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关键工程监理基础规范内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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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内容解析(2014年3月1日起实施)1 总 则本章明确了规范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基本要求、监理依据等内容。1.0.1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行为,提高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水平,制定本规范。条文说明 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自1988年开始实施以来,对于实现建设工程质量、进度、投资目标控制和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建设工程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工程监理单位服务范围的不断拓展,在工程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为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关服务也越来越多,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水平,特在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基础上修订形成本规范。条文解析 本条明确了制定规范的目的,增加了相关服务,拓展了工程监理单位的服务范围。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条文说明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条文解析 本条明确了规范的适用范围。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上述工程无论是新建、扩建还是改建,其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均应执行本规范。1.0.3 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并以书面形式与工程监理单位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以及双方的义务、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在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时,建设单位将勘察、设计、保修阶段等相关服务一并委托的,应在合同中明确相关服务的工作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等相关条款。条文说明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是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主要依据之一,建设单位与工程监理单位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条文解析 本条明确了监理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建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应包括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双方的义务、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如果工程监理单位受委托提供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还应包括相关服务的工作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等相关条款。1.0.4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工程监理单位的名称,监理的范围、内容和权限及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条文解析 本条是新增内容,明确了建设单位应履行的通知义务。建筑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为了强化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也应通知施工单位。1.0.5 在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范围内,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涉及施工合同的联系活动,应通过工程监理单位进行。条文说明 在监理工作范围内,为保证工程监理单位独立、公平地实施监理工作,避免出现不必要的合同纠纷,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涉及施工合同的联系活动,均应通过工程监理单位进行。条文解析 本条明确了监理的地位和作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3.5委托人意见或要求”规定,“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反之;施工单位的任何意见或要求,也应通知工程监理单位派驻的项目监理机构,即使是对建设单位的意见或要求,也应通过工程监理单位派驻的项目监理机构提出。”1.0.6 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应遵循以下主要依据:1、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条文说明 工程监理单位实施建设工程监理的主要依据包括三部分,即:(1)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如: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应的工程技术和管理标准,包括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本规范也是实施监理的重要依据;(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既是工程施工的重要依据,也是工程监理的主要依据;(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是实施监理的直接依据,建设单位与其他相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如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与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签订的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等)也是实施监理的重要依据。条文解析 本条是依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新增的内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2.2.1款规定,除上述依据外,“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1.0.7 建设工程监理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条文说明 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是指由总监理工程师全面负责建设工程监理实施工作。总监理工程师是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的项目监理机构负责人,是工程监理单位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全权代表。条文解析 本条明确了建设工程监理的基本制度。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协议书中也要求明确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身份证号和注册号。1.0.8 建设工程监理宜实施信息化管理。条文说明 工程监理单位不仅自身实施信息化管理,还可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约定协助建设单位建立信息管理平台,促进建设工程各参与方基于信息平台协同工作。条文解析 本条是新增内容,明确了监理的基本要求;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及建设工程规模的不断增大,实施信息化管理已成为发展趋势。1.0.9 工程监理单位应公平、独立、诚信、科学地开展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条文说明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时,要公平地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独立地进行判断和行使职权,科学地为建设单位提供专业化服务,“既要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也不能损害其他有关单位的合法权益。”条文解析 本条明确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基本准则。尽管工程监理单位是受建设单位委托,但应公平地处理有关问题。独立是工程监理单位公平地开展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的前提。