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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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思考训练题选择题1. 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DA.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B.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C.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 D.国务院制定的总会计师条例 2.甲是乙公司采购员,已离职。丙公司是乙公司的客户,已被告知甲离职的事实,但当甲持乙公司盖章的空白合同书,以乙公司名义与丙公司洽购100吨白糖时,丙公司仍与其签订了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A.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合同效力待定 B.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合同无效 C.丙公司有权在乙公司追认合同之前,行使撤销权 D.丙公司可以催告乙公司追认合同,如乙公司在一个月内未作表示,合同有效 3.下列关于诉讼时效起算的说法中,错误的是()。AA.定有履行期限的债务的请求权,当事人约定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应当分期分别起算B.未定有履行期限的债务的请求权,债权人第一次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时就被债务人明确拒绝的,诉讼时效从债务人明确拒绝之日起算C.人身伤害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且侵害人明确的,从受伤之日起算D.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的请求权,诉讼时效从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4. 下列关于法律主体权利能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DA.权利能力是指权利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B.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可分为完全权利能力、限制权利能力与无权利能力C.权利能力以行为能力为前提,无行为能力即无权利能力D.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与特别法人均具有权利能力 5. 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向乙公司购买3台机器设备,总价款为60万元,该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是()。BA. 签订买卖合同 B. 甲公司和乙公司 C. 60万元价款 D. 3台机器设备 6. 甲向乙借款1万元,借款到期后甲分文未还,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发生的下列情形中,能够产生时效中断效果的是()。ABDA.乙在大街上碰到甲,甲主动向乙表示将在3日先支付约定的利息B.乙以特快专递发送催款函件给甲,甲签收后未拆封C.甲遇到车祸,变成了植物人,且没有法定代理人D.乙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7. 甲向乙借款1万元,借款期为1年。半年后,乙出国深造,4年后回来,向甲要求还款,甲还款了。后甲听朋友说,该款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期间,要求乙返还,乙不返还。甲诉至法院,对甲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正确的做法是(A)。 A. 不予支持 B. 予以支持 C. 不受理 D. 受理 8.下列关于各种法律渊源效力层级由高到低的排序中,正确的是( )。DA.宪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法律B.宪法、法律、部门规章、行政法规C.宪法、行政法规、法律、部门规章D.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9.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 )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B A.十周岁 B.八周岁 C.十四周岁 D.六周岁 10. 根据民法总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B A.四年 B.三年 C.五年 D.二年 11.下列规范性用语中属于任意性规范的是()。BA.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B.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C.公司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D.票据的出票日期应当使用中文大写12.下列情形可以成立表见代理的是( )。BA. 在行为人超越代理权的情况下,相对人在签约时并未对行为人的权限尽合理的审查责任 B. 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合理措施公示代理关系终止的事实并收回委托授权书,导致相对人不知道代理关系终止而仍与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C. 张三私刻甲培训机构公司公章、私自制作招生代理牌匾、盗印培训合同若干,擅自以甲机构的名义招生,李四等考生见张三持有公章及代理牌匾,遂与张三签订合同并交付报名款,后张三携款逃跑D. 行为人无代理权,但相对人对行为人的身份并未进行核实、对于交易方式异常也未予以注意案例分析题【案例1】甲公司向乙公司催讨一笔已过诉讼时效期限的10万元货款。乙公司书面答复称:“该笔债务已过时效期限,本公司本无义务偿还,但鉴于双方的长期合作关系,可偿还3万元。”甲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10万元。乙公司接到应诉通知后书面回函甲公司称:“既然你公司起诉,则不再偿还任何货款。”请问乙公司是否应当偿还债务? 分析乙公司应当偿还3万元。乙公司书面答复视为放弃了3万元部分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另7万元的抗辩权仍可主张。【案例2】一个新上任的总经理对一个上门讨债的客户说:“我是这个企业的法人,我又没有欠你的债,讨债去找老经理去,我们的老法人已退休了。”问题总经理的这番话是否有道理?分析法人和法人代表是不同的。法人未经清算程序,对其所负债务的责任就未终结,就需以企业财产进行清偿。【案例3】甲每天都要从自家果园摘一车杏拉到市里去卖。这天夜里,甲的儿子突然生病,第二天早上,甲找到本村的运输专业户乙,二人商量,由乙拉上甲的五十箱杏,拉到市里随行就市卖掉,卖完抽5%给乙做报酬。于是乙把甲的五十箱杏装上车,拉到市里去卖。不想,车行中途,天降大雨,道路泥泞不堪,乙的车陷入一大坑中无法继续往前进。适逢同村的丙开车经过此地,乙怕车在坑中一时半会出不来,今天的杏再卖不出去就要烂掉,于是赶紧拦住丙,请他帮忙把杏拉到市里卖掉。在此期间,乙试图联系甲,但未联系上。丙把杏拉到市里已是下午,批发高峰巳过,丙看到杏是熟透的,担心捂的时间一长会烂掉,于是降价13出售。