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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协管培训公共场所卫生协管培训 目 录 基本概念及监管范围 法律法规框架 卫生标准和要求 行政处罚 我区公共场所主要卫生问题 卫生监督协管指导(工作方法、 巡查内容) 基本概念及监管范围 概念 公共场所是人类生活环境的组成部分。 它是在自然环境或人工环境的基础上,根据 人们生活活动和社会活动的需要,由人工建 成的具有多种服务功能和一定维护结构的公 共建筑设施(封闭式、开放式或露天的), 在一定时限内供数量不等的流动人群外出学 习、工作、出行、旅游、度假、娱乐、交流 、交际、交易、购物、美容等活动的临时性 生活环境的总称。 公共场所 简言之,公共场所是指人群 聚集,并供公众进行生活活动和 文化娱乐活动等使用的一切有维 护结构的场所。 监管(许可)范围(7类28种)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 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 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公共场所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框架公共场所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框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卫生部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北京市公共场所卫生法律法规 北京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 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4号令) 公共场所卫生监管需借鉴的法规体系 生活饮用水法律、法规体系 公共场所控烟或禁烟的地方法规 艾滋病防治条例及爱国卫生运动要求 卫生标准和监管要求 卫生标准 GB9663-1996旅店业卫生标准 GB9664-1996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 GB9665-1996公共浴室卫生标准 GB9666-1996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 GB9667-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GB9668-1996体育馆卫生标准 GB9669-1996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 生标准 GB9670-1996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 GB9671-1996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 GB9672-1996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 GB9673-1996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 GB16153-1996饭店(餐厅)卫生标准 卫生规范 住宿业(2007) 沐浴场所(2007) 美容美发场所(2007) 游泳场所(2007) 集中空调(WS、DB) 公共场所卫生指标 根据条例的规定,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 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1)空气和微小气候气温、气湿和气流 ; (2)水质(指集中式给水、单位自备水、二 次供水、游泳池水等); (3)采光和照明; (4)噪声; (5)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一、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需持有效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 (换证或复核时限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证每两年复核 一次,每四年延续一次。) 变更单位名称、法人/负责人,应办理变更卫生许可证手续 ; 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地址,应办理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手续 。 转让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 二、健康合格证 安排持有效健康合格证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 客服务的工作。 卫生监管要求 三、公示: 以下内容需公示于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卫生许 可证、卫生信誉度等级(目前北京仅颁发A级牌) 、卫生检测结果。 四、卫生设施: 消毒间/消毒区域、消毒柜运转情况、消毒药品有 效期、配比容器。每日对场所内环境、顾客公共用 品用具等进行清洁、消毒(一客一换一消毒)。 卫生监管要求 五、卫生检测: 每年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场所的 空气、微小气候、水质等进行卫生1次检测,留 存检测报告备查。 六、通风: 加强场所内通风,保证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正 常运转。保证洗手间独立通风,清洁无异味。 卫生监管要求 重点场所要求 1、住宿:通风情况(排风扇/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转 情况及检测报告、空气质量现场快速检测),消毒设 施,公共用品(棉织品、杯具、拖鞋)消毒及更换情 况。 2、游泳场馆:红眼病检查岗和禁泳标识的设立,池 水循环过滤消毒设备的运转情况,水质自测记录,泳 池水质(余氯、浊度、PH值等)及浸脚池水余氯快速 检测,更衣室卫生。 3、商场:通风情况(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转情况及 检测报告、空气质量现场快速检测),场所消毒情况 。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 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 。 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 定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其 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一、无证处罚: 细则第三十五条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 门予以注销。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二、无健康证处罚: 第三十八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 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责令限期 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卫生管理方面处罚: 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 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 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 )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 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 挪作他用的; (九)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 行政处罚 我区公共场所主要卫生问题 无证、过期未延续; 人员流动性大,从业人员无健康培训合 格证直接为顾客服务; 未按要求每年进行一次卫生检测; 擅改公共用品消毒设施或消毒不到位; 卫生设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等; 行业自律不够,人员卫生意识差。 卫生协管工作方法 监督检查(巡查)、协助工作、宣传培训 摸底调查(信息全面,资料完整,记录详细) 对有证、无证单位的监督服务指导 有证侧重卫生管理方面的检查、通知延续 无证协助开展进一步处罚、督促办证 按要求开展宣传培训 公共场所巡查内容 1、证照应齐全: 卫生许可证有效 从业人员健康证齐全(从业人员数、持健康证人数) 卫生制度等卫生档案资料齐全 2、店容店貌和周围环境 3、店内通风换气良好,空气清洁(排风设施外观清洁) 4、公共用品用具消毒情况(消毒工作记录、设备运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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