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版证券发行与承销讲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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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与承销考试大纲目的与要求 本部分内容包括: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资银行业务、股份有限公司概述、企业的股份制改组、公司融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准备和推荐核准程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操作、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债券的发行、外资股的发行、公司收购与资产重组等。 通过本部分的学习,要求掌握上述内容以及相应的法规政策。第一章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资银行业务 熟悉投资银行业的含义。了解国外投资银行业的历史发展。掌握我国投资银行业发展过程中发行监管制度的演变、股票发行方式的变化、股票发行定价的演变以及债券管理制度的发展。 了解证券公司的业务资格条件。掌握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资格条件。了解国债的承销业务资格、申报材料。 掌握投资银行业务内部控制的总体要求。熟悉承销业务的风险控制。了解股票承销业务中的不当行为以及对不当行为的处罚措施。 了解投资银行业务的监管。熟悉核准制的特点。掌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的内容,以及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监管。了解中国证监会对投资银行业务的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第二章股份有限公司概述 熟悉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原则、方式、条件和程序。了解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概念、资格及其法律地位。熟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性质、内容以及章程的修改。掌握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差异、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变更要求和变更程序。 掌握资本的含义、资本三原则、资本的增加和减少。熟悉股份的含义和特点、股份的分派、收购、设质和注销。了解公司债券的含义和特点。 熟悉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定义和行为规范、股东大会的职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运作规范和议事规则、股东大会决议程序和会议记录。掌握董事(含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产生程序,董事的职权、义务和责任,董事会的运作规范和议事规则,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职权,董事长的职权,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董事会的决议程序。了解经理的任职资格、聘任和职权,经理的工作细则。掌握监事的任职资格和产生程序,监事的职权、义务和责任,监事会的职权和议事规则,监事会的运作规范和监事会的决议方式。了解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熟悉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会计的一般规定、利润及其分配、公积金的提取。 熟悉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和分立概念及相关程序,掌握股份有限公司解散和清算的概念及相关程序。第三章企业的股份制改组 熟悉企业股份制改组的目的和要求。掌握拟发行上市公司改组的要求以及企业改组为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熟悉股份制改组时清产核资的内容和程序,国有资产产权的界定及折股、土地使用权的处置、非经营性资产的处置和无形资产的处置,资产评估的含义和范围、资产评估的程序,会计报表审计。掌握股份制改组法律审查的具体内容。第四章公司融资 了解各种公司融资方式的含义。熟悉融资成本的含义;掌握个别资本成本、加权平均资本成本和边际资本成本的含义、计算及运用。熟悉资本结构理论的内容及其发展。掌握不同融资方式的特点及融资方式选择。 第五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准备和推荐核准程序 掌握保荐制度;熟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掌握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验证、招股说明书摘要、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如有)、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及辅导报告的基本要求。 掌握主板及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辅导要求、内核和承销商备案材料;了解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的目录和形式要求。了解主板和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程序、发审委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审核工作。了解发行审核委员会会后事项。掌握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后变更中介机构的要求。第六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操作 了解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总体原则和内容。 掌握股票的估值方法,了解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的基本要求。掌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与定价的制度。 掌握股票发行的基本要求,掌握战略投资者配售的概念与操作,掌握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概念及其实施、行使和披露。了解回拨机制。 熟悉首次公开发行的具体操作,包括推介、询价、定价、申购、发售、验资、承销总结等;掌握承销的有关规定。 掌握股票上市的条件与审核。掌握股票锁定的一般规定;掌握股票上市保荐和持续督导的一般规定;熟悉上市保荐书的内容。熟悉股票上市申请和上市协议。了解剩余证券的处理方法。 熟悉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的保荐和持续督导的内容。 掌握创业板发行、上市、督导等操作上的特殊规定。第七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 掌握信息披露的制度规定、信息披露方式、信息披露的原则和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 熟悉招股说明书的编制、预披露和披露要求及其保证与责任,了解招股说明书的摘要刊登、有关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信息的散发。