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执法风险的防范和应对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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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执法风险的防范和应对 长沙税务培训中心徐娟Tel 13808481054Email xujuan700226 产生税务行政争议 引起税务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在诉讼中面临败诉 被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甚至面临被检察院以涉嫌职务犯罪提出指控 对于涉嫌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案件 不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或移送后不被认定或只有部分被认定 引起渎职指控或引起税务行政争议 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现状 主要风险 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八条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 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 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国家赔偿法 第二十四条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 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一 有本法第十五条第 四 五 项规定情形的 暴力 二 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 徇私舞弊 枉法裁判行为的 对有前款 一 二 项规定情形的责任人员 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风险的主要来源 适用法律问题主体问题程序问题证据问题 防范和应对 改变观念 提升理念了解规定 规范行为运用法律 利用法律行使权利 履行义务 适用法律方面 存在的主要问题应有上位法依据而没有 有上位法依据而不引用 直接引用下位法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所引用的下位法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冲突 对法律适用原则把握不准 对法条理解有误 明确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了解基本的法律适用规则 行政执法时正确适用执法依据 正确理解和把握公务员的服从义务 不做机械的执行者 防范与应对 法的主要渊源 表现形式宪法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总局的通知 批复的性质 适用法的基本规则同位新 旧特别 一般不同位上 下 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 以法律和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为依据 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 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第五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 参照国务院部 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 决定 命令制定 发布的规章以及省 自治区 直辖市和省 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 发布的规章 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 委制定 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 以及国务院部 委制定 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 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立法法有关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 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参照规章 在参照规章时 应当对规章的规定是否合法有效进行判断 对于合法有效的规章应当适用 具体应用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 对人民法院不具有法律规范意义上的约束力 但是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合法 有效并合理 适当的 在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时应承认其效力 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判理由中对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 有效 合理或适当进行评述 征管法实施细则 第三条任何部门 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 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 税务机关不得执行 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征管法 第三十三条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 免税 减税 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 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 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 擅自作出的减税 免税决定无效 税务机关不得执行 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征管法 第八十四条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 停征或者减税 免税 退税 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 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 除依照本法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 补征应征未征税款 退还不应征收而征收的税款 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务员法 第十二条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五 忠于职守 勤勉尽责 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第五十四条公务员执行公务时 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 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 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 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 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 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 公务员不承担责任 但是 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 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纳税人必须在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总局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84条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规章不溯及既往 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征管法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 停征以及减税 免税 退税 补税 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 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 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擅自作出税收开征 停征以及减税 免税 退税 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 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宪法 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原 个人所得税法 第12条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开征时间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修改后的第12条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 减征 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 由国务院规定 准确把握法律的基本原则明确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审查范围 明确适当性问题与渎职的关系 切实遵循行政法的两个最基本原则 行政执法时既重视合法性又重视适当性 不滥用自由裁量权 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 根据不同情况 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 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 适用法律 法规正确 符合法定程序的 判决维持 二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 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主要证据不足的 适用法律 法规错误的 违反法定程序的 超越职权的 滥用职权的 三 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 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可以判决变更 把握立法者意图 正确理解法条 对案件准确定性和处理 以防范行政争议风险和渎职风险行政处罚方面 对偷税案件的定性和处理 一事不二罚问题偷税的构成要件能否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下限进行处罚 处罚法 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 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实质上 典型 法条竞合犯继续犯处断上牵连 吸收犯连续犯 从一重处 处罚法 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 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 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五十五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造成偷税的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处理 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销售商品 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 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一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 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 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 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取得发票时 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二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偷税构成要件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行为结果因果关系 偷税的主体要件纳税主体的认定扣缴义务人能否成为偷税主体 偷税的主观要件故意是不是偷税的主观要件 如何把握主观故意要件 税收与会计的差异性问题以不合法凭据入帐列支成本 费用问题 善意取得虚开票问题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第三条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 合法 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 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 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 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 合理的支出 包括成本 费用 税金 损失和其他支出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 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 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 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 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 可以并处未缴 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偷税的客观行为要件 征管法 第63条 与64 62 40 68 32条的比较适用 刑法 第201 204条 个体双定户超定额未申报缴税的处理 偷税的客观结果要件 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实际已造成 补缴是否影响定性 构罪起点 比例问题 征管法 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 变造 隐匿 擅自销毁帐簿 记帐凭证 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 少列收入 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滞纳金 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 不缴或者少缴已扣 已收税款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滞纳金 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 应收未收税款的 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 