事后乙把丙交给的卖杏款扣除5%给了甲,甲一算自己损失几百元,便提出乙擅自让丙卖杏,造成自己损失这么多,乙不该再拿5%的报酬,而且应赔偿自己的损失。乙则称杏是丙降价处理的,只能怪丙,讲好的5%的报酬自己不能少。为此,甲诉至法院。 问题:乙委托丙卖杏的行为是否有效?甲的损失由谁承担? 分析有效,乙不需赔偿,甲的损失自负。代理人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由被代理人对转托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 民法总则第169条: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思考题1.从调整对象、法律责任、基本原则等各方面来理解经济法这一法律部门的特点。2.民法总则带来了哪些制度上的创新?第二章思考训练题单项选择题1、甲、乙、丙为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现甲欲对外转让其股份,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AA.甲必须就此事书面通知乙、丙并征求其意见B.在任何情况下,乙、丙均享有优先购买权C.在符合对外转让条件的情况下,受让人应当将股权转让款支付给公司D.未经工商变更登记,受让人不能取得公司股东资格2、2017 年 6 月,自然人甲、乙、丙设立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乙各出资 30 万元。丙出资 90 万元,均应于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 2 年内缴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事项。2018 年 6 月,合伙企业拟分配利润,此时甲、乙已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丙已向合伙企业出资 60 万元,在甲、乙、丙未能就此次利润分配方案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形下,下列关于此次利润应如何分配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 A.甲、乙、丙应按 1:1:2 的比例分配 B.甲、乙、丙应按 1:1:3 的比例分配 C.甲、乙、丙应按 1:1:1 的比例分配 D.甲、乙、丙应按各自对合伙企业的贡献度分配3、注册会计师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甲、乙在某次审计业务中,因故意出具不实审计报告被人民法院判决由会计师事务所赔偿当事人80 万元。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有关该赔偿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D A甲、乙、丙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以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全部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C甲、乙、丙均以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D甲、乙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以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4、某股份有限公司打算与另一股份有限公司合并,该合并方案须经( )。 DA.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通过B.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C.代表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D.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5、根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应当由()。B A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全部债权总额的2/3以上 B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C全体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担保的债权额占全部债权总额的2/3以上 D全体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担保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6、根据公司法,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BA.丙作为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其以房屋出资,出资的房屋未过户登记到公司名下,但在房屋已经由公司占有和使用的情况下,丙的出资责任视同完成,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B.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C.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D.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必须有公司职工代表7、下列有关重整制度的表述,说法错误的是()。D A.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B.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C.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D.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投资收益分配8、下列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说法正确的有( )。ACDA.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B.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须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C.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其他股东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D.多个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按照出资比例行使权利9、张某向陈某借款50万作为出资,与李某、王某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二年后借款到期,张某无力还款。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CA.经李某和王某同意,张某可将自己的财产份额作价转让给陈某,以抵销部分债务 B.张某可不经李某和王某同意,将其在合伙中的份额进行出质,用获得的贷款偿还债务 C.陈某可直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张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D.