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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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制度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工作,提供及时、科学的防治决策信息,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现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1、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各部门要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阿尔及利亚的方针。贯彻分级负责、批应及时、措施果断的应急工作原则,建立应急管理网络,并行使相应的权力和职责,各级有关科室和相关人员应勇力合作,保证各项应急工作的顺利执行。加强法制观念,依法应对突发事件。一旦突发事件发生,立即启动应急系统。2、各有关部门应首先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合格的通讯设备、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物品等物资的调配和储备,做好后勤保障工作。服从卫生主管部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3、医疗组在中心主任的领导下要组织相关科室,建立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负责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理,搜索密切接触者、追踪传染源,必要时进行隔离观察;进行疫点消毒及其技术指导。4、按照法律要求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发现疑似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时,应立即用电话通知疫情管理人员,疫情管理人员要立即报告中心主任,同时向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5、中心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进行接诊,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刻录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有权要求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人密切得在采取医学措施时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报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并配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6、对传染病要按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严格执行各项消毒隔离、医院感染控制等各项制度和措施 ,做好人员防护,防止交叉感染和院内感染的发生,做好污物、污水的无害化处理。7、中心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任务,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信息监测报告制度并定期对医生和实习生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的培训。8、发现人畜共患传染病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农、林部门应当互相通报疫情。9、发现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不报告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或传染病疫情的,拒绝接诊病人的,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高度的对其主要领导、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疫情播散或事态恶化等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追案其刑事责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规定(试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是指收集、整理、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资料,评估事件发展趋势与危害程度,在事件发生前或早期发出警报,以便相关责任部门及事件影响目标人群及时做出反应,预防或减少事件危害。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成都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特制度成都市卫生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规定。一、监测市和区(市)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执法监督所为公共卫生监测与信息收集机构,承担所辖区内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健康危险因素的日常监测工作,收集本辖区内外和境内外对辖区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建立监测数据和信息资料库,对信息进行核实、汇总、分析、上报和管理。定期对监测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分别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预测报告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建议。其它部门和机构发现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信息,应向所在地公共卫生监测与信息收集机构通报。二、预警(一)预警信息1、信息来源:各相关机构、部门的监测信息,包括各级医疗、疾病预防、卫生监督机构等的监测信息,以及农、林、气象等部门的监测信息。媒体报道、公众举报也是信息来源之一。2、信息共享:加强疾病预防、卫生监督和医疗机构之间的协作和交流,建立并完善与公安、农牧、贸粮、工商、安监、环保、气象等部门的信息互通工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二)预警级别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分为一般(级)、较重(级)、严重(级)和特别严重(级)4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预警信息包括事件的性质、原因、可能造成的危害、可能波及范围、可能延续时间、提醒事项和应采取的措施等。(三)预警信息发布市和区(市)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执法监督机构通过对本辖区公共卫生监测数据以及相邻地区或其它省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收集、核实和分析,对可能发生在本辖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篾席以及涉及范围进行分析,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预警建议。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监测信息和预测报告以及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及毗邻市(州)有关部门的预警通报,立即组织专家组论证确定,然后报请政府批准,通过文件、会议、媒体等方式进行发布。