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的概念

上传人:时间****91 文档编号:120879451 上传时间:2022-07-18 格式:DOCX 页数:20 大小:17.3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房屋租赁合同的概念_第1页
第1页 / 共20页
房屋租赁合同的概念_第2页
第2页 / 共20页
房屋租赁合同的概念_第3页
第3页 / 共2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房屋租赁合同的概念篇一:房屋租赁合同的概念房屋租赁合同的概念什么是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性(一)概念租赁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将租赁物交付另一方使用,另一方为此支付租金并于使用完毕后归还租赁物的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是租赁合同的一种,具有租赁合同的一般特性,应合用合同法有关租赁合同的一般规定。房屋租赁合同与一般租赁合同不同之处,重要在于合同标的物是属于不动产的房屋,由此也带来某些法律规则上的特殊性,如房屋的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同住人享有同住权以及在承租人死亡后可以承受合同,房屋租赁要向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等。(二)法律特性房屋租赁合同重要具有如下法律特性:1房屋租赁合同是移转房屋使用权的合同。这一点将其与买卖合同辨别开来。后者是以移转物的所有权为目的。由于房屋租赁合同仅移转房屋的使用权,因此承租人仅能依合同商定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而不得处分。在承租人破产时,租赁房屋不得列人破产财产,出租人有取回权。2房屋租赁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自双方当事人达到合同时成立,而不以房屋的交付为合同的成立要件,故系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权利义务,为双务合同。出租人出租房屋的目的在于获取租金,而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目的在于获得房屋使用权,故租赁合同为有偿合同。3房屋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房屋租赁合同让渡的是租赁房屋的使用权,故租赁期限不适宜过长,否则将与临时让渡房屋使用权的目的不符,也容易因房屋返还产生争议。并且,租赁合同属于债权关系,与物权具有永久性不同,如租赁期限过长,也有害于租赁房屋的改良。因此,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商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三)与其她合同的区别房屋租赁合同属于一种比较古老的合同,特性比较明确,在实践中一般不会发生歧义。但是,在现代社会,房屋租赁合同可体现为更多形式,故仍有产生混淆的也许。建设部都市房屋租赁管理措施第三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应她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伙方式与她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均应遵守本措施。”即将以房屋使用权出资行为也纳入了房屋租赁合同的范畴。有些地方立法将诸多性质不同的合同都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例如,浙江省建设厅发布的有关浙江房屋租赁管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的告知规定:房屋租赁涉及以房产为资本进行联营、人股、承包、带营业执照出租。以物抵租、以修抵租、以息抵租等均属支付租金行为。因此,有必要辨别一下租赁合同和有关合同。篇二:房屋租赁合同的概念精选范文:房屋租赁合同的概念(共2篇)有关合同范本租房合同范本上海租房合同广州租房合同店面房屋租赁合同原则的一般房屋租赁合同简朴租房合同如何写租房合同租房合同注意事项个人出租房合同什么是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性(一)概念租赁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将租赁物交付另一方使用,另一方为此支付租金并于使用完毕后归还租赁物的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是租赁合同的一种,具有租赁合同的一般特性,应合用合同法有关租赁合同的一般规定。房屋租赁合同与一般租赁合同不同之处,重要在于合同标的物是属于不动产的房屋,由此也带来某些法律规则上的特殊性,如房屋的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同住人享有同住权以及在承租人死亡后可以承受合同,房屋租赁要向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等。(二)法律特性房屋租赁合同重要具有如下法律特性:1房屋租赁合同是移转房屋使用权的合同。这一点将其与买卖合同辨别开来。后者是以移转物的所有权为目的。由于房屋租赁合同仅移转房屋的使用权,因此承租人仅能依合同商定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而不得处分。在承租人破产时,租赁房屋不得列人破产财产,出租人有取回权。