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豫建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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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 豫建设标【2010】24号造价 2010-09-09 18:02:22 阅读791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 标 题: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文号:郑建文201051号颁布时间:2010年6月29日郑建文201051号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市)、上街区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现将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的通知豫建设标201024号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现结合郑州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 一、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编制招标控制价,并在开标之日7天前公布,在公布招标控制价前,须将招标控制价的相关资料报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登记。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明确招标控制价的公布和备查登记时间。在备查登记时需要提交以下资料:1、备查登记表。 2、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包括:招标控制价;说明;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汇总表;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其它项目清单与计价表;暂列金额明细表;材料暂估单价表;专业工程暂估价表;材料单价表;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3、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的电子文档。 二、招标控制价未按规定时间公布的,投标人应在开标之日5天前向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投诉,逾期不再受理。招标控制价未按规定编制,投标人对招标控制价有异议的,应在开标之日5天前向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投诉,与此同时,应将投诉内容告知被投诉人。被投诉人可通过复核,对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澄清。招标人和投标人共同于开标之日3天前将投诉问题的澄清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由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是否受理投诉。 三、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在受理招标控制价投诉之后,认为需要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核的,投诉人应向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和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出复核申请,由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和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选取复核单位,复核单位应是具备我市甲级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咨询企业除外。复核单位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以抽签方式抽取,并与复核单位签订咨询合同,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分别按规定向复核单位预交全额的复核费用。 经复核纠正后的招标控制价与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未超过3%的(包括3%),复核单位退还被投诉人预交的复核费,招标控制价按公布的招标控制价为准,不再调整;经复核纠正后的招标控制价与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超过3%的,复核单位退还投诉人预交的复核费,原招标控制价无效,应以复核纠正的招标控制价为准,并告知招标人,责成招标人修改并重新公布。 四、各县(市)、上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本规定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工作。 五、招标人和受委托的招标控制价编制人不得有意抬高或压低招标控制价;受委托的复核单位应客观、公正复核招标控制价,不得出具虚假报告;投诉人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投标活动正常进行。对违反上述行为的,将作为不良信息计入企业及个人信用档案;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 1.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的通知 2.备查登记表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豫建设标【2010】24号河南省住房和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辖市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了合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发挥工程造价对建设工程的保障和约束作用,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厅制定了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二O一O年五月十一日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加强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简称计价规范)、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豫建设标【2008】50号)(简称计价定额)等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与管理。第三条本规定的招标控制价,指招标人在工程招标发包过程中根据国家和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按照设计施工图纸及相关资料,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或施工图预算计价方式编制的工程造价,其作用是招标人用于对招标工程发包的最高限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第四条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员编制,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第五条招标控制价应根据计价规范、计价定额及配套解释、相关规定,结合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合理的施工方法,以及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编制。(一)分部分项工程费依据工程量清单及项目特征描述,按照计价定额相应项目综合单价进行组价。1、人工费应按照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指导价格计算。2、机械费应按照现行的河南省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计算,其中的人工费应按照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指导价调整,燃料动力价格按照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价调整。3、材料费按照省或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价计算,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计算。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4、管理费和利润按照计价定额计算。(二)措施项目费应根据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项目,按照计价定额的规定计算,其中安全文明措施费应足额计算基本费、考评费、奖励费。计价定额没有计价标准的措施项目,其费用由编制人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三)其他项目费:1、总承包管理费按计价定额的规定计算。2、施工配合费应包括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配合内容所发生的费用。3、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按计价定额条文说明的规定计算。4、优质优价奖励费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按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实行优质优价的通知(豫建建【2007】59号)的规定计算。(四)规费和税金按照计价定额的规定计算。(五)风险费用应包括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内容及范围和幅度,含在个项目的综合单价中。第六条清单招标控制价应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在开标之日7天前公布。公布的内容应包括总价;各专业造价;各分部分项的单价和合价;主要材料价格;各种措施费的单价与合价;各项其他项目费;各项规费,税金,风险费用及相应的内容、幅度和计算说明。不得只公布招标控制价总价。招标人或其他任何部门不得对根据国家和省计价依据编制的招标控制价自行上调或下浮。第七条招标人应在公布招标控制价之前,将招标控制价的资料报送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备查登记。