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律师承办有限责任公司并购业务操

上传人:无*** 文档编号:112744481 上传时间:2022-06-23 格式:DOC 页数:34 大小:6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律师承办有限责任公司并购业务操_第1页
第1页 / 共34页
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律师承办有限责任公司并购业务操_第2页
第2页 / 共34页
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律师承办有限责任公司并购业务操_第3页
第3页 / 共3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律师承办有限责任公司并购业务操作指引前言 为了分享优秀律师的成功执业经验,为广大会员办理相关业务提供指导与帮助,2013年,北京市律师协会组织相关专业委员会编写了一批律师业务操作指引,在广大律师中产生了良好的反响。在此基础上,2014年,北京市律师协会组织部分专业委员会又续编了一批业务操作指引,内容涉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并购、法律尽职调查、拍卖、商业秘密、中国境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图书出版、信托、信息网络、刑事业务、道路交通事故律师实务、军地互涉诉讼业务、利润表阅读等法律服务领域。 这批律师业务操作指引包括: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承办有限责任公司并购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拍卖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商业秘密法津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中国境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图书出版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信托业务操住指引、律师办理信息网络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承办刑事业务操作指引、道路交通事故律师实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军地互涉诉讼业务操作指引及利润表阅读指引。对广大会员从事相关法律业务具有较强的指导性,也是新从业律师的参考范本。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上述业务操作指引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和律师实务经验编写的,仅供会员办理相关业务时参考,不具有强制性,也不作为评价律师办理相关工作内容的依据。尽管本丛书的执笔人均为相关领域经验丰富的律师,每一部指引也经过相关专业委员会众多资深律师审核把关,但受各种因素制约,上述业务操作指引也难免存在疏漏和差错,请广大会员注意鉴别。律师业务操作指引是一个开放的体系,下一步,市律协还将根据律师业务的发展状况和指引编写的成熟状况,不断推出新的业务操作指引,并根据立法和司法实践,对内容进行及时的修订和更新,使之成为对全市律师业务具有引领和指导作用的操作指引体系,推进律师业务领域不断向纵深拓展,促进广大会员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 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并购阶段第三章 前期准备阶段第一节 信息收集第二节 可行分析第三节 前期协议第四章 尽职调查阶段第一节 尽职准备第二节 现场尽调第三节 尽调报告第五章 谈判签约阶段第一节 合同起草第二节 合同谈判第三节 合同签署第六章 实施交割阶段第一节 交割条件第二节 交割事项第三节 交割收尾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总则 第1条【指引目的】 为提高律师承办有限责任公司并购业务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明确并购业务具体操作规范,特制定本指引。第2条【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承办有限责任公司并购业务的北京市执业律师(以下简称律师)。 第3条【概念界定】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本指引下列用语的定义为:3.1并购,是指并购方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公司合并等方式以实现入股或合并公司,或通过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接收并运营该资产的交易行为。最常见的分类是根据并购对象不同,分为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前者主要包括受让现有股权(又称股权转让)、认购新增股权(又称增资扩股)、公司合并等方式,后者主要包括收购资产(又称业务收购)、承接债务等方式。3.2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中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下同)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3.3律师承办有限责任公司并购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律师为委托人提供与有限责任公司并购招关的交易给妈设计、;云律风险识别与防范、合同起草谈判、实施交割等非诉法律业务3.4目标公司,是指并购军被入股或被合并,或者资产被收购或债务被承接的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下同)。3.5交易标的,是指并购中交易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目标公司的股权或资产等。