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 证券交易(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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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第四章 证券交易(1)第二节 证券上市及条件一、证券上市的概念和类型(一)证券上市的概念证券上市是指某种证券获准成为证券交易所交易对象的过程。证券一旦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即为上市证券。在广义上,证券上市还可指证券在场外市场获得交易资格的过程。在国内,证券上市为狭义之证券上市。证券上市是已发行证券进入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的前提。证券发行与上市属于不同制度。证券发行旨在使发行人募集一定数量的社会资金,确立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股权或债权债务关系。证券发行成功后,证券须以合适形式进行流动,以实现投资流通性。对投资者而言,证券流通性意味着实现了投资者的投资变现能力;对证券发行人来说,于合适时机实现证券上市交易,也将激发投资者的投资热情,进而提高证券发行成功率。证券发行人在证券发行伊始,就但愿将来将证券变成上市证券,并在发行过程中筹划上市方案。就国内状况而言,因具有上市也许而发行证券的状况更属常用,这也是国内证券发行认购率相对较高的因素之一。证券上市制度在于筛选出适合特定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的证券,并为其提供实现证券流通性的场合。在国外,不同的证券交易所会规定不同的证券上市条件。有些证券交易所倾向于接受国际性证券发行公司挂牌上市,有些则倾向于接受高科技公司作为上市公司,有些则鼓励中小公司挂牌上市。在上市条件方面,有的证券交易所比较宽松,有的则较为严格。类似区别反映出证券交易所的不同态度。证券上市是确立证券交易所与发行公司之间自律监管关系的基本。对非上市证券及其发行人来说,重要受到来自于国家法律法规和发行人内部章程等文献的约束。政府监管表目前借助政府行为推动公司依法设立和从事营业活动;自律监管则重要体现为通过公司章程约束公司行为。证券上市是通过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签订上市合同完毕的,签订上市合同意味着公司自愿接受证券交易所监管。这种监管在性质上属于政府监管以外的自律监管,公司必须遵守证券交易所颁布、执行的证券交易和信息披露规则。公司违背证券交易所规则时,证券交易所有权终结其上市。(二)证券上市的类型证券上市根据上市程序,分为授权上市与承认上市;根据证券种类,可分为股票上市与公司债券上市;根据上市与证券发行的关系,可分为一般上市与初次发行上市;根据上市地点,可分为第一上市与第二上市。1.授权上市与承认上市授权上市也称核准上市,是指证券交易所根据证券发行人申请,根据规定程序核准的证券上市。上市申请人重要为股份公司,在国内,还涉及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上市证券则重要是公司证券如股票和公司债券。在授权上市中,上市审查条件和程序相对严格,证券交易所在接受申请人上市申请时,要严格进行资格审查,有权回绝不符合法律或证券交易所规定条件的申请人的上市申请,也有权在公司证券上市后终结其继续在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承认上市,是指经证券交易所承认后,证券即可进入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上市方式,重要合用于多种政府证券如多种国家债券。这种证券可豁免证券交易所的发行及上市审查,直接成为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对象,证券交易所甚至无权回绝或终结该种证券的上市交易,故也称为豁免证券。由于政府证券可豁免申请而成为证券交易所交易对象,不必证券交易所进行审查,加之国家对政府证券没有规定上市条件和审查程序,称其为证券上市意义不大,故有人称之为承认上市或承认买卖。国内证券法仅调节公司证券(股票、公司债券和承认证券),政府证券并非证券法调节对象。故国内现行法律所称证券上市,均属核准上市。但是,国内核准上市与证券理论所称授权上市有所不同,国外法所称授权上市,系证券交易所审查后接受的证券上市,且上市审查侧重于形式审查。国内核准上市的审查权不仅来自于证券交易所,更来自于证券监管部门,审查权不仅及于形式审查,且更偏重于实质审查。2.一般上市与初次发行上市一般上市是指,证券发行人于股票或公司债券发行后,另择日期申请并获准上市。一般作法是,在招募文献中,仅就股票或公司债券的将来上市也许性作出阐明,但没有确切的上市时间表和日期。根据一般上市,发行人于发行证券时虽有将来上市预期,但没有近期上市筹划;在证券发行成功后,由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另行决定股票及公司债券的上市事宜。初次发行上市是指公司发行人在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同步,已拟定近期上市筹划,并于发行成功后的合理时间内申请股票或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在初次发行上市中,证券发行仍是证券上市的前提,但证券发行与上市同步进行或者在某一时间段分段实行。国内虽有一般上市,初次发行上市仍属重要者。在初次发行上市中,发行与上市的时间间隔不应太长。因在初次发行上市中,发行人已在招募文献中作出近期上市的安排和预期,这必然会在一定限度上引起投资者的投资爱好,提高股票和公司债券的发行效率和认购率。如果证券发行成功后迟延上市,发行人状况及营业环境等均会发生较大变化,某些变化或许会实质性地影响发行人的上市条件,从而变化该等合理预期的基本。3.