掌握招股说明书的一般内容与格式。 熟悉询价区间公告、发行结果公告的基本内容 熟悉股票上市公告书的编制和披露要求,股票上市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 掌握创业板上市招股书及其备查文件的披露、发行公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等信息披露方面的特殊要求。第八章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 掌握新股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的基本条件、一般规定、配股的特别规定、增发的特别规定。熟悉新股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的申请程序。掌握主承销商尽职调查的工作内容。掌握新股发行申请文件的编制和申报的基本原则、申请文件的形式要求以及文件目录。 熟悉主承销商的保荐过程和中国证监会的核准程序。 掌握增发的发行方式、配股的发行方式。熟悉增发及上市业务操作流程、配股及上市业务操作流程。 熟悉新股发行申请过程中信息披露的规定及各项内容。了解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时招股说明书的编制和披露。第九章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发行 熟悉可转换债券的概念、股份转换及债券偿还、可转换债券的赎回及回售。掌握可转换债券发行的基本条件、募集资金投向以及不得发行的情形。了解可转换债券发行条款的设计要求。熟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价值、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价值及其影响因素。了解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的主要动因。 熟悉可转换债券发行的申报程序。了解可转换债券发行申请文件的内容。熟悉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核准程序。 熟悉可转换债券的发行方式、配售安排、保荐要求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网上定价发行程序。掌握可转换债券的上市条件、上市保荐、上市申请、停牌与复牌、转股的暂停与恢复、停止交易以及暂停上市等内容。 熟悉发行可转换债券申报前的信息披露。掌握可转换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披露的基本要求。了解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披露的基本要求。了解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完成后的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以及持续性信息披露的内容。 熟悉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概念。掌握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的基本要求,包括申请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应满足的条件,以及预备用于交换的上市公司股票应具备的条件。了解可交换公司债券的主要条款设计要求和操作程序。第十章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掌握我国国债的发行方式。熟悉记账式国债和凭证式国债的承销程序。熟悉国债销售的价格和影响国债销售价格的因素。 熟悉我国金融债券的发行条件、申报文件、操作要求、登记、托管与兑付、信息披露。了解次级债务的概念、募集方式以及次级债务计入商业银行附属资本和次级债务计入保险公司认可负债的条件和比例。了解混合资本债券的概念、募集方式、信用评级、信息披露及商业银行通过发行混合资本债券所募资金计入附属资本的方式。 熟悉我国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发行的基本条件、募集资金投向和不得再次发行的情形。了解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发行的条款设计要求及有关安排。熟悉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发行的额度申请、发行申报、发行申请文件的内容。了解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类承销商的资格审查和风险评估。熟悉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申请上市的条件、上市申请与上市核准。了解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上市的信息披露和发行人的持续性披露义务。 熟悉企业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的注册规则、承销的组织、信用评级安排、发行利率或发行价格的确定方式及其相关的信息披露要求。 熟悉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的特点、发行规模要求、偿债保障措施、评级要求、投资者保护机制和信息披露要求。 熟悉证券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条款设计及相关安排。了解证券公司债券发行的申报程序、申请文件的内容。熟悉证券公司债券的上市与交易。了解公开发行证券公司债券时募集说明书等信息的披露以及公开发行证券公司债券的持续信息披露。了解证券公司定向发行债券的信息披露。 熟悉资产证券化的各方参与者的角色。了解资产证券化发行的申报程序、申请文件的内容。熟悉资产证券化的具体操作。了解公开发行证券化产品的信息披露。了解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和税收政策。 了解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的发行与承销。第十一章外资股的发行 了解境内上市外资股投资主体的条件。熟悉增资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条件。熟悉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发行方式。 熟悉H股的发行方式与上市条件。熟悉企业申请境外上市的要求。了解H股发行的工作步骤以及发行核准程序。 熟悉内地企业在香港创业板发行与上市的条件。熟悉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境外上市的具体规定。了解外资股招股说明书的形式、内容、编制方法。熟悉国际推介与询价、国际分销与配售的基本知识。第十二章公司收购与资产重组 熟悉公司收购的形式、业务流程;了解财务顾问在公司收购中的作用;熟悉我国有关上市公司收购、资产重组和权益变动等活动的法律、法规。 掌握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概念;熟悉上市公司收购的权益披露;熟悉要约收购规则、协议收购规则以及间接收购规则;了解收购人及相关当事人可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情形和申请豁免的事项;熟悉上市公司并购中财务顾问的有关规定;熟悉上市公司收购的监管。 