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死后名誉权司法解释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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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死后名誉权司法解释是什么? 人死后名誉权的司法解释是:公民死亡后依法享受名誉权的保护,对于死者的名誉权受到侵犯的,其近亲属是有权向法院起诉,并要求进行赔偿的,具体情况下涉及到死者的名誉权有姓名权、肖像权等。 一、人死后名誉权司法解释是什么?我国现有法律保护死人的名誉权的。民法通则101条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应包括保护死者名誉权,这点已为我国司法实践所证实。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年8月7日)已明确,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200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又将以往仅就死者名誉权的延伸保护扩大到死者的其他人格要素,包括姓名、肖像、荣誉、隐私以及死者的遗体、遗骨等方面。由此可见,对死者的名誉权乃至姓名、肖像、荣誉、隐私等人格、身份权的保护,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的。二、名誉权的侵权形式(一)侮辱侮辱是指故意通过言语、文字或者行为举止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行为的主观状态应当是故意,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行为举止,也可以使上述集中方式的混合。民法通则第101条后端规定,禁止用侮辱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民通意见第140条规定,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行使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二)诽谤诽谤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散布有关他人的虚假事实,导致他人名誉降低或者毁损的行为。诽谤的主观状态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其他任何使虚假事实散布开来的方式。民法通则第101条后段规定,禁止用诽谤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在文学作品中故意使用他人真实姓名,或者未写明原告的真实姓名和地址,但对人物特征的描写有明显的指向或者影射他人,小说内容存在侮辱、诽谤情节,致其名誉受到损害的,作者和出版社均可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三)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对于人死之后的名誉权在法律上也是明确规定的,特别是对于相关情况的认定上,也是基于实际的侵犯名誉权形式来进行处理的,对于造成了经济损失的,是需要赔偿的,对于利用死者的名誉权来进行违法行为的,还需要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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