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水利部职称评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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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关于印发水利系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职改办20051号部直属各单位:为适应改革和加强人事人才工作的需要,规范职称管理,做好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人事部和水利部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继续深化职称改革的有关意见,在充分调查研究和征求有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我部组织对水利部系统工程、卫生、出版等10个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进行了全面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水利系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一)水利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二)水利系统卫生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三)水利系统出版专业高级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条件(略)(四)水利系统翻译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五)水利系统经济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六)水利系统会计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七)水利系统档案、图书、资料专业初、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八)水利系统新闻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略)(九)水利系统思想政治工作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十)水利安全工程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二五年一月十二日(一)水利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一、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水利工程技术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绩贡献,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促进水利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评审条件。二、本评审条件作为从事水利工程的科学研究、规划设计、建设管理与施工、管理及生产运行等工作的技术人员申报技术资格时的评审依据。其适用范围如下: (一)科学研究从事水利、水电、水运工程有关基础理论、应用技术科学试验研究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规划设计从事流域规划、区域水利规划及各项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技术咨询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三)建设管理与施工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质量监督、建设监理与施工技术、设备安装、施工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四)管理及生产运行从事水利水电工程生产运行、水利管理、防汛、水文、水资源、农田水利、水土保持、技术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水利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名称为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四、水利工程包括水利水电工程、水文与水资源工程、农业水利工程、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勘查技术与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以及相关专业。 五、申报条件 (一)凡申报中、高级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学历、资历的一般要求 1、符合下列条件,可申报工程师资格: 大学专科以上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4年以上。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1)获得博士学位并取得工程师资格2年以上; (2)获得硕士学位并取得工程师资格4年以上;(3)大学本科毕业并取得工程师资格5年以上;(4)取得工程师资格后,获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的主要贡献者;或获国家星火奖,水利部大禹奖等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以上、国家优秀工程设计银奖(含)以上的主要贡献者。3、获得以下学历,经考核合格,可认定相应的技术资格:(1)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出站人员,可认定为高级工程师资格; (2)获得博士学位,可认定为工程师资格; (3)获得硕士学位,从事工程技术工作3年,可认定为工程师资格。 (三)外语、计算机、专业理论知识要求申报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资格,必须取得水利部或全国相应等级职称考试合格证书。 六、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 1、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技术人员(1)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经历与能力要求: 主持过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科研工作的全过程; 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的科研课题或科研项目,通过厅、局级以上部门鉴定; 作为专题或分支专业、专项方法的技术骨干参加过省、部级重点科研攻关项目的全过程; 在科研工作中,吸收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参与编写研究大纲,确定技术途径或科研方案; 参加过科研课题和科研项目的方案、报告的评审工作,具有对科研成果报告的精确性、使用价值和所达到水平进行评估的能力与经历;具体承担过2个以上模型试验或水利水电科研项目的观测资料收集、资料分析、数值计算、资料整理。 (2)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业绩成果要求: 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星火奖的获奖者;主要参加过厅、局级专题研究课题2项以上,有1项获同级奖励;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厅、局级以上综合研究课题工作2项以上,且为专题研究报告的主要撰写人之一; 参加完成的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不少于2项,并取得实效; 获得水利水电科研新产品、新技术国家专利1项以上; 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至少1项,并经评审通过;主持制定1项以上试验研究的数学模型,并使用计算机编制成标准的应用程序,经同行专家认可。 (3)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论文、著作要求: 专著(正式出版,不少于2万字);译著(正式出版,不少于3万字);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主笔编写过科研报告、专项报告、可行性报告等3篇以上。 2、从事规划设计工作的技术人员 (1)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经历与能力要求: 参与大、中型水利水电项目的规划、勘测、设计工作; 担任中、小型项目负责人或主持过小型项目全过程;独立编写中型以下项目各阶段专业技术报告说明书、技术专题报告、技术总结等技术文件;在己完成的本专业技术工作中,吸收采用了国内外先进技术,应用新技术、新方法,经专家鉴定公认在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方面取得一定成绩;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勘测、设计项目的主要参加者,或县级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勘测、设计项目的主持人或2项以上的主要参加者;参与大中型水利水电项目的咨询、评估工作,或作为专业负责人参加小型水利水电项目的咨询、评估工作。(2)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业绩成果要求: 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优秀设计奖的主要参加者; 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授予的科技奖或专业科技奖的获奖者;参加完成的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不少于2项,并取得实效; 主要参加小流域规划、设计工作,其成果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合格,或参与编写的流域规划、技术规程、技术标准不少于1项,并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实施;作为技术骨干,主要参加水利水电工程的规划、勘测、设计工作,按期完成所承担的工作,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合格; 参加省、部级或主持县级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项目至少1项,并经专家评审通过;参加完成的大中型水利水电项目的咨询评估报告不少于2项,作为专业负责人完成的小型水利水电项目咨询评估报告不少于5项,咨询报告被委托方采纳,评估报告被主管部门批准。 (3)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论文、著作要求: 专著(正式出版,不少于2万字);译著(正式出版,不少于3万字);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独立编写的生产、科研报告、专题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3篇以上。 3、从事建设管理与施工工作的技术人员(1)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经历与能力要求:参加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施工建设、工程监理并担任专项负责人; 担任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负责人,并主持中、小型项目施工建设、监理的全过程; 在施工建设中,借鉴国内外先进的施工经验,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2项以上,在保证施工质量的前提下,如期完成施工任务,并取得一定成效; 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各时段的施工计划(如年、季、月度计划)及各种标书、承包合同; 参加中、小型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报告等评审工作,或工程进度、质量的检查工作,具有对施工质量、施工水平进行评估和鉴定的经历;在施工全面计划管理、全面质量管理与全面经济核算等全面综合管理中,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了相应施工管理办法的制定,并付诸实施。(2)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业绩成果要求: 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优秀工程奖的主要参加者; 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授予的科技奖或专业科技奖的获奖者; 在施工建设中提出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已被采用并取得显著效益者; 在施工建设中,作为主要参加者建设完成的库容在1千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或装机在5万千瓦以上的水电站,或万亩以上的灌溉工程,已竣工并投入运行,未发现施工质量方面的问题;作为主要参加者,参加完成的本专业技术标准、施工规程已颁布执行,参加完成的管理办法等被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采纳;参加编写中型工程项目一项或独立编写小型工程项目2项以上的施工方案及报告已被采用;在水利水电施工技术方面取得国家专利1项以上。(3)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论文、著作要求: 专著(正式出版,不少于2万字);译著(正式出版,不少于3万字);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主笔编写的施工设计、总结、报告等3篇以上。4、从事管理及生产运行的技术人员 (1)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经历与能力要求: 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大型水利工程、中型电站、跨县地区电网的生产运行技术工作,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中型水利工程、小型水电站和县级电网的生产运行技术工作,或担任某一单项工程的生产运行技术负责人,较好地完成任务;作为专项技术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参加水利管理、防汛、农田水利、水土保持、水资源管理、技术咨询等工作,较好地完成任务;主持制定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制定管理办法(质量监控)或对己有的技术标准、管理办法提出过较为重要的文字的技术性建议;参与编写所分管范围内技术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或独立组织分管项目的工作实施,掌握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和质量管理情况,取得良好效果;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过省内重要江河、重要工程的水情预报、水文测验、站网建设、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及资料整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主持县级及以上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或主要参加同级项目2项以上。