熟悉重大资产重组的原则,了解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掌握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界定;熟悉重大资产重组的程序;熟悉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管理;掌握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特别规定;掌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后再融资的有关规定;熟悉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掌握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适用事项;熟悉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的构成、任期、任职资格和解聘情形;熟悉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职责,熟悉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的工作规定、权利与义务以及回避制度;熟悉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会议的相关规定;了解对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监督的有关规定。 掌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的业务许可和业务规则;熟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的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掌握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的原则、转让范围、受让方资格、转让程序和适用范围 了解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应遵循的原则;熟悉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要求;熟悉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外国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熟悉外国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的程序;熟悉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后的变更及处置。 熟悉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的基本制度、适用范围、并购方式、要求及涉及的政府职能部门;了解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审批与登记;掌握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的有关规定;熟悉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反垄断审查;了解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其他有关规定。前言【内容介绍】 这门课程主要介绍的是关于证券市场的一级市场的发行和承销的相关知识。研究对象是发行者基本的资格和条件,以及发行和承销的具体操作方式,还有对于发行和承销的监管等一系列相关问题。【课程特点】1.实用性强。2.相关的法律法规比较多,大部分来源于公司法和证券法,内容庞杂。3.识记难度大。【讲授特点】以课本为基,以考纲为线(最新版本)。除了对于重点和难点内容适当的引申不增加识记负担。【学习建议】全面把握重点知识点的基础上尽可能的拓展自己的记忆范围。1.理顺要点,以点带线,以线带面。2.采取一些技巧提高记忆效能。3.课后配以全面的试题加以训练,巩固记忆。4.克服畏难情绪,全身心投入。第一章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资银行业务第一节投资银行业务概述 【考试要求】熟悉投资银行业的含义。了解国外投资银行业的历史发展。掌握我国投资银行业务发展过程中发行监管制度的演变、股票发行方式的变化、股票发行定价的演变以及债券管理制度的发展。【考试重点】我国投资银行业务发展过程中发行监管制度的演变、股票发行方式的变化、股票发行定价的演变以及债券管理制度的发展。【基本要点】看到投资银行这个概念,大家很容易想到我们平时说的银行,商业银行,存储业务,发放贷款的机构。事实上,这个概念的核心是投资,服务于资本市场的金融机构,与商业银行对立的一个概念,我们的一般意义上的商业银行,特别是我国对于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就是储蓄和房贷,货币的流动。但是投资银行业务主要是在资本市场上,比如证券市场的服务活动,比如发行和承销及融资顾问等等,之所以称为银行,是源自早期国外比如美国的私人银行。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称谓,在国外成为投资银行,在国内,比如证券公司、投资公司这样的机构都是从事投行业务的主体。一、投资银行的含义: (1)狭义的就是指某些资本市场活动,着重指一级市场上的承销、并购和融资活动的财务顾问。(2)广义的包括公司融资、并购顾问、股票和债券等金融产品的销售和交易、资产管理和风险投资业务等。二、国外投资银行业的发展历史:(以法案为线)混-分-混-?雏形:19世纪的私人银行。兼营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业务。背景:商业银行恐惧证券市场的风险:以存贷款业务为主,1864年的国民银行法之禁令,对证券市场业务限制。而私人银行可先吸收储户存款,然后到证券市场去进行承销或投资活动。(一)初期繁荣(混)背景:一战后经济发展以及产业结构调整中的新兴行业和企业融资需求加大。制度法规:1927年麦克法顿法取消禁止商业银行承销股票的规定,银行业的两个领域重合。结果: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混业经营,以证券承销和分销为主要业务;债券市场有所发展,股票市场繁荣。(二)20世纪30年代分业经营(混到分的过渡期)背景:1929年10月华尔街的崩盘引发的金融危机使人们认为商业银行的混业经营模式是引发危机的根源。制度法规:1933年的证券法和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从法律上规定分业经营(一级市场)。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规范交易商。1937年成立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规范场外经纪人和证券商。结果:形成了分割金融市场的金融分业经营制度框架,金融市场陷入低谷,二战期间由政府主导证券市场发展,国库券成为投资热点。(三)分业经营下投资银行业的业务发展(分)背景:20世纪60年代资本市场的迅猛发展;银行的储蓄率低于市场利率,证券公司开办现金管理账户导致商业银行负债业务萎缩;技术进步提高了金融交易的效率;金融业务不断创新。到20世纪80年代,公司债券的发展与金融品种的创新活动达到高峰。80年代“垃圾债券”成为一个引人注目的现象。以上导致商业银行倍感压力,要发展投行业务。制度法规:1986年美联储允许部门银行从事投行业务;19971998国会取消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相互之间互相收购的限制。结果: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金融业开始逐渐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过渡。(四)20世纪末期以来投资银行业的混业经营(混)背景:20世纪八九十年代,日本、加拿大和西欧等国的金融大爆炸,使得美国更加倾向于放松金融管制。1933年的证券法和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名存实亡。