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融通业务出借人规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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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转融通业务出借人规则解读,前言:什么是转融通? 一、证券出借人需满足的条件 二、证券出借的标的证券 三、证券出借期限 四、证券出借费用 五、证券出借申报 六、申报注意事项,目录,七、成交匹配 八、证券归还 九、合约展期和顺延 十、标的证券涉及收购和终止上市 十一、证券权益处理 十二、信息披露,目录(续,转融通业务包括转融资业务和转融券业务。转融资业务是指证券金融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出借给证券公司,供其办理融资业务的经营活动。转融券业务是指证券金融公司将自有或者融入的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供其办理融券业务的经营活动,前言:什么是转融通,前言:什么是转融通,符合下列条件的证券持有者,可以成为出借人: 1.熟悉证券出借交易相关规则,了解证券出借交易风险特性,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 2.不存在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参与证券出借交易的情形; 3.最近三年内没有与证券交易相关的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4.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一、转融通出借人的条件,交易所公布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 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调整前未了结的证券出借合约仍然有效,二、证券出借的标的证券,三、证券出借期限,四、证券出借费用,注:以上表费率并非证券金融公司正式发布的最终版本。 借券费用计算公式: 借券费用=出借日证券收盘价出借数量出借日费率实际出借天数/360,一)申报时间 交易日9:30至11:30和13:00至15:00。 申报当日有效,14:30前可以撤销。 (二)申报通道 出借人委托券商通过券商交易单元进行申报。 出借人通过自有交易单元进行申报,五、证券出借申报,三)非约定申报 即无对手方的意向申报,能否成交取决于当日融入申报的情况。 (四)约定申报 即有对手方的成交申报,双方约定好事宜,先后申报,肯定可以成交,五、证券出借申报,六、申报注意事项,二)转融券余额占 流通股本比例,暂停,重启,一)申报数量规定,三)标的证券停牌期间,不可出借。 (四)出借人申报前,应确认股票足量。 (五)出借人在撤销申报指令前,不得对已申报出借的证券再申报卖出或者另作他用。 因证券不足导致已成交的证券出借合约交收违约的,出借人应按照已成交的证券出借合约金额的0.05%向借入人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已成交证券出借合约金额=已成交出借证券数量出借日证券收盘价,六、申报注意事项,一)非约定申报成交,七、成交匹配,二)约定申报成交 按照一一对应原则撮合成交,双方的约定号、期限档次、证券代码、证券数量、费率等各项要素均相符时则成交,任意一项不匹配则不成交,七、成交匹配,八、证券归还,0.05%=日违约金,一)合约展期 借入人归还日之前3个交易日提出; 出借人和借入人双方同意; 展期期限与原期限相同,累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182天期的转融券交易不得展期,九、合约展期和顺延,二)合约顺延 归还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归还日标的证券停牌的,顺延至该证券复牌日。 顺延30个自然日以下的,借入人按原费率和顺延自然日天数向出借人支付借券费用;超过30个自然日的,借入人自第31个自然日起不再向出借人支付借券费用。 顺延超过30个自然日的,借入人与出借人可以协商采取现金方式按公允价值清偿。 公允价值=证券停牌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现金了结日前一交易日该证券对应的股票行业指数/停牌前一交易日该证券对应的股票行业指数)出借证券数量,九、合约展期和顺延,十、标的证券涉及收购和终止上市,归还日提前,一)权益类型 1.证券发行人分配投资收益; 2.证券发行人向证券持有人配售或者无偿派发证券; 3.证券发行人发行证券持有人有优先认购权的证券。 (二)权益补偿日 1. 现金红利或者利息,权益补偿日为归还日; 2. 送股和转增股份,权益补偿日以权益证券上市日和归还日两者较晚日期为准; 3.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和派发权证的,权益补偿日以权益证券上市日的下一交易日与归还日两者较晚日期为准; 4. 配股,权益补偿日以除权日的下一交易日与归还日两者较晚日期为准,十一、证券权益处理,三)补偿方式 1. 现金红利或者利息,借入人在权益补偿日归还出借人现金。 2. 送股或者转增股份,借入人在权益补偿日归还出借人股份。 3. 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补偿金额大于零时,借入人在权益补偿日补偿出借人现金。补偿金额小于或者等于零时,不予补偿。 补偿金额=(优先认购证券上市首日成交均价-发行认购价格)可优先认购证券数量 4. 无偿派发权证,借入人在权益补偿日补偿出借人现金。 补偿金额=权证上市首日成交均价派发权证数量 5.配股,补偿金额大于零时,借入人于权益补偿日补偿出借人现金。补偿金额小于或者等于零时,不予补偿。 补偿金额=(权益登记日收盘价-除权参考价)出借证券数量 6. 证券出借期间,借入人不对出借人提供投票权的补偿,十一、证券权益处理,出借人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及其权益的数量或者其增减变动达到法定的比例时,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和披露义务。 出借人仅因收回出借股票使其持股比例超过30%的,无须履行要约收购义务,十二、信息披露,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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