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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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责任划分 共同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由共同行为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种 连 带侵权责任,是指受害人有权向共同侵权人或共同危险行为人中的 任何 一个人或数个人请求赔偿全部损失,而任何一个共同侵权人或共 同危险 行为人都有义务向受害人负全部赔偿责任。加害人中的一人或 己全部赔 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则免除其他共同加害人向受害人应负的 赔偿责任。 近几年共同侵权行为出现的形式越来越多,与其他侵权行 为竟合,无过 错联系共同致害等情况在审判实务中屡见不鲜,笔者就 共同侵权行为的 责任承担略抒己见,供大家商榷。一、共同侵权行为的法律概念在共同侵权行为中,多个行为人的行为及对共同的损害结果发生的 原因力不会相同,但必须都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具 有原 因力。民法通则第230 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 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这一条规定的就是共同侵权行为。其 于此对共同 权行为的概念,笔者认为应做如下理解:首先,共同侵权 行为的主体须 为多个人。共同侵权行为的主体即共同加害人必须由二 人或二人以上构 成、单个的侵权人无论实施何种行为,都不能构成共 同侵权行为。其次, 共同侵权行为各行为人之间在主观上具有共同过 错。在数个共同行为人 之间须有共同至害人损害的故意或者过失,基 于此,而使数个行为人的 行为连结为共同行为。再次,数个共同加害 人的共同行为所造成的损害 是相同的,不可分割的。最后,数个共同 加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 具有因果关系。二、共同侵权行为的立法依据及其本质特征(一)立法依据现代民法,以权利为本位,整个民法所要保护的,就是民事主体的 民事权利,以及其他权益。整个侵权法的立法基点,就是以损害赔 偿为 主要手段,救济受到损害的民事权利,保障民事主体权益不受损 害。在 共同行侵权为中,让共同加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对外部而言, 这是一个 完整的责任,无论某一个共同加害人的行为和结果发生多大 的原因力, 都不能只承担自己应承担的那一份责任,而是要承担全部 责任;加害人 也不仅仅只能向全体加害人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任何一 个共同加害人请 求赔偿,那么这个人或这些人也就应当承担全部的责 任。综上所述,共 同侵权行为的立法依据是(1)给民事权益受损害之人 以更为优越的法律 地位。( 2)加重共同侵权人的责任,惩戒民事违法, 减少社会免除因素。(二)本质特征首先,将多个共同加害人联结在一起,将多个加害人的行为构成 为一个整个行为,只能是多个加害人的主观因素。只有抓住这一点, 才能准确揭示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其次,共同行为的共同过错不仅包括共同故意,而且也包括共同过失。原木意义上的共同侵权行 为,只包括共同故意,即共同心里联系,或者称必要的共谋。我国司 法实践素来以共同过错作为确定共同侵权行为的标准。实践证明是正 确的,实现了保障受害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立法宗旨。再次,共同加 害人的共同过错决定了损害的共同性和行为的共同性。共同侵权行为 的行为结果,都必须是共同的,之所以如此,是各行为人的共同过错 起决定作用,各行为人认识或意识到其行为对造成损害结果的共同作 用,因而各自的行为统一为共冋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也必然是共冋 结果,而非各自行为人的单独行为所致,也不是各自分散的结果。三、共同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共同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由共同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连 带 侵权责任,是指受害人有权向共同侵权人或共同危险行为人中的任 何一 个人或数个人请求赔偿全部损失,而任何一个共同侵权人或共同 危险行 为人都有义务向受害人负全部的赔偿责任;共同加害人中的一 人或数人 已全部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则免除其他共同加害人向受害 人应负的赔 偿责任。确定共同侵权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连带责任,是 加重行为人的 责任,使受害人处于优越的地位,保障其赔偿权利的实 现。其根据有的 学者解释为,共同侵权是一种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因 为数人共同致人损 害,较之于单独致人损害,对受害人的危害更重, 因而应使行为人负连 带责任;有的学者解释为,在共同侵权中,因各 个行为人对损害结果所起 的作用难以确定,或损害木身具有不可分割 性,故应使行为人负连带责 任。