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审表格填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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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A-3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阐明 5.1 分包单位:按分包施工合同所列“分包单位”全称填写。 5.2 分包单位资质材料:指按建设部第87号令颁布的建筑业公司资质管理规定,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核发的,具有相应专业承包公司资质级别和建筑业劳务分包公司资质的建筑业公司资质证书正、副本和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5.3 分包单位业绩材料:填写分包单位近三年来所承建的分包工程名称,质量级别证书(证明)附后。 5.4 分包工程名称(部位):按分包合同书中发包单位提供或图注名称填写。 5.5 工程数量:指分包工程项目的数量。 5.6 拟分包工程合同款:指分包工程合同中实际签订的金额。 5.7 分包工程占所有工程:指分包工程的工程量占所有工程工程量的比例。 5.8 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意见: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单位所报材料逐个进行审核,重要审查内容:对获得施工总承包公司资质级别证书的分包单位,审查其核准的营业范畴与拟承当的分包工程与否相符;对获得专业承包公司资质证书的分包单位,审查其核准的级别和范畴(60类)与拟承当分包工程与否相符;对获得建筑业劳务分包公司资质的,审查其核准的资质(13类)与拟承当的分包工程与否相符。在此基本上,项目监理机构和建设单位觉得必要时,会同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进行调查,重要核算承包单位的申报材料与实际状况与否属实。 在审查分包单位资格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严格注意承包单位的发包性质,确认发包工程与否属于转包、肢解分包、层层分包等行为。对于工程的违法分包及转包等行为一律严禁。 专业监理工程师在审查承包单位报送分包单位有关资料,调查核算的(必要时)基本上,提出审查意见、调查报告(必要时)附报审表后,根据审查状况,如认定该分包单位具有分包条件,则批复“该分包单位具有分包条件,拟批准分包。请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如觉得不具有分包条件应简要指出不符合条件之处,并签订“拟不批准分包,请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的意见。 5.9 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意见:总监理工程师对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审查意见、调查报告进行审核,如批准专业监理工程师意见,签订“批准(不批准)分包”;如不批准专业监理工程师意见,应简要指明与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审查意见的不同之处,并签认与否批准分包的意见。 5.10 分包单位审核程序 5.10.1 承包单位应在工程项目动工前或拟分包的分项、分部工程动工前,填写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附上经其自审承认的分包单位的有关资料,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核。 5.10.2 项目监理机构在工程项目动工前或拟分包的分项、分部工程动工前审核完毕。 5.10.3 项目监理机构和建设单位觉得必要时,可会同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进行实地考察,以验证分包单位有关资料的符合性。 5.10.4 分包单位的资格符合有关规定并满足工程需要,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予以确认。 5.10.5 分包合同签订后,承包单位应填写分包合同报验申请表,采用承包单位申请表(通用)并附上分包合同,报送项目监理机构备案。 5.10.6 项目监理机构发现承包单位存在转包、肢解分包、层层分包等状况,应签发监理告知予以制止,同步报告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 5.10.7 总监理工程师对分包单位资格的确认不解除总包单位应负的责任。 5.11 分包单位资格报审内容: 5.11.1 承包单位对部分分项、分部工程(主体构造工程除外)实行分包必须符合施工合同的规定。 5.11.2 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公司资质级别证书、特种行业施工许可证、国外(境外)公司在国内承包工程许可证。 5.11.3 分包单位的业绩。 5.11.4 拟分包工程内容和范畴。 5.11.5 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 5.12 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如已明确分包单位,承包单位可不再对分包单位资格进行报审。 6 A-4-1重要施工机械设备报审表说朗 6.1 设备名称:指选用施工机械、计量设备的名称。 6.2 规格型号:指选用施工机械、计量设备的规格型号。 6.3 数量:指选用施工机械、计量设备实际进场的数量。 6.4 进场日期:按施工机械、计量设备的实际进场时间填写。 6.5 技术状况:指施工机械、计量设备的保养完好限度,与否可以安全正常运转。 6.6 备注:对需要补充阐明的事项在此阐明,如贯标单位对设备检测周期的起始时间等。 6.7 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意见: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机械设备的审查重要从机械设备的选型、机械设备的重要性能参数和机械设备的使用操作规定三方面予以控制,所选用设备应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生产上合用、性能上可靠、使用上安全、操作及维修以便,要能满足施工需要和保证质量的规定,并对使用、操作的规定进行检查;与否贯彻了“人机固定”原则,实行了定机、定人、定岗位责任的“三定”制度,以防浮现安全质量事故。专业监理工程师按以上要点及所附资料审查后,还应实地检查进场施工设备安装、调试状况,对性能、数量满足施工规定的设备将其名称填写在“准予进场使用的设备”一栏;对性能不符合施工规定的设备,将其名称填写在“需更换后再报的设备”一栏;对数量或性能局限性的设备,将其名称填写在“需补充的设备”一栏。 6.8 承包单位所报的重要施工机械设备应附上有关技术阐明、调试成果。