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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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实务,1,(一)我国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工作发展历程 1983年至1988年建设资金的合规、合法性审计。重点开展了“自筹建设资金审计”、“施工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 1989年至1994年投资项目的全面审计。建立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在建审计及竣工决算审计制度。 1995年至今 项目审计和资金审计相结合。探索开展了绩效审计。 2007年开始探索工程质量审计。,一、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概述,2,(二)几个相关概念 1、固定资产就是可供人们长期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上保持其原有实物形态的劳动资料和其他物质设备。按其经济用途可分为生产性固定资产和非生产性固定资产两大类 2、建设项目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组成部分,它是指按照一个建设单位的总体要求在一个或几个场地上建造的所有工程项目之和。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及其他投资建设项目。 3、基本建设是指利用国家预算内基建拨款、自筹资金、国内外基本建设贷款以及其他专项资金进行的以扩大生产和再生产能力为主要目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及有关工作。即指建筑、购置和安装固定资产的活动以及与此相联系的其他工作。,3,新建项目是指从无到有,或在原有单位之外,新开始建设的项目。而原有的固定资产的基础较小,项目建成后的固定资产的价值超过原有固定资产价值倍以上的,也视为新建项目。 扩建项目是指在原有的单位规模的基础上,以扩大生产场地的办法来增加新的生产能力的建设项目。 改建项目是指原有单位为提高产品质量、节约能源、降低原材料的消耗、改变产品结构、改革生产工艺、提高技术水平而进行整体技术改变的建设项目。 恢复项目是指在自然灾害、战争等损害之后,恢复原有固定资产规模的建设项目。,4,4、固定资产投资审计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监督行为。它是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实行监控的一种重要手段,是我国审计监督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5,在20世纪九十年代初期,审计范围从基本建设项目扩展到了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但从实践的角度看,无论是国家审计,还是内部审计,都把审计的实质性内容锁定在建设项目范畴,不包括通过购置方式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22条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现在所称的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实质上等同于建设项目审计,基于这样的背景,我们就把研究的重点放在建设项目审计方面。,6,1)审计的主体,7,(1)国家审计机关 审计署 审计署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地方审计厅(局) (2)社会审计组织 具备工程审计资质的会计审计事务所 (3)内部审计机构 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内部审计,理论上最具有跟踪审计的优势,5、审计的主体与客体,2)审计客体 审计客体即审计的对象,建设项目审计的客体为建设单位。必要时,经上级主管部门等有权机关授权、建设单位协调,可延伸审计勘测设计、监理、施工、物资供应等参建单位。 审计授权或委托人:法律、业主。,8,(三)当前固定资产投资在建设过程中 存在的主要问题,1、大量兴建“政绩工程”、“形象工程”,不少项目低效甚至失败。 2、重建设、轻管理,质量低劣,挤占挪用建设资金,损失浪费严重。 3、权钱交易问题十分突出。,9,(四)固定资产投资绩效审计 1、固定资产投资绩效审计的概念 “3E”审计,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Economy、Efficiency、Effectiveness ) 再加上环境性(Environment)、公平性(Equity)扩展到“5E” 美国称为绩效审计(Performance Audit); 加拿大称为综合审计(Comprehensive Audit); 英国称为“物有所值审计(Value for money audit),10,审计署五年工作规划要求:至2012年凡是国有资金投入单位均要开展绩效审计。 刘家义审计长提出:中国特色的绩效审计在投资审计领域应当率先探索,率先实践,率先出成果。 审计署“十二五”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全面推进绩效审计,促进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财政资金和公共资源管理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促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推动建立健全政府绩效管理制度,促进提高政府绩效管理水平和建立健全政府部门责任追究制。,11,2、绩效审计与财务审计的主要区别,1)审计目标:不仅关注资金“用得对不对”,还要关注“用得好不好”。 2)审计依据:不仅利用财务数据,还要利用非财务数据。 3)评价范围:不仅评价遵守财经纪律,还要评价资金使用效果。 4)审计作用:更具有建设性。,12,3、固定资产投资绩效审计目标,1)揭示项目建设、管理中存在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以及严重损失浪费(包括资源、能源浪费)问题 2)促进加强项目管理,提高投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 3)揭示违反环保有关法律法规的问题 4)促进健全制度,完善政策法规,13,4、绩效审计的主要内容,14,15,5、固定资产投资绩效审计的主要方式,工程造价审计; 质量审计; 跟踪审计; 专项审计调查; 选择特定项目开展专门的效益审计。 