3.6尽职调查,简称尽调,专指法律尽职调查,是指在并购中,律师通过对目标公司及/或交易对方、交易标的、相关背景进行调查,从法律角度收集并分析相关信息的行为。3.7交易,专指并购交易。第4条【基础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依据】4.1一般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 20号,2013年修订)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1 27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引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引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08) 6号,2014年修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11) 3号,2014年修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虚报注册资本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刑事案件的通知(公经2014) 24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企业兼并重组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法发2014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1999 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4.2国企并购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2011年修订)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普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9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灵T共于印发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贝I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 120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 4.3外资并购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201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外贸部令(1995第6号,201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2014年修订)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2012年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第12号,2011年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第1号,2013年修订)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2号)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2000年第6号,2006年修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7)外经贸法发第26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法释2010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11) 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012年修订)以上所列仅为我国并购法律体系中的主要基础性法律规定,而非全部汇总。实务中,并购法律体系几乎涵盖所有民商法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合同、物权、担保、知识产权、劳动、环境保护、税务、诉讼、仲裁等法律领域。第二章并购阶段概述 第5条【并购阶段概述】 律师承办有限责任公司并购业务的完整流程通常可分为四个阶段1:前期预备阶段、尽职调查阶段、谈判签约阶段、实施交割阶段。每一个阶段并非完全独立2,而是环环相扣,前后照应,律师在承办具体并购业务时注意通盘考虑,尽量避免或减少法律风险,促进并购项目顺利完成。 第6条【前期预备阶段】律师在前期预备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为:收集交易背景信息、进行法律政策调研及可行性分析、起草或修改前期协议等。该阶段一般可概括为信息收集、可行分析、前期协议三个主要环节。第7条【尽职调查阶段】律师在尽职调查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为:起草尽调清单、进行现场尽调、起草尽调报告、提出法律风险及解决方案等。该阶段一般可概括为尽调准备、现场尽调、尽调报告三个主要环节。第8条【谈判签约阶段】律师在谈判签约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为:起草并劝主合同及附件、进行沟通谈判、协助签约等该阶段一般可概括为合同起草、合同谈汽、合同签署三个主要环节。第9条【实施交割阶段】律师在实施交菩_二段月三妄二性下匹为:先行执行交割条件,监督实施交割事项,落实交割收尾工作等该少段一夭汀w括为交割条件、交割事项、交割收尾三个主要环节。第10条【国企并购特点】 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国企并购,注意关注以下主要特点:10.1内部决策程序: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制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10.2外部审批程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增减资本、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3。