施工用的衡器、量具、计量装置等设备,还应附有法定捡测部门的鉴定证明 6.9 重要施工机械设备是指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施工设备,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实地检查施工设备安装、调试状况,经审查后方可签认重要施工机械设备报审表。 7 A-4-2施工测量放线报验单阐明 7.1 专职测量人员岗位证书及测量设备鉴定证书:指负责本工程施工测量放线的测量人员岗位证书及用于本工程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的测量设备检定证书。 7.2 测量放线根据材料及放线成果:根据材料是指施工测量方案、建设单位提供的红线桩水准点等材料;放线成果指承包单位测量放线后的成果材料。如:施工测量放线表等。 7.3 工程或部位的名称:工程定位测量填写工程名称,部位名称指被测项目如基槽、一层、二层等。 7.4 放线内容:指轴线测量或标高测量。 7.5 备注:施工测量放线使用的测量仪器名称、型号。 7.6 专业监理工程师查验意见:专业监理工程师一方面检查测量及放样资料与否符合规定,并到现场实际复测,根据检查状况填写检查意见。如所报资料符合规定且复测成果符合规定,在“查验合格”前“口”内打“”如不符合规定,在“纠正差错后再报”前“口”内打“”。 7.7 施工测量放线报验分为: 7.7.1 动工前的交桩复测及承包单位建立的控制网、水准系统的测量; 7.7.2 施工过程中的施工测量放线。 7.8 动工前的交桩复测及承包单位建立的控制网,水准点系统测量的审查程序: 7.8.1 承包单位应填写“施工测量方案报审表”,采用施工单位申请表(通用)将施工测量方案、专职测量人员的岗位证书及测量设备检定证书,报送项目监理机构审批承认。 7.8.2 承包单位按报送的“施工测量方案”,对建设单位交给施工的红线桩、水准点进行校核复测,并在施工场地设立平面坐标控制网(或控制导线)及高程控制网后,填写施工测量放线报验单,并附上相应的放线根据资料及测量放线成果,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查。 7.8.3 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承包单位专职测量人员的岗位证书、测量设备检定证书、测量成果以及现场查验桩、线的精确性,桩点、桩位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符合规定期,予以签认,完毕交桩过程。 7.8.4 当承包单位对交桩的桩位,通过复测提出质疑时,应通过建设单位邀请政府规定的规划勘察部门,复核红线桩及水准点测量的成果,最后完毕交桩过程,并通过会议纪要的方式予以确认。 7.9 施工过程中的施工测量放线审查程序。 7.9.1 承包单位在测量放线完毕,应进行自检,合格后填写施工测量放线报验单,并附上放线的根据材料及放线成果表,报送项目监理机构。 7.9.2 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测量放线报验单进行审核,并应实地查验放线精度,与否符合规范及原则规定,经审核查验结论,签认施工测量放线报验单。 8 A-4-3隐蔽分项分部工程报验单阐明 8.1 隐蔽分项分部工程:按实际完毕的隐蔽、分项、分部工程名称填写。施工单位按附件表列内容,能提供的,在该项“”内打“”;须补充其她资料的,在第六项空白中填写内容,并在其后“”内打“”。 8.2 质量保证资料:指该隐蔽、分项、分部工程中所用原材料的质量证明、实验报告等资料。 8.3 预检工程检查记录单:指根据有关规定需进行预检的项目,承包单位应进行预检,并预检合格后填报的记录单。 8.4 隐蔽验收记录:指根据有关规定,为下道工序所隐蔽迈进行该部位隐蔽验收后填报的记录单。 8.5 分项工程质量检查评估表:指承包单位对分项工程按设计及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估原则自查后填报的评估表。 8.6 分部工程质量检查评估表:指承包单位对分部工程按有关规定自查后填报的评估表。 8.7 审查意见: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单位所报隐蔽、分项工程资料认真核查,确认资料与否齐全、填报与否符合规定,并根据现场实地检查状况按表式项目签订审查意见。分部工程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订审查意见。 8.8 隐蔽分项分部工程报验程序 8.8.1 隐蔽工程报验程序: 8.8.1.1 承包单位完毕隐蔽工程作业并自检合格后,应填写隐蔽工程报验单报送项目监理机构。 8.8.1.2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隐蔽工程报验单的所有资料进行检查,并组织承包单位有关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测、核查。 8.8.1.3 对不合格的施工作业,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质量整治告知,指令承包单位整治,合格后承包单位填报监理告知答复单报专业监理工程师,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复查。 8.8.1.4 经检查合格,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签认隐蔽工程报验单,承包单位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8.8.1.5 未经专业监理工程师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回绝签认,并书面规定承包单位严禁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8.8.2 分项工程报验程序 8.8.2.1 承包单位完毕分项工程施工并自检合格后、填写分项工程报验单附上有关的质量证明等资料,报送项目监理机构。 8.8.2.2 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报验的分项工程报验单的所有资料进行核查,并组织承包单位的有关人员到现场进行抽验、核查。 8.8.2.3 对符合规定的分项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签认分项工程报验单。 8.8.2.4 须出具如砂浆、砼28天实验强度报告等资料才干认定质量的分项工程,应除砂浆、砼试块28天强度外,其他检查项目如符合规定,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按表式签订批准进行下道施工的转序意见,该分项工程质量的承认,应等这些报告资料出具,符合规定后另行下发承认告知。冬期施工的砼、抗渗砼等还应按规范规定的时限出具报告后承认。 8.8.2.5 对不符合规定的分项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质量整治告知指令承包单位整治,合格后承包单位填报监理告知答复单报专业监理工程师复查。 8.8.2.6 建筑采暖、卫生与燃气、电气、通风与空调及其他设备安装工程的分项工程签认,必须在检测、实验或运转调试完毕,并由承包单位自检合格后进行。 