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干部亲属回避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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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 管理干部亲属回避管理制度 第一条 保障公司健康、稳步发展,减少人事管理上的纰漏,规范用人制度,真正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用人原则及激励机制,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四川高金投资管理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主管级及以上干部; 第三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本制度的制定与日常监督检查。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亲属回避是指有亲属关系的员工在公司规定的需要回避的工作岗位范围内实施回避。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亲属关系包括下列情形: 5.1 夫妻关系; 5.2 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5.3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5.4 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第六条 公司的男女同事,在工作期间确定为恋爱关系,如存在上下级关系的或权责利益关系的,应在一个月内申请岗位的调整,两人不能在同一个部门工作。 . . 第七条 出现本制度第五条所列亲属关系情形时,原则上不得在同一部门或者不属同一部门但有利害关系的部门工作,具体如下: 7.1 公司副总及以上高管,原则上不允许任何亲属在公司任何岗位工作; 7.2 公司主管及以上管理人员,其亲属不得与其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 7.3 员工与亲属不得在同一部门内有直接上下级关系、业务关联关系、经济利益关系,销售业务人员的亲属不得从事财务工作; 7.4 各子公司副总经理以上管理人员、采购部负责人的亲属不得在本公司从事审计监察、财务以及仓库/冻库保管的相关工作; 7.5 对于重要管理岗位、关键技术和关键业务岗位的特殊用人情况,主管及以上岗位的报总部董事长特别批准,主管及以下岗位的报总部人力资源部及分管副总裁特别批准; 第八条 亲属回避是为了避免亲属因素对公司员工在任职和相关敏感工作中产生消极影响,而对互为亲属关系的员工在所述工作中所做出的限制性规定。出现需要回避情形时,职务层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层次较低的一方回避;职务层次相当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单方有职务,无职务的. . 一方回避;双方均无职务的,非业务骨干的一方回避。特殊情况由人力资源部/综合部/综合科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在征求本人意见后提出建议和意见报相关副总审批同意后备案执行。 第九条 公司鼓励员工介绍人员加入本公司,由人力资源部/综合部/综合科办理登记、面试、择优录取并安排接收部门。 但是管理干部在介绍人员加入本公司前,必须事先到人力资源部/综合部/综合科备案。严禁管理干部要求由人事部门安排到指定部门或私下与部门负责人协调安排到指定部门,如有此类事件发生,人力资源部/综合部/综合科和指定部门应予以拒绝安排和接收。 第十条 凡公司在招聘、员工考评、转正、加薪、晋升、员工调动过程中,涉及到自己的亲属、入职介绍人或有特殊关系的人,考评者或管理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由考评者或管理人员的上级管理者完成。 第十一条 公司在员工提拔、任免、培训选拔时,管理人员不得直接向有关部门推荐自己的亲属、入职介绍人或是有特殊关系的人。 第十二条 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的亲属、入职介绍人或有特殊关系的员工牟取私利,而对其他部门主管打招呼、说情、施加压力等,不得参与相关的调查、审核和讨论,也. . 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施加影响。上述情况,一经查实罚款相关管理人员500元/次。 第十三条 出现需要回避情形(本制度第九、十条所列情况等)时,管理干部本人应在15日内提出回避申请,人力资源部/综合部/综合科等部门在接到回避申请后15日内调查核实并提出回避建议和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报上级决定(应在15日内作出决定);人力资源部/综合部/综合科等部门在15日内完成提出建议和意见报相关副总审批同意后备案执行。 第十四条 有需要回避的情况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应当对相关管理人员予以批评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降薪、解除劳动合同等相应处理。 已按规定提出回避申请的,在规定期限内未得到妥善处理而出现不良后果的,视情况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回避制度。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管理部负责对执行回避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 本制度从修订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已发制度、办法、流程与本制度不一致或发生冲突的,执行本制度。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投资管理公司人力资源部解释和处理。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 . . 附图: 1122015 四川高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年月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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