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重点及案例分析

上传人:积*** 文档编号:123566003 上传时间:2022-07-22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3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汽车保险重点及案例分析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汽车保险重点及案例分析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汽车保险重点及案例分析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汽车保险与理赔第一章1 风险因素风险因素是指引起和促成风险事故发生的条件和因素,是导致损失的内在或间接因素实质。分实质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和心理风险因素。(理解)实质风险因素是指有形的并能直接影响事件物理功能的因素。如建筑物使用了不合格建材、车辆制动系统存在故障等。 道德风险因素是指与人的品行有关的无形因素,如抢道驾驶、违规超车等。 心理风险因素是指与人的心理有关的无相因素,如疏忽、疲劳驾驶等。 实质风险因素与人无关(也称物质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和心理风险因素都和人的行为密切有关,其中道德风险因素侧重于故意行为,心理因素侧重于过错行为。2 汽车保险公估人 保险公估人是站在第三者立场,为保险合同当事人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损失评估及理赔清算并予证明的人。第二章1 汽车保险合同特性1) 是有偿合同2) 是双务合同3) 是射幸合同4) 是附和合同5) 具是有偿合同6) 有属人性2 汽车保险合同的形式重要有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暂保单和批单等五种。3保险利益形式1) 财产利益涉及汽车的所有利益、占有利益、抵押利益等。2) 收益利益涉及对汽车的营运收入利益、租金利益等。3) 责任利益涉及汽车的民事损害补偿责任利益等。4) 费用利益是指施救费用及救济费用利益等。4近因是指导致保险标的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作用或支配性作用的因素,而不是指在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最接近的因素。5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照合同规定,以货币形式补偿保险人所受的损失,或以实物补偿,或修复原标的。6代为追偿又称权利代位,指在财产保险中,由于第三者的过错致使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商定给付了保险金后,依法获得向对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7代位追偿权产生的条件1) 保险标的的损失必须是由第三者导致的,依法应由第三者承当补偿责任。所谓第三者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以外的人。2) 保险标的的损失是保险责任范畴内的损失,根据合同规定,保险公司理应承当补偿责任。如果不属于保险责任范畴内的损失,则不合用于代位追偿。3) 代位追偿权的产生必须在保险人补偿保险金后,保险人才干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与第三者产生债务债权关系。第三章1 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也称为法定汽车责任保险,是国家或地区基于公共政策的考虑,为维护社会大众利益,以颁布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形式实行的汽车责任保险。2 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特性1) 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具有强制性2) 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对第三者的利益具有基本保障性。3) 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以无过错责任为基本4) 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具有公益性3 交强险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的成立应满足4个条件:1是被保险机动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 2是发生交通事故 3 是导致受害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失 4 是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当损害补偿责任4交强险的责任限额总的责任限额为12元,其中,死亡伤残补偿限额为11000元;医疗费用补偿限额为10000;财产损失补偿限额为元;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补偿限额为11000;无责任医疗费用补偿限额为1000;无责任财产损失补偿限额为100元。