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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专题(90问)1、网民明天会更好问:我是外地来青岛工作的农民工,在单位工作两年了,没签劳动合同,没缴社会保险,劳动合同法对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答: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招用职工,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2008年1月1日以后,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您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向您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补缴社会保险。2、网民蓝天问:我在一家私营企业工作,单位与我们约定了违约金,是否合法?答: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在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与职工约定违约金。一种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另一种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而竞业限制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富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除以上两种情况外,用人单位不得与职工约定违约金。职工与用人单位在2008年1月1日前约定的违约金,如果不符合这两种情况,2008年1月1日以后自动失效。3、网民风雨兼程问:单位从四方搬到城阳,职工不同意去,单位额外支付了一个月工资就和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工作年限支付了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可以这么做吗?答:用人单位可以这样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选择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单位搬迁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所以用人单位这样操作是没有问题的.4、网民春意阑珊问:劳务派遣制职工在用人单位是否与同岗位职工享有同工同酬的待遇?我市在劳务派遣方面是否有相关规定? 劳务派遣合同对期限有没有相关规定?答:根据劳动合同法中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劳务派遣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相同岗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目前,我市在劳务派遣方面没有另行制定有关规定,执行劳动合同法中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中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劳动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5、网民无奈问:我公司没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我现在想辞职,投诉单位,但是手里没有书面证据,该怎么做?答:投诉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应重点搜集可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以下证据:(1)载明支付单位的工资卡、工资存折,单位盖章确认的工资条或记录、单位盖章的职工花名册;(2)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3)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盖章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4)劳动者填写、用人单位盖章的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5)用人单位盖章的考勤记录;(6)用人单位无异议的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6、网民1233505问:我单位有个职工,提出口头辞职,一个月后不辞而别,如何处理?答:职工提出辞职的,用人单位应要求职工提交本人签名的辞职信,以作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的凭据.职工提出口头辞职不辞而别问题,由于您现不能提供职工辞职的证据,应根据您单位的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处理。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应依法定程序制定规章制度并告知劳动者.如果您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对职工不辞而别的可解除劳动合同,您单位可依法定程序做出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持相关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停保手续.7、网民春意阑珊问:劳务派遣制职工在签订了两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后,是否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对劳动派遣用工,劳动合同法对此有专章规定。但对于连续订立过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派遣制用工,是否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律对此规定不明确。据了解,国家有关部门正在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8、网民东方必败3541问:我单位以人员富余为名,安排我们内部待岗,两个月未安排新岗位,期间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请问我们可否与单位解除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答: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安排待岗,职工可以提出与单位解除合同,但没有经济补偿。9、网民13432问:2008年以来,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第三次单位不签订合同可不可以?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职工提出签订第三次劳动合同,单位不可以不签订;职工提出不续订或单位提出不续订职工同意的,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但应保留职工要求或同意不续订的书面材料.10、网民1233505问:我是一家用人单位,在按规定为职工签合同时,有些外地户口职工就是不配合提交材料,单位该怎么办?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职工不配合提交材料导致无法签订劳动合同,建议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通知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工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职工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职工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否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就会面临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职工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问题,还要与职工补订书面劳动合同。