(2)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业绩成果要求: 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优秀设计奖的主要参加者;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授予的科技奖或专业科技奖的获奖者; 参加完成的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不少于2项,并取得实效,或在工作中,有创见地提出生产运行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被采纳实施; 主要参加厅、局级行业标准、规范、规章的制定,其主笔编写的部分章节被采纳; 主要参加完成过地、市级重点小流域治理工程,并通过主管部门的验收,或担任县级小流域治理项目的负责人,完成的项目通过主管部门的验收; 主要参加完成县级以上中、小流域的水文勘测、测验、防汛调度、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质监测、水管工程运行管理等工作,或主要参加编制的水文水资源技术等成果被厅、局级业务主管部门确认或采用;主要参加完成排涝面积在15万亩以上或灌溉面积在5万亩以上的农田水利工程,或主要参加完成排涝面积在3万亩以上或灌溉面积在5千亩以上的农田水利工程2项以上,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3)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论文、著作要求: 专著(正式出版,不少于2万字);译著(正式出版,不少于3万字);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独立编写的技术总结、生产报告、专题报告、可行性报告等3篇以上。七、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 1、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技术人员 (1)取得工程师资格后,经历与能力要求: 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承担过1项以上国家重点科研攻关项目的全过程,或担任国家重点攻关项目专项、专题或2级课题负责人; 主持完成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或主持完成厅、局级重点科研项目3项以上,其中至少1项经同行专家认定达到行业或省、部级先进水平; 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参加者进行国家或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的试验研究,提出具有较高研究水平的研究报告并通过鉴定; 开发和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组织推广科研成果不少于2项,取得较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并为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有参加国家或省、部级重点科研攻关项目的论证、审查、鉴定的经历,并具有对科研成果的精确性、使用价值和所达到水平的评估能力;作为专家组成员参加过2项以上国际合作项目,或作为分项、分专题负责人之一,参加过1项以上的国际合作项目。(2)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业绩成果要求: 国家科技进步奖、星火奖的获奖者; 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星火奖或优秀成果奖二等奖的获奖者;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授予的科技奖、专业科技奖、优秀成果奖一等奖的获奖者,或二等奖的项目主持人,或三等奖不少于2项的主持人; 主持完成的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并通过相应级别的技术鉴定,被同行专家认定为国内先进水平; 主持不同类型的新技术成果推广被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决策采纳不少于3项; 主持完成的国家重点科研项目的成果或报告不少于2份,并经主管部门审查验收合格;主持完成的科研成果被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确定为定型品并转化为商品生产的不少于2项; 获得水利水电科研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等国家专利2项以上。 (3)取得工程师资格后,论文、著作要求:专著(正式出版,不少于3万字);译著(正式出版,不少于4万字);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其中1篇为反映本专业技术和发展方向的论文或综述;在省、部级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3篇以上,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主笔编写的,由本人直接参加的省、部级科研项目的科研报告、专项报告、可行性报告等4篇以上。 2、从事规划设计工作的技术人员 (1)取得工程师资格后,经历与能力要求:作为主要参加者承担大型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中型(专业负责人3个中型以上)水利水电项目的规划、勘测、设计工作,或为大、中型项目编制标书;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大型流域规划或区域水利规划全过程,或作为专业项目负责人参与中型流域规划或区域水利规划2项以上; 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的主要编写者,或省部级以上重点项目论证的主要参加者; 主持省、部级推广项目或推广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1项以上(主要参加3项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效; 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专业项目的负责人(主要参加3项以上);地、市级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专业项目的负责人且3项以上(主要参加4项以上),其中至少1项经同行专家认定达到行业或省部级先进水平。参与大型或作为专业负责人承担中型水利水电项目的咨询、评估、论证、审查、鉴定工作。 (2)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业绩成果要求: 国家科技进步奖、优秀设计奖、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的获奖者; 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优秀设计二等奖(含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奖)以上的获奖者; 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授予的科技奖或专业科技奖二等奖以上的获奖者;或三等奖2项以上的获奖者; 主持完成的大型项目中,专业项目的技术报告不少于2份,或中型项目的技术报告不少于3份,并经主管部门审查合格; 主要参加编写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等被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采纳颁行;主持编制的大、中型工程的标书及承包合同被采纳,或主持编制的大、中型工程项目标书已中标并承揽工程项目;参加完成的大中型水利水电项目的咨询评估报告不少于5项、作为专业负责人完成的中型水利水电项目咨询评估报告不少于10项、咨询报告被委托方采纳,评估报告被主管部门批准。 (3)取得工程师资格后,论文、著作要求: 专著(正式出版,不少于3万字);译著(正式出版,不少于4万字); 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 在省部级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3篇以上,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主笔编写的,由本人直接参加的省、部级项目的生产、专题、科研报告、可行性报告等4篇以上。3、从事建设管理与施工工作的技术人员。(1)取得工程师资格后,经历与能力要求:担任过大型水利水电工程专项建设管理、施工建设与工程监理任务的负责人,或作为主要参加者,承担大型工程的建设管理、施工建设与工程监理,或负责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建设管理、施工建设与工程监理项目3项以上,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熟练掌握本专业范围内1种以上施工技术方法,开发和应用2项以上新技术、新方法及新材料进行科学施工建设,并取得明显成绩; 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的主要编写者; 参加大、中型施工项目、施工方案、施工质量、施工报告的论证、审查、鉴定,并提出可考证的重要技术建议被采纳;根据施工标准编制各时段的施工计划、施工方案和按招标承包制的要求,编制大中型工程项目的标书、承包合同3份以上;作为技术负责人,及时调整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与施工建设中各专业、各施工工序的施工计划,在施工全面计划管理、全面质量管理与全面经济核算等工作中,妥善协调各专业管理间的关系,并取得显著成效,并经省、部级主管部门认可。(2)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业绩成果要求: 国家科技进步奖、优秀工程奖的获奖者; 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优秀工程奖三等奖以上的获奖者; 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授予的科技奖或专业科技奖(含优秀论文奖)二等奖以上的获奖者; 在施工建设中,主持库容在1亿立方米以上水库的专项项目,或1000万立方米库容的水库,或5万千瓦装机的水电站,或万亩以上的灌区等工程,己竣工并投入生产,运行正常,未发现施工质量方面的问题; 主持或参加编写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管理办法等已被省部级主管部门采纳颁行; 作为省、部级项目的主持人或专项工程的负责人,在工程施工建设中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并科学地组织管理,使工程提前完工或取得明显经济效益; 在水利水电施工技术方面取得国家专利2项以上。 (3)取得工程师资格后,论文、著作要求: 专著(正式出版,不少于3万字);译著(正式出版,不少于4万字);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在省部级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3篇以上,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主笔编写的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的施工总结、技术专题报告等4篇以上。4、从事管理及生产运行的技术人员 (1)取得工程师资格后,经历与能力要求: 主持大型水利水电工程或中型水电站及地区电网的全面技术工作,或担任重点技术改造、水工建筑物加固改建、跨县地区电网电力调度、自动化工程等项目的负责人,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在省、部级水利管理、防汛、水文、水资源管理及保护、农田水利、水土保持、技术咨询等工作中,主持一方面的业务工作,并较好地完成任务;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的主要编写者,或省部级以上重点项目论证的主要参加者; 主持省、部级推广项目或推广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1项以上(主要参加3项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效; 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过省级重点江河、重点工程的水情预报、防洪调度、站网规划、水文水资源分析评价及资料整编、环境评价及资料整编等工作;有独立组织主管项目的工作实施,并对大、中型工程项目在运行管理中的质量、水平进行评估鉴定的经历,并经省、部级主管部门认可。(2)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业绩成果要求: 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优秀设计奖的获奖者;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授予的科技奖或专业科技奖三等奖以上的获奖者; 技术改造、技术革新成果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含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奖)以上的获奖者,或在工程管理中,开发和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被采纳实施2项以上,并使生产运行水平明显提高; 主持或主要编写的行业标准、本部门的技术标准、规章制度等,被采纳或颁行,实施后效益显著; 主持完成的生产运行或本岗位的重要技术报告、专题报告3份以上,并经主管部门审查验收合格或经同行专家认可具有行业先进水平;主持排涝面积在15万亩以上或灌溉面积在5万亩以上及相应级别的农田水利工程,工程质量经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或经上级主管部门评为优秀管理单位;主要参加排涝面积在60万亩以上或灌溉面积在50万亩以上及相应级别的农田水利工程,工程质量经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或被上级主管部门评为优质工程。(3)取得工程师资格后,论文、著作要求: 专著(正式出版,不少于3万字);译著(正式出版,不少于4万字);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在省部级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3篇以上,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独立编写的技术总结、生产报告、专题报告、可行性报告等4篇以上。