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首选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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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首选目标我国当前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是刚从原来的四大专业银行转化而来的。长期以来,我国采取高度集中的金融管理体制,从金融机构上看,四大专业银行在金融领域占据绝对垄断地位,其他银行或金融机构很少、很小;从国民经济的资金流动上看,居民或企事业单位的闲置资金一般只能存有银行,不能直接办理投资,相对应地,企事业单位(尤其是国营单位)需要资金时,除向上级主管单位申请(实际上非常有限)外,绝绝绝大多数依赖银行贷款解决。所以,银行实际上是整个国家资金流动的蓄水池,银行经营如果出现重大动荡,必然给国民经济的稳定带来严重影响。1995 年 7月 1 日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要坚持流动性、安全性、盈利性的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的管理机制。其中,将流动性、安全性放在盈利性前面,是讲商业银行要在保证流动性、安全性的前提下追求盈利性,对整个国民经济来说,银行的稳健经营是首要的目标。同时,商业银行要在贯彻执行其所有者(如股东大会、董事会,对国有商业银行来说,就是国务院及其各主管部门)所确定的银行经营管理大政方针和利润分配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依据三性 原则的要求,自主从事经营活动,在银行正常经营活动中,投资者(所有者)不得随意撤回投资或无偿调拨银行资产,非银行所有者的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干涉银行的经营活动。在此基础上,银行要对其经营结果负责,银行所有者对银行只负有限责任,而不再负完全责任,银行则以其资产对其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负责,就是说,所有者不再对银行的经营结果和经营风险负完全责任,银行如果经营不好,资不抵债,其所有者又不愿继续给予扶持,银行就很有可能破产倒闭,这就迫使银行增强自我约束,在保证稳健的前提下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保持商业银行经营的良性循环。可见,稳健的经营管理也是国有商业银行商业化改造的基本要求。不过,因为种种原因,当前国有商业银行的稳健经营面临着严重的外部管理问题。一、因为国有银行商业化改造还刚刚开始,国家对四大银行的管理模式还没有发生根本变化,行政干预依旧存有(当前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承办的政府干预性贷款、安定团结贷款仍时有发生),加之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造当前还处于尝试阶段,绝绝绝大多数企业的资金需求还完全依赖于银行贷款,还没有走向资金市场,资金市场也还不够健全,社会资金的风险大量的还是集中在国有商业银行。委、中国人民银行联合签发的国经贸业1996492号关于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 在实施企业破产中,首先要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保持社会稳定。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的,其转让所得首先用于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对剩余部门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力;处置土地使用权所得不足以安置职工的,不足部分依次从处置无抵押财产、其他抵押财产所得中拨付。抵押权人未获优先受偿部分,参加一般债权的清偿分配 。根据这个规定,很多地方政府都把职工安置费定得很高,使破产企业的财产处置所得连职工安置费都不够,银行要收回贷款本息根本无从谈起。三、国有商业银行的所得税率太高,与其他银行不平等。当前国有商业银行的所得税率为 55,而其他商业银行一般只有33,外资银行还会享受一些优惠待遇,国有银行的税赋远远高于其他银行。如果说国有银行完全由国家投资,当前在金融领域又占有绝对的资金优势,理应给国家多作贡献的话,那么这种贡献也不应体现在税收上,而应表现在上交利润上,因为税收和利润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税收是企业享受国家所提供的基础设施和国防保护等服务必须对国家支付的报酬,它具有平等性、强制性,所有的企业都应按同一标准向国家缴税,不论国有、集体、个体,还是外商投资企业,其税率应该是相同的。而利润分配(税后利润分配)则完全属于投资收益的范畴,企业的税后利润只对投资者分配,分配的多少则完全取决于投资者的意图。