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 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伪造 变造 隐匿 擅自销毁帐簿 记帐凭证 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 少列收入 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 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 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 不缴或者少缴已扣 已收税款 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 未经处理的 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刑法 第二百零四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数额较大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 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 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 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征管法 第六十四条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 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滞纳金 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征管法 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 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 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陈德惠律师事务所自 年 月成立后 在大连某县税务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对其应缴纳的营业税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采取了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经大连市地税局稽查分局收集证据证明 陈德惠律师事务所自 年至1999年 采取设立账外账 少列收入 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 共偷逃企业所得税 营业税 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共计人民币 万多元 年 月 日 大连市地税局稽查分局依法对该律师事务所下达了 税务处理决定书 年 月 日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 陈德惠及其律师事务所偷税额达 万余元 以偷税罪分别被判处罚金 万元 陈德惠本人被判有期徒刑 年 年 月 日 陈德惠被控偷税案在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 二审辩护意见法律依据 大连市税收征收管理条例 第 条的规定 即 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 在定期内其应纳税额超过核定税额的百分之三十 不按期申报调整定额的 对其超过核定税额部分的应纳税额按偷税处理 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 采取另立记帐凭证 少列收入 或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年 月 日法院宣判陈德惠无罪 刑事部分 征管法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 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 从滞纳税款之日起 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刑法 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 从轻处罚情节的 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 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 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正确引用法条法条的基本结构 条 款 项 目 行政强制方面税务行政强制的种类税务行政强制的适用情形第32 37 38 40 44 54 55 88条可实施强制的财产的范围对罚款的强制执行问题转移财产 恶意注销等情况下的执行问题 强制措施税收保全查封通知阻止出境扣押责令提供纳税担保通知冻结税务检查强制执行拍卖 变卖抵缴通知扣缴执行罚加罚加收滞纳金 征管法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 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 从滞纳税款之日起 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征管法 第三十七条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 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 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 责令缴纳 不缴纳的 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 货物 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 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 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 货物 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 经县以上税务局 分局 局长批准 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 货物 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征管法 第三十八条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 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 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 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 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 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 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 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 经县以上税务局 分局 局长批准 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一 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二 扣押 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 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 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 经县以上税务局 分局 局长批准 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 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 查封的商品 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征管法 第四十条从事生产 经营的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 逾期仍未缴纳的 经县以上税务局 分局 局长批准 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 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 扣押 查封 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 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征管法 第六十八条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 逾期仍未缴纳的 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 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征管法 第四十四条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 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 未结清税款 滞纳金 又不提供担保的 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征管法 第五十四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一 检查纳税人的帐簿 记帐凭证 报表和有关资料 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 代收代缴税款帐簿 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 二 到纳税人的生产 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 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 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三 责成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 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 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四 询问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 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五 到车站 码头 机场 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 邮寄应纳税商品 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 凭证和有关资料 六 经县以上税务局 分局 局长批准 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 查询从事生产 经营的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 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 经设区的市 自治州以上税务局 分局 局长批准 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 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细则 第八十六条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 一 项职权时 可以在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 必要时 经县以上税务局 分局 局长批准 可以将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 记账凭证 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 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 并在 个月内完整退还 有特殊情况的 经设区的市 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 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 记账凭证 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 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 日内退还 征管法 第五十五条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 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 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 并有明显的转移 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 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 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征管法 第八十八条第三款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 又不履行的 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 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 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细则 第六十四条税务机关执行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条的规定 扣押 查封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 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 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 出厂价或者评估价估算 税务机关按照前款方法确定应扣押 查封的商品 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时 还应当包括滞纳金和扣押 查封 保管 拍卖 变卖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十五条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 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税务机关在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 可以整体扣押 查封 拍卖 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滞纳金 罚款以及扣押 查封 保管 拍卖等费用 细则 第五十九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条所称其他财产 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 现金 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 机动车辆 金银饰品 古玩字画 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二条所称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税务机关对单价 