笔者认为,侵权行为人与共同危险行 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根据在于 数人均具有共同的过错,共同使数人的 行为形成为一个统一的、不可分 割的整体,各个行为人的行为都构成 损害发生的原因,因而,各行为人 均应对损害结果负连带责任。确认 这种连带责任,使受害人的损害赔偿 请求权简便易行,举证负担较轻, 请求权的实现有充分的保障,受害人不 必因为共同侵权行为人难以确 定,或因为共同侵权行为人中的某人没有 足够的财产赔偿而妨碍其应 获得的全部赔偿数额。共同侵权连带责任具有以下重要特征:第一,共同侵权连带责任是 对受害人的整体责任。共同侵权行为人的各个行为人都对受害人负 连带 责任,意味着他们都有义务向受害人负全部赔偿责任。无论各行 为人在 实施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过错如何不 同,都不 影响连带责任的整体性,对外,每个行为人都对受害人的赔 偿请求承担 全部责任。第二,受害人有权请求共同侵权行为人或共同 危险行为人中 的任何一个人承担连带责任。正因为共同侵权连带责任 是对受害人的整 体责任,因此,受害人有权在共同侵权行为中选择责 任主体,既可以请 求共同行为人中的一人或数人赔偿其损失,也可以 请求全体共同行为人 赔偿其损失。第三,共同侵权连带责任的各行为 人内部不分责任份额。 共同加害人和共同危险行为人对外承担整体责 任,不分份额,对内,应 依其主观过错程度和行为的原因力不同,对 自己的责任份额负责。各行 为人各自承担自己的责任份额,是连带责 任的最终归属,一方面,在确 定全体共同行为人的连带责任时,须确 定各自的责任份额,对外负连带 负责;另一方面,当部分共同行为人 承担了超出自己责任份额以外的责 任后,有权向没有承担应承担的责 任份额的其他共同行为人追加赔偿。 第四,共同侵权连带责任是法定 责任,不因共同行为人内部责任份额或内部约定而改变其连带责任性 质。在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连带责任中,共 同行为人内部基于共同协议 免除或减轻某个或某些行为人的责任,对受 害人不产生效力,不影响 连带责任的适用,只对其内部发生约束力。四、共同侵权连带责任的实行共同侵权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发生以后,首先必须确定整体责 任。 无论受害人请求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都必须 确定整 体责任。共同侵权行为连带责任确定之后,应当在共同行为人 内部确定 各自的责任份额。这种做法,并不是否认连带责任的整体性, 而在于公平 地确定各共同加害人自己应承担的责任份额。确定各共同行为人责任份额的基础,是连带责任。因而,各共同行 为人各自责任份额是连带责任的份额,而不是孤立的、单独的责任 份额。 在整体责任确定和各自份额确定之后,各行为人应连带承担责 任。无论 赔偿权利人向共同行为人中的一人、数人或全体提出赔偿请 求,连带责 任人均须向赔偿权利人承担民事的责任。各个行为人均能 承担自己的份 额者,各人承担自己的份额以满足权利人的赔偿请求; 其中一人或数人 无力赔偿或不能赔偿,则由其他共同加害人承担这些 责任,以满足权利 人的赔偿请求。综上所述,共同责任人对外连带负 责。再者,民法通 则第87 条规定:“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 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 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 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 承担的份额。”共同侵权连带责任的追偿关系, 适用这一规定。追偿之诉 也称为责任分担之诉,它发生在共同侵权行 为和共同危险行为的共同行 为人之间。当共同行为人中的一人或数人 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之后,己 经承担了赔偿责任的共同行为人有权向 其他应负责任而未负责任的共同 行为人要求追偿。应承担责任而未承 担赔偿责任的共同行为人,应当按 照自己的责任份额。承担责任,补 偿己承担赔偿责任的共同行为人因赔 偿而造成的损失。共同行为人之间追偿关系发生的原因有以下几点:其一,一个或数 个共同行为人因缺乏履行能力而未被受害人要求赔偿,或者要求赔 偿而 无力赔偿,从而没有完全承担赔偿责任。其二,一个或数个共同 行为人 在诉讼时因外逃、下落不明等原因未被起诉,因而没有完全承 担赔偿责 任。其三、一个或数个共同行为人没有全部承担自己应承担 的责任的份 额。共同行为人之间的追偿关系,是在原共同侵权行为或 共同危险行为 产生的赔偿关系消灭之后,又产生的新的债权债务关 系,其权利、义务 主体,是己经承担赔偿责任的共同行为人和未承担 或未全部承担赔偿责 任份额的共同行为人。己承担赔偿责任的共同行 为人有权向未承担或未 全部承担赔偿责任份额的共同行为人要求分 担责任,如发生争议,可以 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五、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一)何为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学者也称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所谓 无错过联系的共同致害,是指数个行为人事先即没有共同的意思联 络, 也没有共同过失,只是由于行为的客观上的联系,而共同造成同 一个损 害结果。例如,原告何某在被告水暖卫生洁具公司购买了被告 某日用电 器卫生厂生产的多功能漏电保护器一台在家中安装。