建筑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诚信、科学是监理与相关服务质量的根本保证。倡导“公平、独立、诚信、科学”的原则;更符合科学发展观及工程监理实际。同时与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相一致。1.0.10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条文解析 本条明确了本规范与其他有关标准的关系。2 术 语本章定义了规范所用的24个主要术语。2.0.1 工程监理单位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enterprise依法成立并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的服务机构。条文说明 工程监理单位是受建设单位委托为其提供管理和技术服务的独立法人或经济组织。工程监理单位不同于生产经营单位,既不直接进行工程设计和施工生产,也不参与施工单位的利润分成。条文解析 本条是新增内容,明确了工程监理属于咨询服务业。工程监理单位只是为建设单位提供管理和技术服务,不直接进行工程设计和施工,不是建筑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因此,工程监理单位不对建筑产品质量、生产安全承担直接责任。2.0.2 建设工程监理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条文说明 建设工程监理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工程监理单位要依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代表建设单位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即:“三控两管一协调”,同时还要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定职责。条文解析 本条是新增内容,说明了受建设单位委托是实施监理的前提,明确了监理的依据、工作范围和内容。根据建筑法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因此,工程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是其基本工作内容和任务,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及协调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是实现项目管理目标的主要手段。尽管建筑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但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为此,工程监理单位还应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定职责。2.0.3 相关服务 Related services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条文说明 工程监理单位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在工程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为建设单位提供的专业化服务均属于相关服务。条文解析 本条是新增内容,明确了与监理相关的服务内容。相关服务是在监理合同中明确的监理工作以外的服务。如果建设单位只要求工程监理单位提供监理以外的咨询服务,则双方不必签订监理合同,只需签订咨询服务合同。2.0.4 项目监理机构 Project management department工程监理单位派驻工程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条文解析 本条明确了项目监理机构的性质和地位。2.0.5 注册监理工程师 Registered project management engineer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等活动的人员。条文说明 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等工程管理活动的人员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应参加国务院人事和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或考核认定,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注册,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条文解析 本条明确了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2.0.6 总监理工程师 Chief project management engineer由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条文说明 总监理工程师应由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总监理工程师是项目监理机构的负责人,应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条文解析 本条明确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职条件,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应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2.0.7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Representative of chief project management engineer经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条文说明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书面授权中,列明代为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具体职责和权力。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可以由具有工程类执业资格的人员(如: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等)担任,也可由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年及以上工程监理实践经验的监理人员担任。条文解析 本条明确了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任职条件。考虑工程监理实践需求,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可由非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2.0.8 专业监理工程师 Specialty project management engineer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岗位的监理工作,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条文说明 专业监理工程师是项目监理机构中按专业或岗位设置的专业监理人员。当工程规模较大时,在某一专业或岗位宜设置若干名专业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具有相应监理文件的签发权,该岗位可以由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如: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等)担任,也可由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的监理人员担任。建设工程涉及特殊行业(如爆破工程)的,从事此类工程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还应符合国家对有关专业人员资格的规定。条文解析 本条明确了专业监理工程师的任职条件。考虑工程监理实践需求,专业监理工程师也可由非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2.0.9 监理员Site supervisor从事具体监理工作,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并经过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条文说明 监理员是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人员,不同于项目监理机构中其他行政辅助人员。监理员应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并经过监理业务培训。条文解析 本条明确了监理员的任职条件,强调了学历和监理业务培训。2.0.10 监理规划Project management planning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条文说明 监理规划应针对建设工程实际情况编制。条文解析 本条明确了监理规划的地位和作用,并强调针对建设工程性质、特点、规模、外部条件等实际情况编制。关于监理规划的编制、审批要求统一移至第4章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中。2.0.11 监理实施细则 Detailed rules for project management针对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条文说明 监理实施细则是根据有关规定、监理工作实际需要而编制的操作性文件,如深基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实施细则等。条文解析 本条明确了监理实施细则的地位和作用,并强调监理实施细则应根据规定和需要编制,具有可操作性。