实施跟踪审计是绩效审计最有效的方法!,16,时间及地点,2017年3月24日3月29日 南 京 2017年6月12日6月16日 昆 明 2017年7月24日7月28日 呼和浩特 2017年11月13日11月17日 厦 门 费用标准 培训费1800元(含场租费、资料费、专家讲课费等);会务组统一安排食宿,费用自理,食宿费及相关费用按当期培训班的标准执行,所有费用报到时面交。,2017年培训安排,培训内容,建设项目审计最新法规释义;建设项目PPP(公私合营伙伴关系)模式;当前工程造价控制的重点、难点及应对策略;结合营改增政策讲解“营改增”对工程造价审计影响;结合案例重点解析建设项目程序审计、工程内部控制审计、发包方式审计、工程跟踪审计要注意的突出问题;建设项目招投标风险识别与防范;结合案例讲解“围标”、“陪标”、“串标”、逃避招标的审计方法;施工合同、设备材料采购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审计重点内容方法及对结算的影响;结合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第81号令)解析工程财务相关问题,讲解工程大案要案审计查证的方式与方法;建设项目绩效审计指标构建与评价;建设项目典型大案要案评析。,18,专家及证书,1.为保证授课质量和效果,培训班将由审计署、财政部相关司局领导、南京审计大学、国家会计学院知名教授及国内具有实践经验的审计专家授课,辅之现场疑难解答,互动交流。 2.参加培训班的学员,经考核合格者将颁发中国审计教育网培训证书,可作为审计人员继续教育考核凭证。,报名办法及咨询,1.报名办法 各单位可统一组织报名,个人也可直接报名。报名参加培训班的学员,请认真填写报名回执,加盖单位公章后用传真或电子邮件正式报名,会务组收到报名回执后将于开班前七个工作日内以电子邮件或传真的方式发出“报到通知书”,告知具体报到地点、乘车路线、日程安排等具体事项。 2.报名咨询 中国审计教育网(www.shenji.org) 报名电话:13718001271 010-88430528 传 真:010-88430528 微信/QQ:291155734 联 系 人:纪老师 E-mail:,2017年全年培训计划,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实务与案例分析培训班 2017年3月24日3月29日 南 京 2017年6月12日6月16日 昆 明 2017年7月24日7月28日 呼和浩特 2017年11月13日11月17日 厦 门 审计工作底稿与审计报告撰写实务培训班 2017年3月27日3月31日 广 州 2017年8月07日8月11日 长 春 2017年10月16日10月20日 长 沙 内部审计实务操作技巧与案例分析培训班 2017年4月10日4月14日 昆 明 2017年6月26日6月30日 贵 阳 2017年8月21日8月25日 乌鲁木齐 2017年11月20日11月24日 海 口 计算机审计应用实务培训班 2017年6月09日6月13日 南 京 2017年11月06日11月10日 昆 明 内部控制与内部审计质量评估培训班 2017年7月17日7月21日 西 2017年10月23日10月27日 苏 州,中国审计教育网(www.shenji.org),新常态下现代审计技术与方法培训班 2017年4月17日4月21日 厦 门 2017年5月22日5月26日 南 昌 2017年9月11日9月15日 昆 明 新形势下经济责任审计与绩效审计培训班 2017年5月15日5月19日 南 宁 2017年8月14日8月18日 大 连 2017年9月18日9月22日 成 都 2017年12月11日12月15日 昆 明 内部控制制度与风险管理培训班 2017年6月19日6月23日 西 安 2017年7月10日7月14日 昆 明 2017年9月22日9月26日 太 原 2017年12月18日12月22日 海 口,具体文件请来电索取:13718001271 微信/QQ:291155734,委托定制(内训)审计专题课程,中国审计教育网可根据委托单位培训需求,整合优势培训资源,提供“量身定制”的培训课程,培训内容可按委托单位要求进行设计,培训时间、地点、收费标准双方协商确定。 培训对象 各级政府审计机关、内审协会、各企、事业单位内部审计部门及各个系统审计部门 专题课程 经济责任审计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 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及全过程跟踪审计 财政审计 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 资源环境审计 计算机审计 绩效审计 内部审计 管理审计 信息系统审计 等,联系人:纪老师 电话:13718001271 010-88430528 传 真:010-88430528 微信/QQ;291155734 E-mail: 微信公众号:shejiedu 网址:www.shenji.org (中国审计教育网),(一)我国工程造价计价模式的发展历程,二、工程造价审计,23,(二)工程量清单计价概述 1、适用范围 3.1.1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GB50500-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3.1.3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本规范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的其他规定。,24,2、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价格内涵,1.0.3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包括完成每个分项工程(产品)所含全部工程内 容的费用; 包括完成每项工程内容所需的全部费用; 包括工程量项目中没有体现的,施工中又必须发 生的工程内容所需费用;(如施工降排地下水) 包括考虑风险因素而增加的费用。,25,3、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计价过程,26,27,几个相关概念: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 2013)2.0.45 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限价。5.1.1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5.1.6 招标人应在发表招标文件时公布招标控制价,同时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某些地方:“拦标价”,招标工程期望的最高限价 ,投标截止日前某一时限内向投标人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第五十条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28,招标控制价的产生过程,设标底招标的弊端: (1)设标底时易发生泄露标底及暗箱操作的现象,失去招标的公平公正性。 (2)现在编制的标底价是预算价,科学合理性差。较难考虑施工方案、技术措施对造价的影响,容易与市场造价水平脱节。 (3)标底在评标过程的特殊地位使标底价成为左右工程造价的杠杆。不合理的标底会使合理的投标报价在评标中显得不合理。 (4))将标底作为衡量投标人报价的基准,导致投标人尽力地去迎合标底,往往招投标过程反映的不是投标人实力的竞争,而是投标人编制预算文件能力的竞争,或者各种合法或非法的“投标策略”的竞争。,无标底招标的弊端: (1)容易出现围标串标现象,各投标人哄抬价格,给招标人带来投资失控的风险。 (2)容易出现低价中标后偷工减料,不顾工程质量,以此来降低工程成本;或先低价中标,后高额索赔等不良后果。 (3)评标时,招标人对投标人的报价没有参考依据和评判标准。,招标控制价的优点: (1)可有效控制投资,防止恶性哄抬报价带来的投资风险。 (2)提高了透明度,避免了暗箱操作、寻租等违法活动的产生。 (3)可使各投标人自主报价、公平竞争,符合市场规律。投标人自主报价,不受标底的左右。 (4)既设置了控制上限又尽量地减少了业主对评标基准价的影响。,实践中,招标控制价会带来哪些问题?,标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1)可以用于发现低于成本报价的参考线索;2)可以用来协助分析发现不平衡、不合理甚至串通的报价;3)能够帮助招标人主动发现和纠正招标文件中的差错。,29,(三)新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下合同价的形成1、合同价确定的基本框架,30,2、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单价合同,单价优先!,31,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总价合同,总价优先!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如成本加酬金与定额计价以及其他合同类型)。,32,第7.1.3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且施工图设计已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可以采用总价合同;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可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33,案例:如何理解“单价合同,单价优先!”、“总价合同,总价优先!” 下表为某项目的工程量清单,投标人报价分别为$5/m3,$6/m3,$30元/m 合价=5*2000+6*1000+30*50=$18,500 (投标人计算错误,应为$17,500),34,如据此签订单价合同,应按$17,500结算 如据此签订总价合同,应按$18,500结算 问题:如果签订的是总价合同,双方按$18,500结算。审计机关能否将造价由$18,500核减至$17,500?碰到该情况应如何处理,35,3、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招投标 1) 招标必须明确质量标准 业主的目标:首先是质量,其次才是价格。(三大目标:质量、进度、投资) 2)招标必须明确施工条件 招标文件应认真描述现场条件,并做好踏勘现场工作。现场的实际情况能否详细准确提供,对于编制标书及投标报价非常重要。 3)招标必须明确项目范围 合理划分标段界面清晰!因为工程项目系统“切开”后,界面联系复杂,如“藕断丝连”。工程实践中标段划分有哪些问题? 4)明确评标方法 评标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综合评分评估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36,4、形成合同价,200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62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200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64条: 合同中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合同价格应当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范围内;确需超出规定范围的,应当在中标合同签订前,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查同意。凡应报经审查而未报的,在初步设计及概算调整时,原项目审批部门一律不予承认。,37,1、施工阶段工程价款的构成,(四)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38,2.工程预付款概念及其法律性质,工程预付款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后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在正式开工前预先交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它是施工准备和所需主要材料、结构件等流动资金的主要来源。 法律性质:发包人为帮助承包人顺利启动项目而提供的一笔无息贷款。 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仅用于购买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工程设备及组织施工机械和人员进场等。 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的支付比例不得低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宜高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30预付款应从每一个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扣回,直至扣回的金额达到合同的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为止。 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或向发包人提供与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保函后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支付申请。发包人应在收到支付申请的7天内进行核实,向承包人发出预付款支付证书,并在签发支付证书后7天内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39,案例:某业主与某承包商签署了一个虚假的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的合同金额为100万美元,预付款40万美元。