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学第一编(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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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学讲座仲裁法学讲座主讲:李晓年主讲:李晓年授课时间安排授课时间安排第一讲:导言第一讲:导言第二章(第二章(3月月5日)日)第二讲:第三、四章第二讲:第三、四章(3月月19日)日)第三讲:第五、六章第三讲:第五、六章(4月月2日)日)第四讲:第七、八、九章第四讲:第七、八、九章(4月月16日)日)第五讲:第十、十一、十二章(第五讲:第十、十一、十二章(4月月30日)日)第六讲:第十三、十四、十五章(第六讲:第十三、十四、十五章(5月月14日)日)第七讲:第十六、十七、十八章(第七讲:第十六、十七、十八章(5月月28日)日)第八讲:总复习(第八讲:总复习(6月月11日)日)导 言一、契约理论与仲裁制度的产生以身份地位同以契约关系确定人在政治生活中的地位的区别二、仲裁法学的研究对象1、仲裁立法及实践2、仲裁法与其他民事程序法的关系3、外国的仲裁立法与仲裁法学三、仲裁法学的学习方法(略)第一章第一章 仲裁制度概述仲裁制度概述 本章主要是仲裁制度概述,包括仲裁的概念与特征,仲裁制度的性质,仲裁的分类,以及仲裁法的概念和意义,仲裁法的适用范围等。*重点掌握:仲裁与仲裁法的概念,仲裁法的适用范围。*掌握:仲裁的特征。*一般了解:仲裁制度的性质和仲裁的分类本章分为三节 第一节 仲裁法的概念和性质第二节 仲裁的分类第三节 仲裁法第一节第一节 概念与性质概念与性质一、仲裁的概念二、仲裁制度的性质第一节第一节 概念与性质概念与性质一、概念(一)基本含义:字面含义应当具备的要素:1、各方当事人自愿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相互间的争议。2、当事人选择解决争议的第三者是非司法机关。3、第三者为解决争议所作出的裁决,对各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二)仲裁与相关制度的比较(二)仲裁与相关制度的比较1、仲裁与调解的比较2、仲裁与诉讼的比较3、仲裁局限性:(1)仲裁的自主性特点是一把双刃剑。仲裁当事人滥用仲裁程序的后果。(2)对第三人缺乏约束力(三)特征:1仲裁具有自愿性。2具有专业性。3具有灵活性。4具有保密性。(案例1)5具有效率性和经济性。6具有独立性。1、司法权论(Jurisdictional Theory)(1)国家对仲裁的监督和管理的权力(2)仲裁权的国家主权性。(德国等国家)2、契约论(Contractual Theory)仲裁权源于当事人之间的自由意志的选择3、混合论(Mixed or Hybrid Theory)4、自治论(Autonomous Theory)二、仲裁制度的性质第二节第二节 仲裁的分类仲裁的分类 一、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一、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 二、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二、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 三、合法仲裁与衡平仲裁三、合法仲裁与衡平仲裁四、民间仲裁与行政仲裁 第二节第二节 仲裁的分类仲裁的分类l 一、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一、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以仲裁是否由常设机构进行为标准划分(一)临时仲裁及特征:1仲裁当事人具有较大的自主性2仲裁过程具有灵活性3仲裁庭是因具体个案由特定当事人个别设立,案结即自行解散4仲裁耗费具有经济性(二)机构仲裁及特征:1仲裁机构的常设性2仲裁规则的严密性与实用性3仲裁员素质的可信性和范围的广泛性4仲裁费用的明确性 二、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二、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以争议内容是否含有涉外因素划分(一)国内仲裁(二)涉外仲裁 三、合法仲裁与衡平仲裁三、合法仲裁与衡平仲裁(一)合法仲裁(二)衡平仲裁 四、民间仲裁与行政仲裁以进行仲裁的仲裁机构地位性质不同为标准(一)民间仲裁及特征:1作为仲裁人的仲裁机构是民间性质的。2仲裁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自愿达成仲裁协议。3仲裁的必要条件是争议事项涉及的权益有可处分性。(二)行政仲裁及特征:1仲裁机构为行政机关或附设于行政机关的专门机构。2仲裁不体现当事人的自愿性。第三节第三节 仲裁法仲裁法一、仲裁法的概念二、仲裁法的意义三、仲裁法的适用范围第三节第三节 仲裁法仲裁法一、概念概念: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规定仲裁的范围和基本原则、仲裁机构的地位及设立、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和仲裁机构在仲裁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仲裁裁决的效力及其执行等内容以及调整由此引起的仲裁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意义:1保证及时、公正地仲裁经济纠纷2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三、仲裁法的适用范围(一)对人的适用范围(二)对事的适用范围(案例I,案例II)(三)时间上的适用范围(四)空间上的适用范围(五)适用范围的特点第二章仲裁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本章主要阐述仲裁制度的历史沿革,包括外国仲裁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和我国仲裁制度的产生与发展。通过本章的学习,应当*掌握:我国仲裁制度的产生与发展。*一般了解:外国仲裁制度的产生与发展。第一节外国仲裁制度的产生与发展第二节我国仲裁制度的产生与发展第二章仲裁制度的产生与发展第一节外国仲裁制度的产生与发展一、外国仲裁的产生古罗马十二铜表法由关于仲裁的记载 1347年,在英国法中有关于仲裁的记载 14世纪中叶瑞典某些地方法规成人中才是解决纠纷的合法途径。二、外国仲裁制度的产生与发展1697年英国议会正式承认了仲裁制度,并于1889年制定了第一部仲裁法。瑞典也于1887年正式制定了第一部关于仲裁的法律。三、国际仲裁的发展1958年在联合国主持下,通过的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又称纽约公约)第二节 我国仲裁制度的产生与发展一、新中国国内仲裁制度的产生与发展(一)经济合同仲裁1只裁不审阶段2两裁两审阶段3一裁两审阶段4或裁或审阶段(二)技术合同阶段(三)劳动争议仲裁二、涉外仲裁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我国涉外仲裁制度包括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和海事仲裁两部分。(一)涉外仲裁制度的产生1国际经济贸易仲裁2海事仲裁的产生(二)涉外仲裁制度的发展1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商事仲裁)的发展2海事仲裁的发展第三章第三章 仲裁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仲裁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本章主要阐述仲裁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包括自愿原则,公平合理仲裁原则、遵守国际惯例原则、符合法律规定原则、独立仲裁原则,以及协议仲裁制度、一裁终局制度、回避制度、不公开审理制度、开庭审理与书面审理相结合制度等。通过本章学习,*重点掌握: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协议仲裁制度,一裁终局制度,开庭受理与书面审理相结合的制度。*掌握:公平合理仲裁原则,遵守国际惯例原则,符合法律规定原则,回避制度,不公开审理制度。