预警信息的发布,按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九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四)预警响应预警信息一经发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报请同级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人员、物资和技术准备,并采取相应措施骸时消除危险因素,预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如果事件已开始发生,应立即组织卫生应急队伍到现场进行调查处理,控制事态发展。必要时,报请同级政府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医疗卫生机构要不断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测预警有关制度,切实落实网络直报系列工作制度,加强传染病疫情监测系统网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网络、成都市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系统等网络直报工作,并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月分析制度、监测预警工作督导制度,不断提高监测、预警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要切实落实卫生部、省、市有关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加强急性重大传染病疫情、食品中毒、灾害事故等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工作,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标准和要求,确保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及时、准确,以便决策。要加大对监测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监测能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物资储备制度(试行)应急物资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和处置的重要物质支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成都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卫生系统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加强对应急物资的管理,提高物资统一调配和保障能力,为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供重要保障,根据“分工协作,整合资源,统一调配,有备无患”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一、职责和基本任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提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医用物资的名称、规格、单位和数量,参与和指导有关部门储备卫生应急所需的救治药品、器械、消杀药品等,以保证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需要。落实相关医疗卫生单位作为社会储备单位。组织协调指挥卫生系统应急物资储备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和参与应急物资储备工作,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公共卫生污染事故等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需要,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物资储备目录,并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医疗救治机构:参与急救、治疗药品、自我防护品的目录制定,储备必要的应急设施、药品、器械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现场消杀、自我防护品的储备。二、主要物资和储备方法物资储备包括常态下的物资储备和应急状态下的物资储备两类。常态下的物资储备可采用实物储备和资金储备两种形式,无论哪种形式都必须保证一旦事件发生要在最短时间内以实物的形式用于应急。(一)常态下的应急物资储备常态下应急物资储备包括:针对甲类传染病、乙类传染病按甲类管理的疾病、不明原因肺炎等重大疾病的医疗急救药品、器械、生物、化学、核辐射污染和自然灾害事件处置需要的物资的储备。(二)非常态下的应急物资储备非常态下的物质储备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姓后所致的紧急状况下物质储备,包括预防控制、急救治疗等所需物资。如运输工具、移动通讯、证件、食宿供应、通信设施、调查检验装备、实验检验装备、各种紧急控制措施的设备等;应急免疫所需的疫苗供应名录、足量的疫苗、注射器和消毒设备、冷链系统等;个人装备(全面罩正压空气呼吸器(SCBA),全封闭气密化学防护服,防护手套,防护靴,安全帽,头罩式化学防护服,空气过滤式呼吸防护用品等);必要的预防与治疗药物(有特效预防和治疗的生物、化学中毒等药物、抢救药物,特别是常用的输液液体、抗生毒和强心药物等。其数量应能萍踪抢救最初发现的病人并对其周围的密切接触者进行预防);消毒、杀虫、灭鼠药物等。三、储备物资管理保管制订应急物资储备的具体管理制度,坚持“分工负责、归口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专业管理、保障急需、专物专用”。(一)储备物资验收、入库。储备物资验收合格后,及时入库、上架、摆放、码垛,按要求操作;物资进库,要按照不同的材质、规格、性能和要求,分类、分别摆放,做到上盖下垫;库存物资,要标记鲜明,材质不混、名称不错、规格不串、数量准确。(二)储备物资保管。储备物资的保管要做到防火、防盗、防爆、仿腐蚀、防交叉。易燃、易爆、易感染、易腐蚀的物资要隔离或单独存放,并定期检查。精密、易碎及贵重物资要轻拿轻放,严禁挤压、碰撞、倒置朵有专库或专柜保存。(三)储备物资的保质。对有一定维护保养周期的库存物资,要定期检查,进行周期保养,并认真填写物资维护保养记录;化学药品保证有效期。(四)储备的及时补充。应急储备物资因应急使用后要及时补充,不得因任何理由缺损储备目录规定品种和必需储备的数量。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有物资储备应急协调组织:负责协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的紧急调用,建立健全相关部门协同作战的机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人负责事件物资储备管理。按应急预案储备物资。掌握物资储备情况,正常状态可由相关科室使用,必须储备物资由职能科室管理。建立相关物资采购、盘存、更新管理制度,保证药品、器械、实验设备等物资有效、运行正常。医疗救治机构:专人负责事件物资储备管理。按应急预案储备物资。掌握物资储备情况,正常状态可由相关科室使用,必须储备物资由职能科室管理。建立相关物资采购、盘存、赵新管理制度,保证药品、医疗设备多物资有效、运行正常。(二)经费保障必须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物资储备管理工作纳入到单位总体工作中,应急物资储备所需的经费列入到单位经费预算当中,但不包括人力成本。应急物资管理制度1、所有储存的应急物资必须符合有关法规和规定的要求。2、应急物资要集中管理,分类保存、放置有序、先进先出。3、物资储备箱上明确标示生产日期及有效日期等相关信息。4、库房保持清洁卫生,通风良好。5、物资出入库房需先登记,经管理人员核对后方可发放。6、过期失效物资要妥善处理,统一报废和销毁。7、由专人负责管理,定期对物资进行检查、清理,做到帐物相符,帐目清晰,及时调整,防止霉变、虫蛀、过期失效。8、各科室闲置多余的应急物资,应及时交回库房。9、领用物资必须由各科室主任(或指定负责人)领用,填写领用单。卫生应急装备管理制度1、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本着节约高效的原则,统一规划,分组分点储备,以满足应对卫生应急工作的需要。2、加强应急物资的规范管理。对应急物资的采购、验收、保管、领用、补充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3、应急物资的调度、使用应合理,及时添平补齐,保证储备物资的动态平衡,实现应急物资储备、调拨、补充、动态调整和监督的信息化管理。