建设单位以预付款的名义将40万美元拨付给承包商。承包商并未开工,而是将40万美元返还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将该款项用于购买股票。6月后建设单位卖出股票,将40万美元返还给承包商,承包商以工程取消为名,将40万美元返还给建设单位。 预付款是建设单位为帮助承包商顺利启动项目而提供的一笔无息贷款。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仅用于购买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工程设备及组织施工机械和人员进场等。 我国规定预付款的支付比例不得低于签约合同价的10,不宜高于签约合同价的30。,40,41,案例:某钢结构公司经公开招投标,获得某工程的施工承包资格后,与该工程发包人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了工程预付款的金额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合同签订后即到当地管理部门办理了备案手续。同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合同约定:“本工程不付工程预付款”。工程交付发包人使用后,双方因工程结算及拖欠工程款数额等问题发生争议,某钢结构公司遂向工程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就是因工程预付款条款而引发的工程结算中是否应计入“贷款利息” 一审法院则撇开双方的结算争议,认定补充合同中有关不支付工程预付款的约定因违反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而无效,并据此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以原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预付款金额计算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其判决理由是该部分款项为原告垫资施工的金额。 法院判决是否合理?为什么?,41,3.工程计量,42,43,43,(1)工程计量的范围,13清单计价规范 8.2.2 规定:施工中工程计量时,若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二)规定: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13清单计价规范4.1.2 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在清单计价模式下,发包人承担工程量的风险。,43,44,44,实地测量计量法,采用符合规定的测量仪器,对已完成工程按合同相关规定进行实地测量并计算工程量的一种工程计量方法。例如土方工程,一般对横断面宽度、挖方的边长等需实地测量和勘察,又例如场地清理,也需按野外实测的数据根据计算规则进行计算,图纸记录计算法,根据施工图和现场监理工程师签认的签证、变更单进行计算工程量的一种工程计量方法。如对钢筋、工程结构物等内容的计量时,通常可采用此方法。,分解计量法,将一个项目,根据工序或部位分解为若干子项,对完成的各子项进行计量支付。这种计量方法主要是为了解决一些包干项目或较大的工程项目的支付时问过长,影响承包商的资金流动等问题,凭据法,所谓凭据法,就是按照承包商提供的凭据进行计量支付。如建筑工程险保险费、第三方责任险保险费、履约保证金等项目,一般按凭据法进行计量支付,(2)工程计量的方法,44,13规范工程进度款支付程序,4.进度款支付,45,5.索赔与现场签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索赔是合同双方依据合同约定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行为,它的性质属于经济补偿行为,而非惩罚。 建设工程施工中的索赔是发、承包双方行使正当权利的行为,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索赔,发包人也可向承包人索赔。,(1)索赔的概念及其性质,46,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索赔的相关规定,9.13.1:提出索赔的要求,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9.13.2:承包人的索赔,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损失,应按规范规定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发包人应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如果发包人逾期未作出答复,视为承包人索赔要求已经发包人认可。,9.13.7:发包人的索赔,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发包人的损失,宜按承包人索赔的程序进行索赔。 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索赔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9.13.5:费用与工期同时索赔,若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发包人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结合工程延期,综合作出费用赔偿和工程延期的决定。,47,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对索赔相关规定,6.4.2 项目监理机构处理费用索赔的主要依据应包括下列内容: 1、法律法规。 2、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合同文件。 3、工程建设标准。 4、索赔事件的证据。 6.4.5项目监理机构批准施工单位费用索赔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费用索赔。 2、索赔事件是因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且符合施工合同约定。 3、索赔事件造成施工单位直接经济损失。 6.4.6 当施工单位的费用索赔要求与工程延期要求相关联时,项目监理机构可提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的综合处理意见,并应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48,某工程项目施工采用了包工包全部材料的固定价格合同。