8.8.3 分部工程报验程序: 8.8.3.1 承包单位在分部工程完毕后,应根据专业监理工程师签认和评估的分项工程质量评估成果,进行分部工程的质量级别汇总并自评后,填写分部工程报验单并附有关资料,报项目监理机构。 8.8.3.2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分部工程质量评估资料进行审核,该分部工程所涉及的分项工程与否均得到专业监理工程师签认和承认;分项工程质量记录汇总的精确性;各项工程质量保证项目评估的对的性。 8.8.3.3 在对分部工程质量评估资料进行全面系统审核后,符合有关质量检查评估原则,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分部工程报验单。 9 A-5工程款支付申请表阐明 9.1 工程量清单(工程计量报审表):指本次付款申请中通过专业监理工程师确认已完毕合格工程的工程量清单及经专业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工程计量报审表。 9.2 计量措施:指本次付款申请中对通过专业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已完合格工程量按施工合同商定采用的有关定额的工程价款计算。 9.3 工程款支付申请中涉及合同内工作量、工程变更增减费用、批准的索赔费用、应扣除的预付款、保存金及合同中商定的其他费用。 9.4 根据施工合同商定,需建设单位支付工程预付款的,也采用此表向监理机构申请支付。 9.5 工程款申请中如有其她和付款有关的证明文献和资料时,应附有有关证明资料。 10 A-6监理工程师告知答复单阐明 10.1 完毕了工作:指按监理告知或工程质量整治告知规定完毕的工作。 10.2 具体内容:针对监理告知或工程质量整治告知的规定,具体写明答复意见或整治的过程、成果及自检等状况。工程质量整治告知应提出整治方案。 10.3 复查意见: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体核查承包单位所报的有关资料,符合规定后针对工程质量实体的缺陷整治进行现场检查,符合规定后填写“已按监理告知工程质量整治告知整治完毕经检查符合规定”的意见,如不符合规定,应具体指明不符合规定的项目或部位,签订“不符合规定,规定承包单位继续整治”的意见,直至承包单位整治符合规定。 10.4 波及工程质量整治,承包单位的答复,需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11 A-7工程临时延期报审表阐明 11.1 工程延期的根据及工期计算:工程延期根据是指非承包单位引起的工程延期的因素或理由,以及承包单位提出的延期意向告知,工期计算是指根据工程延期的根据、所列延长时间的计算方式及过程。 11.2 合同竣工日期:指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拟定的竣工日期。 11.3 申请延长竣工日期:指涉及已指令延长的工期加上本期申请延长工期后的竣工日期。 11.4 证明材料:指本期申请延长的工期所有能证明非承包单位因素致工程延期的证明材料。 11.5 审查意见:专业监理工程师针对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临时延长工期报审表,一方面审核在延期事件发生后,承包单位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与否以书面形式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意向告知;另一方面审查承包单位在合同规定有效期内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提交的延期根据及延长工期的计算;第三,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提交的延期报告应及时进行调查核算,以拟定与否符合工程延期的条件及延长工期计算的对的性,监理工程师在调查核算后,确认符合如下条件: 11.5.1 监理工程师发出工程变更指令导致工程量增长; 11.5.2 合同中所波及的任何也许导致工程延期的因素,如延期交图、工程暂停、对合格工程的剥离检查及不利的外界条件等; 11.5.3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5.4 由建设单位导致的任何延误、干扰或障碍等,如按施工合同未及时提供场地、未及时付款等; 11.5.5按施工合同规定,承包单位自身外的其他任何因素。 专业监理工程师将审查状况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总监理工程师如批准临时延期,延期时间按核算时间填写,并在“临时批准工期延长”前“口”内打“”,否则,在“不批准延长工期”前“口”内打“”。 11.6阐明:指总监理工程师批准或不批准工程临时延期的理由和根据。 11.7 工程临时延期报审程序: 11.7.1 承包单位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对建设单位的延期(工期索赔)意向告知书。 11.7.2 总监理工程师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收集与延期有关的资料。 11.7.3 承包单位在承包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工程临时延期报审表。 11.7.4 总监理工程师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初步审查工程临时延期报审表与否符合有关规定。 11.7.5 总监理工程师进行延期核查,并在初步拟定延期时间后,与承包单位及建设单位进行协商。 11.7.6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工程临时延期报审表,或在施工合同规定期限内,发出规定承包单位提交有关延期的进一步具体资料的告知,待收到承包单位提交的具体资料后,按上述4、5、6款序进行。 11.8 总监理工程师在作出临时延期批准时,不应觉得其具有临时性而放松控制。 11.9 临时批准延期时间不能长于最后的书面批准的延期时间。 12 A-8费用索赔报审表阐明 12.1 索赔的具体理由及通过:指索赔事件导致承包单位直接经济损失,索赔事件是由于非承包单位的责任发生的等状况的具体理由及事件通过。 12.2 索赔金额计算:索赔的费用内容一般涉及如下内容:人工费、设备费、材料费、管理费、利润等。 