5对于垫付的急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的4种情形:1) 驾驶人未获得驾驶资格的2) 驾驶人醉酒的3)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4)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6车辆损失险是指车辆因遭受保险责任范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车辆自身损失,以及发生的合理施救费用,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予以补偿。7车损险的保险责任 p58-59自己看8车损险的施救费用p59页自己看,有一小题9车损险的责任免除p60-61自己看10发生所有损失时,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的,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补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金额计算补偿。11 三者险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p67页(理解)12 国内三者险采用责任限额的方式。13 全车盗抢险的保险责任涉及:1) 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备案侦查,自备案起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2) 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夺、抢夺期间发生的车辆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3)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避免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14 玻璃单独破损险1) 保险责任:保险车辆风窗玻璃或车窗玻璃的单独破碎,由保险人负责补偿2) 责任免除:安装、维修车辆过程中导致的玻璃单独破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导致的玻璃破碎。15 不计免赔特约条款 经特别商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相应投保的主险条款规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当的免赔金额部分,保险人负责补偿。第四章1、核保的原则: (1)保证长期承保利润 (2)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 (3)争取市场的领先地位 (4)谨慎运用公司的承保能力 (5)实行规范的管理第五章1、P138案例分析5-122、预付案件:是指某些特殊案件需要预付部分赔款。(P146)3、未决赔案管理:是指保险公司对属于保险责任范畴而由于多种因素尚未赔付结案的案件。第六章1、在对车辆进行施救时,对于不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不予责任。常用的不合理施救有:(1)对倾覆车辆在吊装过程中未合理固定,导致倾覆。(2)在使用吊车起吊中未对车身合理保护,导致车身大面积损伤。(3)对拖移车辆未进行检查,导致车辆机械损坏,如轮胎缺气或转向失灵硬拖硬磨导致轮胎损坏。(4)在分解施救过程中拆卸不当,导致车辆零部件损坏或丢失。第七章1、碰撞损伤坚定注意事项:(1)在定损碰撞受损的汽车之前,应先查看车上与否有破碎的玻璃,与否有锋利的刀状或锯齿状金属边角。对危险部位做上安全警示,或进行解决。(2)如果闻到有汽油泄漏的气味,切勿使用明火,切勿开关电器设备。事故较大时,可考虑切断蓄电池的电源。(3)如果有润滑油或齿轮油泄漏,要当心滑倒。(4)在检查电器设备的工作状态时,不要导致新的损伤。例如:在车门变形的状况下,检查电动车窗玻璃升降功能与否受损时,切勿盲目升降,以免导致玻璃的损坏。(5)应在光线良好的场合进行诊断,如果损伤波及底盘或需在车下进行细致检查时,务必使用升降机,以保证定损人员的安全。2、汽车车身的构造有三种基本类型:承载式、非承载式、半承载式3、从保险角度来看,变速器的损失重要是拖底,其她类型的损失极小。4、施救进水汽车时,应当注意如下事项:(1)严禁水中起动汽车 (2)科学拖车 (3)及时告知车主和维修厂商 (4)及时检修电气元器件 (5)及时检查有关的机械零部件 (6)清洗、脱水、晾晒、消毒及美容内饰(7)保养汽车 (8)谨慎起动5、汽车盗抢险P219保险责任:(1)保险车辆(含投保的挂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备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2)保险车辆全车在被抢劫、被抢夺过程中,因发生事故导致损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3)保险车辆在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责任免除:(1)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2)保险车辆被盗窃未遂导致保险车辆的损失。(3)保险车辆被诈骗、罚没、扣押导致的全车或部分损失。(4)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后,保险车辆肇事导致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5)保险车辆与驾驶员同步失踪。(6)被保险人因民事、经济纠纷而导致保险车辆被抢劫抢夺。(7)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容许的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导致的损失。