4、加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库管理人员的安全知识培训,确保物资储备库和物资的安全。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1、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卫生监督人员为责任疫情报告人;2、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和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时,责任疫情报告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所在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3、报告的内容包括发病症状、地点、时间、人数、波及人群或潜在影响等;4、在重大传染病疫情暴发和流行期间,对疫情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传染病疫情信息网络直报制度为了进一步加强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管理,确保报告系统的有效运行,充分发挥网络 的优势,规范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提高报告的效率与质量,为疾病预防控制提供及时、准确的监测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工作制度如下:1、区属地卫生医疗机构为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为责任报告人。2、传染病报告实行谁接诊,谁报告,首诊医生负责制。3、责任报告人在发现法定传染病例后,根据诊断结果,按照规定时限及时填写传染病报告卡进行报告。发现漏报的应及时补报。4、疫情管理人员应及时审核传染病报告卡,进行错项、漏项、逻辑错误等检查,如发现上述问题,立即向报告人进行核实、补充或订正,将审核后的传染病报告卡及时录入网络直报系统。5、网络直报人员收集到传染病报告卡片后,应该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通过网络系统进行产时报告,以便上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对信息进行审核、监测、统计分析和预测、预警。6、已报告病例如果诊断发生变更、死亡时,责任报告人应及时进行订正报告,并重新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卡片类别选择订正正顶,并注明原报告病名。7、疫情管理人员应每月对上月报告的传染病疫情进行监测、分析,并一报预防保健科和分管领导。8、责任报告人和疫情管理人员应严格保护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9、传染病报告卡应按编号装订,传染病报告卡及传染病报告记录应近观有关规定保存,保存期限三年。10、传染病责任报告人、疫情管理人员、网络直报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及其主管领导行政处分,并给予相当经济处罚。11、网络人员应保障网络直保系统有关设备和运行环境的安全,保障计算机功能正常发挥。经常检查直报系统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12、网络直报人员应对网络直报系统的帐户、密码等资料妥善保管,密码每月至少更改一次,一般应在8位以上,应有数字与英文字母组合,并严格保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制度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2、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1)责任报告单位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区卫生行政部门;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和药品监督检验机构等)。(2)责任报告人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护人员(包括家庭医生、个体开业医生)、检疫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3、报告范围: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群体性预防接种反应和群体性药物反应、医源性感染事件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相关信息。4、报告程序: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后,应在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区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同时进行网络直报。5、报告内容:首次报告应尽可能说明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波及范围、受累人数、主要症状和体征、可能的原因、事件性质的初步核实情况。6、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报告信息后,应逐级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汇总统计、分析,按照规定上报区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上一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7、报告方式包括:口头报告、电话或传真报告、网络报告、书面报告(报告卡、专题报告、报表)救灾防病信息网络直报制度救灾防病信息网络直报信息是指对灾害和受灾基本情况,以及因灾害造成的各类次生、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导致的疾病发生、流行和潜在危害,及其处置和评估等信息的报告。一、报告范围:生灾害类型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火灾等自然灾害和人为灾害。二、报告内容:1、初次报告内容:灾害和受灾基本情况、救灾防病工作开展情况和次生、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情况,2、阶段报告内容:主要报告灾情和次生、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展和控制情况,并对初次报告内容进行补充、修正。3、总结报告内容:灾害发生的情况;受灾基本情况;卫生系统损失情况;次生、衍生估发公共卫生事件和控制情况;救灾防病工作情况及评估;相关卫生资源消耗和需要补充的情况;经验及教训。三、报告方式和时限事件发生地所在的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为基本责任报告单位,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提供相关工作和技术支持。责任报告单位应负责确认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否收到报告信息。初次报告除采用国家救灾防病报告管理信息系统报告外,必须上报书面报告,时限为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认发生灾害后24小时内上报。阶段报告采用国家救灾防病报告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日报。必要时,按上级要求进行书面方式上报。总结报告应在事件处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采用国家救灾防病报告管理信息系统上报,同时必须上报书面报告。救灾防病信息报告原则上以国家救灾防病报告管理信息系统为主,在紧急情况下或报告系统出现障碍时,使用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其它形式上报。食物中毒报告制度1、发生重大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单位和接收重大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病人进行治疗的医疗机构为责任报告人;2、发生重大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时,责任报告人应当立即向所在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3、报告的内容包括发生食物中毒的单位、地点、时间、中毒人数、中毒症状、可疑食物等。