*一般掌握:仲裁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的概念主要内容第一节第一节 仲裁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概述仲裁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仲裁法的基本原则仲裁法的基本原则第三节第三节 仲裁法的基本制度仲裁法的基本制度第三章第三章 仲裁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仲裁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一、仲裁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二、仲裁法基本制度的概念 第一节第一节 仲裁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概述仲裁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概述一、仲裁法基本原则仲裁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仲裁活动中,仲裁机构、双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第4条)(2)公平合理仲裁原则;(第7条)(3)遵守国际惯例原则;(4)符合法律规定原则;(第7条)(5)独立仲裁原则。(第8条)二、仲裁法基本制度的概念仲裁法的基本制度,是指在仲裁活动中仲裁机构、双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必须遵循的基本规程,其在仲裁活动中某一阶段或某一环节起着规范作用,通常比较具体、明确,有很强的针对性、规范性、实用性,不像仲裁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仲裁的全过程,体现在仲裁活动的各个方面,具有抽象性和宏观指导性。包括:(一)协议仲裁制度(一)协议仲裁制度 (二)或裁审制度(二)或裁审制度 (三)一裁终局制度(三)一裁终局制度 (四)回避制度(四)回避制度 (五)不公开审理制度(五)不公开审理制度 (六)开庭审理于书面审理相结合制度(六)开庭审理于书面审理相结合制度第二节第二节 仲裁法的基本原则仲裁法的基本原则一、自愿原则一、自愿原则(案例案例2)自愿原则作为基本原则贯穿于仲裁程序的始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仲裁法第4条)(二)仲裁机构和仲裁地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选定(仲裁法第6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三)仲裁庭组成形式及仲裁员,由当事人自主选定(仲裁法第30条规定)(四)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五)当事人可以约定开庭形式、审理方式等有关程序事项(仲裁法第39条、第40条规定)二、公平合理仲裁原则二、公平合理仲裁原则(案例(案例3)(仲裁法仲裁法第第7条规定:仲裁庭条规定:仲裁庭公平合理地解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决纠纷)1、仲裁庭对待双方当事人应一律平等2、仲裁庭应公平合理地作出裁决 3、所聘仲裁员必须能保证案件的公正裁决三、遵守国际惯例原则 1、国际惯例的含义 2、国际惯例的必备因素 3、国际惯例与国内法、国际惯例与国际惯例之间的使用顺序四、符合法律规定原则要求:事实清楚、合法、公平合理五、独立仲裁原则仲裁法第8条规定: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14条规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一)仲裁独立于行政(二)仲裁组织体系中的仲裁协会、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三者之间相互独立(三)仲裁不受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一、协议仲裁制度(仲裁法第4条和第6条规定(一)仲裁协议是协议仲裁制度的核心(二)仲裁机构受理案件,必须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授权二、或裁或审制度(案例4)1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应当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能向法院起诉。2人民法院不受理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起诉。3对于没有仲裁协议的争议案件,当事人既可以于争议发生后签订仲裁协议而选择仲裁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仲裁与诉讼的相互转化。(1)、(2)、(3)第三节第三节 仲裁法的基本制度仲裁法的基本制度三、一裁终局制度(仲裁法第9条)仲裁裁决已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一裁终局制度是建立在当事人自愿和约定的基础上的。仲裁终局性不是绝对的,法院在一定范围内享有司法审查权。(案例5)四、回避制度(一)回避的事由(二)回避的方式、时限(三)回避的审查决定及后果五、不公开审理制度不公开审理,是国际民商事仲裁的通行惯例。六、开庭审理与书面审理相结合的制度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本章主要阐述仲裁机构和仲裁协会,包括仲裁机构的概念和特征,仲裁机构的分类,仲裁委员会的概念及特征,仲裁委员会的设立,仲裁委员会的性质与地位,仲裁委员会的职能部门,仲裁员的任职资格,仲裁员的选定,仲裁员的法律责任,中国仲裁协会,仲裁规则的概念与作用,仲裁规则的制定等。*重点掌握:仲裁机构的概念,仲裁委员会的设立条件及程序,仲裁员的任职资格及法律责任,中国仲裁协会的性质和作用。*掌握:仲裁机构的特征,仲裁委员会与仲裁协会的关系,仲裁机构与其设立部门的关系,仲裁规则的制定及其与仲裁法的关系。*一般了解:仲裁委员会的职能部门,仲裁机构的分类等第四章第四章仲裁机构与仲裁协仲裁机构与仲裁协会会第四章第四章仲裁机构与仲裁协仲裁机构与仲裁协会会第一节第一节 仲裁机构概述仲裁机构概述一、仲裁机构的概念及特征仲裁机构,是指依法有权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受理一定范围内的民商、经济争议并作出强制性裁决的组织。其一般的特征可归纳为以下几点:1一般仲裁机构行使仲裁权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2仲裁机构仅能对法定范围内的纠纷进行仲裁。3仲裁机构本身没有决定和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4仲裁机构是具备名称、住所、财产、组成人员等法定条件的组织体。二、仲裁机构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仲裁机构作多种分类:1根据仲裁机构的不同性质:一般仲裁机构和特别仲裁机构。2根据仲裁机构的存在期间:临时仲裁机构和常设仲裁机构。3根据仲裁机构的隶属关系:国家仲裁机构和国际仲裁机构。4根据仲裁机构受理的案件是否有涉外性,可以把国家仲裁机构分为国内仲裁机构和涉外仲裁机构。5根据仲裁机构受理争议的范围:综合性仲裁机构和专门性仲裁机构。第二节 仲裁委员会一、仲裁委员会的概念和特征仲裁委员会的含义可以理解为: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组成的,依当事人间仲裁协议受理并裁决法定范围内的民商或经济争议的常设性仲裁机构。我国仲裁委员会实际可以分为一般仲裁机构和特别仲裁机构。二、仲裁委员会的设立1仲裁委员会设立的地点和机构建制。(第10条)2仲裁委员会的设立主体。3仲裁委员会的设立程序。4仲裁委员会的设立条件。(人、财)(第11条)三、仲裁委员会的性质与地位(P44)四、仲裁委员会的职能部门(第12条)1管理部门2日常行政部门3专家咨询机构,一般称专家咨询委员会。4其他部门。第三节仲裁员一、仲裁员的任职资格1品行条件。2必须从事法定职业达法定年限或具有法定职称。3国籍条件。二、仲裁员的选定 三、仲裁员的法律责任第四节中国仲裁协会仲裁协会是仲裁行业协会的简称,是以仲裁机构和仲裁员为成员的自律性、管理性的行业组织。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中国仲裁协会的章程由全国会员大会制定。