八、本评审条件中规定的工程项目或科研课题复杂程度和大、中、小型工程等别,参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项目或课题包括国家和本部门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两类。九、大、中、小型工程等别的划分参照水利部2000年颁布的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标准规定水利枢纽工程按水库总库容、防洪保护对象和范围、灌溉治涝面积、供水对象、水电站装机容量等划分为5等(见下表)。综合利用的水利工程,根据分等指标分属几个不同的等别时,以其最高等别为准。水利水电工程分等指标 十、流域规划项目,可根据其涉及范围和重要复杂程度,认定其相当的型别。例如:七大江河及其一级支流或某些重要的二级支流、省内重要河流及部分主要支流的规划,均可视为大型项目。 十一、与本专业有关的水法规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等。其中与水利有关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防汛法、水污染防治法、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河道管理条例、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水库工程管理通则、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试行);浆砌石坝设计规范、小型水电站技术管理规程等。 十二、本条件中的申报条件、评审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十三、本条件由水利部负责解释。(二)水利系统卫生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一、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水利系统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绩贡献,调动广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促进水利系统卫生事业的发展,结合水利系统卫生专业的特点,制定本评审条件。 二、本评审条件作为从事水利系统卫生专业的医、药、护、技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技术资格时的评审依据。其适用范围如下: (一)医疗 在各级卫生机构中从事医疗、卫生防疫、妇幼保健、医政管理等工作,履行诊断或管理工作职责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药剂 在各级卫生机构中从事药剂工作,履行中、西药制剂、调配或其它药事工作职责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护理 在各级卫生机构中从事医疗、卫生防疫、妇幼保健、医政管理等工作,履行护理工作职责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其它卫生技术 在各级卫生机构中从事临床科室、医技科室等工作,履行技术操作职责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按照本条件经评审合格并获得相应技术资格证书者,表明已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具备被聘为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四、水利系统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资格名称为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高级技术资格名称为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主任医(药、护、技)师。 五、申报条件 (一)凡申报中、高级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学历、资历的一般要求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并从事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2年以上; (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并从事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4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并从事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5年以上。 2、获得以下学历,经考核合格,可认定相应的技术资格,(1)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出站人员,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 (2)获得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3)获得硕士学位,从事卫生工作3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三)、外语、计算机、专业理论知识要求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必须取得水利部或全国相应等级职称考试合格证书。 六、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评审条件(一)专业理论水平要求 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的专业技术知识,具备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并对本专业范围内至少1门学科具有独到见解,熟悉与医疗卫生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全面质量管理的内容和方法,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质量标准、技术标准、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等。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要求 1.必备条件: (1)熟练地运用本专业领域的理论知识进行医疗、药剂、护理及其它卫生技术等实践工作,曾主持重点医疗、教学、科研、预防项目或本专业技术管理的全面工作,解决过本专业关键难题,有协调各专业间技术工作的能力。(2)熟悉相关专业的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质量标准、质量管理内容和要求,能独立主持本专业的技术工作。 (3)有指导中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2.