所以,税利合一是不对的,二者必须分流。同时应该理解到,国有银行是国家的银行,其税后利润即使不上交国家,也依然归国家所有,所以,国家应对国有银行予以保护和支持,而不是相反。另外,当前国有银行一般都是按计划利润按季预缴税款,而不是按实际利润缴纳,在以后财政部批准决算时再予清算,因为计划利润一般都比较高,银行往往所以垫缴大笔资金而得不到利息回报。四、国有银行准备金的规定不够充分。根据财政部规定,当前国有商业银行能够提取的准备金只有贷款呆账准备金和应收账款坏账准备金两种(银行所属的信托公司能够提取投资风险准备金),而对投资风险准备金、外汇买卖损失准备、证券投资准备等国际上银行通常提取的准备金则不能提取。即使能够提取的贷款呆账准备金和应收账款坏账准备金其规定也不够充分。(一)贷款呆账准备金当前只允许按年初贷款余额的 1提取无对象的普通准备金,而不能提取有对象的特殊准备金,这在当前银行贷款呆账率较高的情况下,准备金的水平毫无疑问是太低了;在计提基数中,年初贷款余额还不包括抵押贷款,这在贷款通则已经明确规定今后银行贷款原则上都应实行抵押,严格控制信用放款,而抵押放款的收回也没有把握的情况下,把抵押放款排除在计提准备金范围之外是不合理的;外汇贷款也只能提取人民币的呆账准备金,不能提取外汇的呆账准备金,这使外汇贷款呆帐的核销还面临着汇率的风险;贷款呆账的核销条件比较苛刻,手续比较繁琐,核销呆账很不容易。而且财政部规定,贷款呆账的核销不得超过准备金的余额,如果超过则只能挂账或在准备金账户红字反映,不得将超过部分直接计入成本或补提准备金后再予核销。这实际上是完全不合理的,因为如果说提取准备金是在贷款尚未实际形成呆账损失之前就预先计入成本,因而不得超过规定比率是完全应该的话,那么,在贷款符合呆账核销条件,经批准核销时,已经是实实在在的贷款呆账损失,此时必须全部列账,有准备金的先冲减准备金,准备金不足的则要继续进成本,如果已经形成损失还不允许计入当期损益,则完全是违反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谨慎原则要求的。(二)应收账款坏账准备金当前只允许按应收账款年末余额的 0 3差额提取,这里,应收账款不包括银行存出或拆出等对其他银行或金融机构的应收账款,只包括应收利息等对其他客户的应收账款,而对应收利息来说,当前0 3水平显然是太低了。不但如此,因为银行计提应收利息,计入当期收入,就要相对应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税、所得税,而当应收账款最终收不回形成坏账时,原来已经缴纳的税款却无从收回(这是当前相关规定最明显的一个漏洞)。五、当前关于应收利息的规定不合理。根据1993年 7月 1 日实施的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规定,银行不但正常贷款,而且逾期 3 年以内的贷款都要按期计提应收利息计入当期收入。在当前贷款收息率不是极大的情况下,银行如果严格执行这个规定,每年都要垫缴大量的税款,是银行根本无法承受的,这个规定已给银行的经营带来了严重的困难。这个规定如不改变,银行的稳健经营将受到严重冲击。实际上,因为银行计提应付利息(计入当期支出)是要保证到期即时足额对外支付的,与此对应,银行计入当期收入的应收利息也只能是有规定的结息日、到期能即时足额收回的利息。而有规定结息日的贷款只能是未逾期的正常贷款,对逾期贷款来说,其本息已处于催收阶段,已不存有规定的结息日的问题。所以,从对等的原则出发,为与应付利息相匹配,只能将正常贷款的应收利息计入当期收入,对逾期货款的应收利息则不能计入当期收入。正常贷款的应收利息也有可能到结息日收不到,为简化手续,对到期收不到的利息应允许全额冲销当期的利息收入,以避免应付的税款损失(如果这样做,应收利息的坏账准备金能够不提)。六、证券投资不能按成本与市价孰低实行估价。在很多银行,证券投资在其资产战略摆布上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国际上,通常都要求银行期末要对证券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原则实行估价,对估价损失要即时计入当期损益。当前我国尚不允许对证券投资实行价值重估,会计上不能将证券价格下跌可能造成的损失即时反映出来。七、因为上述种种原因,使银行补充资本金(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的来源受到制约,发展后劲不足,承受风险水平受到影响。鉴于上述问题,要改善国有银行经营的外部环境, 实现稳健经营,需要采取以下措施:一、加快国有企业改造的步伐和资金市场的建设,增强和完善资本市场的管理。要尽快将国有企业推向资本市场,其多余的资金能够到资本市场上去购买股票或债券(而不必全部存入银行)并承担投资的风险,从而培养企业的风险意识,避免将企业经营风险全部转嫁给银行。银行也不再有义务包缆企业的资金供应,从而做到择优扶持,保证银行信贷资产的质量和安全。二、完善和统一破产法、担保法、公司法、合同法等相关法规规定,在经济交往中,严格执行商品经济的运行法则,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使银行贷款本息的回收真正得到法律的保障,改善当前相关规定存有的矛盾,执行不严,企业借钱不还,逃避债务,银行收贷遭受干预,银行资产被蚕食的局面。三、将国有商业银行的所得税率降低到与其他商业银行同等的水平,避免税率上的不公平。