12.3 证明材料:承包单位可以提供的证明材料,涉及如下材料: 12.3.1 合同文献; 12.3.2 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进度筹划; 12.3.3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来往函件; 12.3.4 施工现场记录; 12.3.5 施工会议记录; 12.3.6 工程照片; 12.3.7 监理工程师发布的多种书面指令; 12.3.8 中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单证; 12.3.9 检查和实验记录; 12.3.10 汇率变化表; 12.3.11 各类财务凭证; 12.3.12 其她有关资料 12.4 审查意见: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一方面审查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单位与否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28天),向专业监理工程师递交过索赔意向告知,如超过此期限,专业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有权回绝索赔规定;另一方面,应审核承包单位报送的费用索赔报审表,涉及索赔的具体理由及通过,索赔金额的计算及证明材料;第三,审核承包单位的索赔条件与否成立,其索赔条件的成立应同步满足如下三个条件的规定: 12.4.1 索赔事件导致了承包单位直接经济损失; 12.4.2 索赔事件是由于非承包单位的责任发生的; 12.4.3 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提交了索赔意向告知书和费用索赔报审表。并附有索赔凭证材料,如不满足以上条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在“不批准此项索赔”前“口”内打“”;如符合条件,专业监理工程师就初定的索赔金额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由总监理工程师分别与承包单位及建设单位进行协商,达到一致或总监理工程师公正地自主决定后,在“批准此项索赔”前“口”内打“”,并把拟定金额写明,如承包单位对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不批准,则可按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12.5 批准不批准索赔的理由:批准索赔的理由应简要列明;对不批准索赔,或虽批准索赔但其中的不合理部分,如有下列状况应简要阐明: 12.5.1 索赔事项不属于建设单位或监理工程师的责任,而是其她第三方的责任; 12.5.2 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共同负有责任,承包单位必须划分和证明双方责任大小; 12.5.3 事实根据局限性; 12.5.4 合同根据局限性; 12.5.5 承包单位未遵守意向告知规定; 12.5.6 合同中的开脱责任条款已经免除了建设单位的补偿责任; 12.5.7 承包单位此前已经放弃(明示或暗示)索赔规定; 12.5.8 承包单位没有采用合适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12.5.9 承包单位必须提供进一步证据; 12.5.10 损失计算夸张等。 12.6索赔金额的计算: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批准的费用索赔金额的计算过程及措施。 12.7 费用索赔的报审程序: 12.7.1 承包单位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对建设单位的费用索赔告知书。 12.7.2 总监理工程师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收集与索赔有关资料,如各项记录、报表、文献、会议纪要等。 12.7.3 承包单位在承包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对建设单位的费用索赔报审表。 12.7.4 总监理工程师根据承包单位报送的费用索赔报审表,安排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查,在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6.3.2条规定的条件时,予以受理。但是,依法成立的施工合同另有规定期,按施工合同办理。 12.7.5 专业监理工程师在审查拟定索赔批准额时,要审查如下三个方面: 12.7.5.1 索赔事件发生的合同责任。 12.7.5.2 由于索赔事件的发生,施工成本及其她费用变化和分析。 12.7.5.3 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单位与否采用了减少损失的措施。承包单位报送的索赔额中,与否涉及了让索赔事件任意发展而导致的损失额。专业监理工程师将审查成果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由总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协商。 12.7.6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签订费用索赔报审表,或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发出规定承包单位提交有关索赔报告的进一步具体资料的告知,采用监理告知表式,待收到承包单位提交的具体资料后,按4、5、6款程序进行。 12.8 项目监理机构在拟定索赔批准额时,可采用实际费用法,索赔批准额等于承包单位为了某项索赔事件所支付的合理实际开支减去施工合同中的筹划开支,再加上应得的管理费和利润。对承包单位提出的费用索赔应注意,索赔费用只能是承包单位实际发生的费用,并且必须符合工程所在地区的有关法律和规定。此外绝大部分的费用索赔是不涉及利润的,只波及到直接费和管理费,只有遇到工程变更时,才可以索赔到费用和利润。 12.9 总监理工程师在签订费用索赔报审表时,可附份索赔审查报告,索赔审查报告可以涉及如下内容: 12.9.1 正文:受理索赔的日期;工程概况;确认的索赔理由及合同根据,通过调查讨论、协商而拟定的计算措施及由此而得出的索赔批准额和结论。 12.9.2 附件:总监理工程师对该索赔评价,承包单位的索赔报告及其有关证据和资料。 12.10 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索赔的因素: 12.10.1合同文献内容出错引起的索赔; 12.10.2 由于图纸延迟交出导致索赔; 12.10.3 由于不利的实物障碍和不利的自然条件引起索赔; 12.10.4 由于工程师提供的水准点、基线等测量资料不精确导致的失误与索赔; 12.10.5 承包单位根据专业监理工程师意见,进行额外钻孔及勘探工作引起索赔; 12.10.6 由建设单位风险所导致的损害的补救和修复所引起的索赔; 12.10.7 因施工中承包单位开挖到化石、文物、矿产等贵重物品,要停工解决引起的索赔; 12.10.8 由于需要加强道路与桥梁构造以承受“特殊超重荷载”而索赔; 12.10.9 由于建设单位雇佣其她承包单位的影响,并为其她承包单位提供服务提出索赔; 12.10.10 由于额外样品与实验而引起索赔; 12.10.11 由于对隐蔽工程的揭发或开孔检查引起的索赔; 12.10.12 由于工程中断引起的索赔; 12.10.13 由于建设单位延迟移送土地引起的索赔; 12.10.14 由于非承包单位因素导致了工程缺陷需要修复而引起的索赔; 12.10.15 由于规定承包单位调查和检查缺陷而引起的索赔; 12.10.16 由于工程变更引起的索赔; 12.10.17 由于变更合同总价格超过有效合同价的15而引起索赔; 12.10.18 由于特殊风险引起的工程被破坏和其她款项支出而提出的索赔; 12.10.19 因特殊风险使合同终结后的索赔; 12.10.20 因合同解除后的索赔; 12.10.21 建设单位违约引起工程终结等的索赔; 12.10.22 由于物价变动引起的工程成本的增减的索赔; 12.10.23 由于后继法规的变化引起的索赔; 12.10.24 由于货币及汇率变化引起的索赔; 13 A-9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阐明 13.1 拟用于部位:指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拟用于工程的具体部位。 