关于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审批要求统一移至第4章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中。2.0.12 工程计量 Engineering measuring根据工程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约定,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申报的合格工程的工程量进行核验。条文说明 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施工图预算或其他文件,核对施工单位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符合工程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约定的,予以计量。条文解析 本条明确了工程计量的依据,强调了工程计量的对象是施工单位申报的合格工程。2.0.13 旁站 Key works supervising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的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进行的监督活动。条文说明 旁站是项目监理机构对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监理的方式之一。条文解析 本条明确了旁站的对象是工程的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旁站的目的是监督施工过程,保证施工质量。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应根据工程类别、特点及有关规定确定。2.0.14 巡视 PatrOlinspeCting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现场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活动。条文说明 巡视是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实施建设工程监理的方式之一,是监理人员针对施工现场进行的检查。条文解析 本条明确了巡视的性质和范围。监理人员应主要针对施工质量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巡视。2.0.15 平行检验 Paralleltest;ng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同时,按有关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对同一检验项目进行的检测试验活动。条文说明 工程类别不同,平行检验的范围和内容不同。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有关规定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进行平行检验。条文解析 本条明确了平行检验的前提和性质。平行检验的对象、范围和内容应符合有关规定和监理合同约定。2.0.16 见证取样 Sampling witness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迸行的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工程材料现场取样、封样、送检工作的监督活动。条文说明 施工单位需要在项目监理机构监督下,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工程材料,按规定进行现场取样、封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条文解析 本条是新增内容,明确了见证取样的对象和程序。2.0.17 工程延期 Construction duration extension由于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合同工期延长的时间。2.0.18 工期延误 Delay of construction period由于施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施工期延长的时间。条文说明 工程延期、工期延误的结果均是工期延长,但其责任承担者不同,工程延期是由于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如建设单位原因、不可抗力等,施工单位不承担责任;而工期延误是由于施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的,需要施工单位采取赶工措施加快施工进度,如果不能按合同工期完成工程施工,施工单位还需根据施工合同约定承担误期责任。条文解析 上述两条是新增内容,分别明确了两种不同性质的工期延长及其责任承担者。2.0.19 工程临时延期批准 Approval of construction duration temporary extension发生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持续性影响工期事件时所作出的临时延长合同工期的批准。2.0.20 工程最终延期批准Approval of construction duration final extension发生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持续性影响工期事件时所作出的最终延长合同工期的批准。条文说明 工程临时延期批准是施工过程中的临时性决定,工程最终延期批准是关于工程延期事件的最终决定,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批准的工程最终延期时间与原合同工期之和将成为新的合同工期。条文解析 上述两条分别明确了工程临时延期批准和工程最终延期批准,工程临时延期批准的工程延期时间应包含在工程最终延期批准的工程延期时间内,即:工程临时延期批准的延期时间不应超过工程最终延期批准的延期时间。工程临时延期和工程最终延期不仅需要总监理工程师批准,而且需要建设单位同意,故取消了原规范中“总监理工程师的批准。”2.0.21 监理日志 Daily record of project management项目监理机构每日对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及施工进展情况所做的记录。条文说明 监理日志是项目监理机构在实施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每日形成的文件,由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记录。监理日志不等同于监理日记。监理日记是每个监理人员的工作日记。条文解析 本条是新增内容,明确了监理日志是由专业监理工程师每日记录整理的监理工作及施工进展情况的文件,有别于监理人员记录的监理日记。 2.0.22 监理月报 Monthly report of project management项目监理机构每月向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及建设工程实施情况等分析总结报告。条文说明 监理月报是记录、分析总结项目监理机构监理工作及工程实施情况的文档资料,既能反映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及建设工程实施情况,也能确保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可追溯。条文解析 本条是新增内容,明确了监理月报是项目监理机构每月编写并向建设单位报告的文件。2.0.23 设备监造 Supervision of equipment manufacturing项目监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和设备采购合同约定,对设备制造过程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条文说明 建设工程中所需设备需要按设备采购合同单独制造的,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和设备采购合同对设备制造过程进行监督管理活动。条文解析 本条明确了设备监造的前提和依据。将原规范中“监理单位”改为“项目监理机构”更贴切。2.0.24 监理文件资料 Documentation of project management工程监理单位在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过程中形成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条文说明 监理文件资料从形式上可分为文字、图表、数据、声像、电子文档等文件资料,从来源上可分为监理工作依据性、记录性、编审性等文件资料,需要归档的监理文件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条文解析 本条是新增内容,明确了监理文件资料的来源。3 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本章明确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成、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和监理人员调换,以及项目监理机构中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职责。最后,关于监理设施分别对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提出了要求。3.1 一般规定3.1.l 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时,应在施工现场派驻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可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以及工程特点、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环境等因素确定。条文说明 项目监理机构的建立应遵循适应、精简、高效的原则,要有利于建设工程监理目标控制和合同管理,要有利于建设工程监理职责的划分和监理人员的分工协作,要有利于建设工程监理的科学决策和信息沟通。