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 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拍卖法 第九条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 充抵税款 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 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 由财产所在地的省 自治区 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 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 第十条拍卖由财产所在地的省 自治区 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征管法 第五十四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六 经县以上税务局 分局 局长批准 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 查询从事生产 经营的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 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 经设区的市 自治州以上税务局 分局 局长批准 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 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征管法 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细则 第七十二条税收征管法所称存款 包括独资企业投资人 合伙企业合伙人 个体工商户的储蓄存款以及股东资金账户中的资金等 细则 第五十八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扣押纳税人商品 货物的 纳税人应当自扣押之日起 日内缴纳税款 对扣押的鲜活 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 货物 税务机关根据被扣押物品的保质期 可以缩短前款规定的扣押期限 第八十八条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 个月 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 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2000年7月 甘肃某县国税局对县酒厂的偷税行为进行检查并作出处理 责令其限期补缴所偷税款并处以一倍罚款 2001年5月 县酒厂仍未缴纳上述款项 税务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以上税款及罚款的申请 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征管法 第四十一条本法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条规定的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 不得由法定的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九条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 由于据以强制执行的根据错误而发生行政赔偿诉讼的 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行诉解释 第八十七条法律 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法律 法规规定既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 税务行政许可方面改变领购发票的票种 票数的程序层报问题 税收征管方面税款的追征退税问题延缓征税问题税收优先权代位权 撤销权 纳税主体的认定 承包人 保密义务滞纳金的计算领取营业执照之日的确定 征管法 第五十二条因税务机关的责任 致使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 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 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 滞纳金 有特殊情况的 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 抗税 骗税的 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 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细则 第八十条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税务机关的责任 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 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 第八十一条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 是指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 征管法 第五十一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 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 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细则 第七十八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 应当自发现之日起 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 要求退还的 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 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征管法 第二十八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 不得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 停征 多征 少征 提前征收 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第八十三条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 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 由其上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征管法 第四十五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 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 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 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 质权 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 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的 税收优先于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担保法 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 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 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六十三条本法所称动产质押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 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 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八十二条本法所称留置 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 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 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 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破产法 第一百零九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 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 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 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 伤残补助 抚恤费用 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 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 普通破产债权 刑法 第二百一十二条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 被判处罚金 没收财产的 在执行前 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征管法 第五十条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或者放弃到期债权 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 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 撤销权 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 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法 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 由债务人负担 细则 第四十九条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 在财务上独立核算 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者租金的 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就其生产 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 并接受税务管理 但是 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 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 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 征管法 第八条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 以盗窃 利诱 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 披露 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 披露 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 获取 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 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细则 第七十五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 为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细则 第八十三条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补缴和追征税款 滞纳金的期限 自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二条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 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 并报送下列材料 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 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资产负债表 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不予批准的 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纳税担保的几个问题适用情形 第38 44 88条 担保方式保证 保证方式 保证人 抵押 抵押物范围和抵押物登记 质押 质物范围 第八十八条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 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 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纳税保证 是指纳税保证人向税务机关保证 当纳税人未按照税收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缴清税款 滞纳金时 由纳税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行为 税务机关认可的 保证成立 税务机关不认可的 保证不成立 本办法所称纳税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纳税人和纳税保证人对所担保的税款及滞纳金承担连带责任 当纳税人在税收法律 行政法规或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届满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 税务机关即可要求纳税保证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缴纳担保的税款及滞纳金 第八条纳税保证人 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财务报表资产净值超过需要担保的税额及滞纳金2倍以上的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所拥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未设置担保的财产的价值超过需要担保的税额及滞纳金的 为具有纳税担保能力 第九条国家机关 学校 幼儿园 医院等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为纳税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 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纳税担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 一 有偷税 抗税 骗税 逃避追缴欠税行为被税务机关 司法机关追究过法律责任未满2年的 二 因有税收违法行为正在被税务机关立案处理或涉嫌刑事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 三 纳税信誉等级被评为C级以下的 四 在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的市 地 州 没有住所的自然人或税务登记不在本市 地 州 的企业 五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六 与纳税人存在担保关联关系的 