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厨房食品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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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厨房食品第一负责人篇一:幼儿园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 幼儿园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 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食品卫生管理,有效控制幼儿园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结合幼儿园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幼儿园园长为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负责人园领导应把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列入幼儿园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专项研究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各级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园长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治意见,必须及时责成有关部门进行全面整治。 第三条 后勤部门在园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全园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幼儿园设立专职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检查幼儿园食品卫生安全,以及有关政策、措施及制度的贯彻,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能。 第四条 幼儿园应对食堂等易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的场合加强安全保卫工作,严禁非有关岗位人员进入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入间等,严防投毒事件的发生,保证学生用餐安全。 第五条 发生食物中毒或其她食源性疾患事件,园长应立即到现场进行指挥,组织急救,避免事态扩大,并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解决。 第八条 对于饮食工作各级负责人员违背规定,不履行或者不对的履行其各自职责,导致就餐者身体损害甚至生命危险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对下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有关责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负责人的责任:1食堂发生严重食物中毒事故并导致人员伤亡。 2未建立食品卫生负责制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3未建立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贯彻。 4食堂未获得卫生许可证而从事经营活动。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负责人及监督员的责任: 1未按照幼儿园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对食堂食品卫生安全进行检查,或检查次数、纠正力度达不到规定而浮现问题的。 2对食堂食品卫生安全检查出的隐患整治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 3不积极配合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检查,有失职行为的。 4未及时传达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及工作规定,导致不良影响的。 5对员工未进行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培训、考核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负责人的责任: 1不积极配合饮食中心及业务部对食堂食品卫生安全进行管理与检查、自查的。 2在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过程中发现食堂有违背规定的行为而不予以及时纠正、制止的。 3不及时传达上级有关食品卫生安全政策和有关规定,导致工作浮现失误的。 4食堂发生食品卫生安全问题不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领导的。 5食堂发生食品卫生安全问题未采用措施,或措施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 6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并导致严重后果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保管员的责任: 1对食品验收不把关导致不良后果的。 2对库存食物不检查导致积压或过期、变质的。3让食堂使用过期、变质的不合格食品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厨师责任: 1使用、加工、发售腐烂、变质、过期的食品。 2发现食品原料有问题不上报经理或主管部门,导致不良后果的。 3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并导致严重后果的。 4未办理健康证上岗的。 第十条 责任及处分 (一)处分原则 1由于工作不负责任、经营不符合卫生原则的食品,导致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她食源性疾患,给幼儿园和就餐者导致一定的损害或不良后果的,予以直接负责人记大过及其如下处分。 2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经营不符合卫生原则的食品,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她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导致严重危害,给幼儿园和就餐者导致严重损害或严重不良后果的,予以直接负责人罢职及其以上处分。