11、网民东方3541问:我是一名职工,单位违反规定,不执行带薪年假和法定节假日规定,我们可否解除合同并得到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答:带薪年假和法定节假日涉及劳动者的休息休假问题,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或向劳动仲裁申诉,单位不安排休带薪年假可以要求支付正常工资标准的三倍工资,法定节假日安排您上班可以要求支付加班工资。如果单位不支付职工未休年休假的三倍工资或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职工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12、网民姚尊言问:解除劳动合同后怎样计算补偿金,从哪一个文件可以查到这个计算办法?答: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情形,可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可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九十七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涉及2008年1月1日以前的经济补偿,可查阅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及二十七条。13、网民Chilli问:企业要搬迁,而有些员工不愿意随迁,并且这些员工有的已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此时解除劳动合同算不算是违法解除?经济补偿金应如何支付?对2008年1月1日前后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如何计算?答:企业搬迁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企业搬迁的情况下,员工不愿意随迁,无论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此时解除劳动合同都不属于违法解除。用人单位依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职工经济补偿的,应分段进行计算,并且2008年1月1日以前没有最多12个月的限制.2008年1月1日前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按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执行,即用人单位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不满一年的,按照一个月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2008年1月1日后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即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14、网民大门问:我现在在单位实习,我想问一下,实习期间公司负责投保险吗?公司要签10个月的合同,合理吗?答: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在校生实习期间,用人单位可不缴纳社会保险.毕业后,与用人单位初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期限长短是完全由双方协商约定的。15、网民申诉问:单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不是应该发给劳动者一份?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责令其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6、网民赖了问:单位违反劳动法有以下几种;同一职务,投保公积金都不同,工资也不同;2008年国务院规定可以休年假,单位却不执行;对于法定节假日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也不执行。对于以上几点,职工可否提出解除合同,并且追讨自己的权益?答:按照相关规定,在相同岗位、相同工作时间、取得相同工作业绩就应实行同工同酬,但仅是职务相同并不必然就是待遇相同,决定职工的待遇问题还有许多其他的因素。单位不执行带薪年休假规定及不支付节假日加班费,您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诉,要求支付带新年休假工资或加班费,以维护自身权益,不要贸然解除合同。17、网民风雨问:我与单位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1998年到期后,当时什么补偿也没有,这样合理吗?答:1998年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按照当时的有关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若企业为国有企业,则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单位应支付生活补助费.18、网民dove问:如果员工在企业工作几个月,但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的试用期也已经过了,单位又不想用该员工了,这样是否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答:职工在企业工作超过一个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已经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也不存在约定试用期的问题,因为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这种情况单位与职工之间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单位与职工双方均可随时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不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单位不想用该员工了,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需要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19、网民普通劳动者问:单位是否有权不经过职工同意,强行改签合同,是否能够得到经济补偿?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所以变更劳动合同必须双方协商一致,不能单方变更。若单位单方变更,属无效行为。若单位变更行为损害了职工权益,职工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劳动监察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20、网民民生问:与原单位解除合同后,原单位工作人员说档案找不到了。档案能到哪里去?一般放在什么地方?可以通过哪些渠道查询到? 答:建议首先联系原单位,了解档案是丢失、损毁或流向其它途径;若原单位已为您办理解聘备案手续,市内四区户口失业人员请携带本人身份证及失业证,到青岛市就业服务中心一楼解聘备案档案管理服务区查询。21、网民小白兔问:我2009年进入该单位,现在单位想与我解聘,对我有无补偿?如果有补偿,补偿标准是多少?答:具体是否支付经济补偿,主要是看单位与您解聘的原因。如果是您个人有过错,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与您解除劳动合同,单位不需要向您支付经济补偿.