2房屋租赁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自双方当事人达到合同时成立,而不以房屋的交付为合同的成立要件,故系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权利义务,为双务合同。出租人出租房屋的目的在于获取租金,而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目的在于获得房屋使用权,故租赁合同为有偿合同。3房屋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房屋租赁合同让渡的是租赁房屋的使用权,故租赁期限不适宜过长,否则将与临时让渡房屋使用权的目的不符,也容易因房屋返还产生争议。并且,租赁合同属于债权关系,与物权具有永久性不同,如租赁期限过长,也有害于租赁房屋的改良。因此,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商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三)与其她合同的区别房屋租赁合同属于一种比较古老的合同,特性比较明确,在实践中一般不会发生歧义。但是,在现代社会,房屋租赁合同可体现为更多形式,故仍有产生混淆的也许。建设部都市房屋租赁管理措施第三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应她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伙方式与她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均应遵守本措施。”即将以房屋使用权出资行为也纳入了房屋租赁合同的范畴。有些地方立法将诸多性质不同的合同都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例如,浙江省建设厅发布的有关浙江房屋租赁管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的告知规定:房屋租赁涉及以房产为资本进行联营、人股、承包、带营业执照出租。以物抵租、以修抵租、以息抵租等均属支付租金行为。因此,有必要辨别一下租赁合同和有关合同。1房屋租赁合同与合建合同的区别合建合同是指由一方提供或者多方提供建设资金,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共同作为房地产建设主体向有关部门申报有关手续,共同建设,并按照商定分割建成的房屋或者房屋销售的款项的合同。合建主体在房屋建成时,是房屋的共同所有者。而房屋租赁合同的主体一方是房屋的所有者或者拥有授权人,另一方为承租人,其在房屋租赁合同生效前对房屋不享有权利。因此,合建合同的主体之间不是租赁关系。实践中,存在这样的合伙行为: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并承建,商定房屋建成后,由提供土地的一方获得所有权,提供资金并承建的一方则对部分房屋享有若干年的使用权。这个合同事实上不是合建合同,而是一种混合合同,既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也有租赁合同的内容。2房屋租赁合同与合伙、联营、入股的区别有人觉得,为联营提供场合,即房地产的产权人将房地产的使用权部分或所有让渡于联营组织或者其她非产权人使用,并从中获取利益,这种联营合同实质是一种租赁合同。人股人人股时房地产所有权未发生转移,只是把房地产使用权在一定期间内转移于她人使用,这种入股亦是一种租赁关系。我们不赞同这种观点。一方面,有关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的告知规定的立法意图为避免借联营之名,行逃避租赁税收之实,可以通过行政措施进行管理和制裁。至于合同的法律性质,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认定。在认定合同性质时,不能仅局限于合同名称,而应就其本质进行分析。另一方面,联营合同当事人与租赁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当的义务不同。联营合同中,提供房屋使用权的当事人一般共同参与经营活动,享有对经营活动的管理经营权利,同步有承当联营活动风险的义务。提供房屋的联营一方对联营公司的债务亦负有连带责任,并有参与管理联营公司的权利,同步联营财产具有相对独立性,联营一方不能随意解决合伙的财产。国内合伙公司法规定,合伙财产为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任何合伙人未经其她合伙人批准,无权为其个人目的占有、使用其出资的财产。虽然是法人型联营,联营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的使用权出资,则该房屋的使用权在联营公司存续期间为联营公司的财产。联营一方让渡使用权只是一种出资方式,联营者获得的是公司的股权。而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不参与承租人的任何活动,也不承当承租人活动的风险,她只对承租人负有提供房屋、房屋的瑕疵担保以及房屋维修义务,同步享有收取租金的权利,并对房屋享有最后的处分权。总之,我们不能一概而论地认为,以房产为资本进行联营、合伙和入股即为房屋租赁。房屋租赁合同的概念(共2篇)篇一:房屋租赁合同的概念房屋租赁合同的概念 房屋租赁合同的概念(共2篇) 什么是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性(一)概念租赁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将租赁物交付另一方使用,另一方为此支付租金并于使用完毕后归还租赁物的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是租赁合同的一种,具有租赁合同的一般特性,应合用合同法有关租赁合同的一般规定。房屋租赁合同与一般租赁合同不同之处,重要在于合同标的物是属于不动产的房屋,由此也带来某些法律规则上的特殊性,如房屋的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同住人享有同住权以及在承租人死亡后可以承受合同,房屋租赁要向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等。