工程招标文件参考资料中提供的用砂地点距工地4km。但是开工后,检查该砂质量不符合要求,承包商只得从另一距工地20km的供砂地点采购。而在一个关键工作面上又发生了几种原因造成的临时停工:5月20日到5月26日承包商的施工设备出现了从未出现过的故障;应于5月24日交给承包商的后续图纸直到6月10日才交给承包商;6月7日到6月12日施工现场下了该季节罕见的特大暴雨,造成了6月11日到6月14日的该地区的供电全面中断。 由于供砂地点的增加,承包商经过仔细计算后,向业主的造价工程师提出将原用砂单价每吨提高5元人民币的索赔要求。同时由于以上几种情况的暂时停工,承包商在6月15日向业主的造价工程师提交了延长工期25天,成本损失费2万元/天,利润损失费人民币2000元/天的命赔要求,共计索赔款572万元。 承包商的索赔要求,哪些是不合理的?,案例:索赔的费用构成和计算方法,49,50,1、某工程屋架施工前发现钢屋架的实际施工图与招标图不一致,实际施工图增加了钢材用量。由于清单中按“樘”计量,且不能在清单中进行调整,为此承包商向业主提出变更请求,得到业主充分的支持。经过计算后,双方协商了变更的单价,追加了钢材等原材料款项。对于这种招标图与施工图的差异变更,承包商采用了变更的途径,没有就此提出索赔。 2、某五层办公楼,钢筋混凝土梁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施工详图上标明为C30,但工程量清单中写为C25。承包商就此向工程师提出询问后,工程正式复函:梁采用C30号混凝土。因此楼面梁施工的同时承包商提出补偿C30和C25的价差。从楼面开始施工起,承包商着手准备资料,保留梁有关的施工数据,提交索赔报告。经过近一个月的审核及协商,此项索赔要求最终被业主和工程师接受。索赔款拖到工程竣工结算时才拿到。,案例:变更与索赔手段的选择,50,(2)现场签证 现场签证的概念: 2.0.24 发包人现场代表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9.14.1 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的,发包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指令,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指令后,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要求。 9.14.5 现场签证工作完成后的7 天内,承包人应按照现场签证内容计算价款,报送发包人确认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51,6、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调整时间,9.2.1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 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 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52,案例 :某工程2月1日投标截止,2月8日评标中标,2月28日发包人与承包人签合同。合同约定2月28日为基准日期。而1月30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新的价格信息。发包人与承包人因是否可以调价发生纠纷,请问是否可以调价?,案例分析: 意见一本案例中,合同约定2月28日为基准日期,如果按照合同约定,法律法规变动发生在基准日期之前,则不予调价。 意见二根据13版清单计价规范第9.2.1条规定,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为基准日。本案例中该工程2月1日投标截止,因此在2月1日前28天(即1月3日)基准日。如果按照13清单计价规范规定,法律法规变动发生在基准日期之后,则予以调价。 哪种理解对?,53,合同价款调整范围的规定:,9.6.2 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本节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调整的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此时,按下列公式调整结算分部分项工程费: 1当Q11.15Q0时,S=1.15Q0P0+(Q1-1.15Q0)P1 2当Q10.85Q0时,S=Q1P1 式中 S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 Q1最终完成的工程量; Q0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量; P1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9.6.3 如果工程量出现本规范第9.6.2 条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如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适当调减。,工程量偏差引发的单价调整,54,案例:某大学一幢学生宿舍楼项目的投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序号45、项目编码020506001001、项目名称“抹灰面油漆”、项目特征描述“内墙及天棚抹瓷粉乳胶漆”工程量22962.71m2、综合单价19 元/ m2、项目合价436291.49元。在施工中, 承包方发现各层宿舍房间的内置阳台内墙立面乳胶漆项目漏项, 经监理工程师和业主确认, 其工程量偏差4320m2。根据13版清单的规定, 经与承包商协商, 将此项目综合单价调减为18元/ m2。 根据上述公式:实际工程量Q1=22962.71+4320=27282.71m2, 调整后分部分项工程费: S=1.1522962.7119+(27282.71-1.1522962.71)18 =501735.21+875.5918=517495.83元 此项目合同结算价款为517495.83元。,55,因工程量清单缺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9.5.2 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1 条规定确定单价,调整合同价款。 9.3.1 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此时,该项目单价的调整应按照本规范第9.6.2条的规定调整。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56,57,工程量清单漏项的不平衡报价,在招投标阶段,承包商对比分析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发现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应合理预期施工阶段产生的工程变更,有效利用不平衡报价,在保证中标的前提下,为工程变更发生时增加承包商净收益提供前提。