法律地位:社团法人性质:自律性组织,民间性事业单位法人组成:会员制:各仲委会、仲裁员职能:监督、制定统一仲裁规则、组织培训等第五节仲裁规则 一、仲裁规则的概念与作用一、仲裁规则的概念与作用 仲裁规则又称为仲裁程序规则,是适用于仲裁规则又称为仲裁程序规则,是适用于所属仲裁机构的,规定仲裁的具体程序,调整所属仲裁机构的,规定仲裁的具体程序,调整在仲裁程序中各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在仲裁程序中各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总和。总和。1 1制定主体不同。制定主体不同。2 2效力不同。效力不同。3 3内容不同。内容不同。二、仲裁规则的制定二、仲裁规则的制定第五章第五章 仲裁协议仲裁协议 第一节第一节 仲裁协议概述仲裁协议概述一、仲裁协议的概念与特征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双方自愿将已经发生的或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双方自愿将已经发生的或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共同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共同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仲裁协议有如下特征:仲裁协议有如下特征:1仲裁协议的主体涉及两个方面。仲裁协议的主体涉及两个方面。2仲裁协议的客体和内容有同一性。仲裁协议的客体和内容有同一性。3仲裁协议是一种附条件的协议。仲裁协议是一种附条件的协议。4仲裁协议的效力范围具有广泛性。仲裁协议的效力范围具有广泛性。5仲裁协议效力的性质具有复杂性仲裁协议效力的性质具有复杂性。二、仲裁协议的形式二、仲裁协议的形式1根据仲裁协议订立的时间,可以分为事先根据仲裁协议订立的时间,可以分为事先仲裁协议和仲裁协议和事后仲裁协议事后仲裁协议。2根据订立仲裁协议的意思表示方式,可以根据订立仲裁协议的意思表示方式,可以分为明示仲裁协议和默示仲裁协议。分为明示仲裁协议和默示仲裁协议。3根据仲裁协议与主合同的关系,书面仲裁根据仲裁协议与主合同的关系,书面仲裁协议可以分为:包含于主合同中的协议可以分为:包含于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仲裁条款和其他和其他方式的仲裁协议。方式的仲裁协议。在实践中,仲裁协议以三种形态存在:在实践中,仲裁协议以三种形态存在:1典型规范的书面仲裁协议典型规范的书面仲裁协议 2存在于存在于函电中的仲裁协议函电中的仲裁协议 3引用型书面仲裁协议引用型书面仲裁协议第二节第二节 仲裁协议的内容仲裁协议的内容一、法定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即当事人要通过仲裁解决的争议仲裁事项,即当事人要通过仲裁解决的争议及其范围。及其范围。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二、约定的内容1制裁机构适用的仲裁规则制裁机构适用的仲裁规则 2涉外仲裁中适用的实体法律涉外仲裁中适用的实体法律 3仲裁裁决的效力仲裁裁决的效力 4仲裁费用的负担仲裁费用的负担第三节第三节 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的效力一、对当事人的效力1当事人就协议仲裁事项的诉权受到限制,当事当事人就协议仲裁事项的诉权受到限制,当事人只能就该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人只能就该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更不能请求行政机关或其他社会团体、组织处理该更不能请求行政机关或其他社会团体、组织处理该争议。争议。2当事人可提请仲裁的范围受到限制,只能仲裁当事人可提请仲裁的范围受到限制,只能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事项。协议中约定的仲裁事项。3对当事人科以附随义务。对当事人科以附随义务。二、对仲裁机构的效力1授权效力即有效的仲裁协议授予了约定仲裁授权效力即有效的仲裁协议授予了约定仲裁机构对仲裁事项的管辖权。机构对仲裁事项的管辖权。2对行使仲裁权范围的限制效力。仲裁机构只对行使仲裁权范围的限制效力。仲裁机构只能对有效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事项享有仲裁权,能对有效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事项享有仲裁权,而对于超出约定仲裁事项范围的争议,根据仲裁而对于超出约定仲裁事项范围的争议,根据仲裁自愿的原则,仲裁机构无管辖权,从而不得受理自愿的原则,仲裁机构无管辖权,从而不得受理和裁决。和裁决。3对仲裁裁决内容实现的保证力对仲裁裁决内容实现的保证力三、对人民法院的效力1排除人民法院对有仲裁协议的争议案件的排除人民法院对有仲裁协议的争议案件的管辖权管辖权 2对仲裁机构基于有效仲裁协议所作出的有对仲裁机构基于有效仲裁协议所作出的有效裁决,法院负有执行职责。效裁决,法院负有执行职责。四、仲裁条款的独立性1 性质上的独立性性质上的独立性 2 效力上的效力上的独立性独立性第四节 仲裁协议的无效一、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1因主体要件不合格而无效因主体要件不合格而无效 主体条件:主体条件:(1)缔结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缔结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为能力(2)仲裁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必须与协议仲裁的纠纷)仲裁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必须与协议仲裁的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有直接的利害关系。2因意思表示要件不合格而无效。对当事人的仲因意思表示要件不合格而无效。对当事人的仲裁意思表是否真实,判定标准:裁意思表是否真实,判定标准:(1)必须有签订仲裁协议的效果意思)必须有签订仲裁协议的效果意思 (2)必须有签订仲裁协议的行为意思)必须有签订仲裁协议的行为意思3因内容要件不合格而无效要求:因内容要件不合格而无效要求:(1)仲裁协议的法定内容必须健全仲裁协议的法定内容必须健全(1、)、)(2)协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协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3)协议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协议不得损害公共利益。4因不符合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而无效因不符合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而无效 以上要件有一个或多个存在瑕疵,都有可能导致以上要件有一个或多个存在瑕疵,都有可能导致如下后果:如下后果:1仲裁协议自始无效仲裁协议自始无效 2仲裁协议经撤消而无效仲裁协议经撤消而无效 3不明确的仲裁协议因当事人未能补救而无效不明确的仲裁协议因当事人未能补救而无效 二、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二、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 1仲裁协议异议仲裁协议异议的情形的情形 2仲裁协议效力异议提出的条件仲裁协议效力异议提出的条件 (1)由当事人自己提出异议由当事人自己提出异议 (2)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或法院提出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或法院提出 (3)应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应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3对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和法律后果对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和法律后果(1)认定(认定(2)(2)后果:对确认有效的仲裁协议,仲裁庭应后果:对确认有效的仲裁协议,仲裁庭应当受理当事人提出的仲裁申请,并予以审理、裁当受理当事人提出的仲裁申请,并予以审理、裁决,人民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对确认无效的决,人民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对确认无效的仲裁协议,除非另达成协议,否则当事人只能就仲裁协议,除非另达成协议,否则当事人只能就其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案例分析案例分析第六章第六章 证证 据据 第一节第一节 概述概述 一、概念与特征一、概念与特征指能够证明仲裁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基本特征:指能够证明仲裁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基本特征:1客观性客观性2关联性关联性3合法性合法性二、证据的分类二、证据的分类1本证和反证本证和反证根据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之间的关系分类根据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之间的关系分类2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根据证据是否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分类根据证据是否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分类3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根据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分类根据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分类 三、证据的种类三、证据的种类 1书证书证2物证物证3视听资料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勘验笔录 第二节第二节 证明对象与举证责任证明对象与举证责任一、证明对象一、证明对象又叫待证事实,指仲裁活动中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又叫待证事实,指仲裁活动中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包括:的事实。包括:1当事人主张的实体意义上的法律事实当事人主张的实体意义上的法律事实2当事人主张的程序意义上的法律事实当事人主张的程序意义上的法律事实3证据事实证据事实4其他事实其他事实 二、二、举证责任举证责任1含义含义2举证责任的分担举证责任的分担(1)谁主张谁举证谁主张谁举证(2)举证责任的倒置,指主张某一事实的当事人提出这一举证责任的倒置,指主张某一事实的当事人提出这一事实后,对方当事人否认的,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事实后,对方当事人否认的,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3举证责任的转移举证责任的转移4举证责任的免除,包括:举证责任的免除,包括:(1)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和提出的仲)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和提出的仲裁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裁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2)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3)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5)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第七章第七章 期间与送达期间与送达第一节第一节 期间期间一、概念概念 指仲裁机构、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进行仲裁活动必须指仲裁机构、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进行仲裁活动必须遵守的时间。遵守的时间。二、期间的种类二、期间的种类 1法定期间法定期间 仲裁法仲裁法规定,当事人申请撤消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规定,当事人申请撤消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个月内提出。6个月就是法定期间。个月就是法定期间。2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间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间 仲裁法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仲裁规则规定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的期限内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3指定期间指定期间 由仲裁机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职权指定完成某项仲由仲裁机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职权指定完成某项仲裁行为的期限裁行为的期限。三、期间的计算三、期间的计算1以时、日、月、年计算以时、日、月、年计算2期间届满后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期间届满后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3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第二节第二节 送达送达 一、概念与特征一、概念与特征指仲裁机构将仲裁文书依照一定的程序和方式,送交当事人指仲裁机构将仲裁文书依照一定的程序和方式,送交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的一项仲裁行为。特征: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的一项仲裁行为。特征:1送达的主体是仲裁机构送达的主体是仲裁机构2送达的对象是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送达的对象是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3送达的内容是各种仲裁文书送达的内容是各种仲裁文书4送达必须依一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送达必须依一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 二、二、送达的方式送达的方式1直接送达直接送达 2留置送达留置送达 3邮寄送达邮寄送达 4转交送达转交送达第三节第三节仲裁时效仲裁时效仲裁时效仲裁时效 一、概念一、概念指权利人向仲裁机构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法定期限。特征:指权利人向仲裁机构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法定期限。特征:1仲裁时效届满后,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的,权利人不仲裁时效届满后,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的,权利人不能通过仲裁程序强制追索。能通过仲裁程序强制追索。