陈某可要求李某和王某对张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10、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中,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有( )。ABC A.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B.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C.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D.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部分财产份额 案例分析题【案例1】2010年1月,注册会计师甲、乙、丙三人在北京成立了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性质为特殊的普通合伙。甲、乙、丙在合伙协议中约定:(1)甲、丙分别以现金300万元和50万元出资,乙以一套房屋出资,作价200万元,作出会计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2)会计师事务所的盈亏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享有和承担;(3)甲负责执行合伙事务。2011年2月,乙拟将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A。丙表示同意,甲则对乙拟转让的财产份额主张优先购买权,乙以合伙协议中未约定优先购买权为由予以拒绝。2011年3月,丙在为B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时,因重大过失给B公司造成300万元损失。该会计师事务所现有全部财产价值250万元,其中,乙用于出资的房屋变现价值为230万元。该会计师事务所在将全部财产用于赔偿B公司后,要求丙向B公司支付剩余的50万元赔偿金。丙则认为,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的亏损按照各自出资比例承担,自己不应对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债务承担全部责任。乙认为其对此债务只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而其出资的房屋已经升值,目前变现价值为230万元,故丙应退还其30万元。2011年5月,因会计师事务所在北京的业务量下降,甲提出将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经营地点迁至上海。在合伙人会议上,乙对此表示赞同,丙则反对。甲、乙认为,其二人人数及所持出资额均超过半数,且合伙协议对此无特别约定,于是作出迁址决议。问题:1.甲对乙拟转让给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 2.乙是否有权要求丙退还30万元? 3.丙是否应当单独承担对B公司剩余50万元的赔偿责任? 4.将会计师事务所迁至上海的决议是否有效? 分析1.甲享有优先权。根据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权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2.乙无权要求。根据规定,合伙人出资以后,一般说来,便丧失了对其作为出资部分的财产的所有权,合伙企业的财产权主体是合伙企业,而非单独的每一个合伙人。3.丙应当承担。根据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4.决议无效。根据规定,改变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案例2】张欣大学毕业后成立了一家个人独资的小商品批发店。因张欣手里只有3 000元的积蓄,办店要租房、买货架等,钱远远不够,父母为了支持儿子,拿出7 000元积蓄送给了张欣。此后,张欣找到一个比较满意的店面,以每月1 000元的价格租了下来,留下1 000元做装修之用,然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个人名义申报8 000元的出资额,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审查,向其颁发了营业执照。小商品批发店很快开业了,但因张欣根本不懂经营,又没进行市场调查,仅凭个人喜好进货,经营不到2年,就拖欠厂家货款10 000元,向甲、乙、丙欠债各2 000元,欠房租6 000元。各债权人不断上门讨债,张欣感到实在经营不下去了,于是对各债权人说:“我现在正好还剩价值8 000元的货,我在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也是8 000元,反正就这些了,你们拿去顶账好了,还不上的就不还了。”各债权人一致认为张欣应该欠多少还多少,而不能以登记的出资额为限。张欣认为登记出资额就是为确定承担责任能力的,因此8 000元以外还不上的就可以不还了。债权人甲知道当初张欣开办企业时,张欣的父母出资7 000元的事,因此提出该批发店是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应当由张欣及其父母共同承担责任,张欣还不上就应由其父母还。张欣认为那7 000元是父母送给自己的,因此不是家庭共同出资,并且也未作家庭出资的登记,所以仅是其个人出资。双方争执不下,各债权人共同将张欣诉至法院。问题:试分析各方观点的正误,说明法律依据。分析首先,张欣认为其开设的小商品批发店仅以登记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是错误的。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因此,张欣应对其所欠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即张欣虽然当时没有偿债能力,但责任不能免除,张欣什么时候有能力偿债就应随时偿还所欠的债务,直至全部清偿时,责任才能免除。其次,依上述规定,各债权人认为张欣欠多少即应还多少的观点正确。最后,债权人甲认为张欣的父母应与张欣共同承担责任的观点是错误的。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8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只有当张欣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明确登记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其个人出资时,张欣的父母才应对张欣的债务承担责任,既然登记时出资人仅为张欣一人,不符合法律规定,债权人甲的主张就不成立。【案例3】甲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2 000万元,公司现有法定公积金800万元,任意公积金400万元,现该公司拟以公积金700万元转化为公司资本,进行增资派股。为此,公司股东提出如下几种建议:意见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1)将法定公积金600万元,任意公积金100万元转为公司资本不符合(2)将法定公积金500万元,任意公积金200万元转为公司资本不符合(3)将法定公积金400万元,任意公积金300万元转为公司资本不符合(4)将法定公积金300万元,任意公积金400万元转为公司资本符合问题:你认为上述哪些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哪些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分析公司法第168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公司法第166条规定,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任意公积金提取的数额、用途等均由公司自己决定。