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10.3清产核资、审计及资产评估程序: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转让方应当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让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依法对交易所涉及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以及经主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授权企业)就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备案或核准。10.4产权交易程序s: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原则上应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方可直接协议转让“。第11条【外资并购特点】涉及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等外资并购的,注意关注以下主要特点:11.1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外商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及再投资项目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需依法进行核准或备案。11.2外商投资行业准入审查:外资并购属于外商投资形式之一,中国依法按照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类、禁止类四类2,对其行业准入进行甲查3。11.3国家安全审查: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军工、电力等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外资并购需依法进行国家安全审查“。11.4外汇管理:外资并购所涉及的各方当事人需依法办理各项外汇核准、登记、备案及变更手续。第三章前期预备阶段第一节信息收集第12条【信息收集内容】 前期预备阶段为并购方初步确定目标公司时起至实施尽调前的准备期间,律师在此期间收集的信息内容通常包括:12.1收集目标公司、交易对方的基本信息。12.2收集交易背景材料。12.3了解交易双万的交易目的。12.4了解交易双方的交易内容及方式。12.5其他与交易相关的信息。第13条【信息收集方式】律师可通过下列方式收集目标公司、交易对方的基本信息:13.1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13.2通过“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信息核查系统”进行查询。13.3通过其他政府网站等公共信息平台进行查询。第二节可行分析第14条【法律政策调研】14.1根据上述信息收集、归纳与整理,查找相关法律政策规定。14.2法律政策调研时,需注意以下几点:14.2.1查找最新有效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14.2.2交易中所涉具体问题需考虑国家及地方两个层级的法律规定;14.2.3针对交易中所涉同一具体问题,有可能存在新旧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互相冲突情形,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2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12年修订)等法律中担保规定的冲突问题等,注意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法不溯及既往”等原则综合处理。第17条【可行性分析】根据基本信息收集结果及法律政策调研结果,对交易是否合法、是否可行等重大法律问题进行初步分析,论证是否存在重大法律障碍可能导致交易无法进行的情形。第16条【并购方案】16.1根据基本信息收集结果、二云津政策调研结果及可行性分析论证结果,草拟初步并购方案。16.2并购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6.2.1交易背景、交易目的;16.2.2可行的交易方式;16.2.3交易方式优劣比较;16.2.4面临的法律风险;16.2.5初步解决方案等。第三节前期协议第17条【前期协议概述】前期协议为并购前期交易双方可能签署的法律文件,通常体现为意向书、备忘录、条款清单、框架协议、保密协议等形式。签署前期协议的目的,主要为表明交易诚意、限制交易双方或目标公司在一定期限内与其他潜在交易方接触、谈判或进行类似交易,并规定交易流程和交易中某些重要方面的初步约定“。第18条【前期协议效力】前期协议通常被认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在新近出台的司法解释中被定性为预约合同,明确被承认具有独立契约效力,以固定双方交易机会,制裁恶意违约人“。 第19条【意向书等内容】19.1意向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9.1.1交易双方;19.1.2交易标的;19.1.3进度安排;19.1.4资料提供;19.1.5排他协商;19.1.6锁定交易;19.1.7费用分摊;19.1.8违约责任;19.1.9终止条款;19.1.10其他条款。19.2备忘录和条款清单与意同书较为接近,但内容和形式更为简单。19.3框架协议的内容比意向书的复杂,通常还会约定复杂一些的交易方式和结构、初步估值、并购后的治理结构等。第20条【保密协议】出于防止商业秘密泄露等谨慎考虑,交易双方通常在签订意向书或类似协议中设定保密条款,或另行签订保密协议。保密协议或保密条款的主要内容有:20.1保密信息:应对何种信息进行保密:20.2保密主体:哪些人应对保密信息进行保密。20.3保密期限:负有保密义务的期限。20.4保密责任:违反保密义务应承担何种责任。第四章尽职调查阶段第一节尽调准备第21条【尽调需求】律师尽调必须服务于交易目的。