,57,例:某工程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如表所示。某投标人认为实际工程量可能正好相反,决定采用不平衡报价(偏差10%)的策略,得到如表所示报价。,分析:如果实际施工中的工程量变化与投标人的估计相同,该投标人可以多得到工程价款为: 采用平衡报价:1 00030+2 00060=150 000(元) 采用不平衡报价:100027+2 00066=159 000(元) 多得工程价款:159 000-150 000=9 000(元) 但是,如果实际工程量并没有发生变化,或者普通岩石开挖的工程量增加,坚硬岩石开挖的工程量减少,投标人不但不能多得工程价款,甚至会少得工程价款。因此,不平衡投标是有风险的,必须谨慎采用。,58,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引发的单价调整,6.1.4 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强制性条款) “报价按清单,施工按图纸。” 9.4.2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的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本规范第 9.3 节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调整合同价款,59,案例: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与设计图纸不符,A单位办公楼经过公开招标由B公司中标承建。该办公楼的建设时间为2011年2月至2012年3月,建筑面积7874.56平方米,主体十层,局部九层。 该工程采用的合同方式为以工程量清单为基础的固定单价合同。工程结算评审时,承发包双方因外窗材料价格调整的问题始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办公楼施工图纸的设计要求应采用隔热断桥铝型材,但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为普通铝合金材料,与设计图纸不符。B公司的投标报价照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进行组价,但在施工中为办公楼安装了隔热断桥铝型材外窗。 在进行工程结算时,B公司要求按照其实际使用材料调整材料价格,计入结算总价。但A单位提出其已在投标须知中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报价前需要对工程量清单进行审查,补充漏项并修正错误,否则,视为投标人认可工程量清单,如有遗漏或者错误,则由投标人自行负责,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会因此调整合同价款。据此,A单位认为不应对材料价格进行调整。你认为是否应该调整?,60,9.8.1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同约定,按规范附录A的方法之一调整合同价款。 9.8.3 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的价格调整: 1、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或单价,因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 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 对过错方不利的原则!,因物价变化引发的单价调整,61,案例1、省某工程总合同额1700万元,因为发包人原因造成推迟开工,投标时投标人人工费报价为18.22元/工日,当时省人工费定额是25元/工日,项目开工时省建设管理部门公布的人工费价格是36元/工日,双方同意对人工费进行调价,承包人认为人工费调整价格为:(36-18.22)元/工日,发包人方认为人工费调整价格为(36-25)元/工日,双方对人工费调整的具体额度产生纠纷。 如何调整?,62,案例、某工程合同中约定承包人承担5%的某钢材价格风险。其预算用量为150t,承包人投标报价为2800元/t ,同时期行业部门发布的钢材价格单价为2850元/t。结算时该钢材价格涨至3100元/t。请计算该钢材的结算价款。,63,案例、某工程合同中约定承包人承担5%的某钢材价格风险。其预算用量为150t,承包人投标报价为2850元/t ,同时期行业部门发布的钢材价格单价为2800元/t。结算时该钢材价格跌至2600元/t。请计算该钢材的结算价款。,案例、某工程合同中约定承包人承担5%的某钢材价格风险。其预算用量为150t,承包人投标报价为2800元/t ,同时期行业部门发布的钢材价格单价为2800元/t。结算时该钢材价格跌至2600元/t。请计算该钢材的结算价款。,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工程价款的调整,9.10.1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 (1)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p94,64,7、竣工结算,(1)竣工结算的依据 本规范 工程合同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的工程量及其结算的合同价款 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调整后追加(减)的合同价款 投标文件 其他依据 为何没有竣工图、招标文件? 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如何处理?,65,(2)竣工结算的办理,11.3.1 合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在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合同工程期中价款结算的基础上汇总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并应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促后14 天内仍未提交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编制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办理竣工结算和支付结算款的依据,承包人应予以认可。 11.3.2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 天内核对。