担任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期间,具有下列实践之一:(1)从事医疗工作的技术人员 全面系统地掌握中、西医理论,熟悉本专业各家学说和国内外学术动态及发展趋势,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曾运用中、西医等医疗诊断方法解决本专业重大疑难、急重症,并取得显著疗效,具有独立主持病房或门诊等医疗工作的经历; 曾全面组织本专业的业务工作,负责有关教学、讲课、医疗诊断经验介绍、病案分析等工作,指导下级医师解决重大疑难问题,具有主持病房门诊工作,总结、综合临床经验的经历; 曾主持本专业的科研工作,积极吸收运用国内外先进医疗技术,主持编写研究大纲,确定技术途径与科研方案,或作为专题、分支专业、专项方法的技术负责人参加过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的全过程; 在卫生防疫、妇幼保健、计划生育等医疗预防工作中,曾积极采用国内外科学、先进的医疗预防技术,成功地解决了在卫生防疫、妇幼保健、计划生育等工作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难题,使各项预防指标均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 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标准并熟悉相关专业技术标准,能结合本专业医疗业务发展动态等实际情况加以有效运用,曾主持制定本专业、本单位业务建设目标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等。 (2)从事药剂工作的技术人员 全面系统地掌握中、西药理论,熟悉本专业国内外中、西药学术动态及发展趋势,具有丰富的中、西药实际工作经验,熟练掌握中、西药中鉴别、炮制、制剂、调剂、栽培等先进操作技术,并有一定专长,曾解决本专业重大业务技术问题,具有主持本专业中、西药制剂、调配等技术工作的经历; 曾主持中,西药专业全面业务工作,负责有关教学、讲课、经验介绍、病例讨论等工作,或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药品调配、制剂和加工炮制工作,贯彻执行药品法,具有负责督促检查毒、麻、限剧、贵重药品和其它药品的使用与管理,独立承担教学和进修、实习人员培训工作的经历; 曾主持本专业的科研工作,负责本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技术革新,积极配合临床研究制作新药及改进中草药提纯,在使用效果、改进剂型、提高疗效方面成绩显著,或作为专题、分支专业、专项方法的主持人参加过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的全过程;全面掌握新药用药情况。作为专家曾多次参加疑难病例会诊或重要病例讨论,在中、酉药学某些方面有较显著成绩,具有对药剂新剂型、新技术、新成果评估鉴定的经历;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标准并熟悉相关专业技术标准,能结合本专业药剂业务发展动态等实际情况加以有效运用,曾主持制定本专业、本单位业务建设目标中、长期发晨规划、年度计划、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等。 (3)从事护理工作的技术人员 全面系统地掌握护理专业理论,熟悉国内外护理专业学术动态及发展趋势,具有丰富的临床护理经验,曾解决本单位护理业务上重大疑难问题,主持危重、疑难病人护理计划的制订及实施,具有全面负责本专业护理工作的经历; 曾全面组织护理专业的业务工作,负责有关教学、讲课、经验介绍、护理病案讨论等工作,主持护理专业学生的临床实习,曾负责并组织护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拟定培训计划,编写教材,承担讲课,评定成绩和业务考核; 曾主持护理专业的科研工作,指导主管护师、护士开展科学研究,确定技术途径与科研方案,主持制定护理科研和技术革新计划并负责实施,或作为专题、分文专业、专项方法的主持人参加过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下达时科研项目的全过程; 曾主持护理管理专业的全面工作,负责督促检查各科病房工作质量,严格把好护理质量关并进行质量控制的评价,全面负责并指导各专业病房的护理查房和护理会诊,具有对临床护理发生的护理差错、事故进行分析、鉴定,提出有效防范措施的经历; 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标准并熟悉相关专业技术标准,能结合本专业护理业务发展动态等实际情况加以有效运用,曾主持制定本专业、本单位业务建设目标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等。 (4)从事其它卫生技术工作的技术人员 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理论,熟悉国内外本专业学术动态及发展趋势,具有丰富的检验、放射、同位素、理疗、病理、营养、心电图、B超、超声波等专业工作的实践经验,熟练掌握现代先进医疗设备的操作方法,曾解决本专业重大业务技术问题,具有主持本专业工作的经历; 曾全面组织本专业的业务工作,负责有关教学、讲课、医疗会诊、经验介绍、病例讨论等工作,主持本专业进修、实习人员及技术人员的培养提高工作,具有全面负责检验质量、放射诊断、治疗与投照、同位素技术、诊疗、病理检查、医疗营养等专业技术工作的经历;曾主持本专业的科研任务,在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革新方面,学习国内外先进经验,主持编写研究大纲,确定技术途径与科研方案,或作为专题、分支专业、专项方法的技术负责人参加过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的全过程; 熟悉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技术管理标准、技术操作规程、规范、安全规则等,熟练地掌握本专业各种仪器设备的操作技术,主持完成本专业各种医疗仪器设备的技术操作,为临床一线提供准确数据;优质高效地使各种操作指标均达到规定技术标准,无差错事故; 曾主持制定本专业、本单位业务建设目标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各管理规章制度的全过程。 (三)业绩成果 1.在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任职期内,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优秀科技成果奖、优秀论文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厅、局级奖2项以上; (2)作为主要参加者参加过省、部级以上综合研究课题的研究,且为单项研究报告的主要撰写人之一; (3)主持完成不同类型的新技术成果推广、药剂剂型改革不少于3项,或参加研制教学、实验仪器3次以上,并在以上工作中取得显著实效(须有单位证明); (4)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重点科研项目研究或科研成果应用至少2项,并经评审通过; 获得卫生系统各专业科研新产品、新方法、新技术国家专利2项以上; 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革新,有创见地提出本专业新技术、新方法2项以上被采纳实施; (5)主持编写卫生系统内各专业的技术管理标准、技术操作规程、规范、质量标准、安全规则、规章制度不少于2项;其主笔编写的部分章节被采纳,并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6)由本人主持完成的本专业技术工作各项技术指标均达到技术标准的要求,取得明显成效,并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7)熟练掌握本专业管理与专业质量评审标准,作为专家应邀参加各类专业项目评审5次以上,并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2、在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任职期内,撰写以下论文、著作之一: (1)专著(正式出版,不少于3万字); (2)译著(正式出版,不少于4万字); (3)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其中1篇为反映本专业技术和发展方向的论文或综述; (4)在省、部级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3篇以上,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 (5)主笔编写的,由本人直接参加的省、部级科研项目的科研报告、专项报告、病案分析、可行性报告等4篇以上。