经股东会确定其用途,非经股东会决议变更,不得挪作他用。因此,(1)、(2)、(3)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案例4】甲、乙、丙分别出资50万元、210万元、40万元共同设立新雨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新雨公司),由乙任执行董事并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甲任监事。乙同时为其个人投资的东风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东风公司)的总经理,该公司欠白云公司货款50万元未还。东风公司需要租用仓库,乙擅自决定将新雨公司的一处房屋以低廉的价格出租给东风公司。丙知悉上述情况后,向乙提议召开一次股东会以解决问题,乙以业务太忙为由迟迟未答应开会。甲对丙要求其代表公司进行维权诉讼的书面要求也置之不理。公司成立三年,一次红利也未分过,目前亏损严重,且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丙向甲、乙提出解散公司,但乙不同意。丙决定转让股权,退出公司,但一时未找到受让人。问题:1.如新雨公司设立时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甲、乙、丙拥有同等的表决权,此种规定是否合法? 2.针对乙将新雨公司的房屋低价出租给东风公司的行为,丙可以采取什么法律措施? 3.针对不同意解散公司和丙退出公司又找不到受让人的情况,丙可采取什么法律对策? 分析1.合法。公司法允许有限公司章程对表决权作出不按出资比例行使的约定。2.丙可以为公司利益直接向法院提起股东派生(代表)诉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丙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案例5】原告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工机械公司)诉称: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交工贸公司)拖欠其货款未付,而成都川交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交机械公司)、四川瑞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路公司)与川交工贸公司人格混同,三个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永礼以及川交工贸公司股东等人的个人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均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判令:川交工贸公司支付所欠货款10 916 405.71元及利息;川交机械公司、瑞路公司及王永礼等个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川交工贸公司、川交机械公司、瑞路公司辩称:三个公司虽有关联,但并不混同,川交机械公司、瑞路公司不应对川交工贸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王永礼等人辩称:王永礼等人的个人财产与川交工贸公司的财产并不混同,不应为川交工贸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法院经审理查明:川交机械公司成立于1999年,股东为四川省公路桥梁工程总公司二公司、王永礼、倪刚、杨洪刚等。2001年,股东变更为王永礼、李智、倪刚。2008年,股东再次变更为王永礼、倪刚。瑞路公司成立于2004年,股东为王永礼、李智、倪刚。2007年,股东变更为王永礼、倪刚。川交工贸公司成立于2005年,股东为吴帆、张家蓉、凌欣、过胜利、汤维明、武竞、郭印,何万庆2007年入股。2008年,股东变更为张家蓉(占90%股份)、吴帆(占10%股份),其中张家蓉系王永礼之妻。在公司人员方面,三个公司经理均为王永礼,财务负责人均为凌欣,出纳会计均为卢鑫,工商手续经办人均为张梦;三个公司的管理人员存在交叉任职的情形,如过胜利兼任川交工贸公司副总经理和川交机械公司销售部经理的职务,且免去过胜利川交工贸公司副总经理职务的决定系由川交机械公司作出;吴帆既是川交工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又是川交机械公司的综合部行政经理。在公司业务方面,三个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经营范围均涉及工程机械且部分重合,其中川交工贸公司的经营范围被川交机械公司的经营范围完全覆盖;川交机械公司系徐工机械公司在四川地区(攀枝花除外)的唯一经销商,但三个公司均从事相关业务,且相互之间存在共用统一格式的销售部业务手册、二级经销协议、结算账户的情形;三个公司在对外宣传中区分不明,2008年12月4日重庆市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记载:通过因特网查询,川交工贸公司、瑞路公司在相关网站上共同招聘员工,所留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等联系方式相同;川交工贸公司、瑞路公司的招聘信息包括大量关于川交机械公司的发展历程、主营业务、企业精神的宣传内容;部分川交工贸公司的招聘信息中,公司简介全部为对瑞路公司的介绍。在公司财务方面,三个公司共用结算账户,凌欣、卢鑫、汤维明、过胜利的银行卡中曾发生高达亿元的往来,资金的来源包括三个公司的款项,对外支付的依据仅为王永礼的签字;在川交工贸公司向其客户开具的收据中,有的加盖其财务专用章,有的则加盖瑞路公司财务专用章;在与徐工机械公司均签订合同、均有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三个公司于2005年8月共同向徐工机械公司出具说明,称因川交机械公司业务扩张而注册了另两个公司,要求所有债权债务、销售量均计算在川交工贸公司名下,并表示今后尽量以川交工贸公司名义进行业务往来;2006年12月,川交工贸公司、瑞路公司共同向徐工机械公司出具申请,以统一核算为由要求将2006年度的业绩、账务均计算至川交工贸公司名下。另查明,2009年5月26日,卢鑫在徐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接受询问时陈述:川交工贸公司目前已经垮了,但未注销。又查明徐工机械公司未得到清偿的货款实为10 511 710.71元。(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15号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问题:川交机械公司、瑞路公司与川交工贸公司是否人格混同,应否对川交工贸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分析第一,川交工贸公司与川交机械公司、瑞路公司人格混同。一是三个公司人员混同。三个公司的经理、财务负责人、出纳会计、工商手续经办人均相同,其他管理人员亦存在交叉任职的情形,川交工贸公司的人事任免存在由川交机械公司决定的情形。二是三个公司业务混同。三个公司实际经营中均涉及工程机械相关业务,经销过程中存在共用销售手册、经销协议的情形;对外进行宣传时信息混同。三是三个公司财务混同。三个公司使用共同账户,以王永礼的签字作为具体用款依据,对其中的资金及支配无法证明已作区分;三个公司与徐工机械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业绩、账务及返利均计算在川交工贸公司名下。