职业中毒报告制度1、发生重大职业中毒的用人单位和接收重大职业中毒患者的首诊医疗卫生机构为责任报告人;2、发生重大职业中毒事故时,责任报告人应当立即向所在区(市)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疾病控制机构或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3、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单位、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的原因、已采取的和发展趋势等。突发事件举报制度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突发事件举报电话,并实行24小时值班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其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对举报突发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对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突发事件信息,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广泛传播,便于公众知晓。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报告制度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同时上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分别向省人民政府和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突发事件情况,及时向毗邻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发现人畜禽共患的传染病时,畜牧兽医部门和卫生部门应当及时互相通报情况。并依法采取必要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卫生应急工作奖罚制度1、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奖励及表彰。2、未依照本预案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时间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私、缓报、谎报的,对当事人依法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3、依据突事件要求,未完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设施、设备、药品等物资供应和储备的,对科室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撤职的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和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的后果,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在突发时间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对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撤职的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和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场训诫,口头警告、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在规定时限内没有到岗的;(2)应急救治期间通讯无故、恶意不通畅的;(3)对疫情畏缩不前或临阵脱逃的;(4)不听指挥、延误救治时间的;(5)擅离职守或工作消极的;(6)违反规程,草率马虎,操作不当致使防控救治不力导致疫情蔓延、扩散的;(7)拒不服从突发时间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调度的;(8)泄露秘密或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卫生应急装备配置及物资储备标准1、卫生应急装备的配备应服从和服务于卫生应急工作,遵循“统一组织、明确职责、平急结合、依法管理、科学使用、注重效益”的原则,合理储存配置,及时检查补充。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的供给。2、卫生应急装备和物品按照用途可分为:通用性保障类、专业工作类两种。(1)通用性保障装备和物品主要包括:个人生活用品;通讯装备;办公装备;后勤保障装备;交通装备及徽章标志等。(2)专业类工作装备和物品主要包括:防护装备;标本采集、保存、运送类装备;现场快速鉴定、诊断、检测装备;现场调查和处置类装备;药品、疫苗、试剂、器械等。3、储备形式: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级储备、地方为主、中央为辅”的储备原则。疾病控制、卫生执法、医疗机构分别组建卫生应急储备库,组织储存相应卫生应急物资、药品。(1)实物储备:根据实际情况,储存适宜、适量的卫生应急物资,以确保突发事件时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展开。(2)协议储备:根据卫生应急工作需要,各卫生应急储备库可采取与生产企业、经营单位、上级相关部门签订储备协议的形式储备应急物资。(3)信息储备:动态收集所需各类应急物资储备信息,建立应急处置所需储备物资的生产企业、供应商和名录等信息库。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基本目录1、成都市青羊区医疗救援应急队基本装备目录项目品名数量单位每组小分队应配备和携带的物资器材硬质担架1架颈托5只止血带15*5把夹板15*5副简易呼吸机1台纱布绷带15*5包电筒5把三角巾15*5条人工呼吸面罩1套体温计15*5支血压计5台伤口护垫15*5个剪刀5把乳胶手套15*5副消毒棉签15*5小包酒精5套碘酒5创口贴15*5张个人防护物品背心、帽子1件雨伞1把雨衣1件长统雨靴1双驱蚊剂1瓶防晒霜1瓶藿香正气胶囊1盒风油精(白花油)1瓶应急药品(皮炎平、创口贴)1份洗浴用品(毛巾、洗发精)1套免洗消毒手液或消毒湿1瓶(盒)工作白大衣1件应急包1只身份标识牌1只2、成都市青羊区公共卫生应急队基本装备目录项目品名数量单位每组小分队应配备和携带的物资器材漂白粉10包应急灯4台应急手电筒10支笔记本电脑(无线网卡)4台余氯测试纸5盒余氯测试仪器2台210便携式酸度计1台农药残快速检测仪1台照相机2台采样箱(大)2箱体温表10支纱布口罩50只防护服20件橡胶手套40双矿泉水2箱卫生宣传资料若干份个人防护物品背心、帽子1件雨伞1把雨衣1件长统雨靴1双驱蚊剂1瓶防晒霜1瓶藿香正气胶囊1盒风油精(白花油)1瓶应急药品(皮炎平、创口贴)1份洗浴用品(毛巾、洗发精)1套免洗消毒手液或消毒湿1瓶(盒)工作白大衣1件应急包1只区卫生局应急办职责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和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预案、工作方案的起草工作;组织制订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管理和工作制度。组建和完善卫生应急信息系统建设,包括指挥决策系统、监测预警系统等;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进行预测、预报、预警;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收集、报告、通报制度。制订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及技术方案,组织预案的培训和演练,指导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督导检查各相关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情况。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治等应急处理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制订卫生应急药品和生物制品等卫生应急物资的储备计划。