系统地讲授过本专业课程,或编写过本专业教材或讲义,单行本或合订本8万字以上。 七、本评审条件规定申报条件、评审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八、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统一由部委托有关单位评审。 九、本条件由水利部负责解释。(三)水利系统出版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略)(四)水利系统翻译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一、为客观地评价水利系统翻译专业人员学识水平和业绩贡献,调动广大翻译工作者的积极性,促进水利现代化建设事业和翻译专业水平的提高,结合水利系统翻译专业的特点,制定本评审条件。二、本评审条件作为从事水利系统涉外工作和科技信息等工作的翻译人员申报技术资格的评审依据。其适用范围如下:(一)涉外工作专门从事外事、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对外贸易、国际商务等涉外工作的口译、笔译及相关对口管理工作的外语专业人员。(二)科技信息专门从事国外水利水电科技信息、管理和经济信息的搜集、翻译、编译、研究工作的外语专业人员。三、水利系统翻译专业的高级技术资格名称为副译审、译审。四、申报条件(一)凡申报高级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二)学历、资历的一般要求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副译审资格: (1)获得博士学位,并取得翻译资格2年以上;(2)获得硕士学位,并取得翻译资格4年以上;(3)大学本科毕业,并取得翻译资格5年以上。2.博士后流动期满出站人员,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副译审资格。3.符合下列条件,可申报译审资格。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副译审资格5年以上。(三)第二外语、计算机、专业理论知识要求1.申报副译审资格评审,必须取得全国或水利部相应等级的职称外语、计算机、专业理论知识考试合格证书;2.申报译审资格评审,必须取得全国或水利部相应等级的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 五、副译审资格评审条件 1.从事涉外工作的外语人员 (1)取得翻译任职资格后,工作经历与能力要求:1)作为首席翻译,曾参加过国际会议,或随部级代表团出访、接待部级访华代表团3次以上并圆满完成任务;2)作为首席翻译,曾参与6次以上国际科技交流活动。3)作为首席翻译曾参与4次以上较大型工程进出口项目的商务合同谈判并圆满完成任务。4)主持或承担我国对外经济援助、国际承包工程项目的技术文件的审稿、定稿工作。5)任某项先进技术引进工程的项目主持人或任首席翻译,并经有关单位认定这项技术具有实际应用推广价值。(2)取得翻译资格后,业绩成果要求:1)胜任部级领导接见外宾、出席国际会议或重要会谈的翻译工作。2)能胜任水利水电多科专业的技术交流谈判。3)能用第二外语承担水利水电相关专业重要会谈的翻译。4)能胜任大型水利水电项目合同的技术与商务谈判的重要涉外翻译。5)能胜任大型国际招投标水利水电建设项目中重要的涉外工作的主要现场翻译工作。6)能胜任大型水利水电援外工程或国外工程的项目的现场主要翻译工作。7)曾参与的项目(工程、技术、商贸)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获部级嘉奖,本人承担了重要涉外翻译工作。 (3)取得翻译资格后,论文、著作要求:1)专著(正式出版,不少于3万字);2)译著(正式出版,不少于4万字);3)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3篇以上或译文4篇以上;4)按工作要求,翻译或校译(中译外)技术文献资料10万字以上,并达到定稿水平;或编译、翻译或供内部参与的有价值的相关资料20万字以上。 2.从事科技信息工作的外语人员(1)取得翻译资格后,工作经历与能力要求:1)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重大国外科技信息以及管理与经济信息专题的从选题到编译成文及定稿工作3次以上,作为项目实际负责人,主持本单位科技信息以及管理与经济信息专题工作4次以上。2)负责的重大信息研究专题成果被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定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3)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或承担我国对外经济援助、国际承包工程项目技术文件,对外学术报告和论文的审稿、定稿工作。4)是专项先进技术引进工作的项目主持人或任首席翻译,并经有关单位认定该项技术具有实际应用推广价值。5)主持一个情报网的科技信息工作。 (2)取得翻译任职资格后,业绩成果要求:1)译著、编著、研究报告或科技信息成果获省、部级一、二等奖1次以上或三等奖2次以上; 2)译著、编著、研究报告或科技信息翻译成果获厅局级一等奖3次以上;3)主持完成3项以上重大国外专题信息调研资料的翻译或编译工作,并得到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认可;4)所参与项目(工程、技术、商贸)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并获部级嘉奖,本人承担了重要国外有关信息资料的翻译或编译工作。 5)能用第二外语承担水利水电相关专业文件或资料的翻译。6)能胜任大型国际招投标水利水电建设项目中相关标书文件的翻译、校核或统稿工作。7)曾参与的项目(工程、技术、商贸)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获部级嘉奖,本人承担了重要涉外翻译工作。 (3)取得翻译任职资格后,论文、著作要求:1)专著(正式出版,不少于3万字);2)译著(正式出版,不少于4万字);3)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3篇以上或译文4篇以上;4)按工作要求,翻译或校译(中译外)技术文献资料20万字以上,并达到定稿水平;或编译、翻译科技信息资料25万字以上,被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认为有很高参与价值。六、译审资格统一由水利部委托有关单位进行评审。七、本评审条件中的申报条件、评审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八、本评审条件由水利部负责解释。(五)水利系统经济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一、为客观公正评价水利系统经济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绩贡献,调动广大经济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促进水利经济建设事业的发展,结合水利系统经济专业的特点,制定本评审条件。二、本评审条件作为从事水利系统经济专业的经济计划、物资经济、人事劳动工资管理、经济管理与经济研究、经济监督、水利经济、综合经营、综合计划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技术资格时的评审依据。