为此,律师应充分了解委托人的交易需求,以确定尽调的对象、范围和深度。第22条【尽调小组】根据尽调需求,成立尽调工作小组,明确分工和责任,熟悉前期预备阶段收集或产生的信息材料,并做好其他相关准各工作第23条【尽调计划】与委托人、交易对万或弓标公司沟通后,制定尽调计划,确定尽调时间、地点、事项等安排,以便交易对万、目标公司配合,提高尽调效率,并可根据业务最新进展情况适时调整。第24条【尽调清单】24.1根招尽调需求,并结合前期预备阶段收集或产生的信息材料,草拟初步尽调清单,并发送给委托人或根据委托人要求直接发送给交易对方及/或目标公司。24.2初步尽调清单应尽可能全面、完整、清晰,以获取目标公司及/或交易对方全面、完整的信息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24.2.1公司基本情况;24.2.2业务情况;24.2.3财务状况;24.2.4重大资产;24.2.5重大债权债务;24.2.6劳动人事;24.2.7环境保护;24.2.8税务情况;24.2.9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24.2.10其他事项。24.3根据业务最新进展情况适时准备补充尽调清单,并注意及时与目标公司及/或交易对方进行妥善沟通。第二节现场尽调第25条【尽调原则】律师尽调时注意以下基本原则:25.1专业性原则(特别汪意义务):律师在尽调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应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汪意义务,即高于一个普通人在相同清形下应具有的注意。25.2审度性原则(普通注意义务):律师在尽调时,对其他非法律业务事项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汪意义务。25.3全面和重点相结合原则:律师对目标公司及/或交易对方进行全面尽调,对影响交易的重大事项应重点调查与分析。第26条【尽调方法】“律师尽调可采用以下方法:26.1书面审查;审阅目标公司及/或交易对方等提供的文件资料。26.2实地调查:对目标公司及/或交易对方的房产、土地、机器设备等重大资产进行现场查看26.3访谈:对影响交易的重大事项,可对目标公司及/或交易对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访谈,详细记录并要求其签字;未签字的,注明情况。26.4查询:同相关主管部门查询目标公司及/或交易对方的工商登记、重大资产权属、征信、劳动人事、环境保护、税务,以及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等情况,尤其注意核查相关证照、批复、权属证书等重要文件是否真实、合法、有效。26.5函证:对影响交易的重大事项,可通过函证方式进一步了解情况。26.6其他方法。第27条【公司基本情况的调查要点】对公司基本情况的调查核实,主要涉及:27.1公司证照(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一记证等)。27.2公司章程(内容及历次修订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是否存在反收购条款等)。 27.3股权结构及其演变: 27.3.1股权结构是否合云有效,权属界定和确认是否存在纠纷及风险; 27.3.2历次股权变动是否全云有效,如是否依章程或依法作出了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等; 27.3.3股权是否存在贡妊、奋封、限制转让等权利负担。 27.4验资报报(验资证明) 27.5评估报告27.6工商档案。 27.7重要会议纪要、决定或通知书等。 第28条【业务情况的调查要点】 对业务情况的调查核实,主妄质及: 28.1业务经营资质(资格、许可、批复等)。 28.2业务经营模式、上下游关系。 28.3上下游主要客户名单及分布情况。 28.4业务合法性。 28.5重大业务合同等。 第29条【财务状况的调查要点】 对财务状况的调查核实,主要涉及: 29.1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29.2最近三年的年度审计报告等。 第30条【重大资产的调查要点】 对重大资产情况的调查核实,主要涉及: 30.1拥有房产的情况。 30.2拥有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的情况。 30.3拥有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的情况。 30.4上述资产是否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30.5以何种方式取得上述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是否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若未取得,还需核实取得这些权属证书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30.6上述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有无限制,是否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30.7有无租赁房屋、土地使用权等情况,如有,核实租赁是否合法有效等。第31条【重大债权债务的调查要点】对重大债权债务情况的调查核实,主要涉及:31.1重大债权债务形成原因是否合法有效。31.2重大债权债务合同中是否存在限制交易条款:31.3重大债权债务是否有担保,担保是否已办理登记,是否存在效力瑕疵。31.4重大债权债务的诉讼时效是否已届满。31.5是否存在巨额帐外负债等。第32条【劳动人事的调查要点】对劳动人事情况的调查核实,主要涉及:32.1在职员工基本情况花名册(人数、职位、工作年限、工资、保险等)。32.2劳动合同文本(选择具有代表性的若干份合同、保密协议等)。32.3劳动事项说明(员工福利政策、过往重大裁员、工会等)。32.4劳动证照及审批(社会保险登记证、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等。第33条【环境保护的调查要点】对环境保护情况的调查核实,主要涉及:33.1环境影响登记表、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33.2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33.3环保验收批准文件。