制度法规: 1999年11月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放松金融管制(意味着20世纪影响全球各国金融业的分业经营制度框架的终结,美国乃至全球金融业真正进入了金融自由化和混业经营的新时代)。(五)2008年金融风暴:投资银行何去何从?(合?)背景:在此次金融风暴中,美国著名投资银行贝尔斯登和雷曼兄弟崩溃。主要原因:风险控制失误和激励约束机制的弊端。结果:在加强金融监管的同时,考虑投行开始吸收储户存款,转型为银行控股公司,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有合并倾向,有可能带来更大风险;。三、我国投资银行业务的发展历史:具体表现发行监管、发行方式和发行定价三个方面。我国对证券市场管理的重点是股票市场,关于债券市场的法律法规较少,债券管理制度主要集中在对企业债券和国债现券交易和回购的管理方面。(一)发行监管制度的演变发行监管制度的核心内容是股票发行决定权的归属。发行决定权分为两类,一类是政府主导型的,即核准型;一类是市场主导型,即注册型。我国的股票发行监管制度是政府主导型,即核准制。1998年以前,发行规模和发行企业数量双重控制(行政推荐)。1998年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出台(核准制度),由主承销商推荐,由发审委审核,证监会核准。2003年12月28日颁布,2004年2月1日实施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通过上市保荐制度,建立了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机制。所谓上市保荐制度,指的是保荐机构负责发行人的上市推荐和辅导,核实公司发行文件中所载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不仅承担上市后持续督导的责任,还将责任落实到个人。通俗的讲,就是让券商和责任人对其承销发行的股票负有一定的持续性连带担保责任。2008年8月14日中国证监会审议通过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随着创业板的推出,该办法于2009年4月14修改,并于2009年6月14日起实施。(二)股票发行方式的演变 上网发行资金申购(2006年5月20日,深、沪证交所颁布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实施办法;2008年3月在首发上市中首次采用网下发行电子化方式,标志着我国证券发行中网下下发行电子化方式的启动)【例1多选题】以下属于网上发行方式的有()。A.发行认购证方式B.上网竞价发行 C.储蓄存款挂钩方式 D.上网定价发行答疑编号1156010101正确答案BD(三)股票发行定价的演变20世纪90年代初期,公司完全没有发行定价权,基本上由证监会确定,采用相对固定的市盈率。1994年后的一段时间内实行竞价发行(只有试点,后未推行),但大部分采用固定价格方式,即在发行前,由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在国家规定范围内,根据市盈率法来确定新股发行价格。2005年1月1日,试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制度,标志我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市场化定价机制的初步建立。2006年9月11日,证监会审议通过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细化了询价、定价、证券发售等环节的有关操作规定。【例2单选题】2005年1月1日试行(),标志我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市场化定价机制的初步建立。A.上市保荐制度 B.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制度C.股票定价制度 D.上市审核制度答疑编号1156010102正确答案B(四)债券管理制度的发展历史主要集中在对国债和企业债券的交易和回购的管理方面。1.国债:有关的管理制度主要集中在二级市场上。2.金融债券:1985年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发行1994年发行主体变为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05年4月27又增加了发行主体(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3.企业债券:(泛指各种所有制企业)1983年始发行1987年3月27日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规范20世纪90年代后更为规范(如93年12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发行主体的规定;4.公司债券:(股份有限公司等)93年12月公司法规定公司债券上市的最终批准权属于国务院债券管理部门;98年的证券法规定债券的发行采用审批制,上市交易采用核准制。5.证券公司债券:不包括证券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和次级债券。6.企业短期融资券: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最长期限不超过365天的有价证券(2008年4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4月15日实施;短期融资券的注册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变为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后者在2008年4月16日也就注册规则、披露规则和中介服务规则做了相关规定)。7.中期票据: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适用于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2008年4月16日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例3判断题】中期票据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答疑编号1156010201正确答案错8.资产支持证券: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发行、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其收益的受益证券。受托机构以信托财产为限向投资机构承担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义务。9.熊猫债券: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国际开发机构(进行开发性贷款和投资的机构)在中国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以人民币计价);2005年10月9日,国际金融公司和亚洲开发银行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分别发行人民币债券11.3亿元和10亿元,这是中国债券市场首次引入外资机构发行主体,熊猫证券由此诞生。10.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新增)银行间债券市场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业务指引于2009年11月9日发布实施;所称集合票据是指2个(含)以上、10个(含)以下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小非金融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统一产品设计、统一券种冠名、统一信用增进、统一发行注册方式共同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四、公司法和证券法的修订对投资银行业务的意义和影响(略)第二节投资银行业务资格 【考试要求】了解证券公司的业务资格条件。