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构成犯罪的,报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处分种类 在编人员违背本措施的应分别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罢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处分: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解决。 食堂外聘的单位和个人,导致食物中毒事故的,根据有关规定,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解决。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程序 一旦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由园长组织有关负责人进行调查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提出初步解决意见,报后中心校、教育局等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第十二条 本措施由我园负责解释。篇二:幼儿园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 尉犁县幼儿园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 1、 幼儿园领导要十分注重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由园长总管,副园 长主管,兼职管理人员分管,每学期要定期研究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要定期或不定期对食堂进行检查和督促。 2、 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堂的餐具和食品作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治。 3、 检查食堂有关证照与否齐全,工作与否持证上岗,若有无证上岗者,立即劝退。 4、 检查食堂与否严格执行各级各类有关食品卫生的法律法规和幼儿园饮食卫生制度,若有违者必须立即查处。 5、 检查食堂有否发售腐烂变质的有害食品。如发既有腐烂变质食品,必须立即销毁。 6、 检查食堂的卫生环境与否整洁。 7、 检查食堂的餐具与否做到一清、二涮、三冲、四消毒,有无保洁设施。 8、 检查食堂的食品与否做到生熟分开。 9、 检查食堂与否有留取当天多种菜样各200克,并冷藏保存48小时。若没有按规定规定做,必须立即整治。 10、 幼儿园的食品卫生安全,杨芳(园长)为第一负责人。 尉犁县幼儿园卫生岗位责任制 (一)洗消间岗位卫生责任制 1、食具洗涤消毒必须有专人负责. 2、洗消剂由专人负责保管,不得与食品、食具混放,不得使用已过保质期的洗消剂,使用的洗消剂必须通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3、食具清洗必须按一除渣、二清洗,三过水、四消毒、五保管的程序进行. 4、清洗完的食具必须无污垢、无油渍,无食物残渣. 5、浸泡消毒水后的食品应倒扣沥干水分,及时放入食具保管柜内,严禁直接放到地上,已消毒食具露天摆放不超过0.5小时. 6、已消毒的食具不能与未消毒的食具混放,避免交叉污染. 7、食具保管柜必须每天用消毒水清洁,做到无杂物、无苍蝇、无蟑螂活动. 8、食物残渣必须必须随时倒入垃圾桶内,无人操作时垃圾桶应加盖,每天清洗干净,保持洗消间内下水道畅通. 9、每天下班前必须检查各自工作岗位,上班后搞好各自岗位工作,如发现上一次卫生有问题时,应及时反映并做出补救措施 尉犁县幼儿园 熟食间卫生岗位责任制度 1、要做到“五专”:专用熟食间、专用工用品、专人负责、专用冷藏柜和专用清洗消毒设施。非熟食间的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熟食间。 2、保持熟食间内环境卫生和食品工具整洁,操作前开紫外线灯进行空间消毒30分钟,工作人员方可进入熟食间内。 3、工作人员应在预进间内进行二次更衣,穿戴干净的工作衣帽,将手洗净、消毒后方可进入切配间。 4、供加工凉菜用的蔬菜、水果等食品原料,必须洗净消毒,未经清洗解决的,不得带入熟食间。 5、制作肉类、水产品类凉菜拼盘的原料,应尽量当餐用完,剩余尚需使用的必须寄存于专用冰箱内冷藏。 6、做到刀、砧、容器、衡器每次使用前在熟食间内的清洗池中进行清洗消毒,收市后洗净,砧板竖放晾干。 7、每周对熟食间大洗一次,做到无蝇、无尘、无杂物,玻璃光亮,环境整洁。 8、熟食间内只能寄存直接入口食品、专用工用品,任何杂物及私人用品不准放入。 9、搞好个人卫生,不准留长指甲、戴戒指、带手表等饰物,不准在熟食间内看书、看报、抽烟、吃食物和带进任何杂物,上洗手间必须将工作服脱下。 尉犁县幼儿园1、食品原料必须在粗加工场合通过粗加工,洗净沥干水分后方可送入烹调间。 2、肉类与蔬菜粗加工必须分池、分台操作,分容器盛放。 3、食品原料不得落地。 4、加工肉类一方面注意肉类新鲜度,病死、毒死、死因不明、腐败变质的禽畜肉不得加工。腐烂的蔬菜、瓜果不得食用。 5、加工好的禽畜肉类必须无血、无毛、无污物、无异味,水产品要除尽内脏、鱼鳞。 6、蔬菜加工时必须做到一拣、二洗、二切。对带叶蔬菜应在洗净后再用清洁水浸泡0.5小时以减少农药残留。 7、洗涤蔬菜要用足量清洁水清洁水洗,洗涤后的蔬菜不得有泥沙、杂物、昆虫等。 8、每天下班后必须清洁水池、地面,保持沟渠畅通。 9、砧板做到“三面”光洁(砧板面、砧板底、砧板边保持光洁),砧板在收市后竖放。工用品(菜架、容器)必须干净,不得积污。 尉犁县幼儿园 1、采购的食品原料及成品,必须色、香、味、形正常,不采购腐败变质、霉变及其她不符合卫生、规定的食品。 2、肉类食品必须经兽医检查合格方可采购。 3、采购酒类、罐头、冷饮饮料、乳制品、调味品、保健品等,应向供货方索取卫生检查合格证或检查报告单。 4、采购的定型包装食品应具有品名、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持期等标志。不容许采购无任何标记的定型包装食品。 5、采购食品做到有筹划进货,先进先出,勤进勤出,运送车辆和容器应专用 尉犁县幼儿园篇三:幼儿园食品安全责任制度 幼儿园食品卫生安全责任制 为认真贯彻幼儿园食品安全事故防备措施,保障幼儿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持幼儿园正常教学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根据食品卫生法、幼儿园卫生工作条例和幼儿园食堂与幼儿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园实际制定本实行方案。 一、合用范畴及规定: 本实行方案合用于幼儿园及食堂,由于幼儿是特殊群体,幼儿园食品卫生安全重要指幼儿园食堂和幼儿集体用餐(涉及外出活动用餐)的卫生管理,其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必须坚持“避免为主、加强教育、防治结合、群防群治”的方针,坚持“第一把手负总责,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贯彻”的工作原则。 