2权利人的实体权利不因实效的届满而消灭权利人的实体权利不因实效的届满而消灭3超过仲裁时效的,权利人仍然有权受领超过仲裁时效的,权利人仍然有权受领 二、二、仲裁时效的种类仲裁时效的种类1普通仲裁时效普通仲裁时效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一般的诉讼时效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一般的诉讼时效为2年年2特殊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即法律法规另有特殊规定的诉讼时效即法律法规另有特殊规定的诉讼时效三、仲裁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三、仲裁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中止,指在仲裁时效进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中止,指在仲裁时效进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提起仲裁时,暂时停止时效的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提起仲裁时,暂时停止时效的进行,待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后,仲裁时效继续进行。进行,待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后,仲裁时效继续进行。中断,指在仲裁时效进行过程中,因当事人一方提出要中断,指在仲裁时效进行过程中,因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申请仲裁。致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归求或同意履行义务、申请仲裁。致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从中断时起,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事由有:于无效,从中断时起,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事由有:(1)权利人通过一定方式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权利人通过一定方式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3)权利人申请仲裁)权利人申请仲裁 延长,指仲裁时效期间已经届满,权利人因特殊情况而延长,指仲裁时效期间已经届满,权利人因特殊情况而未能行使权利,仲裁机构可适当延长时效期间。未能行使权利,仲裁机构可适当延长时效期间。第八章第八章 仲裁费用仲裁费用第八章第八章 仲裁费用仲裁费用第一节第一节 概述概述一、概念一、概念指当事人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活动及相关活动时,仲指当事人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活动及相关活动时,仲裁委员会依法向当事人收的取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裁委员会依法向当事人收的取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理费。二、意义1可以保证仲裁机构能够正常开展仲裁活动。可以保证仲裁机构能够正常开展仲裁活动。2有利于教育当事人遵守法律有利于教育当事人遵守法律3可以防止并限制当事人滥用仲裁的权利,并促使当事人可以防止并限制当事人滥用仲裁的权利,并促使当事人通过自行协商的方式,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通过自行协商的方式,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第二节第二节种类及征收种类及征收 一、案件受理费用及征收一、案件受理费用及征收1争议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每件交40-100元2超过1000至5万元的部分,按4%-5%交纳3超过5万至10万元的部分,按3%-4%交纳4超过10万至20万元的部分,按2%-3%交纳5超过20万至50万元的部分,按1%-2%交纳6超过50万至100万元的部分,按0.5%-1%交纳7超过1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0.25%-0.5%交纳案件受理费应当由仲裁申请人在收到受理之日起15日内预交,被申请人在提出反请求的同时,也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二、案件受理费及征收二、案件受理费及征收指在仲裁过程中实际支出的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指在仲裁过程中实际支出的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国家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国家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合理的实际支出收取。仲裁费用的负担,原则上由败诉的当合理的实际支出收取。仲裁费用的负担,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应承担的仲裁费用比例人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应承担的仲裁费用比例。案例1申请人程某与被申请人海南某公司签订了技术合作合同。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双方产生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仲裁协议将该纠纷与2001年8月1日提请海口仲裁委员会仲裁,并且共同选定独任仲裁员王某。在仲裁过程中,双方在独任仲裁员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一致要求不写明争议事实及裁决理由,以调解协议内容制作裁决书。独任仲裁员依据仲裁法第51条、第54条及海口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44条、第50条的规定以及双方的调解协议做出了裁决: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0年6月19日签订的技术合作合同及2001年6月1日签订的补充协议至2001年8月31日终止旅行。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本案不再追究对方的赔偿责任;三、被申请人自愿补偿申请人差旅费1500元,该补偿应于2001年8月31日前履行完毕。本案仲裁费600元,申请人承担400元,被申请人承担200元。案例2上海市兴隆公司与宁波市西宁公司在东台签订了一份合同,该合同履行地在温洲市。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约定:如本合同发生争议,提交东台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现兴隆公司与西宁公司发生合同纠纷,兴隆公司欲申请仲裁,得知东台市未设仲裁委员会,但上海、宁波、温州三个市均设立了仲裁委员会。请问兴隆公司应当怎么办?A.向上海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B.向宁波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C.向温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D.向宁波市或温州市的法院起诉 答案为:D案例3中国XX公司向美国某公司出售一批重晶石,其质量要求,白度不得低于90度。中国商检局的出口检验结果是90.8度,但是到岸后美国以商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则为78.1度。两者相比,显然相差甚远。根据合同,双方应共同推举第三家商检机构进行复检,作出权威性的结论。然而双方在附件问题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其责任属谁,也难以辨清。在此情况下,仲裁庭认为,取上述两个商检结果的平均值作为货物质量的依据,是在目前的情况下唯一合理的解决问题的办法。根据这个计算办法,货物的白度推定为(90.8+78.1)/2=84.45(度)。