如果是单位提出与您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依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与您解除劳动合同,单位需要向您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标准为您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不满半年支付半个月。22、网民呵呵问:我休产假后公司安排我待岗,是否应有工资?答: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待岗的,应当支付职工待岗工资。如果单位不支付,您可通过劳动仲裁途径解决。23、网民打工者问:未签合同超过一年后,仍未签书面合同,可不可以在第二年也要求单位支付双薪!根据合同法八十二条和实施条例第六条可不可以理解为有权要求?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一年以后的二倍工资。24、网民有事问问:企业搬迁(同时改制),我要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要我写申请解除,我要写吗?我写了单位会给我经济补偿吗? 答:企业搬迁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职工可以自己决定是否随迁。职工不随迁,可以写不随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25、网民1237586问:我在某超市工作两年多了,一直没签合同,如果我现在辞职,能得到相应的赔偿吗?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您现在辞职,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超市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如果超市没有为您缴纳社会保险,也可以要求超市为您补缴社会保险.26、网民lhx问:公司跟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不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制式的劳动合同,这个合同是否有效?我们员工应该怎么办?答: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只是一个“样式”,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根据劳动合同法自主制定劳动合同文本,但内容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有关必备条款的要求。只要符合劳动合同法要求的文本就是有效的,员工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这样的劳动合同.27、网民李小姐问:我在2003年4月份进入胶州湾工业园的一家公司上班,于2009年3月份不干了,我所在公司没有给我签劳动合同,也没有投保险,发工资的时候也没有工资条,只发现金,现在我只有公司为我办理的一个工作证,以前不知道公司这样违法,现在知道了,问题我现在是否可以要求公司因没有给我签劳动合同,而支付双倍工资?我现在可不可以要公司支付我加班工资?因为我在公司每个月都上26天班,每天8小时。我离职的时候公司没有按国家规定的给我补偿,我现在是否可申请要回?公司没有给我入保险,我现在是否可以让其补上? 答: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按月向劳动者依法支付两倍的工资,不满一个月的,按计薪日折算。您可以要求单位支付您2008年2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双倍工资。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劳动者加班加点,用人单位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安排劳动者延长劳动时间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150%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200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300%的工资报酬。如果您有确实证据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维护自身权益。具体是否支付经济补偿,要看您与用人单位哪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如果是您个人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应当按照您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按照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投诉的时效为2年。您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8、网民李小姐问:我是否有权利知道我所在公司是否向相关部门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如要知情权的话,到哪里查询?答:您有权利知道所在公司是否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如果企业说明已经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并获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可以要求企业提供相关审核材料.29、网民网友7769问:我和单位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现在合同没到期,单位违规解除合同,我应该拿到多少补偿?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应当依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30、网民平安是福问:企业拖欠员工工资是不是违反了劳动法?劳动者是不是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在合同的“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标准为元/月(周).项,写入“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元/月(周)。”是不是合理?企业找各种理由加班,劳动者加班没有加班费怎么办?企业不但不给加班费还在劳动者的工资中下浮一定的百分数是不是合理的呢?如果企业违法在先,但劳动者又迫于生计而没有向劳动部门报告,劳动者想辞职企业又不批,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以EMS的形式向企业辞职是否符合法律程序,30天后企业是不是可以给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在这30天当中的某一天劳动者离开企业,须负法律责任吗?如上述,如果发生纠纷,劳动者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答: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且用人单位还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劳动报酬。.。劳动报酬应是具体明确的,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加班不支付加班费,职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企业享有工资分配自主权,在劳动者的工资中下浮一定的百分数要分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职工认为侵害了自身权益,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书面形式包括EMS形式,但您应当保存用人单位收到EMS的证据。