七 有欠税行为的 第十四条纳税抵押 是指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不转移对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财产的占有 将该财产作为税款及滞纳金的担保 纳税人逾期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 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处置该财产以抵缴税款及滞纳金 前款规定的纳税人或者纳税担保人为抵押人 税务机关为抵押权人 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第十五条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五 经设区的市 自治州以上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可以抵押的合法财产第十七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八 经设区的市 自治州以上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不予抵押的财产 第二十条纳税抵押财产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 纳税抵押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 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由以下部门出具的抵押登记的证明及其复印件 以下简称证明材料 一 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 镇 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 提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二 以船舶 车辆抵押的 提供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三 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 提供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或者纳税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纳税质押 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 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税务机关占有 将该动产或权利凭证作为税款及滞纳金的担保 纳税人逾期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 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处置该动产或权利凭证以抵缴税款及滞纳金 纳税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动产质押包括现金以及其他除不动产以外的财产提供的质押 汇票 支票 本票 债券 存款单等权利凭证可以质押 对于实际价值波动很大的动产或权利凭证 经设区的市 自治州以上税务机关确认 税务机关可以不接受其作为纳税质押 正确计算法定期间起算点遭遇节假日在途时间 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 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 不算过期 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五条期间开始的时和日 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 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 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 不算过期 行政复议法 第四十条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 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 送达的规定执行 行政诉讼法 司法解释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 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 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 细则 第六十八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 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 日内解除税收保全 主体方面 存在的主要问题机构设置较混乱 权限划分不明确 不具备独立执法主体资格而以自己名义执法 经上级机关批准的行为或报上级审理的重大案件前后程序主体不一致 规范机构设置明确有独立执法资格的税务行政主体的范围 谁可以独立执法 谁该成为被申请人 被告 防范与应对 税务行政执法主体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稽查局 征管法 第十四条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 税务分局 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细则 第九条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 稽查局专司偷税 逃避追缴欠税 骗税 抗税案件的查处 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 避免职责交叉 处罚法 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政处罚 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 罚款额或没收非法所得款额在一千元以下的 可由税务所自行决定 上述条款是否还适用 第十三条审理委员会工作程序 六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审理委员会的审理结论 制作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纪要 报案件审理会议主持人审批后 以审理委员会所在机关名义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 交稽查部门执行 明确有权对税务机关提起复议或诉讼的主体范围 申请人 原告是否适格 了解复议和诉讼中的管辖制度 充分利用诉讼管辖制度 是否提起管辖异议 程序方面 存在的主要问题重实体轻程序 行政处罚时该适用普通程序的却适用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的适用不规范 执行程序不规范 该告知的不告知或告知不全 税务检查不依法进行 文书送达不规范 依据法定权限 按照法定程序实施税务检查 并注意依法收集 保全证据严格按法定条件适用简易程序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完善登记制度和文书制作正确适用送达方式注意监督程序中重要权 义的行使与履行 防范与应对 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 应当进行复核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 理由和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 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某市局稽查局于2002年6月1日对纳税人吴某作出处罚决定并送达文书 文书中告知 如你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 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4年4月1日 吴某向人民法院起诉 稽查局答辩称 吴某起诉已超期 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 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 自治区 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缴的 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细则 第九十九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时 应当开付罚没凭证 未开付罚没凭证的 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给付 证据方面 存在的主要问题对诉讼证据规则不熟悉 行政执法程序中收集的证据在诉讼程序中不被认定 包括违法收集证据 对证据真实性关联性以及证明标准把握不准 滥用推定或抽样取证 如 对偷税的定性或确定偷税数额 等 导致证据不足或不被认定 取证方法和技巧不够完善 了解诉讼证据的有关规定 以诉讼程序中的证据规则作为行政执法程序中的证据规则 掌握一定的取证技巧明确行政执法的基本程序规则 先取证后裁决明确税务机关在行政复议和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与举证期限 防范与应对 掌握收集 审查 认定与提交证据的规则和技巧证据的法定种类定案证据的三性法院认定证据的规则 证据的法定种类物证书证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 关联性审查 真实性审查优势证据规则补强证据规则自认规则司法认知规则 合法性审查非法证据 含案外证据 排除规则 第六十三条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 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 一 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 二 鉴定结论 现场笔录 勘验笔录 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 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 原件 原物优于复制件 复制品 四 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五 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 六 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七 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八 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九 数个种类不同 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第七十一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一 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 二 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 三 应当出庭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四 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 五 无法与原件 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六 经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 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 七 其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 第六十八条下列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 一 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 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 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 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 五 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前款 一 三 四 五 项 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五十七条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一 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二 以偷拍 偷录 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三 以利诱 欺诈 胁迫 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四 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五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 六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 原物 又无其他证据印证 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七 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八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九 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收集书证 视听资料 电子证据 当事人陈述 证人证言等证据时如何把握真实性 孤证能否定案 可否适用推定 如何适用 检查人员对A公司会计询问笔录 你们公司是否有隐瞒收入的行为 有的 具体有哪些 请如实说清楚 从2003 2004年 总共隐瞒了5笔收入未申报纳税 具体为 2003年2月10日 收入3 2万元 2003年5月15日 收入2 2万元 2003年8月16日 收入5 6万元 2004年7月16日 收入0 6万元 2004年10月10日 收入0 2万元该份证据是否具有真实性 扣押证据权 搜查取证权 偷拍偷录取证 乔装取证 案外证据 毒树之果 把握证明标准 心证标准刑事诉讼 排除合理怀疑民事诉讼 优势证据行政诉讼 排除合理怀疑 明显优势 优势证据 证据规定 第五十四条法庭应当对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和无需质证的证据进行逐一审查和对全部证据综合审查 遵循法官职业道德 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 进行全面 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 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 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 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渎职犯罪的防范和应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发售发票 抵扣税款 出口退税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 不移送刑事案件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征管法 第七十二条从事生产 经营的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 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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