同时,要严格法定盈余公积金制度,税后利润必须提足法定盈余公积金后才能分配。四、改变当前关于应收利息的规定,对逾期贷款和呆滞贷款的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收入,而要在实际收到时再计入当期收入;对正常贷款的应收利息,如到结息日收不到,应允许全额冲减当期收入,并可相对应取消应收利息坏账准备金的规定,以简化相对应的管理和会计处理手续。五、改变当前相关准备金的规定。除贷款呆账准备金外,应允许银行计提外汇买卖损失准备金和证券投资风险准备金;对贷款呆帐准备金,除允许按年初贷款余额的 1提取普通准备金外,应允许按贷款质量提取不同比例的特殊准备金,并允许按贷款提取原币的呆账准备金;符合呆账条件的要即时足额予以核销,不得挂账。这里应该强调的 , 一是贷款质量的划分应更详细、科学、合理, 对虽未逾期或逾期不足规定年限,但借款人已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或项目已停止建设,亦应转入呆滞贷款,呆滞贷款应视情况最多可提取100的准备金;二是中央银行应从保持金融秩序稳定,保护存款人利益的角度出发,规定银行准备金的最低水平,并增强监管,对准备金不足的要严厉处罚。六、中央银行应明确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并作为一项重要的指标增强监管。在当前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普遍不足的情况下,除银行自身要增强内部管理,持续调整资产结构,提升资产质量,压缩风险资产规模之外,国家作为国有商业银行的唯一出资者,如有可能也应适当追加投资,或者适当减少国有商业银行税后利润的分配,以支持国有商业银行尽快提升资本充足率。七、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者应认清形势,转变观点,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要求,把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 的经营原则落实到经营管理的全过程之中。国有商业银行应根据中央银行的规定,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出一套严密的融资与流动性管理(或称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政策和流动性危机应急措施,要明确规定业务发展规划、资金筹措政策、资产框架结构、流动性比率控制标准、各级机构或部门业务经营的权限和职责、违反规定的处罚办法等,并要有专门的机构或人员负责流动性管理政策的制定或修改,并负责对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要相对应建立一套严密、准确、高度自动化的管理信息系统和风险控制系统,以便即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八、国有商业银行要严格执行贷款通则规定,增强贷款管理,努力提升贷款质量。要改变传统的信贷管理模式,建立健全审贷分离和贷款分级审计制,建立健全信贷工作岗位责任制和离任审计制、;要适时调整贷款投向,集中财力保证重点;要增强对借款人条件的审查,对不符合贷款通则规定条件的严格控制发放贷款;控制信用放款,扩大担保贷款,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严格控制贷、存款比率等控制指标;增强贷款贷中调查、贷后检查,如实反映贷款质量,即 时处理呆滞贷款;要强调贷款的综合效益,以贷款拉存款、促结算。九、国有商业银行要努力发展中间业务,压缩风险资产规模,增加手 续费等收入的比重。随着银行同业竞争的日益激烈,随着资金市场的 持续发展壮大,利差收入在利润中的比重呈下降趋势已是国际上商业 银行一种普遍的现象,大力发展中间业务也是国际上很多银行增加收 入,压缩风险资产规模,维持较高指标充足率的重要手段。我国国有 商业银行也应看到这个趋势,在今后的经营中,利用现有的优势,努 力发展中间业务。十、国有商业银行要按照中央银行规定,认真清理违规经营和账外账 资产,并建立健全相关的制度规定,健全内部管理。对现有机构中效 益很差,扭亏无望的,应尽快予以撤并。要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 模,提升资金收益率。要增强对各级机构和本行各个部门的质量效益 考核,推动全行切实提升质量效益意识。总来说之,国有商业银行的稳健经营,意义很重大,在近期尤其如此, 我们对此应该有清醒的理解,切实把稳健作为近期国有商业银行经营 管理的首选目标,并将其落实到经营管理的实际工作之中。同时,国 有商业银行经营的稳健,需要国家对其管理模式的改变,需要良好的 外部环境的支持,也需要银行内部经营观点、经营机制、经营手段转 变。各个方面应密切配合,配套改革,为尽快把国有商业银行建设成 为现代化国际性大银行而努力,并为推动国民经济的稳定和发展做出 贡献。商业银行首选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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