掌握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资格条件。了解国债的承销业务资格、申报材料。【考试重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资格条件,国债的承销业务资格。【基本内容】证券公司的资本金要求证券公司经营单项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且经营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一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发行人就下列事项聘请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2.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注意:同次发行的证券的发行保荐和上市保荐由同一保荐机构承担;证券规模达到一定数量,可联合保荐,但保荐机构不得超过2家;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商可由该保荐机构担任或者由其他保荐机构与之共同担任。双保机制。一、保荐机构的资格1.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4.从业人员不少于35人,其中最近3年从事保荐相关业务的人员不少于20人。5.符合保荐代表人资格条件的从业人员不少于4人。 6.最近3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二、保荐代表人的资格1.具备3年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2.最近3年内在境内证券发行项目中担任过项目协办人。3.参加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有效(定期参加培训)。4.诚实守信且最近3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5.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6.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注意:个人如果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后,应持续具备4-6项。三、证监会核准时间和管理形式保荐机构:45个工作日。保荐代表人:20个工作日(申请期间,若有变动,应在变化之日起2日内提交),若撤销,6个月内不再受理。四、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管理:注册登记管理相应注册登记事项、若变动,自变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作书面报告、保荐机构于每年4月份向证监会报送年度执业报告。五、国债承销业务的资格条件和资格申请我国国债主要分为记账式国债和凭证式国债两种类型。记账式国债在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并交易。凭证式国债通过商业银行和邮政储汇局的储蓄网点,面向公众投资者发行。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规定国债承销团按国债品种组建,包括凭证式国债承销团、记账式国债承销团和其他国债承销团。【例4多选题】()可以申请成为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A.中国境内商业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B.邮政储蓄银行C.保险公司D.信托投资公司答疑编号1156010202正确答案AB国债承销团种类承销团成员的数目要求承销团资格有效期限(年)凭证式国债承销团40家3记账式国债承销团60家(甲类成员不超过20家)3承销业务的资格(要点)1.基本条件:(2)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记录,(3)财务稳健、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或净资本状况等指标达标等。2.额外条件:申请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的申请人除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或总资产在100亿元以上的存款类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在40个以上。申请记账式国债承销团乙类成员资格的申请人除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或总资产在100亿元以上的存款类金融机构,或注册资本不低于8亿元的非存款类金融机构。申请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资格的申请人除应具备乙类成员资格条件外,上一年度记账式国债业务还应位于前25名以内。申请与审批:记账式国债承销成员的资格审批由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实施,并征求银监会和保监会的意见。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的资格审批由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实施,并征求银监会的意见。申请人申请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的,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提交财政部和人民银行。申请人申请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的,申请材料应当提交财政部(记财)。第三节投资银行业务的内部控制 【考试内容】掌握投资银行业务内部控制的总体要求。熟悉承销业务的风险控制。了解股票承销业务中的不当行为以及对不当行为的处罚措施。【考试重点】承销业务的风险控制【基本内容】一、内部控制的总体要求:投资银行部门应遵循内部“防火墙”原则,建立有关隔离制度,严格制定各种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点设置必要的控制程序,做到各项业务的严格分开管理。10条具体要求。第一条:证券公司应重点防范因管理不善、权责不明、未勤勉尽责等原因导致的法律风险、财务风险和道德风险。二、证券公司承销业务的风险控制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净资本:根据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和公司资产负债的流动性特点,在净资产的基础上对资产负债表等项目和有关业务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控制指标。风险控制指标标准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净资本额不得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净资本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经营经纪业务,同时经营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净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自营、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两项及两项以上的,净资本不得低于2亿元。