因此,三个公司之间表征人格的因素(人员、业务、财务等)高度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已丧失独立人格,构成人格混同。第二,川交机械公司、瑞路公司应当对川交工贸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人格独立是其作为法人独立承担责任的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独立财产是公司独立承担责任的物质保证,公司的独立人格也突出地表现在财产的独立上。当关联公司的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时,就丧失了独立承担责任的基础。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三个公司虽在工商登记部门登记为彼此独立的企业法人,但实际上相互之间界限模糊、人格混同,其中川交工贸公司承担所有关联公司的债务却无力清偿,又使其他关联公司逃避巨额债务,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上述行为违背了法人制度设立的宗旨,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本质和危害结果与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相当,故参照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川交机械公司、瑞路公司对川交工贸公司的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总结:1.关联公司的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的,构成人格混同。2.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关联公司相互之间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例6】A股份有限公司为一家于2014年10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其实收股本为人民币12000万元,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2016年12月,中国证监会在对A公司进行的例行检查中发现如下事实: (1)A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召开了2015年度股东大会,在该次股东大会上审议通过了A公司对控股股东B公司向C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决议。经查:在股东大会进行该项表决时B公司未参与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52.4获得通过。 (2)A公司因原材料成本大幅上涨,造成2015年度亏损560万元,股东大会决议以360万元的法定公积金和200万元的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 (3)A公司原董事会秘书甲因个人原因于2016年2月辞职离任,经查,甲于2016年7月转让了其所持A公司股份的20。问题: 1.根据本题(1)所述事实,分析说明A公司股东大会做出的对B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是否合法? 2.根据本题(2)所述事实,分析说明A公司股东大会弥补亏损的决议是否符合规定? 3.根据本题(3)所述事实,分析说明甲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 分析1.合法。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对股东提供的担保,该关联股东不得参与表决,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即须经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本题B公司作为关联股东未参与该事项的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52.4),因此,该项决议是符合规定的。2.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本题中A公司以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的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3.不符合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本题甲作为董事会秘书属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因此其在离职后半年内转让所持有本公司的股份不符合规定。【案例7】2008年7月至8月,某银行分4次向某奶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集团)发放流动资金贷款1.5亿元,期限为1年。2008年9月11日,某集团发布产品召回声明,对2008年8月6日前生产的婴幼儿奶粉全部召回。当晚,某电视台一新闻节目对某集团奶粉含有三聚氰胺事件进行了报道。鉴于该事件对某集团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为保全信贷资产,根据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有关贷款加速到期条款的约定,9月12日,某银行电话通知某集团解除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提前收回贷款,某集团表示同意,某银行当日上午从某集团存款账户划收贷款本息1.5亿元。新闻播出后第二天,某集团随即接到了停产整顿通知书,全国各地因食用该集团婴幼儿奶粉而患病的患儿家属纷纷对某集团提起诉讼,企业骤然陷入困境。2008年11月,某市商业银行申请某集团破产,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2009年5月,某集团破产管理人将某银行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撤销某集团对某银行未到期借款提前清偿行为,某银行返还某集团提前清偿的1.5亿元。经审理,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某银行与某集团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虽有“借款人的信用等级、盈利水平、资产负债率、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不符合甲方(某集团)信用贷款条件,或者其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对贷款安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贷款行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等约定,但某集团进入破产程序后,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优先适用破产法规定,借款合同的约定不能对抗破产法的规定;某集团发布产品召回声明时,其仍有足额资金可支付借款本息,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尚未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约定的合同提前到期的条件;某银行划收借款本息时并不存在某集团已发生歇业、停业整顿情况,不存在合同应依法解除的情形,某银行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划收借款本息没有依据。