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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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汇编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2、建立健全公司的职业卫生管理体系。成立公司的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落实公司的职业卫生管理活动;配备专(兼)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职业卫生工作的具体落实。3、定期组织召开职业卫生工作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4、由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组织制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报废经费的落实和使用。5、组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6、协助上级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推动本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及配套法规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定期执行。7、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执业卫生管理机构研究处理。8、依法履行向劳动者提供岗前职业病危害告知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职工健康及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1. 公司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健康标准和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米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健康保护。2. 公司与在岗、新进公司的员工签订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3. 公司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4. 公司各部门应在生产车间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负责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各有关部门及时提供需要公布的内容。5.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志(GBZ158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标语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场所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性质、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6. 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的及时告知本人,员工离开本公司时,如需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督档案复印件,公司部门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7. 公司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8. 公司各部门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1、为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2、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公司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3.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3.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3.3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3.4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4、公司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5、公司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6、公司在终止生产经营时,应当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手续。7、公司要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以备上级部门监督管理。8、公司严格按照卫生部统一格式填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为提高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一、行政人力部和工程环保部负责公司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业职业卫生培训人员,负责本公司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培训。做好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实施分级管理,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二、职业卫生宣传1 、用人单位利用公示栏、黑板报(墙报)、厂报、公示栏、会议、培训、张贴标语等形式定期开展职业卫生宣传。2 、部门车间要利用班前班后会、安全报阅读、现场岗位职业病危害讲解以及职业病危害标志牌标识、公告栏等进行职业卫生宣传。三、培训教育内容1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2 、职业卫生基本知识;3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4 、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基本技能等;6、职业病危害事故案例。四、培训组织者和时间由各部门的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组员负责按国家规定的学时落实安全培训。五、由公司行政人力部负责建立员工培训教育档案资料1 、三级安全教育卡;2 、员工的安全试卷;、相关培训证书的复印件;4、其他有关资料。六、公司总经理和财务部门应保证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费用的落实。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一、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卫生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二、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三、工程环保部主管公司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各部门负责所在部门的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四、公司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护设施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人,保证职业防护设备的正常运行。五、职业防护设施要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故购置防护设施应当符合如下要求:1. 产品名称、型号2. 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3. 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4. 检查单位应当具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检测的内容应当有检测依据及对某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结论;5. 不得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6. 不得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报告的防六、建立防护设施责任制,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1. 设置防护设施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设施管理员;制定并实施防护设施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定期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检查制度。1. 七、对防护设施应当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管理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八、日常维护用人单位应当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九、知识培训和指导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十、擅自拆除或停用各部门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为认真贯彻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规范劳动者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切实维护劳动者的相关权益,特制定本制度。一、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保证劳动者安全和健康所必须配备的,带有防护功能的用品。劳动防护用品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代替。二、根据岗位作业性质、条件、劳动强度以及相关技术标准,为员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产品应具备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标志和使用说明书等,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用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三、劳动防护用品的结构和款式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四、对于从事多种岗位工作的劳动者,应当按其主要作业工种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如果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可由部门提出申请,借用其所需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五、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六、不得扩大方法范围和提高标准,严格控制计划外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七、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点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期限,或逾期不发放新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八、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视其经常或主要参加劳动的情况,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九、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按规定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使用的,应视为违章操作。十、估计损坏职业病防护用品者,由员工个人按原价购买。十一、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调离本公司时,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时间尚不到规定期限的要回收或折价处理。十二、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使用、维修等记录要建档保存。职业病危害检测及评价管理制度1. 为了做好公司职业卫生检测工作,为提高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能力,有效控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确保其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以达到控制职业病危害的风险,有效预防职业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本制度。2. 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在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对本公司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和监督检测,建立本公司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档案,并妥善保存;监督检测由工程环保部每三年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的设定和检测周期的确定应符合GBZ15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等规范要求,由公司和具有法定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共同确定。