原告之妻于某 H 晚 在用该淋浴器洗澡时,因淋浴器漏电和多功能漏电保护器 质量不合格, 遭电击死亡。造成这一损害结果的原因,一是不锈钢淋 浴器的产品缺陷, 二是多功能漏电保护器的产品缺陷。这两个原因结 合在一起,导致了原 告之妻的死亡后果;但是,在被告之间,它们并 没有过错联系。这是一个 典型的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无过错联系 的共同致害与共同侵权行为 相比较,最显著的区别,是各行为人在主 观上没有共同过错,在它们之 间,不存在主观上的意思联络,也不可 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在与他人的 行为发生结合时会造成受害人的同 一损害,因而,既没有共同故意,也 没有共同过失。基于这一点,将 这种行为称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其中无意思联络只能概扌舌无共 同生故意一种情况,不能概括无共同过 失的情况,因而称之为无过错 联系的共同致害,更为准确。对于无过错联络的共同致害怎样认为,实质上关系到共同侵权行为 的本质如何界定问题。我们主张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是共同过错, 就没 有把无过错联系包括在共同侵权中,而是将它视为一种特殊的侵 权行为, 是侵权行为中的一种特例。就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而言, 可以概括在 “关联共同说”主张之中,表现为数人为侵权行为的时间 或地点,虽无 须为统一,但损害必须不可分割,有客观的关联共同为 己足。我们在界 定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时,认为没有共同过错,仅仅具有关联共同, 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二)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的责任对于无过错联络的数人致害的赔偿责任应当如何承担,有不同的主 张。一种主张认为:“数人主观上无意思联络,仅因行为偶合导致 损害 后果发生,若各人的加害部分无法单独确定,则应以共同侵权论, 各人对 损害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就是说,对无过错联系的数人 致害,首 先,能确定各人的损害部分的,就单独承担责任;其次,如 果各人的加害 端倪无法单独确定,则承担连带责任。另一种主张同意 各人的损害部分 能够单独确定行为人的,只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的 意见;但是,如果各 行为人的加害部分无法单独确定,则应按公平原 则,由法院根据案件的 具体情况,令行为人分担适当的责任。笔者认为,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责任,是按份责任。原因是, 无 过错联系的各行为人没有共同过错,不具备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特 征, 因而也就不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而共同侵权行为 的责任 以连带责任为特点。如果令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的行为人承 担连带责 任,则是将其作为共同侵权行为处理了。反之,依照按份责 任处理各行 为人加害部分无法确定的具体责任承担,则既考虑了这种 行为与共同侵 权行为的区别,也体现了这种行为本身对其责任形式的 要求。因而,确定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行为人的责任,应当依照以下规 则处理:第一、各行为人对各自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无 过错 联系的共同致害属于单独侵权而非共同侵权,各行为人的行为只 是单独 的行为,只能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在损害结果可 以单独确 定的前提下,法官应当责令各行为人就其行为的损害承担赔 偿责任。这 是按份责任的体现。第二、各行为人在共同损害结果无法 分割的情况下, 按照各行为人所实施行为的原因力,按份额各自承担 责任。无过错联系 的共同致害,多数情况是有一个共同的损害结果, 且无法区分个人的损 害后果。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将赔偿责任确定为 一个整体责任,依据各 行为人的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划分现任 的份额,由各行为人按照 自己的份额承担责任。因而,这种民事责任 的形式,是典型的按份责任。 第三,对于无法区分原因力的,应按照 公平原则,区分各行为人的责任 份额。对此,一是按照等额分配份额, 二是考虑各行为人的经济负担能 力,适当分割份额,仍按份额承担责 任。第四、对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 害行为人,不实行连带责任。无论在以上何种情况下,各行为人都只对自己应承担的份额承担 责 任,既不能使各行为人负连带责任,也不得令某个行为人负全部赔 偿责 任,同时,也不存在行为人内部的求偿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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