【例5判断题】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答疑编号1156010203正确答案错持续符合风险控制指标标准指标比例最低限度净资本/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100%净资本/净资产40%净资本/负债8%净资产/负债20%三、股票承销业务的不当行为及相应处罚(除承担证券法处罚外)对投资者不利:36个月内不得参与证券承销。承销程序违规:12个月内不得参与证券承销。第四节投资银行业务的监管 【考试要求】了解投资银行业务的监管。熟悉核准制的特点。掌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的内容,以及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监管。了解中国证监会对投资银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考试重点】熟悉核准制的特点以及保荐制度的内容。【基本内容】一、监管主体:中国证监会。监管形式: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或非现场进行检查。二、核准制核准制是指证券的发行人不仅要公开披露与发行证券有关的信息、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中规定的条件,还要求发行人将发行申请报请证券监管部门决定的审核制度。重要基础是中介机构尽职尽责(证券专营机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与行政审批制区别之特点:增强了保荐人的责任(选择和推荐企业,培育过程);企业按需要决定股票发行规模;发审委的独立审核(发行审核逐步转向强制性信息披露和合规性审核);股票发行价格询价机制,真正反映股票内在价值和投资风险。三、保荐制度2003年12月,中国证监会推出了保荐制度。内容包括:1.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管理制度:保荐办法提出“双保要求”,既有保荐机构保荐又有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2.保荐期限:尽职推荐阶段和持续督导阶段。主板上市持续督导期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发行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备注:创业板上市,分别延长一年3.保荐责任:对发行人辅导和尽职调查、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质量、发行人的独立性和持续经营能力等作出必要的承诺。4.监管措施:中国证监会建立保荐信用监管系统,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进行持续动态的注册登记管理。对象: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负责人和内核负责人保荐机构、保荐业务负责人或者内核人:在1个自然年度内被采取的监管措施累计5次以上,证监会暂停保荐机构的资格3个月,责令更换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代表人在2个自然年度内被采取的监管措施累计2次以上,证监会可在6个月内不受理相关其具体负责的推荐。保荐业务人和内核负责人应承担相应责任,由已受理的该保荐代表人推荐的项目应当撤回;整改、直至撤销保荐机构资格。有关具体的监管措施自读(P28-P30)。请同学们掌握一下第三个:対保荐代表人撤销及市场禁入的规范。四、证监会对投资银行业务的检查非现场检查:通过手工或计算机系统对证券公司上报的年度报告等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统计分析(证券公司的年度报告(报送证监会、沪深交易所、证监会派出机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协会)、董事会报告、财务报表附注(代发证券和证券发行收入)和与承销业务有关的自查内容)。现场检查:证券承销业务的合规性、正常性和安全性是检查的重要内容,主要包括机构、制度与人员的检查和业务的检查(定期或不定期)。第二章股份有限公司概述第一节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考试要求】熟悉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原则、方式、条件和程序。了解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概念、资格及其法律地位。熟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性质、内容以及章程的修改。掌握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差异、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变更要求和变更程序。【考试重点】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原则、方式、条件。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差异、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变更要求。【基本内容】公司设立引是指公司设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为组建公司并取得法人资格而必须采取和完成的法律行为。公司设立不同于公司的设立登记,后者仅是公司设立行为的最后阶段;公司设立也不同于公司成立,后者不是一种法律行为,而是设立人取得公司法人资格的一种事实状态或设立人设立公司行为的法律后果。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原则、方式、条件和程序设立原则: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设立一般情况下实行准则主义,但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要经过证监会核准。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设立和特定对象募集设立,实行准则设立原则;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公开募集设立,实行核准设立制度。所谓核准主义是指除符合法定的设立条件外,还需经行政主管机构的核准企业才能有效设定准则主义是由法律为企业的设立制定出要件,凡符合法定要件者即可有效成立设立方式发起设立:发起人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发起人认足全部股份,社会公众不参加股份认购)。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2005年10月27日修订实施的公司法)。【例1单项选择】【例1单选题】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通过向社会()设立的方式。 A.私募B.定向发行 C.招募D.公开发行答疑编号1156020101正确答案D设立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发起人人数200,并且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 在发起设立的情况下,发起人应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在募集设立的情况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数的35%。