(二)法律特性房屋租赁合同重要具有如下法律特性:1房屋租赁合同是移转房屋使用权的合同。这一点将其与买卖合同辨别开来。后者是以移转物的所有权为目的。由于房屋租赁合同仅移转房屋的使用权,因此承租人仅能依合同商定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而不得处分。在承租人破产时,租赁房屋不得列人破产财产,出租人有取回权。2房屋租赁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自双方当事人达到合同时成立,而不以房屋的交付为合同的成立要件,故系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权利义务,为双务合同。出租人出租房屋的目的在于获取租金,而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目的在于获得房屋使用权,故租赁合同为有偿合同。 3房屋租赁合 同具有临时性。房屋租赁合同让渡的是租赁房屋的使用权,故租赁期限不适宜过长,否则将与临时让渡房屋使用权的目的不符,也容易因房屋返还产生争议。并且,租赁合同属于债权关系,与物权具有永久性不同,如租赁期限过长,也有害于租赁房屋的改良。因此,合同法合建合同,而是一种混合合同,既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也有租赁合同的内容。合伙、联营、入股的区别有人觉得,为联营提供场合,即房地产的产权人将房地产的使用权部分或所有让渡于联营组织或者其她非产权人使用,并从中获取利益,这种联营合同实质是一种租赁合同。人股人人股时房地产所有权未发生转移,只是把房地产使用权在一定期间内转移于她人使用,这种入股亦是一种租赁关系。我们不赞同这种观点。一方面,有关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的告知规定的立法意图为避免借联营之名,行逃避租赁税收之实,可以通过行政措施进行管理和制裁。至于合同的法律性质,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认定。在认定合同性质时,不能仅局限于合同名称,而应就其本质进行分析。另一方面,联营合同当事人与租赁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当的义务不同。联营合同中,提供房屋使用权的当事人一般共同参与经营活动,享有对经营活动的管理经营权利,同时有承当联营活动风险的义务。提供房屋的联营一方对联营公司的债务亦负有连带责任,并有参与管理联营公司的权利,同步联营财产具有相对独立性,联营一方不能随意解决合伙的财产。国内合伙公司法规定,合伙财产为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任何合伙人未经其她合伙人批准,无权为其个人目的占有、使用其出资的财产。虽然是法人型联营,联营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的使用权出资,则该房屋的使用权在联营公司存续期间为联营公司的财产。联营一方让渡使用权只是一种出资方式,联营者获得的是公司的股权。而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不参与承租人的任何活动,也不承当承租人活动的风险,她只对承租人负有提供房屋、房屋的瑕疵担保以及房屋维修义务,同步享有收取租金的权利,并对房屋享有最后的处分权。总之,我们不能一概而论地觉得,以房产为资本进行联营、合伙和入股即为房屋租赁。篇二:房屋租赁合同的概念房屋租赁合同的概念什么是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性(一)概念租赁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将租赁物交付另一方使用,另一方为此支付租金并于使用完毕后归还租赁物的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是租赁合同的一种,具有租赁合同的一般特性,应合用合同法有关租赁合同的一般规定。房屋租赁合同与一般租赁合同不同之处,重要在于合同标的物是属于不动产的房屋,由此也带来某些法律规则上的特殊性,如房屋的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同住人享有同住权以及在承租人死亡后可以承受合同,房屋租赁要向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等。(二)法律特性房屋租赁合同重要具有如下法律特性:1房屋租赁合同是移转房屋使用权的合同。这一点将其与买卖合同辨别开来。后者是以移转物的所有权为目的。由于房屋租赁合同仅移转房屋的使用权,因此承租人仅能依合同商定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而不得处分。在承租人破产时,租赁房屋不得列人破产财产,出租人有取回权。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自双方当事人达到合同时成立,而不以房屋的交付为合同的成立要件,故系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权利义务,为双务合同。出租人出租房屋的目的在于获取租金,而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目的在于获得房屋使用权,故租赁合同为有偿合同。3房屋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房屋租赁合同让渡的是租赁房屋的使用权,故租赁期限不适宜过长,否则将与临时让渡房屋使用权的目的不符,也容易因房屋返还产生争议。并且,租赁合同属于债权关系,与物权具有永久性不同,如租赁期限过长,也有害于租赁房屋的改良。因此,合同法1房屋租赁合同与合建合同的区别合建合同是指由一方提供或者多方提供建设资金,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共同作为房地产建设主体向有关部门申报有关手续,共同建设,并按照商定分割建成的房屋或者房屋销售的款项的合同。