(8)被保险人未能向保险人提供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汽车被盗抢案件的证明、车辆已报停手续及机动车辆登记证书。案例案例1 3月2日,个体运送专业户张某将其私有东风牌汽车向某县保险公司投保了足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4万元,保险期为1年 同年6月8日,该车在路过邻县一险要处时坠入悬崖下一条湍急的河流中,该车驾驶员(系张某堂兄)随车遇难。事故发生后,张某向县保险公司报案索赔。该县保险公司通过现场查勘,觉得地形险要,无法打捞,按推定全损解决,当即赔付张某人民币4万元;同步声明,车内尸体及善后工作保险公司不负责任,由车主自理。到8月10日,张某看到堂兄尸体及采购货品的2800元钞票均在卡车内,就将残车以4000元的价格转让给邻县的王某,双方商定:由王某负责打捞,车内尸体及钞票归张某,残车归王某。 8月20日,残车被打捞起来,张某和王某均按约行事。保险公司知悉后,觉得张某未经保险公司容许擅自解决实际所有权已转让的残车是违法的,遂成纠纷。 法院如何裁定?第一、保险公司推定该车全损,予以车主张某全额补偿,已获得残车的实际所有权,只是觉得地形险要而临时没有进行打捞。因此,原车主张某未经保险公司批准转让残车是非法的;第二、保险公司对车主张某进行了全额补偿,而张某又通过转让残车获得4000元的收入,其所获总收入不小于总损失,显然不符合财产保险中的损失补偿原则,即俗话说的:“买保险不能赚钱。”因此保险公司追回张某所得额外收入4000元,正是保险损失补偿原则的体现。第三,王某获得的是张某非法转让的残车,但由于她是受张某之托打捞尸体及钞票,付出了艰苦的劳动,且获得该车是有偿的,可视为善意获得,保险公司不得祈求其归还残车。案例2某石油公司将一辆北京切诺基吉普车投保了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5月,司机宋某将石油公司客户徐某接到宾馆洽谈业务。徐某下车时无意将烟头扔在了车上。烟头引燃了坐垫及可燃物,将车辆烧着,并引燃了停放在旁边的一辆桑塔纳轿车。众人奋力急救,扑灭了大火。可切诺基吉普车已所有烧毁,桑塔纳轿车也部分受损。石油公司就两车辆的损失分别向保险公司提起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索赔。问:保险公司应如何解决这起案件?为什么?“火灾”是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列明的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对于由火灾引起的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应当根据保险公司合同承当保险责任。同步火灾作为一种意外事故,导致保险车辆以外的第三者的损害,被保险人依法承当对第三者损害的补偿责任,保险人也须承当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本案中,保险车辆因火灾被所有烧毁,属于车损险的保险责任,保险人应当按约补偿。但由于该车起火是由徐某乱丢烟头所致,因此保险人履行车损险的补偿义务后,依保险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获得对徐某的 代位求偿权。对于第三者的桑塔纳轿车的损失,由于是徐某的责任所致,因此被保险人对该车的损失在法律上应无补偿义务,保险人也不必对该车的损失承当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案例分析3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与否拥有保险利益8月杨某开始干个体。由于缺少流动资金,杨某向张某提出借款,并将自己的桑塔纳轿车作为抵押,以保证准时还款。为以防万一,张某要为车辆购买保险,杨某表达批准。月,双方到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为了以便,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一栏中,都写了张某的名字。初,杨某驾车外出,途中因驾驶不慎发生翻车,车辆遭到严重损坏,几乎报废,杨某也身受重伤。得知事故后,张某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觉得该车的事故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应当补偿。保险公司觉得尽管该车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但是被保险车辆并非张某所有或使用的车辆,张某对于车辆没有保险利益,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应退还杨某所交的保费,不承当补偿责任。通过几次交涉未果,张某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保险公司应当补偿吗?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抵押权人对投保财产与否拥有保险利益。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保险利益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具体而言指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也许遭受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实际中,保险利益的形态是多种多样的。就本案而言,张某为保证自己的抵押权获得实现,以自己为投保人规定李某购买了车损险,出险之后,张某与否具有保险利益,不能一概而论,要视具体状况而定。