其适用范围如下:(一)经济计划从事生产经营计划、基本建设计划,工程预算定额管理,生产调度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二)物资经济从事物资供应、物资(含机械设备)管理、物资储运、产品(包括商品)供销、房地产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三)人事劳动工资管理从事劳动工资管理、劳动组织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人事管理、劳动保险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四)经济管理与理论研究从事技术行政管理、企业经营管理、技术经济的基础理论研究、经济法规政策研究、应用技术研究、对外经济贸易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五)经济监督从事工程监理、财务监督、经济监察、物价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六)水利经济从事水利工程经济、水利工程费用、水利工程效益、水利工程经济效果评价、水利工程财务效果评价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七)综合经营从事水利渔业、养殖业、种植业、加工业、运输业、旅游服务业、信息咨询等综合经营项目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八)综合统计从事生产统计、工程建设统计、物资材料统计、人事劳资统计、计划统计、综合经营统计及其它国家统计规定的统计项目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按照本条件经评审合格并取得高级技术资格证书者,表明已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四、水利系统经济专业高级技术资格名称为高级经济师。五、申报条件(一)凡申报本专业高级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二)学历、资历的一般要求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1)获得博士学位并取得经济师资格2年以上;(2)获得硕士学位并取得经济师资格4年以上;(3)大学本科毕业并取得经济师资格5年以上。2.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出站人员,经考核合格,可认定高级经济师。3.外语、计算机、专业理论知识要求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必须取得水利部或全国相应等级职称考试外语、计算机、专业理论知识合格证书。六、评审条件(一)取得经济师任职资格后经历与能力要求(1)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过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重要经济建设任务,参加过重要项目的经济论证,经济、管理理论研究,经济、经营、管理政策的制定,且本人在项目中起到主要作用。(2)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或管理过部直属单位的计划、物资、劳动工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等专业部门工作;或主持部直属单位所属基层单位(县、处级企事业单位)的主要经济管理工作,对本单位经营机制的转换、经济效益的提高及科学管理做出了显著贡献。(3)应用现代经济科学方法和管理手段,主持制定本单位(相当大型企业)的计划、物资、劳动工资、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技术标准、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取得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或科学管理的明显效果,并为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4)参加国家或省、部级新开发工程、经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或重点科研攻关项目及各种申报科技进步奖项目的论证、审查、鉴定,并具有对科研成果、报奖项目、开发项目的效益、价值等准确评估的能力。(5)负责组织和指导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专业的各类统计业务工作,能拟定大型统计调查方案,组织实施系统的统计调查,或能独立地对专项统计工作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对各项专业工作现状和发展做出科学的预测。(6)独立解决本专业中重大技术问题,具备丰富的专业管理经验,具有综合分析工作情况,进行本专业调查、分析、决策及评估预测的经历。(二)取得经济师任职资格后业绩成果要求(1)获得省、部级单位授予的本专业二等奖1项或其它等次多项,并且是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2)在本专业管理工作中,完成有较高水平的技术项目和调研项目等、并通过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认定。(3)主持制定对本专业或本岗位有指导意义的全面性业务工作计划、物资、劳动工资、经营、管理等业务方面的建设规划、政策法规、发展规划等,达到部系统内先进水平并能有效地组织实施。(4)圆满完成各项职责,在本单位(相当大型企业)的经济计划、物资管理、劳动工资管理、经营管理、企业管理、人事管理、经济监督、经济理论研究等方面起到骨干带头作用,并在主持开发、组织推广与应用现代化科学管理方法中取得明显成效,为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5)掌握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系统地讲授过本专业课程,或编写过本专业教材或讲义,单行本或合订本8万字以上。(6)主持或主要参加编写的本专业经济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行业标准、规章制度等被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采纳颁行,或主笔编写的本专业重要经济技术报告、专题报告,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查验收合格。(7)在本专业编研工作中,公开或内部出版具有较高编研价值的本专业资料或文件资料20万字以上。(三)取得经济师任职资格后论文、著作要求(1)专著(正式出版,不少于3万字)。(2)译著(正式出版,不少于4万字)。(3)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4)在省、部级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3篇以上,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5)主笔撰写的经验总结、调研报告、可行性报告、发展规划等4篇以上。七、本评审条件的申报条件、评审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八、本评审条件由水利部负责解释。(六)水利系统会计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第一章 总 则一、为客观公正评价水利系统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绩贡献,调动广大会计人员的积极性,促进水利事业的发展,结合水利系统会计专业的特点,制定本评审条件。二、本评审条件作为从事水利财务会计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技术资格时的评审依据。三、按照本条件经评审合格并获得高级技术资格证书者,表明已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四、水利系统会计专业高级技术资格名称为高级会计师。五、申报条件(一)凡申报本专业高级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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