第一上市与第二上市从广义上讲,第一上市是指发行人将所发行证券在某一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国内上海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或者债券的,都属第一上市;第二上市是发行人在某一证券交易所上市某种股票或者债券后,同步在另一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第一上市与第二上市的重要区别,在于上市地点与否具有惟一性。在狭义上,第一上市和第二上市是并存概念,也即惟有存在第二上市时,才有第一上市;若某证券并无第二上市,也就无所谓第一上市。据此,当某证券同步在两个证券交易所上市时,才可将最早上市称为第一上市,将后一上市称为第二上市;如果某证券仅在某一证券交易所上市,将此称为第一上市,就没有实际意义。4.股票上市与公司债券上市股票上市根据股票种类,可具体分为股票境内上市和股票境外上市。在股票境内上市中,又分为A股股票上市和B股股票上市。股票境外上市因上市地不同而有不同称谓。如H股股票上市,指在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上市,N股股票上市则指股票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在国内,股票境内上市条件因股票种类不同而有所差别;股票境外上市则因上市地不同而应遵守不同的上市条件及审查程序。但是,无论境内上市或者境外上市,都必须遵守国内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债券上市,在国内分为一般公司债券上市及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两种基本形式。她们除应同步符合公司法及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外,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还应遵守可转换公司债券暂行措施的规定。二、证券上市条件(一)证券上市条件的概念证券上市条件也称证券上市原则,是由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发行申请人获得上市资格的基本条件和规定。在国外,证券上市条件一般是由证券交易所制定和颁布的。在国内,证券上市原则重要由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制定和颁布的,证券交易所在拟定证券上市原则上,尚未发挥重要作用,但通过与上市公司签订上市合同,证券交易所也会将其采纳的特殊条件反映出来。因此,国内证券上市条件具有法定性与自律性相结合的特点,显示出与国外证券上市条件的某些差别。不同证券交易所拟定的证券上市条件不尽相似。有些证券交易所的上市条件比较严格,有些则比较宽松,一国内若干证券交易所制定和颁布的证券上市条件也不尽相似。但是,随着证券交易的统一化和国际化趋势,各国证券上市条件反映的重要项目是基本相似或相似的。一般来说,上市条件重要涉及:(1)上市公司的资本额;(2)上市公司的赚钱能力;(3)上市公司的资本构造;(4)上市公司的偿债能力;(5)上市公司的股权分散状况;(6)申请上市的证券市场价值; (7)上市公司的开业时间。证券上市之上述条件,可采用具体数值加以表述。证券交易所在接受证券上市申请此前,往往还要结合申请人的行业特点、竞争能力、持续发展能力、改组方案等状况,对上市申请详加审查并最后决定与否批准接受申请人的上市申请。这些被称为“软指标”的条件,往往决定了某些上市申请的接受和回绝。(二)股票上市条件1.A股股票上市条件根据国内公司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A股股票的上市条件重要为:(1)其股票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已经公开发行。(2)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 000万元。(3)持有人民币1 000股以上的个人股东不少于1 000人,个人持有的股票面值总额不少于1 000万元。(4)社会公众股不少于公司总股本的25%;公司总股本超过4亿元的,社会公众股的比例不少于15%。(5)发起人持有的股份不少于公司总股本的35%;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 000万元,但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6)内部职工股不超过社会公众股的10%。(7)股票发行后,公司净资产在总资产中的比例不低于30%。(8)公司近来3年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近来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9)公司近来3年持续赚钱,原有公司改组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公司重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公司的,可持续计算。(10)证券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她条件。2.B股股票的上市条件, 根据国内有关法规规定,B股股票上市的条件重要为:(1)其股票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已经公开发行。(2)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证券法规规定的数额。(3)持有人民币1 000股以上的个人股东(涉及A股股东和B股股东)不少于1 000人,个人持有的股票面值总额不少于1 000万元。(4)A股股东和B股股东持有的股份不少于公司总股本的25%;公司总股本超过4亿元的,A股和B股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不少于15%。(5)发起人对公司净资产的出资额不少于人民币15 000万元;但原有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发行B股或者有关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颁布之前已发行完毕B股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不在此限。