条文解析 本条明确了建立项目监理机构的依据和需要考虑的因素。同时,明确要求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时必须在施工现场派驻项目监理机构。3.1.2 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成,且专业配套、数量应满足建设工程监理工作需要,必要时可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条文说明 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由一名总监理工程师、若干名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成,且专业配套、数量应满足监理工作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对监理工作深度及建设工程监理目标控制的要求。下列情形项目监理机构可设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1 工程规模较大、专业较复杂,总监理工程师难以处理多个专业工程时,可按专业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2 一个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包含多个相对独立的施工合同,可按施工合同段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3 工程规模较大、地域比较分散,可按工程地域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除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外,项目监理机构还可根据监理工作需要,配备文秘、翻译、司机和其他行政辅助人员。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建设工程不同阶段的需要配备数量和专业满足要求的监理人员,有序安排相关监理人员进退场。条文解析 本条明确了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及专业配套、数量要求。同时,明确了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设置情形。将原规范中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任职条件移至术语中予以明确。3.1.3 工程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应按本规范表A.0.1的要求填写。条文解析 本条明确了工程监理单位通知建设单位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任命的时间。同时,明确了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的表式。3.1.4 工程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调换专业监理工程师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条文说明 工程监理单位更换、调整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应做好交接工作,保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连续性。条文解析 本条明确了总监理工程师调换的前提是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尽管调换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必事先征得建设单位同意,但应在调换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3.1.5 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可担任一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时,应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条文说明 考虑到工程规模及复杂程度,总监理工程师可以同时担任多个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但同时担任总监理工程师工作的项目不得超过三项。条文解析 本条明确了一名担任总监理工程师的注册监理工程师可同时担任多个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前提是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同时担任三个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3.1.6 施工现场监理工作全部完成或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终止时,项目监理机构可撤离施工现场。条文说明 项目监理机构撤离施工现场前,应由工程监理单位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条文解析 本条明确了项目监理机构撤离施工现场的前提和相关移交手续办理要求。3.2 监理人员职责3.2.1 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下列职责:1 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及其岗位职责。2 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3 根据工程进展及监理工作情况调配监理人员,检查监理人员工作。4 组织召开监理例会。5 组织审核分包单位资格。6 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7 审查开复工报审表,签发工程开工令、暂停令和复工令。8 组织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9 组织审核施工单位的付款申请,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组织审核竣工结算。10 组织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11 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工程索赔。12 组织验收分部工程,组织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资料。13 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组织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与工程竣工验收。14 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15 组织编写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总结,组织整理监理文件资料。条文解析 本条明确了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主要变化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明确了总监理工程师的组织职责;二是增加了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监理职责。3.2.2 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给总监理工程师代表:1 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2 根据工程进展及监理工作情况调配监理人员。3 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4 签发工程开工令、暂停令和复工令。5 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组织审核竣工结算。6 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工程索赔。7 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组织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与工程竣工验收。8 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条文说明 总监理工程师作为项目监理机构负责人,监理工作中的重要职责不得委托给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条文解析 本条明确了总监理工程师必须亲自履行的重要职责。主要变化是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的,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委托给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此外,工程索赔既包括“费用索赔”,也包括“工程延期”。3.2.3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下列职责:1 参与编制监理规划,负责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 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报审文件,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3 参与审核分包单位资格。4 指导、检查监理员工作,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5 检查进场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6 验收检验批、隐蔽工程、分项工程,参与验收分部工程。