二、成立组织机构: 幼儿园食品卫生安全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组 员: 三、幼儿园食堂与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 1、幼儿园园长( )为幼儿园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负责人,副组长为直接负责人,食堂负责人为具体负责人,园领导应把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列入幼儿园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专项研究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各级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所有人员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治意见,必须及时责成有关部门进行全面整治。 2、所有人员在主管领导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全园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幼儿园设立专、兼职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检查幼儿园食品卫生安全,以及有关政策、措施及制度的贯彻,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能。 3、严禁非有关岗位人员进入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入间等,严防投毒事件的发生,保证幼儿用餐安全。 4、班主任以多种形式对幼儿进行宣教,教育幼儿不买街头无照、无证商贩发售的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增强幼儿食品卫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5、幼儿园食堂应获得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园内饮食从业人员必须通过培训,体检合格后方能持证上岗。幼儿园要定期对有关人员进行食品卫生法律知识的培训。 6、发生食物中毒或其她食源性疾患事件,主管领导应立即到现场进行指挥,组织急救,避免事态扩大,并及时向校领导、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解决。 7、对于饮食工作各级负责人员违背规定,不履行或者不对的履行其各自职责,导致就餐者身体损害甚至生命危险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8、 对下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负责人的有关责任: A食堂发生严重食物中毒事故导致后果、人员伤亡; B未建立食品卫生负责制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C未建立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贯彻; D食堂未获得卫生许可证而从事经营活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负责人的责任: A不积极对食堂食品卫生安全进行管理与检查、自查的; B对食堂食品卫生安全检查出的隐患整治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 C不积极配合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检查,有失职行为的; D未及时传达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及工作规定,导致不良影响的; E对员工未进行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培训、考核的; F卫生许可证不及时更换的;G员工上岗不持有效健康证的; H未对员工进行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培训、测验、考核的; I食堂发生食品卫生安全问题或安全事故不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领导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管理员的责任: A不按卫生部门规定对供货方进行索证的:或采购无有效许可证的食物: B把积压食品和过期食品、三无食品采购进给食堂的: C把腐烂变质、不合格产品采购进食堂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保管员的责任: A对食品验收不把关导致不良后果的; B对库存食物不检查导致积压或过期、变质的; C让食堂使用过期、变质的不合格食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管理员的责任: A使用、加工、发售腐烂、变质、过期的食品: B发现食品原料有问题不上报,导致不良后果的; C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并导致严重后果的: D未办理健康证上岗的。 E不按照食品卫生法及卫生“五四”规定进行验收、加工的。 由于工作不负责任,违背以上职责,导致不良影响的,处以经济罚款,一旦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由幼儿园组织有关负责人进行调查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上报教育局,由有关部门追究负责人的责任。 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一条 为加强幼儿园食品卫生管理,有效控制幼儿园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发生,保障幼儿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幼儿园食堂与幼儿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14号令)和学院食堂管理规定等,结合幼儿园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幼儿园园长为幼儿园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负责人。园领导应把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列入幼儿园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专项研究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各级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主管园领导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治意见,必须及时责成有关部门进 行全面整治。 第三条 后勤保障处在主管园领导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全园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幼儿园设立专、兼职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检查幼儿园食品卫生安全,以及有关政策、措施及制度的贯彻,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能。 