(6)发起人持有的股份不少于公司总股本的35%。(7)公司近来3年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近来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8)公司近来3年持续赚钱,原有公司改组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公司重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公司的,可以持续计算。(9)所筹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有关运用外商投资的规定。(10)依法已获得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格和能力。(11)证券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她条件。(三)公司债券上市条件1.一般公司债券的上市条件根据证券法第51条和公司法第161条的规定,公司申请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 000万元。(3)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 000万元产不低于人民币6 000万元。(4)合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5)近来三年平均可分派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6)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符合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7)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8)国务院规定的其她条件。2.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条件不得根据证券法第51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措施第9条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应符合如下条件:(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 000万元;(3)近来3年持续赚钱,且近来3年净资产利润率平均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本设施类的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于7%;(4)合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5)募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6)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存款的利率水平;(6)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7)证券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她条件。3.重点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重点国有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申请上市交易的,应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措施的有关规定,上市条件如下:(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 (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 000万元;(3)合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4)募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存款的利率水平 (6)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7)近来3年持续赚钱,且近来3年的财务报告已经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8)有明确、可行的公司改制和上市筹划;(9)有可靠的偿债能力;(10)有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保证人的担保;(11)证券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她条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叶林)第三节 证券上市程序一、证券上市的核准机构(一)现行核准机构体制根据证券法第43、50条规定,股份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或公司申请其发行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核准,证券监管机构可授权证券交易所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核准股票或公司债券上市申请。据此,证券上市的审核机构涉及: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即中国证监会,是证券上市申请的法定核准机构,它不仅负责核准和审批证券发行申请,也负责核准证券上市申请。