畴内,承当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结的有限责任;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她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策;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因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她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她义务。(十)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根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而有所变化。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二)召开事由1.当浮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建议当天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建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终结基金合同;(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3)变更基金类别;(4)变更基金投资目的、投资范畴或投资方略;(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原则,但法律法规规定提高该等报酬原则的除外;(8)本基金与其她基金的合并;(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她事项;(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她情形。2.浮现如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她应由基金承当的费用;(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波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她情形。(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商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2.基金托管人觉得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建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建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与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觉得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觉得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建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建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与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建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觉得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建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建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与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建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规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告知时间、告知内容、告知方式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如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拟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体公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告知须至少载明如下内容:(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2)会议拟审议的重要事项;(3)会议形式;(4)议事程序;(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规定(涉及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7)表决方式;(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献和必须履行的手续;(10)召集人需要告知的其她事项。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状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告知中阐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用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成果。(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1.会议方式(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涉及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拟定。(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1)现场开会方式在同步符合如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办: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记录显示,所有有效凭证所相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有关文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告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2)通讯开会方式在同步符合如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办: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发布会议告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持续发布有关提示性公示;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告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记录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告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她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她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献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告知的规定,并与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六)议事内容与程序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波及的内容。(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告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如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波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过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阐明。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波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批准;原提案人不批准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告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示。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示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2.议事程序(1)现场开会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一方面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拟定和发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策。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状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与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2)通讯方式开会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一方面由召集人提前30日发布提案,在所告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记录所有有效表决并形成决策。如监督人经告知但回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策有效。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示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七)决策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策分为一般决策和特别决策:(1)一般决策一般决策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策通过事项以外的其她事项均以一般决策的方式通过;(2)特别决策特别决策须经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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