13.2 材料构配件设备清单:应以表格形式填写。 13.3 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资料:指可以证明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准用许可的文献,如合格证、准用证、生产许可证、新材料、新产品经有关部门签定确认的证明文献。进口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商检证明文献等。证明文献一般应为原件,如为复印件,须加盖经销部门红章,并注明原件寄存处。 13.4 自检成果:指所购材料、构配件、设备的承包单位对所购材料、构配件、设备,按有关规定进行自检及复试的成果,对设备进行开箱检查的成果,复试报告一般应提供原件,如为复印件,应加盖项目经理部红章,并标注原件寄存处。 13.5 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意见: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报验单附件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清单、质量证明资料及自检成果认真核对,在符合规定的基本上对所进材料、构配件、设备进行目测(实测)检查,查看与否与清单、质量证明资料合格证及自检成果相符、有无质量缺陷等状况,并将检查状况记录在监理日记中,根据检查成果,如符合规定,将“不符合”、“不准许”、及“不批准”用横线划掉,反之,将“符合”、“准许”及“批准”划掉。 13.6 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程序: 13.6.1 承包单位应对拟进场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涉及建设单位采购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在按有关规定对工程材料进行自检和复试,对构配件进行自检,;对设备进行开箱检查,符合规定后填写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并附上清单、质量证明资料及自检成果报监理机构, 13.6.2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及其质量证明等资料进行审核,并应对进场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实物,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商定或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文献的规定比例,进行平行检测、见证取样(平行检测,见证取样的状况应记录在监理日记中)。 13.6.3 对进口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按照事先商定,由建设单位、承包单位、供货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进行联合检查,检查状况及成果应整顿成纪要,并有有关各方代表签字。 13.6.4 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检查合格,签认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对未经专业监理工程师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回绝签认,并应签发监理告知,书面告知承包单位限期运浮现场。 14 A-10工程竣工预验报验单阐明 14.1 附件:指用于证明工程按合同商定完毕并符合竣工验收规定的资料。 14.2 审查意见: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原则、设计文献及施工合同对承包单位所报送的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在符合规定的基本上,还应做好如下检查: 14.2.1 该工程所含分部工程与否均已通过验收,且验收记录完整; 14.2.2 质量控制材料和文献与否完整; 14.2.3 地基与基本、主体构造和重要建筑设备安装分部工程的现场质量核验记录与否完整; 14.2.4 重要使用功能项目经抽查与否符合相应质量验收原则的规定; 14.2.5 观感质量检查综合评价与否不低于一般质量水平。 如以上所有符合规定,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将“不符合”、“不可以”划掉;如不符合规定,应将“符合”、“可以”划掉,报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14.3 工程竣工预验报验程序: 14.3.1 工程达到竣工预验条件后,承包单位应在本公司自审、自查、自评工作完毕后,填写工程竣工预验报验单并将所有竣工资料报送项目监理机构,申请竣工预验收。 14.3.2 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应督促承包单位及时完善。 14.3.3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会同承包单位对本专业的工程质量进行全面检查、检测,对发现影响竣工验收的问题,签发监理告知,规定承包单位整治,承包单位整治完毕,填报监理工程师告知答复单,由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复查,直至符合规定。 14.3.4 对需要进行功能实验的工程项目(涉及单机试车和无负荷试车),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承包单位及时进行实验,并对重要项目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必要时请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参与。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认真审查实验报告单。 14.3.5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承包单位搞好成品保护和现场清理。 