据此,2009年7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某银行划收某集团未到期借款行为,某银行立即返还所划收款项1.5亿元。某银行不服,向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是某银行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前扣收某集团存款用于归还借款及利息是否违反破产法第31条第(4)项的规定。某集团于2008年9月12日晚被政府勒令停业整顿,但某银行于当日上午即以某集团出现合同约定的“发生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情形,从某集团存款账户划收借款本息1.5亿元。虽然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了某银行提前解除合同条款,但债务人进入破产还债程序时,借款合同中的意思自治就与企业破产法禁止一定期限内个别清偿债务、提前清偿债务的规定相违背,某银行提前收贷仍然等同于某集团提前清偿,违反了破产法第31条第(4)项的规定,破坏了应当由破产程序对破产财产向全部债权人进行统一分配的程序。据此,某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某银行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问题:某银行扣收某集团存款行为是否与破产法有关规定相矛盾?请评析这一案件。分析本案中,某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依法行使了合同解除权,某集团所负债务即变更为到期债务;某集团未主动清偿到期债务,某银行主动扣收了其存款。因此,本案并不具备使用企业破产法第31条第4项、第32条的前提条件一是债务未到清偿期,二是由债务人主动清偿,债权人被动接受。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0条规定,即使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程序中向管理人主张抵消,根据“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的民法解释方法,则在破产受理前向破产前的企业主张抵销更无问题。因此,其扣手行为符合规定。【案例8】2007年8月20日,甲公司就自己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日裁定受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同时指定某会计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对甲公司的资产、负债进行了清理,有关清理情况如下:(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甲公司的资产总额为5 600万元(全部财产的变现价值)。其中,全部厂房变现价值为520万元,办公楼变现价值为650万元;全部机器设备变现价值为480万元。(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负债总额为11 000万元。其中,流动负债的情况为:1)应付职工工资180万元,未交税金220万元。2)短期借款900万元。其中,2007年3月5日,以甲公司全部厂房作抵押,向中国工商银行贷款500万元;2007年6月1日,以全部机器设备作抵押,向中国建设银行贷款400万元。3)应付账款640万元,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第一,应付乙公司到期货款380万元。乙公司经多次催要无效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7年8月10日,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甲公司支付乙公司欠款及违约金和赔偿金等共计400万元。乙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对甲公司办公楼予以查封。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时,此判决尚未执行。第二,应付丙公司2005年9月18日到期货款180万元,2006年8月18日应丙公司的要求,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担保合同。担保合同约定:以甲公司全部机器设备作抵押,若2007年8月18日前甲公司仍不能支付丙公司180万元的货款,则以甲公司机器设备变卖受偿。(3)2006年7月,甲公司为逃避债务而隐匿230万元的财产。(4)2007年6月,甲公司已经知道自己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将破产,仍向债权人戊公司清偿了90万元。(5)甲公司的股东用于出资的房产在出资时作价600万元,而当时的实际价值仅为520万元。(6)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30万元,管理人报酬20万元,为继续营业而支付的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150万元。经查:甲公司用于抵押的厂房、机器设备于合同签订的当天全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问题:1.人民法院查封的甲公司的办公楼可否用于偿还所欠乙公司的货款?2.哪些属于破产费用?哪些属于共益债务?3.对于甲公司向丙公司设定的抵押担保,管理人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4.对于甲公司隐匿230万元财产的行为,管理人是否有权追回?5.对于甲公司向其债权人戊公司清偿债务的行为,管理人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6.甲公司的股东出资不实应如何处理?7.甲公司的破产财产额是多少?并说明如何分配?分析1.人民法院查封的甲公司的办公楼不能用于偿还所欠乙公司的货款。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在本案例中,保全措施解除后,办公楼应计入破产财产,债权人乙公司可以申报400万元的破产债权。2.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30万元、管理人报酬20万元属于破产费用,合计50万元;为继续营业而支付的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150万元属于共益债务。3.管理人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在本案例中,甲公司向丙公司设定抵押担保的时间超过了1年。4.管理人有权追回。根据规定,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其行为无效,管理人有权追回。5.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6.破产管理人应当要求该股东补缴出资额80万元。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7.甲公司的破产财产额为6 000万元。因为230万元隐匿的财产要追回,90万元个别清偿行为要撤销,80万元是出资不到位的补足责任,也要计算在破产财产中。所以:5 600+230+90+80=6 000(万元)。