33.4排污许可证及排污费支付情况。33.5环境认证证书。33.6近三年是否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环保部门立案调查或处罚等。第34条【税务情况的调查要点】对税务情况的调查核实,主要涉及:34.1执行的税种、税率等情况是否真实、合法、有效。34.2享受的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等政策是否真实、合法、有效。34.3近三年是否依法纳税,是否存在坡税务部门立案调查或处罚的情形等。第35条【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调查要点】对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泛孔清查核实,主要涉及2:35.1公司是否存在尚未了终约或可预见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35.2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讨务负责人等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35.3上述案件的简要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受理该案件的法院名称、提起诉讼的日期、诉讼的当事人和代理人、案由、诉讼请求、可能出现的处理结果或已生效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等)第36条【其他调查要点】根据目标公司所处行业的不同,在业务、审批等方面亦有不同,调查事项侧重点不同,如目标公司及/或交易对方从事房地产、矿业、电信、银行业、证券、保险等依法需政府主管部门特别许可的行业时,则应根据相关法律政策的特殊要求进行针对性调查。第37条【调查注意事项】37.1律师注意与委托人、目标公司、交易对方及其他中介机构保持良好沟通,以提高尽调效率。37.2律师注意收集全面、完整的调查资料,对于因客观原因无法获得与交易有重大关系的文件和证据,需在有关法律文件中明确说明。37.3律师注意制作工作底稿,以防范执业风险。工作底稿需真实、全面、完整,记录清晰,并适宜长期保存。第三节尽调报告第38条【尽调报告内容】尽调报告内容一般分为序言、正文和附件三个部分:38.1序言部分:38.1.1委托事项;38.1.2法律依据;38.1.3简称与定义项;38.1.4尽调方法与限制;38.1.5报告所依据的文件及其截止日期;38.1.6假设;38.1.7免责限制及声明等。38.2正文部分: 38.2.1正文第一部分为重大法律问题摘要,对尽调中发现的重大法律问题进行概括和总结,以便委托人迅速把握项目中存在的重大法律风险问题 3 8.2.2正文第二部分的基本框架通常与尽调清单内容相一致,列举在尽调过程中获得的所有信息,对发现的所有问题进行法律分析,说明其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及对交易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或建议。 38.3附件部分: 38.3.1不便直接写入报告正文中的各类统计表格,如房产证统计表格等; 38.3.2出具报告所依据的文件和资料清单等。 第39条【尽调报告复核】 尽调报告发出前需经至少一名主办律师或合伙人级别以上的律师复核,具体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复核:39.1文字格式复核,即对尽调报告的文字和格式进行复核,如是否出现文字表述前后不一致,是否出现错字、别字、漏字、赘字,是否出现序号混乱,报告信息是否与原始材料信息一致等。39.2矛盾事项复核,即审阅尽调报告的内容本身是否存在矛盾之处,如历次股权变动是否前后不衔接、所列明的土地总数和土地证数量是否不一致等。39.3法律问题复核,即审阅尽调报告中涉及的法律风险及问题是否已经得到全面的反映,是否已经给出解决方案。在尽调报告中引用法律政策时应注明完整名称、文号、款项等,注意该法律政策的效力、溯及力及适用范围等。第40条【尽调报告提交】尽调报告复核后,经主办律师或合伙人签署后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发出。提交时注意保密,发送给委托人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联络人。除非经委托人允许,尽调报告的内容不应泄露给交易对方或目标公司,以免给交易谈判造成不利影响。第五章谈判签约阶段第一节合同起草第41条【起草前准备】41.1根据法律、财务等尽调报告的结果,与委托人协商明确交易主体、交易方式、交易标的范围等内容,商定最终并购方案等。41.2落实交易双方已确定的商业条款等。41.3根据交易双方的商业习惯,着重考虑合同篇幅、详简程度、谈判地位、对委托人倾向性保护等因素。第42条【主合同内容】并购合同一般分为主合同及附件两部分,其中主合同通常由封面、目录、正文、签署页四部分组成。正文通常包括交易双方、鉴于、定义、交易标的、交易方式、交易对价、陈述与保证、承诺、交割条件、交割事项、变更与解除、违约责任、不可抗力、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通知、保密以及其他条款,内容如下:42.1交易双方:42.1.1需关注合同主体签署的问题;42.1.2需关注交易对方的履约能力;42.1.3如交易对方涉及多人,需关注各方责任分担的问题等。42.2鉴于:42.2.1主要描述交易双方的基本情况;42.2.2表述合同赖以发生的事实等。42.342.3定义:42.3.1第一部分主要列入在整个合同中具有特殊含义和/或经常使用的术语及概念;42.3.2第二部分主要列入适用于整个合同的更普遍的解释,如解释标题的作用。42.4交易标的:明确交易标的基本情况。42.5交易方式。42.6交易对价:42.6.1确定交易总价款;42.6.2确定付款条件、数量(股比)及交割日;42.6.3确定付款方式与时间,必要时可以考虑在金融机构设立双方共管或第三方监管账户,并设定共管或监管程序和条件,以尽可能地降低信用风险,以保障并购合同的顺利履行。42.7交易税费负担。42.8陈述与保证:42.8.1交易对方依法有效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条款;42.8.2交易对方依法对交易标的享有所有权、不存在权利瑕疵的条款;42.8.3交易对方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准确的条款;42.8.4交易对方未充分披露交易标的责任的条款等。