这种状况也是导致证券发行与证券上市一体化的制度因素。2.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授权后,也可依法核准证券上市申请,此属授权核准机构。国内既有的证券交易所有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两家。截止目前,中国证监会尚未将证券上市核准权明确地授予证券交易所。(二)有关现行核准体制的评价在理论上,证券上市的核准机构应当是证券交易所,而非证券监管机构,由证监会核准证券上市申请的体制,值得商榷。1.证券上市是证券发行人与证券交易所间的合同行为。签订上市合同,即表白证券发行人乐意接受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各项规则,证券交易所也乐旨在此前提下接受证券发行人的证券上市申请,具有商业性行为的性质。某些证券发行人虽然符合证券发行条件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及上市交易,但证券交易所应有权基于自身规则,回绝接受某种已发行证券在本交易所内上市交易。证监会作为政府机构,不适宜过多介入此类商业性行为,否则会形成较强的政府干预,也会阻碍证券交易所的正常发展。2.证券交易所作为上市证券交易场合,有权根据具体状况履行证券交易所的政策,涉及拟定上市证券类型和发行人类型。证券交易所也可就证券上市事宜,采用比现行法律更为严格的上市条件,或将法定上市条件具体化,或者增长其她事项的规定。上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均制定有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此类规则中包具有不同于公司法及证券法的内容。3.在承认证券交易所有权拟定本交易所政策及上市特别条件的基本上,如果仍然由证监会核准证券上市申请,就意味着证监会在核准证券上市申请时,应充足尊重证券交易所的特别规则。否则,就会浮现这样的状况,即经证监会核准的证券上市申请,也许不完全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则。此种状况下,若规定证监会在核准证券上市申请时尊重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又显然不当。4.证监会的基本职能应当是保护投资者利益。就目前体制而言,这种职能重要体目前对证券发行申请的核准和审批上,而不应体现为对证券上市申请的核准。在国外,证券上市申请一般均由证券交易所核准,而不由政府机构核准,即为此理。二、证券上市申请(一)股票上市申请股票上市申请人是依法设立的股份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票发行人在股票依法公开发行后,应当召开股东大会并完毕公司登记程序,股份公司萨此合法设立,并可以提出股票上市交易申请。根据证券法第45条规定,上市申请人提出上市交易申请时,应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如下文献:(1)上市报告书;(2)申请上市的股东大会决策;(3)公司营业执照;(4)经法定验证机构验证的公司近来三年的或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5)法律意见书和证券公司的推荐书;(6)近来一次的招股阐明书; (7)其她文献(如股东名册)。(二)公司债券上市申请公司债券上市申请人,参照公司法第159条规定,应当是依法设立完毕并依法发行公司债券的股份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国有公司或者其她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法第52条规定,上市申请人向证监会提出上市交易申请时,应提交如下文献:(1)上市报告书;(2)申请上市的董事会决策;(3)公司章程;(4)公司营业执照; (5)公司债券募集措施; (6)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数额的证三、监管机构核准证监会以及证券交易所在核准股票上市申请时,应考虑如下因素:(一)上市条件因素股票上市申请必须符合证券法及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条件以及各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上市条件。(二)产业政策因素根据证券法第45条规定,国家鼓励符合产业政策同步又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根据学术界观点,产业政策涉及产业构造政策、产业组织政策、产业技术政策和产业布局政策,以及其她对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政策和法规。在一国经济发展的不同步期,有着不同的产业政策,有时会鼓励金融行业,有时会鼓励房地产行业,有时又会鼓励高科技行业、农业、能源、基本设施等。在一国的不同地区,地区性产业政策也会有历差别,如有的地区会鼓励发展农业和轻工业,有的地区则会鼓励发展重工业。因此,产业政策是个变动性因素。以变动因素作为核准上市申请的根据,会导致上市申请核准成果的不拟定性。实践中,国内实行股票发行与上市交易一体化政策,在申请和获准发行股票时,产业政策已得到体现和贯彻,即政府主管部门和证券监管机构通过不核准股票发行的方式,可排斥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公司发行股票,使之无法申请上市。(三)核如期限因素核准机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完毕上市申请的核准。如核如期限过长,申请文献将会过期。规定申请人提供补充文献,不仅会增大申请人成本,也会影响投资者认购。四、证券交易所批准证券法第46条第1款规定,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其发行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核准文献和前条规定的有关文献;该条第2款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自接到该股票发行人提交的前款规定的文献之日起半年内,安排该股票上市。