清偿顺序如下:(1)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将520万元的厂房拍卖价款向中国工商银行清偿500万元,480万元的机器设备拍卖价款先清偿丙公司180万元,其余的300万元清偿中国建设银行(不足的100万元申报普通破产债权);(2)支付破产费用50万元、共益债务150万元;(3)支付职工工资180万元;(4)支付税款220万元;(5)剩余的4 420万元支付普通破产债权。思考题近年来,为维持公司控制权,雅化集团、伊利股份等多家上市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增加“金色降落伞”、“驱鲨剂”等反收购条款,其中一些做法涉嫌滥用 “反制”条款侵犯股东权利。反收购条款的合法边界应如何界定?第六章思考训练题选择题1下列哪一情形下仲裁协议有效?( )BA甲、乙两公司签订合同,并约定了仲裁条款。后合同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如原合同或补充协议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法院起诉解决”B甲、乙两公司在双方合同纠纷的诉讼中对法官均不满意,双方商量先撤诉后仲裁。甲公司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法院裁定准许撤诉。此后甲乙两公司签订了仲裁协议,约定将该合同纠纷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C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因本合同履行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既可向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向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起诉”D约定的仲裁事项属于平等主体之间有关人身关系的纠纷2中国甲公司与某国乙公司发生买卖合同纠纷,在中国仲裁过程中,乙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即要求扣押甲公司在某港口的一批机器设备。仲裁委员会对此申请应如何处理?( )CA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直接向有关法院提出申请B审查后直接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由有关法院执行C将乙公司的申请提交甲公司所在地的中级法院裁定D将乙公司的申请提交机器设备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裁定3北京银立公司与河北盛鸣公司签定一专利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提交华北地区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银立公司向天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盛鸣公司则向银立公司所在地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立案受理后,银立公司对该院管辖权提出异议。这种情况下,该法院如何处理?( )CA裁定驳回起诉 B裁定不予受理 C裁定本院有管辖权D裁定管辖权异议成立,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机关受理4下列哪项不构成仲裁裁决撤销程序和承认与执行程序的区别:( )AA无仲裁协议是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是拒绝承认与执行的理由B二者的法律后果不同C管辖的法院不同D无论胜诉方还是败诉方,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撤销之诉;而只有胜诉方可就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5中国A公司根据与美国B公司之间购销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解决质量纠纷,仲裁委员会对该争议作出裁决后( )。DA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B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上诉C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重新申请仲裁D该仲裁裁决立即产生法律效力6甲公司与乙公司就某一合同纠纷进行仲裁,达成和解协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撤回仲裁申请。后乙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其义务。甲公司应如何解决此纠纷?( ) AA甲公司可以依据原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 B甲公司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C甲公司既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与乙公司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D甲公司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恢复仲裁程序 7在民事诉讼中,下列哪一选项属于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的事项?( ) BA.审判组织形式 B.合同案件的管辖法院 C.案件是否开庭审理 D.举证责任的分配8. 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BA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B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C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D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9.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作出缺席判决的情形包括( )。ABA.原告不到庭或中途退庭,被告反诉的B.被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C.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的D.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10. 王某是某电网公司员工,在从事高空作业时受伤,为赔偿问题与电网公司发生争议。王某可以采用哪些方式处理争议?( )ABDA可以向本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B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C可以不申请劳动仲裁而直接向法院起诉D如果进行诉讼并按简易程序处理,法院开庭审理时,可以申请先行调解11.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在下列哪些情形下仲裁协议无效?( ) ABDA.约定的仲裁事项属于平等主体之间有关人身关系的纠纷 B.约定的仲裁事项是不动产纠纷,在民事诉讼法上属于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 C.载有仲裁条款的合同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 D.