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4.5.6次作业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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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作业答案作业四:1、某股份有限公司(本题下称“股份公司”)是一家于8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该公司董事会于3月28日召开会议,该次会议召开的状况以及讨论的有关问题如下: (1)股份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构成。出席该次会议的董事有董事A、董事B、董事C、董事D;董事E因出国考察不能出席会议;董事F因参与人民代表大会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A代为出席并表决;董事G因病不能出席会议,委托董事会秘书H代为出席并表决。 (2)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作出决定,于4月8日举办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年会,除例行提交有关事项由该次股东大会年会审议通过外,还将就下列事项提交该次会议以一般决策审议通过,即:增长2名独立董事;修改公司章程。 (3)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批准,聘任张某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决定予以张某年薪10万元;董事会会议讨论通过了公司内部机构设立的方案,表决时,除董事B反对外,其她均表达批准。 (4)该次董事会会议记录,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 根据以上事实分析回答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与否符合规定?董事F和董事G委托她人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与否有效?并分别阐明理由。 (2)指出本题要点(2)中不符合有关规定之处,并阐明理由。 (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董事会通过的两项决策与否符合规定?并分别阐明理由。 (4)指出本题要点(4)的不规范之处,并阐明理由。答:(1)一方面,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办。另一方面,董事F电话委托董事A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她董事代为出席。再次,董事G委托董事会秘书H出席董事会会议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只能委托其她董事出席,而不能委托董事之外的人代为出席。(2)一方面,股东大会的会议告知时间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告知各股东,(临时会议应提前15日告知)。另一方面,修改公司章程由股东大会以一般决策通过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该事项应当以特别决策通过。(3)一方面,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通过的聘任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的决策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该事项属于董事会的职权范畴。另一方面,批准公司内部机构设立的方案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会决策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在本题中,董事B反对该事项后,实际只有3名董事批准,未超过全体董事7人的半数。(4)董事会会议形成的会议记录不必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根据规定,董事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2、某市一国有公司被法院宣布破产,清算组查明,该公司在宣布破产时经营的财产价值150万元,未到期的净债权价值50万元,已作担保的财产价值20万元,在法院受理该公司破产案件的半年内,公司隐匿、免费转让、放弃债权共60万元,后被清算组追回。清算组花去清算费用10万元,公司欠税款10万元,欠职工工资60万元。公司破产公示后,债权人乙登记债权100万元,债权人丙登记债权75万元,由于清算组决定终结该公司所签合同,为此给债权人丁导致25万元损失。问:乙、丙、丁各能获得多少清偿?本案中,公司的破产财产合计280万元(150万元+50万元+60万元+20万元),其中20万元已作担保,因此由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破产财产的其她260万元按顺序清偿清算费用10万元,工资60万元,税款10万元后,剩余180万元由公司的一般破产债权按比例清偿,而公司的一般破产债权为200万元(100万元+75万元+25万元),因此乙、丙、丁分别获得90万元、67.5万元、22.5万元。作业五:1、甲公司拟购买一台大型生产设备,于6月1日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价值为80万元的生产设备买卖合同。合同商定: (1)设备直接由乙公司的特约生产服务商丙机械厂于9月1日交付给甲公司; (2)甲公司于6月10日向乙公司交付定金16万元; (3)甲公司于设备交付之日起10日内付清货款; (4)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向某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合同签订后,丙机械厂批准履行该合同为其商定的交货义务。 6月1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定金16万元。 9月1日,丙机械厂未向甲公司交付设备。甲公司催告丙机械厂,限其在9月20日之前交付设备,并将履约状况告知乙公司。至9月20日,丙机械厂仍未能交付设备。因生产任务紧急,甲公司于9月30日另行购买了功能相似的替代设备,并于当天告知乙公司解除合同,规定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32万元,同步补偿其她损失。乙公司以丙机械厂未能按期交付设备,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应由丙机械厂承当违约责任为由,回绝了甲公司的规定。 10月10日,甲公司就此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乙公司提交答辩状并参与了开庭审理。 规定:根据上述状况和合同法、担保法、仲裁法等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问题: (1)甲公司与否有权解除合同?阐明理由。 (2)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应由丙机械厂承当与否符合法律规定?阐明理由。 (3)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解除后,合同中的仲裁合同与否仍然有效?阐明理由。 (4)甲公司与乙公司商定的定金条款与否符合法律规定?阐明理由。 (5)法院与否有权审理该合同纠纷?阐明理由。 答:(1)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重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此外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2)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应由丙机械厂承当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以债权人、债务人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第三人只承当向债权人履行,不承当合同责任。(3)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解除后,合同中的仲裁合同仍然有效。根据规定,仲裁合同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结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合同的效力。 (4)甲公司与乙公司商定的定金条款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商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5)法院有权审理该合同纠纷。根据规定,当事人达到仲裁合同,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合同,另一方在初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起诉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合同,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本题中,甲公司提起诉讼时未声明有仲裁合同,乙公司在初次开庭时也未提出异议,因此视为甲乙双方放弃了仲裁合同,人民法院是有权继续审理该合同纠纷的。2、甲于5月12日向银行借款10000元,以其在该银行的11000元1年期定期存单出质。8月20日,10000元借款到期,甲无力归还,银行支取了存单金额11000元及利息300元。问:甲存单上的本息与否应所有归银行所有?答:这是一种实现质权的问题。如果质押合同没有特别商定,应就所有债务承当质押保证责任,涉及主债务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补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银行支取的11000元本金和300元利息,应扣除银行的10000元借款及其利息、违约金,如有剩余应返还给甲。作业六:1、A公司为了向B公司购买一批货品,于4月11日签发一张同城转帐支票给B公司用于支付货款。B公司于4月13日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之后A、B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解除。问:(1)持票人C公司能否规定付款银行支付钞票?为什么?(2)付款银行能否以A、B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解除为理由回绝向C公司付款?为什么?(3)C公司于4月23日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银行能否回绝付款?为什么?答:(1)不能。转帐支票只能用于转帐,不得支取钞票。(2)不能。由于支票和其她种类的票据同样,都具有无因性。(3)银行可以回绝付款。由于根据国内票据法第92条第1款的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2、罗红竹是新概念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新概念股份有限公司与明珠股份有限公司签定了一份购销合同,新概念股份有限公司购买明珠股份有限公司一批木材。新概念股份有限公司按合同商定,预先如期将货款500万元,支付给明珠股份有限公司。事后得知,明珠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状况恶劣,帐面严重亏损,几乎资不抵债。固然没有履约能力。500万元已经被用于归还债务。罗红竹身为董事,得知这一消息,估计公司的这一巨大损失,一定会影响我司股票价格下跌。于是将手中的我司股票所有抛出,并建议密友也抛出股票。10天之后,该购销合同之事,通过媒体发布于众。该公司股票价格下跌50%。问:(1)罗红竹董事行为与否违法?是什么违法行为? (2)国内法律规定,哪些行为主体,可为上述违法行为?答:(1)内幕交易行为。指单位或个人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运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发行与交易的行为,是各国证券法对证券发行和交易进行规制的重要内容。(2)证券法第68条规定,“下列人员为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有关的高档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发行股票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高档管理人员;由于所任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证券交易信息的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的职责对证券交易进行管理的人员;由于法定职责而参与证券交易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基她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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