合建主体在房屋建成时,是房屋的共同所有者。而房屋租赁合同的主体一方是房屋的所有者或者拥有授权人,另一方为承租人,其在房屋租赁合同生效前对房屋不享有权利。因此,合建合同的主体之间不是租赁关系。实践中,存在这样的合伙行为:一方房屋租赁合同的概念(共2篇)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并承建,商定房屋建成后,由提供土地的一方获得所有权,提供资金并承建的一方则对部分房屋享有若干年的使用权。这个合同事实上不是合建合同,而是一种混合合同,既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也有租赁合同的内容。2房屋租赁合同与合伙、联营、入股的区别有人觉得,为联营提供场合,即房地产的产权人将房地产的使用权部分或所有让渡于联营组织或者其她非产权人使用,并从中获取利益,这种联营合同实质是一种租赁合同。人股人人股时房地产所有权未发生转移,只是把房地产使用权在一定期间内转移于她人使用,这种入股亦是一种租赁关系。 我们不赞同这种观点。一方面,有关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的告知规定的立法意图为避免借联营之名,行逃避租赁税收之实,可以通过行政措施进行管理和制裁。至于合同的法律性质,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认定。在认定合同性质时,不能仅局限于合同名称,而应就其本质进行分析。另一方面,联营合同当事人与租赁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当的义务不同。联营合同中, 提供房屋使用权的当事人一般共同参与经营活动,享有对经营活动的管理经营权利,同步有承当联营活动风险的义务。提供房屋的联营一方对联营公司的债务亦负有连带责任,并有参与管理联营公司的权利,同步联营财产具有相对独立性,联营一方不能随意解决合伙的财产。国内合伙公司法规定,合伙财产为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任何合伙人未经其她合伙人批准,无权为其个人目的占有、使用其出资的财产。虽然是法人型联营,联营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的使用权出资,则该房屋的使用权在联营公司存续期间为联营公司的财产。联营一方让渡使用权只是一种出资方式,联营者获得的是公司的股权。而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不参与承租人的任何活动,也不承当承租人活动的风险,她只对承租人负有提供房屋、房屋的瑕疵担保以及房屋维修义务,同步享有收取租金的权利,并对房屋享有最后的处分权。 总之,我们不能一概而论地觉得,以房产为资本进行联营、合伙和入股即为房屋租赁。篇三:房屋租赁合同制式GFXX0201房 屋 租 赁 合 同 出租人:_ 签订地点:_ 承租人:_ 签订时间:_年_月_日第一条 租赁房屋坐落在,_间数_、建筑面积_、房屋质量_、房屋规划用途(必填项) 、与否军产(必填项) 。 第二条 租赁期限从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提示: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第三条 租金(大写)_ 第四条租金的支付期限与方式:_ 第五条 承租人负责支付出租房屋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光缆电视收视费、卫生费和物业管理费。第六条 租赁房屋的用途:_ 第七条 租赁房屋的维修:_ 出租人维修的范畴、时间及费用承当:_ 承租人维修的范畴及费用承当:_ _ 第八条 出租人(是/否)容许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或改善增设她物。装修、改善增设她物的范畴是:_ _租赁合同期满,租赁房屋的装修、改善增设她物的解决:_ _ 第九条 出租人(是/否)容许承租人转租租赁房屋。第十条 定金(大写)_元。承租人在_前交给出租人。第十一条 合同解除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1、 承租人不交付或者不按商定交付租金达_个月以上; 2、承租人所欠各项费用达(大写)_元以上;3、未经出租人批准及有关部门批准,承租人擅自变化出租房屋用途的;4、承租人违背本合同商定,不承当维修责任致使房屋或设备严惩损坏的;5、未经出租人书面批准,承租人将出租房屋进行装修的; 6、未经出租人局面批准,承租人将出租房屋转租第三人; 7、承租人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1、出租人书记处交付出租房屋_个月以上;2、出租人违背本合同商定,不承当维修责任,使承租人无法继续使用出租房屋。 3、_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返还房屋的时间是:_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_ _ 出租人未准时或未按规定维修出租房屋赞成承租人人身受到伤害或财物毁损的,负责补偿损失。 承租人逾期交付租金的,除应及时如数交补外,还应支付滞纳金。承租人违背合同,擅自将出租房屋转租第三人使用的,因此导致出租房屋毁坏的,应负损害补偿责任。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发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种方式解决。(一)提交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五条 其她商定事项_ _监制部门: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解决方案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