14.3.6 经项目监理机构对竣工资料及实物全面检查,验收合格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订工程竣工预验报验单,并向建设单位提出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由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15 A-11实验室资格报审表阐明 15.1 实验室:指具有与本工程相适应的实验资质及实验能力的实验室,按实验室的全称填写。 15.2 实验室的资质级别及实验范畴: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实验室资质级别证书及许可的实验范畴。 15.3 法定计量部门对实验室出具的计量检定证明:指法定计量部门对实验室出具的定期检定证明资料。 15.4 实验室管理制度:指实验室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可把管理制度目录列入附录。 15.5 实验室人员的资格证书:指对本工程进行实验的人员岗位资格证书。 15.6 本工程的实验项目及其规定:指承包单位针对本工程所列的实验项目及相应的规定。 15.7 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意见: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单位所报实验室的附件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会同承包单位对实验室进行实地考察,以验证明验室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如认定实验室具有与本工程项目相适应的实验资质与能力,专业监理工程师签订“经审查,该实验室具有与本工程项目相适应的实验资质与能力,批准委托该实验室进行本工程项目的试(化)验工作”。如认定实验室不具有与本工程相适应的实验资质与能力,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简要指出不具有之处,并签订“经审查,该实验室不具有与本工程项目相适应的实验资质与能力,不批准委托该实验室进行本工程项目的试(化)验工作”。 16 A-12工程计量报审表阐明 16.1 完毕工程量记录报表:指承包单位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规定(含工程变更工程量)完毕工程量的记录报表。 16.2 隐蔽分项分部工程质量合格证明资料:指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分部须经总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后签认的工程质量承认文献。 16.3 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意见: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单位所报工程计量报审表中的质量合格证明资料与完毕工程量登记表中的各项进行对照检查。在完毕工程量登记表中,有无未经监理机构进行质量验收的工程量,如有,此项应不予计量。在对所报资料审查完毕后,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会同承包单位按施工合同的规定进行现场计量,审核工程量清单。对验罢手续齐全,资料符合验收规定并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计量范畴内的工程量予以核定,不符合之处应予指明。最后签订按核定工程量作为工程款支付申请的意见,当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核定量项目与承包单位的所报量的项目出入较大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填写“工程计量审查记录”作为附件。 16.4 工程计量报审程序: 16.4.1 承包单位按施工合同商定的时间,并经专业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的工程量,填报工程计量报审表,向监理机构报审。 16.4.2 专业监理工程师在收到工程计量报审表后,对所报资料进行审核,并于七天内会同承包单位进行现场计量(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在计量前24小时告知承包单位,承包单位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与)。 16.4.3 对验罢手续齐全,资料符合规定,并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计量范畴内的工程量予以核定,签订工程计量报审表。 16.5 未经监理机构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或不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量,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回绝计量。 16.6 发生工程变更,应通过建设单位、没计单位、承包单位代表签认,并通过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变更指令后,承包单位方可施工。同步承包单位应按照施工合同的有关规定,编制工程变更概(预)算书,填报工程变更费用报审表,报监理机构审核确认。经承认后方可进入工程计量,否则不予计量。 17 A-13工程变更费用报审表阐明 17.1 工程变更概(预)算书:指按施工合同商定的原则定额对工程变更进行的概(预)算书。 17.2审查意见:总监理工程师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一方面审核该项变更的各项手续与否齐全,其变更与否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另一方面,审核承包人与否在工程变更确认后14天内,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提出变更价款的报告,如超过此期限,视为该项目不波及合同价款的变更。以上条件符合规定后,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变更概(预)算书进行审核,核对工程款的增减与否精确,如批准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总监理工程师对于获得建设单应授权的,按施工合同规定与承包单位进行协商,达到一致后向建设单位通报协商成果,对于未获得建设单位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协助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进行协商一致,如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未能达到一致,监理机构应提出一种暂定价格,待工程竣工结算时,以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达到的合同为准。