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起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第一,全体发起人首次出资额注册资本的20%,剩余的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内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募集方式设立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注册资本的3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例2单选题】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A.35%B.20%C.25%D.40%答疑编号1156020102正确答案A注:不得抽回资本: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其中,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须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公司章程草案。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结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如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6.有公司住所。设立程序: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1.概念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订立发起人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申请,认购公司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者,既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的要件,也是发起或设立行为的实施者。2.资格(1)自然人: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法人:应与营利性质相适应(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工会、大学不可以)。(3)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发起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认缴出资额已经缴足;已经完成原审批项目;已经开始缴纳企业所得税。四条规定:国家鼓励外商直接投资的行业,所占股本比例不受限制。属于限制外商控股的或仅限于外商合资、合作的行业不得违反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得作为国家禁止外商投资行业的公司的发起人。此外,以公司作为组织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向其他公司投资时,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得超过公司章程对投资或担保的总额及单项的限额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前者具有法人资格,后者没有。3.法律地位(1)发起人的权利参加公司筹委会、推荐公司董事会候选人、起草公司章程、公司成立后享受股东的权利、公司不能成立承担相应费用之后可以收回投资款项和财产产权。(2)义务连带责任:A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B公司不能成立,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由发起人负连带责任;对认股人缴纳的股款,发起人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赔偿责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发起人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责任刑事责任:虚假出资、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申请公司登记时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起1年内不得转让。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1.概述公司章程是规范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及运营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自治规范。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性质、宗旨、经营范围、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一是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等是想等内容,对于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具有约束力。效力始于登记注册公司成立,终于公司注销。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的发起人拟定的章程草案须经出席创立大会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2.内容分为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在深沪证交所上市的股份公司应参照中国证监会2006年3月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必须记载的十二项内容。:名称、住所、经营范围、设立方式、股份总数注册资本、每股的金额、发起人姓名及认购出资方式、董事会、法定代表人、监事会、利润分配办法、解散和清算办法、通知和公告办法及其他股东大会认为有必要的项目。3.修改:与修改后的公司法或有关法律法规相抵处;公司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事项不一致;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四、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互为变更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有1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法人。股份有限公司指由2个以上、20人以下发起人发起的,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兼资合(类似于合伙制)所有权与经营权并未完全分离。股东既管理着公司又承担着投资的风险,资本与劳动结合较为紧密。)、封闭及设立程序简单的特点;股份有限公司具有资合、开放性及设立程序相对复杂的特点。1.