如果发生纠纷,您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31、网民坦然问:签订合同时单位是否有权让职工提供担保人?答:签订合同时单位无权让职工提供担保人.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32、网民坦然问:我是一名工伤人员,到单位报到后却不安排工作岗位,从2月一直拖到现在,我该如何处理此事?答: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用人单位未给职工安排工作的,应依据青岛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安排职工待岗,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降低工资支付标准,但是不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规定支付职工待岗工资。33、网民yueliang问:我是事业单位的合同制工人,有十几年没涨工资了,现在单位同工不同酬,每月工资只有1000元多一点,像我们这样的应该算是企业还是事业?答:如果您是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您与单位之间的关系,适用劳动合同法。您应当属于单位的劳动合同制人员,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企业编制人员。34、网民给糖就走问:我与甲公司签订的劳动派遣合同,被甲公司派遣到乙公司工作,2008年7月1日入职,签订2年劳动合同 ,2010年6月30日到期,2010年5月13日甲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合同,我想咨询一下,我是否能够拿到经济补偿金?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您可以拿到经济补偿。35、网民苦瓜问:我现在所在单位以晚交失业证为由晚签劳动合同,我因为还在职不想投诉或仲裁,再投诉或申请仲裁,保险还能补缴的上吗?答: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所以您单位以您晚交失业证为由不与您签订劳动合同是不对的。您离职后可以到劳动监察机构投诉,也可以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诉,但要注意劳动仲裁的1年仲裁时效与劳动监察的2年投诉时效。36、网民黎明问:2月份我还在哺乳期时,公司因调职我不同意将我开除,合同期是到6月份,哺乳期到3月份止。请问公司是否应该支付我2至3月份还是2至6月份的工资?社会保险是否也应续缴到合同期满为止?答:女职工在三期内,除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外,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合同应续延至合同期满。而且,劳动合同变更需要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建议您通过劳动仲裁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37、网民viv问:我单位给提交病假条的病假职工一个月只发225元的生活补助,这样合理吗?答:按照有关规定,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一)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6个月的,由用人单位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二)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超过6个月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三)超过医疗期,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最高不超过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条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劳动者本人患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数的月平均工资计算.您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通过劳动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38、网民海上花问:按劳动合同法第42、45条规定,女员工产假期间合同到期,劳动合同应续延至产假结束为止。如员工符合上述情形,企业在合同续延期间一直给其全部待遇,但是没有以书面方式确认续延的事实.问:员工是否有权按劳动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以超过一个月未订立书面合同为由,主张双倍工资?答: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产假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此情形下,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顺延,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再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确认双方权利义务,也可以不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旧按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因此,员工不能再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二倍工资。39、网民蒂朵问:我在一家私营企业上班,现请病假在家养胎,公司称请病假第一个月的保险公司给缴,从第二个月开始保险就需要我自己去缴保险了,公司这样做合适吗?现在公司的意见是,让我把钱交到公司去,然后公司再给我缴保险,也就是说我个人和公司的保险钱都需要我来支付,这样的话和我自己缴没有区别吧?我现在还在病假期间,公司不给我开工资.答:您处于病假期间,单位给您停缴社会保险的做法是不正确的,您可以要求单位继续给您缴纳病假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如果单位不给缴纳,您可以到劳动监察机构投诉。关于单位不给您支付病假期间工资的问题,青岛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一)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6个月的,由用人单位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二)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超过6个月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三)超过医疗期,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最高不超过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因此,单位不支付您病假工资的做法显然是不正确的。您反映的病假工资问题,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40、网民海上花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这里的“连续”一词,是指工作不应断开,即社保不能中断(仅限于企业投保)吗?答: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的“连续”是指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满12个月以上的,即可享受带薪年休假。该12个月,可以理解为工龄。也就是说,只要曾经在任何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即享有带薪年休假的资格,即使是去一个新的用人单位,也可以直接享有年假。