最后签订“该工程变更暂定费用经审核数据对的,符合规定,暂批准列入合同工程价款“的意见;如不批准或部分不批准时,应对不符合规定的部分一一简要列出,并签订审核意见,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订意见后报总监理工程师。 18 A-14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阐明 通过状况、因素、初步分析及解决意见:质量事故发生后或收到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告知后,承包单位就质量事故发生的通过状况、因素、初步分析及初步解决意见一一简要列明。 19 A-15工程质量事故解决方案报审表阐明 19.1 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报告:报告一般涉及如下内容: 19.1.1 质量事故的状况:涉及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状况、有关的现场记录、发展变化趋势、与否已趋稳定等等; 19.1.2 事故性质:应辨别是构造性问题还是一般性问题,是内在的实质性的问题还是表面性的问题,与否需要及时解决,与否采用保护性措施; 19.1.3 事故因素:阐明导致质量事故的重要因素,并应附有说服力的资料、数据阐明; 19.1.4 事故评估:应阐明该质量事故对于建筑物功能使用规定、构造承受力性能及施工安全有何影响,并应附有实测、验算数据和实验资料。 19.1.5 质量事故波及的人员与重要责任者的状况等。 19.2 工程质量事故解决方案:质量事故解决方案应当在对的分析和判断事故因素的基本上进行。解决方案应体现安全可靠、不留隐患、满足建筑物的功能和使用规定、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等原则,一般有如下四类性质的解决方案: 19.2.1 修补解决: 19.2.2 返工解决; 19.2.3 限制使用; 19.2.4 不做解决。 19.3 设计单位意见:质量事故的技术解决方案应由原设计单位提出,或由设计单位书面委托承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出,由设计单位签认,无论设计单位提出或设计单位委托承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出的解决方案均应签订与否批准的意见。 19.4 设计单位:指承当该项工程设计的单位,按设计图注中“设计单位”的名称填写。 19.5 设计人:指承当该项工程设计的负责人员。 19.6 总监理工程师批复意见:针对承包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及“工程质量事故解决方案”,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设计、施工、建设单位等各方进行充足的研究论证,以确认报告及方案的对的合理性,如无意见,签订“批准承包单位按此方案解决”的批复意见,如不批准或部分不批准,应责令承包单位另报。 19.7 监理人员发现施工存在重大质量隐患,也许导致质量事故或已经导致质量事故时,应通过总监理工程师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规定承包单位停工整治。整治完毕并经监理人员复查,符合规定规定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订工程复工报审表。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暂停令和签订工程复工报审表,宜事先向建设单位报告。 19.8 对需要返工解决或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监理指令,规定承包单位报送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工程质量事故解决方案。质量事故的技术解决方案应由原设计单位提出,或由设计单位书面委托承包单位或其她单位提出,由设计单位签认,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复承包单位解决。总监理工程师(必要时请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参与)应组织监理人员对解决过程和成果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 20 A-16施工进度筹划(调节筹划)报审表阐明 20.1 施工进度筹划表:根据监理机构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结合工程的大小、规模等状况,承包单位应分别编制按合同工期目的制定的施工总进度总筹划;按单位工程或按承包单位划分的分目的;按不同筹划期(年、季、月)制定的施工进度筹划进行报审。 20.1 审查意见:总监理工程师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所报施工进度筹划,重要进行如下审核: 20.2.1 进度安排与否符合工程项目建设总进度,筹划中总目的和分目的的规定,与否符合施工合同中开、竣工日期的规定; 20.2.2 施工总进度筹划中的项目与否有漏掉,分期施工与否满足分批动用的需要和配套动用的规定; 20.2.3 施工顺序的安排与否符合施工工艺的规定; 20.2.4 劳动力、材料、构配件、施工机具及设备、施工水、电等生产要素的供应筹划与否能保证进度筹划的实现,供应与否均衡,需求高峰期与否有足够能力实现筹划供应; 20.2.5 由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条件(资金、施工图纸、施工场地、采供的物资设备等),承包单位在施工进度筹划中所提出的供应时间和数量与否精确、合理,与否有导致建设单位违约而导致工程延期和费用索赔的也许性存在。 20.2.6 工期与否进行了优化,进度安排与否合理; 20.2.7 总、分包单位分别编制的各单项工程施工进度筹划之间与否相协调,专业分工与筹划衔接与否明确合理; 对于调节筹划是在原有筹划已不适应实际状况,为保证进度控制目的的实现,需拟定新的筹划目的时对原有进度筹划的调节。进度筹划的调节措施一般采用通过压缩核心工作的持续时间来缩短工期及通过组织搭接作业、平行作业来缩短工期两种措施。对于调节筹划,不管采用哪种调节措施,都会增长费用或波及到工期的延长,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谨慎看待,尽量减少变更筹划性的调节。 通过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如批准承包单位所报筹划,在“批准”项前“”内打“”,如不批准承包单位所报筹划,在不批准”前“”内打“”,并就不批准的因素及理由简要列明,提出建议修改补充的意见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 20.3 施工进度筹划(调节筹划)报审程序: 20.3.1 承包单位按施工合同规定的时间编制好施工进度筹划,并填报施工进度筹划(调节筹划)报审表报监理机构。 