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砂立案追诉标准2020年有改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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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砂立案追诉标准2020年有改变吗? 导读:非法采砂立案追诉标准并没有改变,对于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的、采矿证吊销后继续开采的、超越采矿规定范围开采的、未按采矿规定开采矿产资源的以及其它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资源的等情况,可以认定为非法采矿罪。 一、非法采砂立案追诉标准有改变吗?没有改变,非法采砂立案追诉标准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非法采矿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在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暂扣期间擅自开采的,视为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二、构成非法采砂立案情节严重的情况有哪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二)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三)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四)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非法采砂立案的标准就是以上这些情况,涉及到具体的认定情况,还需要区分不同的涉案程度来处理,对于达到了严重的违法后果的,或者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的,那么司法机关还需要追究非法采矿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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