7 处置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隐患。8 进行工程计量。9 参与工程变更的审查和处理。l0 组织编写监理日志,参与编写监理月报。1l 收集、汇总、参与整理监理文件资料。12 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和竣工验收。条文说明 专业监理工程师职责为其基本职责,在建设工程监理实施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还应针对建设工程实际情况,明确各岗位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分工,制定具体监理工作计划,并根据实施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条文解析 本条明确了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基本职责。主要变化是进一步明确了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并与总监理工程师职责相协调。3.2.4 监理员应履行下列职责:1 检查施工单位投入工程的人力、主要设备的使用及运行状况。2 进行见证取样。3 复核工程计量有关数据。4 检查工序施工结果。5 发现施工作业中的问题,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条文说明 监理员职责为其基本职责,在建设工程监理实施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还应针对建设工程实际情况,明确各岗位监理员的职责分工。条文解析 本条明确了监理员的基本职责。主要变化是明确了监理员的“见证取样”职责,并表明旁站工作不只是监理员的工作职责。3.3 监理设施3.3.1 建设单位应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提供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交通、通讯生活等设施。项目监理机构宜妥善使用和保管建设单位提供的设施,并应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建设单位。条文说明 对于建设单位提供的设施,项目监理机构应登记造册,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结束或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终止后归还建设单位。条文解析 本条明确了建设单位在监理设施方面应尽的义务,同时明确了项目监理机构对于建设单位提供的监理设施的使用、保管和移交要求。主要变化是修改了项目监理机构移交“建设单位提供的设施”的时间。3.3.2 工程监理单位宜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检测设备和 工器具。条文解析 本条明确了工程监理单位需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检测设备和工器具的要求。由于监理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和工器具均应由工程监理单位统一配备,故本条主要变化是将“项目监理机构”修改为“工程监理单位”。4 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本章明确了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报送要求和主要内容。4.1 一般规定4.1.1 监理规划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内容、程序、方法和措施。条文说明 监理规划是在项目监理机构详细调查和充分研究建设工程的目标、技术、管理、环境以及工程参建各方等情况后制定的指导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监理规划应起到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作用,因此,监理规划中应有明确、 具体、切合工程实际的监理工作内容、程序、方法和措施,并制定完善的监理工作制度。监理规划作为工程监理单位的技术文件,应经过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的审核批准,并在工程监理单位存档。条文解析 本条明确了监理规划的编制要求。4.1.2 监理实施细则应符合监理规划的要求,并应具有可操作性。条文说明 监理实施细则是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具体开展专项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 应体现项目监理机构对于建设工程在专业技术、目标控制方面的工作要点、方法和措施, 做到详细、具体、明确。条文解析 本条明确了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要求。4.2监理规划4.2.1 监理规划可在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并应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建设单位。条文说明 监理规划应针对建设工程实际情况进行编制,故应在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开始编制。此外,还应结合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图审查意见等文件资料进行编制。一个监理项目应编制一个监理规划。监理规划应在第一次工地会议召开之前完成工程监理单位内部审核后报送建设单位。条文解析 本条明确了监理规划的编制和报送时间。4.2.2 监理规划编审应遵循下列程序:1 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2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由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条文解析 本条明确了监理规划的编制和审查程序。4.2.3 监理规划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 工程概况。2 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目标。3 监理工作依据。4 监理组织形式、人员配备及进退场计划、监理人员岗位职责。5 监理工作制度。6 工程质量控制。7 工程造价控制。8 工程进度控制。9 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10 合同与信息管理。11 组织协调。12 监理工作设施。条文说明 如果建设单位在委托建设工程监理时一并委托相关服务的,可将相关服务工作计划纳入监理规划。条文解析 本条明确了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主要变化是增加了人员进退场计划;将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及措施具体明确为工程质量、造价、进度控制,合同与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并增加了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4.2.4 在实施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变化而需要调整监理规划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修改,并应经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报建设单位。条文说明 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建设工程的实施可能会发生较大变化,如设计方案重大修改、施工方式发生变化、工期和质量要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当原监理规划所确定的程序、方法、措施和制度等需要做重大调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修改监理规划,并按原报审程序审核批准后报建设单位。条文解析 本条明确了监理规划内容的调整和报审程序。主要变化是将修改后的监理规划“按原报审程序经过批准”明确为“经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4.3 监理实施细则4.3.1 对专业性较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条文说明 项目监理机构应结合工程特点、施工环境、施工工艺等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明确监理工作要点、监理工作流程和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达到规范和指导监理工作的目的。对工程规模较小、技术较简单且有成熟管理经验和措施的,可不必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条文解析 本条明确了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情形。主要变化是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增加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4.3.2 监理实施细则应在相应工程施工开始前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并应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条文说明 监理实施细则可随工程进展编制,但应在相应工程开始施工前完成,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实施。