20.3.2 总监理工程师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单位所报的施工进度筹划(调节筹划)报审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20.3.3 总监理工程师按施工合同规定的时间,对承包单位所报施工进度筹划(调节筹划)报审表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20.4 编制和实行施工进度筹划是承包单位的责任,因此监理机构对施工进度的审查或批准,并不解除承包单位对施工进度筹划的责任和义务。 21 A-17施工单位申请表(通用)阐明 21.1 浮现下列状况是时,承包单位需采用申请表(通用)向监理机构申请,阐明申请内容: 21.1.1 承包单位觉得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时,须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监理机构提出修改申请; 21.1.2 承包单位按照“建筑施工合同”中商定的动工日期不能准时动工时,应当不迟于合同中商定的动工日期前7天,提出延期动工的理由和规定; 21.1.3 承包单位发现由于自身因素外导致的工期延误的状况时; 21.1.4 中间验收项目中,无法按分项、分部工程进行报验的项目,如建筑物的沉降观测;防水工程的闭水、淋水实验;管道、设备、焊口检查和严密性实验;排水管灌水、通水实验;管道系统吹洗(脱脂)检查;锅炉烘煮炉;机械设备试运转;照明系统相零(地)通电安全检查电机试运转;高压开关实验;绝缘接地电阻测试;避雷装置检测;通风机安装及试运转;通风系统试车;电梯试运转等; 21.1.5 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发生容许价款调节的因素时,应在状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节因素、金额以书面形式提出; 21.1.6 工程原材料、构配件、设备采购厂家的拟定,需监理工程师考察的; 21.1.7 费用索赔意向告知,应在索赔事件发生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 21.1.8 发现文物、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的处置申请; 21.1.9 施工测量方案;重要部位、核心工序;砂浆、砼强度实验报告及外观检测资料; 21.1.10 其她监理规范规定没有专用表格的需申请、报审、请示、申报和报告的事项。 21.2 审查意见:专业监理工程师针对承包单位提出的申请、请示等应进行认真的核查,并按所申请内容及时予以答复,对承包单位的申请如有不批准见时,应简要指明,波及构造工程质量、进度、费用方面的申请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22 B-1监理告知 22.1 告知内容:在监理工作中,项目监理机构按委托监理合同授予的权限,对承包单位所发出的指令提出规定。针对承包单位在工程施工中浮现的不符合设计规定、不符合施工技术原则、不符合合同商定的状况及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纠正承包单位在工程质量、进度、造价等方面的违规、违章、违程行为,采用的纠正措施;此外,对工程施工前针对工程易浮现的质量问题、安全隐患预先提示承包单位注意的建议性意见。 22.2 专业监理工程师现场发出的口头指令及规定,应采用此表予以确认。 22.3 专业监理工程师下发的监理告知,承包单位必须用监理工程师告知答复单报监理机构。 23、B-2工程暂停令阐明 23.1 暂停因素: 23.1.1 建设单位规定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 23.1.2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而需要进行停工解决的; 23.1.2.1 未经监理机构审查批准,擅自变更设计或修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的; 23.1.2.2 未通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的施工人员或经审查不合格的施工人员进入现场施工的。 23.1.2.3 擅自使用未经监理机构审查承认的分包单位进入现场施工的; 23.1.2.4 使用不合格的或未经专业监理工程师验收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擅自使用未经审查承认的代用材料的; 23.1.2.5 工序施工完毕后,未经监理机构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擅自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 23.1.2.6 隐蔽工程未经专业监理工程师验收确认合格而擅自隐蔽的; 23.1.2.7 施工中浮现质量异常状况,经监理机构指出后,承包单位未采用有效改正措施或措施不力、效果不好仍继续作业的; 23.1.2.8 已发生质量事故迟迟不按监理机构规定进行解决,或已发生质量隐患、质量事故,如不断工则质量隐患、质量事故将继续发展,或已发生质量事故,承包单位隐蔽不报,擅自解决的; 23.1.3 施工浮现了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觉得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隐患; 23.1.4 发生了必须临时停止施工的紧急事件; 23.1.5 承包单位未经许可擅自施工,或回绝项目管理机构管理。 23.2 部位(工序):指根据停工因素的影响范畴和影响限度,拟定工程项目停工的范畴。 23.3 暂停后提出规定:指工程暂停后规定承包单位所做有关工作,如对停工工程的保护措施,针对工程质量问题的整治、避免措施等内容; 23.4 引起停工的建设单位因素一般有: 23.4.1 资金不到位; 23.4.2 项目的筹划发生变化; 23.4.3 征地、拆迁未贯彻; 23.4.4 供应材料不及时、不到位; 23.4.5 项目的规划许可证不齐备等。 23.5 引起停工的承包单位因素一般有: 23.5.1 没有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 23.5.2 发生质量问题或事故需停工解决; 23.5.3 存在安全隐患急需排除; 23.5.4 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等。 23.6 引起停工的其他因素: 23.6.1 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 23.6.2发现文物进行解决 23.63 也质资料与实际不相符; 23.6.4 施工中发现设计缺陷、错误需修改。 23.7 签发工程暂停施工指令时有关问题的解决: 23.7.1 工程暂停是由于非承包单位的因素导致时,也就是建设单位的因素和应当由建设单位承当责任的风险或其他事件时,总监理工程在签发工程暂停令之后,并在签订复工申请之前,应积极就工程暂停引起的工期和费用补偿等与承包单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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