两者的差异项目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条件和募集资金方式只能股东出资,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股东人数不超过50人经核准,可以公开募集股份股东人数只有最低要求(2人以上)没有最高要求股权转让难易程度限制较多、比较困难可依法自由转让、比较方便股权证明形式出资证明书且不能转让流通股票,可转让流通公司治理结构简化程度不同相对简化,人数较少可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可设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股东会的权限比较大(召开股东大会比较方便)无论大小皆需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董事会的权限比较大(股东人较多且分散,召开股东大会比较困难)财务状况的公开程度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报告2.变更要求(1)有限股份: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反之:亦然。(2)两者的互变,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3)有限股份: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第二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和公司债券 【考试要求】掌握资本的含义、资本三原则、资本的增加和减少。熟悉股份的含义和特点、股份的分派、收购、设质和注销。了解公司债券的含义和特点。【考试重点】资本三原则、资本的增加和减少;股份的分派、收回、设质和注销;债券的含义和特点。【基本内容】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1.含义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即注册资本,由股东认购或公司募足的股款构成,基本构成单位是股份,故可称为股份资本或股本。2.原则(1)资本确定原则:必须具有确定性(章程中规定且设立登记前认购或募集完成)国际上该原则的实现方式有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中资本制,我国采用的是法定资本制。(2)资本维持原则:保持与公司资本数额相当的实有资本。(动态维护)实现形式有:限制股份的不适当发行与交易(禁止以低于面值的价格发行股票、随意回购、以股票为抵押品)实行固定资产折旧制度实行公积金提取制度盈余分配制度(3)资本不变原则:资本总额不得变动。(静态维护)3.资本的增加或减少修改章程(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1.增加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债转换为公司股份2.减少(剩余闲置资本过多、提高资本利润率或经营亏损)减少股份数额减少每股面值以上兼而有之公司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未接到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注:若因资本过剩减资应按照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向股东发还股款或免除或减少股东缴纳股款的义务;若因亏损减资要按比例注销股份。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股份的含义和特点1.含义:资本的构成成分、股东的权利和义务、通过股票价格的形式表现其价值。2.特点:金额性、平等性、不可分性、可转让性。 了解公司法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规定:任职期内,应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股份的分派、收回、设质和注销1.分派:指公司根据发起人和和其他股份认购人认购的情况,讲股份按照一定的分派方法分配给认购人。2.收回:无偿收回和有偿回收。(1)公司法不允许收购,除了:A减少公司注册资本B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C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D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2)相关规定A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B和D自收购之日起在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C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收购的资金来源:税后利润,应在1年内转让。3.设质:将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质押,设定质权。股份出质后不得转让(除出质人和质权人同意,出质人应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4.注销。通过股份回购或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公司合并,或者公司解散则全部注销。三、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以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债券与一般公司债务区别所体现的特点:与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是一种可转让的债权债务关系。通过债券的方式表现,而一般债务通过其他债权文书形式表现。同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的偿还期是一样的,而一般的公司债务可以有不同的偿还期。【例3多选题】与一般的公司债务相比,公司债券具有()特点。A.公司债券是一种可转让的债权债务关系B.公司债券通过债券的方式表现C.公司债券是公司与特定的社会公众形成的债券债务关系D.公司债券的偿还具有一律性答疑编号1156020201正确答案ABD第三节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结构【考试要求】熟悉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定义和行为规范、股东大会的职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运作规范和议事规则、股东大会决议程序和会议记录。掌握董事(含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产生程序,董事的职权、义务和责任,董事会的运作规范和议事规则,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职权,董事长的职权,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董事会的决议程序。了解经理的任职资格、聘任和职权,经理的工作细则。掌握监事的任职资格和产生程序,监事的职权、义务和责任,监事会的职权和议事规则,监事会的运作规范和监事会的决议方式。【考试重点】重点掌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了解经理(权力、决策、执行和监督部门)【基本内容】一、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是指依法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自然人或法人,即公司股份的所有者。(一)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掌握)权利:(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2)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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