发包人经核实,认为承包人还应进一步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应在上述时限内向承包人提出核实意见,承包人在收到核实意见后的28天内应按照发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文件,并应再次提交给发包人复核后批准。 11.3.4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 天内,不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审核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已被发包人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11.3.5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实意见后的28 天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应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实意见已被承包人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66,高价结算问题:,计价规范7.1.3“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当采用单价合同。” 业主承担着“量的风险”,承包商承担着“价的风险”,承包商为获得超额利润,应利用量变价不变的结算原则采用不平衡报价策略。 工程变更、索赔和价款调整这三大创收策略的实质是合同价外收入,关键是要把握交织在责任中的机会,使三大创收管理策略和前期的不平衡报价策略相互配合,就能在合同执行中实现创收,增加盈利机会。,67,“申报的结算”/“实际结算(付款)”“(审计认为)合理的结算” “申报的决算”/“实际批复的决算”“(审计认为)合理的决算” “申报的估概算”/“实际批准估概算”“(审计认为)合理的估概算” “造价审核”指业主管理部门对施工单位提出预算或结算进行初步审核,目前大多是业主管理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来进行的。 “造价审计”指审计监督部门(业主内审部门或国家审计机关)对业主管理部门提出的初步审核价进行审计再监督,当然大多工作仍然是审计监督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来进行的。 法院在处理“审计”与“审价”纠纷时的基本审判原则: 1)当审计与审价结果不同时,原则上以审价结果为结算依据。 2)对合同一方依据审计结果要求调整合同所约定工程价款的主张,不予支持。 3)当合同约定不明,无法确定结算依据时,可以审计结果为结算依据。 4)当出现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导致合同无效等情形时,可以审计结果为结算依据。,68,(五)新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下的工程造价审计,1、造价审计的内涵,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对工程结算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工程造价控制的有效性。,(1)结算审计,2、造价审计内容,69,工程结算审计的关键点: 1)核对合同条款。只有按合同要求完成全部功能构成并验收合格才能列入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方法、计价定额、取费标准、主材价格和优惠条款等,对工程竣工结算进行审核。 2)检查隐蔽验收记录。审计应对隐蔽工程的施工验收记录重点审查,当其手续完整,工程量与竣工图一致方可列入结算。 3)落实工程变更签证。设计修改变更应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和修改图纸、设计、校审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查同意、签证;重大设计变更应经原审批部门审批,否则不予结算审计。 4)落实索赔。索赔有无合同依据,理由是否充分;注意索赔时限规定;索赔证据的真实性,合理性;分清责任主体,特别是对相互影响产生的事件分析;严格费用审核,正确区分不同事件的费用构成。,70,5)按图核实工程量。竣工结算的工程量应依据竣工图、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进行核算,并按国家统一规定的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 6)核实单价,材料价差调整。要准确地调整材料价差,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如何调整价款;二是选取合适的调整方法。结算单价应按现行的计价原则和计价方法确定,材料的单价审核时,应以当地的造价部门颁布的主要建筑材料市场信息为依据,对于重点材料,应予以核价,查实材料的市场价格。 7)费用计取。建设项目的工程取费标准应按合同要求其项目建设期间与计价定额配套使用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及有关规定执行。,71,案例:某项目基坑挖土体积1000m3(图1中梯形区域),地坪下基础体积200m3(图2中阴影部分),则填土通常为1000-200=800m3(图3中阴影部分),多余的200m3土外运。但承包人提出:挖出的土中,有500m3土质不良,不能用作填土;实际情况是外运500m3,同时购买300m3用于回填,承包人要求按此结算。 如何审计?,72,Figure 1 the soil excavating volume: 1000m3,Figure 2 the foundation volume under the floor: 200m3,Figure 3 the earth filling volume: 800m3,案例:审计组对某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发现造价中列入了由承包商自行采购的材料差价150万美元(预算价和实际采购价之差)。经审计调查核实该项费用是由于工程施工期间材料涨价,承包商对其自购材料部分的材料差价要求业主给予补偿。业主考虑涨价因素确实存在,对承包商进行补偿150万美元。 对此,审计人员认真研究了该工程的施工合同,发现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中包含的风险范围是除业主原因及不可抗力风险外的全部风险。审计据此认为虽然材料涨价因素的确存在,但其属承包商承担的风险范畴。 由此作出审计结论,将150万元的材料价差从工程造价中剔除,调减工程成本。,73,案例:成本中列支不当奖励。 某项目的施工合同规定工程质量须达到优良,承包商才可获得优良工程奖。实际工程质量仅为合格,业主仍向承包商颁发了优良工程奖3 万美元。 