第一,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或李某的因素损毁,张某的抵押权随之消灭,这种状况下,她对保险车辆是拥有保险利益的,有权向保险公司补偿,本案便属于这种状况。第二,抵押车辆的灭失系第三人因素所致,并且李某对第三人享有补偿金祈求权。根据担保法第58的规定,张某的抵押权移至第三人的损害补偿金上,对该损害补偿金可优先受偿,张某的抵押权并没有灭失,这种状况 下,张某对投保车辆是没有保险利益的,出险后无权再向保险公司索赔。4、分析题一福特车行驶于高速公路上,因观测不够仔细而追尾撞了一辆正常行驶的大货车,导致车受损、驾驶员受轻伤。事故发生后,前车停车查看案情,驾驶员试图打开车门出来。就在此时,后方驶来此外一辆大货车,推动这轿车“塞”入了前车下面,导致轿车受损限度明显加剧,驾驶员当场死亡的悲剧。问题:根据所学的知识分析在该起事故中,被追尾撞击的大货车与否负有有关责任?福特轿车应当承当什么责任?后方驶来的大货车,又应当承当什么责任?1.在该起事故中,被追尾撞击的大货车与否负有有关责任?因前面的大货车属于正常行驶,被宝来追击碰撞的事实发生,与大货车没有任何关系。如果事故到此为止,那么,大货车尾部的所有损失应当由宝来车的交强险以及第三者责任险予以赔付;宝来车的“保险杠撞断、发动机盖折起、前风挡玻璃破碎”应当由大货车的交强险先行赔付无责赔款的100元限额,其他部分由宝来车自身的车辆损失险赔付;“驾驶员受轻伤”应当由大货车的交强险先行在无责赔款的10000元限额内赔付,如果不够,再从宝来车自身的车上人员责任险中限额赔付欠额部分。 2宝来轿车应当承当什么责任?在宝来与前方大货车的追尾撞击事故中,宝来负有所有责任应当由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承当前车的所有损失。 3后方驶来的大货车,应当承当什么责任?本案中,后方高速驶来的此外一辆大货车,推动宝来轿车“塞”入了前车下面,导致轿车受损限度明显加剧,驾驶员当场死亡的悲剧。很明显,“轿车受损限度明显加剧,驾驶员当场死亡的悲剧”属于宝来被背面来的大货车追尾碰撞的直接因素。后方驶来的大货车应当对此承当所有责任。不仅如此,如果有证据证明前面的大货车由于宝来与背面的大货车再次碰撞而导致损失限度加大,那么它的损失加大部分,也应当由背面的大货车承当责任。.案例54月24日,王先生已投保盗抢险的汽车被盗,她立即向公安机关和保险公司报了案。到了7月24日满3个月后,汽车仍未找到。王先生持公安机关开具的盗抢案件备案证明向保险公司的办事处索赔,保险公司的办事处称要向上级公司申报。8月初,王先生被盗的汽车被公安机关查获,保险公司将车取回,但这时王先生不肯收回自己丢失的汽车,而规定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支付8万元的保险金及利息。而保险公司则觉得,既然被盗的汽车已经找回,因汽车被盗而引起的保险补偿金的问题已不存在,因此王先生应当领回自己的汽车,并承当保险公司为索赔该车所耗费的开支。双方意见不和,便上诉至法院。你觉得该案应如何解决? 本案中,焦某不能选择不要汽车,而向保险公司索要8万元保险金及利息。因素在于:全车盗抢险条款第1条规定:“保险车辆(含投保的挂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备案证明,满3个月未查明下落的,保险公司应承当补偿责任。”第6条规定:“保险人补偿后,如被盗抢的保险车辆找回,应将该车辆归还被保险人,同步收回相应的赔款。如果被保险人不乐意收回原车,则车辆的所有权益归保险人。”根据上述有关规定,被盗抢的保险车辆找回后有两种解决措施。第一种是:被盗抢的保险车辆找回后,保险人尚未补偿的,应将该车辆归还被保险人,保险人只按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附加条款第1条第2项所列保险责任进行补偿,即对车辆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所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进行补偿。第二种是:被盗抢的保险车辆找回后,保险人已补偿的,而被保险人又不乐意收回原车,被保险人具有要车或者要保险金的选择权。也就是说,被保险人与否有选择权,核心在于保险公司与否已经赔付保险金。从本案的案情来看,保险公司尚未赔付保险金,因此,焦某不能规定保险公司支付全额保险金,而只能获得修复所需的合理费用。2、焦某不应承当保险公司所耗费的开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拟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因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限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当。”因此,本案中焦某因索赔及保险公司因理赔而耗费的必要合理费用,均应由保险公司承当。案例6某日,1月9日上午8:30保险公司接到被保险人丘某的报案称:1月8日被保险人丘驾驶“粤ABS-114”“雅阁牌(CD5)”小轿车夜间11:30在市区环城路行驶时前部与一大型箱式货车追尾,货车已趁夜色逃逸,目前被保车辆已在郊区某修理厂。1月9日上午10时,受保险公司委派,查勘定损人员随后赶到修理厂,发现“粤ABS-114”车前部受损,需更换保险杠、左右大灯、左右转向灯、左右雾灯、散热器、冷凝器等部件,估计费用1万元;经修理厂对该车作进一步拆检后发现,发动机因过热已严重损坏,需更换活塞、缸体、曲轴、连杆等部件,这部分修理费用为4.2万元。问题:保险公司应如何解决这起案件?为什么?因保险标的的保险期限为:1月11日至1月10日。事故出险时间为1月8日夜间11:30。不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事故,故予以拒赔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解决方案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