报送的内容应包括招标控制总价,各专业工程造价,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与合价,主要材料单价,各项措施费单价与合价,各项其他项目费,各项规费,税金,风险费用及相应内容、幅度和计算说明。同时要求提供相应的电子文档,介质要求为CD-R光盘,并符合河南省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工程造价软件数据交换标准(DBJ41/T087-2008).第八条招标控制价未按照相关规定编制,造成投标人无法正常投标报价的,投标人对招标控制价有异议的,应在开标之日5天前向市招标监督管理机构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逾期不再受理。第九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以及有效联系方式;(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三)投诉的具体事项及理由(不合理的清单项目、理由);(四)相关请求、主张(调整意见)。投诉书必须有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投标人公章。投诉书应附联系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投诉人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第十条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会同招标监督管理机构受理投标人复核申请。经复核,误差超过3%的,原招标控制价无效,应以复核纠正的招标控制价为准,并告知招标人,责成招标人修改并重新公布。经复核纠正后的招标控制价与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在3%以内的,复查费用由投诉人支付;经复查纠正后的招标控制价与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超过3%的,复查费用由被投诉人支付。复查费用参照省发改委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暂行)标准(豫发改收费【2004】1765号)计取。原招标控制价误差超过3%的,招标控制价编制人作为不良信息计入企业及个人信用档案。第十一条本规定由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解释。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河南省建设厅文件豫建建200759号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实行优质优价的通知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省定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单位: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水平,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06110号)关于建设工程实行优质优价的精神,鼓励施工企业创优积极性。现就具体奖励办法通知如下: 一、采用优质工程等次与工程结算挂钩的办法,对施工企业予以适当奖励。 (一)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奖(鲁班奖、詹天佑奖、装饰奖),建设单位按建安工作量的4%给施工企业予以奖励; (二)获得省级优质工程奖(中州杯奖),建设单位按建安工作量的3%给施工企业予以奖励; (三)获得省级优质分部工程奖(结构中州杯奖、装饰中州杯奖、钢结构中州杯奖、岩土中州杯奖、安装中州杯奖),建设单位按建安工作量的2%给施工企业予以奖励。 二、奖励资金的来源。 (一)建设项目支出的奖励资金,其费用列入工程总概算,通过追加投资进入建安成本; (二)各类房屋开发公司经营的商品房,增加的费用列入商品房建安成本。三、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提出创优要求的,中标后建施双方应在施工承包合同中对优质优价进行具体约定。 四、奖励按最高奖项实行一次性奖励,不得重复计奖。 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实行。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豫发改收费【2004】1765号关于规范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暂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根据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签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的通知(国清【2002】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25号)规定(以下简称通知),为适应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实现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社会化,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收费行为,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接受单位和个人委托时,对其提供的建设工程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预)算、工程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建设项目各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工程造价的投资签证;工程造价的信息、技术经济咨询、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及其它相关的服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人进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时,应按照国家法律、技术经济政策规定,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提供符合业务规程、质量合格的服务,满足委托人的技术、质量、工期要求,可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向服务对象收取一定的费用(具体收费标准附后)。具体收费标准按规定执行,向上浮动不超过10%,由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其管理和审批权限属省发展改革委。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凡不按本通知规定收费的,属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四、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根据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针对目前各类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涉及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进行清理。凡没有与政府部门脱钩和工商注册登记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不得从事其业务和收费。对仍行使或变相行使行政监督和管理职能的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参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活动。五、本通知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原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概、预决算咨询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豫价房【1997】340号)文件中附表二:社会审计业务收费标准第8项中所引用的(豫价房【1997】016号)文件的收费标准同时废止。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OO四年九月二十二日附表1: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暂行)标准序号服务项目收费基数划分标准(万元)500以下500-10001000-50005000-1亿元1-5亿元5亿元以上一设计概算的编制与审核设计概算321.510.60.4二施工图预算、标底投标报价编制建安工程费432.521.51三编制竣工结算建安工程费5432.521.5四审核施工图预算、标底送审建安工程费基本收费1-2,另按审核增减额3-6五审核竣工结算送审建安工程费基本收费2-3,另按审核增减额5-10六编制工程量清单建安工程费5.5543.532.5七实施阶段工程造价控制建安工程费1286.553.52.5八工程造价签证签证标底865432.5注:1、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咨询收费可参照原国家计委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文件执行。2、实施阶段工程造价控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编制施工图预算、编制工程用款计划书、提出每日付款计划书,核定各项变更费用,办理工程结算,编制鞠躬结算等。3、编制预算、标底、投标报价及工程量清单时,如需抽钢筋,可按钢筋重量12元/吨另行收取费用。4、咨询收费金额在2000元以下时,可按2000元收取。附件2: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工日费用标准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同意河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软件数据交换标准地方标准备案的函(建标标备便2008113号)河南省建设厅:你厅关于河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设工程造价软件数据交换标准申请备案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该项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其备案号为J11259-2008。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二00八年九月十日 发布部门:发布日期:2008年09月10日实施日期:2008年09月10日(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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