仲裁条款约定“因本合同履行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地处北京市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12.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下列哪些关于仲裁程序的表述是正确的?( )ABCDA仲裁应当开庭进行,但当事人可以约定不开庭B仲裁不公开进行,但如不涉及国家秘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公开进行C对仲裁庭的组成,当事人可以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D当事人对仲裁的调解书不得申请撤销,对裁决书可以申请撤销案例分析题2003年7月,上海市奥杰健身房与广州市健身器械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由仲裁机构仲裁”2003年9月,双方发生争议,奥杰健身房向其所在地的上海市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但健身器械公司拒绝答辩。同年11月,双方经过协商,重新签定了一份仲裁协议,并商定将此合同争议提交该健身器械公司所在地的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事后奥杰健身房担心广州市仲裁委员会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偏袒健身器械公司,故未申请仲裁,遂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起诉时说明此前两次约定仲裁的情况,法院受理此案,并向健身器械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该器械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健身器械公司败诉,被告不服,理由是双方事先有仲裁协议,法院判决无效。分析回答下列问题:(1)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2)争议发生后,双方签定的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3)原告奥龙健身房向法院提起诉讼正确与否,为什么? (4)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是否正确,为什么? (5)被告健身器械公司的上诉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 分析1、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无效。因为仲裁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并未指明具体的仲裁委员会,属于内容不明确,因此该仲裁条款无法履行,是无效。2、争议发生后,双方重新签订的仲裁协议是有效的。因为仲裁法第18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奥杰健身房与健身器械公司重新签订的仲裁协议指明了具体的仲裁委员会,因此是有效的。3、奥杰健身房向人民法院的起诉是不正确的。仲裁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本案中,双方当事人重新签定的仲裁协议是有效的,因此奥杰健身房的起诉是不正确的。4、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是合法的。因为仲裁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本案中,奥杰健身房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健身器械公司又应诉答辩了,因此应当视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5、被告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因为在法院受理该案后,被告未提出异议,且应诉答辩,则人民法院的审理和判决都是有效的。思考题 诉讼与仲裁这两种纠纷解决方式的区别是什么?第三章思考训练题选择题1、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甲公司的下列行为中属于要约的是(D )。 A.为建设办公楼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公告 B.为增发新股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股说明书 C.为宣传新产品而在电视上发布广告 D.向乙公司发出包括货物品种、价格、供货时间、交货方式等内容的订货函2、下列选项中构成承诺的是(D )。 A.甲向乙发出要约,丙得知后向甲表示完全同意要约的内容 B.甲向乙发出要约,乙向丁表示完全同意要约的内容 C.甲向乙发出要约,要求10天内给予答复,过期则视为承诺,但是乙却没有如期作出答复 D.甲按照某公司的广告致电该公司要求购买其产品,该公司将甲指定的产品送货上门,同时收取货款3、甲公司拟为新三板上市造势,在无真实交易意图的情况下,短期内以业务合作为由邀请多家公司来其主要办公地点洽谈。其中,乙公司安排授权代表往返十余次,每次都准备了详尽可操作的合作方案,甲公司佯装感兴趣并屡次表达将签署合同的意愿,但均在最后一刻推脱拒签。期间,甲公司还将知悉的乙公司的部分商业秘密不当泄露。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B )A.未缔结合同,则甲公司就磋商事宜无需承担责任B.虽未缔结合同,但甲公司构成恶意磋商,应赔偿损失C.未缔结合同,则商业秘密属于乙公司自愿披露,不应禁止外泄D.甲公司也付出了大量的工作成本,如被对方主张赔偿,则据此可主张抵销4、甲企业与乙企业订立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甲企业向乙企业提供一批生产用原材料,总货款为50万元,货到付款。甲企业最迟于六月底之前发货。5月份,甲企业在报纸上得知乙企业为逃避债务,私自转移财产,被法院依法查封并扣押财产的消息,并通知了乙企业,为此,甲企业未向乙企业按时供货,甲企业的行为属于(B )。 A.行使后履行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B.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 C.与乙企业解除合同关系 D.甲企业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5、某债务人在不转移其房产占有的情况下,将该房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该种担保方式在法律上称为( A )。A.抵押 B.质押 C.保证 D.留置6、他物权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下列不属于用益物权的是(D )。A.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B. 地役权 C.宅基地使用权 D.不动产抵押权7、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以特定财产作为抵押物的,抵押权须办理抵押登记才能设立。下列各项,属于该类特定财产的是( )。BA.飞机 B.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C.正在建造的轮船 D.轿车8、下列关于定金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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