在此基础上,决定该批货物的实际价值,从而使整个争议迎刃而解,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也甚为满意。案例4某商场(需方)与某开关厂(供方)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总价款50万元。合同中约定双方若因合同发生则由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后双方就产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某商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开关厂赔偿损失。某商场在起诉时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便受理了此案,并要求某开关厂在法定期间内答辩。某开关厂在法院要求的时间内提出了答辩,未指出有关仲裁协议的事宜。法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发现当事人之间原来石油仲裁协议的。法院以某开关厂放弃仲裁协议为由继续审理该案。案例I 陈某与刘某二人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如就祖传字画的继承权发生争议,则提交双方住所地以外的仲裁委员会(北京市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并将自动履行其裁决。后双方果然在继承问题上发生争议,现问双方解决争议的可行法律途径是什么?A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B只能申请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C只能申请双方或一方住所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D既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也可以申请仲裁 答案:A、关于仲裁范围与无效仲裁协议的问题!案例II购物摔伤仲裁索赔去年10月,家住杭州的俞女士在杭州某店购物后出店门时,踩在台阶上滑倒导致摔伤,经过四次治疗,先后花去医疗费700余元。事后,俞女士多次与店家交涉要求赔偿,而店家认为责任不在他们,只能出于人道主义作一些补偿。无奈之下,俞女士只能向杭州市消协投诉。消协在调解过程中产生了僵局,俞女士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共1470元,但店同意补偿100元,在多次调解无果后,双方一致词意进行消费仲裁。在仲裁中,仲裁庭首先查明申请人俞女士确实在被申请人店里摔伤,并出示了医院证明、病历以及医药费发票等有关证据。随后双方展开辩论。俞女士认为店里地滑是造成摔伤的主要原因,责任在经营者,而店方则认为下雨地,滑和俞女士自身疏忽都是重要因素,而该店的防滑地板砖是符合标准的。经仲裁庭查明:俞女士出店堂时,由于下雨地湿,经营者未能及时将地擦干,也未设置防滑设施和安全警示等原因,导致俞女士摔伤。接着双方就赔偿问题进行辩论,店方认为医疗费可以承担,但是俞女士是退休职工,没有误工之说,要赔偿精神损失费需要拿出法律依据。俞女士愿意放弃这两项要求。仲裁庭认为:店方已侵害了消费者的“安全权”,对俞女士的伤害应该承担主要责任。最后,仲裁庭作出裁决:该店一次性支付给俞女士医疗费770元整;赔款应在裁决书生效起10日内付清。至此,一场消费伤害赔偿纠纷得到了圆满的解决案例5 A公司与B公司于1998年3月25日签订了一分购进三合板2万张、每张45元的购销合同。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约定由该合同引起的或该合同有关的争议由某仲裁委员会仲裁。在约定的交货日期临近之时,A公司派员去B公司看货,方知B公司根本没有三合板。B公司遂于当日通知A公司无货源并要求退回其预付的定金30万元。A公司起初拒绝接受退还的30万元定金,坚持要货,后又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A公司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1998年4月10日A公司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某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做出了对A公司有利的裁决。B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人民法院以双方已经过仲裁为由不予受理。案例8合同中的仲裁条款1997年2月5日甲公司作为供方与乙公司签订一份销售,20个集装箱芦笋的合同。合同约定:第一批10个集装箱到岸卸货期为1997年5月,第二批10个集装箱到岸卸货期为1997年6月。合同中还规定: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合同签订后,乙公司依约开出了信用证,甲公司却将应于5月到岸卸货的10个集装箱只运出一个,其余9个集装箱的到岸卸货期发生了延误。1999年3月11日,乙公司在向甲公司索赔未果的情况下,根据合同中的仲裁约定,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甲公司赔偿延误履行合同给其造成的损失。仲裁庭裁决甲公司应偿付乙公司13392美元,外加利患并承担仲裁费。实例9:争议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1998年1月25日晨,B轮顺流进入上海港长江口内,由于遇大雾,与正前方的R轮发生碰撞。碰撞发生后,双方协商解决碰撞发生的损失问题,未果。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将争议交付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1999年3月23日B轮船东向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R轮所有人赔偿因碰撞造成的损失。被申请人在答辩中否认碰撞责任,要求申请人赔偿因碰撞造成的被中请人的全部损失。仲裁庭经过审理认定,B轮应承担60的碰撞责任,R轮应承担40的碰撞责任。此次碰撞所引起的双方损失和费用,由双方按照各自应承担的碰撞,责任比例分担。实例10:传真形式的仲裁协议X公司与Y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买卖合同,合同中未订明仲裁条款。X公司签订合同后,按合同要求,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交货。Y公司收到货物后,就钢材质量问题提出异议。双方就钢材质量问题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钢材价格以合间中规定的价格为基础下调15。Y公司在同意钢材价格下调15后,仍不付款。X公司多次催要款项,Y公司拒不付款。X公司于是给Y公司发了一封传真,中明如再不付款,将在上海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Y公司接到传真后,复传宣称:不管采取何种方式解决争议,我公司将奉陪到底。X公司遂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请仲栽。Y公司辩称上海仲裁委员会对本案无管辖权,双方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纠纷发生后亦未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庭审理认为,在申请人提出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后,被申请人表示不管采取何种方式解决争议将奉陪到底,表明被申请人同意将争议交付仲裁,仲裁委员会对本案有管辖权。经仲裁庭审理,裁决Y公司向X公司交付货款及利息,承担仲裁费用。例11: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排除法院管辖1988年12月7日,本得合金进出口公司(买方)与自称是美国新天企业(卖方)的代表汤马斯和帕特里夏签订了一份废金属买卖合同。由于卖方不能完全履行此合同,买方要求卖方将预付款中多付的部分退还,而卖方予以拒绝。买方遂在美国马萨诸塞州的NORFORK高等法院提请诉讼,由于发现新天企业没有在政府部门登记注册,买方将汤马斯和帕特里夏一并列为被告。同时,卖方在读法院对买方提起了反诉。