建立和管理全区的卫生技术力量,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施预防控制、调查处理。依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组织对重大急生传染病及不明原因疾病等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预测、预报、预警;对其暴发、流行组织实施控制措施及紧急处置。组织协调对灾害、恐怖、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涉及的公共卫生问题实施紧急的医疗卫生救援措施。组织协调全区有关重大活动的卫生保障和应急处置工作。疾病控制中心应急办公室职责负责协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公共卫生防护工作;组织和参与本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预案、工作方案的起草工作;组织制订本单位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管理和工作制度、职责;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相关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监测、预警等工作;组织实施本单位预案的培训和演练工作,承担落实对公共卫生应急处理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制订、完善本单位卫生应急物资的储备计划,保证卫生应急需要。卫生执法大队应急办公室职责负责协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听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工作;组织和参与本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预案、工作方案的起草工作;组织制订本单位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管理和工作制度、职责;组织实施本单位预案的培训和演练工作,承担落实对公共卫生应急处理专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疫情报告、隔离防护、生物安全等相关内容的培训;制订、完善本单位卫生应急物资的储备计划,保证卫生应急需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急办公室职责负责协调本单位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现场救治、运送、诊断、治疗、院内感染控制等项工作;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相关信息的收集、报告及落实健康教育工作;组织参与本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预案、工作方案的起草工作;组织制订本单位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管理和工作制订、职责;组织实施本单位各项预案的培训和演练工作;在疾病控制机构的指导下落实相应的疫情防控工作;制订、完善本单位卫生应急物资的储备计划,保证卫生应急需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疾病预防控制应急队职责青羊区突发公共卫生疾病预防控制应仇队下设流调组、消杀专业组、检验专业组、后勤 保障组,各组职责分别如下:1、流调组职责:流调专业组达现场后,按照青羊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叛断和处理,负责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个案调查、开展传染源、传播途径及暴露因素等方面的流行病学调查,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在规定时限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调查报告。2、消杀专业组职责:做好消毒物资的储备,按照消毒技术规范,及时对疫源地及周围环境对传染源及密切接触者衣物、接触物品、接触场所做好进行消杀工作,并指导预防小组人员的个人防护。3、检验专业组: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负责现场样品采集工作。并做好采样和运送样品的相关资料和物品的准备,负责对传染病病原学检测、疾病危害因素实验室诊断、中毒事件的毒物分析与鉴定,在规定的时限内出具实验室检测报告,为突发应急事件的应急处置提供诊断依据。4、后勤保障组:对卫生应急库日常管理。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负责准备好防护所需要的物品,做到品种齐全,数量充足,保证疾控人员防治工作的防护需求。建立卫生应急物资生产能力储备制度,保证应急物资的后续生产和补充,保障应急处理的全程需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监督应急队职责负责对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及影响区域内的食品卫生、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应急处理措施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下设突发卫生应急综合协调组、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处理组、后勤保障组。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根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实施应急处理措施。1、综合协调组:负责组织协调联络相关部门;收集各种资料;处理食物中毒的情况和网络报告情况;负责信息报告;负责食物中毒信息管理工作。2、现场处理;具体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调查处理工作。3、后勤保障组:负责做好经费保障、物资准备和车辆调配使用及其他后勤保障工作。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职责医疗卫生机构在区卫生行政部门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负责指导、检查、督促相关人员落实隔离、防护措施,检测样本采集,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因突发公共事件所致伤病员的救治。健康管理家庭医生工作职责1、掌握责任区内服务人员基本健康状况,及时督促服务对象按规范要求接受孕产、计生、儿保、计免、慢病管理等工作。2、按照规定建立和管理责任区内的家庭档案,实施致病行为干预和家庭促进计划。3、按照规定的预防保健服务项目,根据家庭成员的具体情况,上门落实相应的工作任务。4、协助开展责任区内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托幼机构检查及管理。5、协助完成责任区慢病、肿瘤病人随访工作,死亡调查及“三网监测”的调查及资料收集工作。6、及时收集、核实、报告责任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死亡及传染病等,并协助完成调查处理。7、对责任区内的除“除四害”等爱国卫生进行业务指导,并参与卫生检查,评比活动。8、健康教育进村入户,以讲课、咨询发放健康处方等形式,为服务对象提供全面的服务。公共卫生信息员工职责区卫生执法大队卫生监督协管员、社区居委会主任作为基层公共卫生信息员,做好社区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收集和报告。1、开展管辖范围内公共卫生经营单位的经常性巡回检查工作,发现问题,督促整改。2、做好管辖区范围内公共卫生经营单位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摸清底细、及时更新。3、协助健康管理家庭医生落实公共卫生任务。4、普及健康增长率工作协助街道做好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妇幼保健知识、卫生防病知识的宣传。5、协助卫生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现场调查和处理工作,配合街道做好当地群众的思想稳定工作。6、定期参加区、街组织的培训和例会。7、完成区、街下达的各项临时性工作任务。