41、网民乐乐问:我单位自2009年至今未签劳动合同,我现在申请双倍工资赔偿可以吗?答:您现在可以申请双倍工资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二倍工资应该从您进入单位第二个月开始算起,至劳动关系满一年时。您单位如果不支付,您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也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42、网民海上花问:公司决定周六周日加班,并将加班日调休。但有员工以有事情为由不加班.如此,该员工在周六周日休息,在调休日也休息(因全员休息)。这样该员工比其他人多休息2天。如果公司任其发展,将导致其他人效仿,直接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问:公司决定将该员工周六周日未参与加班的行为以“事假”处理,是否违法?如果公司以“制度”规定加班调休事项,未加班却能调休的,是否可按“制度”进行处分?答:按照劳动法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休息日加班的,用人单位可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20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从您的陈述来看,公司周六周日上班,其他时间调休,因此周六周日为正常出勤日,员工以有事情为由不上班的,可按事假处理;对于多次请事假不能正常上班的情况,公司可通过制定规章制度的形式加以管理。只要规章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告知劳动者,可以作为处理劳动者的依据。43、网民小蛏子问:我想了解一下,哪些费用不包含在最低工资里面,哪些费用含在最低工资标准里面?答:根据关于最低工资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鲁劳社函【2006】387号)第六条规定:“下列各项在最低工资标准以外,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一)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的劳动者应当享受的福利待遇.主要包括:对劳动者进行培训的费用;按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发给劳动者的费用和用品,以及用人单位自身规定的工作用品(如工作着装等);按国家住房制度改革规定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医疗卫生费、丧葬抚恤救济金、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生活困难补助、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通过补贴伙食、住房支付或提供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不得抵扣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44、网民斗争到底问:我从2005年3月起在一家外资企业工作,2006年6月在公司的安排下,我与原公司解除合同,调到原公司的关系公司工作至今。如今现在这个公司要与我解除合同,但一直没有正当理由。由于我日常工作中经常接触公章,后来他们就以私用公章为由要与我解除合同,并要写入离职协议中,但会分6个月给我5.5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补偿,我不同意签这样的协议,他们就不给我补偿。我想问一下,我如果签字了,就等于我承认了私用公章,公司会不会据此将协议作废,不给我补偿了呢?补偿标准是应发工资还是拿到手的工资?比如每月工资3400元,扣除保险、公积金、个税后拿到3000元,补偿基数是3400元还是3000元呢?答:根据您反映的问题,如果在您的离职协议中有明确的关于经济补偿的约定,应视为您和单位双方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该协议是有效协议,单位应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和协议的约定支付您经济补偿。计算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应以您的应发工资为准,在您所举的例子中,经济补偿的计算依据应是3400元。45、网民DT97问:我在私营企业,平常日几乎每天要加点到晚上九、十点钟,节假日也常常不能休息.现在我们提出索要加班费,老板却说“加班工资”都包含在提成工资里了。请问,老板这样解释合法吗?答: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山东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鲁高法【2010】84号)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书面约定实际支付的工资是否包含加班费,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支付的工资包含加班费的,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已支付的工资包含加班费.但经折算后,法定工作时间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后所得工资等于或者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依此规定,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书面约定,或者用人单位有明确的规章制度规定,或者用人单位有其他证据证明工资中已包含加班费,可认定用人单位已支付的工资中包含加班费。46、网民海上花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11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第6、8、9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如某员工的解约情况符合上述,那么其主张以企业月均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能得到支持吗?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的工资基数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即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2008年1月1日以前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的工资基数,按照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执行,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按照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经济补偿金应当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因此,如果某员工的解约情况符合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条件,那么其主张以企业月均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必须是在2008年1月1日以前,并且企业月平均工资必须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47、网民小梧桐问:我是一名职工,5月6日以书面的形式上交辞职报告,现已四十多天,厂方拒绝给我办理一切手续,我该怎么办?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规定,单位应及时给您办理相关手续,如果厂方拒绝办理,您可以到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或者到当地劳动监察机构投诉要求单位给您及时办理。