而且,卖方在对买方书面讯问所作答复中称,由于买方提起诉讼就放弃了仲裁权利,该法院还是鉴于合同中有仲裁条款,于1992年5月21日作出了原告本得合金进出口公司诉被告汤马斯、帕特里夏和新天企业的判决,内容为:(1)当事人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现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该仲裁应在中国北京进行。(2)关于反诉事项,被反诉人本得合金进出口公司胜诉。买方遂于1992年9月初根据美国法院的判决将争议提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实例12: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的仲裁协议2001年10月20日,长沙市A食品厂与上海市B食品供应公司之间签订了一份食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发生经济纠纷后,协商解决。不能解决时由仲栽委员会仲裁。后双方当事人因合同履行方式发生了争议,B食品公司以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确为由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而A食品厂却向长沙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结果长沙仲裁委员会以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不明为由驳回了A食品厂的仲裁申请,案件最后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判决。实例13:无效仲裁条款1995年10月3日,天俊公司与福华公司签订合作兴建彭年广场商品综合大楼的合作建房合同。困资金困难,双方同意追加利是佳公司为合作人,三方于1996年2月10日签订新的(合作建房合同)。之后,三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纠纷。2000年3月6日,天俊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通知福华公司、利是佳公司应诉。利是佳公司以(合作建房合同)第11条规定:“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遇重大事项,协商不能解决时,可提交有关仲裁机关裁决”,法院没有管辖权为由,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本案当事人签订的协议“未明确约定具体的仲裁机构,仲裁条款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读合同的不动产所在地在深圳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鉴于利是佳公司是港方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5)18号文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条规定,将该案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由于合同中约定仲裁的仲裁机构不明确,使得该仲裁条款无法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18条的规定,该仲裁条款应属无效。故同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5)18号文第1条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就此案的管辖权问题进行审批。最高人民法院研究认为:双方当事人在合作建房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未明确约定具体的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补充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18条的规定,该仲裁条款无效。故同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意见,该案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实例14:合同仲裁条款效力的认定1998年10月深圳经济特区某贸易公司(下称深圳公司)与香港某贸易公司(下称香港公司)签订一份丙醇800吨的购销合同,单价为每吨1365美元,总价款为1092000美元。合同同时对丙醇的质量要求及验货方式进行了约定。合同还约定了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印“双方进行友好协商解决或以国际商会仲裁为准”。合同签订以后买方深圳公司依约开出了LC,履行了合同项下买方的全都义务。但是在买方派员验货后,发现有质量问惠,提出换货及索赔要求,双方发生纠纷。买方于1999年3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香港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发生纠纷,双方约定“进行友好协商解决或以国际商会仲裁为准”,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双方未就具体的仲裁委员会或仲裁机构作出明确约定,驳回香港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并作出一审判决。香港公司不服,向广东省高院提起上诉,认为合同中约定了纠纷解决方式“以国际商会仲裁为准”,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明确即国际商会。原审认定合同未就具体的仲裁委员会或仲裁机构作出明确约定,显然是错误的。请求依法裁定将此案提交国际商会仲裁。广东省高院经审查后认为,当事人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为双方进行友好协商解决或以国际商会仲裁为准”。(国际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第8条规定:“双方当事人约定提交国际商会仲裁时,则应视为事实上接受本规则。”国际商会仲裁院是执行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的唯一的仲裁机构,故双方当事人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实际上约定了由国际商会仲裁院依据国际商会仲裁规则对本案当亭人之合同纠纷进行仲裁,该仲裁条款有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理由成立,原审裁定驳回香港公司管辖权异议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规定,于1999年9月5日裁定:一、撤回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二、驳回原告深圳公司的起诉。实例15:不明确的仲裁条款1985年我国设备进出口公司与美国宝鑫尼亚公司在履行合同上发生争议,宝鑫尼亚公司向美国加州法院起诉,我国设备进出口公司以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为由对美国加州法院的管辖权提出抗辩,该仲裁条款采用标准合同格式,它规定:“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提交仲裁在北京仲裁根据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如果仲裁在进行,由每一方指定一名仲裁员,被指定的仲裁员推举一名第三者共同组成仲裁委员会,双方应接受该委员会的裁决为终局的”该条款要求当事人在具体签约时选择确定,但双方未加任何改动和补充,也没有作出任何选择,即放进了合同。美国加州法院认为,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法院不应予以管辖,但仲裁条款不明确,没有订明仲裁地点,选择的仲裁机构模棱两可,仲裁无法进行,因此美国加州法院裁定,不进行法院诉讼审判程序,而指定双方当事人在美国加州按照当地的仲裁程序组成临时仲裁庭,进行仲裁。实例16:不明确仲裁协议的补充1997年12月,天津甲建筑公司与北京乙钢厂签订了一份钢材批量供应合同。