条文解析 本条明确了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时间和报审要求。4.3.3 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应依据下列资料:1 监理规划。2 工程建设标准、工程设计文件。3 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条文解析 本条明确了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依据。主要变化是增加了(专项)施工方案作为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依据。4.3.4 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 专业工程特点。2 监理工作流程。3 监理工作要点。4 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条文说明 监理实施细则可根据建设工程实际情况及项目监理机构工作需要增加其他内容。条文解析 本条明确了监理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4.3.5 在实施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监理实施细则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并应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条文说明 当工程发生变化导致原监理实施细则所确定的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需要调整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监理实施细则进行补充、修改。条文解析 本条明确了监理实施细则的补充、修改及报批要求。主要变化是增加了修改后的监理实施细则“应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5 工程质量、造价、进度控制及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本章明确了项目监理机构在工程质量、造价、进度三大目标控制,组织协调及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监理工作原则、内容、程序和方法。5.1 一般规定5.1.1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遵循动态控制原理,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制定和实施相应的监理措施,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方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条文说明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分析影响工程质量、造价、进度控制和安全生产管理的因素及影响程度,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实施相应的组织技术措施。条文解析 本条明确了项目监理机构实施监理的依据、原则和方式。本条融合了原规范中的5.1.1、5.1.5条内容并进行了相应修改。首先,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并结合工程项目特点,分析影响工程质量、造价、进度控制和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因素及可能的影响程度,找出监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从组织、管理、技术等方面制定有针对性的控制措施,必要时制定相应的监理实施细则,并做到预防为主、事前控制;其次,在各项措施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应遵循法律法规、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等要求,既要强调措施实施的程序性,又要注重措施实施的实效性,并应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调整和完善;第三,旁站、巡视、见证取样和平行检验等方式是项目监理机构实施监理的主要方式。5.1.2 监理人员应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应参加建设单位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会议纪要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条文说明 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监理人员熟悉工程设计文件是项目监理机构实施事前控制的一项重要工作,其目的是通过熟悉工程设计文件,了解工程设计特点、工程关键部位的质量要求,便于项目监理机构按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实施监理。有关监理人员应参加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熟悉如下内容:1 设计主导思想、设计构思、采用的设计规范、各专业设计说明等。2 工程设计文件对主要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要求,对所采用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要求,对施工技术的要求以及涉及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应特别注意的事项等。3 设计单位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答复。项目监理机构如发现工程设计文件中存在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施工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时,应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或建议。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纪要应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共同签认。条文解析 本条明确了监理人员在实施前应熟悉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本条融合了原规范中5.2.1、5.2.2条内容。监理人员在实施监理前熟悉工程设计文件,一方面便于项目监理机构按工程设计文件要求实施监理;另一方面项目监理机构如发现工程设计文件中存在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施工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应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或建议。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上,设计单位应对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提出的意见、建议或疑义逐条进行答复,会议纪要应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共同签认。5.1.3 工程开工前,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会议纪要应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整理,与会各方代表应会签。条文说明 由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是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各自人员及分工、开工准备、监理例会的要求等情况进行沟通和协调的会议。总监理工程师应介绍监理工作的目标、范围和内容、项目监理机构及人员职责分工、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措施等。第一次工地会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分别介绍各自驻现场的组织机构、人员及其分工。2 建设单位介绍工程开工准备情况。3 施工单位介绍施工准备情况。4 建设单位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准备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5 总监理工程师介绍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6 研究确定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参加监理例会的主要人员,召开监理例会的周期、地点及主要议题。7 其他有关事项。条文解析 本条明确了第一次工地例会项目监理机构的任务和工作内容。本条融合了原监理规范中的5.2.9-5.2.12条内容,并鉴于工程监理实践中项目监理机构已对第一次工地会议内容十分熟悉,故将会议内容放入条文说明。工程开工前的第一次工地例会,由建设单位主持召开,并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整理会议纪要,与会各方代表会签纪要。必要时,可邀请设计等相关单位参加第一次工地例会。4.1.4 项目监理机构应定期召开监理例会,并组织有关单位研究解决与监理相关的问题。项目监理机构可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解决监理工作范围内工程专项问题。监理例会以及由项目监理机构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应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整理,与会各方代表应会签。