第四条 幼儿园保卫部门应对食堂等易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的场合加强安全保卫工作,严禁非有关岗位人员进入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入间等,严防投毒事件的发生,保证幼儿用餐安全。 第五条 幼儿园以多种形式对幼儿进行宣教,教育幼儿不买街头无照、无证商贩发售的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增强幼儿食品卫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六条 幼儿园食堂应获得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园内饮食从业人员必须通过培训,体检合格后方能持证上岗。幼儿园要定期对有关人员进行食品卫生法律知识的培训。 第七条 发生食物中毒或其她食源性疾患事件,主管园领导应立即到现场进行指挥,组织急救,避免事态扩大,并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解决。 第八条 对于饮食工作各级负责人员违背规定,不履行或者不对的履行其各自职责,导致就餐者身体损害甚至生命危险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5、对员工未进行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培训、考核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负责人的责任: 1、不积极配合饮食中心及业务部对食堂食品卫生安全进行管理与检查、自查的; 2、在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过程中发现食堂有违背规定的行为而不予以及时纠正、制止的; 3、不及时传达上级有关食品卫生安全政策和有关规定,导致工作浮现失误的; 4、食堂发生食品卫生安全问题不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领导的; 5、食堂发生食品卫生安全问题未采用措施,或措施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 6、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并导致严重后果的。(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物供部负责人及配送员的责任: 1、不按卫生部门规定对供货方进行索证的:或采购无有效许可证的食物: 2、把积压食品和过期食品、三无食品推销给食堂的: 3、把腐烂变质、不合格产品搭配给食堂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承包商的责任: 1、卫生许可证不及时更换的; 2、员工上岗不持有效健康证的; 3、食堂发生重大食品卫生安全事故不及时上报主管部门的; 4、未对员工进行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培训、测验、考核的; 5、不按照食品卫生法及卫生“五四”规定进行验收、加工、生产、销售的; 6、用不合法手段擅自购买食品的; 7、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并导致重大影响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保管员的责任: 1、对食品验收不把关导致不良后果的; 2、对库存食物不检查导致积压或过期、变质的; 3、让食堂使用过期、变质的不合格食品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炊事员、服务员的责任: 1、使用、加工、发售腐烂、变质、过期的食品: 2、发现食品原料有问题不上报经理或主管部门,导致不良后果的; 3、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并导致严重后果的: 4、未办理健康证上岗的。 第十条 责任及处分 (一)处分原则 1、由于工作不负责任、经营不符合卫生原则的食品,导致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她食源性疾患,给幼儿园和就餐者导致一定的损害或不良后果的,予以直接负责人记大过及其如下处分,并责令该饮食部门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其她食源性疾患的食品。 2、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经营不符合卫生原则的食品,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她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导致严重危害,给幼儿园和就餐者导致严重损害或严重不良后果的,予以直接负责人罢职及其以上处分。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构成犯罪的,报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未获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和未获得健康证明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规定的,或者对患有疾病不得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人员,不按规定调离、拒不改正或者有其她严重情节的,分别予以警告、取缔其在校内的一切经营活动。 (二)处分种类 幼儿园在编人员违背本措施的应分别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罢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处分: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解决。 幼儿园食堂外聘的单位和个人,导致食物中毒事故的,根据有关规定,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解决。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程序 一旦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由幼儿园组织有关负责人进行调查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提出初步解决意见,报办公室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措施由后勤保障到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措施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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