42.9承诺:42.9.1主要在签署合同后直至交易交割前这段时间内作出的允诺与保证;42.9.2保证交割日之前目标公司以之前的惯常方式及交易双方的最大利益运营;42.9.3除了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收取的公平对价外,不得出售、出租、转让或让与其任何有形或无形资产;42.9.4未经并购方事先同意,不得签订一定金额以上的合同或超出日常经营过程以外的行议、合同、租约或许可等;42.9.5除日常经营过程外,不得在目标公司有形或无形资产上设置任何担保权益等。42.10交割条件。42.11交割事项。42.12变更与解除。42.13违约责任。42.14不可抗力。42.15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42.16通知。42.17保密。42.18其他条款:42.18.1完整合同;42.18.2可分割性;42.18.3限制转让;42.18.4生效及文本等。第43条【主合同附件】并购合同附件一般是在主合同正文中不便表达或约定的内答.律师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减,通常包括:43.1交易标的明细清单。43.2重大资产清单。43.3重大债权债务清单。43.4劳动人事清单。43.5税务情况清单。43.6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清单。43.7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等。第二节合同谈判 第44条【谈判原则】 律师谈判时注意以下基本原则: 44.1区分对待原则:对于淡荆呵能涉及的问题,注意区分商业问题和法律问题。原则上,委托人负责商业问题的谈判,律师负责法律问题的谈判,避免主动承担商务谈判,更不可尝试为委托人作商业决策,沙非律师可以完全掌握委托人的要求,并具有特别授权。44.2对事不对人原则:在谈判中要有礼有节,注重建立和维护交易双方的友好关系,把争论和冲突的焦点集中在事”上,所针对的是“问题”本身,而不是“人”本身,避免责备对方。44.3求同存异原则:求“大同”,是指一切为了解决核心问题,促成交易成功;存“小异”,是指交易双方摒弃细枝末节的“小异”,避免“小异”影响“大同”。第45条【谈判要点】45.1根据法律、财务等尽调报告结果和己起草合同文本,及交易双方已沟通情况,并结合交易目的、行业特点、谈判地位等因素,与委托人商定谈判要点。 45.2实务中的谈判要点通常包括交易标的范围、交易对价支付与调整、陈述与保证范围、承诺范围、交割条件、交割事项(公司章程修改、管理人员委派、员工安置等)、违约责任等内容。第46条【谈判成果46.1每次谈判结束后,注意根据交易双方在谈判中已达成的共识,及时修改、更新并购合同,便于之后谈判能在并购合同最新稿的基础上进行,以快速推进谈判进程。46.2已修改的合同内容应取得委托人的确认后再发送给交易对方,尤其涉及交易对价等敏感商业条款的修改。第三节合同签署第47条【签署准备】47.1在签署合同前,律师注意核对并购合同的最终定稿,尤其需注意金额、当事人名称、条款引用、页码、附件完整性等易错点,并取得交易双方的确认。47.2律师注意与交易双方事先落实合同签署时间、地点、份数、签署人员及参与人员等相关事宜。第48条【正式签署】48.1正式签署合同时,律师注意提前核查签署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手续,防止代签或冒签。48.2交易双方签署完毕后,律师应核查交易双方签字或盖章是否清晰,是否与合同所列当事人名称保持一致,是否加盖骑缝章,是否一并签署日期等。第49条【签署效力】并购合同自交易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交易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2,否则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违约责任等。第六章实施交割阶段第一节交割条件第50条【交割条件概述】50.1交割条件,又称交割先决条件,指交易双方实施股权或资产过户等交割事项之前需要完成的前提条件。按照能否豁免,分为法定交割条件和意定交割条件,前者不能豁免,后者可以豁免。50.2在设置交割条件时,需着重考虑交易双方的时间紧迫性、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偏好等重要因素。如交易双方希望在短期内完成交易,且具有较高的风险承受能力,则交割条件的设定可相对较为简单,重点涵盖相对较为重要事项和瑕疵,反之亦然。第51条【法定交割条件】法定交割条件主要是指在股权或资产过户等交割事项实施之前,法律规定必须具备的前置程序或必须能取得的前置审批。即便不在并购合同中约定,依据法律规定,在相关条件未成就时,实际上也无法完成股权或资产过户等交割事项。概括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类:51.1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51.1.1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是政府审批拟投资建设项目符合产业发展要求、准予立项的行政行为,是政府调控经济最直接的手段之一;51.1.2公司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公司投资建设该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51.1.3原则上按照行业和项目类别及投资规模进行项目核准,其审批权限大致可以分为四个层级:国务院、国家发改委核准、省级发改委核准、省级以下地方发改委核准。51.2特殊行业准入许可:特殊行业(房地产、矿业、电信、银行业、证券、保险等)政府主管部门的前置审批程序。51.3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及行业准入审查。51.4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国家安全审查范围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军工及军工配套企业,重点、敏感军事设施周边企业,以及关系国防安全的其他单位;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关键技术、重大装备制造等企业,且实际控制权可能被外国投资者取得。