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处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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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处罚条例1. 未按照合同规定配备齐全监理部监理人员,处以500元罚款,限期改正,并扣除相应监理费用。2. 监理单位不得更换总监、总监代表,未经批准更换总监、总监代表,处以5000元罚款,并扣除相应监理费用。3. 未经批准更换监理工程师,处以2000元罚款,并扣除相应监理费用。4. 监理仪器设备配备不全,处以200元罚款,并限期改正。5. 监理制度不健全,相关制度图表未上墙,处以200元罚款,并限期改正。6. 未编写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或不符合现场实际情况,胡编乱造的,处以1000元罚款,并限期改正。7.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审批不及时,处以500元/次罚款,导致开工延误的,处罚加倍,并追究当事人责任。合同执行期间,监理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甲方管理,处以500元/次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换当事人。8. 未及时提交月报周报,处以500元/次罚款,连续3次的,处罚加倍,撤换当事人。9. 未按监理规范要求实施旁站,或跟班检查,处以500元/次罚款。10. 进度滞后,未及时预警,造成项目工程三级计划节点工期延误的,处以1000元/次罚款。11. 未记录监理日记,或记录不完整的,处罚200元/次。12. 监理人员接到检验申请后,应及时进行现场检验,无正当理由延误检验,处以500元次的罚款,累计三次延误或情节严重的监理单位撤换当事人,并对监理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13. 监理应对施工单位所用的材料进行检查,防止施工单位偷工减料,确保工程质量,若不认真进行检查,材料有明显质量问题,每发现一次则处罚监理单位1000元。累计三次或情节严重的监理单位撤换当事人,并对监理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14. 抽样频率(包括平行试验的频率)达不到要求或弄虚作假,经检查核实,处罚监理单位500元次,同时要求补做有关试验。15. 施工单位上报的签证工程数量与实际不符,监理工程师未作复核或更正,发现一次,处罚监理单位1000元。属弄虚作假、多计重报者,撤换监理工程师外并处以监理单位5000元次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16. 向施工单位安插施工队伍、工作期间徇私舞弊、索要接受施工单位贿赂,处以2000元/次罚款,并退还贿赂款项,情节严重的,辞退相关人员。17. 泄露业主商业秘密,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2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辞退相关人员。18. 敲诈勒索、吃拿卡要,为得到好处对施工单位进行刁难的,处以1000元/次罚款,情节严重的,辞退相关人员。19. 以“服务”为名,收取劳务费、服务费,处以2000元/次罚款,并退还有关费用,情节严重的,辞退相关人员。20. 监理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没有及时发现质量隐患,工程出现质量事故,按下列情况处罚:20.1 质量较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10万元至20万元之间的,处以100010000元的罚款。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至100万元间的事故,造成较大影响,视其性质和失职的程度,处以100050000元罚款,并通报批评。重大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100万元以上的事故,处以50000元以上罚款并中止合同21. 对照甲方的合同工期每滞后一天,按500元/天处罚(因建设单位工程变更或不可抗拒因素除外),延误时间不予计算监理费用。22. 政府工程监督部门对本工程质量、安全进行通报批评,视性质和通报等级,每次处以5005000元罚款。建设单位组织的定期第三方检测评比中,现场质量、安全文明总评分低于85分,监理单位罚款1000元/分。23. 以上条款若与监理合同约定中有冲突,则按照合同约定执行;若与其它单项制度中的条款冲突,则按罚款数额较高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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