48、网民工人问:我于1975年入厂工作,2009年满五十岁离厂,单位自2003年起投养老保险,但离厂后单位无任何待遇,保险方面也不管,这样合理吗?答: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如果您是女职工,年满五十周岁时单位依法应与您终止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因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单位可不支付您经济补偿。如果您认为单位未依法为您缴纳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可依法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49、网民鑫问:我单位不给底薪只给提成对不对?答:劳动报酬是您和用人单位协商确定的重要内容,随着劳动用工形式的多样化和多元化,关于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和标准劳动部门不能也不宜直接参与,但根据青岛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四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单位支付给您的工资总额不能低于青岛市最低工资标准,也不能低于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如果您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单位支付给您的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底薪和提成都属劳动报酬。50、网民箫远扬问:我去年10月份在一家印度公司工作,当初说是3个月试用期后缴五险一金,还有车费和话费补助等,到现在什么都没有,只是工资从1500元涨到1800元,这个事情该怎么处理? 答:依据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对本单位工资分配的自主权,如果单位与您在协议中约定了相关待遇没有支付,您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来维护您的权益。您在单位工作期间包括试用期,单位应当给您缴纳社会保险,如果单位不予缴纳,您可以到劳动监察投诉。51、网民企业问:我单位一职工今年4月份合同到期后恶意不续签合同,由于当时单位正在调整机构,没在1个月内及时终止合同,现合同期满后已超过一个月,我们想书面通知其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该职工1980年参加工作,请问:我们是要支付全部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还是只支付2008年后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支付的依据是什么?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因此,您可以与该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08年后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另,如果您属国有企业,应依据当时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计发劳动者至01年10月工作年限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52、网民1234问:中夜班是否有明文规定?企业不执行该怎么解决?答:关于中夜班费问题:原山东省劳动厅曾有过相关文件规定,实行三班制生产的企业,从事大夜班生产的工人和必须跟班生产的干部夜班津贴为每天10元;从事中班生产的工人和必须跟班生产的干部标准为7元。实行两班制生产的企业,工人和必须跟班生产的干部,享受中班津贴的,其标准为7元.关于中夜班费问题,不属劳动监察执法受案范围。如您所在的企业若不执行中夜班津贴的规定,您可到单位所在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53、网民whs问:我怀孕已经快6个月了,单位安排我去离我家最近的一个店上班,但是这个店刚装修完,里面气味很大,加上最近这段时间我有点肚子疼,我去医院检查,医生说稍微有点宫缩,于是我从医院开了病假条,但单位不允许我请病假,还要求我辞职,或者在家休息,但工资一分钱也没有.单位这种做法对吗?如果不对,我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我之前因为怀孕被单位知道之后被单位开除了,通过仲裁,单位才给我签了两年合同。答:如果您有正规医院出具的病假条,单位应根据劳部发【1994】479号文的规定,让您享受医疗期,并按照青岛市工资支付规定规定的标准支付给您医疗期待遇.但医疗期满后您应及时回单位上班.如果单位不认可您出具的病假条,要求您辞职,您可申请劳动仲裁。54、网民0532问:我有正规医院开具的规范病例证明,拿证明去单位时,单位承认这是病假,不扣除当月满勤奖,但因为病假期间没有出勤,所以没有劳动所得,也就没有工资,请问单位这么处理我的病假,合理合法吗?答: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6个月的,由用人单位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超过6个月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超过医疗期,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最高不超过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条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劳动者本人患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数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如果您就病假期间的工资与单位发生争议,建议您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55、网民大雪糕问:女职工在产假中解除劳动合同有效吗?答:为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因此,单位在女职工产假中,如果不是以该职工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无效行为,也属违法行为。56、网民家有老小问:我是一名退休人员,现在一个企业工作,我想问一下,企业是不是也应该给我签一份劳动合同,保障我的权益呢?答:退休人员已经退出工作岗位,已经不再是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劳动者,企业无法与您签订劳动合同,您们之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但企业可以和您签订聘用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福利待遇等权利和义务,您们双方建立的是劳务关系。您与企业之间因聘用协议内容发生争议,可向法院申请,通过民事途径解决.57、网民1233421问:工作单位让职工跟一个中介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这样做对吗?答:国家允许企业使用劳务派遣职工,但是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型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如果属于劳务派遣职工,那劳务派遣单位应与您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在职工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职工按月支付报酬。您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进行选择是否同意.58、网民真心求助问:辞职报告交给单位一个月后是不是就可以解除合同?口头辞职后,合同到期时可以直接走人吗?