证券法第53条第2款规定,公司债券上市的,应在3个月内安排上市。根据以往实践,股票发行人可以选择其股票在上海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为避免证券交易所之间不公平竞争,调节证券交易所之间的利益关系,改由证监会在参照股票发行申请人意见的前提下,指定接受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根据证券法第46条的规定,上市申请人应当将其向证监会报送的上市申请文献及证监会核准的文献提交证券交易所。证券法对证券交易所与否有权规定上市申请人补充其她文献的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从实践状况来看,证券交易所也从未回绝接受证监会核准的上市申请。据此,证券交易所在批准上市事宜上,实际处在被动地位。根据证券法第46条第2款“证券交易所应当自接到该股票发行人提交的前款规定的文献之日起半年内,安排该股票上市交易”的规定,证券交易所无权回绝已获核准的上市申请。站在证券交易所角度,新增上市证券会给证券交易所带来实际利益,证券交易所一般不会对证监会核准的上市申请予以回绝。这种状况意味着,证券交易所的批准具有程序规则性质,体现为对证监会核准的必然承认。这种解释虽符合证券法规定,但理论上,应当确认证券交易所批准行为具有相对独立性质,即证券交易所有权回绝已获核准的上市申请。五、上市合同(一)上市合同的概念与特点上市申请人收到证券交易所签发的上市告知后来,应当与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合同。上市合同是上市申请人与证券交易所签订的、用以明确互相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上市合同除具有合同一般属性与特点外,还具有如下特点:1.上市合同属于服务性合同。根据上市合同,公开发行且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证券交易所应当为上市证券的交易提供完善、有效、安全的交易设施和条件。同步,上市公司必须向证券交易所交纳规定的上市费用。2.上市合同属于格式条款。上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均制定有上市合同的原则条款,证券交易所与上市公司签订的上市合同在内容和格式上均为一致。经证券交易所与上市公司协商,可签订特别条款,但须报请证监会批准。3.上市合同是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实行自律监管的基本。根据证券交易所管理措施,证券交易所是实行自律性管理的会员制事业法人。所称“自律性管理”除涉及会员自律性管理内容外,还涉及上市公司应接受证券交易所监管的内容。将上市合同作为实行自律性管理的基本,符合国内证券上市的实践,也是国际通行做法。4.上市合同是转引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基本。为了实现公开、公正和公平的证券法原则,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证券市场的变化,制定和发布与证券交易有关的多种具体规则。如果上市公司回绝接受该等规则的约束,证券交易所有权单方终结双方签订的上市合同。(二)上市合同的内容上市合同是证券进入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基本和前提,但证券法对上市合同的地位和内容未作具体规定。根据证券交易所管理措施以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上市规则,上市合同的重要内容如下:(1)上市公司名称及法定代表人;(2)上市费用的项目与数额;(3)双方的权利与义务;(4)上市公司证券事务负责人;(5)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程序及答复交易所质询的规定;(6)证券停牌事宜;(7)违背上市合同的解决方式;(8)仲裁条款;(9)证券交易所觉得应当规定的其她内容。六、上市公示证券发行人在收到证券交易所发出的上市告知书后,应安排已定稿的上市公示书及其她文献的公示。上市公示,是证券发行人向社会公众告知所发行证券获准上市交易的一系列行为的总和,也是证券上市交易的重要程序。(一)上市公示文献的披露规则根据证券法规定,股票或公司债券上市申请获得证券交易所批准后,证券发行人应当在上市交易的5日前,公示经核准的股票上市或公司债券上市的有关文献,并将该等文献置备于指定场合供公众查询。重要披露规则如下:1.披露期限。上市公示文献应在证券上市交易的5日迈进行披露。上市公示文献是在股票或者公司债券发行准备阶段制作的,但因尚未获得证监会核准及证券交易所批准,其性质应属于公示文献草稿。在上市交易申请审查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披露与上市公示有关的信息。2.披露文献。根据证券法及股票条例的规定,股票上市公示文献重要有上市公示书和简要上市公示书两种形态。其中,上市公示书与简要上市公示书应视状况分别采用。3.披露方式。上市公示文献的披露方式有三种,一是报刊刊登方式,即在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上刊登上市公示文献;二是置备查询方式,即将公示文献备置于证券发行人所在地、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及其网点;三是按照规定的份数,报送证监会。(二)股票上市公示文献证券法对上市公示文献名称及类型未作规定,该法第48条规定采用专门文献,发布如下内容:(1)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2)持有我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状况;(3)董事、监事,经理及有关高档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持有我司股票和债券的状况。