审计发现该问题后,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收回多付工程款。,74,案例:1995年,港路公司和君合建筑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总价包干,承包人应负责支付一切在工程期间由于政府法律变化而产生的费用。 1997年3月1日,当地政府消防主管部门修订了工程消防验收办法,新增了消防技术测试项目,作为竣工验收的组成部分,需要增收消防预检费。君合建筑承担了该消防预检费。在竣工结算过程中,港路公司提出按照合同的相关约定,消防预检费应由君合建筑承担。君合建筑则认为消防预检费不属于施工单位在工程期间应承担的常规实验,不应承担相应费用。双方对此多次协商,但未达成一致。 1997年6月4日,君合建筑以拖欠工程款为由向法院起诉。消防预检费应由谁承担?,75,案例:某工程合同约定:工程结算按当地定额计价,乙方“让利5%”,合同中未对“让利”一词作任何解释。该工程进入结算程序时,双方对“让利5%”出现以下两种解释:,利润部分优惠5%,如造价1000万,利润为100万,优惠5万,乙结算1000-5=995万; 总价优惠5%,如总结算价1000万,则优惠50万,乙结算1000-50=950万; 问题:哪个理解对?,76,案例: 在一道路项目中,业主提供了地质勘察报告,证明地下土质很好。承包商据此作施工方案,用挖方的余土作道路基础的填土。由于基础开挖施工时下雨,开挖后土方潮湿,不符合道路填筑要求。承包商不得不将潮湿土外运,另外取干土作道路填方材料。对此承包商提出索赔要求。 问题:承包商能得到补偿吗?,77,因“挂靠”产生的纠纷及其处理原则 “挂靠” 是我国企业关系中一个特有的现象,在建设工程领域尤其普遍。这一现象大多出于规避政府资质管理制度的目的而产生。 我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这一规定构成了法律上的强制性规定,意味着以“挂靠”方式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但在建设工程实践中,“挂靠”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它是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对外签订合同时,在形式上具有合法性。被挂靠人出具一切合法的文件、证书、合同书及印章,挂靠人经常以被挂靠人的项目部或者项目经理名义具体操作工程施工,而发包人往往关注建设工程质量,并不在意对方内部之间是什么关系,甚至某些情况下,发包人对承包人挂靠事实完全知晓,并默认这一事实。因此,发现和处理“挂靠”问题具有一定的难度,“挂靠”问题往往是因为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发生利益纠纷或者因为建设工程质量发生纠纷产生赔偿责任后才暴露出来的。,78,对于建设工程实践中的挂靠问题处理,主要涉及以下两个问题: 1.因“挂靠”方式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后果处理 以“挂靠”方式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因其违反了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因而应按无效合同的后果处理。根据我国目前法律的规定,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主要有: 1)无效合同在被认定无效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2)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4)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释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如关于管辖权、法律适用条款以及仲裁条款即属于有关争议方法的条款。 对于以“挂靠”方式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其主要后果就是财产返还问题:因无效的建设工程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建设工程合同的特点决定了原物返还在实际操作中不可行,因此,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建设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的,参照合同约定支持当事人(包括实际施工人)的价款请求。,79,2.以“挂靠”方式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中,实际施工人的权利义务的处理 在以“挂靠”方式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中,实际施工人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业主)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但基于实际施工人的施工行为,实际施工人事实上与发包人(业主)之间产生了合同关系:如果发包人(业主)因工程质量原因向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法律对此应如何认定?如果实际施工人因工程款等原因向发包人(业主)主张权利,法院应否支持? 为解决这些建设工程实践中的问题,我国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实际施工人可以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80,问:若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漏项,且招标要求包干价,乙方报价是否应补充。若没补充,甲方是否会认为该漏项费用已计入其他项目。 建设部答:如果包干范围是指完成该项目,出现漏项乙方应及时提出,并与甲方协商计入相应费用。,案例:清单总价合同,【实例】:某合同规定: ()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即清单总价合同)。 ()承包人在投标前已复核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凡图纸中已明示的项目本合同协议书没有明示为承包范围之外的项目,即使工程量清单有缺漏,均认为已含在合同价款中。,81,案例:无资质监理签证是否有效?,案例背景:1992年10月某承包人承包了某商业广场项目,与发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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