双方约定乙钢厂1998年全年向甲建筑公司供应钢材1000吨,分4批用火车发运,运费和货款每半年结清1次。合同同时约定:凡执行本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一切争议,协商不能解决时,可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或天津仲裁委员会裁决。1998年1-3月乙钢厂依约向甲建筑公司发运了300吨钢材,后由于钢材价格上涨乙钢厂便不再供货。协商无果,甲建筑公司面临停工的危险,于是向天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乙公司提出异议,认为应由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双方未能就仲裁,机构的选择达成补充协议,天津仲裁委员会以仲裁机构约定不明,事后又未能达成补充协议为由认定仲裁协议无效,驳回甲建筑公司的仲裁申请。实例17:合同无效,仲裁条款是否有效?1999年10月广州市A公可与英国B公司签订了一项茶叶出口合同,合同规定有一仲裁条款,约定由于该合同履行而产生的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后由于货源不足,无法履行合同。B公司依仲裁条款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A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A公司辩称,本公司没有外贸经营权,无权订立外贸合同,原订立的合同因为主体不合格而无效,其中的仲裁条款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因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仲裁结果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经调查后发现A公司确无外贸经营权,认定原订合同无效。同时认为,根据仲裁法第19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并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最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确认其对争议有管辖权,作出了对A公司不利的裁决。实例18:合资合同中仲裁条款的独立性1993年11月,经西安市外经委批准,西安正泰机电科技开发公司(甲方)、海南顺达旅业有限公司(乙方,简称海南顺达公司)、美国亚派克国际公司(丙方)合资成立西安西亚汽车检测设备实业有限公司(简称西安西亚公司)。合资合同规定了三方的出资额;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决定合资公司的一切重大问题;因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提交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等等。后甲、乙、丙三方陆续投入部分资金。1995年7月11日,由于乙方海南顺达公司因故提出转让股权,在只有4名董事(分别为合资三方人员)参加的董事会会议上作出决议:同意海南顺达公司退出合资公司和不再享有董事会权利、义务,其投入的股金人民币4982万元,其中5万元作为对西安西亚公司的赔偿,另4482万元由西安西亚公司在1995年12月31日前分期退还海南顺达公司。1996年5月27日,经西安市外经委批准,陕西凯特工贸公司接替海南顺达公司在合资公司中乙方的地位并享有和承担海南顺达公司在合资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海南顺达公司因未得到股权转让款,遂于1996年9月提起诉讼,要求西安西亚公司给付股权转让款,,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以股权转让纠纷案受理。西安西亚公司以合资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本案应由当事人申请仲裁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一审裁定认为,董事会决议巳同意海南顺达公司退出合作,合资合同规定的仲裁条款已不适用海南顺达公司,驳回了西安西亚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西安西亚公司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问:该案的仲裁条款是否仍然有效?审理结果:1996年11月,西安西亚公司就管辖权异议不服二审裁定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同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撤销原审裁定,由当事人依照合资合同的约定中请仲裁。最高人民法院致函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陕西省高级法院交由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处,该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裁定撤销了原一审、二审裁定,原告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实例19:轻纺公司与褡亿公司销售合同纠纷案1996年5月5日,轻纺公司与裕亿公司签订了CC960505号销售合同,约定由裕亿公司销售普通旧电机5000吨给轻纺公司,每吨3489美元。同年5月6日,轻纺公司与太子公司签订了CC960506号销售合同,约定由太子公司销售普通旧电机5000吨给轻纺公司,每吨3489美元。上述两份合同第8条均明确约定,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协商不成,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货物到港后,经商检查明,货物总重量为9586323吨,主要以各类废结构件、废钢管、废齿轮箱、废元钢等。轻纺公司遂以裕亿公司和太子公司侵权给其造成损失为由,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裕亿公司和太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之间对合同纠纷巳自愿达成仲裁协议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江苏省高院认为被告利用合同欺诈,构成侵权,轻纺公司有权提起侵权之诉,不受仲裁条款约束,裁定驳回裕亿公司、太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裕亿公司、太子公司不服一审宣判,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均应受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的约束,如有发生纠纷应通过仲裁解决,人民法院无管辖权,于1998年5月31日裁定撤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驳回轻纺公司的起诉。实例20:对仲裁协议的异议1993年3月13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厦门签订了一份买卖1500吨钢材中英文对照的合同。合同仲裁条款的中英文表述不一致,中文(手写)写明争议应提交双方同意的美国具有法律效力的仲裁机构按有关国际仲裁条例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美国;英文(格式)则表明争议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仲裁地点在中国北京。合同项下货物到达厦门后,经商检发现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双方发生纠纷,但双方未能达成新的意思表示一致的仲裁协议。1996年3月1日,申请人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申请人依据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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