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执行案件中涉及被执行人离婚逃债问题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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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执行案件中涉及被执行人离婚逃债问题的处理浅谈执行案件中涉及被执行人离婚逃债问题的处理 在目前的执行工作中,被执行人采取离婚手段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现象屡见不鲜,而执行立法中的相应条款却是一片空白,在执行中如何操作,能否追加被执行人原配偶为共同被执行人等等成为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下面笔者对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离婚逃债如何处理谈谈看法,以求抛砖引玉。 一、被执行人离婚逃债情况简介1、进入执行程序后,涉及被执行人离婚逃债的情况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种:1债务产生后,未进入诉讼程序,债务人便和其配偶离婚,以逃避债务;2执行法律文书诉讼过程中债务人和其配偶离婚逃避债务;3执行法律文书生效后未进入执行程序,债务人离婚逃债;4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离婚逃避债务。2、离婚逃债途径主要有:1通过法院本院或其它法院调解离婚,双方达成和解协议。2通过婚姻登记机关离婚。3通过公证机关分割财产后,再通过婚姻登记机关离婚逃债等。3、离婚逃债行为构成要件,笔者认为、离婚逃债行为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点:1被执行人必须有离婚逃债的行为存在,即被执行人施行了旨在逃债的违法行为,它是一种违法行为。2、该行为发生在债务产生后,包括1债务产生后诉讼前。2执行法律文书诉讼过程中。3执行法律文书生效后。3、该行为必须是被执行人成心所为。1在离婚时向有关机关隐瞒债务。2分割债务未征得了债权人的同意,是在暗中对可供被执行财产进展处分的。3财产分割明显不公平。有的将被执行人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全局部给被执行人配偶,有的被执行人配偶分得全部夫妻共同财产,被执行人仅分得少量随身物品,债务都由被执行人承当,以此逃避债务。LOCaLhOst4、行为人必须是施行离婚逃债行为的人。5、其处分财产尚未被明确为执行标的,即不是法律文书中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也不是已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是蒋来可能成为执行对象的财产。二、我国对离婚逃债强迫执行制度现状现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宏观上对恶意逃债问题,已明确了打击力度。2002年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有才能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立法解释列举了拒不执行的五种情形,第一为“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成心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各级法院指导屡次强调:执行工作是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可以真正得到实现的重要法律保障,法院要强化执行措施,加大执行力度,及时执行各类案件,特别是对恶意逃债的典型案件进展曝光。但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对接收逃债财产人或恶意串通协助逃债的人,能否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法律未作出明确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21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假设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至第27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假设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追加、变更被执行主体的条款,对此类问题都没有涉及,在执行程序中未明文规定对接收逃债财产人或恶意串通协助逃债的人的强迫手段,对被执行人躲避执行,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各种情况在法律标准方面缺乏相应的对策,只是有关实体法规定了逃债行为的无效,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假设干详细意见?第17条第2款规定,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约定财产分割约定其约定无效。我国?民法通那么?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以下民事行为无效:第四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第七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例合同纠纷,债务人通过离婚逃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可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债权人恳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在离婚逃债问题的处理上,从我国离婚逃债强迫执行制度现状看,被执行人通过与其配偶离婚逃债后,造成债权人的财产损失,现还不能通过执行程序迅速解决。因法律还未明确规定在执行程序中裁定追加被执行人原配偶或接收逃债人财产人为被执行人,假如适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条款,通过诉讼行使撤消权,不但给债权人造成了很多不便,易造成债权人财产损失,使逃债的人越来越多,不利于形成良好的信誉环境。三、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离婚逃债如何处理在执行程序中,发现被执行人离婚逃债的情况,笔者认为,假如被执行人是在执行法律文书诉讼过程中或执行法律文书生效后与其配偶离婚逃债的,应直接追加被执行人原配偶为被执行人,表达执行工作“效率优先的特点,表达公平原那么。详细处理,可分两种情况:一是通过婚姻登记机关或通过公证机关分割财产后再通过婚姻机关离婚逃债的,应根据有关实体法认定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分割财产的行为无效,再裁定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二是利用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离婚逃债的,不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而是按审讯监视程序先撤销被执行人有关财产分割协议后,再裁定追加被执行人原配偶为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虽然目前根据有关强迫执行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离婚逃债的情况下可根据实体法裁定追加被执行人原配偶为被执行人,但离婚逃债实属一种无效民事行为,其行为应始终无效。最高法院?关于适用诉讼法假设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已明确规定:假如依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从以上法律规定可看出,现有关强迫执行法已规定了某些方面可根据实体法裁定追加被执行人。根据实体法行使裁判权,法学理论界原争议很大,现观点根本超于一致,成认在执行程序行使裁判权时,可根据实体法作出裁判,在目前情况下,在执行程序中,可根据实体法认定离婚逃债被执行人与其配偶财产分割协议无效,裁定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此做法已在执行理论中得到一致赞同,也得到法学理论界的支持。在【1】【2】执行程序中,裁判权可由执行局裁判庭行使未设裁判庭的由综合科行使,应建立相应的监视机制,实行听证制度,在目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救济手段为允许当事人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表达“公正、效率主题。对债权人起诉前,债务人便离婚逃债的,笔者认为,不能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被执行人原配偶为被执行人,应根据不同情况,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那么根据不同的案件适用不同的实体法,保护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例如,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就规定了,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恳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无效。四、对离婚逃债的处理的立法完善在现行法律制度下,被执行人通过离婚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缺乏相应的对策,被执行人离婚逃债后,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债权人按照有关实体法通过诉讼形式行使用权撤销权,其结果是债务人要么到达了逃避债务的目的,要么赢得了时间,债务人“讨了好,债权人要么失去了债权,要么输了时间,债权人“吃了亏。要使这一场面从根本上得到改变,必须从立法上加以完善。离婚逃债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它既属于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又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它属我国?民法通那么?第五十八条列举的无效民事行为的一种,因有关实体法关于离婚逃债如何处理规定的比拟原那么、简单,条文较少,在执行程序中的措施没有,在详细执行时出现很多新情况、新问题,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难以找到正确处理的根据,经常出现不同的理解和歧义,导致执行工作效率大大降低,例如法律文书生效后,债务人通过外地法院离婚逃债,执行法院要求外地法院按审讯监视程序撤销被执行人与其配偶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假如外地法院不予配合、支持或对此问题的处理在观念上存在分歧,那么需要上级法院的协调和答复。标准不够是当前产生执行难和执行乱的相当重大原因,做出比拟系统的、统一的操作性强迫执行标准,是当务之急。为此,笔者建议,应用法律的形式规定凡离婚逃债的,夫妻双方对债务承当连带责任,在执行程序中,夫妻双方均可成为被执行人,对离婚逃债的构成,那么由最高法院作出司法解释,这样可以防止法院内部层层请示汇报,必将大大进步执行工作效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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