按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行细则(试行)(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实行细则)的规定,上市公示文献重要涉及简要上市公示书和上市公示书两种形式。简要上市公示书。它是由股票发行人根据有关信息披露规则,在股票上市前编制的重要信息简要披露资料。根据证监会公司信息披露实行细则的规定,简要上市公示必须记载如下事项:(1)股票发行人股票获准上市的日期及批准文号;(2)股票发行状况、股权构造和最大的10名股东的名单及持股数量;(3)公司创立大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决策;(4)股票发行人披露的、目前仍然有效的招股阐明书所刊登的报刊、刊登时间与刊登版面;(5)股票发行人和上市推荐人对因编制简要上市公示书而省略的事项中,如招股阐明书披露以来发生重大变化,应作出具体阐明;(6)股票发行人董事会作出的上市承诺与责任声明;(7)证券交易所规定记载的其她事项。上市公示书。它是信息披露的法定方式,根据股票条例第34条以及公司信息披露实行细则第9条,应当记载的事项涉及:(1)招股阐明书的重要内容;(2)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和批准文号;(3)股票发行状况、股权构造和最大的10名股东的名单及持股数额;(4)公司创立大会或者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决策;(5)董事、监事和高档管理人员简历及其持有我司证券的状况;(6)公司近3年或者成立以来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以及下一年的赚钱预测文献;(7)证券交易所规定载明的其她事项。证监会1997年1月6日发布上市公示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具体规定了上市公示书的基本内容与格式。(1)要览;(2)绪言;(3)发行公司概况;(4)股票发行及承销; (5)董事、监事及高档管理人员持股状况;(6)公司设立;(7)关联公司及关联交易;(8)股本构造及大股东持股状况;(9)公司财务会计资料;(10)董事会上市承诺;(11)重要事项揭示;(12)上市推荐意见;(13)备查文献目录。对前述各项内容,发行人应当进行披露。但其中某些具体规定对发行人的确不合用的,发行人可以根据实际状况作出合适修改,同步予以阐明。发行人还可根据其自身的实际状况,增长其她必要内容。简要上市公示书和上市公示书分别合用于不同场合。简要上市公示书合用于如下两种场合:第一,招股阐明书尚未失效的状况下,采用简要上市公示书。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招股阐明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自招股阐明书签订完毕之日起计算。如果招股阐明书自签订完毕之日不超过6个月的,可采用简要上市公示书;如果招股阐明书自签订完毕之日起超过6个月的,应当编制完整的上市公示书。第二,自股票发行结束之日至挂牌交易的首日,该期间不超过90日的,可编制简要上市公示书;如果该期间超过90日,应编制完整的上市公示书,而不应采用简要上市公示书。(三)公司债券上市公示对公司债券上市公示事宜,证券法仅作有原则性规定。根据该法第54条规定,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发行人应当在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5日前公示公司债券上市报告、核准文献及有关上市申请文献,并将其申请文献备置于指定场合供公众查阅。七、挂牌交易及暂停与终结(一)挂牌交易证券上市后,证券发行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公司债券即可在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日期上市交易。挂牌交易是完毕证券上市程序的最后标志,挂牌上市的证券即称“上市证券”,其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获准上市的公司则称为“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证券必须在证券交易所内进行交易。(二)股票之暂停和终结交易1.股票暂停及终结交易的概念暂停上市交易,是由于浮现法定因素,由证券监管机构临时停止上市证券的交易。在理论上,暂停上市交易只是基于特殊因素导致的停止交易的状况,待该等特殊因素消除后,经核准可以恢复上市交易。因此,被暂停交易的证券,仍然是上市证券,证券之发行公司仍然是上市公司。终结上市交易,则指由于浮现法定因素,证券监管机构决定终结某种证券的上市资格。在终结上市交易状况下,证券发行人丧失上市公司资格,其发行证券也不再是上市证券。若法定因素消除后,证券发行人需依股票上市程序重新申请上市。根据现行法律,决定暂停或终结交易的机构是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获得证监会授权后,也可直接作出暂停或终结证券上市交易的决定。但公司债券发行人浮现解散、依法被责令关闭或者宣布破产状况的,由证券交易所直接终结其公司债券上市。证券交易所作出决定后,应报证监会备案。2.股票暂停交易的法定情形公司法第157条规定了股票暂停上市交易的条件,根据该规定,在发生如下四种状况时,应暂停上市交易:(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有上市条件的;(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报告作虚假记载;(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4)公司近来三年持续亏损。3.