3.1职业卫生服务机构根据公司生产现场情况,确定职业危害监测点,并绘制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分布示意图。3.2对于检测结果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的检测地点或岗位,应当适当增加检测次数。3.3对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3.4当作业场所、工艺过程、设备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重新开战辨识评估。3.5工程环保部每年对职业病防治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至少进行一次内部检查,对不符合防尘要求的作业场所及时整改。3. 检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空气中的粉尘、噪声、苯等危害因素。4. 每次检测与评价的结果应及时公示,公示地点为检测点及人员较集中的公共场所,公示内容包括检测地点、检测日期、检测项目检测结果、职业接触限值、评价等。5. 公司各单位接到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查结果告知书后,应立即组织对检测结果异常的作业场所进行整改。对跑冒滴漏引起的现场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必须采取有力的防护措施,责成专人处理,及时消除,杜绝事故的发生。对暂时不能整改或整改后不能达到标准的作业场所,所属单位应专题报告公司立项进行整改。6. 在公司生产装置检修期间的密闭空间、受限空间、粉尘、焊接等作业场所、环保卫生监测站要按作业证的要求及时进行分析检测。如遇生产部正常,公司有必要临时增加检测项目,可向工程环保部提出申请并说明原因,可由工程环保部安全检测任务。7. 行政人力部负责职业卫生档案的整理。8. 对发现职业危害因素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程环保部应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给有关单位,督促其采取相关的治理措施,如仍不达到的,应通知立即停产,治理达标后方能生产。9. 工程环保部应制定年度检测计划和检测经费预算,财务部要保障检测经费的实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制度。二、术语和定义1. 建设项目:指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2. “三同时”制度:指公司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建项目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预算。3.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一般、职业病危害较重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三、职责公司工程环保部是建设项目规划、设计阶段“三同时”的责任部门,公司工程环保部是建设项目施工与试生产阶段“三同时”的责任部门。公司工程环保部是“三同时”的具体执行部门,全面负责实施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公司财务部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资金的有效投入。四工作程序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规范编写职业卫生专篇,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1. 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后,应当按规定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2.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方可动工建设。3.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该项目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4.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5. 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对建设过程实施监理,确保施工质量和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施。6. 在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尽可能由原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技术机构承担。7. 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8.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结束后,各职能部门认真整理资料并归档。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为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掌握职工健康损害情况,预防职业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本公司实际,建立本制度。一、责任部门公司行政人力部负责本公司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档案管理,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按照本公司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时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由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承担,本公司职工职业健康检查原则上安排在疾控中心。员工在接受职业健康检查或者复查或者医学观察期间视同正常出勤。职业健康检查周期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07。1. 职工上岗前健康检查为了掌握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发现职业禁忌、分清责任,防止劳动者带病进入本公司,在招工前对应招者进行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不招用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2. 职工在岗期间健康检查为了及时发现健康损害和健康影响,对劳动者进行动态健康观察,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规定的体检周期及项目组织劳动者进行定期岗间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的疾病或职业禁忌症,交公司行政人力部,安排复检。不得安排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该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安排治疗。3. 职工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为了解劳动者离岗时的健康状况,分清健康损害责任,在劳动者离岗时组织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于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4. 应急时职业健康检查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即使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三、体检后米取的措施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1. 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2. 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3. 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4. 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5. 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公司行政人力部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日常工作由行政人力部负责。职工离职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为规范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处置和报告各类职业病危害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一、职业病危害事故等级参照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1) 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2) 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3) 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二、管理分工1、确立处理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专职机构和各部门负责人;2、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置方案,明确各类危害事故发生时,各负责人和相应机构的职责和任务。三、事故处置、报告1、依法采取临时控制和应急救援措施,及时组织抢救急性职业病病人,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卫生检查和医学观察;2、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3、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4、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米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5、组成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配合上级行政部门进行事故调查,调查内容包括:(1)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查明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危害程度;(2)分析事故责任;(3)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意见;(4)提出防范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的改进措施的意见;(5)形成职业病事故调查处理报告。6、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或提供虚假证据或资料,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1、指导思想为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防止突发性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并能在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有效控制和处理,结合本公司实际,本着“反应迅速、处理得当”的原则,制定本公司的应急救援预案。2、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措施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行政人力部,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由行政人力部负责应急救援工作。a、组织制定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b、组建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队伍;c、检查督促做好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预防措施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的物资、器械、防护用品等各项准备工作。d、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组织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e、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情况;f、组织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总结应急救援工作的经验教训。g、当职业病危害事故得到控制,立即成立两个工作小组:1)厂办调查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原因和研究制定防范措施。2)维修人员研究制定抢修方案并立即组织抢修,尽早恢复生产。3、公司救援信号主要是用电话报警联络。消防火警电话119,医疗急救中心1204、有关规定和要求为了能在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做到反应迅速、处置得当,公司内所有有关部门及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本应急救援预案。有关的部门和车间,要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应急救援知识教育,每年组织一至二次专业分工的演练。保证救援物资及器材的完备和充足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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