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保管人员职责1、严格执行应急储备物资保管及分发规定,未经领导同意,不得擅自发入应急储备物资,保证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的应急工作所需。2、严格执行应急储备物资入库查验制度,做到应急储备物资“八核对”,即:物品名称、生产厂家、数量、产地、规格、型号、参数、批号(出厂日期),不符则不予办理入库手续。3、定期对应急储备物资进行清点核对,每季度盘点一次,做到物帐相符,资料完整齐全,对过期物品及时清点、上报。4、定期对应急储备物资进行检查,保持库房整洁、通风,物资分类存放有序,保证应急储备物资不发生潮霉变。5、作好应急储备物资库房安全保卫和防火防盗工作,防止应急物品的损害、短缺和丢失。6、做到日常工作时间在岗,息时间保持通讯勇畅,应急状态随叫随到,确保应急储备物资的发放及时、快捷,杜绝差错。7、应急储备物资的发放、库存等情况应定期向领导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应随汇报。网络直报人员职责1、依法进行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的网络报告和管理。2、网络直报人员收到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相关信息报告后,认真核对有关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准确、完整地录入网络直报系统。3、网络直报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辖区内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时间的网络直报内容审核和订正。4、定期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和上报。5、认真接受上级对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资料及时整理归档保存。现场流调人员职责1、积极参加应急培训和演练,掌握各类公共卫生事件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技术和方法。2、开展公共卫生监测工作,了解各类事件发生、发展规律及其相关因素,及时进行公共卫生事件预测和预警。3、做好各类公共卫生事件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的应急工作。4、随时待命,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流调任务安排立即做出响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5、在现场指挥部门统一领导下,迅速展开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同时根据现场危害源、危害途径以及危害因素的特征,提出相应的公共卫生预防控制措施。6、及时对现场应急调查处置工作效果评估,根据评估情况,提出调整和修订应急处置措施建议。7、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和反馈调查处置的进展;结束后,就突发事件的原因、流行病学特征、所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及其效果评价、以及今后工作的建议等方面,应衣时进行分析与总结。8、在现场调查处置过程中,服从指挥,积极配合和协助其它部门开展相应的处置工作。卫生监督员应急工作职责1、依法进行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性和经常性卫生监督管理,积极参与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的突发公共卫生时间的调查处理。2、贯彻预防为主方针,依法对食品、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化妆品、学校卫生、涉及有毒有害的工矿企业、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检查。3、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调查和监督记录,依法取证和索取有关资料。4、进行现场采样,提出检测项目。5、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罚。6、宣传卫生法律、法规、指导、协助有关部门对相关人员进行公共卫生知识培训。执行区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交付的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监督任务。法律责任未完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设备、设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和储备以及其他相关准备工作的,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区(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追案行政责任、法律责任。突发事件发生后,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督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队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督查的,对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法律责任。(一)未认真调查并提出防治、处理建议的;(二)未及时采取控制突发事件有效措施的;(三)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统一高度的;(四)未完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定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知为之一的,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未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二)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三)未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四)拒绝接诊闰内的;(五)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试的;(六)未能为突发事件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二)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三)拒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设施、设备的;(四)破坏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场地建设、设施、设备的;(五)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推诿、拖延、擅离职守或者临阵脱逃的。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又构成违反执业医师管理或医疗机构管理有关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造成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等突发事件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相应的经济责任或者民事赔偿责任。贪污、挪用、截留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项资金或者捐赠款物的,依法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发布虚假广告、制假售假、哄抬物价、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相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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