股票终结交易的法定情形根据公司法第158条第1款规定,股票终结交易的法定情形涉及两种,第一,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报告作虚假记载;第二,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在前述状况下,并非绝对导致股票停止交易,作为终结交易的重要前提,须属于“在限期内未能消除”不符合上市条件的情形。故若在限期内已消除不符合上市条件的情形,不应采用终结证券交易的方式。可见,股票暂停交易和终结交易在条件、程序及后果上有重大差别。(1)暂停及终结条件。暂停交易和终结交易的条件虽然有交叉,但暂停交易条件相对比较宽松,涉及四项法定条件;终结交易则十分严格,仅有两种情形下会发生终结交易。(2)暂停及终结程序。暂停交易于发生法定条件的情形下,即可作出暂停交易的决定,程序相对简朴;终结交易则不仅需要符合特定的法定条件,并且限度必须严重,即在限期内未能消除不符合上市条件的情形。 (3)暂停及终结后果。暂停交易并未否认证券发行人为上市公司,也未否认其所发行证券仍然为上市证券,故暂停交易只意味该证券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在证券交易所进行集中竞价交易,具有限制证券资格的含义;但终结上市则意味该证券丧失上市证券资格。(三)公司债券之暂停和终结交易证券法对公司债券上市、暂停及终结事宜,作有比较具体的规定。1.暂停交易的条件根据证券法第55条规定,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2)公司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3)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4)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措施履行义务;(5)公司近来二年持续亏损。2.终结交易的条件(1)因严重违法或违约而终结。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措施履行义务,后果严重的,应暂停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公司虽然有未履行公司债券募集措施的行为,但尚未产生损害后果或者损害后果并不严重,应按暂停交易加以解决,而不应按终结交易解决。因此,终结交易不仅有行为类型条件的限制,并且要受后果严重限度的限制。(2)因法定因素未消除而终结。公司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或者公司近来二年持续亏损,且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可以终结上市交易。若能在限期内消除该等特殊因素的,不应终结上市。(3)因特殊因素而终结。根据证券法第56条第2款规定,公司解散、依法被责令关闭或者宣布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终结其公司债券上市。该条款是有关公司债券发行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情形下的特别规定,仅在此特殊状况下,证券交易所可在未获证监会核准情形下决定公司债券终结交易。八、上市辅导制度上市辅导是国内证券实践中采用的、极具中国特色的制度。根据证监会 1995年下发的有关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进行辅导的告知,证券承销机构应在与证券发行人签订股票承销合同时起,至公司股票上市后满一年时止,根据双方之间签订的辅导合同,向证券发行人及其高档管理人员提供与证券发行及上市有关的培训和协助,以使其对公司法、证券法规、证券知识和政策等获得必要理解。1.有关辅导人资格。根据现行法规及政策规定,上市辅导机构必须是具有一定条件并经中国证监会授予辅导资格的证券承销公司。证监会关:厂上市辅导机构资格审查及有关问题的告知中,对上市辅导机构的资格作有具体规定。同步,还对辅导资格的申请文献作有规定。证监会审查并确认合格者,将向申请者签发批复文献,获得确认批复的证券经营机构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进行辅导,也可聘任其她专业机构人员协助其进行辅导。2.有关上市辅导的类型。根据规定,上市辅导类型涉及承销过程辅导和上市后辅导两种。承销过程辅导一般于承销公司与证券发行人签订承销合同时开始,并由承销机构充当辅导机构,重要对公司高档管理人员进行证券知识以及证券法律知识培训,电涉及协助证券发行人进行资产重组、制定公司章程、整顿财务资料、制定资金运用筹划、制作发行申请文献等。上市后辅导,也称持续性辅导,则是督促和协助上市公司及其管理人员依法管理公司事务,依法进行信息披露,履行合理的管理机制以及合理运用公司资金等。3.有关辅导工作的开展。辅导机构应在与证券发行人签订辅导合同后,将辅导筹划报请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开始工作。按照辅导工作的进展状况,应分阶段向证券发行人所属政府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报告辅导状况。辅导报告应反映辅导事项及辅导效果等内容。在发行准备基本结束时,辅导报告内容应由公司所属政府部门验收后,作为发行申报文献提交中国证监会。至于上市后辅导,也应根据规定程序进行,由政府部门验收并由证监会备案、检查。上市辅导制度是中国特有的制度,建立这一制度的重要考虑是,既有公司往往在管理制度和遵纪守法等问题上存在不规范之处,并因此影响到投资者切身利益。为使上市公司尽快实现对证券市场的适应,消除公司的不规范行为,建立公司合理运营机制,特设上市辅导制度。鉴于上市辅导制度实行中,重要与股票上市准备相牵连,学术界对这一制度的合理性早有置疑。为了避免上市辅导制度流于形式,证监会提出了公司“先改制、后上市”的政策。据此,公司改制后要通过一段时间的运营,才可申请上市。通过与上市辅导制度的并存实行,将有助于改善上市公司的内部管理机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叶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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