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职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口头说还不行,应该以书面形式向单位提交辞职报告,一个月期满,单位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59、网民要生活问:单位规定女满45周岁、男满50周岁必须办理内部退养,退养待遇是每月200元,国家有办理内退这个规定吗? 答:企业为职工办理退养,必须由职工本人书面申请,企业不得强迫职工退养.企业强迫职工退养的,职工可以依法提起劳动仲裁.退养职工的工资完全由企业与职工在退养协议中约定。60、网民f3686问:劳动合同法是否适用于学校事业单位?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61、网民草根问:我是一名派遣制员工,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派遣工应该享受与正式工同工同酬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但是我们这些派遣工却无法享受到,只能拿到正式工三分之一到四分之一的酬劳,并且正式工享受的住房公积金,我们都不享受,正式工工资和奖金一年是8万多,我们派遣工只有工资2万多,没有奖金,我们如何才能享受到同工同酬的待遇?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如果您有确切的证据,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62、网民l3870问:公司硬性规定员工一个月休息4天,不固定哪天休息,有时即便排好了休息日,如果那天公司有活也不让休息,可以换休,这样的话就没法说哪天是加班,像这样的情况,在离职后是不是可以按每月4个周末主张加班费?答:企业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一)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二)在休息日安排工作的,应当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三)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企业应当将加班工资在下一个工资发放日或者之前支付给劳动者。如果认为单位行为违法,可以按管辖权向所在地劳动监察机构投诉,也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63、网民心橙意问:公司从来都没有年假,应该怎么去争取?答:按照法律规定,企业应该安排符合条件的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如果单位违反了相关规定,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诉,并要求单位支付正常工资标准的三倍工资.64、网民helen问:对于工资条上标注的:基本工资、职务津贴、工作津贴、加班费特别调整、全勤奖这些项目,累加起来成为应发工资金额,扣除保险后,为实际发的工资,企业用这种办法规避周六加班的风险合法吗?答: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九条:企业应当编制工资支付表,记载工资支付对象姓名、支付时间、支付项目、加班工资、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实发金额和劳动者签名等事项。工资支付表应当按照国家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至少保存15年的时间备查。企业应当在支付工资时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支付单,工资支付单应当载明工资支付表中的事项。劳动者有权查询本人的工资支付记录,企业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企业工资支付单上的项目应该符合上述规定。如果您单位的工资条上的“加班费特别调整”,不能体现加班工资,就违反了上述规定.对此,可以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机构投诉或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诉.65、网民小五问:我从1997年到2004年没有签合同,2004年7月才开始签劳务派遣合同,今年又签了三年劳务派遣合同。要一直签劳务派遣合同吗?我国劳动法规定不是说连续两次签劳务派遣合同的,单位就不能和劳动者再签劳务派遣合同吗?一开始工作的六、七年单位没有签合同,也没有投保险,现在可以要求单位补缴保险吗?答:2007年12月31日之前对劳务派遣用工没有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对劳务派遣制用工有专章规定,劳务派遣一般适用临时性、辅助性和可替代的岗位。岗位若符合这一情况则可以实行派遣制用工。依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对于劳务派遣合同的订立次数并无禁止性规定。您刚开始工作的六、七年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问题,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66、网民过客问:我单位五月份未按山东省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发放920元,单位领导以没有钱为由不调整,而有的个别领导却拿年薪,每月3000元.这样做是否符合国家政策?答: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自2010年5月1日起,我市七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920元。如果用人单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您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监察机构投诉或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67、网民糖糖问:我去年生完孩子产假休完后,继续请事假照顾孩子,最近单位突然要求我事假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全部自己承担,这合理合法吗,我该怎么办?答:事假期间单位可以不发工资,但应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如果您反映的问题属实,建议您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68、网民wumingfeng问:我是一个女工,工资也就是八、九百元,低于青岛市最低工资标准,我生孩子后,现在已上班,每天提前一个小时回家哺乳孩子,现在单位涨工资,提出因为我处于哺乳期,不给我涨工资,这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答: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您在青岛市七区工作,每月提供正常劳动,单位支付的工资低于920元的最低工资标准,您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关于涨工资的问题,依据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对本单位工资分配的自主权。69、网民全都有问:我单位部门缩减人员,单位以我最年轻为由将我安排到别的部门,我不去,单位以协商不成解除劳动合同(已给我经济补偿),这种情形属不属于违法解除,我是否可申请仲裁两倍赔偿?答:如果单位有证据证明,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与您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的解除行为就不属于违法解除,您就不能申请仲裁要求两倍赔偿。70、网民qingdao问:我是集体企业的一名在职职工,现因病无法从事现单位工作,想转职到私营企业,但不知道转到私营单位之后,在劳动保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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