条文说明 监理例会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专业监理工程师主持。专题会议是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专业监理工程师主持或参加的,为解决监理过程中的工程专项问题而不定期召开的会议。专题会议纪要的内容包括会议主要议题、会议内容、与会单位、参加人员及召开时间等。监理例会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检查上次例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未完事项原因。2 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提出下一阶段进度目标及其落实措施。3 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质量、施工安全管理状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4 检查工程量核定及工程款支付情况。5 解决需要协调的有关事项。6 其他有关事宜。条文解析 本条明确了项目监理机构在监理例会和专题会议中的角色、任务和工作内容。本条融合了原规范5.1.1-5.3.3条内容,并鉴于项目监理机构在工程监理实践中已十分熟悉监理例会内容,故将会议内容放入条文说明。同时,考虑到原规范中“工地例会”主要是由项目监理机构主持、用来解决与工程监理相关问题的,故统一修订为“监理例会”。项目监理机构应定期召开监理例会,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参加。必要时,项目监理机构可邀请设计单位、设备供应厂商等相关单位参加。为解决监理工作范围内工程专项问题,项目监理机构可根据需要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并可邀请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设备供应厂商等相关单位参加。此外,项目监理机构可根据需要,参加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召集的专题会议。5.1.5 项目监理机构应协调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项目监理机构与工程建设相关方之间的工作联系,除另有规定外宜采用工作联系单形式进行。工作联系单应按本规范表C.0.1的要求填写。条文解析 本条是新增内容,明确了项目监理机构的协调职责和工作联系单的表式。项目监理机构协调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主要是指项目监理机构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政府监管机构等之间的关系,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之间的关系主要通过建设单位进行协调。项目监理机构与工程建设相关方之间的工作联系宜采用书面形式。例如:在某项分项或分部工程即将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可以工作联系单形式告知施工单位该分项或分部工程施工时的注意事项,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或安全问题,做到事前控制。5.1.6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组织设计,符合要求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建设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按己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施工组织设计需要调整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程序重新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1 编审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2 施工进度、施工方案及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应符合施工合同要求。3 资金、劳动力、材料、设备等资源供应计划应满足工程施工需要。4 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5 施工总平面布置应科学合理。条文说明 施工组织设计的报审应遵循下列程序及要求:1 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认后,与施工组织设计报审表一并报送项目监理机构。2 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查,需要修改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书面意见,退回修改;符合要求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3 已签认的施工组织设计由项目监理机构报送建设单位。项目监理机构还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重点审查应急组织体系、相关人员职责、预警预防制度、应急救援措施。条文解析 本条明确了施工组织设计审查的程序和基木内容,以及施工组织设计需要调整时应按程序重新审查的要求。本条融合了原规范5.2.3和5.4.1条内容。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经施工单位资质证书上标明的技术负责人审核签认后,与施工组织设计报审表B.0.1一并报送项目监理机构。施工组织设计是施工单位指导施工的纲领性文件,体现了施工承包合同的基本内容,同时也是项目监理机构开展监理工作的依据之一。项目监理机构必须认真审查,并在施工过程中监督施工单位认真落实施工组织设计相关内容。施工组织设计按规定必须经过专家论证的,由施工单位按程序和相关规定组织专家论证,符合要求后方可向项目监理机构报审。5.1.7 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应按本规范表B.0.1的要求填写。条文解析 本条明确了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的表式。5.1.8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查意见,并应报建设单位批准后,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开工令:l 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已完成。2 施工组织设计已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3 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已建立,管理及施工人员已到位,施工机械具备使用条件,主要工程材料已落实。4 进场道路及水、电、通信等已满足开工要求。条文说明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施工单位发出工程开工令。工期自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工程开工令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施工单位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条文解析 本条明确了工程开工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和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的前提。木条对原规范5.2.8条进行了修改,删除了原规范中要求项目监理机构审查“施工许可证已获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和征地拆迁工作能满足工程进度的需要”,并在开工报审表B.0.2中增加了建设单位审批一栏。按照本条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开工报审表(表B.0.2)及相关资料,并对开工应具备的条件进行逐项审查,全部符合要求时签署审查意见,报建设单位得到批准后,再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开工令(表A.0.2)。此程序更符合工程实际情况,更有利于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完成征地拆迁工作职责的履行。5.1.9 开工报审表应按本规范表B.0.2的要求填写。工程开工令应按本规范表A.0.2的要求填写。条文解析 本条明确了开工报审表和工程开工令的表式。5.1.10 分包工程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专业监理工程师提出审查意见后,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分包单位资格审核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1 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2 安全生产许可文件。3 类似工程业绩。4 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条文解析 本条明确了项目监理机构审核分包单位资格的程序和内容。本条融合了原规范5.2.5和5.2.6条内容。在分包单位资格审核内容中,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增加了“安全生产许可文件”的要求;考虑国际化,删除了“特殊行业施工许可证、国外(境外)企业在国内承包工程许可证”的审核内容;删除了“拟分包的内容和范围”,对范围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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