51.5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51.5.1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51.5.2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51.6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审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涉及的主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授权企业)的外部审批、资产评估、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程序等s51.7其他法定交割条件:51.7.1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51.7.2公司合并式股权并购应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51.7.3债务承接式资产并购须经债权人同意s第52条【意定交割条件】意定交割条件主要是指交易双方在并购合同中约定改进交易标的瑕疵或其他相关瑕疵的条件。概括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类:52.1重组架构。 52.2解决尽调中发现的各种问题,如重大资产的权利瑕疵等。52.3完成对确保公司继续运营和并购方利益至关重要的其他特定事项。 第53条交割条件未成就的合同效力】53.1法定交割条件未成就的合同效力: 53.1.1法定交割条件被法律明确规定为合同生效要件的,如该法定交割条件未成就,则该合同成立但未生效,而非无效; 53.1.2法定交割条件未被法律明确规定为合同生效要件的,如该法定交割条件未成就,则该合同成立且生效,除非被明确约定为合同生效要件的。 53.2意定交割条件未成就的合同效力: 53.2.1意定交割条件被约定为合同生效要件的,如该意定交割条件未成就,则该合同成立但未生效;但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合同生效;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合同未生效; 53.2.2意定交割条件未被约定为合同生效要件的,如该意定交割条件未成就,则该合同成立且生效。第二节交割事项 第54条【交割事项概述】54.1交割事项是指作为交易标的的股权或资产等的所有权“转移事项,是交易双方最重要的合同权利义务之一。 54.2交割事项的完成是一个具有分水岭意义的重要时间点,对交易标的兑权属转移、风险承担、会计处理、税务处理等具有重大影响。 第55条【股权并购交割事项】 55.1关注股权权属是否依法办理过户变更登记,主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0201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02014年修订)等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55.2关注并购方任命的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依法被任命及/或有效登记。 55.3如控制权发生转移,还需移交目标公司的所有公章、证照、批文、账簿等材料,将有关的财产和权利凭证置于并购方实际控制之下。 第56条【资产并购交割事项】 56.1不动产交割,通常指房地产、矿产等不动产的权属变更登记及转移占有,主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2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12年修订)等不动产法律规足办理;56.2动产交割,通常指办公设施、机器设备等动产的交付,主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足办理:56.3知识产权交割,通常指专利、商标、软件著作权等工业产权的转让,主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0200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02010年修订)等相关法律规定办理;56.4业务合同的交割,通常指业务合同的转让,主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办理;56.5交割中对劳动合同的处理,通常指所涉员工安置方案的实施,主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订)及当地政策等相关规定办理。第三节 交割收尾第57条【交割完成确认】交割完成后,律师注意对此草拟确认函,由交易双方签章确认,避免将来就交割是否完成引起争议。第58条【交割法律意见书】为了满足委托人交割后整合等需求,律师可能需要就交割的完整性、合法性及有效性出具交割法律意见书。第59条【后合同义务】并购合同终止后,并不意味着交易双方没有任何义务,依法还需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任何一方违反该等法定的后合同义务,给相对方造成损失的,相对方有权请求赔偿实际损失。第七章附则第60条【编制依据】本指引根据2014年6月30日以前发布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部门规章等规定,并结合律师并购实务经验编写。第61条【使用提示】51.1在具体使用本指引时,律师应充分关注上述截止日后新修订或新公布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部门规章等规定。51.2因每个交易涉及不同行业、不同地区而各有其特点,律师注意根据具体行业特征、地区差异承办具体并购业务。第62条【指引效力】62.1本指引仅供律师承办相关业务时作为参考,不具有强制性。62.2本指引不应作为评价律师相关工作内容、方式及成果的依据,即使本指引使用“应当”、“应”,甚至“必须”,也仅是表达建议程度的不同,不应理解为律师未如此操作即属执业过失或重大错误。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压缩资料 > 基础医学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